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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楼护院队伍2010年度工作计划

看楼护院队伍2010年度工作计划



第一篇:看楼护院队伍2010年度工作计划

韶口乡看楼护院队伍2010年度

工作计划

看楼护院队伍是群防群治队伍中的重要力量,对保障村组良好的治安环境起着重要作用。为更好地指导全乡各看楼护院队伍更好地开展工作,特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加强队伍建设。制订、完善队伍管理制度,促进队伍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二、加强队员的自身政治和业务学习,不断提升看楼护院工作水平。

三、及时掌握辖区居民的基本情况。

四、加强楼院的巡逻工作,特别是重大节日期间要联合其它群防群治队伍开展巡逻,对进入辖区的陌生人员进行询问、检查,发现可疑人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坚持进行日学治安检查,发现治安防范漏洞及时向村民提出建议。

六、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

七、做好工作记录,及时进行工作总结。

韶口乡综治办

2010年4月5日

韶口乡治安义务巡防队2010年度工作计划

今年我乡治安义务巡防队的工作要坚持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及有关治安义务巡防队建设的要求,加强队伍建设,完善规章制度,严明工作纪律,提高巡防队伍的整体素质,切实履行综治工作职责,为全乡经济发展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今年的工作计划主要是:

1、完善队伍的管理制度,使队伍的管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

2、加强队员的个人政治和业务学习,一个季度队伍集中学习一次,按时参加有关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提升巡防工作水平。

3、按要求开展治安巡逻、盘查、堵截、守卡等工作,制止现行违法犯罪活动,抓获、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并积极收集、提供社会治安信息和违法犯罪经索。

4、及时救助遇险、受伤等处于无援状态的公民。

5、协助公安机关警戒突发性治安灾害事故现场,疏导群众,维护治安秩序。

6、协助公安机关开展防盗、防爆、防火的宣传和安全检查。

7、积极参与乡、村的其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韶口乡综治办

2010年4月15日

韶口乡平安建设志愿者队伍2010年度

工作计划

为切实发挥平安建设志愿者队伍在我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乡综治工作及平安建设志愿者队伍的现状,特制定2010年度平安建设志愿者队伍工作计划。

一、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认真学习治安有关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全乡群众的法制观念,提倡共产主义道德风尚,预防和减少各类纠纷的发生。

二、作好防火、防盗、防治安灾害事故的教育,提高群众的治安防范意识。

三、协助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及时掌握辖区矛盾纠纷的发生特点和规律,捕捉纠纷苗头和不稳定因素,把预防工作作在矛盾发生前,使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四、协助有关部门维护治安秩序,发现打架、赌博等现象及时制止,发现形迹可疑人员认真盘查。

五、认真做好工作记载,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韶口乡综治办

2010年4月15日

韶口乡综治特派员队伍2010年度

工作计划

综治特派员是在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受乡镇综治委的领导和业务指导,派驻到各村委会领导、指导、协调村支部、村委会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督促落实综治工作各项措施的队伍。为更好地发挥特派员队伍的作用,促进我乡村级综治工作的发展,依据上级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制订本工作计划。

一、抓村综治室建设,帮助村支部、村委会做好本村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动员群众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整合综治力量,发挥村综治室作用,排查化解矛盾纠纷,解决群众困难,确保全村社会稳定。

二、抓平安村、平安家庭建设,帮助村支部、村委会做好本村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按照平安村的标准,逐项落实措施,带领群众共同致富,动员各家各户,争当平安家庭,把平安家庭的标准落实到农户,动员群众从自我做起,为平安建设做贡献。

三、抓治保会建设,帮助村委会、治保会做好本村的治安防范工作。督促治保会组织村治安巡逻队坚持经常性地开展治安巡逻工作,提高群众的自我防范意识,预防和减少各类案件的发生。

四、抓民调会建设,帮助村委会、民调会做好本村的民事调解工作。督促民调会搞好法制宣传教育,经常排查调解民事纠纷,发挥民调小组、调解员的作用,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做到小事不出组,大事不出村。

韶口乡综治办

2010年4月12日

韶口乡治安信息员队伍2010年度

工作计划

治安信息员队伍是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预警雷达”,对于防止发生重大矛盾纠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及群体性事件起着重要的作用。为加强治安信息员队伍建设,促进我乡综治工作发展。特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加强队伍自身建设,经常进行政治和业务学习,按时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提升工作能力。

二、深入群众,掌握本村民事纠纷动态,向群众宣传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增强群众遵纪守法、讲究社会公德的意识。

三、及时掌握治安信息,对发生在本村的治安、刑事案件,及时向乡政府或公安机关报案,并保护好现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监视、控制或扭送公安机关。

四、及时了解、掌握影响社会稳定的治安信息,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群体性上访的信息工作。

五、完成村委、乡综治办交办的其它工作。

韶口乡综治办2010年4月11日

第二篇:守楼护院(门卫)工作职责(本站推荐)

巴州区青木初级中学

守楼护院(门卫)工作职责

一、对楼、院、单位人员进行遵纪守法、“五防”安全、平安创建和维护公共秩序的宣传教育。

二、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大检查,发现、整改不安全隐患。

三、搞好楼、院、单位内治安巡逻、定点执勤和守候工作,看护重要部位及重要财物,预防案件、事故发生。

四、做好来人来客登记,盘查进出人员携带物品,盘查形迹可疑人员,发现、制止各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及醉酒者、精神病人及呆伤人员的闹事,抓获和扭送各种违法犯罪分子。

五、保护案件、事故现场,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工作的。

六、及时疏导、调解发生在本区域内的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七、密切掌握区域内治安动态,预防和制止各种治安紧急事件的发生,并随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治安情况。

八、协助公安机关取缔赌博、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

九、按时完成公安保卫机关交办的有关治安工作。

十、佩戴执勤标志,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篇:看楼纸

看房证明及委托协议书

南京安居客置业有限公司:

本人现委托贵公司为本人购买/租赁物业提供房地产咨询及买卖/租赁代理服务,贵公司在本人的授权下物色合适的住宅/办公楼/商铺/工厂(下称“该物业”)。为此,特协议如下:

一、贵公司为本人提供以下几方面的房地产咨询及买卖代理服务:

1、介绍并提供该物业的基本资料(以业主提供的资料为限);

2、带本人/授权代表亲自到实地察看物业;

3、就买卖/租赁物业的各项条件在买卖双方之间进行协商,促成本人与业主达成买卖/租赁协议。

二、在贵公司提供上述服务后,如本人成功购买或租赁下述由贵公司推荐的物业,本人承诺向贵公司支付咨询及房地产买卖代理费共为成交价的3 %,租赁代理费为半个月租金。

三、本人完全知悉贵公司为该物业业主的放盘受托人,且在本次买卖/租赁合同成立时另向该业主收取咨询及房地产买卖代理费,对此本人并无异议。

四、本人承诺在本协议签订后一年内(1)直接或通过第三人与贵公司介绍的业主/代理人、其他授权代表人联系及进行该物业的买卖/租赁的;(2)该物业最终由本人的亲属、公司、授权人、委托代理人购买/租赁的,均视为贵公司已促成此次交易,本人须向贵公司支付上述咨询及房地产买卖代理费并支付等额于咨询及房屋买卖代理费25%的违约金。

所介绍之物业的基本情况

看楼时间:

业主确认:

物业地址:(1)

看楼时间:

业主确认:

物业地址:(2)

看楼时间:

业主确认:

物业地址:(3)

客户签署:

客户编号:

身份证号码:

期:

经纪方:南京安居客置业有限公司

经办人:

期:

第四篇:看楼协议书

看楼协议书

No.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同意达成以下协议:

1、签署本协议书后,乙方会以地产经纪身份介绍甲方购买下列或同类型之物业,安排以下所列物业进行实地视察,并作出适当查询,提供所得及已知的资料,商议买卖条款,并协助甲方与下列物业卖方签署买卖合约。

2、乙方会忠诚地履行服务,并会尽最大努力提供准确资料,令甲方自行研究了解所有提供的资料并与甲方确认可作商议的依据。

3、基于乙方向甲方提供之房产信息或报告交易之机会,如甲方购买或承租该物业,获得利益,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佣金。佣金标准为:买卖成交价的1.5%,或一个月之租金。

4、甲方承诺:若甲方或甲方之亲属、配偶、授权人、代理人、所在单位利用乙方提供之房产信息或报告之机会,成功购入或承租该物业,视为甲方成功购买或承租该物业。

5、双方同意未尽事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向下列房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视察日期

年月日

年月日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视察物业之地址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客户确认签章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备注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篇:委托看楼书

《委托看楼书》和《购房委托书》具有法律效力,顾客跳单须赔付中介损失!

《委托看楼书》和《购房委托书》具有法律效力,顾客跳单须赔付中介损失!

现在当事人为逃避支付佣金不讲诚信进行跳单的情况很多,政府又倾向于保护交易双方当事人,总是认为他们是弱势一方,在严格规范中介公司执业行为的同时,对最令中介痛恨的跳单行为却无能为力,而很多中介公司对于当事人的跳单行为也只是愤概,没有特别好的解决办法,甚至自己对《委托看楼书》和《购房委托书》的法律效力也存在疑问。昨天就接到某中介公司的相关咨询,对此有必要提醒各地产中介公司:《委托看楼书》和《购房委托书》当然具有法律效力。现以自己亲身所办案件予以说明。

案例:

被告李小姐欲购买二手房一套,2005年3月29日与原告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客户看楼委托书》,约定原告为被告联系介绍购买福田区汇龙花园14号贤龙阁103房及凯丰花园D栋307房,被告承诺不直接或间接与该物业业主联系成交,否则须支付原告双倍佣金。看过楼后,被告对凯丰花园物业较为满意,并于同年4月3日与原告正式签订《购房委托书》,约定佣金3000元。后被告为了逃避支付佣金,跳过原告与业主私自成交。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原告委托本律师对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双倍佣金60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委托看楼书》和《购房委托书》未成立生效,其房屋是后来通过中联地产购得,已支付中联佣金,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判决: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客户看楼委托书》实为居间合同,且合同内容并未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条款,形式、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均应受该合同约束。被告在签订合同并查看约定的房屋后又通过其他中介购得该房,其行为违反了双方约定,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6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评析:

《委托看楼书》和《购房委托书》是顾客和中介公司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达成的真实意愿表示,具有合同的效力,受我国《合同法》保护,任何一方违约都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该合同独立存在,与中介公司是否居间促成买卖双方达成《房屋转让合约》无关。

律师提醒:

《售房委托书》、《独家代理委托书》、《客户委托看楼书》及《购房委托书》如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均具有法律效力,如发现顾客(买方或卖方)在签订过后跳单,中介公司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主张自己的权利,协商不了的情况下应当寻求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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