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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县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宜阳县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第一篇:宜阳县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宜阳县地方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市局所得税科: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环节。随着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调整、完善以及企业会计制度的不断变革,企业所得税税源分布领域越来越广,税源结构越来越复杂,税源监控的难度越来越大,每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也因其具有业务综合性、发现问题前瞻性、由纳税人自行申报自行修正、工作内容涵盖了征管查等特点,日益凸现出其重要性。

近几年来,我局在上级税务机关的领导下,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一些经验。但实践中也发现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就结合近几年所得税汇缴工作实践,谈一些思考,提一些建议。

一、对所得税汇算清缴现存问题的思考

1、对汇缴征纳双方的责任认识不清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颁布前,所得税汇缴的主体并不明确。长期以来形成的习惯作法是,年度纳税申报由纳税人完成,所得税汇缴由税务机关越俎代庖,造成汇算清缴的主体不清、法律责任不清。《管理办法》明确汇算清缴的主体是企业,企业应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在汇缴期内负责政策辅导、资料审核和税款结算,在汇缴结束后应开展纳税评估和检查。但受习惯的影响,部分干部仍然持有“以查代算”的观点,认为只有税务机关的查账检查结束,才算汇算清缴工作完成。在实际操作中,把年度纳税申报视为纳税人自核自缴结束;

把年度纳税申报至4月底以前这段时间作为税务机关实施企业所得税检查阶段。“以查代算”的观点,使企业所得税又重新回到原有的老路,制约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的深化。

2、所得税管理平台的数据处理能力不完备。目前使用的所得税管理平台属于CTAIS外挂软件,主要功能是汇缴录入和结果查询,能够满足汇缴的业务需求。但是,该系统没有数据分析功能,对汇缴数据的增值应用考虑还不够。一方面,我们对重点税源户、亏损大户、特殊户进行重点审核时,既要着眼于年度申报表表、表间勾稽关系,又要注意结合企业自身发展沿革和所属行业特点。这是因为,通过调阅企业历年的所得税申报资料和调整数据,分析企业的经营变动状况,能够为管理人员汇缴审核提供辅助性判断;另一方面,按照行业管理的思路,同一行业一定时期内的发展变化应该表现出一致性,具体体现为行业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资产回报率、所得税贡献率等保持相对一致水平,这为分析衡量所得税税源质量和征管状态提供依据,也为所得税纳税评估和检查选案提供重要参考。

3、事务所中介市场发展不均衡。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对市场主体公平竞争、规范核算起到了促进作用。特别对所得税汇缴发挥重要的“经济警察”的作用。但由于体制机制、市场发育和执业环境等原因,事务所在执业质量、公信力、收费标准等方面还存在不规范的问题。一是执业质量参差不齐。所得税鉴证业务多集中在3-5月,事务所出于成本控制和多接业务的考虑,会聘用一些不具备执业资质的人员,审计质量因而打了折扣。从审计披露的问题来看,主要是对费用的审计,对收入、成本项目关注较少;二是独立公正性有待提高。独立性是会计师事务所的立业之本,是会计师业务质量的根本保证。受个别事务所不规范执业的影响,有

些企业误认为,会计事务所是疏通税企关系的一个桥梁,既可以降低税务风险又可以减少纳税成本;三是收费标准缺乏依据。部分企业反映,收费标准不一,弹性较大。

4、相关管理配套措施不健全。一是缺少质量评价体系。由于所得税业务的复杂性,汇缴工作面广量大,缺乏对汇缴质量的量化评价指标,无法实现有效的监督和质量评价;二是纳税评估和检查没有及时跟上。《管理办法》要求税务机关在汇缴结束后,组织开展纳税评估和检查。由于投入精力不多,针对性不强,成效不明显;三是账务处理辅导不到位。汇缴调整有些涉及账务处理,这对中小企业财务人员是个难点。从加强跟踪管理的角度,那些纳税调整涉及账务处理,以及如何处理,是后续管理不可忽视的工作。

二、思路及对策

1、通盘考虑汇缴工作的阶段重点。税务机关要从汇算清缴的内涵去把握工作方向和着力点。既要克服“双主体论”,防止税务机关越位包揽应由企业承担的责任,也要避免“无关论”,淡化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中宣传辅导、指导督促的责任。以系统观为指导,可分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管理。事前管理就是税务机关在汇缴前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宣传,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特别是当年出台的新政策和涉及纳税调整的政策;事中管理就是汇缴开始后,税务机关要做好对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审核工作;事后管理就是在汇缴结束后,税务机关要认真组织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对存在问题的,该补税的补税,该移交的移交,起到规范一个、震慑一片的作用。

2、增强所得税信息化管理能力。在现代信息和网络技术背景下,企业所得税管理已离不开信息化,将现代科学技术引入所得税管理是

规范管理的必由之路。一是构建基于数据仓库的所得税管理平台。数据仓库不仅满足一般的信息查询、报表生成,更为重要的是,利用数据挖掘技术对数据仓库进行深度分析和利用。在此基数上建立分析模型或设立分析方法,以发现数据背后的规律、趋势或关联。二是强化汇缴结果的质量检验。根据行业管理和分类管理的思路,企业按明细行业进行汇总归集,对各项财务、税务指标进行逻辑分析、趋势比较和配比分析,筛选出疑点企业,为评估和检查提供案源。三是充分利用系统资源。如利用CTAIS系统中增值税和所得税的销售收入数据,实现自动比对。再如对营业税纳税人,取得地税征管系统的申报数据,与国税申报收入进行比较,验证是否少申报收入。

3、强化企业所得税评估和检查。汇算清缴结束后,税务机关应及时开展纳税评估和检查工作。根据纳税人的年度纳税申报资料、财务报表和涉税审核审批表以及平时掌握的征管资料,运用综合征管软件和管理平台中的信息资源,对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率、税负等多项指标进行综合分析。运用设定的各项评估指标体系和行业指标参考值进行审计评估,确认企业汇算清缴的真实性、准确性。对纳税评估中疑点或问题较多的企业,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率变化异常的企业,税负偏低的企业,以及重点行业,有针对性地实施专项检查。有效防止检查“四面出击”、流于形式,真正收到以查促管的效应。

4、重视发挥中介服务机构作用。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是联系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纽带,正确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有利于提高纳税人汇算清缴的效率和质量。税务机关要依托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要对中介机构的执业资质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验证,结果向纳税人公开。一方面要引导中介机构市场化运作、标准化管理,积极参与企业的汇缴工作,发挥独立鉴证的功能;另一方要引导纳税人正确认识税务代理,自愿选择代理服务机构。对那些组织松散、资信较差的中介机构,要采取措施限制其进入市场。

宜阳县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

第二篇:河南省地方税务局201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解答(.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201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 关问题解答(会议讨论稿

一、关于内资企业在国外发生的业务费用(如佣金、代理费等税前扣除原始凭证的确认问题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内资企业支付给境外的业务费用税前扣除原始凭证应根据上述规定确认。

二、关于企业支付给农户的青苗补偿费合法有效凭证的确认问题

答:企业支付给农户的青苗补偿费属于对农民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支出,不属于流转税的征税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应结合相关证明材料和农户的收款收据等确认为合法有效凭证,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内税前扣除。

三、关于临时工工资税前扣除问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是指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的薪酬。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任职或受雇关系的判定依据应是企业与其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因此,企业支付给不符合任职或者受雇条件的非雇佣关系的临时人员的工资应属于劳务费性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凭发票在税前扣除。

四、关于企业为离退休职工发放实物以及支付定额医药费补贴税前扣除问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可在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每一纳税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离退休人员不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范围内,企业在社保统筹外为离退休职工发放实物以及支付定额医药

费补贴,不属于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必要的和正常的支出,也不属于福利费列支范围,因此

不能在税前扣除。

五、关于企业统一代收代缴家属区的水电费发生的损耗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答:企业统一代收代缴家属区的水电费发生的损耗支出是指每月企业代收住户的水电费小于当月实际上交水、电管理部门的水电费,这部分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应由职工个人负担。因此,对企业负担的上述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亏损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能否加计扣除问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有关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应不分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均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七、关于不征税收入是否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问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财政性资金。不征税收入不属于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销售(营业收入。根据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规定和相关性原则,不征税收入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

八、对于经营性公墓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答:经营性公墓取得的收入,应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九、关于玉米淀粉生产能否享受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 税优惠政策的问题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玉米初加工是指通过对玉米籽粒进行清理、浸泡、粉碎、分离、脱水、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的玉米粉、玉米碴、玉米片等;鲜嫩玉米经筛选、脱皮、洗涤、速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的鲜食玉米。玉米淀粉生产未列入农产品初加工范围,不能够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税收优惠政策。

十、关于技术开发费形成无形资产条件确认问题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十一、关于企业以前发生的资产损失税前处理问题

答:《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

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扣除。

十二、关于企业无法取得水、电费发票税前扣除凭证问题

答:企业发生的水、电费由物业公司代收且无法单独取得发票的,应凭物业公司出具的水、电费使用记录证明、水电部门开具的水、电费发票的复印件和付款单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物业公司应做好水、电费收取记录,以备核查。

与其他单位共用发票的处理。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且无法单独取得水、电费发票的,应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费发票或发票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

十三、关于企业支付给劳务公司派遣劳务人员的工资,能否作为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基数问题

答:用工企业对劳务用工(劳务派遣用工的支出应作为劳务费在税前扣除,用工企业应提供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的劳务派遣用工合同或协议、劳务费发票等资料。劳务费不得作为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三项费用的扣除基数。

十四、关于企业支付给退休返聘人员的劳动报酬税前扣除问题

答:退休返聘人员,如与返聘单位办理用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个人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允许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如未与返聘单位办理用工手续,个人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按劳务费在税前扣除。企业应提供相关劳动合同或协议,以及个人所得税缴纳或申报证明等资料。

十五、关于企转警工资税前扣除问题

答:企转警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分离辅助改革,企业内设公安处转为国家正式公安机关。在企转警过程中,根据企业与政府签订的协议,设立三年过渡期,过渡

期内发生的工资等费用由企业承担,过渡期后,由政府承担。对于企业在过渡期内向政府财政部门支付的企转警人员工资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

十六、关于企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税前扣除问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企业为特殊工种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结合各行业所作出的具体性规定,支付的必须为职工投保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十七、关于企业自产产品用于交际应酬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的有关规定,企业交际应酬赠送自产产品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十八、关于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因此,企业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应计入收入总额。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十九、关于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因此,企业取得的符合上述规定的增值税返还,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

中减除。

二十、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70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 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

十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

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1〕47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

(一)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 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 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二)上述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其他事项,仍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

行。

(三)上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认定机 构按照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和(国 科发火[2008]362号)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的企业。二

十二、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的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 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 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 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公告实施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且在税前扣除的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公告规定处理。

第三篇:河南省地方税务局201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解答(会议讨论稿)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201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解答(会议讨论稿)

一、关于内资企业在国外发生的业务费用(如佣金、代理费等)税前扣除原始凭证的确认问题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内资企业支付给境外的业务费用税前扣除原始凭证应根据上述规定确认。

二、关于企业支付给农户的青苗补偿费合法有效凭证的确认问题

答:企业支付给农户的青苗补偿费属于对农民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支出,不属于流转税的征税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应结合相关证明材料和农户的收款收据等确认为合法有效凭证,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内税前扣除。

三、关于临时工工资税前扣除问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是指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的薪酬。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任职或受雇关系的判定依据应是企业与其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因此,企业支付给不符合任职或者受雇条件的非雇佣关系的临时人员的工资应属于劳务费性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凭发票在税前扣除。

四、关于企业为离退休职工发放实物以及支付定额医药费补贴税前扣除问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可在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每一纳税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离退休人员不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范围内,企业在社保统筹外为离退休职工发放实物以及支付定额医药费补贴,不属于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必要的和正常的支出,也不属于福利费列支范围,因此不能在税前扣除。

五、关于企业统一代收代缴家属区的水电费发生的损耗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答:企业统一代收代缴家属区的水电费发生的损耗支出是指每月企业代收住户的水电费小于当月实际上交水、电管理部门的水电费,这部分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应由职工个人负担。因此,对企业负担的上述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亏损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能否加计扣除问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有关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应不分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均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七、关于不征税收入是否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问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财政性资金。不征税收入不属于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销售(营业)收入。根据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规定和相关性原则,不征税收入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

八、对于经营性公墓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答:经营性公墓取得的收入,应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九、关于玉米淀粉生产能否享受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 税优惠政策的问题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玉米初加工是指通过对玉米籽粒进行清理、浸泡、粉碎、分离、脱水、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的玉米粉、玉米碴、玉米片等;鲜嫩玉米经筛选、脱皮、洗涤、速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的鲜食玉米。玉米淀粉生产未列入农产品初加工范围,不能够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税收优惠政策。

十、关于技术开发费形成无形资产条件确认问题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十一、关于企业以前发生的资产损失税前处理问题

答:《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扣除。

十二、关于企业无法取得水、电费发票税前扣除凭证问题

答:企业发生的水、电费由物业公司代收且无法单独取得发票的,应凭物业公司出具的水、电费使用记录证明、水电部门开具的水、电费发票的复印件和付款单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物业公司应做好水、电费收取记录,以备核查。与其他单位共用发票的处理。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且无法单独取得水、电费发票的,应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费发票或发票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

十三、关于企业支付给劳务公司派遣劳务人员的工资,能否作为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基数问题

答:用工企业对劳务用工(劳务派遣用工)的支出应作为劳务费在税前扣除,用工企业应提供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的劳务派遣用工合同或协议、劳务费发票等资料。劳务费不得作为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三项费用的扣除基数。

十四、关于企业支付给退休返聘人员的劳动报酬税前扣除问题

答:

退休返聘人员,如与返聘单位办理用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个人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允许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如未与返聘单位办理用工手续,个人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按劳务费在税前扣除。企业应提供相关劳动合同或协议,以及个人所得税缴纳或申报证明等资料。

十五、关于企转警工资税前扣除问题

答:企转警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分离辅助改革,企业内设公安处转为国家正式公安机关。在企转警过程中,根据企业与政府签订的协议,设立三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发生的工资等费用由企业承担,过渡期后,由政府承担。对于企业在过渡期内向政府财政部门支付的企转警人员工资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

十六、关于企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税前扣除问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企业为特殊工种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结合各行业所作出的具体性规定,支付的必须为职工投保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十七、关于企业自产产品用于交际应酬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的有关规定,企业交际应酬赠送自产产品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十八、关于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因此,企业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应计入收入总额。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十九、关于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因此,企业取得的符合上述规定的增值税返还,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二十、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

十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

(一)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二)上述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其他事项,仍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上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认定机构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的企业。二

十二、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的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公告实施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且在税前扣除的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公告规定处理。

第四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 2006年12月18日 15时42分 23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终了后4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取得的正常生产经营以外的偶然收入和股息收入,要单独计算所得,并入到全部应纳税所得中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备案、审核、审批的税前扣除、投资抵免、减免税等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税务机关受理和办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备案、审核、审批事项,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条 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预缴申报时需填写和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实行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预缴申报和申报时需填写和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汇算清缴申报时需填写和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终了后15日内完成。

第六条 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应在纳税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对企业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完整录机。对在汇算清缴申报期内审核发现问题的,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申报。

第七条 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不得以纳税申报代替,也不得代替纳税申报。

第八条 纳税人(包括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及成员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二)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事业单位为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

(三)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应于纳税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的上述资料。

第九条 涉及备案事项的纳税人需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

(一)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申报表附表六);

(二)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

1、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明细表(申报表附表九);

2、技术开发项目计划(立项书);

3、技术开发费预算;

4、技术研发专门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广告费支出明细表(申报表附表十一);

(四)坏帐损失明细表(申报表附表十四);

(五)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无形资产加速摊销申报表(申报表附表十五);

(六)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

1、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申报表(申报表附表十六);

2、纳税人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的书面情况说明及合理原因。

(七)实行“两低于“工效挂钩办法:

1、实行“两低于“工效挂钩办法核算申报表(申报表附表十七);

2、企业董事会、投资者或有关部门制定、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

(八)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

1、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申报表(申报表附表十八);

2、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协议、债务重组协议、捐赠协议。

(九)搬(拆)迁补偿费收入:

1、搬(拆)迁补偿费收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申报表附表十九);

2、搬(拆)迁补偿费相关文件或协议。

第十条 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发现纳税申报有误的,可在纳税申报期内重新办理纳税申报并附说明。

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如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中介机构应当出具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第十四条 纳税人在纳税内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纳税额的,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的税款超过全年应纳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其下一应缴纳的所得税。

第十五条 纳税人补缴税款确因特殊困难需延期缴纳的,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情形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十七条 经批准实行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汇缴企业),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各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本实施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有关资料及各个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统一办理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汇缴企业应根据汇算清缴的期限要求,对各个成员企业规定向汇缴企业报送本实施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有关资料的期限。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必须经成员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第十八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局实际,对每一纳税的汇算清缴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和组织部署。税务机关内部税政、征收、管理、法制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汇算清缴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应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宣传,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特别是了解当年出台的新政策和涉及纳税调整的政策;应通过各种途径向纳税人说明汇算清缴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主管税务机关应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和检查。纳税评估的对象、内容、方法、程序等按照《大连市地方税收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应在汇算清缴结束之后进行。检查查补上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其滞纳金应从汇算清缴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加收;罚款及其他法律责任,应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基层局应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报告。应在每年5月底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报送市局(企业所得税处)。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

(三)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

(四)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

(五)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工作经验、问题及建议。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82号)同时废止。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符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篇: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高新)经济社会的多元化发展,各种类型的经营实体趋向复杂化,企业间税负转移和避税行为愈加隐蔽,加之企业所得税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计算过程复杂等特性,使其税收监管难度较其他税种更为严峻。一年一度的汇算清缴工作,是对所得税政策落实和税会差异调整的全面检验,在实践工作中逐渐凸显其重要性。随着“营改增”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分步推行,如何更好适应多元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管理形势,提高企业汇算清缴数据质量,成为摆在国税干部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纳税人会计核算及纳税申报方面

一是汇算清缴职责认识不清。在实践工作中,相当一部分企业对纳税申报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缺乏应有的法律意识,对企业申报工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够明晰,对偷逃企业所得税法律后果的认识远不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出口退税违法责任的认识高。加上基层税务部门对企业申报数据的审核手段简单,汇算清缴结束后的后续监管措施乏力,在受理、审核申报表时多为就表审表,对表中的数据逻辑关系只作简单推敲,给企业造成一种错觉,认为汇算清缴不过如此,随便也能过关,造成申报数据随意性较大。

二是财务核算工作重视不够。在中小企业中普遍存在会计核算不规范、资料不完整的情形。比如,有的企业在用工方面制度简单,多用临时用工,大多无劳动合同,也没有上交养老、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缴款;有的企业在成本、费用的列支方面很不规范,将企业的一些经营费用与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相互混淆;还有的企业在发生业务时不能取得合法有效票据,白条入帐情况时有发生,这些都需要各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努力,逐步规范。

三是会计核算水平参差不齐。目前,新办企业大多呈现增速快、规模小、聘请兼职会计从事财务核算等特性。企业会计对税收政策一知半解或不求甚解,填写申报数据不完整、逻辑不符的情形较为普遍。从近三年情况来看,每年参加汇算清缴企业以20%以上比例在递增,多为中小企业、私营实体或涉农经营组织。通过审核,我们发现,许多企业对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以及免征的增值税应纳入所得额申报所得税等政策理解错误,有的企业发生资产损失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直接进行税前扣除,还有的企业随意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等。

四是税收优惠政策认知度不高。许多企业会计责任心不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申报不积极、嫌麻烦。如从事农林牧渔所得免征、安置残疾人支付工资加计扣除、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减计收入、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为小微企业带来了福音,但大多数中小经营实体,经营制度不健全,经营渠道单一,开业前期多处于亏损状态,无法真正享受到税收优惠。以近两年汇算清缴情况看,每年申报减免税资料的企业占参加汇缴清缴企业份额不到两成,而实际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比例就更低。这种情形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税法遵从主动性。

五是纳税辅导和税法宣传不到位。随着国家对农村市场和涉农产业的政策优惠和资金倾斜,农村各类经营组织如雨后春笋,增长很快。但相当一部分涉农企业对税收的认识几乎为零,认为只要经营国家规定的免税行业,就和税务局没关系。还有的企业长期进行零申报,实质为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只为下一经营环节争取减免税;甚至有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后一直未启动,只为骗取国家扶持资金与银行贷款。这类企业经常性不能正常申报、也不能提供完整的财务报表或申报资料,给基层税务管理工作带来困扰。从目前纳入管理的合作社来看,多数账簿设置非常简单,甚至没有设置账簿,会计核算不规范、不准确,难以准确划分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这些都给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带来很大的难度和风险。

(二)税务部门日常征管及后续管理方面

一是汇缴审核水平有待提高。尽管各级税务机关每年都将企业所得税政策作为重要内容进行培训,但对汇算清缴的培训工作还是缺少一定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同时,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南或业务手册,基层税务人员汇缴审查工作缺乏系统性和全面性。随着越来越多管户而增加的工作量,也让很多税务人员力不从心,不能深入了解申报表与财务报表勾稽关系,不能对企业申报的跨期结转项目及时核实,一些企业的申报需要税务部门多次提醒催促等情形,使得汇算清缴存在短期突击现象。

二是稽查、评估观念有待改进。为了讲求工作实效,税务稽查和纳税评估工作中存在“重收入轻管理”情形,税务人员更愿意在增值税方面入手开展稽查和评估工作。基层税收管理人员因为面临的具体工作繁杂而琐碎,很难在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中做到税务稽查或纳税评估人员的“专而精”,使得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不受重视。

三是汇缴涉税软件有待完善。目前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仍以手工审查居多,利用涉税软件开展汇缴工作尚属起步阶段。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的电子申报软件和涉税通汇算清缴软件存在程度不等的问题,如部分政策更新滞后、报表间数据逻辑关系不够全面、企业弥补亏损数据不能结转等。加上网上申报系统开通后,即便是汇算清缴系统数据审核未通过,仍可以通过网上进行申报成功,造成综合征管软件导入数据错误。

(三)社会中介鉴证服务方面

一是代帐人员业务培训工作仍需加强。市场经济的活跃和社会分工的进化,很好地刺激了税务代理行业的发展。但目前代理企业会计核算业务的执业规范,没有明确文件规定。除正式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以外,还有大量非正式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从事这一工作。这当中大多规模较小,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其中专门从事税务代理人员,大多忙于事务,疏于学习,一些企业聘请税务代理机构出具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后,仍被稽查、评估出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中介部门的公信力。

二是代理责任追究还需明确。由于国内税务代理行业起步较晚,从事代帐行业的人员龙蛇混杂,专门从事税务代理的机构和人员常常为抢占商机,不得不向市场妥协,更多地站在被代理方立场,甚至根据被代理方要求出具内容不实或数据不符的汇算清缴鉴证报告。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很多,与现行法律对税务代理法律责任追究不够明确,税务部门对税务代理行业监管职能淡化有很大关联。

二、今后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对策

(一)坚持政策宣传,保证服务实效

一是拓展各类税法宣传媒介的“窗口”功能,广泛、深入地宣传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重点针对税收优惠、税前扣除、纳税调整等内容,每年汇算清缴之前广泛征求纳税人意见,对纳税人提出的建议进行动态跟踪改进,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目的的、实效性的汇算清缴纳税辅导培训工作,达到“税企双赢”目的。二是进一步优化12366纳税服务热线、纳税人咨询热点问题库等功能,充分发挥电子咨询、网络答复、即时通讯等服务措施的政策咨询功能。三是建立税企“一对一”沟通联系机制,以“税企联系卡”“办税服务单”等为媒介,确保税企沟通渠道通畅,做好汇算清缴疑难问题解答与辅导工作。

(二)坚持知识更新,保证培训常态

一是通过定期培训与岗位练兵相结合的方式强化企业所得税管理人员培训,着力培养精通企业所得税业务、财务会计知识和其他相关的实用型人才。坚持不懈地抓好日常业务培训和基本业务操练,为汇算清缴工作打好基础,做足准备。二是重视每年针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专项培训。对纳税人的培训内容,侧重与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紧密相关的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写方法及表间勾稽关系、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方法、税收优惠审批或备案事项申报流程,以及申报软件操作说明方面;对税务人员的培训内容,侧重企业所得税政策难点、每年汇算清缴容易出错项目、各环节汇缴审核重点内容以及纳税人申报流程等方面。只有如此“接地气”的培训工作,才能做到有的放矢,讲求实效。

(三)坚持“两税互评”,提升评估质效

在实践中,综合运用日常管理、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手段,是提高所得税征管效率的有效手段。根据每年汇算清缴数据,以享受减免税企业、连续亏损企业、历年问题较多企业、财务管理混乱企业作为纳税评估的重点目标,大力推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两税互评”工作,即运用企业生产经营财务数据和第三方信息,对纳税人增值税申报情况、企业所得税申报信息进行综合比对,采用较日常管理和税务稽查更灵活、更有效的方式进行分析评估。在开展汇缴数据评估时,对于发现企业少计收入、虚列成本、多列支出、开具及取得虚假发票等违法行为应及时移交稽查,同时加大处罚力度,达到督促企业规范建账、准确申报的目的。

(四)坚持基础管理,强化后续监督

一是加强基础台账管理。建立分户分项目的明细台账,特别是弥补亏损、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减免税、工效挂钩、非货币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广告费、投资抵免等跨延续性管理事项,做好汇算清缴基础工作。二是加强减免税企业后续监管。对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核算是否准确、减免税用途是否合法等项目开展后续核查,对符合减免税政策但未申报资料纳税人的政策宣传,主动告知纳税人;三是加强税前扣除项目管理。对于企业税前扣除项目,抽取重点指标或异常数据,通过报表数据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帐薄与凭证等进行核查,确保其真实合法性。四是加强关联业务管理。特别加强对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及企业集团间的关联交易管理,注重了解多方信息,防止利润转移和税负转嫁。针对汇算清缴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需要税务部门各个环节管理人员长期的努力,加强征管,转变观念,将管理融入稽查,将管理融入评估,将管理融入服务,逐步引导企业规范核算,正确申报,逐步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质效。

(五)坚持人机结合,加快信息应用

广泛推广应用电子申报、网上申报等系统,是企业所得税未来申报方式的发展方向。现行电子申报软件,因政策更新快、系统不完善、指标不全面带来的诸多不便。综合征管软件中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模块功能简单,又没有统一成熟的企业所得税信息管理软件,因此,对汇算清缴相关数据不能充分开展有效的分析运用。应逐步完善综合征管软件汇算清缴、纳税评估、涉税事项维护功能,借助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申报数据的质量,督促企业规范核算,为分析、评估提供准确的基础信息。

(六)明确代帐责任,提高中介作用

实行税务代理制度,能够在纳税人、注册税务师、税务机关三者之间形成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关系。针对广大中小企业,其帐务核算人员的专业资质、职业职守、法律责任暂时没有具体规定,缺乏有效的监管机构和监管机制,这对专业税务代理行业的长远发展影响很大。这就需要财政、审计、工商及税务部门,在对企业财务核算内容进行监管的同时,加大财务人员的职责追究;另一方面,不断强化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管,加强对税务代理人员知识更新要求,与税务部门一起,不折不扣地将税收政策落实到位,既要忠实悍卫国家利益,又能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逐渐提高行业威信,发挥中介部门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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