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转发省环保厅等部门郑西高速铁路河南段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 〔2010〕9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省环保厅等部门郑西高速铁路河南段沿线
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 〔2010〕90号
郑州、洛阳、三门峡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郑州铁路局制定的《郑西高速铁路河南段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郑西高速铁路河南段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郑州铁路局
(二○一○年八月二日)
为集中解决郑西高速铁路(以下简称郑西高铁)河南段沿线存在的环境问题,有效改善沿线综合环境状况,保障行车安全和方便群众出行,进一步推动我省节能减排工作和生态文明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污染治理、生态建设和修复、景观改造、绿化亮化、安全防护等综合治理工作,集中解决目前郑西高铁河南段沿线部分区段存在的生态破坏、大气和河流污染、垃圾乱堆、建筑物乱搭乱建等影响沿线景观和行车安全的问题,推动沿线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布局优化,使沿线两侧环境质量显著提高、生态环境更加和谐,努力把郑西高铁河南段建设成为展示我省形象的一条景观通道。
二、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
(一)开展沿线污染治理。
1.工作任务。
(1)对沿线两侧各3000米内的工业企业进行全面环保核查和污染排放监测,对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依法予以停产治理;治理不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沿线两侧各5000米内的区域严格控制新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
(2)加强对符合保留条件企业的监督,督促企业落实厂区内部环境综合整治措施,对地面进行绿化和硬化,密闭堆存物料,减少无组织排放。
(3)对沿线道路及企业周边道路进行整治,对物料运输车辆进行管理,减少运输抛撒和道路二次扬尘。
(4)对沿线交汇河流上游的排放水污染物单位进行清查,责令超标排放单位完成水污染治理,改善河流水质。
2.责任单位与完成时限。以上各项工作由相关省辖市政府负责,2010年8月底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2010年年底前完成整治任务。省环保厅负责协调督办,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二)淘汰沿线落后产能。
1.工作任务。
(1)对沿线两侧各3000米内的工业企业进行调查,列出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并依法予以淘汰。
(2)对沿线两侧各2000米内的工业企业,除淘汰落后产能外,要对其规划、土地和环保手续进行核定,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补办手续未获批准的,依法予以关闭或搬迁。
2.责任单位与完成时限。
以上各项工作由相关省辖市政府负责,2010年8月底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2010年年底前完成整治任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协调督办,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配合。
(三)开展沿线生态修复和建设,绿化沿线环境。
1.工作任务。
(1)清理整治沿线两侧视线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工地废弃物,绿化相关区域及裸露地面。
(2)清理拆除沿线两侧视线范围内的废弃工厂、烟囱、水塔和物料堆场,重新规划利用相关区域。
(3)对沿线两侧各2000米内面向郑西高铁、影响高铁安全的矿场、采石场予以清理并进行生态修复。
(4)对沿线交汇的河流进行环境整治,改善河流水质。
(5)规划建设沿线两侧防护林带。
(6)对郑西高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采砂行为进行整治;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不得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2.责任单位与完成时限。
第(1)、(2)、(3)、(4)、(6)项任务由相关省辖市政府负责,其中第(3)项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配合,协助做好采矿许可证注销工作;第(4)项工作由环保部门配合。相关责任单位要于2010年8月底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2010年年底前完成整治任务。第(5)项工作由省林业厅会同郑州铁路局负责,2010年8月底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相关省辖市政府配合组织实施。
(四)完善沿线线路防护设施,加强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1.工作任务。
(1)对沿线线路防护设施开展检查维护和规范管理,进一步完善线路防护装置、安全标识、宣传标语等基础设施。
(2)对沿线群众开展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2.责任单位与完成时限。
第(1)项工作由郑州铁路局、郑西客专公司负责;第(2)项工作由相关省辖市政府负责,郑州铁路局、郑西客专公司配合。相关责任单位要于2010年8月底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2010年年底前完成整治任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省环境保护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郑西高铁河南段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建立联络员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有关省辖市政府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将郑西高铁河南段沿线环境综合整治作为优化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环境质量的重要举措,组织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案,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全面完成任务。
(二)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企业实施关闭、取缔、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明确告知企业关闭、取缔、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的时限、要求以及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三)落实责任。有关省辖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分解细化工作任务,把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
(四)加强监督。有关省辖市政府要于2010年8月底前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郑西高铁河南段沿线综合整治工作计划和列入整治的企业名单。有
关省辖市政府和部门每2个月将工作进展情况报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各地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舆论氛围。
第二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厅等部门2011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省环保厅等部门2011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
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 〔2011〕10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政府同意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河南电监办等9部门联合制定的《2011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2011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省环保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监察厅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水利厅 河南电监办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要求,把科学发展观落到实处,切实解决事关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有效削减污染物排放量,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我省经济社会更好较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环境综合整治,使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得到有效削减,为全面完成“十二五”时期污染减排任务奠定良好基础。
二、工作任务与工作责任
(一)徒骇马颊河―金堤河、沙颍河、黑泥泉河(周口段)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
1.徒骇马颊河―金堤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1)工作任务。濮阳市政府要根据省政府确定的2011年河流出境断面水质目标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徒骇马颊河―金堤河流域综合整治范围包括马颊河、徒骇河、金堤河流域。重点是: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不具备开展环评条件的企业,依法关闭;对环保手续不完善的企业,下达停产通知,未经环保验收,不得投入生产;对所有工业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推进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水产养殖废水必须治理达标后方可外排,封堵所有违法鲶鱼塘排污口;加大河道综合整治力度,实施生态修复工程,增加河流自净能力;加大对流域内污水处理厂的环境监管力度,确保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完善污水管网配套设施,提高城镇污水处理率。通过环境综合整治,使马颊河、徒骇河和金堤河流域水质明显改善,达到政府责任目标要求。(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2011年1月30日前,完成流域内污染源排查工作,确定整治项目。此项工作由濮阳市政府组织环保、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负责落实。2011年2月20日前,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及整治企业名单报省环保厅备案。2011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濮阳市及其所辖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2.沙颍河、黑泥泉河(周口段)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1)工作任务。周口市政府要根据省政府确定的2011年沙颍河和黑泥泉河出境断面水质目标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重点是:加大对涉水排污企业的环境监管力度,督促企业达标排放并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对影响出境水质达标的皮革、食品加工等企业进行深度治理;完成沙北污水处理厂主体工程建设和沙南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验收,开工建设秣陵、丁集、付井等重点乡镇污水处理厂;对原有污水处理厂进行脱氮改造,完善管网配套设施,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通过环境综合整治,减轻周口市污染源对河流水质的影响,使河流出境水质明显改善。(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2011年1月30日前,完成流域内污染源排查工作,确定整治项目。此项工作由周口市政府组织环保、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负责落实。2011年2月20日前,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及整治企业名单报省环保厅备案。2011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周口市及其所辖有关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二)巩义市芝田镇、淇县庙口镇区域大气污染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郑州市、鹤壁市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全面改善当地环境质量。
对巩义市芝田镇净水剂、铝酸钙粉、金属加工、化工、小炼铝、石灰窑等企业和淇县庙口镇石料生产群大气污染排放企业进行全面核查,确定整治项目、整治措施、完成时间,制定整治方案并报省环保厅同意后组织实施。
在区域综合整治中,对不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的企业,依法实施关闭;对虽符合产业政策但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立即实施停产、停建,限期补办手续,对逾期未补办的企业,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符合保留条件的净水剂、铝酸钙粉、金属加工、化工、建材等污染企业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按照现行环保要求进行污染治理设施改造;对区域内无组织排放、扬尘点、扬尘路段进行集中整治。
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2011年2月20日前,郑州市要对巩义市芝田镇所有污染项目进行核查,鹤壁市要对淇县庙口镇所有石料生产企业进行核查,制定区域综合整治方案,确定综合整治企业名单,提出整治要求、完成时间并报省环保厅审核同意。2011年2月底前,对限期(停产)治理的企业下达限期(停产)治理通知书。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限期(停产)治理通知书要求实施治理,对逾期完不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治理。此项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落实。
2011年4月底前,对实施关闭的企业要关闭到位。此项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落实。
对符合补办环评审批手续条件的企业,在立即停产、停建的同时,按要求补办环评手续,未取得环保行政许可之前不得生产或建设。对具备环评手续但未经许可擅自投运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限期补办试生产和验收手续,并依法予以处罚。
2011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
对11月底前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停止生产供电。属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此项工作由环保部门和电监部门负责落实。
各有关省辖市、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三)电力、钢铁、合成氨、造纸、淀粉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1.电力、钢铁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省环保厅牵头组织对全省火电和钢铁行业进行调查,根据企业生产规模、污染物排放量、治理现状,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三防”(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情况,确定整治企业名单,并制定各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
对纳入环境综合整治范围的火电企业,督促按期完成电厂烟气脱硝治理工程,达到环境综合整治确定的排放标准和脱硝效率要求;对现有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实施脱硫改造,达到我省确定的排放浓度和脱硫效率要求。
(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2011年1月30日前,完成全省上述行业调查工作,确定整治企业名单。此项工作由各级环保部门会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落实。2011年2月20日前,省环保厅负责制定并印发各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环保部门对整治企业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
被限期治理的企业要于2011年11月30日前完成验收。
各省辖市环保局督促企业按照限期治理通知书相关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并负责进行督办,确保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
各有关省辖市、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2.合成氨、造纸、淀粉行业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省环保厅组织对全省合成氨、造纸、淀粉行业进行调查,根据企业生产规模、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和环保手续办理情况,确定整治企业名单。各级环保部门严格按照《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6号)的要求,依法对企业实施限期治理。各有关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2011年1月30日前,完成全省上述行业调查工作,确定整治企业名单。此项工作由各级环保部门负责落实。
2011年3月1日前,各级环保部门依照《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分别依法对辖区内企业实施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企业要于2011年11月30日前完成验收。
各有关省辖市环保局督促企业按照限期治理通知书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并负责进行督办,确保按期完成任务;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实施停产治理或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各有关省辖市、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三、工作标准
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标准:达到省政府确定的各省辖市政府环保责任目标断面目标值。
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标准:通过整治,促进该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优化升级,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标准:达到各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要求。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生产线标准: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
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标准:治理工艺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环境综合整治是全省环保工作的重点,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全省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各省辖市政府要提高认识,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抓好此项工作,主要领导要认真组织,亲自抓、负总责。要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范围的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监控力度,建立监管档案,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要加强日常监管,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死灰复燃。
(三)建立协调机制。环境综合整治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协调机制,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发展改革部门:加大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力度。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企业(生产线)依法予以淘汰。
监察部门:对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对环境违法违纪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处理不力,甚至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专项资金。
国土资源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因环境问题被政府关闭矿山采矿许可证的吊销与注销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加快环境综合整治涉及到的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脱氮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进度,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和指导,提高已投运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水平。
水利部门:对被依法关闭的违法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
电监部门:对被依法关闭(拆除)的企业(生产线)、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督促供电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四)及时加强调度。各省辖市要将列入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的依法被关闭企业及生产线名单、停产和限期治理企业名单据实上报省环保厅备案,并于每月25日向省环保厅报送本月工作进度。省环保厅每月汇总一次各地工作进展情况,上报省政府并通报各省辖市政府。
(五)进行社会监督。各省辖市政府要于2011年3月10日前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本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12月10日前将各项任务的具体完成结果报省政府并向社会公告。省环保厅要于年中、年底两次向社会公布各省辖市和有关部门工作进展及任务完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六)实行责任追究。各省辖市政府要于2011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本方案确定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对不能如期完成任务的省辖市,视为该省辖市的环保目标任务没有完成,并追究相应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等七部门全省2005年整治违法排污企%B8
【发布单位】江苏省
【发布文号】苏政办发〔2005〕77号 【发布日期】2005-07-22 【生效日期】2005-07-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江苏省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等七部门全省2005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
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5〕7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监察厅、工商局、司法厅、安监局制订的《全省2005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国家的部署要求,我省已连续4年开展了环保专项行动,查处了一批环境违法企业,解决了一批影响群众健康的环境问题,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但企业违法排污问题尚未根本解决,因企业违法排污导致的饮用水源地污染、大气烟尘污染、城市噪声污染等问题还比较突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成为一些地方群众投诉上访的焦点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
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今年是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关键一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34号),国家环保总局等六部门印发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考核办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动员部署,全面开展整治。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实行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
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要以完成环保“十五”计划、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环境问题为重点,加大环保执法力度,集中整治违法排污企业,挂牌督办突出环境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利益。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研究解决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建立企业环境行为自我约束机制。实行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和环保政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督促指导和检查考核,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全省2005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省环保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贸委 省监察厅 省工商局 省司法厅 省安监局 二○○五年七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34号)、国家六部门《关于印发“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的通知》(环发〔2005〕79号)要求和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大对企业违法排污行为的整治力度,抓紧解决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环境污染问题,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完成环保“十五”计划、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环境问题为重点,落实政府负责制和部门联动制,加强行政效能监察、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集中整治和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通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努力遏制污染反弹,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具体目标是,重点监管企业稳定达标排放率提高到90%以上,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合格率达到90%以上,基层政府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基本得到纠正,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二、工作分工
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为组长,省环保、发展改革、经贸、监察、工商、司法、安监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全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负责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召集联席会议,对有关部门工作进行协调督促;对各地整治情况进行检查督办;组织对重点地区、流域、企业典型违法排污案件的查处;汇总、编发、上报环保专项行动情况。
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统一监管,提出专项行动中抽查重点企业名单,对查出的问题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并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经济主管部门结合落实国家和省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检查确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及时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调整、取缔和关闭。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履行职责、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取缔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环保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尤其是危险化学品的监管,防止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
三、整治重点
(一)着力解决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各地要对群众通过电话、来信来访反映的突出环境问题认真进行梳理。凡群众投诉后2年内仍没有解决、群众反映仍较强烈的问题,一律由当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专门制定解决方案,明确时限、落实责任、逐一解决。要将解决方案、时限以及工作进展情况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二)清理并纠正基层政府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各级政府应对在招商引资、建立各类开发区等工作中下发的各类文件及导向性政策进行一次清理,检查是否存在限制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承诺企业包干缴纳排污费、违规不予处罚等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降低环保准入门槛的内容。凡是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不相符的,要立即予以纠正。对于拒不予以纠正的,上一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应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各地要彻底摸清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的分布、水源构成、水质状况及保护区划定情况;集中整治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保护区上下游3000米和乡镇饮用水源地周围1000米范围内工业污染源的违法排污问题;全面掌握农业面源、生活污染源和流动污染源的分布以及污染程度,对不合理的种植业、养殖业规划作出合理调整;对保护区内及周边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制定饮用水源地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编制本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制定长效管理措施。
(四)开展城市噪声污染综合整治。统一协调环保、公安、城管(市容)、文化、工商等部门,对各类生产、建设、生活、娱乐及交通噪声进行全面监控,加大控制噪声污染的环境执法力度。
(五)集中整治城市大气污染。对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扬尘、异味、餐饮业油烟等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对火电、水泥、化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行业加大监管力度,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要严格依法进行处罚。
(六)对近几年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全面复查。对至今仍不能正常运行的污水处理厂,由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限期解决。对管网不配套的,2005年8月以前必须制定具体方案,限期解决;对没有按要求征收污水处理费或挤占、挪用污水处理费的,2005年10月前必须纠正;对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导致超标排污的,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所有污水处理厂应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各市在7月底前提交对污水处理厂的专项检查报告。
组织力量解决2004年专项行动中集中整治的小炼焦、小造纸等连片污染问题,防止再次反弹。对于再次出现“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和列入国家淘汰产品、工艺、生产能力目录的企业污染连片反弹的地区,要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行政责任。各有关市在8月底前提交对连片污染问题进行专项检查的报告。
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未做无害化处置的企业,一律责令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七)对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炼焦、铁合金、纺织、印染等行业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逐一检查,逐一落实整改措施。整改不到位的,由当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布。加大对纺织、印染企业的检查力度,各市在7月底前上报严重违法排污的纺织、印染企业名单,8月20日前提交对纺织、印染企业的专项检查报告。
(八)加强长江干流沿线、淮河流域、太湖流域和南水北调东线地区重点污染源的整治。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现场会、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现场会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20号),开展太湖流域小化工集中整治行动,淮河流域2005年底前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产品等专项检查。对淮河流域排放水污染物超标的企业一律实行停产整治;对虽能达标排放、但污染物排放总量仍然较高的企业,依法强制推行清洁生产,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九)解决不如实进行排污申报核定、不依法足额征收解缴排污费问题。对没有按照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不如实申报核定排污量,不依法足额征收解缴排污费的单位和个人,要认真进行查处,并依法追缴排污费上缴国库。
四、时间安排
(一)准备动员阶段
各地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制定行动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各省辖市将专项行动准备情况上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摸底阶段(7月1日―7月31日)
各地对辖区内重点问题和2003年以来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深入检查,对群众举报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在此基础上确定挂牌督办名单。挂牌督办名单、自查自纠情况及专项行动阶段性总结于7月底前上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全面整治阶段(8月1日―10月31日)
各地组织有关部门对清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做到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到位,对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到位,对失职渎职的相关部门及人员和违法违规的国有企业及有关人员追究责任到位。各地将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和挂牌督办问题整改情况于9月10日前上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在此期间,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地的整治情况进行督查或暗查,重点督办淮河和太湖流域工业污染源整治问题,督查结果将予以通报。同时,公开查处一批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公开处理一批责任人。
(四)总结考核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
各地认真总结环保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05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环保专项行动三年工作总结》,于11月20日前上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一次“回头看”,巩固工作成果。
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省辖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考核。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加大环境执法力度,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保障群众健康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继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列入工作计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环保专项行动具体方案,明确工作思路和重点,分解落实工作责任,推动环保“十五”目标的顺利完成。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建设、公安、国土资源、卫生等有关部门参与专项行动。要落实专门工作经费,保障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检查考核,促进工作落实。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从组织领导、案件督办、污染反弹控制、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等方面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此项考核一并纳入各地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考核范围。省七部门研究制定专项行动考核办法和考核评分细则。各省辖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对所辖县(市、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保证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并取得实效。
(三)建立工作机制,形成部门合力。建立健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通报和信息反馈制度,落实各部门的责任,切实加强部门联动,整合执法资源,提高联合执法效能,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期间,各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坚持例会制度,在专项行动期间的每个阶段应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总结阶段工作情况,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四)查处大案要案,严肃责任追究。要重点查处屡查屡犯、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环境违法企业,同时对包庇、袒护违法排污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行政不作为、监管不到位的有关责任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五)广泛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意义,营造震慑违法、鼓励守法的浓厚氛围。制订并落实阶段性新闻报道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和跟踪报道,公开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违法企业。
(六)加强情况调度,保障信息畅通。各市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调度和报送工作,每周向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进展情况,每周编印一期环保专项行动简报,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及时上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市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定期通报,并上报国家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七)实行标本兼治,完善长效管理。
1.建立和完善政府环境质量负责制考核制度,落实地方政府环境执法监督责任。建立政府执行环保法律责任的监督、考核体系,制定环境管理行政稽查办法,制定实施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2.积极推进治污设施的社会化运营及工业污染源监控自动化工作。在违法排污问题的整改过程中,尤其在太湖、淮河和长江流域等地区不能稳定达标工业污染源的整治中,要将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实行污染治理设施社会化运营作为重要措施,提高环境监管的水平和效能。
3.建立和完善企业环境行为自我约束制度。在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的同时,要按照预防为主、疏堵结合的原则,加强引导和教育,提高企业自觉守法意识。推行企业环境行为定期公布制度、企业环保监督员制度,积极引导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从源头控制污染。
4.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制度。畅通“12369”环保举报热线,引导群众广泛参与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逐步建立公众监督制度、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保障群众的环境知情权、监督权。聘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代表为环保监督员,集中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整治和严厉打击各种环境违法行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00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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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意见》的通知(鲁政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
《关于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7〕23号
(2007年3月29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建设厅、环保局、监察厅《关于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意见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山东省经贸委 山东省建设厅
山东省环保局 山东省监察厅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加强工业用地供应管理,现就我省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意义与原则
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土地使用制度和管理方式的重大改革,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有利于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有利于规范土地出让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严禁以行政手段先行确定土地使用者、使用方式和土地价格等。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原则。按照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优化产业布局的原则,在产业准入、土地供应计划等方面,确保对推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具有重大作用的项目用地需求。严禁向国家产业政策禁止类、淘汰类项目供地,从严控制限制类工业项目用地。
(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工业用地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集约用地控制标准,在产业选择、投资强度、开发利用强度等方面严格把关,引导产业集聚,基础设施资源共享,促进规模化、集约化产业的形成。鼓励建设工业标准厂房、多层厂房。
(三)依法用地的原则。工业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涉及农用地转用、征收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手续。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工业用地供应计划、地块出让、供地结果等信息要充分披露,接受社会监督。土地出让条件要充分体现公平竞争,不得人为设置有悖公平竞争的限制性条件。
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
(一)编制工业用地供应计划。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计划以及土地市场供求状况、城镇土地集约利用程度等,编制工业用地供应计划,落实供地数量、供地结构及供地区域范围,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地应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站、当地政府网站、当地土地有形市场以及其他媒体等,及时将工业用地供应计划信息向社会公布。纳入工业用地供应计划的土地,经依法转用征收或收回收购后,有步骤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二)用地预申请。各地可以建立用地预申请制度,在工业用地供应信息公布后,可以由意向用地者提出用地预申请,并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和土地使用条件,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据此合理安排工业用地出让的规模、结构、布局等,适时组织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并通知符合条件的预申请单位或个人参加。
(三)组织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经贸、规划、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拟订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出让方案要对拟出让的地块设定土地使用综合条件,发展改革、经贸、国土资源、规划、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行业准入条件、集约用地控制标准、规划条件及附图、环境保护指标等提出明确要求。出让方案按照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权限依法报经批准后,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并与竞得土地者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发出《中标通知书》。
(四)办理项目立项、规划、环评等相关手续。用地者竞得土地使用权后,凭《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到发展改革、经贸、规划、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工业项目立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有关报批手续,报批手续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由国家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立项的工业项目,报批手续在12个月内完成;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由省发展改革、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立项的工业项目,报批手续在9个月内完成;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由市、县发展改革、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立项的工业项目,报批手续在6个月内完成。
(五)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建设项目立项、规划、环境评价等有关报批手续办完后,用地者到市、县有关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缴纳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完相关报批手续的,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另行处置拟出让的土地。
(六)公示工业用地供应结果。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l0个工作日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土地出让结果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站、当地政府网站、当地土地有形市场以及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工业用地开发利用监督管理
加强对工业用地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管。要严格工业用地出让合同管理,规范界定出让土地的权利义务,对工业项目开竣工期限、投资强度、利用强度、闲置标准、转让条件、违约
责任和赔偿标准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加强土地供后监管,建立土地开发利用动态监管机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出让合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减少土地低效利用和隐性浪费现象的发生。对构成闲置的工业用地,要依法征收闲置费直至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严禁炒卖土地。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贸、建设、规划、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强化对工业建设用地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违规违约的,要依法追究责任。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项目、用地规模较大的项目进行重点抽查。
四、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各级、各部门要切实统一思想,严肃纪律,确保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顺利推进。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工作力度,加快配套改革。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理顺工作关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抓好责任落实。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贸、建设、规划、环境保护、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各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等相关部门反映。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厅要定期组织对工业用地招标拍卖出让工作情况的专项执法监察,对违规、违纪供应工业用地的,要严肃查处,依法追究责任。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下发前已办理项目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划定点手续,或者市、县政府已经签订工业项目协议,并在2006年12月31日前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手续的工业用地,可以协议方式出让,但出让地价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的规定执行。此类用地须严格控制,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工业用地租赁,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五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
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7〕38号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证金的缴存
第三章
保证金的退还和使用
第四章
保证金的监管
第五章
附 则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制定的《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省国土资源厅 省财政厅 省环保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矿山企业认真履行保护和治理恢复矿山环境的义务,有效治理矿山开采引发和加剧的地质灾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为保证矿山企业在采矿过程中、闭坑或者停办、关闭时做好矿山地质灾害和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工作而缴存的抵押金。
第三条
保证金按照矿山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由矿山企业在地方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保证金帐户,并按规定使用资金。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矿山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缴存保证金。
第四条
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原则: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诱发,谁治理。
第二章
保证金的缴存
第五条 保证金实行一次性缴存和缴存制度。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在3年以下(含3年)的,一次性全额缴存保证金;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超过3年的,按分期缴存。
保证金计入矿山企业成本,有关会计核算问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六条
保证金缴存数额按照矿山企业核定的矿山设计开采规模、年限,由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核定下达,保证金按以下标准计算:
年缴存额=基价×开采影响系数×矿山设计开采规模。
缴存总额=年缴存额×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矿山企业缴存额不足5万元的,按5万元缴存。在银行缴存保证金达到1亿元的矿山企业,可不再缴存保证金。
第七条
新申请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办理采矿许可证登记时,应向国土资源部门递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并提交在财政部门指定银行缴存保证金的凭证。
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办理矿山年检手续时,应按本办法规定递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和已缴存保证金的凭证。
申请延续登记的矿山企业,应按新申请的采矿许可证年限、规模,重新核定缴存数额。已缴存的保证金继续收存。
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的,凭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变更登记,到矿区所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备案,并继续缴存保证金。已缴存的保证金及利息应转入新的矿山企业继续收存。
第八条 保证金实行属地缴存制度。保证金按采矿许可证登记发证权限,由矿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监督缴存。
国土资源部、省和市(州、地)登记发证的,由矿区所在地的市(州、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缴存;县(市、区)登记发证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缴存。矿区范围跨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委托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缴存。
第九条
保证金由矿山企业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开设保证金帐户,按照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的核定通知,1个月内将保证金一次性存入保证金帐户。
各市(州、地)财政部门指定一家银行负责本地区内矿山企业缴存保证金的代理,并共同制定保证金专户监管办法。县级财政部门指定该银行在本地的一家代理网点负责本地保证金的代理。
第三章
保证金的退还和使用
第十条
矿山企业应根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制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间、期满及矿山停办、关闭时,对矿区分阶段实施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应经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环保部门组织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保证金实行退还结算制度。矿山企业履行完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后,保证金(含利息)全部退还矿山企业。
(一)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以下的矿山,可在有效期满时,一次性对矿山环境实施治理恢复。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超过3年的矿山,应根据矿山开采过程中出现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塌陷、地面沉降、地表开裂、地表水地下水枯竭与污染、侵占农田与污染、废矿渣堆放、生态环境破坏等矿山环境问题,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实施分期治理恢复。
(二)完成治理恢复工程的矿山企业,可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工程验收,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合格并经3年检验无问题的,一次性返还矿山企业全部保证金(含利息)。对实施分期治理恢复工程的,应将拟实施阶段的治理方案报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审查,审查合格后可开展治理工作。阶段治理工程结束,并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合格后,保证金可按审定的治理方案确定的费用退还,但退还额度不超过已缴纳总额的50%,不足部分由矿山企业承担。
(三)矿山企业依法关闭、破产、停办或者转为其他行业的,在没有履行完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时,保证金(含利息)不能退还。经国土资源、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支取保证金用于矿山环境治理恢复。
第十二条
治理恢复工程未完成或未达到要求的,国土资源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治理或重新治理。矿山企业拒不治理或不重新治理,或经治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资金从保证金中支出。治理资金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向代理银行下达支付通知,按有关财务规定办理支付手续。对所缴保证金不足以支出治理费用的,其不足部分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向矿山企业追缴。
第十三条
保证金实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使用制度。
对引发和加剧矿山地质灾害,危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矿山企业应立即实施减灾治理工程。对不予治理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治理,费用从该矿山企业缴存的保证金中支出,保证金不足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向矿山企业追缴。
第四章
保证金的监管
第十四条
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缴存的保证金进行监管。
第十五条
保证金应由代理银行按户独立建帐,独立核算,准确反映保证金的运用情况及结果。
第十六条
保证金的缴存、退还、支出必须经监管的财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代理银行才能存取保证金。
第十七条
保证金的缴存、使用、管理有关情况实行逐级统计上报制度,各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每年年初第1个月内将上本地保证金的缴存、使用、管理有关情况报上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
代理银行应在终了15日内及时向各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供保证金的缴存、使用、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采用任何方式挪用保证金。监管部门、代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有挪用保证金等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为对保证金的缴存和使用实行统一的监管,本办法颁发前,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保证金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和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煤矿企业暂不缴存保证金,待全省煤矿企业整合后另行确定。
附件1:
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标准
缴存基价开采影响系数矿种标准(元/矿石吨)露采系数坑采深度(m)坑采系数煤矿5.0磷矿4.0金3.0(元/克)锰矿3.0 铝土矿2.0建筑用砂石0.5(元/m3)其它矿1.5 5.0H≤504.050<H≤1002.5100<H≤5002.0H>5001.5年缴存额(万元/年)=基价x开采影响系数x矿山设计开采规模缴存总额(万元)=年缴存额x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注:矿山坑采深度是指矿产资源采掘面的平均高程与矿区地面的平均高度之差。金矿按照金的产量进行计算,砂石按照开采体积计算。
附件2:
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退还)核定通知书
X X X国土资环核[200 ] 号
矿山企业或采矿权人名称:
法人代表:
矿区所在地:
开采矿种:
设计开采规模:万吨,缴存基价:元,开采影响系数:核定缴存(退还)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万元。
根据《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你单位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已核定,请于年月日到银行办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退还)手续。
×××国土资源局(分局)×××财政局(分局)
盖章 盖章
年月日
经办人: 经办人:
四联复写:第一联交矿山企业或采矿权人,第二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留存,第三联财政部门留存,第四联交代理银行。附件3:
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使用审批通知书
X X X国土资环支[200 ] 号
矿山企业或采矿权人名称:
法人代表:
矿区所在地:
开采矿种:
设计开采规模:万吨,缴存基价:元,开采影响系数:缴存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余额万元。
根据《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履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经批准支取该矿山企业或采矿权人缴存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万元。
X X X国土源局(分局)X X X财政局(分局)
盖章 盖章
年月日
经办人: 经办人:
四联复写:第一联交矿山企业或采矿叔人,第二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留存,第三联财政部门留存,第四联交代理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