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2006学年度“五五”普法范文
羊尾初中2006学年度“五五”普法
工作总结
多年来,我校坚持“依法建校、依法治校、依法执教”的法制化管理,狠抓师德建设,并积极将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和综合治理有机的结合起来,走出了一条适合我校教育教学实际的科学发展道路。在依法治校工作中,我校周密安排、合理部署。从组织领导、普法教育、民主管理、学生法制教育、法制宣传等五个方面积极开展“五五”普法依法治校活动,健全了组织机构、制定出了操作性较强的各种计划和规章制度、强化宣传、加强监督,真正确保法制教育工作的具体落实。多年来,我校无重大治安案件等违法犯罪的现象发生。校内教学、学习、生活秩序井然有序,校外治安秩序良好,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切实得到了保障。现将我“五五”普法工作开展的具体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领导机构,确保依法治校工作的顺利实施。自开展“五五”普法工作以来,学校积极成立了以王平校长为组长、梁应意副校长为副组长、各班主任为成员的依法治校领导小组,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强化监督、确保落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安全员马成豹担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依法治校工作的安排部署。我校还聘请了当地公安部门汤洪同志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并积极成立了教职工代表大会、健全了工会组织。
二、依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我校严格按照课程设置开齐各门学科,保证每门学科的师资配置,使每个学生都能得到平等受教育的机会。同时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法制宣传教育,以贯彻《小学生守则》为主,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活动,利用国旗下讲话、确认主题活动、组织社会实践、邀请司法干部、交通民警作报告等对学生进行全面的思想、法律教育。
1、采用多种形式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首先,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带头学法用法,熟悉并掌握与教育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管理、依法办事;其次,学校还积极组织教职工学习法律知识,保障自学时间每年达40小时以上。真正使法制教育学习的参学率、合格率均达到100%;同时,我校法制教育还渗透在课堂教学之中,分散在各年级各学科之中,学校以思想品德课、社会课、语文课等教学为主阵地、主渠道,保证这些课程中法制教育内容的落实。全镇各校、各科任教师还将法制、安全备写到教案拐角,及时对学生进行安全、法制教育。中心学校组织全体教师根据司法局的安排部署,认真学习,目前全体教师都通过了“普法”考试,并取得了合格证书;红镇二小还把思品教材中有关法制教育的内容拍成小品进行教育。通过以上工作,我校教职员工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能力有了明显的提高。
2、积极开展法制教育活动,确保人人懂法、知法、守法。在法制教育课程开展过程中,要求达到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并积极开展法制教育第二课堂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各校根据本校实际,积极联系固定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如:交警队、少管所等)切实做到了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系统化、经常化、制度化。红镇中心小学根据小学生年龄特征,大胆创新、积极开展了“五个一”活动,即举办一次“遵纪守法、从我做起”活动,由法制副校长来校向学生进行学法、知法、守法、用法、依法治校动员;二是开展“一月一法”学习和实践体验,内容包括《国旗法》、《交通管理规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师法》《教育法》、《小学生守则》等;三是邀请公安民警、司法干部对学生进行一次法制教育专题讲座;四是举行一次法制教育主题班队活动;五是走上社会开展一次法制教育宣传,开展“我是学校小主人”、“争做合格小公民”等活动。此外,红镇光彩小学的宣传长廊中开设“法制园地”专栏,栏目有“小红花和小刺猬”、“这事该不该做”等,表扬学生中的好人好事,批评不良行为习惯。高年级学生自编法制宣传手抄报进行学习交流。通过教育,学生增强了法制意识,学会关心他人,提高了辨别是非的能力,教育学生,私拆他人信件,是违法行为等贴近生活的法律、法规教育。义务教育阶段保证每个适龄儿童都能得到受教育的权利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我校下属施教范围里没有一个学生因家庭贫困或智残而辍学。相反,学校给予他们更多更大关怀,如红镇中圈塘学校一名肢残学生,每天要坐轮椅上学,学校师生积极伸出援助之手,每天接送,学校专门作了妥善的安排,对贫困家庭的学生也在经济上给予了照顾帮助,使他们同样能得到良好的教育。
三、常抓不懈、不断深化,走好依法执教、依法治校的成功之路。我校根据法制教育中的热点及薄弱环节,做到反复抓、抓反复,稳中求进、持之以恒。我校从组织领导、普法教育、民主管理、学生法制教育、法制宣传等五个方面积极积极开展依法治校活动,制定了操作性较强的各种计划和规章制度、强化宣传、加强监督,确保了法制教育工作的具体落实,使校园周边环境得到了有效的治理。多年来,我校无重大治安案件等违法犯罪的现象发生。校内教学、学习、生活秩序井然有序,校外治安秩序良好,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切实得到了保障。我校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在依法治校的过程中,事实有力的证明,加强法制教育是提高学生素质,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有效途经,是推进学校文明建设的必由之路。
四、对“五五”普法工作的一些思考
我校在依法执教、依法治校工作开展的过程中作了认真的探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依法治校任重道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指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本要靠法制,靠制度保障。”就我们学校来说,当前应抓好内部机构和法制队伍建设,依法治校的制度建设和培训工作,积极进行探索、实践。进一步加强对广大教师进行《教育法》、《教师法》等教育法规以及其它法律、法规的知识学习、把法制教育和师德教育结合起来,促进教师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业务素质.把学校章程的建立和学校的常规管理、民主管理制度的建设结合起来,加强依法治校程序性制度的研究和建设,严格依法办学,逐步走上高质、高效、规范发展的轨道。我校将进一步总结经验、反思在依法治校过程中的成功与不足之处,不断学习法制教育内容,增强教育的针对性、时效性和普及性,与时俱进,坚定走依法治校的之路。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红寺堡镇中心学校认真将遵循这一方针,在开发区教育体育局的领导下,坚持走好依法执教、依法治校的征程,将满怀信心的迎接法治教育的明天。
第二篇:五五普法
苏州相城区人口计生在“五五”普法期间取得喜人成绩发布时间:2011-09-21浏览次数:14【字体调整:大 中 小】
近日,相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区委区政府命名为2006-2010年全区普法先进单位,这是人口计生普法工作在“五五”普法期间获得的最高荣誉。
五年来,相城人口计生局加强宣传、规范执法、拓展服务,进一步规范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了全区人口计生工作的法制化进程。
一是协同“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加强法制宣传。开展五个层面的培训:加强组织领导干部法制培训,组织基层执法人员法律学习,举办计生管理员培训,积极参与到村支书、村主任培训中去,强化对群众的宣传教育,累计各类培训达1000多人次。
二是落实行政执法制度,推进全区法制规范化。制定相关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下发各类办事流程和操作规范,及时更新完善了区计生工作行政执法工作考评、错案责任追究、重大处理备案审查和检查报告及投诉等制度,构建了比较科学的区人口和计生工作行政执法责任系统。
三是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打造计生阳光行政。推进了政务公开,统一了区镇村三级公示的内容、形式,梳理了行政权力,实时接受群众、法制办、纪检的监督,成为了区法制宣传规范化基地。每年做好相关证件的审核和发放,2006-2010年共审批发放《再生一个孩子生育证》5294份。做好违法生育纠处和行政指导,聘用专业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参与违法生育对象的调查取证、听证等程序,发放警示、纠错等行政指导文书,落实行政指导工作。四是拓展便民维权服务内容,促进利益导向机制完善。2006年以来共兑现奖励347663人,兑现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1125万余元,全区有751名对象享受到一次性发放的计生公益金,有2690人进入每月50元(现为60元)的机会生育奖励扶助金范围,有254户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每月领取到100或80元的特别扶助金。
五是贯彻执行《信访条例》,完善计生信访长效机制。落实了信访工作责任,健全了信访工作网络;规范了程序,提高了属地化解能力,2006年至今,镇级计生部门受理各类信访482件次,局级受理计生信访112件次,受理网络信访114件次,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
六是注重职能拓展,前瞻性地推进人口问题研究。开展了生育政策执行问题的研究,围绕区审批总量、审批条件结构分化、再婚重组等审批中的常见难题开展前瞻性和实证性研究,形成调研文章。多次与法院、税务、工商、审计、律师进行探讨研究,形成社会抚养费分析文章,发表于省人口理论实践。
第三篇:五五普法
“五五普法”心得体会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一项长期的奋斗目标,普法教育作为依法治国的一项基础性工程。需要坚持不懈的抓下去。新时期新形式下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思维创新为前提,以实践创新为基点,以机制创新为保障。在把握切入点,增强针对性,力足多元化上进行探索,寻求突破。切实把普法这项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抓深抓实。“五.五”普法事是在我国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民主与法制建设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背景下开展的,它对于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加速我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具有深远意义。
一、学好相关法律
要认真学习中央关于“五.五”普法宣传教育规划和中央领导同志讲话,深刻领会规划中的指导思想、目标、义务、要求,要带头学法用法,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只有学习好,领会好,营造学习普法的氛围,更好地指导和实施实践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在学习内容上结合工作实际,将行业法律法规穿插学习,加强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应用,保证普法工作落实到实处,目前我们要抓紧学习好《公务员法》、《物权法》、《道路交通安全法》、1 《劳动法》、《合同法》、等等法律法规。为今后的实际工作有法可依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指导实际工作
在学好法的基础上,在怎样运用法律手段进行依法行政上狠下功夫,把学到的知识很好的运用到实践中去。结合每一环工作,特别是日常工作上,用学到的法律法规来指导,事事讲法,事事守法,事事用法。特别是要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来指导和约束及规范汽车驾驶人员的驾车行为;运用《公务员法》来加强公务员队伍的管理意识等等。使普法活动真正深入人心,用于实践,使全区的经济建设真正上一个新的台阶。
第四篇:五五普法
王学仲艺术馆“五五”普法工作自查报告
王学仲艺术馆根据滕州市总工会《全市工会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实施方案》文件要求,在“五五”普法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五五”普法的各项工作任务,严格依照上级关于“五五”普法工作的原则、要求及工作目的开展普法工作,通过职工共同参与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增强了法律意识,转变了观念,职工学法、知法、守法的意识不断增强,以法治馆、依法治馆的局面逐步形成。现将艺术馆普法工作自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认真学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普法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治馆基本方略的要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了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强化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做到了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监督、依法管理。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宪法》、《国家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领导班子成立了中心学习小组,带头学习,同时安排法制学习的时间,组织职工进行学习。
二、成立机构,制定计划,完善规章,为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组织、制度、体制、机制保障
为抓好 “五五”普法工作,成立了以馆长李广兰为组长、科室负责人和全体职工为成员领导小组,并对小组成员具体负责“五五”普法工作职责及任务进行了分解,在明确职责的情况下,使任务落实到人。按照上级 “五五”普法工作要求,对“五五”普法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办法和措施,为艺术馆“五五”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通过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职工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知识水平,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普法、学法、用法的相关制度,制定了开展“五五”普法、依法治馆工作计划。计划周密、制度健全从而保证了普法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指导,强化督导,狠抓落实,保证普法工作计划有效实施
在“五五”普法落实工作方面,利用每周三政治学习时间安排全体职工集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将“五五”普法学习内容与业务素质学习内容有机的结合起来,安排职工进行重点学习,做到重点掌握,提高职工学法、用法、懂法的意识,使职工熟悉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培养了用法律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充分发挥职代会职能作用,大力推进政务公开
坚持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做到了艺术馆各项制度的制订、重大问题、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都由全体职工参与讨论,研究决定,进一步促进了管理的规范化,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以及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意识。
为了切实做到依法治馆,让广大职工参政议政,发挥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对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全部实行公开。一是岗位设置、聘任公开;二是职称评审工作公开;三是业绩考核公开;四是财务工作公开。凡是在政务公开允许范围内的事项,做到公开、透明。
五、抓好结合,扎实推进
与业务工作相结合。将普法工作融入各科室的日常工作之中,与干部队伍自身建设相结合。坚持把普法工作融入到干部思想、作风、纪律建设之中,常抓不懈。
“五五”普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我们还将继续努力,把普法教育与依法治馆密切结合,推进王学仲艺术馆步入可持续发展的的轨道,为建设“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王学仲艺术馆 2010年7月12日
第五篇:五五普法
五五普法----《教师法》培训材料
主讲——王鑫
一、教师概述
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三、教师的资格和任用
四、教师的培养与培训
五、教师的考核
六、教师的待遇
七、法律责任
一、教师概述
1.1 教师的法律概念
1993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教师”特定的法律含义。这一法律概念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一)教师是专业人员。这是就教师的身份特征而言的。
(二)教师的职责是教育教学。这是就教师的职业特征而言的。
(三)教师的使命是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这是就教师工作目的而言的。1.2 教师的地位
(一)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社会地位是由经济地位、政治地位、文化地位等多因素构成的总体性范畴。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政治经济制度的性质不同、文化背景不同,教师所处的地位是不同的。
新中国成立后,教师的社会地位得到了明显的提高。《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对优秀教师给予奖励”。《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我国的《教师法》专门就教师的权益、待遇作了具体规定。这为提高教师社会地位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二)教师的法律地位
1966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表的《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明确指出,“教育工作应被视为专门职业。这种职业是一种要求教师具备经过严格并持续不断的研究才能获得并维持专业知识及专门技能的公共业务”。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纳了这一建议。教师职业作为一种专门职业,具有不可替代性。
对于教师的身份定位,不同国家有不同规定,从世界范围讲,大致有公务员、雇员、公务员兼雇员三种类型。根据我国现行的《国家公务员条例》,教师不属于国家公务员系列。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种定位既不同于传统的自由职业者,也有别于国家公务员,是一种专业人员。
从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的关系看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之间是行政管理者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地位是不对等的。《教师法》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从教师与学校的关系看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与学校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任命制、聘任制等形式。西方许多国家表现为一种雇佣关系。我国传统上实行任命制。目前我国正在进行教师任用制度改革。《教师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2.1 教师的权利
(一)教师权利的含义
教师在法律上的权利分为两部分:一是教师作为一般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二是教师作为教育者的权利。
教师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益,是国家对教师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二)教师的基本权利
依据《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我国教师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简称教育教学权。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简称科学研究权。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简称管理学生权。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署假期的带薪休假。简称获取报酬待遇权。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简称民主管理权。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简称进修培训权。2.2 教师的义务
(一)教师义务的含义 l 如同教师的权利一样,教师的义务也分为两部分:一是教师作为公民应承担的义务,二是教师作为教育者应承担的义务。这两部分义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此我们是针对教师特定义务而言的。
所谓教师的义务,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二)教师的基本义务
依照《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我国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三、教师的资格和任用 3.1 教师的资格
教师资格 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最基本要求。它规定着从事教师工作必须具备的条件。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教师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我国的《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对教师资格的分类、取得条件、认定程序等一系列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的教师资格制度。
(一)教师资格分类国务院颁发的《教师资格条例》第四条规定:教师资格分为:
1、幼儿园教师资格;
2、小学教师资格;
3、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4、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5、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6、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7、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二)教师资格条件
《教师法》第十条规定教师资格条件,它包括以下四个要件:1.必须是中国公民。
2.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3.必须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l 4.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从某种意义上讲,学历是一个人受教育程度和文化素质的一个标志,是人们从事一定层次工作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国外许多国家都对教师资格的取得规定了相应的学历要求。结合我国实际,我国《教师法》第十一条对各类教师应具备的相应学历作了明确规定。
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对于学历尚未达标的中小学教师资格,主要采取中小学教师考核合格证书的过渡办法来解决。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三)教师资格认定 1.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
依照《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2.教师资格认定程序(1)提出申请
(2)受理
(3)颁发证书
(四)教师资格丧失
《教师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3.2 教师的任用
(一)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规定的总称。《教育法》、《教师法》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
1.职务设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教师职务设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中学教师职务、小学教师职务、技工学校教师职务五个系列。2.任职条件。担任一定的教师职务,必须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3.职务评审。一般而言,各级教师职务由同行专家组成的教师职务评审小组依据现行各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评审。(二)教师聘任制度 教师聘任制,就是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岗位设置,聘请有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任用制度。我国《教育法》、《教师法》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聘任制度。
教师聘任作为教师任用的一种基本制度,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教师聘任是教师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法律行为。(2)以平等自愿、“双向选择”为依据。
(3)聘任双方依法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4)教师聘任有着严格的程序。l2.教师聘任制的形式
教师聘任制依其聘任主体实施行为的不同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1)招聘。即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择优选择具有教师资格的应聘人员。(2)续聘。即聘任期满后,聘任单位与教师继续签订聘任合同。
(3)解聘。即用人单位因某种原因不适宜继续聘任教师,双方解除合同关系。(4)辞聘。即受聘教师主动请求用人单位解除聘任合同的行为。
四、教师的培养与培训
4.1 教师的培养(一)教师培养的含义
教师培养是指专门教育机构为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补充更新而进行的一种专业性学历教育。属教师职前教育。我国教师培养主要是通过师范教育渠道而进行的。
(二)师范教育的举办
1.教师培养机构。各级师范院校是师资培养的专门教育机构。现在逐渐从原来的“三级师范教育”从“两级师范教育”过渡,逐渐取消中等师范教育。2.教师培养的形式。就世界范围而言,师资培养教育大体上分为三种类型:
(1)“定向型”师范教育;
(2)“开放性”师范教育;
(3)“混合型”师范教育。
就我国情况而言,目前我国主要采取的是“定向型”师范教育,各级师范院校成为师资培养的主体。《教师法》也规定,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3.教师培养的内容。一般而言,培养合格教师,要给以思想品德、文化专业知识、身心素质和教育专业等方面的教育和训练。其中,教育专业训练是师范教育的特殊要求。4.2 教师的培训(一)教师培训的含义
教师培训是指专门教育机构为提高教师的素质、能力对在职教师进行的一种继续教育。教师培训是相对于职前教育而言的,它也是师范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补偿、更新知识的功能。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帮助教师提高学历水平;二是了解教育科研的新成果,充实专业文化知识,提高教学技能。教师培训制度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前提和条件。
我国《教师法》列专章对教师的培养和培训作了规定,并将教师在职培训作为教师的一项基本权利和义务。教师培训分中小学教师培训和高校教师培训。(二)中小学教师培训
《教师法》第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据此规定,国家教育部制定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并于1999年9月13日正式发布。
1.中小学教师培训的原则。中小学教师培训应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按需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
2.中小学教师培训的内容,以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3.中小学教师培训的类别。分为非学历教育和学历教育。
4.中小学教师培训的组织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中小学教师培训的条件保障。6.考核与奖惩。
五、教师的考核 1.教师考核的概念
所谓教师的考核,是指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依法对教师进行的考察和评价。教师考核制度是教师规范化管理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
我国《教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通过考核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教师法》第五章对教师考核的机构、内容、原则、结果作了具体规定。为教师考核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2.教师考核的内容、原则和结果
教师考核是由教师所在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组织进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主管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一)教师考核的内容
《教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教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政治思想;2.业务水平;3.工作态度;4.工作成绩。(二)教师考核的原则
《教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教师考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客观性原则;2.公正性原则;3.准确性原则。(三)教师考核的结果
《教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这是对教师考核结果效力的规定。
六、教师的待遇 6.1 教师的工资待遇 教师的工资报酬是指教师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报酬、津贴、奖金等在内的工资性收入。
《教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的晋级增薪制度”。
教龄津贴是根据教师从事教育工作的年限所给予的额外报酬,也是鼓励教师长期安心从教的重要措施。
教师补贴是一种地区性补贴,其目的在于鼓励高学历人才到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工作,以促进当地教育事业的发展。6.2 教师的其他待遇(一)教师的住房
《教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二)教师的医疗
《教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三)教师的退休、退职
《教师法》第三十条规定: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七、法律责任
7.1 对教师权益的司法保护
《教育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规定。
第三十八条规定。
第三十九条规定。
7.2 对教师违法行为的处罚
《教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三)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