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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水权介绍

美国水权介绍



第一篇:美国水权介绍

美国水权介绍

2007世界水日

1.0概述

与其他自然资源法律不同,美国的水资源法律以州法律为主,而不是体现为统一的联邦法律。所以说,人们不能依照某个单一的法律体系来确定如何获取、分配和利用水资源。尽管还有一些联邦水法律的概念存在,但绝大多数水法律已在各州为满足当地水需求分别建立和发展起来。水法

律虽然是在各州之内发展起来,并且成为各州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然而各州之间仍存在很大的相似性。这种相似性很大程度上是由气候上的相似(或差异)决定的。人们对美国水资源的认识会从多雨的东部地区到半干旱的西部地区发生改变。相应地,这些地区的水法律也会因气候特点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水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发展除了存在上述地区性差异外,还会因对各种天然水体所采取的获取、分配和利用的方式的不同而发生变化。另外,从水文角度看,无论水是在哪里发现的,都属于同一个水文循环,但在法律上,针对地表水(指存在于湖泊、河流和溪流中的水体)的法律就与针对地下水(指存在于地下水流域、含水层以及其他地面以下地方的水体)的法律不同。

在决定水的获取、分配和利用的基本概念中,针对地表水或地下水源确立和保证“水权”是一个重要内容。同时还存在着获得这种水权的辅助手段,而这些辅助手段(或称辅助权利)可以通过合同或有关供水机构的服务加以实现。这些权利的概念将在下面做简要介绍。

近年来对水的获取、分配和利用的限制越来越多,这是为了保护河流和其他水源中的水资源。所以,为了全面了解水权的含义,必须理解环境保护和有关限制在法律上的体现。

2.0地表水权

有关地表水权主要存在以下三种学说体系:

(1)优先专用权体系;

(2)滨岸使用权体系;

(3)综合了滨岸使用权体系和优先专用权体系的混合水权体系。

这些学说体系在美国水法律中都有体现,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学说体系之间有了越来越多的交叉,一种学说体系可以自由地从另一种学说体系中借用概念。现在,人们可以在美国的各个地方找到这些水权学说的影子。

2.1滨岸使用权体系

滨岸使用权体系发源于英格兰和欧洲,为美国东部、东南部和中西部各州所采用。这种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体现了在英格兰和欧洲以及美国一些地区多雨的气候特点。此外,在一些采用混合水权体系的州也将滨岸使用权体系中的某些要素作为其水权体系中的一部分。这些采用混合水权体系的州位于太平洋沿岸等地,其气候特点兼有东部和西部的特点。

滨岸使用权体系最初以习惯法的形式确立起来,但是到了今天,在大多数州这种习惯法的形式已经被正式法律条文所替代。实质上,某一种滨岸使用权是通过拥有了连接水体的土地所有权而获得的。如果土地所有者拥有的土地与某一个流动的地表水源(如河流或溪流)相连,那么他就是河岸土地所有者;如果土地所有者拥有的土地与一个湖泊或池塘相连,那么他就是湖岸土地所有者。滨岸使用权(或称滨岸权)是指合理使用与滨岸土地相连的水体而又不影响其他滨岸土地所有者合理用水的权利。

2.1.1滨岸使用权及使用中的限制

滨岸使用权由许多要素构成,而滨岸使用权的运用也同样有许多限制因素。实际上,对滨岸使用权概念的描述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通过对其运用当中的限制因素的描述加以确定。

1、滨岸土地的所有权。

为了能够运用滨岸使用权,必须拥有滨岸土地的所有权。

2、天然水流。

滨岸使用权只针对某一水道内的天然水流。从其他流域引入水道的水体不能算作天然水流,不适用滨岸使用权。

3、天然水道。

滨岸使用权只针对某一天然水道内的水流。一般来讲,不能针对人工设施中的水体获得任何滨岸使用权。但如果人工水道已经被长期作为天然水道,则其中的水体可以适用滨岸使用权。

4、滨岸使用权必须在流域内滨岸土地上运用。

滨岸使用权必须在滨岸土地上运用,而且这些滨岸土地必须在水体所属流域内。如果滨岸土地不在水体所属流域内,即使它们与流域内滨岸土地相邻,也不能运用滨岸使用权。

5、滨岸使用权的终止。

滨岸使用权可以被终止。被赋予了滨岸使用权的土地必须与指定水体相邻。当一大部分土地被划分出去后,任何不再与水体相邻的部分便失去滨岸使用权。

被终止的滨岸使用权能否被重新恢复取决于各州具体的规定。一般说,部分采用滨岸使用权体系的西部各州规定,滨岸使用权一旦被终止则不能恢复。在这些州,滨岸使用权都是针对与水体相邻土地的最小部分。

大多数采用滨岸使用权体系的州则与此相反。这些州规定,滨岸使用权可以恢复,而且只要与某一水道相邻的整个地区的土地为单一所有

者所有,就可以在该地区运用滨岸使用权。

6、滨岸使用权的转让或保留。

明确滨岸使用权的转让或保留有助于针对那些如果不这样做将会失去权利的土地来保护滨岸使用权。权利的转让或保留将使签约双方共同遵守转让或保留书,但对第三方无效。而第三方必须表明由于这种转让或保留对自己造成损害来证明转让或保留书是不合理的。

7、滨岸水体的使用。

滨岸水体的使用必须是合理的。一般诸如生活用水、灌溉用水、工业用水和采矿用水以及水力发电用水等都属合理使用范围。滨岸使用权一般不支持城市用水。城市用水包括开发一个大的供水系统以满足城市全部用水的需要。一座城市可以在属于它自己的滨岸地区运用滨岸使用权,但不得将其扩展至不属于自己的地区(除非另有许可)。

8、水体的贮蓄。

一般来讲,滨岸所有者可以贮蓄滨岸水体,只要不妨害其他用户的合理使用。但实际上,滨岸的蓄水能力是非常有限的。

9、滨岸使用权的丧失。

一般来讲,滨岸使用权不会因不用而丧失。然而,滨岸使用权能够用许多条件加以限制,包括优先权的丧失和某种用水的禁止。西部一些州将新的滨岸使用权限制在某个日期之后方可生效。滨岸使用权能够通过规定而丧失。在实行混合水权体系的州,包括权利没收在内的关于滨岸使用权的其他限制条件业已通过法律形式确立下来。

2.1.2滨岸水体的其他利用

鉴于滨岸使用权与滨岸土地同水道的接近程度有关,某些权利便依附于这种实质上是非消费性的权利而产生。这些权利存在于水道本身,如河道中水流的保持、通航的权利、捕鱼的权利,修缮水道满足休闲和观赏需要的权利、修建码头的权利,等等。此外,还有一些与水质有关的权利,但这些方面事先已被联邦法律所规定,这些私人权利将受到公共水权的限制。

2.1.3滨岸所有者权利的相对性

一般地讲,滨岸土地所有者可以行使滨岸使用权,只要这种权利的使用并非不合理地影响其他滨岸所有者的权利,而在一些州则规定,为了防止可能出现的争议,一个滨岸所有者与另一个滨岸所有者就滨岸使用的合理性的比较由民事法规的有关条款加以确定。

2.1.4滨岸使用权许可体系

以下各州采用的是滨岸使用权许可体系的一些形式:阿肯萨斯、特拉华、佛罗里达、佐治亚、伊利诺斯、印第安那、伊阿华、肯塔基、马里兰、马萨诸赛、明尼苏达、新泽西、纽约、北卡罗莱那、宾夕法尼亚,南卡罗莱那,以及威斯康星。许可条件的内容和范围依各州而有所不同。

2.2优先专用权体系好范文,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

优先专用权体系是在干旱和半干旱的西部各州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主要是为了解决这些缺水地区的用水问题。该体系允许存贮水资源用于那些无法获得水资源的地方;还允许将水资源从有水的地方向需要的地方进行转让。

另外,那些采用混合水权体系的州在保留了滨岸使用仅体系中部分要素的同时,也很鲜明地吸纳了优先专用权体系中的有用部分。

采用优先专用权体系的州认为水资源所有者的利益代表着州内公民的利益。在有关这方面的法律中规定,州政府可以批准一项大量用水的权利,这项权利称作“有用益权”。

2.2.1专用权的构成要素

专用权的构成要素依各州而有所不同,但一般来说,下列要素是大多数州都有的。

1、目的。

某个水权专有者如需引水必须持有将其用于有益之事的目的。

2、引水。

在大多数州,水权专有者必须通过从水道内引水来有效控制水资源,而在某些州,这样做使得对河流内用水权的专有成为不能。引水是控制水的自然行为,可以通过水库、沟渠、泵站等的修建和利用加以实现。由于水权的优先取决于专用权生效的时间,因此,引水设施的修建就必须设法早日完成。

一些州已不再要求将引水作为专用权的一个构成要素,在这些州,对河流内用水权的专有是允许的。

3、有益的利用。

水资源的利用必须是有益的利用。对所有的州来说,生活用水、城市用水、农业及工业用水等都是有益的利用。还有其他一些用水也被认为是有益的。在大多数州,水资源的有益利用通过法律规定下来,而关于水资源有益利用的定义却并不要求是唯一的一种。重要的是专用水权只限于对水资源的有益利用,任何人都不能拥有无益用水的权利。

4、合理性。

在所有实行专用水权的州,合理性的有关概念也在水权获得的条件中作了相应规定。合理性的概念包括在合理的时间内对水资源进行有益的利用以及用水和引水方法的合理性等方面的要求。浪费水资源或者使用超过合理需要的水资源,这些都不是有益的利用,超出了水权规定的范围。譬如,加州将用水合理性的概念纳入州法典中,规定任何人只能获得合理并有益使用水资源的权利。

2.2.2优先权

优先专用权体系的核心是优先权。专用权授予的日期决定了用水户用水的优先权。最早授予的水权专用者拥有最高级别的权利,最晚授予的水权专有者拥有最低级别的权利。在缺水时期,那些拥有最高级别水权的用户被允许引用他们所需的全部水资源,而那些拥有最低级别水权的用户被迫限制甚至全部削减他们的引用水量。这就是所谓的“时间优先,权利优先”。

2.2.3相关溯及原则

由于用水权的各种构成要素并不是在同一时间都能实现,因而用水优先权的时间确定与水权专有者首次采取的行使专用权的实际行为的时间有关。譬如,某人打算在某一天实施专用水权行为,但建成所需引水工程尚需要一段时间,甚至在水资源能够获得有益利用以前还要花更多的时间进行思考。实际上,从某种意义上讲,直到将来的某个时期才可能完全实现对水资源所有有益的利用。在这样的情况下,准备行使的所有专用水权将被赋予一个与水权专有者为行使专用水权而采取的实际行动的最初时间有关的优先权。

2.2.4早期专用权

早期专用权是由早期位于加州和西部各州的采矿工地上的习惯做法发展而来的。这些早期的专用权只需简单地通过从水源取水并进行有益利用便可获得,而且无须获得任何政府、行政或司法机构的批准;专用权的数量是已经或可能用于计划中有益用水的最大数额。行使专用权的意图有的是通过发布通知让大家了解,有的则通过实际的引水措施使各方面获知。

2.2.5现代专用权

早期专用权系统存在诸多弊端。这些弊端集中表现在指定专用权的存在、优先性及范围等要素的不确定性。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实行专用权体系的州采用了不同的许可制度。尽管这些制度依各州情况存在很多不同,但它们都具有一些共同点,其中包括填写一个专用水权的书面申请。这个书面申请除其他一些事项外,必须填写打算申请专用的水资源的数量、使用的目的以及计划用于什么地方。在大多数州,专用权的优先性取决于书面申请的归档时间。

在除科罗拉多州以外的所有州,专用水权的申请由一些指定的行政机构授理归档。在科罗拉多,这种行政机构的作用被专门的司法程序所替代。一旦书面申请被归档,申请人将获得通知。如果收到反对意见,将会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以后,如果申请获得通过,行政机构将发布一个许可令,批准申请者享有专用水权。许可令包括控制水资源使用的条款和条件。专用水权总是被限定在以非浪费的方式对水资源进行有益利用的范围内。

在大多数州,除了规定水资源可以被专用、同时专用权的行使将不会对其他合法用户造成损害,行政主管机构还将确认这种专用权的使用没有超出公众利益所要求的范围。公众利益范围的确定依各州有所不同。但是在多数情况下,对公众利益的考虑主要集中在处理有争议的申请及环境问题上。

2.2.6专用权及使用中的限制

专用权在许多方面较滨岸使用权更具灵活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1、权利的转移或调整。

在需要将农业用地改变为城市用地时,专用权可以转移或调整以满足改变以后的情况。针对那些最初并没有打算从专用水体中受益的土地,专用权也可以转移或调整。同时,专用水体也可以调整,使得水资源的引用相比最初的安排适当改变。在这些情形下,确定专用权是否转移或调整的一个主要方面是这种变化对其他水权专有者的影响。只要其他水权专有者不会因此受到损害,专用权的转移或调整就应当没有问题。要实现这些专用权的调整或转移,必须获得行政主管机构的批准。在允许专用权转移或调整之前,还需要通知公众并召开听证会。

2、跨流域引水。

专用权允许原流域以外的用水。但在一些州,有关地方保护的法规对此类用水进行了限定。

3、水的贮蓄。

专用权允许贮蓄水资源,以保证适时地而不是在天然状态下利用水资源。在干旱和半干旱的西部各州,贮蓄水的权利对整个水权体系来说是具有决定意义的。

4、外来水。

专用权允许对外来水的使用。外来水指通过人工努力而非天然形成进入水道的水。

5、再引取和再利用。

水权专有者在原本打算通过引水受益的地区拥有对水资源再引取和再利用的权利。这种权利是通过更加有效的引取和利用措施招展对现存的或已开发的水资源的利用。允许水权专有者对水可以再引取和再利用所要考虑的一个主要方面是,这种权利的运用是否对其他水权专有者造成损害。只要不造成损害,这种权利就可以获得批准。

6、水流。

与滨岸使用权不同,专用权仅针对水资源的利用而设立。因此,水权专有者无权持有那些与水道有关而与水资源利用无关之权利。在大多数采用专用权体系的州,这些权利从实质上讲是公众所有的,并且是作为公众利益考虑的一个方面。

7、获取。

经过滨岸和其他地区获取水源是行使专用权的基本要素。各州对此有不同的做法,包括制定购买或没收权利的法律条款。

2.2.7专用权的放弃和没收

在大多数州,专用权可以通过放弃而失去。放弃是基于证明无用和放弃意向而作出的决定。与此对比,仅凭在一个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证明无用即可将专用权没收。

2.3混合水权体系

混合水权体系既包括象加州那样最初由习惯作法演变成专用权体系,而后吸收了滨岸使用权部分要素的类型,也包括最初建立了滨岸使用权体系,而后经过调整又与专用权体系相适应的类型。对于后一种类型,存在两种形式。一些州只对滨岸使用权加以限制,而另外一些州则通过立法或宪法条款的规定对未实施的滨岸使用权加以取缔。

在采用混合水权体系的地方,规定了专用权和滨岸使用权的相对优先性。在大多数州,滨岸使用权优先于专用权。在加州,未行使的滨岸使用权受到某些保护,一项已经行使或还未行使的滨岸使用权优先于专用权,除非专用权的行使先于有争议之滨岸土地取得专用资格的时间。

为了确保滨岸使用权的行使不会对较低级水权专有者的权利造成损害,所有采用混合水权体系的地方都有对用水合理性的规定。按照这样的规定,对滨岸使用权的要求同专用权一样,其用水必须是有益的。

2.4公共水权

除了将水资源用于消耗性用途外,人们总是强烈希望拥有公共水权,包括航运、渔业以及其他用于商业目的的地表水使用权。

近年来,除了传统的航运、渔业和商业目的外,公共水权范围有了较大的扩展,增加了游泳、水上娱乐、休闲、科学研究以及为满足生态和环境要求对河道内的水资源进行保护等方面的内容。在大多数州,这些利用地表水资源的公共权利已经成为在评价水资源利用时考虑公共利益的一个重要因素。

有关水资源利用方面的公共利益还包括为满足环境和生态要求进行水资源的保护。在干旱和半干旱的西部各州,水道内的水在一年中的某些时期会干枯,因此,对河流内水的利用便是至关重要的。这些州采用两种措施保护河流内的水资源。一种是将河流内的水资源划为专用,这种专用一般由某个州立机构负责实施。另一种措施是从指定区域内抽取足够的水量补充河流内的水资源。

河流内的水资源也可以通过以下一些联邦法律法规加以保护:

1、《野生和游览的河流法》。

联邦《野生和游览河流法》规定,可以利用未来建成的开发设施抽取某些河流的水补充所需水资源。另外,该法规定了将河流中的剩余水量或河流水量的一部分引入联邦水系统的基本框架。根据该法,各州建立了自己的供野生和游览的河流系统,使该法得到了具体体现和完善。

2、《濒危物种法》。

联邦《濒危物种法》针对已经作为某种濒危或受害物种重要栖息地或可以为濒危或受害的鱼类和野生生物提供保护的水道,规定了保护河道内水流的基本要求。

3、《清洁水法》。

《清洁水法》第404节规定了采取任何注水或蓄水措施之前首先要满足的条件。此规定用来限制引水设施的修建,有时会因此取消这些工程的修建。近年来此规定已经成为保护河流内水资源的一个有力工具。

4、与水质有关的法律法规。

各州法律通过对水质的限制规定来控制水资源的利用。这些法律不仅控制水源的水质,还控制排入水源的水的质量。基于此,包括防止咸水入侵和水温调节在内的一系列水质保护措施可能会进一步限制水资源的使用量。

3.0地下水

按照有关地下水的法律规定,并不是所有在地表以下发现的水都被看作是地下水。在已知和确切的地下渠道中流动的水被认为是地表水,而不以这种方式存在于地下的水则是“渗透水”,并被称作地下水。确定存在于地下的水是服从地表水法还是地下水法并非一目了然。

在分析地下含水层时,为了全面了解相关水权,需要确定地下水流域的安全产量。地下水流域的安全产量是指在不降低可供利用的水资源总量的前提下,经过一定时间所能抽取的地下水的数量。发全产量可以通过抽取量与回灌量的比较计算得出。为了保证地下水流域处在安全产量的范围内,回灌量必须等于或超过地下水抽取量。如果超出了安全产量的范围,地下水流域就被看作是处于超采状态。在这种状态下,除了自身储水量的大量丧失外,还会造成地表沉降和严重的水质问题。

一般地讲,地下水是利用水泵从水井里抽取。用水泵抽水将在抽水区周围形成一个下降漏斗,这种下降漏斗的影响以及由于抽取地下水造成地下水位的降低是地下水法中涉及的重要内容。

3.1.1地下水权

针对地下水有不同的水权体系。一些州还不只设立了一种水权制度。

1、绝对所有权制度。

一些州仍在实行绝对所有权制度。这种制度是根据习惯法中规定的土地财产所有者拥有利用其所属土地表面以下全部地下水资源的绝对权利的概念而建立的。这种制度在地下水资源丰富的地区尤为普遍。

2、相关水权制度。

在一些州,绝对所有权制度已被废止,而代之以相关水权制度。按照这种制度,所有土地所有者对其拥有的土地下面的地下水流域都有抽取和利用地下水资源的权利,他们的权利是等同和相互关联的。

3、专用权。

有些州承认一种完全的专用权制度。这种制度允许那些最先出现的汲水者抽取地下水,而无论其最终使用是在何地。

而在大多数州,这种完全的专用水权制度已经通过添加限制条件而作了调整。譬如在加州,虽然存在相关水权制度,但如果地下水储量超过用水户的需要,便可以引入专用权的概念和作法。作为土地所有者的用水户与拥有专用权的用水户之间的矛盾一般是按照有利于土地所有者的方式解决。

在一些地下水明显超采的地区则建立了相互权利制度。这种制度提倡根据历史用水情况公平合理地分配水量。

4、合理用水。

前面谈到有关地表水的合理用水原则对大多数州来说都作为地下水利用的一个限制条件。

3.1.2地下水的管理

地下水管理最普遍的方法是许可的授权。许可的授权是指是否可以拥有利用地下水的权利。

1、打井的许可。

有些州规定在打井之前就要获得许可,这种许可是针对从健康和安全的角度而不是从供水的角度保护水资源。

2、使用权的许可。

除了打井许可外,一些地区还规定了对抽取地下水的权利使用的许可。

3、专门立法。

在有些地区,地下水流域是按照专门立法来进行管理的。各州立法机关针对各个流域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计划,以此来控制地下水的抽取和利用。在水资源的综合利用中,管理地下水最重要的措施之一就是地表水和地下水的联合利用以及将地表水存贮于地下水流域中。

4、由判决而得的流域。

在一些地区,地下水流域是按照那些针对地下水权的判决结果而制定的原则来进行管理的。地下水权的判决是法庭针对所有要求从地下水中获益的当事人的相关权利作出的。而且,法庭常常通过一个专门的负责人对判决后的地下水流域的水资源利用保持连续的管辖与监督权。

5、水质规定。

正如地表水一样,各种联邦法律法规对地下水流域的水的利用也进行了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是针对污染物的排放,但也有针对地下水的抽取进行规定的。

4.0水资源利用过程中联邦政府的介入

正象在前面提到的,联邦政府有关水资源利用的法律一般都是针对水质和环境保护。联邦法律大都不对水资源的分配进行规定。有些例外值得注意:

1、联邦保留的水权。

如上所述,专用权体系的建立主要是基于联邦政府承认对其所属公共土地上的水体享有专用权、承认将公共土地所有权与水体所有权分开以及将用水的最高权力授予西部各州。作为例外的联邦保留水权是由法院规定,最初用于印第安保留区的开发,其后又用于其他联邦所属保留区的开发,如军事地区、国家公园、电厂及国家森林保护区等。

联邦保留水权在范围上受到相应的限制。只有在需要开辟一个公共区域作为专用时才可以设立联邦保留水权。而且,这种保留水权只针对为实现保留区主要目标所需的用水,而不考虑其他目的的用水。联邦保留水权自保留地批准之日起优先使用。

2、联邦优先权。

包括水法律在内,联邦法律优先于州法律。但在有关水权的法律方面,联邦法优先于州法律已经产生了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联邦《垦殖法》方面的问题,二是《联邦电力法》方面的问题。在加州与联邦政府签署的协议中,联邦最高法院规定,除非与国会有关某一个联邦开垦项目的决定发生矛盾,《垦殖法》不以联邦法律为先。而在伊阿华电力公司与联邦电力公司签署的协议中,联邦最高法院规定,从实质上讲,《联邦电力法》优先于州水法,但该法第27节规定的对州权利进行保留的除外。《联邦电力法》第27节规定保留州对其输送的水资源的专有利益或所有权给予保护的权利。

5.0州际间水的分配

某些水道是跨州的,各州之间围绕这些州际水源的水资源分配是联邦法律规定的一个内容。州际水资源的分配通过下列方式之一实现:

(1)州际水资源分配协议。该协议由州与州之间签定,并经过国会批准;

(2)法庭裁决。有关州际水资源分配的诉讼提交联邦最法院进行裁决;

(3)国会针对州际水资源分配制定的专门法律。

6.0水权诉讼

水权诉讼尽管从内容上讲较为复杂,技术性较强,但与其他法律诉讼相比也有许多相似之处。从本质上讲,水权诉讼有三种类型:

(1)有争议的用水户之间提起的诉讼;

(2)某条河流内所有用水户之间提起的诉讼;

(3)针对负责水资源分配的行政机构提起的诉讼。

有争议的用水户之间提起的诉讼一般都是有关用水户各方的具体和特殊的争议事实;针对行政机构的诉讼一般是关于行政机构的行为是否公正所提出的疑义;某条河流内所有用水户提起的诉讼包含了所有用水户对河流内某项水权的要求。

7.0水服务

以上所述及的水权概念还应包括保证基本水权实现的手段。对大多数个体用水户来说,他们通过辅助水权获得水资源。辅助权利可以看作是从拥有基本水权的机构或个人那里获得水资源的权利。这些辅助权利可被批准用于生活、城市、工好范文,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业及农业用水等方面。批准这些权利的机构一般既可以是政府机构,如市政府、灌区或水区,也可以是公共机构。控制这些权利转让的法律主要是那些控制政府机构和公共机构的法律,并不专门限于水法律。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各州在供水方面对这些机构的控制有一些习惯性规定。另外,诸如用水的有益性和合理性等与水权相关的基本概念也同样约束着辅助权力的行使。

第二篇:水权

1.澳大利亚模式

澳大利亚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分为三个层次: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水管理局。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对水资源实行实时监控,各州还以立法的形式,强调水资源规划是水资源分配的依据,规划过程透明。在加强流域和区城水资源管理方面,澳大利亚政府制定了职责明确的水管理改革政策框架取水权、合理确定水价、扩大水市场实行水权与土地所有权分离,水资源明确为公共资源。水权分为批发水权、许可证、用水权三种形式,用水权可上市交易,澳大利亚的水资源管理和水权交易做法很值得我们借鉴。借鉴

1.重视改革,理顺体制,强化流域和区域管理(国家分配)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水权、水价和水管理体制,明确取水权、合理确定水价、扩大水市场。改革的预期目标是更好地平衡分配环境、生活、灌溉之间的用水。在 我 国,面临着洪涝灾害、水资源不足、水质污染三大水问题,改革水管理、理顺和协调好水管理关系十分必要、十分重要。我们建议:(1)在 流 域管理的层面上,通过立法成立协调的、权威的流域委员会,协商流域治理和管理的重要问题,对流域实行综合管理。(2)在 区 域管理的层面上,积极推进水务一体化的进程,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和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更应理顺管理体制,强化水资源统一管理。2.政府调控,企业运营,建立适合中国实际的水资源市场运行机制(市场分配)

澳大利亚水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建立水市场,通过市场机制使水资源达到优化配置。

澳大利亚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水市场体系和运作模式,特别是其水资源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供水管理企业化而不是私有化的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1)在 进 行水法修改的过程中,纳人水资源市场化的内容,同时要强化政府对水资源市场化运作的宏观调控作用。

(2)结合有关工程和地区,如南水北调工程,进行水权改革试点和推进水价合理改革,建立供水管理体制,促进水资源的高效合理利用。(3)制定符合中国实际的水市场规划大纲,研究水权分配模型和水交易机制。

3.按照优水优用、分质供水的原则,分级优化社区水资源配置(社区分配)

水资源的优化配置是以水权管理和市场经济为基础的 基本生活用水和生态用水,应该由政府采取行政措施予以管理和保护;而水资源的经济方面的功能,即多样化用水,如发电、养殖、捕捞、航运等方面的开发利用,应该交给市场,由水资源所有权者的代表通过市场去经营,政府对此不再进行直接地干预。这样,既使水资源的多元价值得以充分实现,又使政府作为所有者和管理者的不同职能得以明确区分,这种做法正是当今各国改革资源管理的一个方向。政府将水资源作为资源进行经营时,可以运用企业化的经营模式,引入市场机制,使水资源的价值能够通过市场得以体现和增长,并使水资源的配置尽可能优化。同时通过制定合理的水权价格体系,实现水资源的配置和交换,促进节约用水和污水治理等。当水资源不能满足所有要求时,水权等级低的用户必须服从于水权等级高的用户的用水需求。例如:生活用水利用优质的地下水或地表水;工业用水中除工艺用水等必须用优质清水外,一些水质要求相对较低的冷却水可采用经深度处理的再生水;农业、河道景观、市政杂用用水采用二级处理后的再生水。

4.继续开展涉水事务一体化管理改革(利益协调)

对条件成熟的地区,加快并深化涉水事务一体化管理体制的改革。对涉水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组织机构、人员等进行合理整合,形成一条龙管水体制,消除原来职能分部门承担,管理分散,体制 不顺等弊病。通过流域水务一体化管理改革,缓解流域城乡水资源供需矛盾,保障供水安全,促进城乡水产业的协调发展,改善区域水环境。

第三篇:水权市场

塔里木河流域水权的建立及水权交易

市场分析与探讨

作者:陈建明、身份证号***535男、汉、1960年9月8日生,1986年6月毕于武汉水利电力学院,高级工程师,水政监察科科长,长期从事水资源管理和水行政执法工作,主要研究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管理,流域水行政执法,摸索出一条确实可行的促进塔河流域和谐发展,水资源优化配臵和建立水权交易市场管理的新路子。

单位:塔里木河流域阿克苏管理局 单位地址:新疆阿克苏市环南路34号 邮编843000 联系电话:0997—6367878,手机*** 电子邮箱:chenjianming908@163.com 摘要:在稀缺的塔河水资源达到导致人们相互对抗的程度,不同利益单位的经济组织就有强烈的界定水资源产权的要求,分析十来年流域水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在缺乏滥用资源有效约束的条件下,建立水权交易市场,依法维护各方水权所有者的利益,使水资源的价值得到充分发挥,在科学配臵的前提下,通过水权所交换达到资源优化配臵的目的和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

关键词:塔河 水权 建立 水权 交易 探讨 本稿专投中国水利杂志

一、塔河流域水权产生和发展

长期以来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分属各地(州)兵团(师)等多部门管理,沿岸各地(州)兵团(师)都从自己的利益和需要出发,独立开渠引水,大搞生产,导致源流、干流上中游产生大量的低消耗水,上游三源流汇入塔里木河干流的水量逐年减少,下游生产用水年年告急,363公里河道断流,生态环境恶化,下游绿色走廊濒临毁灭,砂化 1

面积不断扩大,沿各地方的经济发展人民生活受到严重的影响,此刻人们才认识到塔河水资源是有限的,合理开发配臵塔河水资源,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全流域和谐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为遏制不断恶化的塔河流域水资源管理形势,实行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管理,1992年自治区成立了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委员会和塔管局,建立了流域管理与各地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为进一步加强流域管理,1994年4月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了关于印发《塔里木河流域水政水资源管理暂行规定(试行)》通知;1997年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为依法治理塔河奠定了基础;1998年8月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了更高层次的塔里木河流域水利委员会,并将塔管局管理权限扩大到包括干流、源流在内的全流域管理;1999年4月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水利委员会章程》和《塔里木河流域各用水单位用水总量定额(试行)》的通知;2001年6月27日国务院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水利部联合上报的《塔里木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规划报告》进行了批复,投资107亿元,利用五至六年对塔河流域进行综合治理,项目完成后塔河源流下泄阿拉尔站水文断面的平均水达到46.5亿方,实现源流向塔河干流输水51亿方。2002年1月1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了关于转发《自治区水利厅、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局关于塔里木河流域水量统一调度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年12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了关于印发了《塔里木河流域

“四源一干”地表水水量分配方案等方案》的通知,为塔河近期综合治理目标的实现提供了法律和一系例政策支持。

2000年流域限额用水工作启动,2002年开始实施流域水量统一调度。2003年起限额用水和水量统一调度工作实行地(州)、兵师(团)师行政首长负责制,每年各地(州)、兵团(师)行政首长与自治区塔委会签订限额用水目标责任书,进一步明晰各地(州)、兵师(团)师的水权,各地(州)、兵团(师)的水利部门将水量指标进行层层落实分解,建立各县(市)、团(农)场的水权;各县(市)、团(农)场又将分配的水权分再分配给各用水户,塔管局做好限限额用水的监督、督促,检查,总结上报,年底塔委会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总结。

二、水权管理存在的问题

实行流域限额用水和水量统一调度工作以来,由于管理体制不顺,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水权得不到保障,导致十来年流域内不顾水资源的承载能力,盲目无序开荒,超限额超计划用水,抢占生态水等现象十分突出,流域内耗地面积比规划前增加了620万亩,造成十年来四源流超用水并少下泄塔河干流水量共计70亿方。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水权得不到依法保护:由于现有的管理体制不顺,旧习惯根深蒂固,各地(州)、兵团(师)管理中的不协调、地方与兵团师水管理中的不协调现象长期存在,源流当地的水资源管理单位既是水资源的使用者,又是水资源的管理者,当局部利益与全流域利益发生冲突时,当地用水部门强势,抢占水资源的现象发生,流域监督管理部门 的弱势,缺乏制约手段,水权很难得到维护和保障。

2、侵占水权的现象得不到惩处和追究:上游侵占下游水权得不到严厉处罚反而受益,这种受益是牺牲下游的利益为代价的。而下游因丧失部分水权丧失潜在收益确无部门裁决、问责和补偿。

3、水价偏价没有形成商品意识:十几年来当地政府为了降低农民负担,更多地强调水的公益性,水价制定偏低,造成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养护经费严重不足,工程老化失修,防汛抗旱能力差;现行水价不能很好地体现水的商品性和稀缺性,发挥不了水价的经济杠杆作用,流域内大量开荒,导致流域内农业用水量大效率低,不利于节约用水,也不利于吸引社会资金对水利建设的投入,已成为制约流域长治久安、跨越式发展的瓶颈。

4、水权市场没有建立:长期以来,塔河水资源水权分配体制是一种指令配臵模式的延续,主要通过行政手段来配臵水资源,实行的是“先来先用”的原则进行分配 “等候式”水权制度,在各级政府层次还没有同意允许水权进行交易,水资源使用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外部影响而遭到损害,由于水权市场没有建立,水权不能转让,水资源不能由低价值领域流向高价值领域,降低了全社会总收益的提高。旧的配臵方式不能有效协调地方利益矛盾,必须进行改革。

5、水权市场缺乏法律依据支持,我国《水法》中没有规定允许水权转让,《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规定取水许可证不得转让,实际上限制了水权的转让和建立水市场的前提条件。总之灌区水权阻碍了资本的投入、新技术的引进和制度创新,是造成当前水权困境的重

要因素。

三、塔河水权市场建立的必要性

塔河目前的水资源使用现状可以概括为几类矛盾:区域矛盾,即上游与下游由于地理位臵差异引起的矛盾;用水时间矛盾,即丰水期与枯水期、用水高峰与用水低谷期之间时间差异引起的矛盾;用途矛盾,农业用水与工业用水之间,市民生活用水与经营行业用水、经济用水与生态用水,用途差异引起的矛盾;水质矛盾,淡水与咸水、洁净水与污染水之间由于利用率的差异引起的矛盾,各对矛盾之间又互相渗透、互相影响,构织成一张纷繁复杂的矛盾网,而每对矛盾在某个层面上都表现为一种水资源的稀缺。当稀缺的塔河资源水资源一旦达到导致人们相互对抗的水平,产权的出现便不可避免,这样产生了不同利益单位的经济组织就有了界定水资源产权的强烈冲动。建立资源的排他性所有权,在缺乏滥用资源有效约束的条件下,必须进行资源的依法保护,发展水权交易市场,使水资源的价值得到充分发挥,在科学配臵的前提下,达到有效利优化配臵。在资源财产权得到明确而清晰界定的条件下,只要允许这些权利能自由交换,通过水权所交换达到水资源优化配臵和各方利益的最大化。

四、建立水权市场建议

自治区人民政府做出了对塔河源流管理体进行改革的决定,直接移交塔管局管理,落实水资源管理的“三条红线”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首先在各级政府管理层确定塔河水权能不能实行交易,建立各级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机构,各级水权交易规则及相关制度,为塔河流域开展水权转让试点,加强制度建设,培育和发展塔河水权市场,提出以下建议:

1、”建立《超限额超计划用水责任追究制》,建立《侵占水权的补偿制》、实行水价改革,建立不同区域、不同类别、不同时段、不同用户新的水价,建立和完善水权交的相关法律法规。

2、明晰水权主体,建立行政性分配和市场分配相结合的水权分配制度,流域管理机构要把塔河流域水权明晰到塔河流域各主体(各地(州)、兵团(师))要再将水权明晰分配的各县(市),团(农)场;各县(市),团(农)场再将水权明晰到各用水户)。

3、建立各级水权市场,跨区域水权市场由流域管理机构牵头汇同各地(州)、兵团(师)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实施;各地(州)、兵团(师)内的水权市场由当地政府水行政主管理部门牵头汇同各县(市)、团(农)场制定,报当地地(州)、兵团(师)政府部门审批实施;各县(市)、团(农)内的水权市场由各县(市)、团(农)场水行政主管牵头汇同各县(市)、团(农)场内的用水户制定,报县(市)、团(农)场政府部门审批实施;当河道来水量较少的年份,各方水权难易保障的情况下,坚持先保上游后下游的水权分配制度。

4、分别制定各级水权市场章程、明确管理监督机构、制定相关的规则,建立各级水权交易市场。

5、水权实行先交款的水票制度,各县(市)、团(农)场内的用水户可以根据水票在本县(市)、团(农)场行政区域内部的各用水户进行自由交易;各县(市)、团(农)场等单位根据水票在本地(州)、兵团(师)的行政区域内单位之间进行交易;各地(州)、兵团(师)

之间水权双方商协,塔管局做好交易的组织、监督、协调工作。参与文献: 《塔里木河近期综合治理规划》,《中华人民共和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水资源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央一号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钱智副主席《在自治区水利改革发展专题调研学习动员大会上主讲话》。

第四篇:水权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

水权研究综述

一、引言

水资源指可利用或有可能被利用的水源,该水源应具有足够的数量和可用的质量,并能够在某一地点为满足某种用途而可被利用(197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水资源对人类生存、生产、生活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目前面临的问题有:

1.水资源短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水资源供求矛盾日益突出,特别是北方地区水资源不足的情况更为严重。水污染加剧了水资源短缺。水资源短缺已经阻碍了缺水地区经济发展。“水权问题是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都无法忽略的问题,它涉及到全人类的可持续发展。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和经济活动的不断扩展,水资源逐渐从一种通常被认为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公共资源转变为一种稀缺资源,其取得代价越来越高,开始演变为商品,水资源问题越来越成为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因素”[1] 2.传统的水资源配置模式不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上游和下游、地表水和地下水、农业用水和城市用水、经济用水和生态用水之间,水资源利用的尖锐矛盾的解决,供水与需水、短缺与浪费、开源与节流、用水和防污之间的水资源管理的辩证关系的处置,都需要引入市场经济的原则。

产权明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水权是产权在水资源领域的反映,研究水权是研究水资源配置模式改革的第一步。

二、水权

水权是产权理论渗透到水资源领域的产物。水资源本身是不可专有的资源,社会可以通过建立财产共有的权利,建立和实施规定谁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使用水资源的法令来保护水资源、防止滥用并保障生产者获得合理的和有保障的收入,从而达到水资源配置和使用的最佳结果。

“按照现代各国水法的一般规定,水权,即为依法对于地面水和地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的权利。此定义包含有两层含义:第一,水权是独立于水资源所有权的一项法律制度。第二,水权是水资源的非所有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所享有的对水资源的使用或收益权。故此,水资源所有权乃为水权之母,水权系

文献综述

由水资源所有权派生而来。若不存在独立的水资源所有权或者所有权权属不清,水权也就无从产生并独立存在。所以,研究水权制度的第一步是确定水资源所有权,在此基础上,才能对水权予以适当定位并对其制度价值作出准确评价。”[2] 水权包含两个方面,一个是取水权,另一个是排污权。

“取水权是水权体系中最核心、最本质和最现实的问题。我国学者在理论研究中就水权的内涵和外延提出了新型用益物权说、所有权和使用权说以及权利束说。水权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一定途径取得的,对国家所有的水资源所享有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是用益物权。取水权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生产生活的需要,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等方式,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国有水资源的权利。取水权的主体是作为非水资源所有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取水权的客体是处于江河、湖泊和地下的水资源,而不是自然形态的水、进入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并为其实际控制的水、经过加工的自来水、作为商品出售的瓶装水,更不是水体。取水权的基本权能是使用和收益,不包含处分权能。取水权包含一些典型物权不具备的特质,属于准物权,其客体不具有一般意义上的特定性、貌似动产实为不动产或者应当准用不动产的法律规定,其排他性较弱、更适宜用优先权规则解决权利冲突,其不确定性明显。” [3] 排污权又称排放权,是排放污染物的权利。它是指排放者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分配的额度内,并在确保该权利的行使不损害其他公众环境权益的前提下,依法享有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1968年,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首先提出排污权概念,其内涵是政府作为社会的代表及环境资源的拥有者,把排放一定污染物的权利向股票一样出卖给出价最高的竞买者。污染者可以从政府手中购买这种权利,也可以向拥有污染权的污染者购买,污染者相互之间可以出售或者转让污染权。

“随着河流水环境日益恶化,人们对河流排污权分配越来越关注,这里排污权分配是指排污权初始分配,是市场经济中进行排污权交易的前提和基础。20世纪70年代,美国国家环保局(EPA)就开始将排污权分配政策用于大气污染源和河流污染源管理,并逐步建立起以气泡(bubble)、补偿(offset)、排污银行(banking)和容量节余(netting)为核心的一整套排污权分配交易体系,在30多年时间里,排污权分配交易政策绘美国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明显的环保效果。

文献综述

我国在1988年发布《承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和1996年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以后,河流排污权分配研究也全面开展开来,浙江、江苏等地已经尝试实行了排污权商品化管理。”[4] 在水资源日益紧缺的情况下,我们必须给出用水权和排污权分配及利用的最优方案。“在水资源优化配置中水作为一种可买卖的商品其市场交易逐步走向成熟,博弈论应用到水市场中来已取得了不少研究成果,但这些研究一般只是对初始水权的分配和实际中用水权的交易进行分析,而本研究把用水权和排污权两者结合起来#利用完全信息条件下的动态博弈方法建立水市场交易优化模型,并给出基于逆向归纳法的模型求解过程,得到稳定的纳什均衡解,从而求出用水权和排污权分配及利用的最优方案。”[5]

三、水权市场

水权市场包括水权交易和水权转让等。

水权交易的关键在于合理制定水价。“水权的市场调控是水资源优化配置的有效手段,而买卖双方对于水资源价值的评价差异是促成水权交易的主要因素。在水权交易中,对于水资源评价最高的买者与成本最低的卖者,组成了水权交易的买卖双方,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即实现水资源的有效率的配置。利益是促使双方进行交易的前提,那么合理估算交易水价,使买卖双方都能够接受,进而达成协议进行交易,是水权交易中非常重要的环节。”[6] 通过制定合理的价格是得水资源的分配更加合理。

水权转让也成为人们日益关心的话题。“以农业水权向工业水权的转让为例,从水权转让的两部门基本模型出发,通过分析水权转让双方的行为方式、成本收益和相互关系,归纳出了影响水权转让的6方面因素,包括初始水权界定、水权转让价格、申请新水权的价格、交易成本、农户的节水成本和企业的水资源产出效率,通过对这些影响因素的具体分析,认为农业、工业等用水部门用水效率的提高有助于推动水权转让的发生.此外,政府采取清晰界定初始水权、提高新水权获取价格、加强公共服务、规范市场秩序等措施,也有助于水权转让的顺利进行.”[7] 因此,“日趋严峻的水资源供求形势促使人们改革现行的水资源分配制度.通过建立水权市场来实现水资源的再分配,已成为许多国家优化水资源配置、化解

文献综述

水危机的一种重要手段.”[8] 同时,“水权市场的运行机制包括供求机制、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在水权市场上,供求连接着政府及各用水主体,其变动决定着用水主体的用水行为.价格机制是作为反馈机制而存在的,它在水权市场中发挥着反馈信息的职能,对水资源的供给者和需求者的决策、对水资源的配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重要的引导机制.竞争机制主要表现为水权供给者之间、水权购买者之间、水权供给者和购买者之间的竞争.水权市场在这三种市场机制的交互作用下,形成水权市场的均衡,在这种均衡状态下,水资源得以充分的利用,配置效率达到最优.”[9]

四、总结

世界各国在长期的社会发展和用水实践中形成了自己成文或不成文的水权原则。这些原则的存在均有其历史的合理性,但水权是与具体国家和地区的社会制度、水资源情况、文化传统紧密相关的,因此,完全模式化的水权制度是不存在的,比如美国西部各州发展起来的水权管理系统尽管有很大的相似性,但却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系统。尽管各国学者针对各国水权实践都在研究水权理论,但完整的水权理论还没有建立。

国内水权理论的研究,尚处于初始阶段,水权的内涵、层次、实质需要进一步展开研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对水资源压力黄河越来越突出。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经济和农业发展黄河流域,当务之急是创造了完美的水权制度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提高工作效率、公平和可持续发展的用水。”[10]水权理论的核心在于水权的明晰,但目前还只是限于讨论水权界定、分配的原则,对水权明晰的内在机理、具体可行方法需要深入研究。至于水权转让和水市场的建立和运作更需要进一步探讨。

五、参考文献:

[1] 陈翠华,水权配置模式在张掖节水型社会中的应用(D),中国地质大学(武汉),2009 [2] 裴丽萍.水权制度初论(D),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系,2001(2)[3] 付永杰,取水权研究(D), 北京工商大学 ,2007

文献综述

[4] 黄显峰、邵东国、顾文权,河流排污权多目标优化分配模型研究(J),武汉大学水资源与水电工程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2008, 39(1)[5] 冯文琦、纪昌明,水资源优化配置中的市场交易博弈模型(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6, 34(11)[6] 李海红、王光谦,水权交易中的水价估算(J),清华大学水利水电工程系,清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5, 45(6)[7] 唐曲、姜文来,水权转让的条件分析——以农业水权向工业水权转让为例(J),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中国农村水利水电,2008,(9)[8] 尹云松,为什么我国建立水权市场是可行的?(J),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1)[9] 葛颜祥、胡继连,水权市场运行机制研究(J),山东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山东社会科学,2006,(10)[10] H.R.Wang、Y.Y.Dong、Y.Wang、Q.Liu,Water Right Institution and Strategies of the Yellow River Valley(J),Water Resources Management,2008,22(10)

第五篇:水权交易

目前各省、各市用水指标分配已接近尾声,我国即将启动水权交易,先由国家将水权分配给各省市,各地用不完的指标则可以进行二次分配,相互交易。近日举办的新加坡国际水资源周上,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党组书记党连文向南都记者透露了这一信息。

长期以来,中西部等严重缺水地区的水利条件成为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国家下大力度建设引调水工程,鼓励公众节约用水。今后,除了上述方法外,将有新的办法解决这一难题。南都记者近日获悉,不久后,中国将一改此前由水利部门定量划分城市用水指标的格局,建立水权交易机制,用不完的水可以由各省自行买卖。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我国将发展环保市场,推行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制度,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事实上,水权交易机制早已是国际的通行做法,在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之间,多余的水资源可以互相交易。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这种有助于环保、节水的市场机制是今后的改革方向。

党连文说,由国家分配的指标确定主要结合两项指标,一是评估当前用水量是否合理,二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指标进行用水量的预测。由水利部门组织谈判,几个省一起协商,最后确定。

“用水指标”则指的是江河水、地下水和地表水。目前,一些地方通过雨水搜集、再生水等手段获得淡水,并不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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