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水利工程安全监督报告
会理县“8.30”地震小型震损水库黑泥田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安全监督报告
凉山州水利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站会理分站
二0一0年十二月
会理县黑泥田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安全监督报告
工程名称:会理县黑泥田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安监号:
建设单位:会理县水务局
设计单位:会理县水利勘测设计队
监理单位:四川蜀江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四川省泸县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 :
分包单位:无
申 报 监 督 时 间:2009年9月
开工时间:2009年9月6日
竣 工 验 收 时 间:2009年12月25日
综合评定初步意见 :
本工程在施工开始前,会理县水务局成立了水库除险加固工作机构,指导开展工作,按照基建程序,落实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等制度;建立“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政府部门监督”相结合的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充分发挥效益,着力抓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资金配套与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到位,进一步明确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和水库管理单位、项目法人单位及参建各方的主体责任,切实做到工作到位、任务到岗、责任到人;妥善处理施工进度、质量与安全的关系,确保施工安全,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完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和病险水库控制运用方案,加强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应急管理等各项工作,确保水库度汛和运行安全。
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均建立了黑泥田水库除险加固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体系,采取了设置现场安全员、布置安全标语、规定工地佩戴安全帽等切实有效措施,确保了黑泥田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安全施工。
管理单位在工程施工期间,严格遵守《黑泥田水库度汛方案》,由黑泥田水库管理站专人负责管理和安全,确保施工期间的水库运行安全。
通过参建各单位的共同努力,在施工期间,严格按照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和操作,黑泥田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未出现任何安全事故。
凉山州水利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站会理分站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第二篇: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重庆市水利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
知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市水投集团,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工程参建各方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了《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九日
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点水利工程,是指纳入我市基本建设管理的各类在建水利水电工程(包括其配套及附属工程)。其他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我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市水利局负责全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我市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指导全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全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全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以及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第五条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和日常监管的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组织制定本辖区内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制度和具体措施;
(二)监督、指导本辖区内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检查现场施工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巡查,督促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措施落实到位。
(三)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采取隐患排除措施。
(四)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若遇案情复杂、重大等情况,致使执法工作无法进行时,可书面报告提请市水利局查处。
第六条 项目法人、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单位”),从事重点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七条 参建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八条 参建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保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章 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重点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条 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不得对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租赁、材料供应、质量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凡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不得参与水利工程的投标,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还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取消其所在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等,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工程所在区县水利部门和市水利局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工程所在区县水利部门和市水利局备案。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编制依据;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四)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六)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在重点水利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章 勘察(测)、设计、监理等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 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的勘察(测)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测)单位和有关勘察(测)人员应当对其勘察(测)结论负责。
第十七条 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应当对有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安全隐患提出防治建议。
第十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成果负责。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第二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和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应当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明确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等。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加强巡视检查。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可下达暂停施工指令,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及时向项目法人、项目所在区县水利部门及市水利局报告。
监理单位应当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
第二十四条 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提供机械设备、设施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提供机械设备、设施和配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设施和配件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所提供的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法定检验检测合格证明。对于尚无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备和设施,应当保障其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从事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水利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指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指水利工程每项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的制度。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由水利部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我市水利工程的投标和施工。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管理的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重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2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1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个标段不足2000万元的至少配备1名。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应的水利工程安全度汛方案和措施,报项目法人批准;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它工程、设施度汛安全的,由项目法人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经批准的安全度汛方案应于每年4月25日前报市水利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围堰工程;
(八)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或者沿线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机械、拌和场、临时用电设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以及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脚手架、码头边沿、桥梁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因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其他原因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医疗救助设施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并确保其熟悉和掌握有关内容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四十条 施工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应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有关备案资料后20日内,将有关备案资料抄送本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和要求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有:
(一)项目业主、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各项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二)施工单位施工管理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三)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符合情况;
(四)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设置及履行职责情况;
(五)施工现场驻地、施工作业点(面)、危险品存放地、预制厂、半成品加工厂等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场所及施工作业环节。
(六)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重点水利工程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可作如下处理:
(一)存在安全管理问题需要整改的,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二)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排除;
(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四)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该工程停止施工并通报批评。
被检查单位应当立即落实处理决定,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检查单位。责令停工的,应当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第四十八条 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但拒绝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明显,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等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市水利局将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部门通报,建议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向有关资质证书颁发部门建议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九条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将及时转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举报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举报;
(二)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督促落实整顿措施,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章 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五十条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当地政府和市水利局备案。第五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制定本重点水利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紧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等方面的内容。
第五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所承担的重点水利工程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三条 重点水利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现场人员和事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水利局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五条 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 市水投集团和重点水利工程所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报市水利局备案。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探讨论文(定稿)
摘要:近几年来我国建筑事业取得了突出的进步,对水利工程建设也有了更高的要求。水利工程数量不断增加,为社会发展带来了很多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同时,其质量安全问题也引起大家的关注。水利工程本身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考虑到工程建设和安全管理的属性变化,必须从实际情况入手,做好建设管理工作。本次研究中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的构件进行分析。
关键词: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
在水利工程具体管理阶段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对管理工作有一定的要求,考虑到系统设计的复杂性,需要从现状入手,按照项目实践要求进行落实。但是在执行阶段容易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安全管理存在很多问题。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建立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完善现有法律体系,进而达到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目的。
一、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现状
基于水利工程建设的特殊性,在后续实践中要从现状入手,做好管理工作,发挥制度体系的最大化作用。以下将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现状进行分析。
1.组织机构设置缺乏统一性
在我国水利工程建设阶段,相应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形式有很多,其一是监督管理机构的落实,其二是行政主管部门工作的落实,其三是监督管理系统工作的落实。但是在具体管理阶段存在缺乏组织性的现象,由于安全管理以及组织机构建设难度较大,不统一进行领导和安排,必然导致管理系统无法落实。
2.法律法规不健全
针对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的具体要求,要以法律制度为基础,严格按照制度要求执行任务。法律法规不健全直接对安全管理造成影响,整体约束力度不够,针对性条例无法落实。此外在法人机构以及行政主管部门各项工作落实阶段,如果缺乏行之有效的执行标准,无法满足水利工程建设的工作要求[1]。
3.质量监督管理流于形式
考虑到水利工程具体项目的属性要求,在工作落实阶段,需要减少限制性因素的影响,按照监督管理要求进行落实。但是在实践过程中监督管理工作比较多,工作量大,现有的资源很难支撑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会导致监督管理无法进行。此外由于缺少系统的编制和质量监督管理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各项工作的后续落实。在大型水利工程施工项目建设过程中,安全监督管理以系统评估为主,忽视了动态因素,进而会出现重复性管理的现象,造成资源浪费。
4.建设资金管理问题突出
在施工项目落实阶段,施工项目的造价成本控制是关键所在,要突出利益最大化,按照项目实践要求进行落实。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存在建设资金不足的现象,为了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忽视了安全保证和科学管理,进而衍生出很多问题。此外成本均衡意识比较淡薄,仅从降低工程支出方面入手,给施工带来障碍,增加企业发展难度[2]。
二、如何做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协调工作
针对水利工程建设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的特殊性,在实践过程中需要从现状入手,按照协调系统的具体要求进行落实,此外考虑到监督管理机制的具体要求,必须从协调处理的角度入手,将监督系统落实到实践中。以下将对如何做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协调工作进行分析。1.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是项目实施关键所在,要从不同方面入手,保证按时完成项目工程目标。针对施工阶段存在的各种问题,要根据实际情况有目的性的对方案进行修改。水利工程关乎到大众的安全,要重视细节,在计划书中对施工材料进行标记,采购过程中按照国家规定要求执行相关规章制度,保证最基本的工程质量要求。在施工阶段需要严格控制测控主体的结构质量,考虑到工程核心所在,在具体管理过程中要按照管理细则要求将管理工作落实到实践中。
2.落实监督制度
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安全监督的作用,监督系统涉及到的内容比较多,包括以下几方面:(1)施工检查在施工前如何做好施工检查工作是关键所在,要仔细对各个项目进行审查,包括开工报告、技术资质等[3]。(2)现场检查在施工现场要落实各项检查工作,包括机械设备和材料等,保证材料管理有序性。(3)确定目标责任制针对目标责任方式的特殊要求,在施工阶段要重视各个环节的落实,按照目标责任管理要求进行落实。(4)重点项目审核在施工过程中对于一些重点环节或者关键部位要进行多次质量检测和审核,部分工程质量会存在潜在的安全隐患,要按照制度要求进行落实,通过审核后,才能继续工作。
3.建立施工质量保证系统
施工质量保证是建立在一个受控的状态下的施工系统,符合施工状态具体要求。在施工设定阶段,要对工程连续性引起重视,对于质量判定、质量分析和诊断等进行落实,确定优化过程后,进行适当的改进和落实。结合质量设计输出质量特征和工艺参数要求,对各类控制图进行落实阶段,需要对施工过程进行分析和评价,使其符合工序要求。4.满足质量协调体系要求施工方是工程建设的实施方,如何保证施工质量是关键所在。业主需要对工程建设引起重视,建立项目系统,按照监督管理和协调模式要求进行落实。对施工系统来说,设计、实验和验收工作直接关系到质量管理,要从组织结构、工序管理以及质量目标的角度入手,做好检查工作,突出质量控制最大化作用。最后要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建立阶段性验收系统,积极参与到水利工程项目验收工作中,进而满足质量协调体系的执行要求[4]。
三、结束语
水利工程建设对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有严格的要求,考虑到设定指标的特殊性,要结合具体情况探究出切实可行的管理理论和方案。考虑到协调管理机制的特殊要求,将信用体系纳入到水利工程管理中是关键所在,需要对资源配置和调节引起重视,提升监督机构的监督能力,将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落实到实处,提升施工质量。
参考文献:
[1]李焱华,许田柱.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研究[J].人民长江,2010,10(12):100-103.[2]朱万飞.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构建研究[J].低碳世界,2016,19(1):120-121.[3]水利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意见[J].水利建设与管理,2015,1(13):82-83.[4]杨慧芬.关于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的分析[J].低碳世界,2014,9(1):100-101.
第四篇:水利工程建设监督检查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提高行政检查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水利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监督检查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开展的各类检查,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主管部门检查行为的监督等。
第三条 我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中央或省级投资的水利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对市、县投资的水利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监督检查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通过检查、指导、教育、整改、处罚等手段,达到提高建设管理水平的目的。
第五条 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建立县(市)日常检查、市(州)经常核查、省厅重点督查的监督检查制度。
1、日常检查是指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实施的监督检查。
2、经常核查是指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重点项目建设的某一阶段开展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行为
-1-的监督。
3、重点督查是指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重点项目建设开展的专项检查、稽察等,以及对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行为的监督。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监督检查工作由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全面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协调,监督检查工作组具体开展。
第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水利工程建设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组长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一把手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建设的领导和纪检组长担任,成员包括计划、财务、建设管理、质量与安全监督、监察以及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包括:建立例会制度,每月月底听取监督检查成果汇报,研究问题处理意见;批准监督检查计划。
第八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水利工程建设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质量监督机构,确立专门人员负责日常事务。
主要职责包括:组织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和协调监督检查活动开展,督促实施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决定;建立和维护监督检查专家库,为各部门开展检查活动提供技术支持;综合监督检查成果,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
第九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内部配合协调机制。内
部各部门要落实一名负责人和一名联系人。
主要职责包括:根据本办法制定职能范围内项目的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提交监督检查成果;下发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落实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决定。
第三章 检查方式与内容
第十条 监督检查依据制定的计划开展。项目稽察计划根据稽察管理办法执行,其它类型监督检查计划由各职能部门编制、办公室协调、领导小组审定。
1、日常检查的范围包括本辖区所有水利工程项目,检查现场到位率应达100%。其中开工、隐蔽工程施工、验收阶段必须安排日常检查。
2、经常核查的范围为计划确定的重点项目,应覆盖所有项目类型,其中隐蔽工程施工阶段应安排经常核查。计划核查项目数量应达到项目总量的比例分别为:小型项目(含中小河流治理、小农水、安全饮水等)30%、中型项目(含3、4级堤防)50%、大型项目100%。
3、重点督查的范围为计划确定的重点项目并覆盖所有项目类型,督查应安排在主体工程施工阶段进行。重点督查项目数量应达到项目总量的比例分别为:小型项目(含中小河流治理、小农水、安全饮水等)5%、中型项目(含1、2级堤防)30%、大型项目100%。
第十一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均应建立档案。其中日常检查应建立项目检查档案,经常核查及重点督查应建立项目检查档案和检查行为监督档案。
1、项目检查档案是指主管部门对项目前期工作、招投标、工程质量安全与进度、参建单位管理、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检查形成的文字记录、问题整改通知,以及项目管理单位的整改情况反馈等文档资料。
2、检查行为监督档案是指本级部门对下级部门项目检查活动进行监督形成的文档资料。检查行为监督档案每年至少建立4份。
第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在开展监督检查活动前应成立监督检查工作组。工作组组长由本部门领导担任,组员以本部门工作人员为主,必要时可从监督检查专家库中抽调专家。工作组人员应熟悉建设程序、招投标、现场管理、质量管理及财务管理等方面内容,人数不少于3人,专业构成应满足检查工作的需要。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可采取事先通知或不通知的形式。并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1、实施现场检查,填写质量安全与进度、参建单位管理等档案表格和记录检查情况。
2、查阅资料,填写其它档案表格。
3、调查了解,形成监督检查整改意见(格式见附件3)。
4、交换意见,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代表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组织部门对检查成果负总责,检查完成后一周内按要求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检查表格和整改通知等检查成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编号备案。
第十五条 非监督检查计划内的检查活动,组织部门应参照本办法规定格式建立监督检查档案。
第四章 检查成果运用及管理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听取监督检查情况汇报,研究重大问题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对情节轻微且不足以给予行政处罚的违规行为,下发整改通知并限期整改到位;违规情节严重的,除限期整改外,同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报省水利厅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
第十八条 检查中发现的性质严重、涉及违纪问题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查问题整改情况应进行抽查。对逾期未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从重给予处罚。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落实办事机构、人员和经费,确保监督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人员不得滥用职权或隐瞒问题,否则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可暂停该地区项目和资金安排。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纳入水利“芙蓉杯”评选的重要考核指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篇:水利工程实习报告
水利工程实习报告
一、实习目的1.了解在国家拉动内需的大政方针下的我国水利水电工程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以及水资源综合利用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趋势;
2.通过对三峡大坝,水电站,三峡展览馆等的参观和现场人员的讲解以及专家的讲座,增强对水利水电工程的感性认识,促进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增加工程概念,丰富生产知识,对将要从事的工作有比较全面深入的了解和切身感受,提高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今后的工作和继续深造打下基础;
3.熟悉水利枢纽的组成与总体布置,各种水工建筑物的作用,水电站的典型布置方式,组成建筑物及运行管理;
4.了解水利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的基本步骤,加深对工程施工技术、施工组织和施工管理知识的理解,为毕业设计做好准备。
二、实习要求
1.通过报告、现场参观和讲解,了解各种水利工程的组成和各部分的布置施工方法,并结合所学知识对建筑物的设计特点、形式及布置合理性进行分析;
2.了解和掌握水库各部分的组成、形式及其功能,各建筑物的形式选择和特点;
3.通过对施工现场的参观和与工程技术人员及专家的交流,熟悉施工技术、施工方法、工程管理以及工程监理等各方面的知识,并对其合理性作出自己的判断;
4.了解水利工程建设的一般过程和工程设计报告编写的主要过程,了解三峡工程中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
三、实习计划
1.日程安排:这次野外实习为期一周,3月9日召开实习动员会,3月10号到3月16日实习,其中,11号到13号主要的过程是上午听专家的讲座,下午到坝区或展览馆参观。14号到15号现场考察三峡库区。
2.实习方式:听专题报告、现场参观、听取专家及技术人员讲解、现场阅读资料、工地现场参观、讨论及考查、编写实习报告等。
四、实习内容
总结三峡实习过程,将报告整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三峡水利枢纽概况
三峡水利枢纽位于中国湖北省宜昌县三斗坪、长江三峡的西陵峡中,距下游宜昌市约40km。具有巨大的防洪、发电、航运等综合利用效益,是治理和开发长江的骨干工程。经过长期的研究论证,坝段、坝址、正常蓄水位、重庆至宜昌河段的一级开发与二级开发以及分期开发等多方面的比较,最后选定了“一级开发,一次建成,分期蓄水,连续移民”的方案。坝顶高程185m,正常蓄水位175m,初期运用水位156m。为混凝土重力坝,最大坝高175m,总库容393亿m3。防洪库容221.5亿m3,可以使下游荆江河段,防洪标准可提高到百年一遇,在遇到千年一遇以上特大洪水时,配合以中游分蓄洪工程等,可以避免发生毁灭性洪灾。水电站装容量1820万kw,保证出力499万kw,多年平均发电量846.8亿kw·h。向华中、华东和川东供电。设有双线五级连续船闸,年单向通过能力5000万t,万吨船队可直达重庆。1993年开始施工准备,1998年截流,XX年6月水库开 始蓄水,XX年全部建成。
坝址地形开阔,河谷宽达1000余m,右侧有中堡岛顺江分布,两岸谷坡平缓。基岩主要为前震旦纪斜长花岗岩,岩性均
一、完整、力学强度高。微风化与新鲜基岩饱和抗压强度100mpa,变形模量30~40gpa,纵波速度大于5000m/s。岩体透水性微弱,单位吸水量一般小于0.01l/(min·m·m)。坝区有两组断裂构造,一组走向北北西,一组走向北北东,倾角在60°以上。断层规模不大,且岩石胶结良好。花岗岩体的风化层分为全、强、弱、微4个风化带。风化壳的厚度(指全、强、弱3个带)在两岸山体地地段较大,可达20~40m,漫滩地段较薄,主河床中一般无风化层或风化层厚度较小。库区和坝区地壳稳定,地震基本烈度为6度,建筑物按7度设防。水库建成后,可能产生的水库诱发地震,估计最高震级为5.5级。水库库岸总体稳定条件较好。
坝址以上流域面积100万km2,多年平均径流量4510亿m3,多年平均输沙量5.3亿t。正常蓄水位175m时,库容393亿m3,防洪限制水位145m时,相应库容171.5m3,防洪库容221.5亿m3。枯季消落低水位155m,库容228亿m3,调节库容165亿m3。主要建筑物按千年一遇洪水设计,万年一遇洪水加10%校核,相应洪峰流量分别为98800m3/s和124300m3/s,相应水位为175m和180.4m(库容为450亿m3)。
三峡工程分三期,总工期17年。一期5年(1992——1997年),主要工程除准备工程外,主要进行一期围堰填筑,导流明渠开挖。修筑混凝土纵向围堰,以及修建左岸临时船闸(120米高),并开始修建左岸永久船闸、升船机及左岸部分砼坝段的施工。
一期工程在1997年11月大江截流后完成,长江水位从原68m提高到88m。己建成的导流明渠,可承受最大水流量为XX0m3/s,长江航运不会因此受到很大影响。可以保证第一期工程施工期间不断航。
二期工程6年(1988-XX年),工程主要任务是修筑二期围堰,左岸大坝的电站设施建设及机组安装,同时继续进行并完成永久船闸、升船机的施工,XX年6月1~15日大坝蓄水至135m高,围水至长江万县市境内。张飞庙被淹没,长江三峡的激流险滩再也见不到,水面平缓,三峡内江段将无上、下水之分。永久通航建成启用,7月10日左岸首台机组发电。
三期工程6年(XX一XX年).本期进行的右岸大坝和电站的施工,并继续完成全部机组安装。届时,三峡水库将是一座长远600km,最宽处达XXm,面积达10000km2,水面平静的峡谷型水库。水库平均水深将比现在增加10~100m。最终正常冬季蓄水水位为175米,夏季考虑防洪,可以控制在145m左右,每年将有近30m的升降变化,水库蓄水后,坝前水位提高近100m,其中有些风景和名胜古迹会受一些影响。
三峡水利枢纽效益显著,拥有防洪、发电、航运、南水北调、渔业及旅游等综合效益。同时也存在许多问题,如投资、技术、移民、生态、水质、人文景观等。但是在工程进展至今的现实表明,这些问题都能得到妥善解决的。
(二)枢纽布置和水工建筑物
1.枢纽布置自左至右顺序为双线五级连续船闸、升船机左侧非溢流坝段、升船机、临时船闸、左岸非溢流坝段、左厂房坝段及左岸厂房、导墙坝段、泄洪坝段、纵向围堰坝段、右厂房坝段及右岸厂房、右岸非溢流坝段。大坝轴线总长度为 2335m(不包括双线五级船闸)。
2.挡水大坝及泄水建筑物
(1)任务:挡水、泄洪、排沙。
(2)坝型及主要尺寸:拦河大坝为混凝土重力坝,坝长2309m,坝顶高程185m,最大底宽126m(厂房坝段181m),顶宽15~40m,大坝砼工程量1600万立方米。
(3)设计标准:千年一遇洪水设计;万年一遇洪水加大10%校核洪水时坝址最大下泄流量102500m3/s。
(4)泄洪建筑:泄洪坝段位于河床中部,总长483m,设有22个表孔和23个泄洪深孔,其中深孔进口高程90m,孔口尺寸为7×9m;表孔孔口宽8m,溢流堰顶高程158m,表孔和深孔均采用鼻坎挑流方式进行消能。
3.水电站
电站坝段位于泄洪坝段两侧,设有电站进水口。进水口底板高程为108m。压力输水管道为背管式,内直径12.40m,采用钢筋混凝土受力结构。水电站采用坝后式布置方案,共设有左、右两组厂房和地下厂房。共安装32台水轮发电机组,其中左岸厂房14台,右岸厂房12台,地下厂房6台。水轮机为混流式,转轮直径10m,最大水头113m,额定流量966 m3/s,机组单机额定容量70万千瓦。
(四)三峡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三峡建设过程中,需要解决许多问题,其中既有技术方面,也有环境,生态等方面的问题。
1.投资和效益问题
三峡工程静态投资900.9亿元(1993年物价),工程完成时动态投资约XX余亿元。三峡工程投资来源有:国家贷款,国有电站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4~0.7分钱,葛洲坝水电站,三峡水电站发电收入等。预计在三峡工程建成后十年内,总的工程投资本息,包括工程费和移民费,都能用电费收入偿还,防洪、航运等没有分摊投资。而三峡工程防洪、发电、航运等效益是长期的,还有巨大的社会效益。同时应用长江电力上市融资,陆续滚动开发金沙江上游向家坝、溪洛渡、白鹤潭、乌东德四大巨型电站。
2.船闸高边坡稳定问题
三峡双线五级船闸系在山体中深切开挖修建。在微风化和新鲜岩体部位,为充分利用花岗岩的高强度特性,闸室边墙为锚固在直立边坡岩体上的混凝土衬砌式结构,边坡断面下陡上缓,闸墙部位为50~70m高的直立坡。闸墙顶以上开挖边坡:全风化带1∶1~1∶1.5,强风化带1∶1,弱风化带1∶0.5,微风化和新鲜岩体1∶0.3。船闸主体段最大开挖深度达170m,边坡高度,在第三闸首附近约400m长范围为120~160m,其余部位高50~100m。边坡基岩整体稳定性较好,但通过二维、三维弹性有限元分析以及地震动力响应分析,局部边坡存在塑性破损区;施工中存在局部块体失稳问题。为提高边坡的稳定性,主要采取以下措施:①设置防渗及排水系统。②边坡加固支护,包括喷混凝土支护、预应力加固、系统锚杆加固和预应力锚索加固。施工过程中加强观测、分析,进行动态分析和相应的调整。
3.库区移民问题
三峡水库将淹没陆地面积632平方公里,涉及重庆市、湖北省的20个县(市)。三峡水库淹没涉及城市2座、县城11座、集镇116个;受淹没或淹没影响的工矿企业1599家,水库淹没线以下共有耕地2.45万公顷;淹没公路824.25公里,水电站9.22万千瓦;淹没区房屋面积为3459.6万平方米,淹没区居住的总人口为84.41万人(其中农业人口36.15万人)。考虑到建设期间内的人口增长和二次搬迁等其它因素,三峡水库移民安置的动态总人口将达到113万人。国家在三峡工程建设中,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领导移民安置工作,统筹使用移民经费,合理开发资源,以农业为基础、农工商结合,通过多渠道、多产业、多形式、多方法妥善安置移民,移民的生活水平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并为三峡库区长远的经济发展和移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创造条件。
4.水库淹没和生态环境问题
修建三峡工程对生态环境有利方面为:防治下游土地和城镇淹没,减少火电空气污染,改善局部气候,水库可发展渔业等。对生态不利方面为:淹没耕地30余万亩,果地20余万亩,移民到库边高地,将破坏生态环境,水库静水减弱污水自净能力,恶化水质,影响野生动物(如中华鲟)的繁殖,也会使一些文物,名胜古迹等被淹没。工程进展至今表明:保护生态环境虽有难度,但必须解决也可以解决。
五、实习总结
实习是大学里必不可少的一项内容,一直以来,我们作为学生,只是一味地获取知识,真正实践的机会是很少的,我们工科学生的实习主要是对生产环境的熟悉,对先进技术的了解,以及我们所学知识涉及生产实践领域。通过实习,我深切感触到了我们所学知识过于浅薄,还不能解决工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在工程应用中实践经验太少。由此看来,进一步深造和在社会这个人生的大舞台中不断提高自己无疑是我们毕业生要面临的两种选择。人生的路还很漫长,事业路上的坎坎坷坷谁都不能预测,但是我们却要牢记优胜劣汰这条亘古不变的原则,在这个处处充满挑战的社会我们只能让自己不断加强。确定好自己的人生目标,扎扎实实的工作,把自己融入社会,让自己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这次毕业实习的时间虽然不是很长,但我得到了很好的实践机会,同时更为自己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作了很好的铺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