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水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
各位代表: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方案的通知精神,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从5月上旬开始,开展了自查活动。现将我市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全市水环境现状
(一)污水排放及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情况。2006年度全市废水排放总量X万吨,主要排入XX河。工业废水排放X万吨;生活污水排放X万吨,处理量X万吨,生活污水处理率不到X%。废水中水污染物控制指标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排放总量均控制在XX市政府下达的总量控制计划之内,但与2005年相比都略有上升,其中化学需氧量排放4027吨(计划4030吨),比上年上升4.7%;氨氮730吨(计划736吨),比上年上升1.8%。
(二)河流水质现状。我市在主要河流XX河上共设有4个水质监测断面,分别设在XX。根据市环境监测站2006年6次监测结果评价,X河水质达到3类水域功能区标准,X河铁路桥断面水质达到3类水域功能区标准,但X断面为5类水质,基本丧失了使用功能,其主要原因是城区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及部分工业企业生产废水的排入。
(三)水库水质现状。X市境内共有水库X座,市政府于2000年7月划定X水库为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002年12月和2003年5月又划定了X水库等8个农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X市环境监测站近2年来监测结果表明:城区饮用水源X水库水质较好且保持稳定,其他8座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水库存在不同程度的污染,甚至出现劣5类水质情况。
二、全市《水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
(一)扎实有效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全民水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意识。市环保局把《水污染防治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进行宣传教育。一是每年利用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等环保纪念日,广泛宣传环保相关法律法规。二是对在校学生开展环保教育。在全市部分中小学校多次举办了环境保护知识讲座和环境警示教育图片展,帮助学生从小树立依法保护环境节约用水的意识。三是结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与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联合倡议,在全市开展以节水为主题的创建“节约型组织”和“节约型家庭”活动。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有效提高了全社会的水污染防治法律意识。
(二)落实措施,加强全市饮用水源地保护。为了进一步强化城区和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工作,主要采取了以下工作措施。一是深入调查,全面了解水源状况,分级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2000年7月,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划定城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通告》,将X水库划定为城区饮用水源,依法进行保护。2002年,市环保局组织专班,对全市各集镇集中供水水源进行调查后,报请市政府发布了全市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方案。从2005年起,针对全市各水库普遍存在的投肥养殖污染水体的问题,环保局又成立专班,对全市X座水库开展现场调查,目前已完成110座水库的调查工作,并根据调查情况,提出了第一批农村饮用水源保护方案,目前市政府正在审批中。二是加强监管,集中整治,严查违法行为。各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后,环保局多次组织执法检查,严厉查处各种污染饮用水源的环境违法行为。在城区饮用水源X库区设立4处饮用水源保护区永久性标志牌,1处永久性公示牌,关闭了污染严重的黄羊种羊集中养殖项目,对水库管理处生活区内生活污水和垃圾排放系统进行了重新规划建设,解决了库区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的问题,从源头上控制主要污染源对水源水质的影响。
在对9个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每年现场检查出动环境监察、环境监测人员都在320人次以上。经过集中整治,X水库拆除了养鸡场和养鸭场,X水库采取修建引水渠、出资打井等方式解决了海军基地和周围村民的饮水问题。2005年4月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规范水库湖泊投肥养殖行为的通告》,规定饮用水源严格禁止投化肥养殖,恢复人放天养;灌溉功能的水库,纳入项目管理,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范投肥养殖行为。在对全市所有水库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中,为受污染农民落实补偿费65000元,打水井85口,建集中式沉井2口,为全市410户近2000名水质性缺水农民解决了吃水难问题。同时,对X水库投肥养鱼进行了行政处罚,对6家不听劝阻、不按规定报批环评手续和继续向水库偷投化肥严重污染水源的水产养殖户,进行了立案调查,震慑了污染水源的环境违法行为。三是加强水质监测,实时监控水质变化。2004年环保局将市域地表水质量监测由原来的每年3次增加为6次,从2005年起将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纳入常规监测范围,每年对城市饮用水源进行6次监测,农村饮用水源进行2次监测,其余水库每年进行1次监测,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水质变化动态,建立了水质监测长效管理机制。
$第二篇:关于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
关于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委托检查水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5月14日,常委会办公室发出通知对开展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作了具体的安排。在委托XX县、凤庆、永德、镇康、沧源、耿马六个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的同时,5月25日至26日,由常委会副主任代猛带队的执法检查组,围绕“通知”要求的四个方面的检查内容,采取实地查看现场、听取工作汇报等方式先后深入XX区、双江自治县对水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检查组实地查看了XX区博尚镇大勐准村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情况、中山水库水源地保护情况和双江南华糖业有限公司开展水污染治理情况、双江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运营情况,听取了县(区)人民政府工作情况汇报XX县直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
5月27日,检查组专题召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工信委等市直相关部门负责人座谈会,进一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并综合吸纳了各县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对全市水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5月29日,检查组召开会议,研究形成了执法检查报告,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水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及成效
(一)加强水污染防治法的学习宣传
市、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法学习宣传,采取专题展板、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内容印制宣传单、接受群众现场咨询等方式,利用“6•5”世界环境日、“3•22”世界水日、“12•4”法制宣传日和经常性的普法活动进行广泛宣传。在重点排放水污染的企业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专题学习讲座,组织监管部门干部职工开展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考试。营造了公众学法、自觉守法、文明执法的良好氛围。
(二)建立完善水污染防治工作制度
一是认真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十一五”期间,实施了制糖业酒精废醪液综合利用化学需氧量减排工程,实现了制糖业高浓度有机废水的治理;2011年启动了全市制糖行业“源头节水与末端废水深度治理”工程,2014年全市16个制糖企业废水深度治理工程已全部完成,实现了制糖行业生产废水稳定达标排放,外排主要污染物大幅削减;2012年开始全面推行天然橡胶行业推广“厌氧+好氧生物接触氧化工艺”废水治理技术,要求全市所有制胶企业在2015年必须完成废水深度治理,并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截止目前,全市橡胶加工行业已取得突破性进展,已通过环保验收3个,投入试运行3个,正在组织施工8个,已关闭2个,停产1个。通过强化落实“工程、结构、管理”三项减排措施,经国家环保部核查核定,2014年全市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分别为5.672万吨、0.2967万吨以内,比2010年分别减少5.2%和7.17%,超额完成了2014年总量控制目标,其中化学需氧量提前实现了“十二五”控制目标。二是稳步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进一步明确了排污许可证分级管理的要求,排污许可证作为强化排污企业环境管理的重要抓手,对于全面提高环境管理水平、逐步实现科学化、定量化管理,有效控制环境污染、促进环境质量改善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2014年,全市共发放排污许可证77户,其中市级发证5户、县级发证72户。
(三)依法保护饮用水源安全
“十二五”期间,市委、市政府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目标责任制,先后制定出台了《XX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办法》、《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将水污染治理任务纳入目标进行考核。进一步强化了地方主要领导对区域内河流治理的责任,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一是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确定了32个水源地为全市重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并进行了公布。
二是每年组织开展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监测和评估,对全市主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每季度开展1次环境监测。三是每年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威胁饮用水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四是认真组织实施“十二五”农村饮水安全规划建设项目。
五是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了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机制,水务、环保部门和重点工业企业均制定了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方案。
(四)深入推进重点流域环境综合整治
一是开展河道治理整治行动工作。印发了《XX市主要城镇过境河流生态环境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南汀河流域生态综合治理“三带”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方案》、《XX市南汀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等共8个专项工作方案,制定出台了实现5个洁净目标工作方案和推进实施10大工程的具体实施方案。
截止2014年底:全市已开工建设江河治理项目29个(完工13个),累计治理河长122.27公里,新建堤防200.05公里,累计完成投资60975.29万元;南汀河流域在建项目13个(中小河流6个、主要支流5个、国际界河2个),完成南汀河干流生态河道建设11.2公里,林荫河道建设105.3公里。
二是开展矿山巡查,进行依法治理。经调查,全市主要城镇过境河流流域持采矿权证的有49个,无证非法采矿的122个。2014年全市共开展矿山巡查5000余人次,出动车辆1400余车次,巡查排查700余次,对持采矿证但越界开采的9个矿山,查处2起、责令整改7起,关闭非法采石厂62个,封闭非法采石、采矿道路10处,并依法发出了《责令停止矿产违法行为通知书》。
截止2014年底,对20个工业污染防治类项目已进行整治,停产治理1个,取缔关闭1个;纳入重金属污染防治类15个项目中,正在组织实施1个,已停产12个,纳入清理整治2个。
(五)不断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十二五”以来,全市紧紧围绕污染减排工作目标,大力推进城镇生活污水的治理,截至目前,全市已建成生活污水处理厂9座,即8县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耿马县孟定镇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10.55万吨/日,实际处理能力5.62万吨/日;2014年全市共计完成污水配套管网建设60.92公里。
同时,加大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现场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
(六)有序推进农村农业的污染治理工作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2014年全市共举办形式多样的农药宣传培训58场,发放宣传资料17000余份,培训人数达2421人,为近2万余人次的农药使用者提供咨询服务。
二是组织实施了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污染治理工程。“十二五”期间9户畜禽养殖企业完成了“雨污分流+干清粪+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减排工程。
三是提高农作物秸秆利用率。2014年全市共完成秸秆资源综合利用188.9万吨,其中:还田利用11.8万吨、作饲料利用76.5万吨、作燃料利用21.6万吨、作原料利用79万吨。四是加大农药销售市场监管。2014年出动执法人员448人次,检查市场77次,检查农药经营单位278家(次),收缴过期农药148公斤、查处假冒农药7件、禁用高毒农药特丁硫磷5230公斤,下发整改通知书23份、立案调查3起、调解纠纷3起。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发展不平衡,生活源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缓慢,造纸、矿产采选行业取得的污染防治成果巩固难度大,水污染防治仍面临严峻挑战。
(一)工业企业污染仍然突出
一是少数部门、企业干部职工思想认识不到位,环保意识差,法制观念淡薄。
二是部分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投入不足,偷排、直排生产污水等违法行为还时有发生。
三是个别企业上项目没有严格实行“三同时”制度,还在走“先上车后买票”、“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
(二)城镇生活污染日益凸显
一是我市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虽然已投入运行,但XX区的截污管网覆盖率不高,雨污分流不彻底,还有部分污水没有纳入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二是城市污水厂专技人员缺乏,管理不到位,运行不稳定。三是水污染治理设施不足,大部分镇乡未对生活污水进行有效治理,一些企业、医院、学校、集贸市场的生产生活污水均未经达标处理直接排入临近的河流。
(三)农业农村水污染形势严峻
一是雨污分流不彻底导致农村水环境污染、沟河富营养化。
二是农业生产中过量施用化肥、农药,造成土壤板结,耕作质量差,畜禽分散养殖造成的水污染治理难度大。
三是农村的生活垃圾基本采取集中填埋处理,填埋场垃圾渗滤液得不到收集和处理,对周边地表、地下水体造成了污染威胁。
(四)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能力严重不足 一是环境监察执法能力严重不足。目前全市有环境监察人员编制43人,实有33人,执法人员编制与执法工作任务差距大。
二是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亟待加强。目前全市除市环境监测站(仅有16人)和耿马县监测站(仅能开展有限项目监测业务)外,其余7县区均无县级环境监测站,监测站(点)设置与国家规定的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要求差距大,无法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监测力度和监测频次要求。
三、下步工作意见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宣传,提高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意识,营造良好的守法、用法、执法氛围。
(二)进一步强化水源地的保护,完善监测管理机制,确保饮水安全。
(三)进一步完善城镇排污管网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提升城市水污染的治理能力。
(四)进一步加快农村规模化种植、养殖业的“雨污分流+干清粪+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减排工程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增强农村水污染的治理能力。
(五)严格执行国家水污染治理强制标准,引导工业企业增强环保意识,逐步加大对水污染防治的基础设施投入。
(六)加强水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协调配合,探索完善综合执法机制,合力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
四、修改完善水污染防治法的意见和建议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委托检查水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结合水污染防治法学习、工作实践和执法检查中遇到的问题,现对水污染防治法修改提出如下意见建议:
(一)建议设立国家、省、县生态补偿基金,建立饮用水源地、重要河流、重要水体保护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地补偿机制。对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地的地区、企业或个人进行经济补偿,使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因保护水环境而受影响,让因保护水环境而放弃产业发展地区、企业或个人不因保护水环境而受损失。
(二)理顺体制机制、增强流域治理的联防联动。现行环保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的要求,在水污染防治法中应细化“四个统一”的协调机制。
(三)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水污染防治法应明确流域各地区协调一致的环境保护机制,按照建水质的优劣来确定上下游省、市、县之间双向补偿标准,调节和平衡省、市、县之间利益差异和利益冲突。
(四)完善水污染防治目标。现行水污染防治法第一条规定的“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目标表述比较模糊,建议修改为“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改善水资源质量,保障饮用水安全……”。
(五)突出环保执法力度。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执法责任,在法律责任应与环保法的规定相衔接,明确按日计罚、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等行政强制措施。
(六)现行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的表述建议修改为“……由所在地的州、自治州、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第三篇: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面加强渔业
【发布单位】农业部
【发布文号】农渔发[2008]13号 【发布日期】2008-04-29 【生效日期】2008-04-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面加强渔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
知
(农渔发[2008]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87号主席令,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将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加强渔业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我国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渔业生态环境保护观念
水域是渔业发展的自然基础,水域环境是决定渔业发展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多年来,各级渔业部门坚持科学发展观,依据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强渔业生态环境保护,查处渔业污染事故,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不断增加的工农业污染、生活废水排放导致水域生态环境持续恶化,重特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频繁发生,给水生生物资源、渔业生态环境和水产养殖生产造成较大损失。切实加强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已成为我们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水污染防治法》除保留并完善了关于渔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渔业污染事故并行使处罚权的规定外,又将渔业主管部门增列为依法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进一步强化了渔业主管部门在渔业水域环境保护、渔业船舶污染防治、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的职责,这对于推动水产健康养殖、加强渔业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我国渔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增强渔业生态环境保护观念,按照党的十七大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法律职责,积极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渔业,为建设全面小康社会作出有益的贡献。
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渔业水域环境保护管理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重要渔业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护水质环境。在重要渔业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涉及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渔业水域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要积极加强与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参与并配合开展对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核。对影响较大的工程建设项目,要在组织专家进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意见及相关的补偿和修复措施,并督促落实。要组织开展对在渔业水域新建、改建、扩建和已建排污口项目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相关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保重要渔业水体的保护区不受污染。要积极开展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体基本情况的调查监测,科学划定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重要渔业水体,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具备条件的地方应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要进一步加强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加大对排污口、水上工程建设项目和重要渔业水体等重点区域的监测力度,有效监视监控重要渔业水域环境状况。
三、逐步加强规范,推动渔业船舶水污染防治工作
《水污染防治法》将船舶污染作为水污染防治的一个重要方面单独作了规定,并根据有关部门职责分工,明确规定由渔业部门负责渔业船舶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水污染防治法》要求,结合渔业船舶造检航管理工作,健全相关管理制度、规范标准,做好渔业船舶水污染防治工作。要指导和督促渔业船舶所有人,严格按照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要求,配备相应的滤油设备、油污水舱或柜和垃圾贮集器,严禁将油污水和垃圾直接排放到水中。要组织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加强渔港水域环境保护,对渔港油污水接收处理单位实行监督管理;对在渔港水域内从事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的,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对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要依法积极开展调查处理和实施行政处罚;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要积极参与和配合海事管理机构进行调查处理。
四、推广健康养殖,促进养殖水域生态环境保护
为了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水产养殖业,减少和避免因养殖规模、密度过大造成局部养殖水域水质恶化、出现污染的现象,《水污染防治法》与现行《渔业法》相衔接,对水产养殖生产提出了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的要求。
渔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水污染防治的总体要求,科学规划和控制水域的养殖容量,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引导养殖生产者保护养殖水域环境。要积极推进养殖证制度。尚未发布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地方要结合国家对水域的统一规划,加快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告,依法确定水域滩涂的养殖功能。要加快推进水产健康养殖。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基础上,积极做好水产养殖发展规划,突出科学布局、控制养殖容量,推广生态健康养殖理念、养殖方式和生产管理技术。要积极引导养殖生产者使用全价颗料饲料,推广科学的给饲技术,限制冰鲜小杂鱼直接投喂,减少自身污染。要加强养殖水域生态环境监测力度,定期发布水质监测预警预报信息。要充分发挥水产养殖的生态功能,尤其是在治理湖泊富营养化方面的积极作用。
五、强化监督检查,依法调查处理渔业污染事故
《水污染防治法》保留并完善了关于渔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渔业污染事故并行使处罚权的规定,同时赋予渔业部门对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权和行政处罚权,并授权渔业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进行调解处理。为加强弱势群体的保护,《水污染防治法》同时规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对于受到污染损害而又难以寻找污染者进行索赔的渔业生产者是非常重要的法律保护措施之一。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严格执行《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和《渔业水域污染事故信息报告及应急处理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建立完善突发性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快速反应机制,积极应对和妥善处理渔业污染事故。要切实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加强污染水域生态应急监测和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损害,确保食品安全。要进一步强化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资质管理,科学评估水生生物资源生态及渔业生产损失,提出补偿和修复方案。对企事业单位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要依法积极开展调查处理和实施行政处罚。在事故处理中,要充分运用水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中由排污方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引导和帮助渔民维护合法权益;对于污染造成天然渔业资源及生态损失的,要积极代表国家提出赔偿或补偿损失要求,并督促落实资金和相关补救措施。对当事人请求进行污染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调解处理的,要依法妥善予以调解。
六、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提高渔业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水污染防治法》在赋予渔业主管部门更多职责的同时,也对渔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务必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要以此为契机,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全面加强渔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努力把全国渔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为促进我国渔业又好又快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贯彻实施计划。要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组织对现行有关渔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和修订。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采取各种形式,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开展学习培训,向广大渔民群众深入宣传《水污染防治法》,特别是有关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的要求以及污染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让渔民了解和掌握法律的精神实质,依法从事渔业生产,并自觉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并与环保、海事等部门主动沟通配合,加强工作协调。要组织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渔业环境监测等机构开展统一行动,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贯彻实施的各项工作。
各地在贯彻实施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组织协调、检查落实工作。有关贯彻实施情况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我部。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关于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汇报(共)
兖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法》情况的汇报
按照鲁府法发„2005‟55号和兖政办发„2007‟14号文件规定,我局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方面,主要执行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下面,我就执法局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情况,向各位领导简要汇报如下:
一、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基本情况 执法局自正式成立以来,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立足自身职能,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执行相对集中的环保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努力做到学习、宣传、执行三落实。
(一)强化措施,深入学习宣传《水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认真采取措施,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工作。一是成立了《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普法教育领导小组,由局长亲自挂帅,分管局长具体组织实施,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安排部署。二是把《水污染防治法》纳入城管普法教育范围,与其他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纳入学习内容,通过举办培训班、印发法律、法规条文手册、召开座谈会或经验交流会等多种形式,按照学习计划分阶段、按步骤地进行全面学习,促进执法人员对《水污染防治法》的了解,切实理解法律内涵。三
是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执法信息、设立咨询站、印发明白纸等载体,面向市民群众,广泛宣传《水污染防治法》的法律内容,增强环境意识、遵章守法意识。
(二)依法履行法定职权,严厉查处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
一是为保持城市河道的清洁卫生,及时制止和查处向城市河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共制止向城市河道排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行为280余起,抓获在河道大小便人员39名,依法立案处罚15人。
二是针对露天洗车场所洗车污水污染道路现象较为严重的实际情况,我们积极建议市政府在城外建设了两处洗车场,坚决取缔城区所有洗车场所,一律到城外洗车场集中规范经营。通过采取发放告知书、实施集中突击治理等措施,将城区62家洗车店全部清出城区。
三是严查侵占河道的违法建筑。07年,对九州西路一处侵占泄洪沟的违法建筑依法立案查处,并通过申请法院,实施了强制拆除。08年,在市政府统一安排部署下,对南护城河进行集中治理,强制拆除了34处侵占河道的违法建筑。
二、加强队伍管理,提高执法水平
为严格做到依法行政、文明管理,我们以建立一流、正规、高效的管理队伍为目标,强化管理、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努力提高队伍整体水平。一是从思想、作风、纪律和业务建设等方面 2
入手,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执法人员进行宗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廉政教育。二是坚持每周学习制度,建立学习档案,定期组织测试,努力提高依法管理的水平和能力。三是强化专业知识教育培训,邀请法律专家及城管专家进行授课、指导。我们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组织专家讲座、相互交流等形式,组织开展专业知识培训、经验交流座谈会、外出考察学习,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综合素质。
三、几点建议
一是加快完善环保设施。通过整合资源,多方筹集资金,加快实施一批以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和美化绿化为重点的环保项目,不断完善环保基础设施
二是推进重点领域整治。坚持“突出重点、有堵有疏、管禁并举、综合治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农村畜禽养殖污染、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等三大重点领域的整治力度,加强河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使我市水环境质量达到各类功能区要求。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广泛深入地宣传《水污染防治法》,全方位开展绿色学校、绿色家庭、绿色企业等创建活动,大力培植“绿色细胞”,使生态文明理念深植各个社会阶层。同时,加强法制培训,不断提升执法人员执法能力。
以上汇报,不足之处,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第五篇:关于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情况汇报
省、市执法检查组各位领导和专家: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于2000年4月29日颁布,2000年9月1日实施。它的颁布实施,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保障人民健康,维护公民环境权益,规范环境监管行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法制保证。一直以来,我县始终坚持以“让人民群众呼吸清新的空气”为目标,强化环境管理,严格环保执法,防治结合,标本兼治,促进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法规在我县得到有效实施,大力改善了我县局部地区的环境质量,努力保护了我县的蓝天白云。现将2009年以来我县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法规情况汇报如下:
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科学发展。近年来,县委、县政府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围绕建设生态县的发展定位,把大气污染防治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为了让全县人民呼吸新鲜的空气,为了给全县人民创造一流的空气、一流的生态、一流的人居环境,我们上高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环保工作。不仅成立了上高县环境保护委员会,还将环保工作纳入各乡镇场以及各相关部门年终考核,对没有按时完成任务的单位在年终评先评优时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积极推进淘汰落后产能,淘汰了8个小型的水泥厂以及5个
落后的冶炼厂,这是保护我县环境空气的重要举措。此外,还合理规划了工业布局,建成了镜山工业园区、黄金堆化工区以及五里岭鞋革城等。同时,在制定区域开发、城乡发展规划以及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要求环保部门参加综合决策,实行源头把关。此外,注重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努力,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从机制上得到保障,有力地促进了环境质量的改善。
(二)严格行政执法,加强监督管理。一是完善环境监管机制。先后建立了建设项目审批准入、环保一票否决等制度,加强对经济建设过程中环境保护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增强各级各部门重视环保、加强环保的自觉性,促进环境执法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二是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对国家禁止发展的项目、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项目,坚决严把关。三年来,我县环保部门先后否决了多个炼钒和铅酸蓄电池企业,今年还确立了坚决不再引进陶瓷企业的目标。同时加强对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督促建设单位环保治理设施按规定期限完成建设,污染物实现长期稳定达到排放。对违反制度的项目单位依法进行限期整改、行政处罚、停产治理等处理。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对历年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处理,纠正重批轻管的现象,杜绝违法违规越权审批行为,有效促进了环保“三同时”
执行率的提高。三年来共审批32个大气项目(其中省级审批3个、市级审批18个、本级审批11个),绝大部分都依法执行了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93.4%。四是加强环保设施的现场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污染源单位环保设施实施现场检查,对违规闲置和运转不正常的责令改正或进行行政处罚。据初步统计,我县污染源单位环保设施正常运转率达94%以上。
(三)强化污染治理,改善大气环境。一是实施二氧化硫总量减排工程,今年还新增氮氧化物总量减排工程。我县县政府成立了专门的污染物总量减排领导小组,明确了责任,我县环保部门也相应成立了专门办公室,并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根据市政府部署,县政府先后下达了《上高县“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上高县“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方案》和《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把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分解到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单位。对重点行业、重点部门、重点企业加强监管,狠抓造纸、化工、水泥、陶瓷等行业的二氧化硫减排工作。严格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依法按总量控制要求发放排污许可证;同时加强对新、改、扩建项目的监管,“点对点”实行总量控制,凡是没有总量调剂的新项目一律限批。经过努力,“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减排成效显著,每年都排位全市前列,2009年被省政府评为全省主要污染物减排先进县。二是开展了上高县中心城市环境综合治理。为了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改善县城环境质量,2009年我县环保部门开展了“上高县中心城区有毒有害气体排放控制专项
行动”,成立了上高县中心城区有毒有害气体排放控制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了《上高县中心城区有毒有害气体排放控制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划定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制定了《上高县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且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我县环保部门还开展了蒙山乡、南港镇、塔下乡等地区石粉企业大气污染的专项整治行动;2010年,我县又开展了陶瓷行业大气污染专项整治行动。通过整治,使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落实。
(四)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根据国家和省、市部署,我县连续开展了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联合多个部门,重点整治了饮用水源保护区、工业园区环境违法以及污染严重的矿粉企业、化工、陶瓷、水泥等重点行业。专项行动采取领导挂点,派驻监督员、挂牌督办等措施,限期整改、取缔关闭了一批污染严重的污染源。三年来,我县环保专项行动出动约3000余人次,检查企业100多家,行政处罚19家企业,要求限期整改的企业41家。专项行动有力的打击了违法犯罪行为,一批污染环境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此外,重视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环境问题,及时处理群众投诉。三年来,我县环保部门共受理有关大气污染投诉106件,已办理101件,办理率大于95.3%以上。一批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如江西金唯冠建材有限公司废气污染、江西上高南方水泥有限公司粉尘污染以及餐饮业油烟污染等问题得到了及时解决,群众比较满意。
(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一是加强领导决策层的环境宣传教育。把环保法律、法规、环境形势和环保常识纳入党
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二是加强新闻媒介宣传,面向社会开展环境宣传教育。三是积极向群众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开展了以“科学发展、低碳生活”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企业、群众崇尚绿色消费生活方式。
我县在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过程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是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局部区域的大气污染还比较突出。一是酸雨污染依然较重,主要是陶瓷企业所在区域,如泗溪镇。二是城市扬尘污染较为严重,环境空气仍然以尘类污染为主。三是汽车尾气污染监管措施有待进一步加强。四是部分企业大气污染治理达不到要求,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
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下阶段,我们将进一步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坚持依法治污,强化工作措施,不断改善环境质量,确保污染防治目标落实到位。
(一)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把环境保护纳入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按照“围绕经济抓环保,抓好环保促经济”的原则,优化工业布局,把经济增长点转移到降低消耗、提高效益上来。大力发展质量效益型、科技先导型、资源节约型的产业和产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严控高投入、高消耗、重污染、低效益的企业上马,最大限度减少污染负荷,防范新的污染源产生;加大企业技改力度,实现“三废”资源化;对老污染源的治理,逾期不能达到治理目标的,坚决关停并转移,严格实行环保一票否决。
(二)强化监管,狠抓落实,严格控制扬尘污染。建议各有关部门
要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施工、拆迁、运输撒漏等环节的监管,确保各项规章和管理规定落实到位。要大力推广文明施工的经验和做法,严查违法违规行为。要重拳治理,加大对渣土运输的规范化管理和执法检查力度,实行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加强对拆房扬尘治理的监管,逐步加大投入,改善洒水车辆不足的现状。研究引入市场机制,成立专业的拆迁喷淋企业,确保每处拆迁工地都有洒水降尘措施,明确凡没有降尘措施的、设备不到场的,拆迁就不能进行。
(三)加大投入,科学推进,强化机动车尾气治理。建议政府继续加大公交车辆的更新力度,严格落实车辆维修保养的技术标准和制度,保证车况完好,保证尾气排放稳定达标,对有些超市班线车、客运班线、长途客运冒黑烟现象加强治理。要进一步加大车用清洁能源的推广力度,加强车用加气站的规划和建设,改变目前加气站点少、布局不合理造成的加气难状况。要加强对尾气排放的监督检查,提高机动车尾气检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加大对外来车辆和过路车辆的道路检测力度。要加强车用燃油品质管理,增加优质车用燃油市场供应。
(四)推广清洁能源,提高热电供热能力,减少燃煤污染。建议结合“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组织编制好我市能源发展专项规划和电力、燃气、供热、新能源等行业规划,在改善能源结构,提高清洁能源比例,努力减少高污染燃料的同时,增加热电供热能力、削减供热燃煤锅炉,继续推动燃煤锅炉脱硫治理,削减现有燃煤设施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减少采暖期大气污染。
(五)加强执法监督,加大餐饮油烟及恶臭污染解决力度。建议加强执法监督,积极开展联合执法,解决底商油烟污染扰民问题。制定并实施严格的恶臭气体排放管理制度,有组织地加强对排放源进行日常采样和监测。明确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周边居民区受到污染,督促企业依靠科技进步加强有害气体治理。特别要下大力气研究解决一些污水处理厂和化工厂恶臭异味气体排放问题。
(六)加大宣传教育,加强政策研究,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建议进一步加大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宣传教育,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明确企业和群众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引导企业加强自律,关注社会和群众反映,主动认真地解决一些日常的实际问题。要积极研究相关的技术经济政策,真正让防治大气污染变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