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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的情况汇报

关于贯彻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的情况汇报



第一篇:关于贯彻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的情况汇报

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情况汇报

县人大办:

近年来,**乡在县党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县人大的监督支持下,**乡党委政府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依法强化水污染防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水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一、加强《水污染防治法》学习宣传。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于2008年6月1日正式实施,它是在总结我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基础上,加强了水污染源头控制,强化了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制度、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在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和城乡污染防治的基础上,增加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内河船舶污染防治的规定,增加了水污染应急反应要求,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了民事法律责任。对进一步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饮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实施好这部法律,全乡开展了广泛的学习宣传活动,结合“六〃五”世界环境日走上街头散发学习资料,进行广泛宣传。散发资料1000多册,为进一步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加强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一是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以优化施肥结构、调减施肥总量、调精施肥品种、细算施肥 1

比例、提高施肥效益为原则,通过采取发展农业循环经济,推行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实施氮磷拦截工程等措施,全乡化肥施用强度呈逐年下降趋势,2010年降至200千克/公顷。化肥平均用量低于全县平均水平。需然我乡无规模化畜禽养殖业,但也要防治畜禽养殖污水排放的处理工作。二是大力推广农村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三是规范处置农村生活垃圾。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建立了“组保洁—村收集—乡转运—乡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置机制。同时,我乡在生活垃圾处理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农村生活垃圾对水体造成的二次污染。目前我乡正在申报省级生态乡,其中一个村(翁朵村)以获得市级生态村,市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村并通过考核验收。

三、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饮用水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既是环保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更是乡政府必须担负的责任。近年来,我乡积极与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将自来水改造列入为民办实事工程,大力度、大投入、大范围地实施乡域供水。对农村自备饮用水源地,我们加大了水质监管力度,坚持饮用水源日报制度,每季度进行采样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建立了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故应急机制。确保饮用水源水质标率为100%。

通过全乡上下的共同努力,水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水质达标率逐年提高。近几年全乡未出现大的水污染责任事故。

四、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乡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有些问题和矛盾还十分突出,环境形势仍不容乐观。

(一)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有待增强。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必须从城乡规划(含排水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产业布局的调整与落后产能的淘汰、水系沟渠的改造、农村集中居住点的选址与建设等各个环节入手,积极防治环境污染,消除被动应付局面。要进一步增强环保意识。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在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大力开展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减少环境污染。全乡群众要形成“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通过各类媒体多种形式,加大环保宣传教育力度,努力让广大群众自觉维护环境,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共同担负保护环境的责任。

(二)水环境质量仍不稳定。近年来,通过加强污染治理和环境监管,全乡水环境质量虽逐步改善,但仍不稳定,波动较大且流域污染问题突出。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水环境质量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加强水污染防治是环境保护的工作重点。今后一个时期,我们要以保障民生为宗旨,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法律法规,落实责任,强化考核,突出环境安全重点,严格执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切实解决环保突出问题,确保全乡生态建设水平得

到进一步提升。

(一)落实责任:一是由乡长为组长,分管副乡长为副组长,各村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定期召开工作会议,部署并督查各阶段工作任务,形成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环保工作机制。二是各村各部门要及时研究水污染防治的重大问题,落实水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三是强化目标考核。把环境保护纳入全乡各村各部门考核的重要内容,在评先创优活动中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四是严格责任追究。建立环境保护问责制,严肃查处失职、渎职行为。

(二)明确重点:必须确保饮用水源安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和要求,在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基础上,采取各项最严厉的措施,强化对饮用水源的监管,切实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工作。

环境保护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加大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切实解决环境突出问题,从而有效地提升我乡环境质量。

**乡人民政府

2012年5月25日

第二篇:优秀-水污染防治法贯彻执行情况汇报

优秀范文:水污染防治法贯彻执行情

况汇报

《水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宝贵资源,是人类生存的生命线,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但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水浪费和水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尤其是水污染问题已成为不亚于洪灾、旱灾甚至于更为严重的灾害。

一、造成水污染严重局面的主要原因

1、群众水环境保护意识不强。

在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对水资源环境保护、防治水污染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人们在思想观念上还没有形成一种理性的可持续资源开发利用观。一是农村居民饮用水改为自来水后,广大

群众对水环境的保护意识就淡薄了,生活污水、畜禽养殖的废水、废物直接向河道排放,农村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随意向河道倾倒,使河道成为“下水道、纳污沟、垃圾场”。二是各级政府及部门在追求经济快速增长时,对可持续发展重视不够,致使一些污染严重的项目得以上马,这种粗放式的发展模式,使工业废水造成的水污染占据了水污染负荷的50%以上。

2、乡镇企业、个私企业污水处理能力差。

乡镇企业、个私企业的发展已成为乡镇经济的主要支柱,为繁荣我区经济,安置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是,乡镇企业、个私小作坊式的企业或由于经济效益不高,对所排放的污水处理能力低,或片面追求利润,舍不得花钱来处理污水,有的企业虽然安装了污水处理装置,实际上是应付执法部门的一种摆设。生产污水还是直接就近排

放到河道里,污染了水体。

3、公益性投入少,城镇雨污管设施不配套。

唐闸、天生两镇及近年来我区开发的一些居民小区没有配套统一规划的集中式排污总管。每天成千上万吨的居民生活污水直接就近排入河道中,使得河水富营养化。

4、执法力度不够,依法管理不严。

由于经济发展与环境污染是对矛盾,有关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往往会受到一些干预,因此往往是以罚代治、以罚代管,使得污水处理得不到落实。二、二、在加强水污染防治,水环境保护方面所做的努力。

水环境的污染不但严重影响了我们的生存环境,降低了人们的生活质量,而且,影响了我们的投资环境,从而制约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区各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问题已有认识,并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和对水污染的防治。

1、加强对水环境保护及对水污染防治的宣传。

采取集中宣传与平时宣传相结合的方式,利用一年一度的水法宣传周活动,采用多种形式如用宣传车巡回宣传、张贴宣传画、拉宣传横幅,在车、人流量大的醒目位置树固定宣传标牌,利用广播、报纸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水法律法规进行广泛宣传,通过宣传,提高了辖区广大干群遵守水法规的自觉性。一些拟建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项目,项目业主能在项目立项审批前主动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来征询意见。

2、加大对节水技术的推广力度

我区虽然地处长江下游地区,水资源比较丰沛,但是,存在“水质型缺水情况。节约用水不仅可以减少无效需求,减轻供水压力,更主要的是可以减少污水排放,减轻环境压力。

农业用水是用水大户,占社会总用水量的75%以上,而现时的灌溉浪费水 的现象比较严重,渠系水利用系数只有左右,农业节水潜力很大。近年来,我们大力推广灌溉渠道衬砌防渗技术,每年全区平均实施防渗渠道40里多,全区已累计完成250多公里防渗渠道建设,有近三分之一的农田灌溉实现了节水化,取得了良好的节水效果,且目前广大干群对发展节水灌溉技术,兴建防渗渠道的积极性很高,发展势头很好,有望通过三至五年努力,全区渠道全面实施衬砌防渗化。

3、由于我区河道河坡土质沙及长江水含砂量多的原因,河道大引大排易引起河坡坍塌,河道淤积速度快,加上人为倾倒垃圾、排放废水等,全区一些河道淤积严重,引排水不畅,水质差,环境乱,每年我们结合冬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的办法,大力疏浚整治一些骨干河道,不仅解决河道引排不畅通问题,对河坡垃圾同时进行清理。每年河道土方块15万立米以上,疏浚大小河道20条左右。通过河道

疏浚整治,较好地改善了河道的环境面貌。

4、加强对沿江涵闸的运行管理、套引江水、改善河道水质。

我区的沿江五座涵闸,过去的功能主要是控制、调节内河水位,旱引涝排,为农田灌溉排涝服务,现在增加了一项排污功能,涵闸管理人员在内河水质恶化污染严重时,利用潮汐适时套引江水,以改善内河水质,虽然涵闸管理人员的工作量增加了,但是较好地缓解了河道水质差、影响附近居民生产、生活的问题。

5、加大水政执法力度,有效遏制水事违法案件的发生。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兴建建筑物,严格审查、审批。对阻水的建筑物坚持不批建,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的建筑物,按执法程序肃查处。近年来,通过执法共拆除违章建筑近20起,有效遏制了水事违法事件的发生,维护了正常的水事秩序。

三、几点建议

加强水资源保护,防治水污染是一项必须全社会共同努力,共同关注的系统工作,靠哪一个部门、哪一个人是解决不了,也解决不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为此提出建议如下:

1、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强对《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形成声势,动员全社会、全体民众以对自已身心健康、对子孙后代负责的态度自觉保护好自已的生存环境。在全区形成人人保护水环境的良好氛围。

2、对工业污染实施以末端治理为主转变为源头控制为主的综合防治战略。长期以来,对工业污染的控制采取的是末端治理,达标排放战略措施,这种措施已被国内外经验证明是耗资大、效果差,不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应大力推行以清洁生产为代表的污染防治战

略,坚决淘汰物耗、能耗高、用水量大、技术落后、经济效益低的产品及工艺,特别对作坊式污染严重的“五小”行业坚决取缔。

3、加强点源、面源的综合防治。

在加强点源防治的同时,对面广量大的面源污染也要加强控制。面源的控制一方面应与生态农业相结合,通过合理使用化肥、农药以及充分得用畜禽养殖业的废水,将面污染减少到最大限度。另一方面,对面广量大、分散的农村垃圾、要积极主动探索一个比较适合的处理办法,不能任其随意转嫁到河道里。对城镇居民生活污水要进行全面规划,纳入污水总管,进行集中处理,努力实现污水资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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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关于贯彻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的情况汇报

关于贯彻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的情况汇报

区环保局 陈正宏 2011年5月20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会议安排,受区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我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情况汇报如下,请予审议。

一、主要工作

近年来,在区委的领导下,在区人大的监督支持下,区政府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依法强化水污染防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水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一)加强《水污染防治法》学习宣传。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于2008年6月1日正式实施,它是在总结我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基础上,借鉴国外成功做法,加强了水污染源头控制,强化了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制度、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在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和城镇污染防治的基础上,增加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内河船舶污染防治的规定,增加了水污染应急反应要求,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了民事法律责任。对进一步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饮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实施好这

部法律,全区开展了广泛的学习宣传活动,区环保局组织编印了《水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法律法规汇编,下发全区各镇(园区);把《水污染防治法》纳入了“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举办了环保系统领导干部、重点企业法人培训班;结合“六〃五”世界环境日、“十二〃五”法律咨询日、法制宣传日走上街头散发学习资料,进行广泛宣传。几年来,共举办各类培训班10余期,培训近千人次,散发各类资料 1000多册,为进一步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加强工业水污染防治。一是严把项目审批关。从源头控制新污染源产生,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严格实施总量控制,对于不能满足总量控制要求、不能实现达标排放、不符合产业政策或规划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坚决不批。2008年以来,全区共审批建设项目633个,暂缓或否决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54个。二是强化污染源日常监管。以污染防治为目标,采用污染企业“一企一档”的管理手段,采取例行检查、突击检查、重点抽查、明查暗访和夜间节假日巡查等形式,确保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严厉打击偷排或超标排放行为,对群众投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查处。三年来,共出动执法人员18023人次,立案查处环境违法案件42件,处理各类信访投诉2600多件,其中涉水问题450多件。三是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除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连续七年开展“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专项行动外,我区近年来还深入开展了化工行业专项检查、电镀行业专项整治、轴承行业专项行动、饮用水源地隐患排查、环境安全执法检查等一系列行动,关闭企业10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160多份。四是认真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2008年至今,共对73家企业核发了排污许可证,绝大多数重点排污企业做到了持证排污。五是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审核。以创建“环保绿色企业”为载体,继续在重点行业、重点园区和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三年来共对30多家企业实施了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三)加强城镇水污染防治。为落实《水污染防治法》中“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的规定,我区一是以生态创建为载体,进一步加快了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到2010年底,全区已建成污水处理厂7座、11座污水提升泵站,配套建设污水管网约244公里,总投资约4.9亿元,日处理能力达4.65万吨,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大幅提升。二是加强了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管。对已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实施在线监测,坚持每旬进行一次巡查,每月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每季度进行一次综合分析,促进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坚决杜绝“变集中处理为集中排放”的行为发生。

(四)加强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一是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以优化施肥结构、调减施肥总量、调精施肥品种、细算施肥比例、提高施肥效益为原则,通过采取发展农业循环经济,推行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实施氮磷拦截工程等措施,全区化肥施用强度呈逐年下降趋势,2010年降至245.1千克/公顷。按照“查清总数、整改达标、综合利用”的要求,我区加大了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治理力度,全区95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达98.2%。二是大力推广农村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投入1000余万元,先后在世业镇卫星村、高桥镇四方桥村等十个行政村推广,促进处理农村生活污水。三是规范处置农村生活垃圾。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建立了“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市处理”的城乡生活垃圾处置机制。累计投入近3000万元,新建日处理能力60吨的垃圾转运站6个,采购8吨垃圾封闭车6辆,垃圾压缩设备6台,5吨、8吨垃圾全自动压缩车各1辆,装载机2台。基本实现了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100%的目标。同时,我区在生活垃圾压缩中转站增设渗沥液处理设施,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农村生活垃圾对水体造成的二次污染,省环保厅对此充分肯定并在全省范围内大力推广。四是全面启动渠道及河塘综合整治。新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全区共完成了94条425公里县乡级河道疏浚工程和88个行政村517座沟塘的整治任务,土方量达764万方。通过疏浚和整治,改善排涝面积33.7万亩,改善灌溉面积17.94万亩。五是大力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生态创建为契机,大力实施农

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工程建设,全区农村环境面貌明显提升。目前我区有6个镇顺利通过国家生态镇省级考核,其中世业镇已获得环保部正式命名;61个村先后创成省、市级生态村,生态村比例达69.3%;12个村被确定为省、市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村并通过考核验收。

(五)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饮用水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既是环保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更是各级政府必须担负的责任。近年来,我区积极与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将自来水改造列入为民办实事工程,大力度、大投入、大范围地实施区域供水。对世业、高桥、江心3个镇(园区)自备水厂饮用水源地,我们加大了水质监管力度,坚持饮用水源日报制度,每季度进行采样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建立了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故应急机制。饮用水源水质连续三年达标率为100%。

通过全区上下的共同努力,水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水质达标率逐年提高。我区废水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2008年削减530吨,2009年削减1171吨,2010年削减1076多吨,累计完成“十一五”化学需氧量减排目标的124%。近几年,全区未出现大的水污染责任事故。

二、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区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有些问题

和矛盾还十分突出,环境形势仍不容乐观。

(一)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有待增强。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的工程,如:生态建设、太湖治理、蓝天工程、河流污染治理等,对这些综合性的工作,必须要建立能有效协调各镇(园区)和其它职能部门的工作机制,搭建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的平台;其次,要进一步明确各镇(园区)所辖区域内的环境保护责任。必须从城镇规划(含排水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产业布局的调整与落后产能的淘汰、水系沟渠的改造、农村集中居住点的选址与建设以及闲置工业厂房的管理等各个环节入手,积极防治环境污染,消除被动应付局面;第三,要进一步增强企业管理者的环保意识。切实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在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大力开展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减少环境污染;第四,全社会要形成“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通过各类媒体多种形式,加大环保宣传教育力度,努力让广大群众自觉维护环境,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共同担负保护环境的责任。

(二)水环境质量仍不稳定。近年来,通过加强污染治理和环境监管,全区水环境质量虽逐步改善,但仍不稳定,波动较大且流域污染问题突出。全区88个行政村地表水和22个水功能区断面(其中1个国控太湖考核断面,2个省控断面、1个市控断面),从区环境监测站例行监测情况和镇江市水环

境质量通报情况看,时好时坏,排位在全市靠后。环境容量不足直接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明显滞后。近年来,围绕生态创建,我区加快建设了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和农村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取得了积极的进展。但污水处理系统未能有效发挥改善生态环境,提升环境质量的积极作用。一是污水收集管网的实际建设进度严重滞后,污水处理厂不能正常运行;二是部分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没有统一的规划或未按规划要求实施,大部分污水收集管网的建设没有进行严格规范的竣工验收,全区污水处理系统未统一扎口管理,污水收集管网的基础资料不健全;三是农村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目前大多是摆设;四是重点园区和工业集中区环境基础设施滞后。

(四)环保队伍和能力建设必须加强。我区现有的环境监管能力与越来越高的环保工作要求和区域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一是环保执法能力较弱。环保机构人员编制数较少,执法力量不足。乡镇环保员大多是兼职人员,环境管理网络没有真正建立,环境监管很难做到全覆盖。二是环境监测能力不强。区环境监测站监测用房紧缺,监测仪器数量不足、档次低、设备老化的问题较为突出,仅能满足常规监测要求,有时会造成环境管理的被动局面。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水环境质量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加强水污染防治是环境保护的工作重点。今后一个时期,我们要以保障民生为宗旨,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法律法规,落实责任,强化考核,突出环境安全重点,严格执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切实解决环保突出问题,确保全区生态建设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

(一)落实责任,构建大环保工作机制。一是重新启动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制度,调整充实成员单位,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委员会主任,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定期召开工作会议,部署并督查各阶段工作任务,形成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大环保工作机制。二是各镇(园区)要及时研究水污染防治的重大问题,落实水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实行“河长制”,由各镇(园区)行政首长任“河长”,对本辖区内的水环境质量负总责。三是强化目标考核。把环境保护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在评先创优活动中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四是严格责任追究。建立环境保护问责制,严肃查处失职、渎职行为。

(二)明确重点,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一是必须确保饮用水源安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和要求,在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基础上,采取各项最严厉的措施,强化对饮用水源的监管,切实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工作。二是尽快完善区域环评。区域环评是项目审批的依据,对各类工业园区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具有规划指导和促进作用。为积极防治区域和流域污染,我区将督促经济开发区精细化工园区、高新园区、新城工业园区以及各镇(园区)工业园,尽快抓紧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产业规划,完善区域环评。同时根据区域环评的要求,加大投入,使园区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卫生防护条件、绿化隔离措施等前期工作能满足企业的落户和生产。三是进一步明确重金属行业发展方向。重金属污染是今年环保专项行动的重点,我区现有涉及重金属污染的电镀企业10家、蓄电池生产企业4家,热镀锌企业5家。这三类19家企业中有的生产工艺简单,污染较重,分布较散;有的关系群众健康,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有的产生含重金属污泥在镇江市范围内无合法去向,监管难度大。下一步,我区将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分类制定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实现统一规范管理。四是增强水污染事件处置能力。针对我区及周边地区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我区将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演练,以园外化工企业为重点,由企业根据制定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进行演练,政府组织消防、安监、环保、农委、交通等部门以及所在镇(园区)参加,切实提高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水平。

(三)强化督查,严格执行环境管理制度。一是努力实现总量减排目标。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是国家“十二五”规

划中的刚性目标,也是我区实现“加速同城化、同步现代化”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所在。从今年开始,国家对主要污染物减排将由原来两项增至四项,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据对我区2009年污染源动态普查数据分析,减排空间小、压力大。必须坚持每年下达总量和减排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凡超总量排污的镇(园区),一律实行项目限批政策,不安排补助资金。二是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的监管力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高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能耗、资源型的“两高一资”项目。高度重视环境信访工作,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擅自停运污染治理设施、未批先建或批建不符的环境违法行为,以及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依法严肃查处,保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三是加强环保队伍建设。要按照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加强环境监察和监测能力建设。加快建立环境监测预警体系,配备完善环境监察设备和技术手段。强化基层环保机构队伍建设,逐步完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环境保护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加大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切实解决环境突出问题,从而有效地提升我区环境质量。

第四篇:关于《水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

各位代表: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方案的通知精神,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从5月上旬开始,开展了自查活动。现将我市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全市水环境现状

(一)污水排放及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情况。2006全市废水排放总量X万吨,主要排入XX河。工业废水排放X万吨;生活污水排放X万吨,处理量X万吨,生活污水处理率不到X%。废水中水污染物控制指标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排放总量均控制在XX市政府下达的总量控制计划之内,但与2005年相比都略有上升,其中化学需氧量排放4027吨(计划4030吨),比上年上升4.7%;氨氮730吨(计划736吨),比上年上升1.8%。

(二)河流水质现状。我市在主要河流XX河上共设有4个水质监测断面,分别设在XX。根据市环境监测站2006年6次监测结果评价,X河水质达到3类水域功能区标准,X河铁路桥断面水质达到3类水域功能区标准,但X断面为5类水质,基本丧失了使用功能,其主要原因是城区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及部分工业企业生产废水的排入。

(三)水库水质现状。X市境内共有水库X座,市政府于2000年7月划定X水库为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002年12月和2003年5月又划定了X水库等8个农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X市环境监测站近2年来监测结果表明:城区饮用水源X水库水质较好且保持稳定,其他8座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水库存在不同程度的污染,甚至出现劣5类水质情况。

二、全市《水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

(一)扎实有效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全民水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意识。市环保局把《水污染防治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进行宣传教育。一是每年利用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等环保纪念日,广泛宣传环保相关法律法规。二是对在校学生开展环保教育。在全市部分中小学校多次举办了环境保护知识讲座和环境警示教育图片展,帮助学生从小树立依法保护环境节约用水的意识。三是结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与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联合倡议,在全市开展以节水为主题的创建“节约型组织”和“节约型家庭”活动。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有效提高了全社会的水污染防治法律意识。

(二)落实措施,加强全市饮用水源地保护。为了进一步强化城区和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工作,主要采取了以下工作措施。一是深入调查,全面了解水源状况,分级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2000年7月,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划定城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通告》,将X水库划定为城区饮用水源,依法进行保护。2002年,市环保局组织专班,对全市各集镇集中供水水源进行调查后,报请市政府发布了全市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方案。从2005年起,针对全市各水库普遍存在的投肥养殖污染水体的问题,环保局又成立专班,对全市X座水库开展现场调查,目前已完成110座水库的调查工作,并根据调查情况,提出了第一批农村饮用水源保护方案,目前市政府正在审批中。二是加强监管,集中整治,严查违法行为。各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后,环保局多次组织执法检查,严厉查处各种污染饮用水源的环境违法行为。在城区饮用水源X库区设立4处饮用水源保护区永久性标志牌,1处永久性公示牌,关闭了污染严重的黄羊种羊集中养殖项目,对水库管理处生活区内生活污水和垃圾排放系统进行了重新规划建设,解决了库区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的问题,从源头上控制主要污染源对水源水质的影响。

在对9个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每年现场检查出动环境监察、环境监测人员都在320人次以上。经过集中整治,X水库拆除了养鸡场和养鸭场,X水库采取修建引水渠、出资打井等方式解决了海军基地和周围村民的饮水问题。2005年4月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规范水库湖泊投肥养殖行为的通告》,规定饮用水源严格禁止投化肥养殖,恢复人放天养;灌溉功能的水库,纳入项目管理,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范投肥养殖行为。在对全市所有水库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中,为受污染农民落实补偿费65000元,打水井85口,建集中式沉井2口,为全市410户近2000名水质性缺水农民解决了吃水难问题。同时,对X水库投肥养鱼进行了行政处罚,对6家不听劝阻、不按规定报批环评手续和继续向水库偷投化肥严重污染水源的水产养殖户,进行了立案调查,震慑了污染水源的环境违法行为。三是加强水质监测,实时监控水质变化。2004年环保局将市域地表水质量监测由原来的每年3次增加为6次,从2005年起将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纳入常规监测范围,每年对城市饮用水源进行6次监测,农村饮用水源进行2次监测,其余水库每年进行1次监测,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水质变化动态,建立了水质监测长效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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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水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txt心是自己的,干嘛总被别人伤......没有伞的孩子必须努力奔跑▓敷衍旳青春 总昰想太多 怨,只怨现实太现实╰⌒﹏为什么在一起要两个人的同意丶而分手只需要一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修正)

(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另由法律规定,不适用本法。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水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确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的措施,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在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排污口,应当经过有关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同意。

建设项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部门检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准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十四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的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超标准排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制定规划,进行治理,并将治理规划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现水污染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并对有污染量削减任务的企业实施该重

点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九条 城市污水应当进行集中处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保护城市水源和防治城市水污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有计划地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强城市水环境的综合整治。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以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必须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不得挪作他用。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其他等级保护区。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其他等级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当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禁止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

对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应当加强保护。

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生活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禁止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

依照前两款规定的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 国家禁止新建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小型化学制纸浆、印染、染料、制革、电镀、炼油、农药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

第二十四条 对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排污单位应当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四章 防止地表水污染

第二十七条 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本法公布前已有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治理;危害饮用水源的排污口,应当搬迁。

第二十八条 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过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损害的单位,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船舶造成污染事故的,应当向就近的航政机关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第三十条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三十一条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三十二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三十四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

第三十五条 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止热污染危害。

第三十六条 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准排放。第三十七条 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第三十八条 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必须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条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必须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的残油、废油必须回收,禁止排放水体。

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必须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第五章 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四十一条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十二条 在无良好隔渗地层,禁止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

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十三条 在开采多层地下水的时候,如果各含水层的水质差异大,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第四十四条 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四十五条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二)“污染物”是指能导致水污染的物质。

(三)“有毒污染物”是指那些直接或者间接为生物摄入人体后,导致该生物或者其后代发病、行为反常、遗传异变、生理机能失常、机体变形或者死亡的污染物。

(四)“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五)“渔业水体”是指划定的鱼虾类的产卵、索饵场、越冬场、回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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