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
河南省郑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名单
和应具备条件
郑州市具备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河南鑫苑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振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美景置业有限公司、郑州中方园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郑州市江山房地产有限公司、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
河南省内具备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还有中房集团平顶山房地产开发公司、河南万正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洛阳中泰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中房集团新乡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河南常绿集团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广厦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万家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10年8月2日公示,建办受理函[2010]35号,关于对北京奥林匹克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等37家企业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审查结果的公示,河南省郑州市评审合格的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有:河南豫发置业有限公司。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10年11月15日的公告,关于河南老街坊置业等65家企业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审查结果的公示(建办受理函[2010]50号),该批河南省郑州市评审合格的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有:郑州亚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老街坊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升龙置业有限公司、郑州绿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正弘
而河南省内通过的一级资质还有濮阳市华龙经济开发有限公司。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具备条件如下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二篇: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和二级资质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和二级资质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三篇: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怎么办理
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怎么办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分为一、二、三、四级资质和暂定资质。其中一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二级及以下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和《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陕建房〔2000〕11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暂定几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具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具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材料目录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2.房地产发企业原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原件。如已被原发证机关收回,也须提交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企业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审计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复印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件复印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
称证件复印件,都需加盖单位公章;
7.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计划批准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原件收存单位公章);
9.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主管部门公章和单位公章);
10.《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加盖单位公章),及执行情况报告。
第四篇: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应具备的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应具备的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应具备的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四)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五)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六)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七)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八)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4)企业章程;
(5)企业验资报告(原件或扫描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和上及上月财务报表(原件或扫描件);
(6)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复印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书扫描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扫描件;
(7)企业近3年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批复、计划任务、规划许可证、国土使用证和施工许可证等批准文件扫描件;
(8)企业近3年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房地产开发累计投资的正式发票(原件或扫描件并加盖原件收存单位公章);
(9)企业近3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主管部门公章);
(10)《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及执行情况报告。以上材料均需以A4纸制作,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查人员。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不予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申请人条件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规定。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时限:4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初审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建设部。
对初审不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第五篇: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
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暂定资质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9条;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8条、第9条;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6条、第7条、第11条;
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下放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限的通知》(冀建法[2008]502号)。
二、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进行审查;
3、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4、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将准予许可的决定以及与法定许可条件、标准相对应的申请人信息报省建设厅备案。
三、行政许可条件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4]第3号)、《河北省建设厅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建房[2006]225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暂定资
质申报条件为:
(一)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人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4、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开工建设;
5、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6、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持有会计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 人,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1人;
7、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8、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10、企业名称须符合国家工商管理总局颁发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须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或“房地产开发”、“房地产”。
(二)暂定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2、注册资本中无国有和集体资本;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4、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持有会计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 人,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1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6、企业名称须符合国家工商管理总局颁发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须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或“房地产开发”、“房地产”。
申请资质延续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申请。对有不良经营行为记录的企业,一年内不受理其资质升级的申请。
四、申请材料目录
(一)新设立企业申请暂定资质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注册地在设区市的企业填报3份,注册地在县、市的企业填报4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3、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4、验资证明(验资基准日4个月内有效);验资证明过期失效的,须提供开户银行的存款证明;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明;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提供托管档案的人才交流中心(市场)出具的有关职称等情况的证明、身份证明、职称或执业资格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6、经营场所的证明。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租赁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二)申请核定四级资质(四级、暂定资质延续)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注册地在设区市的企业填报3份,注册地在县的企业填报4份);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4、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5、上财务会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股东或者注册资本变更的,需要提供验资报告;
6、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明,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提供托管档案的人才交流中心(市场)出具的有关职称等情况的证明、身份证明、职称或执业资格证、劳动合同及养老保险凭证(4个月内有效);
7、经营场所的证明。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租赁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8、经营业绩的证明。按项目组卷,提供与申报资质等级相符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绩。业绩材料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文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经营业绩材料的建设单位名称与公司名称不一致的,要附公司名称变更的证明;
9、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部门或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公章、公司印章);
10、《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的报告;
11、企业注册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诚信经营情况的证明。
(三)申请变更登记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注册地在设区市的企业填报3份,注册地在县的企业填报4份);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4、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5、拟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股东或注册资本变更的,需要提供验资报告。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企业同时申请变更登记的,只需提供一套申报材料,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申报材料中附拟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四、行政许可时限
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