第一篇:收费管理规定
收费管理规定
一、收费硬件要求:
1、营业厅应根据本辖区营业户数合理确定收费窗口数量,营业厅营业收费员一般设3-4名,从中选定该营业厅水费管理专责一名,收费窗口一般设2-3个,必要时设立临时应急收费窗口。
2、各收费网点要在明显位臵公告交费方式、步骤,保证用户缴纳水费及时、方便。
3、营业厅收费人员本着“一人一机”的原则,收费权限密码要严格保密,杜绝泄露,登陆密码至少每月更换一次,如发生因密码泄露而导致的收费差错现象,由营业厅收费员承担责任。
二、营业厅收费人员要求:
1、收费人员能够熟练掌握营业厅收费系统,并经公司组织培训后,方可上岗工作。
2、熟悉水价、营销业务流程等基本业务。
3、收费大厅收费期间必须始终保持3人同时在场。加强安全意识,严禁非收费人员出入柜台,工作结束,必须切断水源,关闭门窗。
三、营业厅收费工作要求:
1、抄表班抄表完毕后,供水营销员核对本区客户水费
无异常后,报水费管理中心核算水量水费,水费管理 中心将当月水费数据导入营业厅收费系统,进行收费。
2、营业厅营业收费员在收费前到营业厅水费管理专责处领取水费统一发票,据实填写《水费票据领用记录》。
3、收费员严格按照交费金额打印水费发票,不得手工填写。
4、收费员必须在用户交清水费后,方可打印水费发票。
5、收费人员要严格按照票据编号的顺序打印水费统一收据,不得私自作废发票,由于机械故障等原因造成废票的,要注明“作废”字样,并保留作废票据,月底上交水费管理中心。
6、收费人员每日收费终结后,必须及时打印收费明细表,将现金、支票、水费发票与收费明细表进行核对,填写《日收费情况表》,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
7、收费员在收费过程中如果出现误操作,应马上记录该误操作的详细信息,并及时向领导汇报;由于误操作引起的收费差额由该收费员先行垫付。于次日上午将《申请冲账情况表》报水费中心,管理员集中进行冲账,逾期不受理。由于操作错误,造成用户水费错缴、多缴,需退还客户,以及用户销户需退还余额时,由营业厅营销员填写审批单,经逐级审批后,由水费管理中心人员办理办理用户退费事宜,并建立退费用户台帐。
8、收费人员定期汇总收费例日内欠费客户,及时上报营销员安排人员进行催收。抄收班人员在催费过程中不得收取用户缴纳的水费,应指导用户到营业厅营业厅缴纳水费。
9、营业厅水费管理专责要按照“日清日结”的原则,必须每天将水费存入局指定银行帐户,并将存款凭证妥善保存,便于财务部月底对帐。如有其它情况不能当日存入银行帐户,须和营业厅经理协商解决,不能私自存放处理。收费员每日水费在下午下班前,将钱款核对后足额上交水费管理专责,保险柜中不能保留钱款过夜,杜绝私自存放。营业厅于每月及时对坐收欠费客户进行汇总,及时催缴欠费客户水费,确保每月水费结零,防止陈欠、死欠的发生。
10、收费人员在收费过程中对客户反映的水费水价问题,能解释的要现场立刻解释,不能解释的要及时上报业务受理班班长。
11、收费人员收费过程中要做到态度礼貌,行为大方,服务热情,使用文明用语,对“应收水费”“预存水费”要充分尊重客户的意见,杜绝“冷、硬”作风,对收取水费违约金用户的质疑要耐心,细致的解释,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做到有理有据。
12、每月水费管理中心将实现营业厅收费的结算水量和水费与营业厅核对清楚后,将数据导入收费系统中,进行批扣水费。水费管理中心将《坐收水费导入单》报财务部。
第二篇:收费稽查管理规定
收费稽查管理规定
(YCGS/SF06)
1.总则
1.1.为了加强收费管理,维护正常收费秩序,严明工作纪律,坚持依法收费、文明收费,完善检查监督制约机制,使收费稽查管理实现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避免逃费、漏费现象的发生,杜绝贪污作弊行为的出现,带好收费队伍,根据《山西省高速公路收费稽查管理办法》、《山西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办法》和上级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1.2.运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收费管理机构和稽查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本规定。
1.3.各级收费稽查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精通收费业务,熟悉规章制度,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对收费工作真正起到监督、检查和指导作用。
2.组织机构
收费机电部负责督促、检查各管理处的收费、稽查工作。各管理处成立稽查队,对所属收费站的收费工作进行稽查。
3.稽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3.1.公司监控稽查中心根据上级要求和收费机电部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收费工作存在的问题确定稽查重点,集中力量反复稽查。为提高稽查效果,稽查时要做到不预告,不定点定时,不形成规律,以达到增收堵漏,净化收费环境的目的。并按计划对各管理处进行直接 稽查,也可组织管理处与管理处之间的互查或联合稽查。
3.2.管理处稽查工作由管理处稽查队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处稽查队按规定和要求进行稽查,也可组织站与站之间的互查。
3.3.稽查工作要贯彻“教育先行,预防为主”的原则,各管理处应坚持经常性的职业道德教育、法纪教育和反腐蚀教育。
3.4.稽查管理要实行“六个结合”,即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自查与互查相结合、全面查与单项查相结合、配合与交叉相结合、内查与外查相结合、明查与暗查相结合。
4.稽查制度
4.1.管理处对所属各收费站的稽查每周不少于3次(其中夜查不少于1次),其中对班报及非正常情况记录的稽查每月不少于3次;对图像、录像的稽查每月不少于2次。现场稽查人员不少于三人。
4.2.收费站组织的稽查结合收费工作实际进行,每天稽查频次不少于4次(其中夜查不少于1次)。其中对班报和非正常情况记录的稽查每周不少于14次;对图像、录像的稽查每周不少于3次。现场稽查人员不少于两人。
5.稽查员工作纪律
5.1.严格执法。坚持原则,不徇私情,认真负责。发现的问题决不迁就、不掩盖、不手软。对贪污作弊者,坚决执行“发现一个,处理一个”的原则。执法严明、公正,法律面前、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5.2.秉公执法。执法要清正、要廉洁,不接受收费人员和司乘人员赠送的钱、物,不吃、拿、卡、要或勒索收费人员和司乘人员。不搞特权,不滥用职权,不以权谋私。
5.3.文明执法。不侵犯人权,不侮辱人格;不挖苦、嘲弄、谩骂和殴打收费人员与司乘人员。
5.4.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准泄露内部情况,对查出的案件要认真取证,严肃处理,不准泄露工作机密。
5.5.执行公务时,着装要规范,证件要齐全,人数必须在两人以上。
5.6.对没收的款物,要按规定履行手续,如数上缴。5.7.严格劳动纪律,做到不迟到,不早退,有事提前请假。平时工作和外出执行任务时,严禁饮酒。
5.8.值班巡逻车要保持良好的状态,随时做好出车准备。5.9.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私自动用车辆。
5.10.认真填写稽查记录,做好档案的整理工作,不弄虚作假。6.稽查内容和标准 6.1.查处贪污作弊。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视为作弊: 6.1.1.上岗带私款。
6.1.2.上岗时备用金大于或小于规定数额,且无记录,正当理由的。
6.1.3.票、款、卡不相符或与微机报表不符,且工作记录中无正当理由(有记录,但未经监控同意或无相关负责人签字的,视同无正当理由),有长、短款,且未履行登记手续,亦说不清原因的。6.1.4.贪污、挪用或转借票款的。
6.1.5.私自将回收的通行卡销毁或利用各种手段收集、存放、伪造、倒卖、使用、私下出售通行票、卡的。
6.1.6.收费人员上岗携带手机、BP机等通讯工具的。6.1.7.司机交款后不要票,不及时加盖作废章,不做非正常情况工作记录,不按规定办理形成作弊事实的。
6.1.8.偷盗或出售他人票、卡的。
6.1.9.使用或出售残、错、作废或过期票、卡的。6.1.10.6.1.11.6.1.12.的。
6.1.13.监控录像不完整(检查放像或系统故障时间除外),故意撕毁或任意涂改工作记录的。
6.1.14.不按规定结算,滞缴、挪用通行费票款的。
6.1.15.故意将普通、大卡交费车辆改免费或小卡,私自减免通行费或私放人情车的。
6.1.16.用铁器或其他手段造成检测环感应(车道关闭维修索要和收取过往车主钱物归己的。贪污或收取司机大额钱币而给小额票据的。模拟过车、利用各种物品干扰感应线圈,私自放车状态除外),模拟车辆通过的。
6.1.17.擅自关闭收费设备或收费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未采取关闭车道措施的。
6.1.18.故意破坏或移动电子收费系统及监控设备,利用各种科技手段进行作弊的。
6.1.19.6.1.20.6.1.21.弊行为的。
6.2.对收费人员违章违规行为进行稽查。
6.2.1.服从领导、遵守公司、站规章制度,不准无故旷工、迟到、早退。
6.2.2.收费人员在岗期间严禁串岗、睡岗、脱岗、聊天、打逗、看书、吃零食、吸烟或做与收费工作无关的事情。
6.2.3.工作人员在岗期间不准酗酒、打麻将、赌博、酒后上岗,影响工作损害形象。
6.2.4.不准着收费制服出入公共场所,进营业性舞厅,损害单位声誉。
6.2.5.严格执行监控人员的合理指令。6.3.稽查违法收费、违规作业等行为。
6.3.1.上岗证、身份卡、工号牌、印章、工作记录本等岗上必需物品不带齐全者。
6.3.2.按规定收费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不准以任何借口对通行车辆乱收费、乱扣车、乱罚款。需罚款时,由班长按有关规定执行。
6.3.3.严格按规定交接班,列队上下岗,班长带队,右手提箱,钱和卡一律装箱上岗。利用各种手段倒换或倒卖通行票、卡,从中获利的。未经批准在监控范围以外进行收费发卡作业。利用其他手段作弊,经稽查、举报、监控查实为作6.3.4.不准擅自进票证室提取票据箱及结算票款卡。
6.3.5.发卡员不准错发卡、漏发卡、跳号或隔本发卡,不得擅自私下调卡。
6.3.6.不准随意扣押司机有关证件,不上交领导,擅自处理。6.3.7.免征车辆登记符合要求才准予放行。
6.3.8.不准擅自扩大免征范围,将非免费车发免费卡或私放人情车或半费车。
6.3.9.除上级通知的车队外,坚持“一车一落杆”,非管理人员及非检查人员不得进入收费亭。
6.3.10.按规定进行收费、发卡或监控作业,对特殊车辆及事件要及时做记录。
6.3.11.非正常记录登记要清楚,签字齐全。找错钱币要及时汇报,及时登记。
6.3.12.岗上排班作业符合规定,不得擅自更改作息时间。
6.4.对文明上岗、文明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4.1.收费员在收费区执行公务时,必须着收费制服、戴帽(岗亭内作业一律脱帽)、戴胸卡,胸卡、星级牌一律戴在左兜盖上。着装要严格执行着装规定:春、夏、秋季一律穿绿衬衫,系领带,着深色鞋;按规定佩戴徽章,主要包括帽徽、肩徽、6.4.2.收费员任何时间不得便装与制服混穿。
6.4.3.收费员上岗作业时不准披衣敞怀、挽衣袖、卷裤腿、穿拖鞋;收费制服不得破损、少扣、开线;手不得插袖、插兜;要保持良 好的仪容仪表。
6.4.4.着收费制服时必须衣帽整洁,行为端庄规范,坐姿、站姿端正。
6.4.5.站区内一律不准袒胸赤背,不准穿超短裤和超短裙。6.4.6.岗上作业不准戴耳环、项链,围围巾,化脓装、染指甲、留长发、胡须、长鬃角等。
6.4.7.不得将服装、证件、标志转借他人。
6.4.8.班长和外勤人员在亭外作业的着装必须整齐。6.4.9.收费员坐姿要端正,外勤人员站姿端壮,指挥手势要规范。
6.4.10.收费员上岗必须使用文明用语。对待过往司乘人员要主动、热情、方便、客气,“请”字当头,不准用粗暴或不文明的语言。
6.4.11.与司机发生矛盾不耐心化解,不坚持委屈服务,表情冷漠,态度蛮横,出现激化矛盾的。
6.4.12.6.4.13.监督、检查站容站貌及其内务管理。收费站、收费亭周围不准有闲杂人员。
6.4.14.收费广场、收费亭、收费岛及挡车杆、信号灯等设施清洁、物品摆放整齐。
6.4.15.收费亭亭壁、桌面无乱涂乱抹痕迹,岗亭干净整洁。6.4.16.生活区、办公室、宿舍挂有管理制度,物品摆放整齐,办公、生活正规有序。6.4.17.6.4.18.6.4.19.宿舍卫生干净整洁,床、褥叠放达到军营标准。办公室楼道、厕所卫生区内无污水,无苍蝇。标牌、标志清洁、齐全,符合标准。
6.5.对票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6.5.1.票证室人员在工作中要职责分明。
6.5.2.票证室帐目票据摆放有序,标牌、标签齐全。
6.5.3.票证员必须准确掌握票据使用量,严格控制各类票据的库存量,确保正常收费。
6.5.4.不得随意将票卡箱借给他人使用。
6.5.5.票证人员要及时审核收费班报和非正常情况记录,对特殊情况要及时登记,及时上报。
6.5.6.报表、记帐准确规范。6.5.7.按规定及时准确上报各种报表。
6.5.8.按规定保管好票、款、卡,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实施。6.5.9.出现残、错票或纸券要及时上报,非正常IC卡及时登记,下班后交回票证室。
6.5.10.票证室严格落实“三专六防”管理措施,即:专人、专屋、专柜;防火、防盗、防霉、防蛀、防鼠咬、防丢失。
6.6.出现下列问题的,要追究管理处处长及相关领导的责任(本出现第一次管理处处长做出书面检查,出现第二次取消本单位当年评先资格„发生有理投诉的除外,第一次将取消本单位本评先资格‟,出现第三次管理处处长降职使用)6.6.1.出现贪污作弊行为的(属自查的除外)。
6.6.2.对本单位内查出的贪污作弊行为,隐瞒不报或私自处理。6.6.3.包庇收费人员或共同贪污作弊的。
6.6.4.单位内部人员严重违规违纪,被上级通报批评的。6.6.5.出现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等重大事故及治安刑事案件。
6.6.6.出现阻挠、刁难、打击报复稽查人员或给稽查工作设置障碍的。
6.6.7.本单位平时不进行安全教育,收费人员安全意识差,造成站区安全事故,并使公司经济受损或出现生命安全的。
7.不规范服务处理程序 7.1.对一般违章违纪行为(收费违规作业、文明服务不规范、站容站貌及内务卫生不合格、票证管理不规范等),稽查人员填写《稽查(检查)登记表》。
7.2.被稽查人员在《稽查(检查)登记表》上签字。
7.3.监控稽查中心依据《稽查(检查)登记表》上的不规范服务情况和《收费站“星级”达标考核办法》对管理处开据《收费不规范服务通知单》,分别交违纪个人一份、管理处一份、稽查人员留存一份;收费机电部一份,管理处稽查收费站时,《不规范服务通知单》交给违纪人员一份,收费站一份,处稽查人员留存一份;收费站稽查时,《不规范服务通知单》交给违纪人员一份,站稽查人员留存一份。
7.4.各管理处接到《不规范服务通知单》后五日内必须反馈到收 费机电部,收费站接到《收费不规范服务通知单》后三日内必须反馈到收费机电部和公司监控稽查中心,并在当月月底前将《收费不规范服务处理情况反馈表》汇总纳入收费人员“星级”考核。
7.5.对查出的赃款、赃物及作弊工具应予以没收,稽查人员向责任人履行相关手续。
7.6.各级稽查人员要将稽查资料于次月3日前整理存档。8.贪污作弊案件处理程序
8.1.立案。对重大案件或举报案件,监控稽查中心根据现场稽查情况,或依据司乘人员以及群众反映、举报和申诉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经分析后,决定立案。
8.2.调查取证。对立案的案件,要立即展开调查取证工作,追踪现场,了解情况,询问当事人,做好记录,取得各种证据。
8.3.整理材料。情况调查核实后,整理出不少于以下几种案件材料:
8.3.1.8.3.2.8.3.3.8.3.4.8.3.5.8.4.处理。8.4.1.根据调查的情况,依据《运城公司收费稽查管理规稽查记录或举报材料; 证人,证言材料;
违纪,使用违章的票、卡、钱、物等; 被查人员的口供材料或事情经过材料; 情况处理报告。
定》和其它有关规定,确定案件的性质。8.4.2.在处理过程中对禁止携带、使用的物品(包括私款)或贪污的赃款予以没收。
8.4.3.对严重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报资源开发部。
9.奖励与严重违纪处罚标准 9.1.奖励
9.1.1对于检举、揭发他人贪污作弊行为、经查属实的,给予奖励,公司内部人员举报,经查属实,一人次奖励500元;社会人员举报,经查属实,一人次奖励300元。
9.1.2收费稽查人员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不怕打击报复成绩突出,给予奖励50-200元。
9.1.3收费稽查人员在稽查工作中查出贪污作弊,每查处一次奖励参加稽查人员200-500元。
9.1.4在未被上级部门稽查出经济违纪案件时,各管理处自查出的经济违纪案件,每查出一次分别给予管理处处长200元奖励,参与稽查的管理人员各100元奖励。
9.1.5对在收费稽查管理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在实践中受到明显效果及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500元奖励。
9.2.严重违纪处罚标准
9.2.1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不主动、不坚持原则的稽查人员,调离工作岗位。
9.2.2工作中不实事求是、弄虚作假、泄露收费稽查工作秘密,或与收费人员同流合污,包庇贪污作弊的收费稽查人员,调离工作岗 位,并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100-500元罚款,严重者报资源开发部予以辞退。
9.2.3稽查人员本连续两次违反稽查工作纪律的,调离工作岗位。
9.2.4稽查时发现属于工作秩序问题应当纠正,在教育的基础上,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和通报。
9.2.5对以贪污通行费为目的,研究和传播收费作弊方法,并已发生作案后果的主要责任人,报资源开发部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9.2.6上班期间连续3次无故脱岗、全年累计旷工5天以上、全年累计迟到、早退、误岗达10次以上,影响正常收费的。有任意一项发生时报资源开发部予以解除当事人劳动合同。
9.2.7在日常考核中,一个月内连续3次(含3次)或半年累计10次以上(含10次)违反考核标准同一规定的,报资源开发部予以解除当事人劳动合同。
9.2.8对检举揭发人和稽查(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阻挠、刁难、稽查人员或给稽查工作设置障碍,本月星级考核按二星级对待,情节严重的,报资源开发部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9.2.9合谋贪污通行费的次要责任人,本月星级考核按二星级对待,同时停岗学习三个月。
9.2.10违反通行费管理规定,私自挪用通行费者,如数上交挪用通行费外,报资源开发部予以解除责任人劳动合同。
9.2.11报表中财务结帐与微机统计有人为原因造成的差额,每月 发生4次,必须给予责任人停岗一个月处理,发生10次的收费员报资源开发部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9.2.12对报表中出现财务结帐与微机统计有人为差额时,票证员隐瞒不报,不按微机统计上报收费数据的,责任票证员给予“记过”处分,当月星级考核按二星级对待。本出现第二次责任票证员调离工作岗位。
9.2.13使用服务忌语,殴打过往司乘人员的,报资源开发部对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班长降职使用。
9.2.14不及时化解与司乘人员之间的矛盾,与司乘人员吵架的,当事人停岗学习一个月,当月星级考核按二星级对待,班长给予“记过”处分。
9.2.15打架斗殴,参与赌博、色情等违法活动的,报资源开发部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9.2.16因管理不善或失职而造成票、款、卡损失的,要追究其经济责任,按损坏或丢失票面额及数量金额赔偿,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同时报资源开发部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属人为不可抗拒的力量损失的酌情处理。
9.2.17故意破坏收费设施,随意挪动,开关各种设施的,责任人除对损坏的收费设施按价赔偿外,当月按二星级对待,严重者报资源开发部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9.2.18监控稽查中心查出现场收费人员作弊或过往司乘人员举报核实,由于监控员失职而无相应记录或故意隐瞒不报、视而不见的。本发生第一次给予“记过”处分,第二次报资源开发部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9.2.19因工作失误,发生有理服务投诉至公司或市级以下媒体曝光事件一次的,当事人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外,罚款100元,停岗学习一个月,当班班长罚款100元,本出现第二次者,当事人报资源开发部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发生有理服务投诉至省局或市级以上(包括市级)媒体曝光事件的,当事人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外,报资源开发部予以解除其劳动合同;当班班长降职为收费员。
9.2.20值班站长或班长,在岗期间无故擅离岗位,造成收费现场出现意外或发生投诉等情况的,班长和值班站长调离工作岗位。
9.2.21对公司的制度或指示不服从,且履教不改的单位,对单位负责人给予解聘。
9.2.22因违纪受处分,拒不服从的,给予100-500元罚款,该月按二星级对待,严重者报资源开发部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9.2.23公司稽查大队稽查时发现不规范服务行为,收费机电部按照收费站“星级”达标考核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对各管理处进行考核。
9.2.24各管理处发现不规范服务行为,按照收费站“星级”达标考核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对所属各收费站进行考核。
9.2.25收费站稽查时发现有不规范服务行为的收费人员,按收费人员“星级”达标考核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对收费人员进行考核。
9.2.26收费员个人违纪金额达5000元以上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9.2.27各管理处不按时上解或挪用通行费的,按违反财经纪律的有关规定查处。
9.2.28发生以上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人和对违纪事件负有不可推携责任的相关人员,当月星级一律按二星级对待。
9.2.29稽查时对于本规定中未涉及到的严重违纪行为,根据情况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包括:停班(待岗)、记过或解除合同。
10.质量记录
10.1.《稽查(检查)登记表》(SF-B40)10.2.《不规范服务通知单》(SF-B41)10.3.《不规范服务处理情况反馈表》(SF-B42)
第三篇:关于停车场收费管理规定
车场管理规定
一、汽车收费形式
1、停车证按季度办理,每次150元(长期送货)
2、停车劵3元/张,20张/本(短期送货)
二、每季度末到保卫部办理下季度的停车费用,由保卫部开具收费
小票,到财务交费,交费完毕后,持交费凭证到保卫部领取停车凭证。
三、送货车停车管理要求
送货车先停车到停车场,由保安员发放号牌,等候进入收货平台,过号者从新排队领好,送货完毕及时将车开出,停放到停车场,没有停车证(劵)的车辆不得将车停放到停车场。
五、需求
1、停车场管理每班次两岗,两班次共需四人。
2、请物管部协助在停车场画停车线。
保卫部
2005年8月12日
编制:审核:批准: 日期:日期:日期:
第四篇:救护车收费管理规定 2014
通知
各科室: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规范我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桂价费【2005】26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医院医疗救护车收费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医院医疗救护车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医疗救护车收费管理,规范我院医疗救护车收费行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规范我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桂价费【2005】26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医院。
第三条我院医疗救护车急救出诊收费项目为:救护车费、院前(后)急救费、出诊费。
第四条我院医疗救护车类型为:普通型救护车。
第五条医疗救护车收费标准:县域内普通型救护车费:来回里程在3公里(含3公里,下同)以内的8.9元/车、次,超过3公里部分按每公里2元计收,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下同)。县域是指救护车辆来回行驶在本县行政区域内。
第六条里程规定计算方法,车费按来回里程收取,来回里程是指从医院或急救站出发到病人所在的现场,再将病人送到目的地,最后返回医院或急救站的来回路程。
第七条经批准县域外转运病人租赁用车,实行自愿委托,按来回里程每车每公里普通型救护车费3元计收(不含过路、过桥费),转运病人到达目的地后因病人或医院接收等原因等候时间1小时以内不另行收费,超过l小时每小时加收50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提供服务前必须签定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
第八条院前(后)急救费(必须有医生、护士随出车并实施抢救方可收取)是指随车医护人员在院前对急救对象实施紧急,或院后转运过程中发生意外时实施紧急救治时收取的费用,包括内脏衰竭、外伤、烧伤、中毒、溺水、电击等现场急救,急救费收费标准为32元/次。不含出诊费,诊查费,监护费,治疗费,手术费,化验检查,药物及医用耗材费。
第九条出诊费:副主任医师以上40元/次,主治医师及以下30元/次,含所有出诊人员。
第十条急救出诊人员补助:急救出诊人员不得收受红包。急救出诊在县域内的,随车出诊人员补助为出诊费。急救出诊为县域外的随车出诊人员每人每次补助50元。经批准县域外转运病人租赁用车的,委托双方协商补助事宜。
第十一条私自派车、私自出车和出车不收费、乱收费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并处以至少500元罚款。
第五篇:鉴定中心收费管理规定
鉴定中心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大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
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第六条
____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附后)。
第七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基准价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者在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的基础上制定浮动幅度。
在《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以外,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____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新增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情况,适时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
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管理形式和管理权限。____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
(一)不超过___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超过___万元至___万元的部分,按照___%收取;
(三)超过___万元至___万元的部分,按照___%收取;
(四)超过___万元至___万元的部分,按照___%收取;
(五)超过___万元至___万元的部分,按照___%收取;
(六)超过___万元至___万元的部分,按照___%收取;
(七)超过___万元的部分,按照___%收取。
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
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限。
本条第一款所称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只适用于司法鉴定中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不适用于其他鉴定。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并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
第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需要预收或者垫支费用的,应当事前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单方邀请专家参与鉴定或者出具咨询意见的,其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但经委托人同意的除外。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为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给司法鉴定人的异地鉴定差旅费,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后交付司法鉴定机构。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费用以及代委托人支付的相关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收取。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批准直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所需鉴定费用应当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司法鉴定机构,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费用,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结算代其支付的相关费用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清单及合法票据。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委托人可以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凭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有效证明,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受援人的司法鉴定费用。
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酌情减收或者免收相关的司法鉴定费用。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司法鉴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收费的监督检查,对司法鉴定收费违法行为,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发现司法鉴定机构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十一条
因司法鉴定收费发生争议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___年___月___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