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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村沼气项目管理办法

湖北省农村沼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篇:湖北省农村沼气项目管理办法

湖北省农村沼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十一五”期间农村户用沼气(以下简称农村沼气)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北省“十一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纲要》等精神,结合我省农村沼气建设的特点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农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安排专项资金建设的农村沼气项目管理。

第三条农村沼气建设坚持统筹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各部门投入的资金渠道不变,财务管理不乱,统一集中使用,实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农村沼气建设坚持改善生态、促进发展的原则。应围绕改善生态环境和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优化农村能源结构,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生态良性循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五条农村沼气建设坚持集中连片、突出重点的原则。优先考虑西部地区、江汉平原及长江沿线的血吸虫疫区、贫困地区、退耕还林及水资源保护区,整村、整乡推进。贫困地区重点安排在实施整村推进的贫困村。

第六条农村沼气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农村沼气是一项公益性事业,既需要国家在政策、资金和服务等方面的扶持,又要充分考虑农民的投入能力,尊重农民的意愿,不搞强迫命令和“一刀切”。

第七条农村沼气建设坚持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的原则。实行统一布局、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大力推行标准化生产、专业化施工、市场化运作、社会化服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省农业厅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建设管理、沼气工职业技术技能鉴定、组织开展项目建设和工程质量的检查与监督、建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省发改委负责沼气项目投资计划的审核及监督检查;省扶贫办负责财政扶贫资金农村能源项目的审核及监督检查;省财政厅负责项目资金的拨付与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审计厅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跟踪审计。

第九条市(州)农业部门会同发改、财政、扶贫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申报的农村沼气项目进行审核评估,负责项目建设的监督与跟踪管理,提供区域性政策指导、特色化技术设计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

第十条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负责沼气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建设管理工作,上报项目建设进度,汇报工作进展情况,管理和使用项目建设资金;财政部门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与监督管理;发改、扶贫部门负责投资计划的审核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建设内容与补助标准

第十一条农村沼气建设内容以“一建三改”为基本单元,沼气池建设与改圈、改厕和改厨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第十二条“一建三改”补助对象为项目区建池农户,中央和省级农村沼气项目的统一补助标准为每户1000元,市(州)按每户补助33元、县(市、区)按每户补助167元的标准落实配套资金。

第十三条因地制宜地推广以沼气为重点的生态家园建设模式,指导建池农户开展沼气综合利用,发挥最大的综合效益。

第四章申报与审批

第十四条农村沼气项目建设程序包括: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建设实施、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申报农村沼气建设项目的县(市、区)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具有相应的建设资金和工作经费投入能力;

(二)项目区农民有养殖习惯,拟建项目农户主动申请,并有完成项目建设的资金自筹能力,项目区已有详细建设规划;

(三)具备与建设规模相匹配的技术力量;

(四)整村推进,项目村适宜建池农户要一次性普及到位,同一村不得重复承担国家和省级沼气项目建设任务。

第十六条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农村沼气年度项目建议书。材料包括:

(一)农村沼气年度项目建设计划;

(二)县(市、区)财政部门出具的配套资金承诺文件;

(三)上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和中央、省级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项目建议书应组织专业人员编写,对拟报项目必须进行实地调查研究,申报建设计划要落实到县、乡、村、农户。

第十八条各县(市、区)编制的项目建议书由市(州)农业部门会同发改、财政、扶贫部门审核后,联合上报省农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办。

第十九条省农业厅汇总各市(州)上报的年度项目建议计划后,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安排方案,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审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农业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联合下达。

第二十条凡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与市(州)人民政府签订项目建设责任状。

第二十一条项目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如确需调整,必须由市(州)农业部门会同发改、财政和扶贫部门审核后提出申请,报省农业厅,由省农业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根据省下达的投资计划,以县(市、区)为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省农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方案要将项目计划落实到村到户,并将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建设任务、物资分配、完成时间、建后管理措施等内容在当地村务公开栏公开。第二十四条农村沼气项目的建设与管理要建立行政领导负责制。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能源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项目法定代表人。要明确分工,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二十五条农村沼气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本县(市、区)项目申报、建设实施、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等全过程负责。对于项目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建设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要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农村沼气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要求组织施工。

第二十七条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组织专业人员驻村入户,监督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中标单位按照合同要求供应设备、做好售

后服务。

第二十八条建立项目用户档案卡,对每个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管理。档案卡一式2份,分别由建池农户和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保存。

第二十九条加强项目信息化管理。省农村能源办负责项目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每月向省农村能源办报告项目进展和已完成项目户的档案资料,由省农村能源办在湖北农业信息网公布。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的施工、技术服务等都要依法签订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各级农村能源部门要充分利用阳光工程培训基地,根据年度建设任务,加强技术培训,实行职业准入制度,坚持持证上岗。省农村能源办负责办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要制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签订聘用协议;施工队要包建设、包质量、包建后服务。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农村沼气项目资金包括中央国债配套资金、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省扶贫资金,全部直达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县(市、区)财政部门按项目建设进度和国库集中支付原则及时拨付建设资金。

第三十三条农村沼气项目资金实行专人专账管理,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和挤占挪用。

第三十四条各地要根据本地农村沼气建设规划,安排农村能源部门的工作经费,保证工作需要。

第七章服务与采购

第三十五条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网络,确保农村沼气长久发挥效益。

第三十六条沼气灶具及配件的采购,依照国债项目的采购办法,在农业部中标厂家中由省农村能源办统一组织采购,建设单位与中标厂家签定采购合同,其价格不得超过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财务(财政)部门根据采购合同和建设单位的验收清单办理资金结算。

第三十七条水泥等建材由项目县(市、区)就近询价采购,建设单位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根据采购合同和项目村的验收清单,建设单位与当地财政部门办理资金结算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户自筹资金参加集中采购。

第八章项目验收

第三十八条项目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初步验收,整理相关资料,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由当地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做好省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十九条各建设单位在进行初步验收的基础上,向市(州)农业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市(州)农业部门会同发改、财政、扶贫部门复核后向省农业厅提出验收申请。省农业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血防办组织有关专家对沼气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验收以县(市、区)为单位,严格按照下达的建设计划、建设标准、技术规范、施工合同等进行,并形成验收报告,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条项目建设过程中,省农业厅设立举报电话,公开接受社会各界对项目建设的监督,及时查处各种违规问题。

第四十一条对项目管理和组织实施成效突出的县(市、区),在下一年度投资中

予以倾斜。对存在问题的县(市、区)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湖北省农村沼气项目管理办法(鄂政办发〔2007〕56号)

【发布单位】湖北省

【发布文号】鄂政办发〔2007〕56号 【发布日期】2007-06-08 【生效日期】2007-06-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湖北省

湖北省农村沼气项目管理办法

(鄂政办发〔2007〕5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农村沼气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八日

湖北省农村沼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十一五”期间农村户用沼气(以下简称农村沼气)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北省“十一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纲要》等精神,结合我省农村沼气建设的特点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农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安排专项资金建设的农村沼气项目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 农村沼气建设坚持统筹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各部门投入的资金渠道不变,财务管理不乱,统一集中使用,实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第四条 农村沼气建设坚持改善生态、促进发展的原则。应围绕改善生态环境和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优化农村能源结构,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生态良性循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五条第五条 农村沼气建设坚持集中连片、突出重点的原则。优先考虑西部地区、江汉平原及长江沿线的血吸虫疫区、贫困地区、退耕还林及水资源保护区,整村、整乡推进。贫困地区重点安排在实施整村推进的贫困村。

第六条第六条 农村沼气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农村沼气是一项公益性事业,既需要国家在政策、资金和服务等方面的扶持,又要充分考虑农民的投入能力,尊重农民的意愿,不搞强迫命令和“一刀切”。

第七条第七条 农村沼气建设坚持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的原则。实行统一布局、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大力推行标准化生产、专业化施工、市场化运作、社会化服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第八条 省农业厅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建设管理、沼气工职业技术技能鉴定、组织开展项目建设和工程质量的检查与监督、建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省发改委负责沼气项目投资计划的审核及监督检查;省扶贫办负责财政扶贫资金农村能源项目的审核及监督检查;省财政厅负责项目资金的拨付与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审计厅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跟踪审计。

第九条第九条 市(州)农业部门会同发改、财政、扶贫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申报的农村沼气项目进行审核评估,负责项目建设的监督与跟踪管理,提供区域性政策指导、特色化技术设计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

第十条第十条 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负责沼气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建设管理工作,上报项目建设进度,汇报工作进展情况,管理和使用项目建设资金;财政部门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与监督管理;发改、扶贫部门负责投资计划的审核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建设内容与补助标准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农村沼气建设内容以“一建三改”为基本单元,沼气池建设与改圈、改厕和改厨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一建三改”补助对象为项目区建池农户,中央和省级农村沼气项目的统一补助标准为每户1000元,市(州)按每户补助33元、县(市、区)按每户补助167元的标准落实配套资金。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因地制宜地推广以沼气为重点的生态家园建设模式,指导建池农户开展沼气综合利用,发挥最大的综合效益。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农村沼气项目建设程序包括: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建设实施、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申报农村沼气建设项目的县(市、区)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具有相应的建设资金和工作经费投入能力;

(二)项目区农民有养殖习惯,拟建项目农户主动申请,并有完成项目建设的资金自筹能力,项目区已有详细建设规划;

(三)具备与建设规模相匹配的技术力量;

(四)整村推进,项目村适宜建池农户要一次性普及到位,同一村不得重复承担国家和省级沼气项目建设任务。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农村沼气项目建议书。材料包括:

(一)农村沼气项目建设计划;

(二)县(市、区)财政部门出具的配套资金承诺文件;

(三)上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和中央、省级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项目建议书应组织专业人员编写,对拟报项目必须进行实地调查研究,申报建设计划要落实到县、乡、村、农户。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编制的项目建议书由市(州)农业部门会同发改、财政、扶贫部门审核后,联合上报省农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办。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省农业厅汇总各市(州)上报的项目建议计划后,编制投资计划安排方案,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审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农业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联合下达。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凡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与市(州)人民政府签订项目建设责任状。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项目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如确需调整,必须由市(州)农业部门会同发改、财政和扶贫部门审核后提出申请,报省农业厅,由省农业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根据省下达的投资计划,以县(市、区)为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省农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方案要将项目计划落实到村到户,并将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建设任务、物资分配、完成时间、建后管理措施等内容在当地村务公开栏公开。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农村沼气项目的建设与管理要建立行政领导负责制。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能源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项目法定代表人。要明确分工,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农村沼气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本县(市、区)项目申报、建设实施、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等全过程负责。对于项目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建设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要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农村沼气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要求组织施工。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组织专业人员驻村入户,监督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中标单位按照合同要求供应设备、做好售后服务。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建立项目用户档案卡,对每个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管理。档案卡一式2份,分别由建池农户和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保存。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加强项目信息化管理。省农村能源办负责项目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每月向省农村能源办报告项目进展和已完成项目户的档案资料,由省农村能源办在湖北农业信息网公布。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的施工、技术服务等都要依法签订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各级农村能源部门要充分利用阳光工程培训基地,根据建设任务,加强技术培训,实行职业准入制度,坚持持证上岗。省农村能源办负责办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要制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签订聘用协议;施工队要包建设、包质量、包建后服务。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农村沼气项目资金包括中央国债配套资金、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省扶贫资金,全部直达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县(市、区)财政部门按项目建设进度和国库集中支付原则及时拨付建设资金。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农村沼气项目资金实行专人专账管理,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和挤占挪用。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各地要根据本地农村沼气建设规划,安排农村能源部门的工作经费,保证工作需要。

第七章 服务与采购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网络,确保农村沼气长久发挥效益。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沼气灶具及配件的采购,依照国债项目的采购办法,在农业部中标厂家中由省农村能源办统一组织采购,建设单位与中标厂家签定采购合同,其价格不得超过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财务(财政)部门根据采购合同和建设单位的验收清单办理资金结算。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水泥等建材由项目县(市、区)就近询价采购,建设单位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根据采购合同和项目村的验收清单,建设单位与当地财政部门办理资金结算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户自筹资金参加集中采购。

第八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项目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初步验收,整理相关资料,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由当地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做好省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各建设单位在进行初步验收的基础上,向市(州)农业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市(州)农业部门会同发改、财政、扶贫部门复核后向省农业厅提出验收申请。省农业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血防办组织有关专家对沼气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验收以县(市、区)为单位,严格按照下达的建设计划、建设标准、技术规范、施工合同等进行,并形成验收报告,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省农业厅设立举报电话,公开接受社会各界对项目建设的监督,及时查处各种违规问题。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对项目管理和组织实施成效突出的县(市、区),在下一投资中予以倾斜。对存在问题的县(市、区)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农村沼气国债项目建议书

文章标题:农村沼气国债项目建议书

农村沼气国债项目建议书

目录

一、项目概要

二、项目建设背景

三、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有利条件

四、项目建设方案及内容

五、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六、效益情况和风险分析

七、保障措施

八、附件及

有关证明材料

一、项目概要

项目名称:**区农村沼气建设项目建议书

承担单位:**市**区农林水利局

建设地点:**区寿山镇、工农乡共3个村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编写单位:**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精神,和省、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纲要,大力加强农村沼气建设,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了推动我区无公害绿色农产品基地建设,加快农业产业化生产基地快速发展。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在寿山镇国庆村和工农乡苇塘村、王家村开展农村户用沼气池建设,同时进行厨房、日光温室、畜禽圈舍、厕所配套改建。减少人、畜粪便、生活污水污染环境,努力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提高人们生活质量。

**区2006年农村户用沼气建设主要集中***进行,计划新建沼气池**个(其中***个)。

项目计划总投资**万元,其中需国债资金投入**万元,地方配套**万元,农民自筹**万元。

二、项目建设背景

党的“十六”大报告和中央2006一号文件中强调了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性,**区政府积极开展农业生态环境和可再生能源工作,根据《吉林省2003—2010年沼气发展规划》要求,制定《**区2006年农村沼气国债项目建议书》。

三、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有利条件

农村户用沼气建设是农业部重点推广的项目。实践证明,它具有较强的先进性和超前性,代表着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搞好沼气新能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发展“一池三改”的农村沼气生态家园富民工程,对节省煤、电资源,发展庭院经济和生态农业,提高种、养效益,改善农村环境卫生条件,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和小康社会的建设,是非常必要的。

(一)沼气发展趋势

1、市场需求预测。农村能源是农村经济的基础,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能源供需矛盾日趋突出,这将是制约农村经济的最大问题。农村户用沼气建设是发展清洁能源,生物能源,以弥补农村能源供、需矛盾的重要途径,因此,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

2、社会需求预测。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消费观念、消费行为正在发生变化。而搞好农村家用沼气建设,对于开发农村新能源,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提高人们生产生活用能水平,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3、生态环境改善和农村可持续发展预测。通过项目建设,可以改善农村生活环境,改变农村传统用能方式,减轻农业自身污染和环境污染,有利于培肥地力,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推广沼气建设,对人畜粪便及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可以有效防止人畜粪便及生活污水,对农业生态环境造成污染,提高环境质量。

2、推广沼气建设,有利于推动小城镇建设。特别是对广大农村家庭妇女的一次解放,使她们告别了烧柴做饭烟熏火燎,庭院脏、乱、差的落后景象。不仅改变农民传统的生活方式,改善农民的居住环境和农村面貌,而且有助于缩小城乡的差别。

3、推广沼气建设,有利于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以沼气为纽带的农村能源生态模式建设,不仅解决了农民烧火做饭点灯问题,而且消除了由于过度施用化肥、农药给农业环境、农产品带来的污染和破坏,有效带动我区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的生产。

4、推广沼气池建设,有利于实现种养结合的立体生产模式,实施农业可持续发展。可彻底解决畜禽养殖业粪便随意排放的问题。走出一条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综合利用”的新路子。

(三)项目建设的有利条件

1、自然条件适宜

**区位于吉林省中南部,长白山麓向松辽平原过渡带。东经***至***′,北纬**至**。全年日照时数为2660小时,太阳辐射总量为122.0千卡/平方厘米,≥10℃的有效积温2850℃,年平均气温4.4℃,有利于沼气发酵。同时,项目区棚室家禽、家畜生产发展迅猛,农作物秸杆资源丰富,为农村沼气建设提供了优越的生产条件和物质基础。

2、沼气原料丰富

项目区农户依托农业产业

第四篇:农村沼气

农村沼气“一池三改”,即为农户建一口沼气池,配套进行改厨、改厕、改圈。实行农村沼气“一池三改”,解决了农户常年的生活用能,改善了农民的生活条件,促使和引导进行科学的庭院规划和村庄整治,改变“脏、乱、差”的环境现状,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和生态家园建设。农村沼气“一池三改”已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龙头和纽带,已成为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

(一)解决农村生活用能,保护了生态环境。发展农村沼气,用沼气做饭、烧水、点灯、取暖,较好地解决了农村生活用能,通过以气代柴,直接保护了森林植被,防止水土流失,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改善了生态环境。

(二)优化农业生产模式,提高了农产品品质和竞争力。长期以来,在种植、养殖生产中过量使用化肥、农药,致使农业面源污染严重、农田土壤板结、有机质含量下降、农药残留量超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不强。发展农村沼气,开展“三沼”综合利用,围绕农业可持续发展综合利用模式,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高效有机的沼肥,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改良土壤,保护环境,提高农产品品质和竞争力,对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将产生积极有效的影响。

(三)改善农村生活环境,提高了农民的卫生健康水平。许多农户厨房黑暗,畜栏乱建,厕所破旧,蚊蝇成群,人畜粪便等废弃物管理不善。“脏、乱、差”的环境状况使一些传染病、血吸虫病得不到有效控制,严重影响了广大农民的身心健康。实施农村沼气“一池三改”,把沼气建设与改厨、改厕、改圈结合起来,既阻断病菌传染源,保证了农民的身体健康,又以标本兼治的方式改善了农村卫生面貌。

(四)促进了区域性协调发展,又加快了新农村建设步伐。从我县区经济发展状况看,基础设施相对薄弱,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经济总量总体不高,农民生活水平普遍偏低。推广实施农村沼气“一池三改”,开展“三沼”综合利用,为农民提供优质能源和沼肥,多途径节约成本,减少生产性投资,推动了农村生产生活面貌的改变,促进农村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加快了我县新农村的建设。

第五篇:农村沼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

农村沼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沼气工程建设管理,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号令)、《关于将廉租住房等31类点多面广量大单项资金少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交由地方具体安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3〕1238号)等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建设的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

第三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工程建设管理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共同做好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工作,确保发挥中央投资效益。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沼气建设规划衔接平衡;联合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做好投资计划申报、审核和下达,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

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沼气建设规划编制、行业审核、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实施。

第四条 在农村沼气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科学规范操作,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投资计划管理

第五条 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和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应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农业部编制的农村沼气工程有关规划、工作方案和申报通知的要求,落实备案、土地、规划、环评、能评、资金、安评等前期工作,确保当年能开工建设。已经获得中央财政投资或其他部门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经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专项或国家其他部门的项目不得多头申报。

第六条 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项目单位在落实前期工作后,根据工作方案提出资金申请,其资金申请的批复程序和要求等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商省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在试点阶段,应由项目单位委托农业或环境工程设计甲级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审批前应由省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出具行业审查意见。农业部成立专家委员会,提供技术指导。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农村

能源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单位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开展实地调查,择优选取试点项目,在此基础上编制项目试点方案。

第八条 各地发展改革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资金申请是否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方向和有关规定、是否符合工作方案或申报通知要求、是否符合投资补助的安排原则、项目前期工作是否落实等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要加强项目统筹,突出重点,确保申报项目质量。

第九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编制本省农村沼气工程投资建议计划,联合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农业部。在试点阶段,申报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试点项目的省份,一并报送项目试点方案,试点方案中要包含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部对各省报送的建议计划和项目试点方案进行审核,经综合平衡后,编制农村沼气工程投资计划并联合下达。

第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在接到中央投资规模计划后20个工作日内,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下达投资计划,明确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工期及有关工作要求,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并将分解的投资计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农业部备核。凡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必须完成资金申请审批工作,可单独批复或

者在下达投资计划的同时一并批复。

第十二条 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应严格执行。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做出调整决定。调整后拟安排中央补助资金的项目,要符合农村沼气工程中央投资支持范围,且要严格执行国家明确的投资补助标准,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农业部备核。在试点阶段,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农业部做出调整决定。

第十三条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凡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各省应在政府网站上公开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信息。凡申报项目的单位,视同同意公开项目信息。不同意公开相关信息的项目,请勿组织申报。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和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按照规定的中央投资标准进行投资补助,其余资金由企业自筹解决。鼓励地方安排资金配套。对中央补助投资项目给予资金配套的地区,中央将加大支持力度。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资金和项目实施管理。对于中央补助投资,要做到专户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滞留、挪用。

第十六条 推行资金管理报账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对于已完成项目前期工作且自筹资金30%到位的项目,方可申请中央投资;工程竣工验收后申请最终20%中央投资。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鼓励各地在地方资金中安排部分工作经费,用于农村沼气工程的项目组织、审查论证、监督检查、技术指导、竣工验收和宣传培训等。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九条 农村沼气工程设计和建筑施工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规范建设行为。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的施工单位原则上应具备环境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第二十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制定本省(区、市)的农村沼气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并组织验收工作。项目建设完成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确保验收合格的项目能达到预期效果。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省级验收总结报告报送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视情况进行抽查。

第五章 建后管护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成立或委托专业化运营机构承担日常维护管理,确保工程安全、稳定、持续运行。要做好必要的原料使用量、沼气沼渣沼液生产量和利用量、工程运营情况等的日常记录,配合当地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开展技术培训、示范推广和信息搜集,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在合理期限和范围内的跟踪监管。

第二十二条 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运行管护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对项目单位和工程运行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促进工程良性运行。

第二十三条 工程质量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0〕第279号)执行,实行终身负责制,农村沼气工程在合理运行期内,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将倒查责任,严格问责,严肃追究。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全面加强对本省农村沼气工程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制定、项目进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和工程效益发挥情况等。要建立项目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对建设进度、质量、效益等进行通报,并将通报内容报送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则上每半年一次,其中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试点项目每月报一次。

第二十五条 省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项目信息的搜集、汇总与报送,并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农村沼气工程档案管理的具体办法,档案保存年限不得少于工程设计寿命年限。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项目建设要纳入农业建设信息系统管理,及时报送项目建设进度;项目建成后,要接入农业部正在建设的沼气远程在线监测平台。对于具备条件的规模化沼气工程,可根据需要,纳入农业建设信息系统管理或接入沼气远程在线监测平台。

第二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农业部将不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抽查,或者组织各地交叉检查,并将根据需要开展项目稽察。检查和稽察结果将作为安排后续中央投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细化责任追究制度,对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农业部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拨付中央资金、扣减或收

回项目资金、列入信用黑名单、一定时期内不再受理其资金申请、追究有关责任人行政或法律责任等处罚措施。各省也要进一步细化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农业部将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等进行后评价,进一步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性。鼓励各省积极开展后评价工作。

第二十九条 由于地方审核项目时把关不严、项目建设中和建成后监管工作不到位等问题,导致出现不能如期完成投资计划任务或未实现项目建设目标、频繁调整投资计划且调整范围大项目多等情况,将核减其后续投资计划规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部负责解释,农村沼气工程涉及的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由农业部组织制定。各地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录:

农村沼气主要标准一览表

1.沼气工程规模分类NY/T 667 2.沼气压力表NY/T 858 3.户用沼气脱硫器NY/T 859 4.沼气工程技术规范 第1部分:工艺设计NY/T 1220.1 5.沼气工程技术规范 第2部分:供气设计NY/T 1220.2 6.沼气工程技术规范 第3部分:施工及验收NY/T 1220.3 7.沼气工程技术规范 第4部分:运行管理NY/T 1220.4 8.沼气工程技术规范 第5部分:质量评价NY/T 1220.5 9.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NY/T 1221 10.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设计规范NY/T 1222 11.沼气饭锅NY/T 1638 12.沼气中甲烷和二氧化碳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NY/T 1700 13.非自走式沼渣沼液抽排设备技术条件NY/T 1916 14.自走式沼渣沼液抽排设备技术条件NY/T 1917 15.沼肥施用技术规范NY/T 2065 16.沼肥加工设备NY/T 2139 17.秸秆沼气工程施工操作规程NY/T 2142 18.其他与沼气相关的建设、安全等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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