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库大全 > 精品范文库 > 8号文库

山东高速集团河南宿郑高速有限公司(5篇)

山东高速集团河南宿郑高速有限公司(5篇)



第一篇:山东高速集团河南宿郑高速有限公司

山东高速集团河南宿郑高速有限公司

招聘简章(1.2)

一、公司简介

山东高速集团河南宿郑高速有限公司,为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成立于 2005年4月20日,注册资本2亿元。公司主要从事高速公路建设的投资、经营、管理与养护,以及工程机械设备的销售与租赁业务,是山东高速旗下首家在省外投资运营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类子公司。

二、招聘条件

1、户籍或居住地以河南为主(商丘、周口优先),年龄18-25周;

2、吃苦耐劳,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奉献精神和团队意识;

3、身体健康,无听觉、视觉和语言障碍;

4、统招大专以上学历,专业不限(会计电算化专业优先),会使用计算机。

三、招聘岗位、人数及工作地点

1、招聘岗位:高速公路收费员

2、计划招聘人数:30人。

3、工作地点:河南宿郑高速公路沿线收费站。

四、工资待遇:

有毕业证的试用期3个月,月收入850元左右/月,转正后月收入1200元左右/月,另有季度福利、节日福利、全勤奖、年终奖、企业年金等,综合收入2000元以上。免费提供住宿,吃饭有福利食堂(每月150元饭补),直签合同,首签五年,转正后五险二金(公积金、企业年金)。

无毕业证的属于实习,固定工资800元/月,免费提供住宿,吃饭有食堂。

第二篇:河南高速

河南高速公路

1、郑少高速(S85)

郑少高速公路起自郑州市西南绕城高等级公路马寨南1公里处,沿西南方向,经新密,止于登封中岳庙东3公里处。其中,从起点向西南方向在3公里处与西南绕城高速公路相交,终点与少洛高速公路相连,并与豫03线相交。路线全长53.254公里,其中二七区境内约5.5公里,新密市境内约38公里,登封市境内约9.5公里。该工程按高速公路标准设计,计算行车速度100公里/小时,路基宽26米,其中行车道宽2×7.5米,双向四车道。郑少高速公路是郑州市自筹资金自己承担建设的第一条高速公路,也是郑州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史上投资最多的项目。该工程由郑州市人民政府责成市交通局、市公路局开工建设。2001年9月16日,郑少高速公路工程举行了奠基仪式,2003年底建成通车。

2、京港澳高速公路河南段(G4)

京珠国道主干线全长2291公里,于1986年开工建设,始于北京,经过河北、河南、湖北、湖南,止于广东的珠海市,贯穿五省一市。京珠国道主干线纵贯南北,是连接华北、华中、华南的交通大动脉,在国家公路网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河南省内大约500公里,途径安阳、鹤壁、新乡、郑州、许昌、漯河、驻马店、信阳,在鹤壁与濮鹤高速公路交汇,在郑州与连霍高速公路交汇,在郑州南与郑州西南绕城高速公路交汇,在许昌与兰南高速公路交汇,在漯河与漯界高速公路交汇,在信阳与沪陕高速公路交汇。

3、沪陕高速公路河南段(G40)

沪陕高速公路是国家重点公路建设规划“十三纵、十五横”中的“第八横”,也是河南省规划的“五纵、四横、四通道”高速公路主骨架中的“第四横”。其起自上海市,经江苏、浙江、安徽、河南止于西安,是贯穿东南和西北的大通道。河南境内起点位于南阳市卧龙区辛店,与信阳至南阳高速公路连接,经卧龙区、镇平、内乡、西峡一区三县,止于西峡县西坪镇豫陕交界处,与在建的商州至豫陕界高速公路相接。全长一百五十点五二公里,全线双向六车道。沪陕高速公路南阳至西坪段自2004年10月正式开工兴建,2007年10月12日建成通车。

4、郑州机场高速公路(S1)

随着2004年10月1日新乡至郑州高速公路通车,原来的郑州至新郑机场高速公路成为机场专用高速公路。郑州机场高速公路全长25.3公里,郑州机场高速公路是我省首条可全线监控的高速公路并有“中州第一路”美誉。

5、大广高速公路河南段(G45)

大广高速公路河南段2007年10月10日建成通车,河南段全长558.7公里,按双向6车道标准设计,设计行车时速为120公里。该项目建成后将与京港澳高速公路形成纵贯河南省南北的两条大通道,对加强区域经济联系,完善河南省高

速公路网布局意义重大。

大广高速公路河南段分别由大广高速公路新县段,大广高速公路光山段,大广高速公路息县段、息县光山段,大广高速公路平舆至正阳段,大广高速公路周口段,大广高速公路开封至通许段,大广高速公路开封黄河公路特大桥,大广高速公路新乡段,大广高速公路安阳段,大广高速公路濮阳段组成。

6、郑州市西南绕城高速公路(G3001)

郑州西南绕城高速公路,2005年8月建成通车,环绕郑州西南两厢,全长52.02公里,起点在荥阳市靳庄,与连霍高速相连,终点在中牟县席庄,与京珠高速相接,双向6车道全封闭高速公路,设计时速为120公里/小时,设1处服务区、3处收费站、1处监控通讯分中心;在与107国道和310国道等公路干线相交处建有6处互通式立交桥、26座分离式立交桥、57座大、中桥、2座铁路交叉桥、23座天桥。

郑州西南绕城高速公路建成,使郑(郑州)少(少林寺)高速、310国道、107国道等更便捷地与京珠、连霍两条国道主干线连接,补充和完善了国道主干线系统和河南省高速公路网和干线公路网,极大地缓解了郑州东部、南部的交通拥塞状况,为分流过境车辆,减轻市区及其他干线的交通压力起到重大作用。

7、郑尧高速公路(S88)

郑州至尧山(石人山)高速公路是河南省唯一的一个国家交通部 2005 年 “勘察设计典型示范工程”,是河南省高速公路“ 686 ” 建设规划网的一条重要连络线,2007年12月建成通车。是河南省一条旅游快速通道,线路途经郑州、许昌、平顶山 3 个地级市的 9 个县区、31 个乡镇、179 个行政村,全长182.247公里,双向四车道。该公路北起郑州西南荆寨,从红花寺东南上郑州市西南绕城高速公路,向西南经新郑、长葛、禹州、郏县、宝丰、平顶山、鲁山等9个县(区),终点至石人山风景区。其间,连接郑州西南绕城高速公路、许昌至登封高速公路、南京至洛阳高速公路、二连浩特至广州高速公路等多条干线公路。

8、连霍高速公路(G30)

横贯中国大陆的东、中、西部。连接江苏连云港和新疆霍尔果斯,全长4395千米,途经6个省,河南境内经过夏邑、商丘睢阳区、永城,宁陵、民权、兰考、开封、郑州、巩义、偃师、洛阳、新安、义马、渑池、三门峡、陕县、灵宝,全长计6 公里。

9、宁洛高速(G36)

宁洛高速(南京-洛阳)是国家高速公路规划网中18条东西向高速公路之一,是东部地区通往中原腹地的一条重要快速通道。它东起南京、途经安徽滁州、蚌埠,河南周口、平顶山等中部重要城市,终点到河南洛阳,全长722公里。它的建成,大大缩短了中部地区与长三角经济发达地区的时空距离,南京到洛阳只需6个多小时,比以往缩短了2个多小时,规划路线由原国家重点公路上海至洛阳

线南京-洛阳段组成。

10、二广高速(G55)

二广高速公路是国家高速公路网的第6纵,北起内蒙古的二连浩特,南至广东省的广州,经济宁、大同、朔州、太原、长治、晋城、济源、洛阳、平顶山、南阳、襄樊、荆门、荆州、常德、娄底、邵阳、永州、连州、终点至广东省广州市,全长2685公里。

11、南林高速(S22)

南林高速是指河南省南乐县到林州市的豫高速。其中安阳到林州部分又称为安林高速,安阳到南乐部分又称安南高速。该高速公路全线为双向六车道,总长约115公里,设计时速为120公里/小时,总投资22.3亿元。是连接豫北地区东西向交通的重要交通线路,也是河南省高速公路网南乐-安阳-林州高速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规划建设的高速公路网山西长治-河南安阳、濮阳-山东聊城高速公路的一部分,是连接濮阳、安阳两市的重要纽带,也是连接山西、河南、山东三省东西方向高速通道和晋东南矿产资源快速输出的捷径。

12、永登高速(S32)

永登(河南永城市至河南登封市)高速公路是河南省高速公路网“686”规划中的“8横”之一,是河南省高速公路重点建设项目。永登高速东西走向,东至起河南安徽两省交界的永城市候岭乡小新庄(永城市产业集聚区),接规划的永城至宿州高速公路,向东在江苏省泗洪与宁徐高速公路交汇,远期规划继续向东延伸至江苏盐城;西至登封,与郑少高速、洛少高速相接。途径登封、禹州、许昌、鄢陵、扶沟、周口、鹿邑、永城等地,在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汉魏故都许昌和国家南北交通大动脉京港澳高速公路十字交汇。

永城段

永登高速公路永城段全长45.936公里,按照平原微丘区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设计,路基宽度28米,计算行车速度主线120公里/小时,服务区1处,收费站4处;工程投资约15亿元。项目开工典礼于2005年11月29日隆重举行。2010年12月26日,永登高速公路任庄至小新庄段建成通车仪式在叶舞高速公路舞钢收费站举行。永登高速任庄至小新庄段是该高速河南省境内最东头一段,也是最后一段,路线全长45.94公里,双向四车道,设计时速120公里。该段高速公路是河南、安徽两省高速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河南省通往东部沿海的一条大通道。

周口段

永登高速公路周口段起自周口与许昌两市交界的扶沟县古城乡,止于鹿邑县戴庄,全长125.66公里;总投资39.7亿元;设计标准为双向四车道,路基宽28米,设计行车速度120公里/小时。

2007年11月30日,河南省永(城)登(封)高速公路周口段正式通车。

许昌至禹州段

永登高速公路许昌至禹州段总投资13亿元,起于许昌市西南的许平南高速公路,止于禹州市以北的省道103公路,全长39公里,项目设计标准为双向6车道,路基宽度28米,设计行车速度120公里/小时。该项目工程包括匝道收费站2处,停车区、养护工区各1处。许昌至禹州高速公路通车后,司机从登封开车上高速公路,向西可直通古都洛阳,向东进入省会郑州,向南可一路开到许昌、周口等地。

2007年11月30日,山东高速集团在省外投资、建设、经营、管理的第一个BOT项目——河南永(城)登(封)高速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河南许昌至禹州建成通车。

禹州至登封段

永登高速公路禹州至登封段地跨郑州、许昌两市,起自禹州市朱阁,经禹州市朱阁、顺店、苌庄、花石,登封市的宣化、大冶、卢店,止于登封市唐庄,全长48.38公里,服务区1座、停车区1座。

2007年10月8日,禹州至登封高速公路建成通车,它与同时通车的许昌至扶沟高速公路构成了一条通向安徽及东部沿海地区的重要快速通道。禹州至登封高速公路地跨郑州、许昌两市,起自禹州市朱阁乡,经禹州市朱阁乡、顺店乡、苌庄乡、花石乡,登封市的宣化镇、大冶镇、卢店镇,止于登封市唐庄乡,概算投资19.83亿元,双向六车道。

13、商周高速(S81)

商周高速公路途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睢阳区、柘城县,周口市太康县、淮阳县、川汇区、西华县、商水县等8县区,全长137.24公里。商周高速公路是商丘和周口两市携手共建的一条地方高速公路,东与连霍高速公路相接,打通了豫东通往胶东半岛的重要通道。西与南洛高速公路相连,汇入京珠高速公路,使整个豫东地区承东启西的区位优势得到较大提升。

兰南高速是指兰考到南阳的豫高速,途径兰考、鄢陵、许昌、平顶山到南阳,与连霍高速、日兰高速、南洛高速、京港澳高速、沪陕高速、大广高速、二广高速交汇

兰南高速与日东高速已经连接了.接口在荷泽东出口东边约几公里,有明显的标志指示,从山东去往开封,郑州可以从这里直接上去,不用下高速.商周高速公路在商丘境内有五个出入口,在商丘境内有商丘站、商丘西站、毛固堆站三个出入口,商丘西站可兼顾宁陵县车辆驶入高速公路,柘城县境内有三个出入口(柘城北站、柘城西站、安平站)。在周口境内有四个出入口,其中周口市区境内有周口西站和周口北站两个出入口,周口西站可兼顾西华、商水两县车辆出入高速公路。淮阳县境内有东西两个出入口,淮阳县四通镇境内的东出入口可兼顾太康县车辆出入。周口北站是市区车辆进入高速公路的主通道,其路

线为经市区东环路,穿建设路进入高速公路引线,经北站驶入高速公路。商周高速公路的建成通车,有效提高了区域内部及对外运输的效率和能力,优化和改善了全省高速公路路网结构,对于促进地区间的资源共享、产业互补和经济共荣,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4、兰南高速(S83)

兰南高速是指兰考到南阳的豫高速,途径兰考、鄢陵、许昌、平顶山到南阳,与连霍高速、日兰高速、南洛高速、京港澳高速、沪陕高速、大广高速、二广高速交汇

兰南高速与日东高速已经连接了.接口在荷泽东出口东边约几公里,有明显的标志指示,从山东去往开封,郑州可以从这里直接上去,不用下高速。

15、济广高速(G35)

济南—广州高速公路,简称济广高速,中国国家高速公路网编号为G35,路面设计采用双向四车道、全封闭、全立交、分向分道行驶、全部控制出入的高速公路标准,设计车速为12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为28米。起点在济南,途经泰安、菏泽、商丘、阜阳、六安、安庆、景德镇、鹰潭、南城、瑞金、兴宁、河源,终点在广州,全长2110公里,纵贯华东、华南,直达珠江三角洲。济广高速公路是国家规划的中国高速公路路网中“七纵九横”中的第四纵。济广高速公路从经济较发达的胶东半岛经济区导入,连通长江三角洲,进入珠江三角洲,是中国贯穿南北又一条大通道,是山东省的又一出省大通道。同时,作为一条唯一以省会济南为起点的国家级高速公路,它同时也是山东高等级公路网规划“五纵四横一环八连”最西端的“一纵”,也是“一环”的重要组成部分。

济广高速河南段只经过商丘,所以河南段代以商丘段: 全通。商丘段是由商丘自筹自建的路段,是济广高速最先建成、最先通车的路段,也是整个济广高速公路建设规格最高的路段。

16、新阳高速(S38)

新阳高速起于新蔡县孙召乡北侧,止于泌阳县城东南马谷田镇,全长163.5公里,路线总体走向为东西方向,经过新蔡县、平舆县、确山县、泌阳县等六个县区,分别接连国道106线、阿深国家重点公路、京珠国道主干线、国道107线、上武国家重点公路。

第三篇:山东高速集团 校内网

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更多咨询在山东高速集团校内网 公共主页6011548

31日前,共青团山东省委、山东省学联、山东高速集团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送岗助学 低碳畅行” 山东省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通知》,引导广大青年学生认真践行低碳环保理念,以勤工助学的方式积极投身于高速公路ETC推广。

本次活动以“送岗助学、低碳畅行”为主题,在高速集团电子收费中心及所属17地市客服中心设立18个“ETC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在全省133所高校的200万在校大学生中选拔5000名“ETC绿色使者”进入基地开展ETC的宣传和推广工作。目前,各高校的团委、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已全面启动了“ETC绿色使者”的选拔推荐工作。

ETC勤工助学活动一方面为大学生提供了勤工助学岗位,增加了工作见习机会,另一方面通过活动的开展也必将影响和带动更多的青年学生认识、了解乃至宣传、推广ETC,对我省高速公路电子收费的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四篇:2014山东高速新规定

2014山东高速新规定

山东限制高速左侧车道低速 低于规定20%罚200元

齐鲁网济南7月15日讯(记者 蔡晓彤 李瑞平实习记者 徐扩群)7月15日下午,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公安厅、省法制办负责同志解读新修订的《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齐鲁网记者了解到,新条例规定:对机动车在同方向有二条车道的左侧车道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上的,处二百元的处罚。

对此,山东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政委、高速交警总队田玉国回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其他机动车时速不得超过100公里。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时速为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时速为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时速为90公里”。

同方向有2条车道,不允许大型客车、中型、重型载货汽车进入左侧车道行驶,但考虑到实际情况,允许大型客车、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在超车时临时借用左侧车道,但超车时车速不得低于该车道最低限速值的20%(即时速不得低于80公里),超车后要立即返回右侧车道,禁止超车后继续占用左侧车道行驶。同方向有3条以上的车道路段,禁止大型客车、中型、重型载货汽车驶入最左侧车道的;中间车道车辆行驶速度也不得低于该车道最低限速值的20%(即中间车道时速不得低于72公里)。

“根据规定,我们提出了‘限制左道低速’的工作思路,提出了‘抓拍低速’的工作方法。”田玉国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介绍,此举将难以界定的长时间占用左侧车道的问题转化为抓拍低速问题,有效破解了取证难的问题。

齐鲁网记者获悉,山东省上半年利用100天的时间,全省共查处大车占道违法7万起,查处总量是去年全年的10倍,通过集中整治,全省高速公路通行秩序明显好转,逐步实现了“各行其道、快而有序、平安畅通”的良性循环。”

山东高速新规8月1日起12岁以下儿童禁坐副驾驶

齐鲁网济南7月15日讯(记者 蔡晓彤 李瑞平实习记者 徐扩群)7月15日下午,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公安厅、省法制办负责同志解读新修订的《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齐鲁网记者获悉,《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已经2014年5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酝酿起草到颁布实施,经历了一年零三个月,期间反复论证修改和征求意见,集合了上千人的建议,数易其稿,反复修改160余次最终形成。新《条例》共六章六十一条,比原条例增加了十条,分为总则、通行规定、交通安全保障、交通事故救援与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孟富强介绍,新颁布条例注意处理好与宪法、道路交通安全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公路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的衔接,维护了法制的统一。“对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如经常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时速要求、机动车发生故障、交通事故的处置方法、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置等,《条例》未再重复仅做了衔接性规定。”

据记者了解,新条例重点强化了政府监管责任,明确了“政府主导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重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对应急事件、突发事件处置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牵头,协调督导各职能部门、企业进行处置”的有关规定。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和机构以及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将进一步进行协作,确保各项制度、措施落实到位。

另外,新条例突出了地方特色。新条例规定:“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驾驶人不得安排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乘坐在副驾驶位”根据这一规定,减少安全气囊打开时对儿童造成致命的伤害,提高驾驶人对加强儿童乘车的安全保护意识。“这些规定突出了地方立法特色,体现了地方立法的实践性、可操作性、前瞻性。”孟富强说。

第五篇:山东高速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山东高速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高速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第三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原则:

(一)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即“一岗双责”。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各部室及各权属单位。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为主任,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为副主任,机关各部门负责人为委员,全面负责整个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总 则 第六条 各权属单位均应成立安委会,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安委会主任,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 各权属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明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设置:

各权属单位均应设置具有安全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

1、管理1对的一类服务区至少应配备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管理2对及以上的一类服务区应配备2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二类服务区及各服务区一线生产经营场所(包括加油站、超市、客房、餐厅、汽修厂等)应明确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公司其他单位应设置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各单位生产经营现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在发生安全事故时,为了保证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有权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报告。

第八条 各权属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

(三)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五)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六)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

(七)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九)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

(十)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十一)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二)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组织事故抢救;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九条 各单位(以下所指各单位包括公司机关各部室、各权属单位)所有员工既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也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有责任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严格审核承包、承租单位的合法性、技术水平及安全资质。签订承包、承租合同时,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列明相关条款,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 各单位及出资子企业发生分立、改制、资产及人员划转等情况时,在产权变动期间,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二条 各单位工程建设签订施工合同时,应与承包方签订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施工中各方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

(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与所辖单位、各部门(含公司机关)主要负责人每年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

(三)各单位(无下属单位的)、各部门(含公司机关)主要负责人要与全体员工签订《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公司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所有岗位和全体从业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应制定各项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涉及单位主营业务的安全操作规范、专项应急预案;各权属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

本办法所指的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

(一)各单位、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二)安全生产组织制度;

(三)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四)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六)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七)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八)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九)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根据单位工作特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还可包括:

(十)重大(要)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十一)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十二)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

(十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四)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各单位每季度应组织一次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的梳理,并对规章制度做出补充规定,确保其有效和适用。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十七条 各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按规定取得相应许可或资质。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安全生产投入应当纳入本单位全年的经费预算。

(一)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费用随同项目提取或随同部分高危业务提取的,其管理机关或其他非高危业务统一按照每名职工每年500元标准和企业在册职工人数(扣除已计提费用的项目部人员和高危业务从业人员)计提,用于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培训、科研、检查评价、预案演练、活动开展等管理性支出。

(二)国家和省没有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来源的单位,统一按照每名职工每年500元标准和企业在册职工人数计提,用于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培训、科研、检查评价、预案演练、活动开展等管理性支出。

第十九条 各单位新建和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安全设施设备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违背“三同时”的项目不予审查或报批或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使用。

第五章 安全会议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每年应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总结上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本安全生产任务,表彰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可与综合工作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同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每季度应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传达上级安全生产会议、文件精神,听取和审议安委会办公室工作汇报,分析、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或安全生产现场会议,传达上级安全生产会议、文件精神,总结近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根据当前形势提出安全生产工作重点,部署下步安全生产管理任务。

第二十四条 安全会议实行会议签到制。会议组织单位应设立签到薄,注明会议时间、地点、会议主要内容。

与会人员应本人签到,不得由他人代签。召开视频、电视或电话会议的,会议组织单位应在签到薄上注明参加人员。

第二十五条 会议组织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会议签到记录、会议记录、会议视频和录相、录音以及形成的会议纪要,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归档。

第六章 安全检查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检查实行分级负责原则。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公司层面的安全生产检查。公司机关各业务部门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在检查本部门业务的同时检查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各权属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各基层单位、岗位负责做好本单位、岗位的安全生产自查。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检查分为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

1、综合检查是指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针对安全基础、基层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开展的全面安全检查。

2、专项检查是指按照上级部门或集团总公司的部署要求,根据安全专项活动、特殊时段安全保障等重点工作的开展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检查。

3、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在时间上、地点上或内容上接近或重合时,应避免重复,相互兼顾结合进行。

4、日常检查应执行“四级检查”管理制度,各权属单位生产经营部门、非生产经营部门每日检查1次,安全管理职能部门每周检查2次,单位主要负责人带队每周检查1次;公司安全管理职能部门每季度检查1次,内安全检查范围必须覆盖到所有权属单位。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安全检查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情况和工作现场抽查;各权属单位经营部门、非经营部门的安全检查内容主要是工作现场检查。每次安全检查首先要对上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三十条 安全检查坚持“规范化、专家化、求实效”原则。

第三十一条 安全检查依据公司《安全生产综合检查标准》进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出具问题清单,对当场无法立即整改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责成其限期整改。受检单位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应在问题清单或整改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检查结束后检查表要由检查人员和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留存备案。第三十二条 受检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对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的整改,并形成书面整改情况报告,报原检查单位。原检查单位要对整改后的情况进行复查,确认整 改合格,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在隐患整改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从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第七章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

第三十四条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的场所或设施。

第三十五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邀请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危险源进行评估,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

第三十六条 存在三级以上(含)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危险源情况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报公司备案。

第三十七条 存在三级以上(含)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下列信息变化时,应及时重新向安监部门和公司报备:

(一)负责人、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变化的;

(二)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和环境等方面发生变化的;

(三)应急预案变化的;

(四)国家或行业标准变化的。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符合法律法规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所需资金投入。

第三十九条 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由专人管理或专人负责;

(二)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并及时更新;

(三)健全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处置预案,并报当地安监部门和公司备案;

(四)制定重大危险源设施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五)配备必要的监控、监测仪器和装置并及时校验,做好记录,实施动态监控;

(六)在重要设施设备或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七)发现缺陷或隐患及时整改,明确治理人员、整改时限、落实措施和必要的资金,重大隐患整治完成后报当地安监部门和公司;

(八)加强对特殊岗位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无证上岗;

(九)针对重大危险源管理的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第四十条 重大危险源可能危及相关单位、周边地区公众安全的,应当将可能产生的危害、相应的防范措施及应急方法告知相关人员和公众;应急响应、救援措施等应与当地政府的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必要时应当联合相关单位和周边地区的公众共同举行演练。

第四十一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在实行租赁、承包经营时,应当告知租赁、承包方,并明确各自对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单位的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按照应急预案要求采取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第四十三条 存在三级以上(含)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定期检测。重大危险源为危险化学品的,至少每2年评价一次;其他类型重大危险源至少每3年评价一次;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已经关停或经技术改造后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经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评价后,报安监部门核销。

第八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安全检查,鼓励职工发现和社会公众举报,及时发现本单位事故隐患。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第四十七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基层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第四十八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隐患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事故隐患排除时,应加强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延伸事故的发生;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五十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公司报告。

第五十一条 所有从业人员发现工作场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立即报告本单位有关部门,对本单位发现隐患不采取措施监控整改的,有权向上级单位进行举报。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档案,做到及时准确、完整配套、长期保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级部门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书、检查通报或其他明确指出存在隐患的有效书面材料;

(二)单位关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会议纪要、领导批示、上报文件等资料;

(三)对事故隐患部位组织进行复查和评估、分析、研究及形成的结论等文件资料;

(四)单位已完成事故隐患整改的报告;

(五)重大隐患审查验收的结论报告;

(六)其他具有保留价值的隐患排查治理资料。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可根据情况对各单位存在的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由公司成立专项事故隐患治理整改工作小组,对事故隐患整改过程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第九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保证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所需资金,并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

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合格,具备安全操作、自救互助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方可安排上岗作业。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必须由省级及以上安监部门或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第五十七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新上岗从业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建筑施工、危化品及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按国家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四)所从事工种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注意事项;

(五)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六)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七)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

(八)安全设施设备、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五十九条 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

第六十条 各单位从事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六十一条 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单位,可自主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也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其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六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十三条 各权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须具有单位所在地省以上安监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或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须具有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安监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第十章

应急预案管理

第六十四条各权属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

第六十五条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六十六条 各权属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当与公司、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方之间相互衔接,统一联动。

第六十七条 各权属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和修订,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或者岗位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经实施或演练发现存在不足需要完善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六十八条 各权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应当按规定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同时报公司备案。

应急预案修订后,应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六十九条 各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 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七十条 各权属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七十一条 各权属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工作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第七十二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七十三条 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司。

第十一章 安全生产档案

第七十四条 安全生产档案包括安全基本情况和安全管理情况。安全基本情况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重点部位、重大危险源情况;

(二)安全工作计划、部署,各种安全文件资料;

(三)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四)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五)各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六)各种安全设施、器材台账。安全管理情况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设施、器材定期检查记录,维修保养记录;

(二)安全会议记录、会议签到记录;

(三)安全检查、巡查记录;

(四)安全隐患及其整改情况;

(五)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记录;

(六)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记录;

(七)考核及奖惩情况记录;

(八)其他与安全有关的情况。

第七十五条 安全档案应由专人负责收集和整理,并按规定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保存。

第十二章 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按照规定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轻微事故,是指无人员死亡或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事故。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十七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七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或越级向上级单位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并于1小时内向公司报告。

公司接到报告后,直属单位一般以上事故和独立法人单位较大以上事故,应于1小时内向集团总公司、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以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十九条 事故报告在工作时间内报至上级安委会办公室及事故处理相关职能部门,其他时间报至值班室。特殊情况下可直接报上级安委会办公室或安委会主任、副主任。

第八十条 值班室值班人员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做好电话记录或保存好传真件,保持与事故报告人的联系,并迅速通知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在特殊情况下可直接报告单位分管安全领导、主要负责人,并直接受其领导,做好事故后续报告的内外联系工作,直至交接下一值班人员。

第八十一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

(三)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已经采取的措施;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八十二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八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八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拍照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八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支持、配合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八十六条 造成人员伤亡的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按照法律规定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轻微事故,由公司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八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八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八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九十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调查组织单位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

第九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第九十二条 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事故调查报告及调查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第九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或公司对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批复文件,依照权限和程序,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公司考核部门应按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在生产经营业绩考核中扣减分数,降低考核等级。

第九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责任人员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以行政罚款处罚的,罚款金额由责任人员本人缴纳,不得从单位公款中列支。

第九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第十三章 考核与奖惩

第九十七条 公司对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实行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日常监督检查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每季度监督检查一次,考核成绩以检查通报为准。

考核结果纳入该单位生产经营业绩综合考核评定,与单位工资总额、负责人薪酬挂钩。安全生产管理考核标准另行制定,或以《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附件形式约定。各单位应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和标准,报公司备案后执行。第九十八条 安全考核工作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司成立考核小组,制定考核工作方案。

(二)各单位对照考核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自查自评报告。

(三)考核小组依据考核标准对被考评单位进行评价打分。

(四)考核小组汇总各单位安全考核成绩,并形成书面考核情况报告,提交公司安委会研究,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第九十九条 公司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或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安全生产奖励办法另行制订。

第一百条 公司对权属各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权属单位在考核期内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安全生产综合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其参加评选各类荣誉称号及表彰奖励的资格,取消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评先、提拔、晋级资格。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所属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依据本办法,按照各自业务特点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公司其它各权属单位按照本单位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百零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负责解释、修订。

第一百零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1月11日发布的原《山东高速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相关内容

热门阅读

最新更新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