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审批(河南)
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审批办理机构: 河南省农业厅受理地址: 郑州市北林路1号
联系人: 陈国才联系电话: 0371-65918871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河南省农业厅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初审。
2、项目审查。省农业厅种植业管理处组织相关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考核、评审,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质性现场考察。
3、办理批件。省农业厅种植业管理处根据相关单位对申请材料的考核、评审意见或专家组审查意见,办理批件,批件由农业厅行政服务中心送达申请人。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15 天)
经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审批(经营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申请有效区域为全省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经营许可证,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的,转基因农作物经营的,经农业厅审核后由厅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报农业部办理。需报送以下材料:
(1)《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和加工人员资质证明
(3)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4)种子经营场所照片
(5)企业资质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收费标准:5元/证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58条
2、河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省级证照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豫优办[2005]2号)办理时限: 受理条件: 材料明细: 收费情况:
第二篇: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审批(河南)
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审批
办理机构: 省文化厅
受理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办理程序: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应当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时限:
受理条件:
(1)单位名称、组织机构、章程、地址;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有5人以上、连锁单位有15人以上的专职从业人员。连锁单位总部和连锁门店管理人员资料
(4)经营场所的情况和使用权证明,营业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连锁单位总店不低于80平方米
(5)验资报告,批发单位有不低于100万元的注册资本,连锁单位有不低于500万元的注册资本,从事全国性连锁的有不低于3000万元的注册资本(全国连锁,文化厅审核,文化部审批)
(6)连锁单位有10个以上连锁门店
(7)连锁单位有向连锁门店提供经营指导和配送能力
(8)批发单位申请连锁经营,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批发业务2年以上,取得良好经营业绩且申请前2年无违法记录
(9)连锁单位采用特许连锁方式,应具有直营连锁经营一年以上的经历
(10)音像制品单位登记表
(11)申请报告
省文化厅对所有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均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不收取任何费用。材料明细:
收费情况:
第三篇:农作物种子经营承诺书
农作物种子经营承诺书
为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加强自律,确保广大农民用上“放心种”,本公司现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大种子使用者郑重承诺:
一、不经营未经审定或超种植范围的主要农作物品种;
二、不经营标签不规范的包装种子,不经营散装种子;
三、不经营假、劣种子;
四、按规定制作种子经营档案;
五、不做违法种子广告宣传;
六、不侵权销售国家保护的品种;
七、不经营未依法取得许可的转基因品种;
八、积极配合搞好种子管理。
若有违反,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海南神农大丰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黔东南分公司
年月日
第四篇: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 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和管理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辖区内申请、审核、审批和管理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审核、审批机关应当对办理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程序予以公示。
第二章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 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区、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市农林局核发。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区、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五条 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的, 由直接组织种子生产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
委托农民或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的, 由委托方提出申请;委托其他经济组织生产的, 由委托方或受托方提出申请。
第六条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并达到如下要求 :
(一)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 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生产杂交种子的, 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二)有种子晒场 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
(三)有必要的仓储设施;
(四)经**市农林局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 名以上, 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 3 名以上。
第七条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需要保密的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注明;
(二)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四)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五)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
(六)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
(七)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八)品种审定证书, 品种为授权品种的, 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 还应当提供农业转移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
(九)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第八条 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者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
(二)审核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生产地点、晾晒烘干设施、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三)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 发给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 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 可进行实地审查。
第九条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注明许可证编号、生产者名称、生产者住所、法定代表人、发证机关、发证时间, 生产种子的作物种类、品种、地点、有效期限等项目。
许可证编号为“(X)农种生许字(XXXX)第 X 号”, 第一个括号内为发证机关简称, 第二个括号内为年号, 号码为顺序号;品种是指批准生产的所有作物种类和品种;地点可以明确到区县及乡(镇);有效期限为 3 年;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 应当注明。
第十条 在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内, 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 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种子生产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 种子生产者应在期满前 3 个月, 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和原申请的程序相同。
第三章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予和常规优质油菜商品种子经营许可证, 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区、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农林局核发。市、区辖(指徐汇、长宁、普陀、杨浦、闸北等区)种子经营单位和个人 , 由**市农林局核发。其他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区、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由**市农林局审核, 农业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 注册资本金额达到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种子公司的经营许可证, 可以向**市农林局申请审核, 报农业部核发。
第十二条 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申请注册资本 500 万元以上;
(二)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 面积不少于 20平方米;检测仪器配备应达到一般肿又柿考煅榛沟谋曜? 计量仪器必须通过计量部门检测合格;
(三)有 2 名以上经**市农林局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四)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和 1 名以上种子加工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 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申请注册资本 100 万元以上;
(二)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 面积不少于 15平方米;应配备开展种子发芽试验、水分测定、净度分析等检验项目的必要仪器, 计量仪器必须通过计量部门检测合格;
(三)有 1 名以上经**市农林局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申请注册资本达到 1000 万元以上。
第十五条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 向农业部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公司, 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并达到如下要求 :
(一)申请注册资本 3000 万元以上;
(二)有育种机构及相应的育种条件;
(三)自有品种的种子销售量占总经营量的 50% 以上;
(四)有稳定的种子繁育基地;
(五)有加工成套设备;
(六)检验仪器设备符合部级种子检验机构的标准, 有 5 名以上经**市农林局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七)有相对稳定的销售网络。
第十六条 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注册资本验资证明 ;
(三)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四)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备清单、照片、计量合格证书及产权证明;
(五)种子经营场所照片;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 向农业部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 还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育种机构、销售网络、繁育基地照片或说明 ;
(二)自有品种的证明;
(三)育种条件、检验室条件、生产经营情况的说明。
第十七条 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程序:
(一)申请者首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登记, 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名称核准通知书”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
(二)审核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重点核查申请者提供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并对经营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进行实地考知。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 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三)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 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当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 可进行实地审查。
(四)申请者持审批通过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的第 3 联,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再凭《营业执照》向审批机关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 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 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以及种子经营者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 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但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 领取《营业执照》后 , 应当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二)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其他经营者代销种子的, 应当在其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内委托,并到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由**市农林局制作的《代销种子委托书》, 按《代销种子委托书》的格式如实填写;
(三)种子经营者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 应当在办理或变更营业执照后 15 日内, 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许可证编号、经营者名称、经营者住所、法定代表人、申请注册资本、有效期限、有效区域、发证机关、发证时间, 种子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项目。
许可证编号为“(X)农种经许字(XXXX)第 X 号”,第一个括号内为发证机关简称,第二个括号内为年号, 号码为顺序号;经营范围按作物种类和杂交种或原种或常规种子填写 , 经营范围涵盖所有主要农作物或非主要农作物或农作物的, 可以按主要农作物种子、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农作物种子填写; 经营方式按批发、零售、进出口填写;有效期限为 5 年;有效区域按行政区域填写,最小至县级, 最大不超过审批机关管辖范围, 由审批机关决定。
第二十条 在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内, 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 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 办理变更手续, 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种子经营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 种子经营者应在期满前 3 个月, 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和原申请的程序相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 应当将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
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骗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的, 由审批机关收回, 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对审核、审批机关的决定不服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得到答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 越权核发许可证的, 越权部分视为无效。
第二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依照本办法核发许可证的工作中, 除收取工本费外, 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五篇: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1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一)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
1.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式3份);
2.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种子检验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1份(验原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种子检验室、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3.种子生产、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1份(验原件); 7.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原件1份; 8.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者已取得相应作物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免于提交第二点规定的材料和种子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但应当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1.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式3份);
2.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申请单位性质、资本构成等基本情况证明材料原件1份; 3.种子检验、加工等设施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1份(验原件);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4.种子检验、加工、贮藏等有关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