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1号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已经2004年9月13日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1]总 理: 温家宝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突出保护单位内部人员的人身安全,单位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第六条 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七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是:
(一)有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
(二)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
(三)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第八条 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门卫、值班、巡查制度;
(二)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五)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
(六)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
(七)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八)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武器弹药的单位,还应当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九)其他有关的治安保卫制度。
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第九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
第十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根据需要,检查进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
(三)在单位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隐患整改记录;
(四)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五)督促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二条 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应当遵守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第十三条 关系全国或者所在地区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单位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范围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二)机场、港口、大型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
(三)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
(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
(六)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
(七)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
(八)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九)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
(十)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
(十一)其他需要列为治安保卫重点的单位。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遵守本条例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一般规定和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
第十五条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
(二)检查、指导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三)接到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第十七条 对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因履行治安保卫职责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评定伤残、批准烈士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十九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赔偿后,有权责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侵权的治安保卫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的费用;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侵权的治安保卫人员,单位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治安保卫人员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受单位负责人指使、胁迫的,对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接到单位报警后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遭受损失,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机关、团体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高等学校治安保卫工作的具体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关于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若干意见(范文模版)
关于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安部《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山东省公安厅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就机场公安局开展内保单位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单位的认定
《条例》中的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具体案件办理中,确定一个组织属于单位的关键是其是否能够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上述“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经营规模较大、雇工8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视作为单位。
二、治安隐患的认定及法律依据
《条例》、《规定》中的“治安隐患”是指单位违反《条例》的违法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及对应《条例》规定如下:
(一)未建立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违反《条例》第五条);
(二)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违反《条例》第七条第一项);
(三)未设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违反《条例》第七条第一项);
(四)未根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人员(违反《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五)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未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违反《条例》第九条);
(六)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未履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责(违反《条例》第十一条);
(七)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措施(违反《条例》第七条第一项);
(八)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未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违反《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九)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确定本单位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违反《条例》第十四条);
(十)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违反《条例》第十五条);
(十一)管理措施不落实,致使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违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严重,治安问题突出(违反《条例》第十二条)。
三、监督检查的执法依据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山东省公安厅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有关规定
四、监督检查的流程
每一次安全检查就是一次办理行政案件的过程,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办理,每一步都有时限要求,都要落实法律文书。
(一)检查
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民警共同进行,民警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定期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其他单位的定期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二)填写《机场公安局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监督检查情况记录簿》(以下简称《记录簿》)或制作《检查笔录》
检查时应当在《记录簿》(重点内保单位、重点要害部位使用)或《检查笔录》中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检查发现的治安隐患,并交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核对签名。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对记录有异议应当允许其说明,确实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予以更正或者补充;拒绝签名的,检查民警应当在《记录簿》或《检查笔录》上注明。必要时,对检查发现的治安隐患可以拍照、录像、采集证人证言,作为证据保存。
《记录簿》或《检查笔录》的内容:①以何种形式检查;②检查什么部位;③有何隐患;④违背何种规定;⑤有何后果;⑥应如何整改;⑦整改期限;⑧整改期间的临时保卫措施。《检查笔录》不必采取问答式,在必要情况下,可使用传唤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制作询问笔录,采集证人证言。
(三)当场改正
检查完毕后,被检查单位存在治安隐患的,但是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以当场改正的,且被检查单位愿意当场改正的,民警可以口头责令其当场改正,并将有关情况记录于《记录簿》或《检查笔录》。
(四)责令整改
检查完毕后,被检查单位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当场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和警告的决定,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交由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接收。如不宜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依法调查、取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公安机关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和警告的决定,并自检查完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警告)送达被检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应详细列明具体隐患、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制作《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时要并处警告(对单位),同时应当考虑治安隐患整改的难易程度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整改期限和整改方式。整改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应当自检查完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检查单位。单位在整改治安隐患期间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五)传唤
督促改正违反《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行为、整改治安隐患或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需要可以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传唤有关责任人员。
(六)指导整改
对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限期内整改完毕的,单位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前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延期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公安机关应当跟踪监督单位整改隐患过程,并要求其在整改期间加强安全防范工作,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确保安全。
(七)复查
对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整改期限届满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自复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复查意见书告知书》。如单位在规定整改期限届满前,认为已将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同意延期整改的治安隐患提前整改完毕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提前复查治安隐患整改情况的申请,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单位申请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自复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复查意见告知书》。
(八)协调解决和通报
根据《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十条规定:“由于客观原因致使治安隐患整改情况难以达到规定要求,并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通报单位上一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对无正当理由致使整改情况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按逾期不整改治安隐患依法处理,并可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公安机关的职责就是指导督促整改隐患,就要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进行联系协调,帮助企业落实整改。
五、处罚
对违反《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行为实施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
(一)简易程序
对发现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治安隐患且违法事实确凿的,可以当场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和警告决定。同时,制作《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交付该单位,并交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姓名、日期。
(二)一般程序
1、对发现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治安隐患,但不宜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或者单位涉嫌违反《条例》规定需要调查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受案调查。经调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检查完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交由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姓名、日期。
2、公安机关对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和警告决定的,除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外,还应当制作和收集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
(1)《机场公安局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监督检查情况记录簿》(共三联);
(2)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以及单位其他合法证照复印件;
(3)当事人身份材料、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等;
(4)证明单位存在治安隐患的其他证据材料和依法收集的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对单位作出处罚的,相关法律文书应交由被处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如因特殊原因,法人代表人不能签字的,其可以委托其他单位负责人代为签收,但是法人代表人必须出具相应的书面委托函进行说明,并附本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告知
根据法律规定,对个人处2000元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告知被处罚单位和个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被处罚单位和个人要求听证,并符合听证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当然听证会不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同时,因为行使了行政处罚,对处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四)送达
送达法律文书,应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和该法人、组织负责受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公安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代收人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其余送达方式可参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适用。
六、处罚的权限及标准
(一)对各派出所管辖的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需处警告处罚的,可以经各派出所领导审批后以派出所名义作出;对需处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公安局授权各派出所领导审批,并以公安局直属分局名义作出处罚决定。
(二)对空防保卫支队和各派出所管辖的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经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以及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公私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和《规定》第十二条处罚标准作出罚款决定。
(三)需对单位和个人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的,由派出所会公安局空防保卫支队、法制部门共同研究协商具体的处理意见。
山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
第三篇:如何抓好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临近年底,做好各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尤其是做好关系国家安全、国计民生、重大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点单位的内部保卫工作,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要做好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首先必须明确其含义。从公安工作传统意义讲,习惯上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称为内部单位,内部单位种类,数量繁多,性质各不相同,范围广泛,基本上包括了社会主义经济,文化建设的各行各业,机关包括党和国家首脑机关及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团体机关有工会、青年团、妇联。企业有基建建设、国防建设,军工、能源、金融、财贸、交通、邮政、化工、水产等部门及下属企业。事业单位有院校、科研、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艺、体育、卫生等部门。内部治安特点有6个方面:一是国家秘密集中;二是要害单位、部位多;三是精神、物质、财富集中:四是危险物品多;五是建设工程多;六是社会治安关联性强。内部单位与社会面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与渗透的,内部单位既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也是三资、民营、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既有集中于城市、县城,也有分散于野外、偏地、流动性较大文秘杂烩网的单位,它是整个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内保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整个社会治安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和作用。可以说,没有内部单位的稳定,就没有整个社会治安秩序的安定和政治稳定,这就要求内保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结合单位自身的特点,针对不同情况,利用各种手段和方法,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内部治安防范工作。
如何抓好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一是要有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这是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基本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做好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基本条件和基本要求。二是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工作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这就要求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规则,无规矩不成方圆,执行规章不留人情、不留时间、不留面子、不留死角、不留隐患。三是单位范围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治安隐患是伴随着人们生产生活过程而存在的不易被人发现的潜在危险。治安问题是治安保卫工作中发现或者暴露出来的问题,能够及时消除隐患,解决问题,也完成治安保卫工作目标。治安案件和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出现时,单位负责人和保卫部门,及时发现及早保护现场,及快采取措施,及速向公安机关报告。
做好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保卫人员强化职责。一是要开展治安防范教育,落实单位内部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二是要检查和登记出入本单位的人员、车辆、物品、来访人员登记,不是来信来访登记簿放在门卫登记,而是自己单位可视情设立来人登记,一式二份。三是要进行治安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隐患整改记录。www.巡逻:有联合巡逻、执勤巡逻、白天、夜间、堵口、蹲点、守候、现场、临时巡逻等。有隐患、有检查、有值班、有巡逻均必须在档案上反映时间、地点、人物、事由、经过、结果的记录。四是要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报警,并采取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违法行为:如有内部人员侵害、外部人员入侵行为、有历史遗留问题、行政决定结论不满、家庭矛盾、社会恶心。对发现案件的现场、动态、时间、事由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同时采取设警卫、设标记、设地域保护现场。五是要督促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修。(
第四篇: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突出保护单位内部人员的人身安全,单位不得以经济利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督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督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了解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第六条 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置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七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是:
(一)有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
(二)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
(三)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第八条 单位制定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门卫、值班、巡查制度;
(二)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五)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
(六)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
(七)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八)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武器弹药的单位,还应当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九)其他有关的治安保卫制度。
单位指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第九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
第十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根据需要,检查进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
(三)在单位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纪录;
(四)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制定发生在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察、处置工作;
(五)督促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二条 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应当遵守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第十三条 关系全国或者所在地区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单位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范围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二)机场、港口、大型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
(三)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
(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
(六)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
(七)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
(八)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九)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试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单位;
(十)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
(十一)其他需要列为治安保卫重点的单位。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遵守本条例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一般规定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分,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重要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
第十五条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指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
(二)检查、指导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三)接到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第十七条 对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关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因履行治安保卫职责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评定伤残、批准烈士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十九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共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共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赔偿后,有权责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侵权的治安保卫人员,单位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治安保卫人员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属于受单位负责人指使、胁迫的,对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接到单位报警后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遭受损失,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机关、团体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高等学校治安保卫工作的具体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企事业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总结
企事业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总结范文
今年以来,我××(公司、厂、局机关、委机关等,下同)在上级有关部门的领导、帮助和支持下,坚持以“以防为主、防治结合”为方针,以“为生产经营(或单位工作)服务、为职工生活服务”为宗旨,狠抓了治安保卫工作,确保了××稳定,保证了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秩序和人员、财产的安全。现将我××的安全保卫工作情况简要总结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治安保卫工作对于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经营秩序,保护企业(国有)财产,推动经济发展,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只有搞好保卫工作,企业(单位)一切工作才能有序的进行。我××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专门成立了保卫工作领导小组,由一把手任组长,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为搞好治安保卫工作提供了保证。
二、落实措施,主动控制
在安全保卫工作上,我们始终坚持“预防为主、主动控制、措施有效、工作扎实”的原则,在具体工作中着重落实了以下工作措施:
一是落实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根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要求,确立了各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人;对各要害部位确立了要害部位负责人、要害部位责任人、要害部位保卫责任人。从而使各自职责更加明确、责任分明。
二是建立超前防范体系。建立健全外来人员登记管理制度、摩托车、自行车出入牌证管理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对外来人员和车辆做好管理,防止各类被盗案件发生。
三是实行要害部位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设立专门的值班室,每晚有专人值班,配备值班电话,并由一名单位领导带班。
四是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工作中本着重心下移,措施前移的的原则有效的化解了各类不安全因素,保证了××的安全稳定。
五是加强日常车辆管理。严格落实车辆管理制度,加强对车队驾驶员的培训学习,强化车辆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杜绝了公车私用和非驾驶员驾车等违规、违章行为的发生。
三、抓好结合,确保效果
为确保安全保卫工作取得实效,我们着重抓了“四个结合”:
1、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创建平安企业结合起来。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是综合治理与平安创建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综治工作中我们既抓综治与平安创建,又抓安全保卫,以安全保卫促进综治与平安创建不断向前发展。同时,做到安全保卫工作与综治与平安创建工作同检查,同评比,同总结。在综治检查中,把安全保卫防范措施的落实作为重点检查内容,通过检查,及时将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提高单位的自防能力。
2、与普法依法治企结合起来。一是通过普法宣讲、举办法制培训班等形式,对干部职工进行治安防范教育培训,提高干部职工队伍的治安防范能力。二是按照“普治并举,重在治理”的方针,以健全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为着力点,突出建章立制,使××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走上了正轨化、制度化的道路。今年以来,我们重新修订和健全了内部安全保卫制度、消防管理制度、驾驶员车辆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还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灭火预案、应急疏散预案等,并于×月×日进行了实际演练。
3、与落实“三防”措施结合起来。“三防”措施是安全保卫工作中的一项重要防范措施之一,我们在健全人防、物防的同时,重点突出了技防。××相继在办公大楼、财务室、仓库(车间)等重要部位,安装了电子报警系统和电视监控,在办公大楼和库房(生产车间)内安装了消防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淋设施。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为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总之,我××在治安保卫方面作了一些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由于受某些客观因素的制约,有些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我们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大措施,不断开拓保卫工作的新思路,提高保卫队伍的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使××治安保卫工作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