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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

2007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



第一篇:2007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城[2007]277号

【发布日期】2007-12-04

【生效日期】2007-12-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

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

(建城[2007]27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海南省、北京市、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管理与监督,我部制定了《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城市建设司联系。

附件: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四日

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管理与监督,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实施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的信息报告、核查、评估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是指设市城市(含区)、县城集中(公共)污水处理厂(站)(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污泥处置及管网、涵渠、泵站等设施。

第三条 建设部负责《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平台建设,负责全国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和运营的信息分析、总体评估和通报工作,对各地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专项督察。

建设部信息中心负责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和升级,以及上报信息汇总分析和用户服务等工作。

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城镇污水处理的信息报告的督促、核查工作,并利用信息系统对本地地区城镇污水处理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

各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建设(城市排水)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建设信息的统计、整理和上报,以及污水处理运营信息报告的核实和督促工作。

第四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的信息报告、核查、评估等工作应当坚持全面覆盖、责任明确、上下联动、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信息准确、渠道畅通、报送及时、核查规范、评估科学、调控有力。

第五条 信息系统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在建项目信息。重点报告在建项目设计规模、工艺类型、设计水质、建设进度、累计完成投资等情况。

(二)已投入运营项目信息。基本信息包括污水处理厂基本情况、建设运营方式、工艺类型、污水处理费标准等。运行信息包括实际处理水量、进出水水质、污泥产生量、再生水利用量、用电量、运行天数等。

(三)根据各地信息数据,建设部对全国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运行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评估。

第六条 城镇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在建项目信息的报告。在建项目建设信息为季报,于每季度10日前报送上季度的信息。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负责已投入运行项目信息的报告工作。项目运行信息为月报,于每月10日前报送上个月的信息。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应于每月15日前,完成对报送信息的核准工作,并在每年的7月20日和1月20日前,分别完成本地区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半年度和全年度评估上报工作。

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和运营信息报告的具体格式、内容,按照《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系统说明》执行。

建设部信息中心负责对上报信息进行汇总分析。

第七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城镇污水处理项目运营单位应落实责任,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告工作。要按照“谁填报,谁负责;谁主管,谁落实”的原则,确保上报信息的及时、全面、准确。

建设部信息中心应做好系统维护,及时解决系统使用中出现的问题,提高系统使用效率。

第八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信息的核查,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对信息中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督查,限期整改。

对污水处理的水质、水量要进行重点核查。各设市城市和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或委托具备计量认证资格的监测机构,同时按规定采用在线监测设备对已投运项目的进、出水水质和处理水量进行检测和计量,核实运营单位上报的数据,核查结果将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建设部将根据国家总体部署和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实施全国范围的或重点地区、重点流域的城镇污水处理专项检查。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核查工作制度,完善核查工作体系,并根据各地工作进展和国家要求组织对本区内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各地应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在线监测系统建设,逐步实行远程实时监测和核查。

第十条 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组织城镇污水处理行业的交流和检查,开展运营单位绩效评价工作,建立行业自律和激励机制。

第十一条 及时充实、调整国家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专家库,发挥专家才智,搞好信息核查、技术指导。

第十二条 在信息报告、核查的基础上,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及时做出全面评估。

评估的内容包括:根据规划,评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度、资金到位、政策落实等情况;根据国家规范、标准,评估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质量和效益。通过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对策。

第十三条 主要评估指标包括:

(一)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成率:指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项目的数量/本辖区内规划确定的应建项目数量;同时对各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总体情况

进行评估,并对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情况进行专项评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城市、县为评估单位。

(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指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总量/城镇污水排放总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市城市、县城为评估单位。

(三)主要污染物消减率:指(污水处理厂实际进水主要污染物平均浓度—污水处理厂实际出水主要污染物平均浓度)/进水污染物平均浓度;同时评估污水处理厂对主要污染物的削减量。以污水处理厂为评估单位。

(四)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指污水处理厂实际平均日处理水量/设计规模。以污水处理厂为评估单位。

(五)出水水质达标率:指污水处理厂每月(或全年)出水水质达标天数/每月(或全年)正常运行天数。出水水质标准,以经过批准(或核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复中确定的项目设计标准为依据。以污水处理厂为评估单位。

第十四条 通过评估,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重点流域、重点地区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情况进行排序;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做出简要绩效评价;对工作中出现的先进典型进行总结,对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五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情况评估结论每半年通报一次。

根据通报,各级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做出分析与说明,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做出报告。

第十六条 建设部将评估情况及时与国家相关部门沟通,评估结论将作为国家对城镇污水处理项目支持的依据。对项目建设进度快、质量好、运营效率高、减排效果显著的项目,建设部将建议相关部门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鼓励。

第十七条 存在以下问题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必要时可向责任单位下发整改通知,限期进行整改。

(一)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进度慢,城镇污水处理率低、污水处理费不能及时足额拨付的市、县。

(二)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负荷率、达标率低的,或者不按照本办法要求及时、准确报送数据或谎报、瞒报数据的污水处理运营单位。

第十八条 直接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对整改通知进行专门研究,拿出具体措施和意见,并将整改情况向通知发出单位做出书面汇报。

对问题突出的地区或项目,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专项督察。

第十九条 对于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会同监察等部门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施行。

第二篇: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

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

摘要: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加强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管理与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了《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管理与监督,落实节能

减排目标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实施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的信息报告、核查、评估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是指设市城市(含区)、县城生活垃圾填埋场、堆肥厂、焚烧处理厂及其他处理方式的处理(场)(以下简称“生活垃圾处理厂”)及生活垃圾中转站。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平台建设,负责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和运营的信息分析、总体评估和通报工作,对各地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专项督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负责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和升级,以及上报信

息汇总分析和用户服务等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的信息报告的督促、核查工作,并利用信息系统对本地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

各城市和县人民政府的住房城乡建设(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建设信息的统计、整理和上报,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运营信息报

告的核实和督促工作。

第四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的信息报告、核查、评估等工作应当坚持全面覆盖、责任明确、上下联动、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信息准确、渠道畅通、报送及时、核查规范、评估科学、调控有力。

第五条 信息系统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重点报告城镇生活垃圾厂数量、生活垃圾转运站数量、生活垃圾清运量、处理量、处理方式、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和运营投入

等情况。

(二)规划、在建项目信息。重点报告规划项目规模、规划投资、进度以及已开工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处理方式、建设进度等情况。

(三)已投入运营项目信息。基本信息包括生活垃圾处理厂基本情况、处理方式、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等。运行信息包括垃圾处理量、渗滤液处理量、运行

天数、运行成本等。

第六条 城镇住房城乡建设(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和在建项目信息的报告。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为月报,于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的信息,在建项目建设信息为季报,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报送上季度的信息。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负责已投入运行项目信息的报告工作。项目运行信息为月报,于每月10日前报送上个月的信息。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月15日前,完成对报送信息的核准工作,并在每年的7月20日和1月20日前,分别完成本地区内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半和全评估上报工作。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和运营信息报告的具体格式、内容,按照《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说明书》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负责对上报信息进行汇总分析。

第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项目运营单位应落实责任,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告工作。要按照“谁填报,谁负责;谁主管,谁落实”的原则,确保上报信息的及时、全面、准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应做好系统维护,及时解决系统使用中出现的问

题,提高系统使用效率。

第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环卫)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信息的核查,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对信息中反映的问题及

时进行督查,限期整改。

对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进行重点核查。各设市城市和县住房城乡建设(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或委托具有认证资格的监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

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根据国家总体部署和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实施全国范围的或重点地区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专项检查。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环卫)主管部门应建立核查工作制度,完善核查工作体系,并根据各地工作进展和国家要求组织对本区内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

营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条 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组织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行业的交流和检查,开展运营单位绩效评价工作,建立行业自律和激励机制。

第十一条 在信息报告、核查的基础上,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

行情况及时做出全面评估。

评估的内容包括:根据规划,评估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进度、资金到位、政策落实等情况;根据国家规范、标准,评估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的质量和效益。通过评估,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对策。

第十二条 主要评估指标:

(一)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成率:指已建成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数量/本辖区内规划确定的应建项目数量;同时对各地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总体情况进行评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城市、县为评估单位。

(二)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厂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总量占城镇生活垃圾清运量的百分比。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城市、县

为评估单位。

(三)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的运行总经费(含固定资产折旧)以垃圾处理厂为评估单位。

(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收费金额占运行经费的比率。以城市、县为评估单位。

第十三条 通过评估,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重点流域、重点地区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情况进行排序;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做出简要绩效评价;对工作中出现的先进典型进行总结,对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

分析,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四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情况评估结论每半年通报一

次。

根据通报,各级地方住房城乡建设(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出分析与说

明,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做出报告。

第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评估情况及时与国家相关部门沟通,评估结论将作为国家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项目支持的依据。对项目建设进度快、质量好、运营效果好的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建议相关部门予以资金和技术支持。

第十六条 存在以下问题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必要时可向责任单位下发整改通知,限期进行整改。

(一)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进度慢,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低、生活垃圾处理费不能及时足额拨付的市、县。

(二)不按照本办法要求及时、准确报送数据或谎报、瞒报数据的生活垃圾

处理运营单位。

第十七条 直接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对整改通知进行专门研究,拿出具体措施和意见,并将整改情况向通知发出单位做出书面汇报。

对问题突出的地区或项目,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专项督察。

第十八条 对于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等部门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施行。

第三篇: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

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报告、核查

和评估办法》的通知

建城[2009]2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市政管委(市容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要求,加强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管理与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了《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与我部城市建设司联系。

附件: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管理与监督,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实施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的信息报告、核查、评估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是指设市城市(含区)、县城生活垃圾填埋场、堆肥厂、焚烧处理厂及其他处理方式的处理(场)(以下简称“生活垃圾处理厂”)及生活垃圾中转站。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平台建设,负责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和运营的信息分析、总体评估和通报工作,对各地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专项督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负责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和升级,以及上报信息汇总分析和用户服务等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的信息报告的督促、核查工作,并利用信息系统对本地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

各城市和县人民政府的住房城乡建设(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建设信息的统计、整理和上报,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运营信息报告的核实和督促工作。

第四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的信息报告、核查、评估等工作应当坚持全面覆盖、责任明确、上下联动、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信息准确、渠道畅通、报送及时、核查规范、评估科学、调控有力。

第五条 信息系统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重点报告城镇生活垃圾厂数量、生活垃圾转运站数量、生活垃圾清运量、处理量、处理方式、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和运营投入等情况。

(二)规划、在建项目信息。重点报告规划项目规模、规划投资、进度以及已开工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处理方式、建设进度等情况。

(三)已投入运营项目信息。基本信息包括生活垃圾处理厂基本情况、处理方式、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等。运行信息包括垃圾处理量、渗滤液处理量、运行天数、运行成本等。

第六条 城镇住房城乡建设(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和在建项目信息的报告。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为月报,于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的信息,在建项目建设信息为季报,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报送上季度的信息。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负责已投入运行项目信息的报告工作。项目运行信息为月报,于每月10日前报送上个月的信息。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月15日前,完成对报送信息的核准工作,并在每年的7月20日和1月20日前,分别完成本地区内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半和全评估上报工作。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和运营信息报告的具体格式、内容,按照《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说明书》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负责对上报信息进行汇总分析。

第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项目运营单位应落实责任,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告工作。要按照“谁填报,谁负责;谁主管,谁落实”的原则,确保上报信息的及时、全面、准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应做好系统维护,及时解决系统使用中出现的问题,提高系统使用效率。

第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环卫)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信息的核查,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对信息中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督查,限期整改。

对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进行重点核查。各设市城市和县住房城乡建设(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或委托具有认证资格的监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

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根据国家总体部署和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实施全国范围的或重点地区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专项检查。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环卫)主管部门应建立核查工作制度,完善核查工作体系,并根据各地工作进展和国家要求组织对本区内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条 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组织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行业的交流和检查,开展运营单位绩效评价工作,建立行业自律和激励机制。

第十一条 在信息报告、核查的基础上,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及时做出全面评估。

评估的内容包括:根据规划,评估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进度、资金到位、政策落实等情况;根据国家规范、标准,评估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的质量和效益。通过评估,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对策。

第十二条 主要评估指标:

(一)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成率:指已建成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数量/本辖区内规划确定的应建项目数量;同时对各地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总体情况进行评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城市、县为评估单位。

(二)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厂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总量占城镇生活垃圾清运量的百分比。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城市、县为评估单位。

(三)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的运行总经费(含固定资产折旧)以垃圾处理厂为评估单位。

(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收费金额占运行经费的比率。以城市、县为评估单位。

第十三条 通过评估,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重点流域、重点地区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情况进行排序;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做出简要绩效评价;对工作中出现的先进典型进行总结,对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四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情况评估结论每半年通报一次。

根据通报,各级地方住房城乡建设(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出分析与说明,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做出报告。

第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评估情况及时与国家相关部门沟通,评估结论将作为国家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项目支持的依据。对项目建设进度快、质量好、运营效果好的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建议相关部门予以资金和技术支持。

第十六条 存在以下问题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必要时可向责任单位下发整改通知,限期进行整改。

(一)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进度慢,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低、生活垃圾处理费不能及时足额拨付的市、县。

(二)不按照本办法要求及时、准确报送数据或谎报、瞒报数据的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

第十七条 直接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对整改通知进行专门研究,拿出具体措施和意见,并将整改情况向通知发出单位做出书面汇报。

对问题突出的地区或项目,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专项督察。

第十八条 对于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等部门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施行。

第四篇: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公司2014绩效排行

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公司2014绩效排

2014年绩效评比表彰名单

一类污水处理厂10家(≥40万吨/日):

1.郑州王新庄污水处理厂

2.莱特莱德污水处理设备公司

3.成都市污水处理厂

4.广州市猎德污水处理厂

5.天津纪庄子污水处理厂

6.上海石洞口污水处理厂

7.浙江绍兴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

8.南京市江心洲污水处理厂

9.天津东郊污水处理厂

10.重庆鸡冠石污水处理厂

二类污水处理厂16家(≥10万吨/日):

1.莱特莱德哈尔滨污水处理设备公司

2.广州西朗污水处理厂

3.郑州市五龙口污水处理厂

4.无锡市城北污水处理厂

5.北京酒仙桥污水处理厂

6.扬州市汤汪污水处理厂

第五篇:吉林省城镇污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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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镇污水处理

吉林省委、省政府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让松花江休养生息的各项政策措施,全力推进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的实施,规划的86个项目,已完成83个,今年底将全部完成。在国家2009年重点流域规划实施情况考核中,吉林省松花江流域被评为优秀,松花江休养生息初见成效。

“十一五”期间,全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从6座增加到42座,城市污水处理能力从每天74万吨增加到233万吨;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由3座增加到10座,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由每天4620吨提高到9036吨;城镇医疗废物处置率由“十五”末的42%提高到99.5%;燃煤电厂二氧化硫脱硫能力达到909万千瓦。

展望“十二五”信心满满,“到2015年,松花江流域消灭劣五类水质,全省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主要指标达标率为100%,农村饮水安全普及率由‘十一五’末期的86%提高到100%。”

在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空气质量稳定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基础上,80%的县(市、区)城市空气质量稳定达到国家二级标准。重点工业企业排放达标率达到95%以上。所有县城及重点镇建成生活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率要达到80%以上。

“十二五”时期,吉林省环保厅将按照投资拉动、项目带动、创新驱动的战略要求,重点规划“六大工程”任务: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程、污染减排工程、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和生态保护工程、环境安全工程、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工程。

在“十二五“初期,县县要建有污水处理厂的基础上,加快建设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厂。加强配套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创建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开展国家环保模范城的创建活动。到2015年,全省创建100个以上生态乡镇,400个生态村,80%以上的畜禽规模化养殖场配套完善粪便处理设施。到2015年,全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达标率达到90%,放射环境质量控制在天然本底值范围内。吉林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污泥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吉林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污泥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建设资金合理、安全使用,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有利于项目建成后稳定运行,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政府投资对水污染的治理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和地方政府出资且列入国家和省规划中的城市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污泥处理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www.feisuxs 建设项目。

第三条 项目实行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建设部门牵头,发改、财政、环保、水利、监察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五条 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建设实施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环节必须严格依据有关法规文件,各市(州)、县(市)、各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不得简化项目建设程序和拆分项目建设规模。第六条 根据当地水质、水量等实际情况,选择适合我省气象条件、技术先进可靠、占地少、投资省、运行成本低的污水处理工艺;安装在线监测设备;保证厂址和布局合理,近远期结合,充分考虑未来发展。

第七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明确项目建设法人单位,提出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材料采购等方面的招标方案,确定项目建设方式。

第八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专

业甲级资质的工程咨询和设计单位承担,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内容,对项目在技术上是否可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分析和论证,并达到相应工作深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达不到规定要求和工作深度或未经具备甲级或一级资质咨询机构评估审查的项目,不予审批。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查咨询机构应邀请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环保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工作。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九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省级以上发改部门负责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批复意见应同时抄送省建设部门。对需要中央补助资金超过20000万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初步设计概算报国家发改委核定;对需要中央补助资金超过3000万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发改委审批,初步设计概算报国家发改委核定;对需要中央补助资金在30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发改委审批,资金申请报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后,初步设计及概算由省发改委审批。

第十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批,由当地发改部门报省政务大厅,省发改委审批。上报文件应附甲级资质咨询机构的评估或审查意见、省级以上国土部门用地预审件、省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省建设部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www.feisuxs 门批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地方配套资金证明等文件,施工图应经有甲级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同意。第十一条 省发改委根据各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全省项目建设情况,结合国家资金投资计划,提出我省申请国家资金项目计划。

新开工项目申请国家资金应附以下文件: 1.项目法人单位证明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3.项目用地预审文件; 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 5.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6.地方政府关于确定项目建设方式(地方政府委托代建、市政承建、企业承建、BOT或其他方式)的相关文件、协议、委托书;

7.地方财政部门或出资单位出具的配套资金证明; 8.污水处理收费文件和实际收缴情况等相应文件; 9.再生水利用用户协议书; 10.其他有关文件。

续建项目申请国家资金应附以下文件: 1.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2.项目用地预审文件; 3.配套资金到位证明文件;

4.项目土建施工、设备购买、安装施工等阶段的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等; 5.污水处理费收缴、开支情况、收费票据的文件。

6、省建设部门对续建工程已建工程部分的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的意见。

第十二条 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内容及相关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扩大、缩小或拆分建设规模、拖延建设工期和超概算,确需变更的,应经省发改部门会同省建设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在招标活动中改变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等,事先应经省发改部门会同省建设部门重新核准。

第四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www.feisuxs 第十三条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为主、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拓宽融资渠道,以中央资金和地方政府资金以及企业资本金等为基础,积极争取和吸收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优惠贷款、商业银行贷款和社会资金,真正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可以采取合资合作的方式进行建设。鼓励国内外具有先进技术、资金和管理经验的投资者参与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吉林省城市污水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实施污水处理特许经营。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应制定并出台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收费标准平均不低于0.80元/吨。污水处理费必须专项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排水管网的建设、运营及维护。项目开工建设之前必须开始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同时要加大征收力度,应收尽收,足额征收,并实行目标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有关制度,对中央和地方政府安排的各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执行基本建设资金支出程序,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规定,设立专门、规范的基本建设财务账目,加强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批准建设内容使用资金,按规定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等事宜。第五章 招标投标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省有关部门的规定,在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材料采购阶段,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招投标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招标、投标、评标程序。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与形式干扰正当的招投标活动,严禁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

第十八条 省建设厅对项目招标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单位根据核准的招标事项和工程进展情况,编制招标工作方案,明确评标方法和评标原则后报省建设厅核准后再行组织招标。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单位要根据项目土建、设备采购、设备安装的具体情况合理划分标段,任何单位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转包或重新分包。

第二十条 招标工作必须委托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格证书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信息、开标、评标、定标必须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必须按照国家《工程建设监理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具有甲级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异地监理,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实行异地监理制度。严格控制项目工程质量、建设投资和工期。要根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通过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www.feisuxs 招标确定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土建和设备安装。

第二十二条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材料采购,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规范合同。

第六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进展情况实行定期上报制度。项目单位将上报情况经所在地建设部门核准后,网上填报《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网》中有关信息,由省建设厅汇总、核实后抄送省发改、财政、环保、水利等相关部门。已建成项目实行月报,每月10日前上网填报;已下达国家资金投资计划和在建的项目实行季报,每季度末月的10日前将资金到位及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存在问题等有关情况上网填报;拟开工项目实行年报,年底前将项目前期工作进展等情况上网填报或者以文字材料上报。

第二十四条 项目开工三年内必须建成并投入运行。运行当年内实际处理水量应达到设计规模的60%,三年内实际处理水量应达到设计规模的75%以上。出水水质必须达到有关部门批准的出水水质标准和排放标准。

第二十五条 所有项目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项目档案。项目档案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纸、招标投标文件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报批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及施工、监理日志、开工报告、隐蔽工程记录、竣工图纸及报告等资料。

第七章 竣工验收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完工后,经通水调试运行(一般不超过3个月)后,主要出水水质指标稳定达到设计指标要求后,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其它有关资料,由建设项目法人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并向当地建设部门提出正式运行申请,并提供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等相关资料。当地建设部门按照《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4—2002)和《吉林省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竣工初步验收工作,初步验收合格后,报省建设厅或由其委托的单位开展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省建设厅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对污水处理厂的设施水平、管理制度、水质检测能力、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和检定、处理水质、水量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在10个工作日内(自接到开始正式运行申请之日起),对污水处理厂是否达到正式运行标准进行书面批复。未取得书面批复的项目不视为正式运行项目。

第二十七条 项目的监督检查实行定期和随机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由市(州)、县(市)建设部门组织发改、环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www.feisuxs 保、财政等有关部门进行集中检查。随机检查由省有关部门、各市(州)结合业务工作自行安排。

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建设制度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资金拨付及使用、配套资金落实、工程质量、投资控制建设进度、财务管理等方面内容。

第二十八条 各级监察、发改、财政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建设资金使用、工程进展和工程质量等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责令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复查。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对违纪行为,由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项目责任制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行“四到责任制”,即任务到市(州)、县(市),目标到市(州)、县(市),资金到市(州)、县(市),责任到市(州)、县(市)。项目实施前,当地政府要明确任务与责任,确保项目的顺利建设和按期投产运行。

第三十条 当地政府要加强领导,健全制度、落实责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组织实施,着力控制投资,降低工程造价;严格执行项目投资计划,对已经承诺的地方配套资金,要保证及时足额到位,确保项目按计划建成投产。

各级发改部门要按规定时限审批项目前期工作文件,及时转发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要经常监督检查,协助法人单位、施工单位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实际问题。

第三十一条 项目法人要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工程质量、生产经营、债务偿还、资产保值增值等全过程负总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资金、工程质量、建设工期、生产安全等方面进行严格管理,并定期向项目所在地建设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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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吉林省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管理,确保建设内容合理、治理有效,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并发挥效益,让人民喝上干净的水,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政府投资对水污染的治理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和地方政府出资且列入国家规划中的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治理范围以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为准。

第三条 项目建设管理要实行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建设部门牵头,发改、财政、环保、监察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水利部门负责其管水源地防治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四条 项目建设管理要实行双主体责任制,即项目所在地政府为项目的实施主体,项目法人单位为项目的建设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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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五条 各市(州)、县(市)及有关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环节必须严格依据有关法规文件,不得简化项目建设程序和拆分项目建设规模。

第六条 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中涉及土地征用、企业搬迁、移民安置等敏感的社会问题时,应事先进行充分的社会调查及社会风险分析,详实收集相关基础资料,经科学论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社会稳定。第七条 按照国务院批准《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和估算投资,突出重点,做好工作。有关工程投资原则上不得突破《规划》中项目估算投资。

第八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明确项目建设法人单位,对工程建设、居民和企业搬迁安置进行建设方案和移民安置方案的优化论证,提出项目勘察、初步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材料采购等方面的招标方案。第九条 凡报国家发改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原则上由具有相应专业甲级资质的工程咨询和设计单位编制;凡由省发改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可选择实力强的乙级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和设计单位编制。对不能满足规定深度的设计文件,要退回原编制单位重新修订或编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内容,对项目在技术上是否可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分析和论证。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应由省级以上发改部门负责审批,批复意见应同时抄送省建设部门。原则上按每个水源地为一个独立项目进行审批和管理。对需要中央补助资金超过20000万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实施方案概算报国家发改委核定;对需要中央补助资金超过3000万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发改委审批,初步设计概算报国家发改委核定;对需要中央补助资金在30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发改委审批,资金申请报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后,初步设计概算由省发改委审批。

第十一条 上报文件应附甲级资质咨询机构的评估或审查意见、省级以上国土部门用地预审件、省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省建设部门移民安置方案(规划报告)批复、省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范围文件、省建设厅批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地方配套资金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 省发改委根据全省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结合国家资金投资计划,提出我省申请国家资金项目计划。

新开工项目申请国家资金应附以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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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feisuxs 1.移民安置方案的实施意见(正式文件);

2.项目法人单位证明文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4.项目用地预审文件;

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

6.批准的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范围文件; 7.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8.地方财政部门或出资单位出具的配套资金证明; 9.其他有关文件。

续建项目申请国家资金应附以下文件: 1.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2.项目用地预审文件; 3.配套资金到位证明文件;

4.项目土建施工、设备购买、安装施工等阶段的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等。

5、省建设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内容及相关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扩大、缩小或拆分建设规模、拖延建设工期和超概算,确需变更的,应经原审批单位重新核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四条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为主、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拓宽融资渠道,以中央资金和地方政府资金以及企业资本金等为基础,积极争取和吸收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优惠贷款、商业银行贷款和社会资金,真正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有关制度,对中央和地方政府安排的各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执行基本建设资金支出程序,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规定,设立专门、规范的基本建设财务账目,加强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批准建设内容使用资金,按规定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等事宜。特别是项目法人单位要按照《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务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www.feisuxs 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中央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建帐核算。第四章 招标投标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省有关部门的规定,在项目勘察、初步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材料采购阶段,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招投标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招标、投标、评标程序。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与形式干扰正当的招投标活动,严禁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单位要根据项目土建、设备采购、设备安装的具体情况合理划分标段,任何单位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转包或重新分包。

第十九条 省建设厅对项目招标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单位根据核准的招标事项和工程进展情况,编制招标工作方案,明确评标方法和评标原则,招标工作方案需经省建设厅同意后再行组织招标。招标结束后,招标工作报告报省建设等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招标工作必须委托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格证书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按照国家《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严格控制项目工程质量、建设投资和工期。要根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通过招标确定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土建施工和设备安装。发布招标信息、开标、评标、定标必须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勘察、初步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材料采购,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规范合同。

第五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行项目进展情况定期上报制度。项目单位将上报情况经所在地建设或水利部门审核后,报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直管水源地同时报省水利厅),并抄送省财政、环保、水利(建设)、发改等相关部门。已建成项目实行半年上报,每6月、12月10日前上报项目情况;已下达国家资金投资计划的在建项目实行月报,每月10 日前将资金到位及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存在问题等情况上报;拟开工项目实行季报,每季度末月10日前将项目进展等情况上报。

第二十三条 所有项目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项目档案。项目档案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工程实施方案、施工图纸、招标投标文件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报批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及监理日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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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的监督检查实行定期和随机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由市(州)、县(市)建设部门牵头,统一组织发改、财政、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进行集中检查。随机检查由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自行安排。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建设制度执行(实施主体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等)、资金拨付及使用、配套资金落实、工程质量、投资控制、建设进度、财务管理等方面内容。

第二十五条 各级监察、发改、财政、建设和水利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建设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责令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复查。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发改部门停止下达投资计划,财政部门停止拨付建设资金,直至政府下达通知停止项目建设。问题严重的移送监察部门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应按照批准的相关文件和环保验收报告等有关资料由项目法人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并向当地建设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当地建设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初步审查合格后上报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或其委托的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竣工综合验收,并在上报之日10个工作日内提出批复意见。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项目法人在验收合格后,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部门报送竣工验收文件和法定确认件。

第七章 项目责任制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行“四到责任制”,即任务到市(州)、县(市),目标到市(州)、县(市),资金到市(州)、县(市),责任到市(州)、县(市)。项目实施前,当地政府和发改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任务与责任,确保项目的顺利建设和按期投产运行。

第二十八条 各级发改部门要对国家安排的投资,尽快下达投资计划;对在建项目进行全程监管、稽察、检查;及时了解在建项目情况。

第二十九条 当地政府作为实施主体要加强领导,健全制度,实行主体责任制,对居民、企业搬迁安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补偿标准,做好移民安置方案,根据审定的移民安置方案(规划),制定好工程实施方案,补偿到位,生活、生产、就业安置到位,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妥善解决项目前期工作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居民和企业搬迁有利于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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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feisuxs 第三十条

项目法人要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工程建设、安置方案实施、工程质量、债务偿还、资产保值增值等全过程负总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资金、工程建设、移民安置、生产安全等方面进行严格管理,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并定期向项目所在地建设、发改、财政、环保、水利、审计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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