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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油田公司职工住房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 副本

关于吉林油田公司职工住房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 副本



第一篇:关于吉林油田公司职工住房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 副本

关于吉林油田公司职工住房转让

有关事项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吉林油田公司职工住房转让的行政主管部门是松原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由于历史原因,现仍由吉林油田代办。因受土地所有权、水电暖气供应和矿区服务等内部福利待遇的限制,油田职工住房目前还不具备完全市场化的条件,转让行为还要受油田一些规定的限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职工住房买卖时,住房应在原定符合享受油田待遇条件的范围内流转,买入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吉林油田公司、大庆驻吉林油田公司单位的在册职工、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离退休人员和符合条件的市场化用工。

(二)改制、分离单位分离时的在册职工。

二、住房赠与,受赠人应符合第一条要求。

三、关于离婚职工购房,有如下规定:

(一)离婚满5年的,可购房;

(二)离婚未满5年,但有一方已再婚的,可购房。

四、根据油田的实际情况,拥有90型以上住房的,可以有两套住房,其中,只有一套可以享受油田水电暖气福利待遇。

五、企外人员因继承等原因取得的油田住房,只允许自行居

住或在油田住房二级市场出售。

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

2014年5月30日

吉林油田公司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 2014年5月30日印发

第二篇:吉林油田公司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油田公司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

暂行办法

吉林油田公司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吉林油田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需求,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松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吉林油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购房主要是指在松原市区内购买的自住楼房,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及车库等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松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吉林油田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商业银行向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个人自住住房的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适用于在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四条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业务由分中心委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吉林油田支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吉林油田支行(以下简称委托银行)具体承办。

第五条委托银行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的相关要求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并接受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和分中心进行业务和数据的核对确认;分中心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和根据委托扣款协议定期扣款。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油田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均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已封存或冻结的职工,不能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长期有效身份证和常住户口;

2.购买自住楼房;

3.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且缴存状态为正常;

4.具有不少于30%的购买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

5.借款人年龄与贷款年限之和男不超过60,女不超过55;

6.有贷款人认可的房地产作为抵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自然人、法人作为担保。抵押物也可以是借款人本次贷款所购自住住房。

7.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8.借款人及其配偶在银行征信系统无不良贷款记录。

第八条夫妻双方都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只允许一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作为房屋产权共有人的子女(父母)可以为其父母(子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每个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人只能同时享受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再次购买第二套或第三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一条个人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按借款人及其配偶(或产权共有人)应享有贷款额度之和确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借款人应享有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月缴额×借款人(配偶或产权共有人)贷款日期至法定退休日期月数×90%}。

借款人应享有贷款额度大于房屋价值70%的,按房屋价值的70%核定贷款额度;借款人应享有贷款额度小于房屋价值70%的,按借款人应享有贷款额度核定贷款额度。

借款人申请了商业贷款后再申请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额度按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确定的信用额度减去商业贷款额度确定。

油田职工因房屋拆迁、边远住宅回迁等原因购买油田公司统一建房的,其原有房屋作价部分可以抵交首付款,原房屋作价大于首付款金额的,只对所购房屋价值与原房作价之差额部分给予贷款支持。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按贷款人法定剩余退休年数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对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且已发放的贷款,如遇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利率,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借款人须提供以下贷款材料:

(一)个人要件:

1.借款人已婚的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上时需提供结婚证;夫妻离异后仍在同一户口上时需提供离婚证书、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婚姻登记处开具的未再婚证明;

2.借款人未婚或无配偶的提供由婚姻登记处开具未婚或无配偶证明;

3.借款人夫妻双方正常足额缴存公积金证明。

(二)购房要件:

1.购买吉林油田开发的房屋的,须提供吉林油田职工购房审批表、不低于购房款总额30%以上的吉林油田职工购房收据、契税完税凭证和担保手续;

2.购买地方商品房的,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不低于购房款总额30%以上的首付款发票和抵押手续;

3.购买油田二手住房的,须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或协议、契税完税凭证、房产产权证和担保手续。

4.购买地方二手住房的,须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或协议、契税完税凭证、房产产权证。

第十五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评估、担保、抵押登记,由此所产生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具体收费标准按评估、担保、抵押登记部门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委托银行在收到借款人提供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是否具备贷款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借款人填写《吉林油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书》,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七条经分中心审批准予贷款的,签发贷款发放通知书,委托银行依据贷款发放通知书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十九条借款人、分中心和委托银行签订三方委托扣款协议后,分中心用职工缴存的公积金归还银行贷款本息,职工本人只须年底签字确认当年还款金额即可。

第二十条借款人购买吉林油田开发的房屋,可以申请支取借款人截止购房日期上一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作为自筹资金,支取额度以不超过本人购房现金付款额为限。需要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职工个人账户必须保留至少12个月余额。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如果申请商业贷款后未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每年年末可凭借款合同与银行的还款证明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余额,支取金额不超过银行的还款证明所记载的金额。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可以用现金提前偿还贷款,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实际贷款占用时间计算贷款本息。偿还贷款后贷款合同自动终止。

第六章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代管人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在还款期内因婚姻变化等法定原因需变更借款合同的,须经合同各方协商同意,依法重新签订合同。新合同未达成以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六条抵押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贷款合同终止。

第七章住房公积金贷款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借款人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分中心与委托银行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置抵押物。

第二十八条委托银行在处置抵押(质押)物时,所获价款按有关规定分配,款项不足的,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银行和分中心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依法提前收回公积金贷款,并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二)未经委托银行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的财产变卖、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三)借款人拒绝或阻挠委托银行对公积金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委托银行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五)违反与委托银行和分中心约定的其他事项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借贷双方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三十一条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本实施细则将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松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吉林油田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篇:吉林油田公司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吉林油田公司规章制度

制度编号:JLYT-ZJ-02-2015

发布版本:B 吉林油田公司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满足缴存人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需求,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松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购房主要是指在松原市区内购买的自住住房,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及车库等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松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吉

林油田分中心(以下简称油田分中心)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发布日期:2015年3月27日

实施日期:2015年3月27日

委托商业银行向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个人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业务由油田分中心委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吉林油田支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吉林油田支行(以下简称委托银行)具体承办。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油田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均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已封存或冻结的职工,不能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长期有效身份证和常住户口;

(二)购买自住住房;

(三)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6个月)以上且缴存状态为正常;由外部单位调入的缴存人,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四)首付款不少于购房金额的30%;

(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年限之和男不超过60,女不超过55;

(六)有贷款人认可的房地产作为抵押;

(七)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 2 —

债务;

(八)借款人及其配偶在银行征信系统无不良记录。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家庭为单位,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配偶应为共同借款人。借款人家庭在没有还清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

作为房屋产权共有人的子女(父母)可以为其父母(子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

购买二手房在取得房屋产权证6个月内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超过6个月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人。拥有一套住房或在油田分中心有过一次贷款记录的家庭,在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停止对第三次申请贷款或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贷款。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按借款人及其配偶(或产权共有人)应享有贷款额度之和确定,并且申请贷款的额度不超过抵押房屋价值的70%;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含)。

借款人应享有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月缴额×借款人(配偶或产权共有人)贷款日期至法定退休日期月数×90%}。

借款人应享有贷款额度大于房屋价值70%的,按房屋价值的70%核定贷款额度;借款人应享有贷款额度小于房屋价值70%的,按借款人应享有贷款额度核定贷款额度。

借款人申请了商业银行贷款后再申请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额度按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确定的信用额度减去商业银行贷款额度确定。

油田职工因房屋拆迁、边远住宅回迁等原因购买油田公司统一建房的,其原有房屋作价部分可以抵交首付款,原房屋作价大于首付款金额的,只对所购房屋价值与原房作价之差额部分给予贷款支持。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不超过贷款人法定剩余退休年数,但最长不超过30年。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对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且已发放的贷款,如遇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利率,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

第十五条

借款人需提供以下贷款材料:

(一)个人要件:

1.借款人已婚的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上时需提供结婚证;夫妻离异后仍在— 4 —

同一户口上时需提供离婚证书、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婚姻登记处开具的未再婚证明;

2.借款人未婚或无配偶的提供由婚姻登记处开具未婚或无配偶证明;

3.借款人夫妻双方正常足额缴存公积金证明。

(二)购房要件:

1.购买吉林油田开发的房屋的,需提供吉林油田职工购房审批表、不低于购房款总额30%以上的吉林油田职工购房收据、契税完税凭证和抵押手续;

2.购买地方商品房的,需提供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不低于购房款总额30%以上的首付款发票和抵押手续;

3.购买二手住房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凭证和抵押手续。

第十六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抵押登记,由此所产生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具体收费标准按抵押登记部门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委托银行在收到借款人提供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是否具备贷款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借款人填写《吉林油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书》。

第十八条 经油田分中心审批准予贷款的,签发贷款发放通知书,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依据贷款发放通知书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发放贷款。购买存量房申请的贷款由委托银行发放给借款人,购买期房申请的贷款由委托银行发放给开发商在委

托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内。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偿还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贷款期内每月以相同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

月等额本息还款计算公式为:

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金额=还款月数月利率1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贷款本金

(月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12)

第二十条

借款人、油田分中心和委托银行签订三方委托扣款协议后,油田分中心用职工缴存的公积金归还银行贷款本息,职工本人只须年底签字确认当年还款金额即可。

第二十一条

需要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其本人及其配偶个人公积金账户必须保留至少6个月余额。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从贷款发放之日起满一年以后可以用现金一次性提前还清贷款,委托银行应当按 照实际贷款占用时间计算贷款本息。偿还贷款后贷款合同自动终止。

第六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代管人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贷

款合同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在还款期内因婚姻变化等法定原因需变更借款合同的,须经合同各方协商同意,依法重新签订合同。新合同未达成以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六条

抵押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贷款合同终止。

第七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借款人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分中心与委托银行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置抵押物。

第二十八条 委托银行在处置抵押(质押)物时,所获价款按有关规定分配,款项不足的,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银行和油田分中心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依法提前收回公积金贷款,并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二)未经委托银行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的财产变卖、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三)借款人拒绝或阻挠委托银行对公积金贷款使用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的;

(四)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委托银行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五)违反与委托银行和油田分中心约定的其他事项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借贷双方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相关规定不一致,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油田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吉林油田公司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JLYT-ZJ-02-2014 A版)同时废止。

编写部门: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

编 写 人:杨建平

审 核 人:刘宝柱 批 准 人:张德有

第四篇:吉林油田公司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吉林油田公司规章制度

制度编号:JLYT-ZJ-03-2015

发布版本:B 吉林油田公司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规范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松原市住房公积

金提取管理办法》,结合吉林油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松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吉林油田分中心(以下简称油田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

第二章

使用范围

发布日期:2015年3月27日 实施日期:2015年3月27日

第三条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而申请商业银行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缴存人患重大疾病或做重大手术,包括: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白血病、肝硬化、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的;

(四)公司工会部门认定的家庭生活困难的;

(五)在油田分中心无购房提取记录且在吉林油田无购房记录的缴存人租住房屋的;

(六)离休、退休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在职期间判刑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十)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第四条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以赠与、继承或公证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三)离婚办理析产过户更名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四)商业银行用房产抵押办理的非购买自住住房类的贷款;

(五)互换产权无交易差价的;

(六)互换产权有交易差价,差价获得方的;

(七)拆迁安置住房,无补交房款的。

第五条

在油田分中心有贷款的缴存人,在贷款未还清前,缴存人及其配偶不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同一户房产只能办理一次购房提取,即以此房产办理新房购房提取后,不能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再次申请办理提取。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七条 缴存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情形的,缴存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为购房日期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缴存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总额不超过该购房支付的总价款。需要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缴存人及其配偶个人账户必须至少保留6个月余额。

购买期房交纳首付款的购房日期为购房合同载明的日期;购买期房交纳全款的购房日期为最后支付房款收据载明的日期;购买二手房的购房日期为办理产权过户时契税发票载明的日期。

第八条 缴存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情形的,缴存人及其配偶在还贷满一年后每年均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个人偿还房贷本息合计金额。

第九条 缴存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情形的,缴存人及其

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日期应在出院之日起一年内,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

第十条 缴存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款情形的,缴存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第十一 条

缴存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每户提取金额不超过12000元/年。

第十二条 缴存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六、七、八、九、十款情形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

提取所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购买油田经济适用房、危改回迁房等住房的,需提供吉林油田公司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房产科开具的购房通知单;

(二)购买油田开发的商品房需提供个人与松原市吉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定的购房确认书;

(三)购买地方商品房,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在取得房屋产权证一年内提供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凭证,免交房屋契税的需提供由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供经当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备案的一年之内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物业

维修基金发票等;

(四)购买二手房的,在取得房屋产权证一年内提供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凭证,免交房屋契税的需提供由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证明。

(五)建造(翻建)住房提取的,应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一年之内的建造(翻建)住房许可证,土地使用证。

(六)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交土地、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一年之内的相关文件和购买建筑材料、施工费用发票以及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四条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的,需提供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和还款明细。

第十五条 缴存人患重大疾病或作重大手术提取的,需提供由吉林油田缴存人医院、松原市医保定点医院以及由松原市或吉林油田医保机构认可的外省市医院出具并加盖医院诊断证明章的《出院诊断书》、《××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结算明细单》。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第十六条 家庭生活困难的特困缴存人提取的,需提供由缴存人本人工作单位与上级工会共同审核的《××公司特困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第十七条

在油田分中心无购房提取记录、在吉林油田无购房记录的缴存人租房提取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缴存人本人工作单位及吉林油田公司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房产科审核

确认的《××公司无房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第十八条 缴存人离休、退休提取的,需提供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第十九条 缴存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的,需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缴存人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第二十条 缴存人出境定居提取的,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第二十一条 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需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或遗赠证明(如公证)。

第二十二条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的,需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第二十三条 缴存人判刑提取的,需提供单位开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和身份关系证明。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由缴存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统一代为办理。

第二十五条 单位财务部门根据缴存人所提供的资料,开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后到油田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需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主管财务领导签字(盖章)和经办人签字(盖章)。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在本单位财务系统进

行挂账处理,缴存人领取住房公积金后的签字表应作为财务凭证附件。

第二十六条 购买油田经济适用房、危改回迁房、油田开发的商品房等住房的,各单位财务部门根据缴存人提供的购房通知单,开具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申请书,由缴存人购房时一次性抵交房款。

第二十七条 缴存人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各单位应及时到油田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单位不按规定为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缴存人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油田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

第六章

其 它

第二十八条 缴存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构提取条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油田分中心将对其通报批评并冻结其公积金账户,5年之内不得提取,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上报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相关程序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相关规定不一致,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油田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吉林油田公司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办法》(JLYT-ZJ-03-2014 A版)同时废止。

编写部门: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

编 写 人:杨建平

审 核 人:刘宝柱 批 准 人:张德有

第五篇:关于印发《2012年吉林油田公司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最终版]

中国石油天然气 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油田分公司文件

吉油矿服〔2012〕19号

关于印发《吉林油田公司住房公积金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现将《吉林油田公司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主题词: 住房公积金

使用 管理办法 通知 吉林油田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2012年3月13日印发 吉林油田公司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规范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松原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吉林油田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松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吉林油田分中心(以下简称油田分中心)负责本公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吉林油田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而申请商业银行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职工患重大疾病或做重大手术,包括: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白血病、肝硬化、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情况的;

(四)吉林油田公司工会部门认定的家庭生活困难的特困职工;

(五)在油田分中心无购房支取记录且在吉林油田无购房记录的无房职工租住房屋的;

(六)离休、退休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在职期间判刑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十)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一)法院强制执行的。

第三章 支取额度

第五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情形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支取额度为购房年限上一年年底余额。

第六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情形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支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个人偿还房贷本息合计金额。

第七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情形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支取日期应在出院之日起一年内,支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

第八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四款情形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支取本人支取日期上一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第九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支取本人上一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每户支取金额不超过12000元/年。

第十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六、七、八、九、十款情形的,可以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一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款情形的,支取金额为法院下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所载明金额。

第四章 支取所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支取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购买油田经济适用房、危改回迁房等住房的,需提供吉林油田公司矿区服务事业部物业管理部房产科开具的购房通知单;

(二)购买油田开发的商品房需提供个人与松原市吉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定的购房确认书;

(三)购买地方商品房,取得房屋产权证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凭证,免交房屋契税的需提供免税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需提供经当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物业维修基金发票等;

(四)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凭证,免交房屋契税的需提供免税证明。

第十三条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支取的,需提供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和还款证明。

第十四条 职工患重大疾病或作重大手术支取的,需提供需提供由吉林油田职工医院、松原市医保定点医院以及由松原市或吉林油田医保机构认可的外省市医院出具并加盖医院诊断证明章的《出院诊断书》、《××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结算明细单》。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第十五条 家庭生活困难的特困职工支取的,需提供由职工本人工作单位与吉林油田公司工会部门共同审核的《吉林油田公司特困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第十五条 在油田分中心无购房支取记录、在吉林油田无购房记录的无房户职工租房支取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职工本人工作单位及吉林油田公司矿区服务事业部物业管理部审核确认的《吉林油田公司无房职工租房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第十六条 职工离休、退休支取的,需提供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第十七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支取的,需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第十八条 职工出境定居支取的,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第十九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支取的,需提供职工死亡证明、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或遗赠证— 6 —

明(如公证)。

第二十条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支取的,需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 职工判刑支取的,需提供单位开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和身份关系证明。

第二十二条 法院强制执行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五章 支取程序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支取,由职工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统一代为办理。

第二十四条 单位财务部门根据职工所提供的资料,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后到油田分中心办理支取手续。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需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主管财务领导签字(盖章)和经办人签字(盖章)。支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在本单位财务系统进行挂账处理,职工领取住房公积金后的签字表应作为财务凭证附件。

第二十五条 购买油田经济适用房、危改回迁房、油田开发的商品房等住房的,各单位财务部门根据职工提供的购房通知单,开具住房公积金部分支取申请书,由职工购房时一次性抵交房款。

第二十六条 职工符合支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各单位应及时到油田分中心办理支取手续,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油田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七条 已在油田分中心贷款的职工,即使符合本办法第四条除第九款外所规定的支取条件,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尚未偿还完毕前不允许支取公积金。

第二十八条 职工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构支取条件,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油田分中心将对其通报批评并冻结其公积金账户,5年之内不得支取,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上报油田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相关程序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松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吉林油田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吉林油田公司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办法》(吉油矿服〔2011〕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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