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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3322劳动和社会保障简答和论述题附答案

自考03322劳动和社会保障简答和论述题附答案



第一篇:自考03322劳动和社会保障简答和论述题附答案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31.简要回答集体劳动关系的含义及其法律基石。

集体劳动关系,是雇员组织(如工会)和雇主或者雇主组织(雇主协会)之间的劳动关系。集体劳动关系的法律基石公民结社自由权利是建立集体劳动关系的法律基础。

32.简要回答集体协议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1.时间效力集体协议生效和终止的时间,即该协议存在的期限。关于集体协议生效的时间有两种做法,一是由当事人约定。二是在当事人约定的基础上。2.空间效力空间效力,即集体协议适用的地域。在欧盟处理国际劳动关系的法律手段(社会政策与法律)有两类:一是合作性立法;二是指令性立法。3.人的效力人的效力,即集体协议适用于人的范围,涉及不同身份、不同职业的雇员,涉及不同类型的协议,也涉及不同的行业

33.简要回答劳动合同履行应遵循的原则及其含义。

劳动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当事人实现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过程。它发生在企业生产过程中,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生产计划的实施和企业民主管理交织在一起。法律要求劳动合同的履行遵循下列原则:(1)亲自履行。(2)完全履行。

34.根据我国《劳动法》第4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形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的,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5.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哪些情形下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J(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3(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人的规定比例的。

五、论述题(本大题12分)

36.试述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法律渊源及其发生抵触时的适用规则。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法律渊源①包括如下层次:宪法、基本法、单行法、条例、行政规章、各类地方法(包括省和直辖市立法、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立法、少数民族地区立法等)、国际公约和协议、相关法律法规。(一)宪法中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原则具体内容如下:(1)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2)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3)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4)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由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5)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8)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10)实行男女同工同酬。(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社会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二)基本法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是国家基本法,其细化了宪法提出的主要劳动法原则。(三)单行法单行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和《劳动法》就特定劳动领域和问题制定的法律,如《矿山安全法》。(四)行政条例条例是国务院根据国家法律制定的实施细则。(五)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根据国务院行政条例制定的实施办法和细则。(六)地方法律法规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制定主体包括地方人大和政府,白治区人大和政府,经济特区/特别行政区(香港、澳门)人大和政府;地方法律法规包括地方人大颁布的条例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办法。(七)国际公约和协议中国已经批准了23部国际劳工公约(八)相关法律法规有大量与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相关的法律法规。

36简述公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P31

养老保障、健康保障(含生育)/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住房保障、最低生活保3障和特殊群体优抚

37简述我国《劳动法》的特点?P951、它是一部综合性劳动法典。

2、它是一部过渡性劳动法典。

3、它是一部统一性劳动法典

38简述三方协商机制的特征?P186

1参与主题具有三方性;2三方主体各自独立,法律地位平等;3协商内容都是社会政策和劳动权益问题;4协商宗旨为促进三方合作,以协调劳动关系,发展国家经济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39简述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主要内容?P266

1.覆盖范围;2筹集资金和缴费办法;3.记账方法;4.待遇支付;5.基金管理;6.医药目录;7.定点和合同管理;8.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31.促进就业的基本原则在失业保险立法中是如何体现出来的?P289 从20世纪末期开始,失业保险基金30%以上用于就业促进,包括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拨款建立各类专项促进就业基金。

32.劳动法有哪些特征?P44 劳动法不同于民法和其他法律的主要特征如下:(1)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的社会关系。(2)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合法的、有偿的、具有职业性的劳动。

(3)协调劳动关系的法律工具具有不完善和潜在性特点,因此变更和解除环节相对活跃。

33.公正裁员的三个法律要素有哪些具体内容?P23

公正裁员由三个法律要素和诉讼保护构成。三个法律要素即正当理由、合法程序和合理补偿。(1)正当理由裁员。实施经济性裁员的正当理由包括两个方面:需要裁员的经济原因和具体理由;被裁员工的劳动能力和素质缺陷。(2)合法程序裁员。公正裁员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即提前通知与协商。(3)合理裁员补偿。被裁的员工有权得到适当经济补偿,即裁员补偿。

34.我国《集体合同规定》对集体协商代表的法律保护是如何规定的?P176

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统称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35.根据我国《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具有哪些条件?P287

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满12个月;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五、论述题(本大题15分)

36.论工资给付的原则。P204-205

薪酬给付是保障员工劳动报酬权利的第二个环节。工资给付必须坚持如下原则:(1)平等给付。(2)紧急支付。(3)当期工资支付保障。(4)直接支付。(5)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6)延期支付。(7)特别支付。(8)税/费处理。延期支付的法律特征如下:(1)雇主在当期仅作出支付承诺,没有实际支付,对员工来说仅是一种既定受益权。(2)接受承诺的员工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员工首先得到的既定权益需要法律保护,一是对可约定条件加以限制;二是保证延期支付得以兑现。对国有企业的“下岗”人员提供三三制补贴是一种短期安排。

31.什么是职业伤害?它具有哪些特点? P293

指因职业原因导致的健康损失和经济损失,包括因突发性生产事故导致的工伤和因工作环境原因侵害个人健康的造成的职业病。特点:1 职业伤害是大工业的产物 2,职业伤害包括个体伤害和集体伤害,日常伤害和意外伤害多种形式。3,职业伤害的客体是劳动者的健康。包括劳动能力和经济收入。

32.劳动关系有哪些特征?P49

劳动关系是一类特殊的社会关系,具有下列特征:(1)经济性,即以劳动力的让渡使用和经济补偿(就业)为目的。(2)平等性。(3)依附性。(4)合法性。(5)契约性。(6)有偿性。(7)职业性。(8)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交叉性。(9)对立统一性。

33.社会保障法有哪些基本原则?P59

(一)公民权利保障(二)国家责任和政府角色(三)社会伙伴参与(四)公平与效率结合(五)建立多支柱的社会保障体系(六)国际协调发展

34.根据我国《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协商代表应履行哪些职责?P176

职责:参加集体协商,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监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35.按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哪些情形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P311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五、论述题(本大题15分)

36.论工资集体协商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法律效力。P212

(一)定义的基本原则工资集体协商坚持双方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和陈述权的基本原则。(二)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工资协议的期限;(2)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3)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4)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5)工资支付办法;(6)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7)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8)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9)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协商确定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应符合国家有关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并综合参考下列因素:(1)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2)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3)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4)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5)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6)国有资产保值增值;(7)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8)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三)工资协议的法律效力依法订立的工资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工资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工资协议。

31.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概念及确认违约责任的条件是什么?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劳动合同规定义务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确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发生违约事实;(2)违约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过错和过失过错;(3)具有损害事实;(4)违约事实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2.简述集体协议与劳动合同的不同之处。

集体协议与劳动合同不同:(1)主体不同。集体协议的主体是工会(或职工代表)和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2)内容不同。集体协议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而劳动合同的内容多是关于劳动条件的规定。(3)效力不同。集体协议适用于全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集体协议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有规范作用;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协议的约定。(4)产生的时间不同。集体协议产 生于劳动关系运行过程,它不依单个劳动者参加劳动为前提;而劳动合同产生于当事人一方的劳动者参加劳动前,是以劳动者就业为前提,是劳动者个人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

33.中国三方协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三方协商的基本原则政府、工会和企业组织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中应遵守以下原则:(1)合法原则。(2)平等原则。(3)合作原则。(4)利益兼顾原则。(5)维护稳定的原则。

34.女职工特殊保护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禁止女职工从事不利于身体健康的工作;(2)女职工生理机能变化期的特殊保护;(3)对女职工特殊保护设施的规定。

36.试述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责任的概念、类型及构成要素。

法律责任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即依据法律规定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的法律后果。

类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构成要素:责任人——指因实施了潍坊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人

违法行为——责任人的违法行为包括侵权或违约,有两种行为状态即作为和不作为。

损害后果——是由于责任人的违法行为而导致的损害后果

因果关系——责任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必然联系

主观过错——责任是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无过错规定——无过错规定是一种特殊情况,针对损害后果由法律规定责任人和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与上述要素不关联。

31.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法定条款有哪些?

(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岗位、任务和考核(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32.简述集体协议的定义和特征。

集体协议,又称团体协约等,指工会或雇员代表与雇主或雇主组织之间依法签订的以协调劳动关系和改善工作与生活条件为主要内容的协议。集体协议是集体谈判/协商的有效结果,具有如下特征:(1)集体协议是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延伸;(2)集体协议不同于个体劳动合同,它不产生具体的劳动关系。

33.简述三方协商机制的定义和特征。

三方协商即政府、雇主和雇员组织三方代表,根据一定议事规则和程序,通过特定形式进行对话和协商,互相影响和互相制约,共同参与决定的制度,也称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该制度具有如下特征:(1)参与主体具有三方性;(2)三方主体各自独立,法律地位平等;(3)协商内容是社会政策和劳动权益问题;(4)协商宗旨为促进三方合作,以协调劳动关系,发展国家经济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34.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最低就业年龄规定2,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工作岗位3,未成年工体检制度4,使用未成年工登记制度

35.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对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有何限制?

确定了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1,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2,最该支付限额关注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

五、论述题(本大题12分)

36.试述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并举例说明。P66

1.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概念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即特定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形式建立了劳动法律关系,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法律关系变更即改变原当事人之间既定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即在原法律关系主体不改变的条件下对劳动法律关系内容的修改和补充。劳动法律关系消灭是指现存劳动法律关系的解除和终止。劳动法律关系解除是提前终止劳动法律关系的行为,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或在法定条件出现后由单方提出提前消灭该劳动法律关系。2.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依据一定的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31.简述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构成。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由三部分构成:主体、内容和客体。1.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主体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主体包括:(1)保障人。(2)参保人。(3)受益人。(4)社会保障基金的受托人。

32.简述劳动安全与卫生法的定义和主要内容。

劳动安全与卫生法即规范工作地安全与卫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安全与卫生法包括如下内容:(1)劳动安全技术规程;(2)劳动卫生规程;(3)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33.简述劳动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和形式。

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2.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劳动合同的形式包括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

34.简述集体协商的定义和主要内容。

集体谈判/协商,即雇员组织和雇主以平等地位,就与雇员利益相关的劳动关系问题进行对话,以期达成协议的行为。(二)集体谈判/协商的内容集体谈判/协商的主要内容:(1)规定劳动条件;

(2)确立员工权益;(3)协调雇主或雇主组织同一个或数个雇员组织之间的关系。

五、论述题(本大题12分)

36.论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P134

1.用人单位权利用人单位有权提出岗位要求和考核标准,规定适用期,制定薪酬计划,实施生产经营和人力资源的管理,向员工提供必要的信息,按照《公司法》规定建立员工董事制度等。

1.用人单位义务(1)用人单位有提供工作岗位的义务,有按照薪酬计划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这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由劳动合同的性质所决定。劳动报酬的支付标准、支付办法和地点等皆在合同中规定,但不得违背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法律规定

(2)提供劳动保护的义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指挥、管理下进行劳动,用人单位就应该负责提供各种劳动条件和保护措施,包括提供生产和工作条件,提供劳动保护设备;提供保险福利带鱼;提供休假等

(3)保障权利义务。用人单位应该保障劳动者作为公民享有的各种权利,用人单位应该为其提供时间和物质的保证,最重要的是制度保障。

31.简述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类型。

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包括如下类型:1.赔偿责任。2.行政责任。3.刑事责任,32.根据《集体合同规定》,有哪些情形时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1)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2)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3)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3.劳动保护法具有哪些主要特征?

(1)劳动保护法的主体是在工作地的劳动者;(2)劳动保护法的内容是工作地的安全设施、卫生规则和管理制度;(3)劳动保护法的客体是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以及良好的工作秩序

34.简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又称最低生活保障线,是指由政府制定的,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居民基本生活标准。最低牛活保障标准的法律特征:(1)坚持“公民有权分享社会进步成果”和“与物价挂钩”的基本原则;(2)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作相应调整的变量;(3)由政府依法制定的,并具有法律效力。

五、论述题(本大题12分)

35.论社会保障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并举例说明。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概念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即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形式,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引起一个具有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变更即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内容改变,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主体不改变如转移个人账户。社会保障法律关系消灭是指现存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解除和终止。如参保人因出国定居而与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解除保障与被保障关系2.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依据一定的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31.简要回答劳动关系的分类方法。2-50

答:(1)根据主体和内容进行分类,包括:狭义劳动关系、相对劳动关系和广义劳动关系;

(2)根据就业性质进行分类,包括:雇用劳动关系、聘用劳动关系、录用关系和任命关系;

(3)根据组织状态进行分类,包括:集体劳动关系、个体劳动关系;

(4)根据用人单位性质进行分类,包括:政府部门劳动关系、非政府非营利组织劳动关系和营利组织劳动关系;

(5)根据用人单位注册地进行分类,包括:国内劳动关系、外资劳动关系和外国劳动关系;

(6)根据劳动关系合法与否(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分类,包括:正规劳动关系和非正规劳动关系。

32.简要回答特殊保护法的定义及主要特征。9-227

答:特殊保护法即对特殊劳动者群体实施保护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特殊保护法的主要特征:

(1)特殊保护适用于特殊群体,包括女职工和未成年职工;

(2)基于生理健康的需要,被保护劳动者的部分劳动权利受到限制。

33.根据《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协商会议应当遵循哪些原则?6-174

答:(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2)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3)诚实守信,公平合作;

(4)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5)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34.简要回答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所确定的覆盖范围和资格要求。15-342

答:(1)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2)我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不仅包括传统的“三无”对象,而且城镇居民家庭的人均收入只要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就有权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

(3)“三无”的城市居民,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4)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五、论述题(本大题12分)

35.论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并各举一例说明。2-63

答:

一、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概念

1、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即特定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形式建立了劳动法律关系.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劳动法律关系变更即改变原当事人之间既定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即在原法律关系主体不改变的条件下对劳动法律关系内容的修改和补充。

3、劳动法律关系消灭是指现存劳动法律关系的解除和终止。

二、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依据一定的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

1、法律行为是当事人有意识进行的各种活动,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申请领取养老金为合法行为;受益人死亡后他人冒领其养老金的为违法行为;

2、法律事件是在当事人意志之外发生的事情,如年老、患病和工伤。

31.根据《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协商双方代表应当如何产生?P176

集体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

集体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最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有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代为法定代表人担任或其数目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32.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当参考哪些因素?P195

职工及其赡养人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33.简要回答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生活保障措施。

养老保障、健康保障(含生育)/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住房保障、最低生活保3障和特殊群体优抚

34.简要回答我国住房改革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P326

住房改革的基本原则“合理开发和利用住房资源,适度满足居民需要”

主要内容:

1、加快租金制度的改革,使住房消费支出约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左右。

2、取消福利公房,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五、论述题(本大题12分)

35.论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概念及其逻辑结构的构成要素。P72

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规则。

在任何一个法律规范中三者均缺一不可。

假设,即适用法律规范的条件和情况

处理,即行为规则本身,包括义务性行为规则。、授权性行为规则和禁止性行为规则。

制裁,指对违反法律规范行为的限制和惩罚,也称追究法律责任。

32.简要回答我国劳动法律制度有关集体协商代表法律保护的相关规定。

.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

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除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33.简要回答工资集体协商的概念和法律效力。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法律行为。

法律效力:依法订立的工资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工资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工资协议。

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工资协议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4.简要回答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P62

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即依法享有权利和具有承担义务能力的人,在具体情况下称当事人,主要指用人单位和职工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所涉及的对象,可以是现金、物和行为。

五、论述题(本大题12分)

35.试述现收现付式、积累式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不同特征。

现收现付式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特征:

1、以两代人之间的赡养关系为制度和立法基础,不需要长期基金积累;2一般通过社会统筹账户运作,适合于公共部门管理;3支付原则为预先确定待遇和人人均等待遇;4需要合适的赡养率,遇到人口老年化时将可能出现财政赤字,需要财政支持、提高缴费率或者降低养老金支付水平。

积累式养老保险费的特征:1可以通过雇主单方或雇主雇员双方缴费积累养老基金,养老基金需要进行长期的市场化运作,并必须面对基金贬值和投资风险,管理要求和成本相对较高。很多国家立法要求由信托机构托管养老保险基金(相关人)2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并长期进行详细记录;3缴费确定待遇或在退休时一次性支付养老金。

集体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答:(1)主体不同。集体协议的主体是工会(或职工代表)和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

(2)内容不同。集体协议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而劳动合同的内容多是关于劳动条件的规定。

(3)效力不同。集体协议适用于全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集体协议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有规范作用;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协议的约定。

(4)产生的时间不同。集体协议产生于劳动关系运行过程,它不依单个劳动者参加劳动为前提;而劳动合同产生于当事人一方的劳动者参加劳动前,是以劳动者就业为前提,是劳动者个人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

劳动保护狭义定义指工作地的安全设施和卫生条件,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劳动保护法的主要特征。

答:劳动保护法即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保护法的主要特征:

(1)劳动保护法的主体是在工作地的劳动者;

(2)劳动保护法的内容是工作地的安全设施、卫生规则和管理制度;

(3)劳动保护法的客体是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以及良好的工作秩序

第二篇:自考 行政管理学 简答和论述题3

一、电子政务的特点

1.在电子政务的概念中,核心内容是政务,即政府的两大职能---管理和服务,电子政务只是提高政府行政效率的手段

2.电子政务是对政府组织结构和流程的优化和重组,而不是简单的流程电子化

3.电子政务提供跨越空间、时间和部门限制的沟通和协作渠道,用于提高政府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4.电子政府必须规范、透明、符合国际标准,它要求政府必须转变职能,符合WTO规范。

二、电子政务对行政管理方法现代化的意义

1.电子政务有助于改善现有行政管理方法的信息基础和信息通信手段

2.电子政务有助于创立全新的行政管理方法和行政措施

3.电子政务为全面实现行政管理的自动化、信息化提供了技术手段

三、行政法律规范的主要特征

1.制定主体的特定性

2.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3.效力上的权威性、强制性、普遍适用性

4.行政法律规范类型的多样性与效力等级上的层级性

四、依法行政与以德行政的相互联系

1.对行政权力以及行政行为对规范性或约束性作用是依法行政与以德行政的共同精髓所在;

2.实现责任行政试依法行政与以德行政德共同目标;

3.依法行政与以德行政具有一些共同的基本功能;

4.依法行政试行政管理德基石,以德行政是依法行政德补充。

五、依法行政与以德行政的相互区别

1.形成的理论依据不同

以韦伯为代表的近现代西方行政学者构建了以规范化、法制化、非人格化为基本特征的现代官僚政府体制,其核心价值是要实现依法行政。中国传统的德政、德治观正是建立“人之初,性本善”,认为人具有自我觉悟、自我行善的可能,认为道德教育比刑罚具有更好的效力

2.运行的手段与内容不同

依法行政主要的依赖于行政法律规范的强制力来实现对行政权力及其运行过程的约束与控制

以德行政试图运用行政道德规范来约束与调节行政主体的权力行为

3.运行机制的不同

依法行政的基本运行机制就是一个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客观、外在的法律过程机制

以德行政是一个外在行政道德环境创造与内在的主观责任意识培养和实现过程的结合4.运行后果的表现形式及效果不同

依法行政,能够确保国家法律与人民的意志得到最低程度的遵守与实现,但也容易形成各种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官僚主义作风与消极行政习气,不利于发掘行政主体的主动性与创造能力

以德行政,能够激励行政主体积极地、有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但是却往往难以确保行政主体实现最低层次的规范要求

六、依法行政的作用与意义

1.依法行政是现代国家民主,尤其是行政管理民主发展的前提与保证

2.依法行政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与保证

3.依法行政是控制行政权力膨胀趋势的必然选择

4.依法行政是推进与深化行政管理改革的有效途径

七、依法行政的基本内容

1.行政管理意识的法制化

2.行政职权的法定化

3.行政编制的法定化

4.行政程序的法定化

5.行政责任的法定化

八、克服行政绩效制约因素的途径

1.改革和创新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强化法治政府的行政理念,为提高行政绩效创造一个良好的行政环境

市场经济体制、民主政治体制和法治理念,是当前我国最需要的行政环境

政治体制方面的不断完善和法治政府的建立,加强对行政组织的监督和控制,为提高政府活力和创新能力提供保障

2.不断改革行政体制,进行政府的运行机制创新,做到决策、执行和监督相协调,以提高行政绩效

完善科学化、民主化决策机制

实现依法行政

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3.提高行政绩效,必须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

实现政府管理创新,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关键在于高标准、严要求、全面提高各级公务员的素质

4..建立和健全良好的行政绩效评估体系,完善行政绩效管理制度,提高行政绩效水平

绩效管理需要立法保障

公民参与机制是行政评估体系必不可少的条件

必须建立健全合理有效的评估体制

九、行政绩效评估的程序

1.制定计划

2.初步调查

3.管理控制评估

4.详细评估

5.撰写评估报告

十、行政绩效评估的地位与作用和功能

地位:行政绩效评估是行政管理活动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也是行政学术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用:1.行政绩效评估的责任落实作用

2.行政绩效评估的对比作用

3.行政绩效评估的计划辅助作用

4.行政绩效评估的监控支持作用

5.行政绩效评估的民主和教育作用

6.行政绩效评估在吸引政治资源方面的作用

十一、行政绩效的制约因素

1.行政环境因素对行政绩效的制约

经济体制的类型会制约行政组织的绩效

政治制度和民主法制建设程度也制约行政绩效

大众传播媒介对行政绩效的制约作用

2.行政体制因素对行政绩效的制约

政府的活动受资金预算的限制

政府部门的权力也受到限制

3.公务员素质对行政绩效的制约

公务员往往在主观上排斥绩效管理

公务员的知识水平、道德水平等职业素质必然制约着行政绩效

4.行政绩效管理的制约因素

政府的产出在很大程度上难以量化

绩效管理项目本身存在的问题

十二、成本收益评估方法的具体操作步骤

1.估计成本和收益:

内部和外部成本及收益;

可直接计量和间接计量成本及收益;

首要和次要成本及收益;

净收益值和再分配性收益。

2.成本和收益折现。

3.得出最后结论

十三、行政绩效评估的信息收集方法

1.利用官方记录的方法

2.培训观测者的方法

3.公众满意意见调查方法

4.特别的资料收集方法

十四、经济合理性评估方法

1.成本与投入的比率测定法

2.行政开支和业务开支的比率测定法

3.人均投入测定法

4.单位成本测定法

5.经济改进余地测定法

十五、行政发展的特点

1.行政发展是一个具有积极意义的良性互动过程

2.行政发展是一个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秩序化的过程

3.行政发展是一种制度下支撑下的行政动态过程

4.行政发展是一个整体性的系统变化发展过程

十六、内源式行政发展模式的基本特征

1.政府始终把自身的改革同自身的生存结合起来,危机意识比较强

2.强调公共部门的民营化,以这种措施来为政府的职能和机构“瘦身”,同时政府与私人企业保持良好关系,用以发挥其管理经济的职能

3.将传统行政文化和现代文官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得公务员制度始终保持较轻的生命力

4.行政改革与发展大多是在一党执政下推行,有利于保持行政发展的联系性。

十七、外源式行政发展模式的基本特征

1.行政改革与行政发展是以相对落后的社会经济条件为基础,所以起点比较低

2.行政改革是在外力强迫下“自我手术”,缺乏改革与发展的内源性和自发性

3.政府权力高度集中,严重缺乏社会中介组织或中介组织发育不良

4.动荡不安的社会局面造成了行政改革与性发展的极大阻碍,导致政府缺乏权威,体制不健全,机构涣散,效率低下

十八、行政发展的内部动力

行政发展的内部动力是指行政发展的内在推动因素

1.行政组织的演化

2.组织分工的细化

3.政府内部改革人士的推动

十九、当代中国行政发展的主要特征

1.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2.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3.借鉴国外行政改革经验与吸收我国传统行政精华并举

4.坚持渐进式改革

5.立足于中国国情

二十、我国行政改革的内容与原则。

内容:

功能调整:政府职能的转变,对政府在整个社会系统中所扮演角色的重新定位。政府职能转变的目的是把全能政府转变为有限政府,把管制型政府转变为服务型政府,将部分职能归还给社会。

结构重组:行政权力结构、行政组织结构和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权力结构的调整包括行政系统内外,行政系统内部的重点是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集权与分权的关系

行为变革:行政规章制度、工作程序、行政人员的工作态度和行政方式等方面的改造和更新

原则:

1.综合配套、整体推进

2.坚持依法行政改革

3.注重专家咨询与改革方案的论证

二十一、我国当前行政发展的阻力。

1.行政发展的外部阻力

市场经济发育不完善。

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改革的不配套。

2.行政发展的内部阻力

来自既有行政制度惯性的阻力

来自公务员的阻力

来自行政文化的制约

二十二、加入WTO后我国行政发展的基本趋势

1.加快从全能行政向有限行政转变的步伐

2.重塑政府与社会的关系

3.由权力行政向规则行政转变

4.从暗箱行政向透明行政转变

第三篇:自考——社会保障名词解释全和简答

1、社会保障:社会保障是国家或社会依法建立的、具有经济福

16、社会保障法:一般来说,社会保障法是指调整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以支定收,实行初期因支出规模小而费(税)率较低,以后则会随着

利性的、社会化的国民生活保障系统。在中国,社会保障则是各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通常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并以法律支出规模的不断扩大而提高,实质上体现着养老保险负担的代际转种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军人福利、医疗保障、福利的面孔出现。服务以及各种政府或企业补助、社会互助等社会措施的总称。

17、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社会保障法所规范的各种特定的社

移。

37、完全积累式:也可称为基金式或总平均保险费式或预提分摊方

2、社会保障的功能:是指社会保障包括其各个子系统及其具体会保障关系,主要是国家或政府、企业或集体和社会成员在社会保障中式。该模式是在对有关社会经济发展指标如退休率、伤残率、通货膨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挥出来的实际效能和作用。

3、社会保障学:

所发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

18、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主体:是指在社会保障活动中,依法享受权

胀率等进行宏观上的长期测算后,从追求养老保险收支的长期平衡角度出发,确定当的费率标准,将养老保险较长时期的支出总和按照比

4、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体系,是指由社会保障各个有机组利与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主体资格是由法律规定的,也是社会保障运行例分摊到整个期并向企业与个人征收,同时对已筹集的养老保险基金成部分所构成的整体,它强调的是社会保障制度内在的结构、项过程中客观存在的。

目设置等。换言之,社会保障体系是国家体依法建立起来的保障

19、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客体:是指各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国民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系统,它是由保险、救助、福利、互的目标。助和个人自我保障等相互联系的子系统编结成的一个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的“社会安全网”。

20、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包括社会保障专业法律体

进行有效运营与管理。

38、部分积累式:亦称为部分基金式或混合式、附梯式。尽管现收现付式与完全积累式均有着自己的特点与长处,但分别采用又都存在着难以逾越的困难。

系和社会保障相关法律体系。社会保障专业法律体系是指专门规范社会

39、社会统筹模式:是通过养老保险筹资渠道筹集到的养老保险基金

全部进入社会统筹,由相关部门根据当年或一个周期内的社会需要统

5、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据法律规定,面向不能维持最保障事务的法律,它们是社会保障制度得以确立并健康运行的主要依低生活水平的低收家庭提供经济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据,如《社会保障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等等。社筹规划考虑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问题。

40、个人账户模式:是指企业、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当劳动者步入老年、失去劳动能力、离开劳动力市场以后,再按照个人账户积累的金额(本金+运营收入),领取养老保险金。

6、社会保险:是国家依法建立的面向劳动者的一项社会保障制会保障相关法律体系是指一些国家制定的包含有与社会保障内容相关度,它由政府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筹资,目标是保证劳动者在因的法律所构成的体系,如《劳动法》、《公务员法》等等。年老、疾病、工伤、生育、死亡、失业等风险暂时或永久失支劳

21、中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以《宪法》所确定的公民权益和国家提

动能力从而失支工资收入来源时,能够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供社会保障的规范为根本的立法依据;通过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41、给付既定模式:是先设定养老保险金为保障一定的生活水平需要助,以此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

①养老保险:是对法定范围内的劳动者因年老而退出社会劳动

社会福利法、国民保健法、军人保障法及其他专门社会保障法律与相关达到的替代率,以此确定养老保险金的给付标准,再结合相关影响因立法(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共同组成了社会保障专业法律体系,素进行测算,来确定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比例。

后,能够获得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的、稳定可靠的经济来源的社而在每一项专业法律又统辖着若干个子法规或实施细则,从而形成完备

42、缴费既定模式:是结合未来的养老负担、基金的保值增值、通货会保险项目。

②医疗保险:这是对法定范围内的劳动者在患病或非因工伤害时提供的医疗保险制度。

③失业保险:这是对法定范围内的劳动者因失去经济来源时,按法定时限和标准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保险项目。④工伤保险:这是对法定范围内的劳动者因从事职业工作遭受伤害或患有与工作相关的职业病提供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项目。的法律体系。

22、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是指国家为实施社会保障事业而规定的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种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管理原则和管理机制的组合。

23、集中管理模式:是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膨胀率、企业的合理负担、现行劳动力市场和工资水平等因素,经过预测,确定一个相当长时期内比较稳定的缴费比例或标准,再根据这个缴费标准来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并完全或部分地存入劳动者的个人账户,在劳动者失去劳动能力后,以其个人账户中的金额作为养老保

以及其他社会保障项目全部统一在一个管理体系内、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金或养老保险金的一部分。

障管理机构,集中对社会保障各项目基金营运、监督等实施统一的管理。

43、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是指制度的适用对象和适用人群。

24、分散管理模式:是不同的社会保障项目由不同的政府部门管理,44、基本养老保险:是指由政府主导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各自建立一套保障执行机构、资金营运机构及监督机构,各保障项目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是中国首创的一种新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45、医疗保险:是由国家立法,通过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由国家、单位(雇主)和个人缴纳保险费进行筹资,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当个

7、社会福利:广义的社会福利实际上是社会保障的同义语,是间相互独立,资金不能相互融通使用。国家和社会对全体社会成员提供的全部物质和文化生活的保障

25、集散结合管理模式:是指将社会保障共性较强的项目集中起来,和福利,除前述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外,还包括其他旨在提高生实行统一管理,而将特殊性较强的项目单列,由统一的社会部门分散管人因病接受了医疗服务时,由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提供医疗保险费用补活质量的物质福利,以及全部公共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设理。

施和服务。狭义的社会福利,作为社会保障的从属概念,是与社

25、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是指政府部门依法行使对社会保障事务的管会保险、社会救助并列的概念,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

理与监督权力,它是确保社会保障制度良性运行的保证。

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46、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立法实施的对公民的医疗保险制度,它通过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和方法筹集资金,保证人们平等地获得适当的医疗服务。

分,是国家和社会为提高全社会成员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生活

26、社会保障财务管理:社会保障财务管理包括两个层次:一是政府质量而提供福利设施和福利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财政、审计部门对社会保障制度行财务上的管理与监督;二是社会保障

47、商业医疗保险:是指同保险公司开办并完全按照等价交换、自愿

成交原则确立的市场化医疗保障,它以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医疗保险合同为直接依据。

48、医疗保险基金:是国家为保障被保险人患病期间的基本医疗,同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以

8、慈善事业:是以社会成员的慈善心为道德基础,以社会成员主管部门对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的财务运行管理与监督。的自愿捐献为经济基础,以民间公益事业团体根据捐献者的意愿

27、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依法筹集并用于保障国民基本生活和增进对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进行物质帮助为基本内容的一种社会互助事业,是现代社会救助体系的组成部分。

国民福利的专项资金,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物质基础。

28、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是指国民收入在一国物质生产部门内部各

9、社区服务:社区服务属于社会服务范畴,但又不同于一般的集团、各阶层及其成员之间进行的直接分配,它集中地体现了物质生产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形成的基本医疗保险专项基金。社会服务,它是以社区为单位组织的社会服务。

10、企业年金:是指由企业建立的面向本企业职工的一项补充

领域资本拥有者与雇佣劳动者之间的权力较量及分配对立关系。

29、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是指在初次分配基础上,再次进行的收入分

49、医疗保险费用的支付:也被称为医疗保险费用偿付或结算。它是指由医疗保险组织(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在被保险人接受

养老保险制度,它在国家统一政策的指导下,由企业根据自身财配,它通常由国家主持,即以税收或其他财政收入手段,在物质生产部医疗服务后,对其所花费的医疗费用运行部分或全部补偿,也可以理务状况和发展需要自主建立,是对政府主导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门初次分配最终结果的基础上,集聚财政收入,再以财政支出形式分配解为对医疗服务机构消耗的医疗成本进行补偿。的重要补充。

出去,以满足不直接参与物质生产的社会成员和社会集团,同时,也可医疗保险费用支付的具体方法和途径,就是医疗保险费用的支付方

式。

50、按服务项目支付:是指医疗保险机构根据定点医院所提供的医疗

11、商业保险:商业保险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通过保险合以由企业或居民以劳务付费等方式进行收入再分配。

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商业交易行为,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30、征费方式:是指政府职能部门根据有关法律强制征收并用于特定

保险人支付一定的保险费,将自己特定的风转移给保险人,当约社会保障项目的筹资方式,它一般限于社会保险,即包括养老保险、医服务的项目和服务量,对它们做出的费用补偿的办法。它属于费用后定风险或事件发生后,由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支付赔款或保险金疗保险、工伤保障、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均付制。的一种风险管理机制。

可以采取征费方式来建立专项基金。

51、按人头支付:是指医疗保险机构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1年),根据定点医院服务对象的人数和规定的收费标准,预先支付供方(医疗服务机构)一笔固定的服务费用。

52、总额预算制:由政府单方面或医疗保险机构同医院协商事先确定

12、社会保险型保障模式:强调权利与义务相结合,通过国家、31、自由筹资方式:即采取非固定的、灵活的方式来征集社会保障基雇主和个人三方共同分担责任,充分体现保险互助互济原则的一金,它来源于公众的自愿参与。种保障形式。(德国、美国、日本)

13、强制储蓄型保障模式:主要代表是新加坡创造的中央公积

32、预算管理:政府预算管理是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包括财政性社会保障基金的预算管理与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管预算总额,在内,医院的医疗费用全部在总额中支付。

53、工资制(薪金支付制):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定点医院或其他医疗服务人员所提供的服务向他们发工资,以补偿定点医院人力资源的消耗。一般依据所提供服务的时间、医生的技术等级、服务的数量及质量来确定医疗服务人员的劳动价值。

54、定额(或按比例)自付:被保险人每得到一次门诊或住院服务时,都需自付一定数额(或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其余部分全部由医疗保险机构负担。

55、扣除保险:保险机构规定,当被保险人就医时,其医疗费用在某

金制度及后来变种的智利模式,都以强调自我积累、自我保障为理。基体原则。

14、福利国家型模式:强调普遍性与全民性,是在经济发达、整个社会物质生活水平较高的情况下实行的一种全面保障形式,目标在于对每个公民由生到死的一切生活及危险,诸如疾

33、财务监督:即政府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与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对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行全过程都实行财务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运行。

34、待遇给付:是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最终环节,是国民社会保障权益实现的标志。

病、灾害、年老、生育、死亡以及鳏、孤、独、残都给予安全保

35、委托投资:即社会保障基金委托给专门的投资公司进行投资,所证。典型国家是英国和瑞典。

15、国家保险型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计划经济

获得的利润按委托投资合同的规定共同分享。

36、现收现付式:亦称为非基金式或纳税式统筹分摊方式,该模式不

国家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障模式。以称政府包型社会保障制度(前考虑资金储备,只从当年或近两三年的社会保险收支平衡角度出发,确个标准数额(通常是最低限额)以下的部分由病人自付,保险机构只苏联)。

定一个适当的费率标准向企业与个人征收社会保险费(税),其特点是

支付这个标准数额以上的部分。个人自付的水平也叫“起保线”、79、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规定的某些情况下“起付线”。

56、限额保险:保险机构设立最高支付限额,在这个限额以下

99、区域贫困:指普通贫困的地区状态,它是由于地区发展不平衡导

所遭受的以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致的贫困问题,基本特点是当地社会成员普通面临着缺乏基本生活保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遗属能从国家、社会得到的必要的物质补

障的危机。的部分由保险机构支付,超出这个水平的医疗费用由病人自己负偿,以保障劳动者或其遗属的基本生活,以及为受伤劳动者提供必要的100、阶层贫困:亦称结构性贫困,指各种原因造成部分社会成员收担。这个最高限额是医疗保险机构支付的“封顶线”。

57、国家医疗保险:也被称为全民医疗保险,其医疗保险资金

医疗救助和康复服务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入过低或无收入而难以维持其自身及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的贫困现

80、“无过失补偿”原则:亦称“补偿不究过失”或“严格责任”、“绝对责任”象。

主要来自税收,政府通过预算分配方式,将税收形成的医疗保险原则,即工伤事故发生后,不论事故的责任在雇主或者第三者或职工个101、生活救助:是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基金有计划地拨给有关部门或直接拨给公立医院,医疗保险享受人,均应对受害者进行补偿。(首创于德国)

对象看病时,基本不需支付费用。因此,国家医疗保险又称为免81、工伤保险的赔偿原则:指劳动者个人所有的劳动价值,在生产过费医疗保险。(英国)

58、初级医疗服务:也叫家庭医生服务或通科医生服务,提供初级医疗服务的医生称为家庭医生或通科医生。

59、社会医疗保险: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强制实施的一种社会保

困人口,实行差额补助的一种新型社会救济制度。

102、灾害救助:是指在公民遭受自然灾害袭击而造成生活困难时,程中受到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致残、死亡而遭到严重损失以致完全丧失,由国家和社会紧急提供的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资金和物质等资源的需要对劳动力价值的损失和丧失进行赔偿。

82、开放式列表法:即除已经纳入法律、法规中的职业病之外,还可以在实践中随时把那些已证明是由职业导致的新的疾病列入职业病范

社会救助项目。

103、失业救助:是与失业保险制度相配套的制度,其救助对象是因失业救济金低下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或失业保险期满未找到工作,生活陷入困境者。

104、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和社会对贫困人口中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

险制度。其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主要是由雇主和雇员缴纳,围。政府酬情补贴。(代表性国家有德国、法国、日本)60、社区合作医疗保险:又可称为基层医疗保险和集资医疗保

83、封闭式列表法:即国家立法规定的职业病范围在一定时期内相对

稳定,在工伤保险的实际操作中需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行治疗的人实施专项帮助和支持的制度。

障制度。是依靠社区的力量,按照风险分担、互助共济的原则,相关事宜,对有些新发现的职业疾病,只有在正式修订职业病目录增列105、住房救助:指政府向最低收入家庭和其他需要保障的特殊家庭,在社区范围内多方筹集资金,用以支付参保人及其家庭的医疗、其中才被承认。

预防、保健等服务费用的一项综合性医疗保健措施。(以中国的84、个别确定法:又称为功过确定法或经历确定法,它与雇主责任制合作医疗和泰国的健康保险卡制度为代表)。

61、储蓄医疗保险制:是强制储蓄保险的一种形式,它通过立法强制劳方或劳资双方缴费,以雇员的名义建立保健储蓄账户

中义务性保险缴费额的确定办法最为接近。

85、丧失劳动能力:指个人因身体或精神受到伤害而导致本人工作能力严重减弱的状况。

提供租金补贴或以低廉租金配租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制度。106、教育救助:是国家或社会团体、个人为保障适龄人口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从物质和资金上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学生在不同阶段提供援助的制度。

107、农村扶贫开发:指国家和社会通过包括政策、资金、物资、技术、信息、劳务、就业等方面的外部收入,对农村的贫困地区的经济

(个人账户),用于支付个人及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用的医疗保险86、人身能力丧失:是指因工伤而使个人的适应性受到损害,它主要制度。(以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

62、就业:广义:指劳动力要素和生产资料要素结合的状态。

参照同年领、同正常、健康的人的状况而鉴定,在人身能力鉴定中只考运行状态进行调整、优化,在此基础上实现地区经济的良性增长,而虑其损害程度而不考虑人身能力受到损害后所带来的可能的经济或职

逐步改变其落后面貌,走向富裕的制度安排。

108、资金救助:指以发放现金的形式为救助对象提供帮助的救助形式,它是现代社会救助的主要形式,在贫困救助中采用得最为经常。

狭义:指具有劳动能力并处在法定劳动年龄阶段的人从事某一岗业后果。位的工作或合作的社会经济活动以获取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一种活动。

63、失业:广义:指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相分离的一种状态。狭

87、职业能力丧失:指因工伤而丧失从事职业的能力,这种鉴定以受

伤者能否胜任受伤前所从事的工作为依据,职业能力丧失的鉴定通常是109、实物救助:指以发放物资的形式为救助对象提供帮助的救助形通过个别工作或集体工作的证明人评定职业病或意外事故的方式进行

式,它是一种传统的救助形式,实物救助的优点是所发的物资可直接

义: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处在法定劳动年龄阶段并有就业愿望的劳的,不过,现在纯粹只考虑职业能力丧失的补偿项目已经很少见了,取消费,救助的效果比较快捷。动者失去或没有得到有报酬的工作岗位的社会现象。64、自愿性失业:指劳动者自动放弃就业机会,而没有找到新的工作岗位的情况。

65、非自愿性失业:指劳动者愿意接受现有的货币工资水平却仍找不到工作的情况。

而代之的是一些普通的项目,职业能力丧失鉴定以鉴定损害为标准,而

110、服务救助:是针对特殊的被救助的需要而提供的生活照顾和护不是以鉴定在一般劳务市场上的获取收入能力的丧失为标准。88、一般劳动能力丧失:是指发生工伤后重新寻找工作和获取与过去

理等服务。主要包括了对高龄老人的护理服务、对失依儿童的关爱和照顾等。

相当的收入水平的能力,它是以获取新工作的可能性即以个人剩余的挣111、经常性救助:指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的社会救助。

钱能力为理论基础,丧失工作能力的鉴定不是以具体的职业为依据进行112、临时性救助:指在时间上没有连续性,或者救助时间比较短的66、完全失业:指失业者有劳动能力但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岗位。衡量而以个人取得工作并获取收入的机会为依据进行衡量,这种方法考社会救助,它是为解决社会成员临时的生活困难而进行的社会救助。67、部分失业(不充分就业):指有劳动能力的人,虽然有工

虑了个人受伤的严重性、基本特征、年龄、受伤前的工作情况及以后求113、最低生活保障:指国家和社会为生活在法定最低收入水平之下的社会成员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要的物质帮助的救助形式。114、法制化原则:指依靠法律手段来保护社会成员或生活贫困者的权利和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生产发展。

115、防灾:指人们对易发生灾害地区在灾害发生前积极地采取预防措施,尽可能避免或减少灾害的发生。

116、抗灾:指抵御、控制和消除灾害的影响,即灾情一旦出现,不惜一切代价动员各方面的力量,采取各种措施,包括抗洪、抗旱、抗震、抗冰雹、抗霜冻、抗病虫害等抵抗灾害,防止其泛滥,尽最大努力把灾害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作,但工作报酬达不到法定的工资标准,工作时间达不到正常工职的可能。作时间的1/3。

68、显性失业:又称公开失业,一般以失业人员到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求职登记为准,一般用失业率来反映。

69、隐性失业:指未表现出来,但确实存在或就业不充分的现

89、医疗给付:指对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者负担对其治疗及采取相应措施的费用或直接提供医疗服务。

90、工伤津贴:指在工伤治疗期间支付给受伤人员的补贴,补贴标准在所有国家都是按照发生工伤事故前若干月内本人平均工资的一定比

象,指实际生产率低于潜在的生产率,是一种劳动力资源未被充例发放。分利用的情况。

70、摩檫性失业:指在劳动力流动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时间滞差、信息成本和流动成本等原因引起的失业。71、季节性失业:指由于季节变化或由于消费者季节购买的习

91、残疾补助金:指在伤情稳定、医疗终结后,根据工伤鉴定机构鉴定的残疾等级予以支付的一种工伤待遇。

92、社会救助:也称社会救济,是指国家与社会面向由贫困人口与不

幸者组成的社会脆弱群体提供款物接济和扶助的一种生活保障政策,它117、救灾:是灾害已形成,在灾害发生过程中和灾后,政府迅速组

惯等原因引起的失业。具有规律性、行业性以及失业持续期的预通常被视为政府的当然责任或义务,采取的也是非供款制与无偿救助的织力量抢救人们生命财产,安排灾民生活,动员人们群众支援灾区,知性等特点。

72、技术性失业:是由于技术进步、管理改善、生产方法改进等原因造成的失业。

73、结构性失业:是由于经济结构如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地

方式,目标是帮助社会脆弱群体摆脱生存危机,保障其生存权。93、社会救助体系:指一个国家对于特定人群所进行的各种救助项目所形成的一整套制度框架体系。

94、贫困:指在一定社会条件下,人们在长时期内无法获得足够的劳

恢复灾后人民生活和生产等各种活动的总称。

118、慈善事业:是以社会成员的慈善心为道德基础,以社会成员的自愿捐献为经济基础,以民间公益事业团体根据捐献者的意愿对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进行物质帮助为基本内容的一种社会互助事业,是现

区结构的变动,引起了劳动力需求结构的变动,从而产生的部分动收入来维持一种生理上要求的、社会文化可接受的和社会公认的基本代社会救助体系的组成部分。劳动者成为失业者的情况。

社会水准的状态。

119、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和社会为增进与完善社会成员尤其是困难者的社会生活而实施的一种社会制度,旨

74、马克思的失业理论:是针对资本主义社会而言的,他认为,95、绝对贫困:又称生存贫困,指在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失业是资本主义的固有矛盾的表现,即资本的私人占有和整个社下,个人或家庭依靠劳动所得或其他收入不能维持最基本的生存需求,在通过提供资金和服务,保证社会成员一定的生活水平并尽可能提高会的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矛盾的突出反映。

75、菲例普斯曲线:是用来表示通货膨胀率和失业率之间关系的曲线。

在生产方面缺乏扩大再生产的物质条件,甚至难以维持简单的在生产,他们的生活质量。

在生活方面难以满足人们生存的最低需要,衣食不得饱,劳动力本身再120、残疾人:指从情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生产难以维持。

或者不正常、全部或部分地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的人,它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76、“奥肯法则”:(美国著名经济学家阿瑟奥肯1962年提出)96、相对贫困;指比较而言的贫困,一方面指随着时间变迁和不同社

该法说明了失业率与实际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率之间的精确关系。会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下的贫困标准的变化而言的贫困,另一方面指在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人等多种类型,是一个特殊社会群体。77、失业保险:是旨在通过能为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相关服务来增强劳动者抵御失业风险能力的一个社会保险系统。

78、失业保险基金:是在国家法律或政府行政强制的保证下,集中建立起来并给予符合领取条件的失业者物资补偿的资金。

同一时期不同社会成员和地区之间的差异而言的贫困。

97、狭义贫困;指经济意义上的贫困,反映在一定条件下维持生产与生活在经济上的最低标准。

98、广义贫困:指除包括经济意义上的贫困之外,还包括社会、环境

121、残疾人福利:指国家和社会为残疾人在生活、工作、教育、医疗和康复等方面提供的设施、服务和优惠性政策的一种福利制度,它是社会福利的一个重要方面。

122、特殊教育:是国家提供给患有残疾的儿童、青年和成年人享有

等方面贫困的因素,如人口寿命状况、文化医疗状况、生存生活环境状平等教育机会的一种制度安排,它由政府财政扶持,是现代国民教育况及就业不足、失业等。

系统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123、康复:健康重建,是指人们因疾病或某些事故残疾后,通

过自身的努力和外力的辅助,使精神上、身体上、生活上、经济

1、如何理解社会保障的理论界定? 上、社会上以至劳动能力上得到最大程度的康复。

答:基于国外、港台地区、内地学者三个方面对社会保障的界定,社会

124、环境福利:指国家和社会保证残疾人能够进出和享用公共保障的内容主要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与社会福利三大部分,还有面建筑、设施、公共住房和公共交通工具。消除妨碍残疾人参与社向军人的独立保障系统,以及其他补充性的社会保障措施。从层次上划会生活障碍的一种措施,这种措施的实施并不完全由政府财政投分,则社会保障可以划分为如下三个层次:一是经济保障,即从经济上入为标志,而是在相应的法规政策规范下,由有关各方依照相应保障国民的生活,它通过现金给付或援助的方式来实现;二是服务保的标准来设计和运行。

障,即当代社会还需要适应家庭结构变迁与自我保障功能弱化的变化,125、妇女儿童福利;是妇女福利和儿童福利的总称,是国家和满足国民对有关生活服务的需求,如安老服务、康复服务、儿童服务等;社会为满足妇女、未成年人的特殊需要和维护其特殊利益而提供三是精神保障,即属于文化、伦理、心理慰藉方面的保障,这是更高层的照顾和福利服务,是社会福利项目之一。

次的保障。

126、员工福利:广义:包括法定社会保险与非法定的员工福利;

2、如何理解社会保障的目标? 狭义:仅指非法定的员工福利。

答:从现代社会的发展进程与文明进步的视角出发,综合考察各国的社

127、法定员工福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对员工的福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发现,社会保障的利保护政策,包括社会保险和各类休假制度。

总目标是通过保障和改善国民生活、增进国民福利来实现整个社会的和

128、非法定的员工福利:是指企业自主建立的,为满足职工的谐发展。围绕着总目标,社会保障制度在实践中需要实现如下分目标:生活和工作需要,在工资收入之外向雇员本人及其家属提供的一①帮助国民摆脱生存危机。②满足国民的生活保障需求,不断改善和增系列的福利项目,包括货币津贴、实物和服务等形式。

进国民的福利。③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129、收入保障计划:是旨在提高职工的现期收入(利润分享和

3、为什么说社会保障具有多重功能?

员工持股计划)或未来收入(企业年金、团体人寿保险)水平的答:社会保障的功能,是指社会保障包括其各个子系统及其具体项目在福利计划。

实施过程中发挥出来的实际效能和作用。传统的社会保障理论,一般只

130、健康保健计划:是针对员工健康进行的保险,已经成为企承认社会保障事后救助的单一功能,然而,范围广泛、项目齐全、形式业的一项常见的福利措施。

多样的当代社会保障体系,早已远非历史上单一的救灾济贫可以比拟,131、员工服务计划:是除了以货币形式提供的福利外,企业还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社会保障通常发挥着稳定、调节、促进、为员工或员工家庭提供旨在帮助员工克服生活困难和支持员工

互助等多重功能作用。这些功能并不因为某些人对社会保障制度安排的事业发展的直接服务的福利形式,如雇员援助计划、雇员咨询计批评甚至完全否定而被抹杀,而是在实践中作为事实而客观存在。划、教育援助计划、家庭援助计划、家庭生活安排计划和其他福

4、社会保障具有哪些特征?

利计划(如为员工提供交通服务、健康服务、旅游服务和餐饮服答:社会保障具有的特征有:①公平性特征。主要体现在:一是保障范务等福利项目等)。

围的公平性;二是保障待遇的公平性;三是保障过程的公平性。②社会

132、企业年金计划:是企业举办的一项养老保险计划,员工退化特征。主要体现在:一是制度的开放性;二是筹资社会化;三是服务休后可以获得的养老收入。

社会化;四是管理与监督社会化。③福利性特征。主要体现在社会成员

133、现金补助:是指企业以现金补助形式所提供的住房计划,在社会保障方面的交易成本低于所获得的保障待遇。④法制规范性特包括补充性住房公积金、现金住房补贴。

征。主要体现在法律的规范与强制方面。⑤多样性特征。主要体现在:

134、补充性公积金:指企业向员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所缴存的超一是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安排模式日益多样化;二是同一项社会保障制过员工个人公积金缴存额的部分。

度,在一国之内也开始呈现不同的模式;三是项目结构多样化;四是水

135、现金住房补贴:是指企业直接以现金形式发给员工的用于平结构多样化。⑥刚性发展特征。社会保障的发展确实具有刚性增长和住房消费的福利工资。

阶梯式持续发展的特征。

136、实物资助;指企业以直接或间接提供居住场所的手段来帮

5、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助员工解决住房问题的计划方式,包括直接为无房员工提供宿舍答:社会保障应当遵循的原则有:①公平原则;②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或公寓和直接与房地产开发商进行谈判。

应原则;③责任分担原则;④普遍性与选择性相结合原则;⑤其他原则,137、购房贷款:是指企业通过其所建立的员工福利基金或专门包括互济性原则、法制性等原则。的住房基金为购房的员工提供低息或无息的借款,或帮助员工偿

6、社会保障的基本理论框架? 还住房贷款等住房计划方式。

答:①社会保障学的基础理论问题。这一层次除社会保障的一般理论原

138、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依理或规律外,客观上还应当包括福利经济学、社会福利学等和社会保障据法律规定,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对公民在暂时或永久失去劳与其他已经被固定化的知识体系相结合的领域、这些领域堪称社会保障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保障其学的理论基石。②社会保障学的专业应用理论问题。这一层次探究的是基本生活的制度。

社会保障各个子系统乃至各个具体保障项目的产生、发展及运行规律,139、社会救济:社会救济亦称社会救助,是国家通过国民收入它客观上表现为政策研究。③社会保障学的管理理论问题。社会保障以的再分配,对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经济、社会原因而无法维持最低政府与社会为责任主体,它面向全体国民,可供分配的资源亦是一种公生活水平的社会成员给予救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制度。共资源,从而不仅需要强化管理而且强调公共权力的介入。140、失业社会保险:失业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由于非本人原因失

7、社会保障的意义?

去工作、中断收入时,有国家和社会依法保证其基本社会需要的答:①社会保障突出以人为本,彰显人道主义,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成果与推动力量。②社会保障维护并创造着公平的竞争环境,促进着经

141、职业康复:是指残疾人在国家和社会的帮助下,经过特殊济社会的正常发展。③社会保障不断增进着国民福利。④社会保障能够的医疗照顾和训练,加以辅助工具,不同程度地改善身体的健康为其他相关政策的实施提供配套。⑤社会保障能够创造就业机会,改良状况,部分或全部恢复劳动能力,使之能够最大限度地从事日常着社会产业结构。生活和工作。

142、妇女就业保障:妇女就业保障是通过立法和政策措施,保证妇女有与男子同等的就业权利和机会,创造男女平等的就业机制,使妇女平等地参与社会经济生活。

143、妇女生育保障:妇女生育保障是指为怀孕和分娩的妇女提供物质帮助和产假,以保证母亲和孩子的基本生活及孕产期的医疗保健需要。

144、社会优抚制度:社会优抚制度是国家以法定的形式和通过政府的行为,对社会有特殊贡献者及其眷属实行的具有褒扬和优待赈恤性质的社会保障措施 简答与论述:

第四篇:债权法简答论述题复习范围(附答案)

债权法简答题论述题复习范围

王冬冬 整理

一、简答题

1、债的特征;

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一定给付的法律关系。

1)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2)债为财产性的法律关系。

3)债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

4)债是有存续期限的法律关系。

2、代位权的特征及成立要件;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特征:①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而非诉讼法上的权利;

②债权人的代位权不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

③债权人的代位权不是形成权,需依赖债务人的权利而行使

④是债权的一种法定权能,是债权人固有的权利,而非约定权利。

成立的要件

1)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且该权利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2)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3)须债务人已陷于迟延。

4)须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3、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因债务人所为行为系无偿行为或有偿行为而不同,在无偿行为场合,只需具备客观要件,在有偿行为情况下,需同时具备客观与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①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②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③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主观要件:债务人和第三人主观上为恶意

4、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代为履行的保证方式。连带保证,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至时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的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1)抗辩权利: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2)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3)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两者保证债务都中断)

5、债的移转的特征;

债的移转,是指在债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债的主体发生变更。

债的移转的特征:

1)债的移转为债的主体的变更。

2)债的移转不改变债的内容。

3)债的移转是以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

4)债的移转保持债的同一性。

6.债权让与的条件及效力;

债的移转,是指在债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债的主体发生变更。债权人一方变更,债务人一方不变的,为债权移转,又称为债权让与。

债权让与的要件

债权让与通常是,基于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关于转让债权的协议,即债权让与合同而发生,须具备以下条件方能生效:

1)让与人和受让人须就债权转让意思表示一致。

2)须有有效债权的存在。

3)须所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按照《合同法》第79条规定,下列情形下的债权不得让与:

a)依债权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

这类债权主要有以下几种:其一,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其二,以特定债权人为基础的债权。其三,基于当事人间特别信任关系的债权,原则上不得让与。其四,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不得单独让与。

b)债的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可以约定不得转让债权,但其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

c)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4)须通知债务人。

债权让与的效力

1.让与人和受让人间的效力

a)债权及其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

b)让与人应使受让人能够完全行使债权(不存在客观上的障碍)

c)让与人对让与的债权负瑕疵担保责任。

2.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效力

a)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

b)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得向受让人主张。

c)债务人得主张以其债权与让与的债权抵销。

7、债务承担的条件及效力;

债务承担的要件

1)须有以债务承担为目的的有效合同。

2)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3)被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

效力①承担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为新债务人

②新债务人取得原债务人基于债权债务关系所享有的抗辩权

③从债务一并转移

8、抵销的要件及抵销的效力;

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抵销债务,也就是抵销债权。

抵销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须双方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

3)须双方的债务均届清偿期。

4)须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

效力①双方的债权债务于抵销数额内消灭

②因抵销双方债务的消灭为绝对消灭,不得主张撤回抵销

③抵销的意思表示溯及于得为抵销时发生消灭债的效力

④诉讼时效中断,残存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9、提存的条件及效力;

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而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提存的要件

1)须有可以提存的合法原因。

《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②债权人下落不明;③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债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须经法定程序。

3)提存的主体与客体适当。提存的主体为提存人与提存机关。提存的客体也就是提存人交付提存机关保管的物。提存的效力

提存涉及三方当事人,一经成立后发生三方面的效力。

(1)在债务人与债权人间的效力

提存后,债因提存当然消灭,债务人不再负清偿责任。提存物的所有权如同债务人给付后一样移转于债权人,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一并移转于债权人,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2)债务人与提存机关间的效力

提存人与提存机关是提存行为的双方当事人。于提存成立后,提存机关有保管提存物的义务。提存人在发现提存错误或提存原因消灭时,得撤销提存行为,并取回提存物。

(3)在提存机关与债权人间的效力

提存成立后,债权人与提存机关形成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对于此种关系的性质,我们认为属于债权债务关系。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不仅有受领提存物的权利,也有请求交付提存物的权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应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

10、合同的特征;

合同法上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特征

a)合同是一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法律行为。

b)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c)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d)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实施的法律行为。

11、要约的要件;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

第一,要约须是由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第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第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第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和完整。

12、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别;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布取消要约。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1)时间:撤回发生在要约并未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并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

(2)限制:由于撤销要约时要约已经生效,因此对要约的撤销必须有严格的限定。而对要约的撤回并没有这些限制。

(3)是否承认:撤回权为各国立法所承认。对于撤销各国规定不一,我国合同法中承认了撤销的效力

1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得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债务均届履行期且未规定先后履行顺序。

3)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14、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及行使效力;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时,在后履行一方未履行其债务或者未提供担保前,有拒绝先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的要件

1)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后履行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

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c)严重丧失商业信誉;

d)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

3)不安事由危及对方债权的实现。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1)在后履行一方未提供适当担保前,先履行者可以中止自己的履行;

2)在后履行一方提供适当担保时,不安抗辩权消灭,先履行者应恢复履行;

3)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期间,若对方在合理期间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未提供适当担保时,先履行者可以解除合同。

15、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允诺处理事务的合同。行纪合同,是指一方根据他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从事贸易活动,并收取报酬的合同。

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在于:

(1)主体一方的不同

委托合同之受托人为一般主体,不以营利为目的;行纪合同之受托人为特殊主体,即为从事行纪业务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人。

(2)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可以以自己名义,也可以以委托人名义,所以受托人与第三人间订立的合同有时可对委托人直接发生效力;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只能以自己名义进行活动,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所为的法律行为并不能直接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3)委托合同中所指的事务既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行纪合同中所指的事务是特定的,仅限于买卖、寄售等贸易活动,一般为法律行为

(4)委托合同可为无偿合同也可以是有偿合同;行纪合同为有偿合同。

16.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效力及区分的意义

按份之债的效力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各债权人的债权或各债务人的债务各自独立,对某一债权人或某一债务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

债权人或债务人原则上不发生影响。

第二,各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是基于同一原因(例如同一合同)产生的,相互之间在一定情形下,也

有一定关联,如在诉讼中作为共同诉讼人。

连带之债的对外效力:在连带债权中,各债权人均有权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全部给付,债务人也得向任一债权人履行债务。在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得同时或者先后请求债务人全体或部分或一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

当事人一人所生事项的效力,连带债务人一人与债权人之间发生的事项原则上对其他债务人不发生影响,(但下列对一债务人所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债务人也应发生效力:(1)能够引起债的消灭的事项。(2)时效的完成。对某一债务人诉讼时效完成的,就该债务人应分担的债务部分,其他债务人也应发生免除清偿责任的效力。(3)债权人受领迟延

(4)法院的有利判决。)

连带之债的对内效力:接受债务人的履行超过自己得享受的权利份额的债权人,应当按债权人之间的权利比例返还给其他债权人。清偿债务超过自己应分担的份额的,债务人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区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意义主要在于二者的效力不同,以此确定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内部与外部关系,各自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

二、论述题

1. 试述保证的特征及成立条件和保证责任的范围;

保证,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保证的特征

1)保证具有附从性(从属性),以其所担保的债务的存在或将来之存在为前提,随主债之消灭而消灭,其范围与强度不得超过主债务,随主债权之转移而转移

2)保证具有相对独立性,并非主债务之一部分,而是另一个对立的债务

3)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债务人在客观上无法履行时,再由保证人履行之。

保证的成立条件

形式条件,需采用书面合同形式

保证人之条件:

1)积极条件

a.保证人须是第三人(自然人或法人),若为自然人时,应有完全行为能力。

b.保证人须有代偿能力。

2)消极条件

a.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b.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为保证人的,若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情况的,其所订保证合同有效。

c.企业法人之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除非有法人之书面授权。

保证责任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依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的约定,原则上保证人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得大于设定保证时已经确定的债权范围,但当事人约定由保证人提供最高额保证的,保证人在其最高额以内负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担保法》第21条规定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2、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等民事法律后果。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确定违约责任承担的法律原则。一般包括严格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

(一)严格责任原则

所谓严格责任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即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不问过错有无。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条的规定将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明定为严格责任原则。此项归责原则的特点在于:

第一,违约行为发生后,违约方即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不以违约方的主观过错作为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非违约方无须就违约方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只有法定的抗辩事由可以作为免责事由,违约方没有过错不能作为免责的依据。

(二)过错责任

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应以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作为确定违约责任构成的依据。我国《合同法》以严格责任为归责原则,以过错作为个别合同之违约责任承担要件为例外或补充。

合同法中,以过错为责任承担要件的合同有供电人责任、保管责任、承揽人之责任、建设工程承包人的过错责任、寄存人和保管人责任等。但需注意的是违约责任的过错通常采用推定的方法加以证明,受害人并不承担举证责任。

3、债的履行原则

债的履行的原则是债的当事人在履行债务过程中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是除了应遵循民法如诚实信用原则等基本原则外,专属于债的履行原则。

(一)适当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又称为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标的、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无瑕疵地完成债务的履行原则。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一方当事人履行其所负义务时,对方在必要限度内协助对方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如果说适当履行是对债务人的要求,协助履行则是对债权人的要求。

协作履行原则之内容如下:

1、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应适当受领;

2、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应创造必要条件,提供方便;

3、债务人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债权人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否则不得就扩大之损失请求赔偿。

(三)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是对履行效益的要求,即要求以最小履行成本实现债的内容。

(四)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而致使合同的基础损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之效力,则显示公平,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有:

1)须有情事变更之事实。

2)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

3)须情势变更之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即有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件引起。

4)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

5)须情事变更使合同之履行显示公平。

情事变更在实体法上的效果为:

1)“再交涉义务”。

2)变更合同而使合同之履行公平合理;

3)解除合同。

4、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之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生的义务,给对方造成的信赖利益之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等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侵权行为而依法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1)产生阶段:前者产生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后者产生在合同订立后。

2)成立前提:前者以先合同义务为成立前提;后者以合同债务为成立前提。

3)义务性质:前者为法定义务;后者为约定义务,核心为给付义务。

4)归责原则:前者以过错为要件;后者往往不以过错为成立要件。

5)赔偿范围的性质:前者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后者为履行利益的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注意义务程度:对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法律课以比侵权责任制度更高的注意义务。

5、买卖不破租赁

(1)涵义:

在房屋等财产的租赁关系中,租赁物所有权在租赁期间内的转移并不影响承租人的权利,原租赁合同对受让租赁物的第三人仍然有效,该第三人不得解除租赁合同。此即“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这一原则突破了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使租赁权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种情况被称为“租赁权的物权化”或“债权的物权化”。

(2)法律规制: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民通意见》119条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3)适用对象:

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确立过程可以看出,该原则主要适用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租赁。

(4)对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限制适用:

1)不适用于动产租赁。

2)不适应于在不动产抵押权之上设定的租赁关系。

3)在人民法院查封的不动产之上设定的租赁关系的限制适用。

4)破产财产处理过程中的限制适用。

6、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之区别

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所谓主给付义务,简称为主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所谓从给付义务,简称为从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的义务。

附随义务,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根据债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逐渐产生的。

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有三:

(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

(2)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3)不履行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反之,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关于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如何区别,德国通说认为应以可否独立以诉请求履行为判断标准,得独立以诉请求履行的,为从给付义务,反之则为附随义务。

第五篇:刑法学各章简答论述题及答案汇总

刑法学各章简答论述题及答案汇总 第一章

一、简答题

1.简述刑法的任务。

答:《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我们可以将刑法的任务概括为保护法益,保护的方法是禁止和惩罚侵犯法益的犯罪行为。

2.简述论理解释的主要种类。

答:(1)扩大解释。(2)缩小解释。(3)当然解释。(4)反对解释。

(5)补正解释。(6)体系解释。(7)历史解释。(8)比较解释。

二、论述题

1.论述刑法的性质。

答: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而其他法律规定的是一般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这种特定性,使刑法成为特殊的法律。

一般部门法都只是调整和保护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刑法则保护人身的、经济的、财产的、婚姻家庭的、社会秩序等许多方面的法益(法所保护的利益)。但它同时具有不完整性。首先,刑法并不是将所有侵害法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只是将其中部分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其次,即使是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但由于刑事政策等方面的原因,立法机关也可能不将其规定为犯罪;最后,成文刑法总是具有局限性,一些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也可能被遗漏。

一般部门法对一般违法行为也适用强制方法,这些强制方法的严厉程度远不如刑罚,而且在许多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可以自行和解。刑法规定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刑罚是国家最严厉的强制方法。

刑法具有补充性,即只有当一般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法益时,才由刑法保护;只有当一般部门法还不足以抑止某种危害行为时,才由刑法禁止。

由于其他法律在不能充分保护法益时需要刑法保护,刑法的制裁方法又最为严厉,这就使得刑法实际上成为其他法律的保障。这既是刑法与其他法律的联系所在,也是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区别之一。

2.试论述刑法“但书”的作用。

答:刑法为成文法,故其表达理应符合语法。当同一条款的后段要对前段内容作出相反、例外、限制或补充规定时,往往使用“但是”一词予以表示,“但是”开始的这段文字称为“但书”(但书前的内容称为“本文”)。但书主要有以下情况:(1)对前段表示了相反关系;(2)对前段表示了例外关系;(3)对前段表示了限制关系;(4)对前段表示了补充关系。由此看来,但书对准确表达立法意图起着重要作用,解释和适用刑法时不可忽视但书。由于但书具有表示与前段相反、例外等功能,故不能轻易指责条文的前后矛盾。

3.论述刑法解释的必要性及意义。

答:任何刑法都有解释的必要。首先,刑法内容是由文字表达的,任何用语尽管核心意义明确,但总会向边缘扩展,使其外延模糊,需要通过解释界定刑法用语的扩展边际;绝大多数用语总是具有多义性,需要通过解释明确刑法用语应取何种含义:用语随着时代发展会产生新的含义,需要通过解释说明刑法是否接受新的含义;许多用语也存在“言不尽意”的情况,需要通过解释揭示其未尽之意。此外,刑法中有许多规范的概念(如“淫秽物品”)与纯粹的价值概念(如情节“恶劣”),必须通过解释明确其含义。其次,刑法所规定的各种犯罪类型,都是对犯罪现象进行抽象的结果,而不可能详尽叙述各种犯罪的具体表现,但现实的案件都是具体的,于是刑法规定与个案之间便存在距离。在这种情况下,要将刑法规定适用于具体个案,必须解释刑法的规定。最后,刑法具有相对稳定性,要使稳定的刑法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形势,就有赖解释。

刑法解释的必要性说明了刑法解释的重要意义:刑法解释有助于人们正确理解刑法规定的含义与精神;有利于刑法的正确实施;有利于克服刑法的某些缺陷;有利于刑法的发展和完善。

4.试述刑法的机能。

答:(1)刑法的机能

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现实与可能发挥的作用。国外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刑法具有以下三种机能:第一,行为规制机能,指刑法具有使对犯罪行为的规范评价得以明确的机能。其具体内容为,刑法将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给予刑罚处罚,表明该行为在法律上受到否定评价(评价的机能);同时命令人们作出不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的内心意思决定(决定的机能)。第二,法益保护机能,指刑法具有保护法益不受犯罪侵害与威胁的机能。犯罪是侵害或威胁法益的行为,刑法禁止和惩罚犯罪,是为了保护法益。第三,自由保障机能,指刑法具有保障公民个人自由不受国家刑罚权不当侵害的机能。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刑法所规定的犯罪,他就不受刑罚处罚,这便对国家机关适用刑罚进行了限制;对犯罪人也只能根据刑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不得超出刑法规定的范围科处刑罚,这便保障犯罪人免受不恰当的刑罚处罚。因此,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又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刑法的机能包括()

A.行为规制机能 B.维护社会秩序C.法益保护机能D.保护国家的国防、军事利益 E.自由保障机能

答案:ACE

分析:刑法的任务和刑罚的机能不是等同的概念。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现实与可能发挥的作用。国外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刑法具有以下三种机能:行为规制机能,法益保护机能,自由保障机能.(2)刑法解释的效力

非正式的刑法解释,即未经国家授权的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学术机构以及公民个人对刑法所作的解释,没有法律效力,但对刑事司法乃至立法活动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具有重大作用。正式的刑法解释,即由被授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正式的刑法解释主要指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

立法解释,是指在刑法颁布后,由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有典型例题分析:正式的刑法解释包括()

A.立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B.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C.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D.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

答案:B

分析:正式的刑法解释主要指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非正式的刑法解释是指未经国家授权的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学术机构以及公民个人对刑法所作的解释,没有法律效力。学理解释属于非正式的刑法解释。而无权解释是非正式刑法解释的效力表述。

第二章

一、简答题 1.简述刑法的基本原则。

答: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治的基本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表现,是各个部门法都必须遵循的共同准则在刑法中的特殊体现。但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自身的特征。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2.简述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的思想基础。

答:平等适用刑法,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化。

(1)平等适用刑法是保障人民自由的要求;(2)平等适用刑法是保护法益和保障自由的要求;

(3)平等适用刑法是刑法本身的要求;

(4)平等适用刑法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3.简述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的基本内容。

答: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的基本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平等地保护法益;(2)平等地认定犯罪;(3)平等地裁量刑罚;(4)平等地执行刑罚。

4.简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答1)法律主义(成文法主义)。罪刑法定主义所要求的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

(2)禁止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事后法是指只能适用行为时的法律,而不得适用行为后的法律(溯及既往)。

(3)禁止类推解释。(4)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5)明确性。明确性表示规定犯罪的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使人确切了解违法行为的内容,准确地确定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范围,以保障该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会成为该规定运用的对象。

(6)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是指刑法只能将具有处罚根据或者说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7)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新《刑法》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

二、论述题

1、论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和表现特点。

答:一般认为,罪刑相适应,就是罪重的量刑要重,罪轻的量刑要轻,各个法律条文之间对犯罪量刑要统一平衡,不能罪重的量刑比罪轻的轻,也不能罪轻的量刑比罪重的重。就具体内容而言.罪刑相适应原则,可以分解为下列三个方面:

(1)刑罚与罪质相适用;(2)刑罚与犯罪情节相适应;(3)刑罚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2、论述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关系。

答:类推解释,是指需要判断的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时,将后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扩大解释,是指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

从形式上说,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没有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即在刑法文字含义的“射程”之内进行解释;而类推解释所得出的结论,超出了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即在刑法文字含义的“射程”之外进行解释。

从着重点上说,扩大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本身,仍然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类推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之外的事实,是对事实的比较。

从论理方法上说,扩大解释是扩张性地划定刑法的某个概念,使应受处罚的行为包含在该概念中;类推解释则是认识到某行为不是刑法处罚的对象,而以该行为与刑法规定的相似行为具有同等的恶害性为由,将其作为处罚对象。

从实质上而言,扩大解释的结论在公民预测可能性之内;类推解释则超出了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

第三章

一、简答题

1.简述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答:《刑法》第6条第l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是对属地管辖原则的规定。这里所说的“领域”,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这里所说的“法律有特别规定”而不适用“本法”事实上包括三类情况:第一类是不适用中国刑法(广义刑法)的情况;第二类是不适用大陆刑法的情况;第三类是不适用刑法典部分条文的情况。

不适用中国刑法的情况是指,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不适用中国刑法。

不适用大陆刑法(包括刑法典及其他仅在大陆适用的特别刑法)的情况是指,对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不适用大陆刑法。不适用中国刑法典部分条文的第一种情况是,当刑法典颁布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特别刑法,与刑法典的部分条文出现法条竞合的情况时,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适用刑法典,而适用特别刑法。

2.简述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答: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gx.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中国刑法。

其次,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以外的其他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原则上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3.简述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答:我国刑法采取了有限制的保护管辖原则。《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据此,适用保护管辖原则受到三个条件的限制:

(1)所犯之罪必须侵犯了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这是适用保护管辖原则的前提条件。

(2)所犯之罪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当注意的是,根据刑法总则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当刑法典规定的最低刑没有达到3年以上,而此后的单行刑法修改法定刑或者增加犯罪类型,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时,也可适用我国刑法(当然不得溯及既往)。

(3)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处罚。

4.简述对外国判决的承认。

答: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分为积极承认与消极承认。

积极承认,是指在本国具有刑事管辖权的行为,受到外国确定的有罪判决时,将该犯人移至本国后,执行外国所确定的有罪判决;如果犯罪人在外国已将确定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外国法院虽宣告有罪但免除刑罚,或者对行为人作出无罪判决,则本国不再追诉。可见,积极承认意味着将外国法院的判决与本国法院的判决同等看待。

消极承认,是指外国确定的刑事判决不制约本国刑罚权的实现,即不管外国确定的是有罪判决还是无罪判决,对同一行为本国可行使审判权,但对外国判决及刑罚执行的事实,给予考虑。我国《刑法》所采取的便是消极承认的做法。

5.简述适用普遍管辖原则的条件。

答:根据国际条约及各国刑法的规定,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受到一定限制:

(1)适用普遍管辖原则的犯罪必须是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

(2)管辖国应是有关条约的缔约国或参加国;

(3)管辖国的国内刑法也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

(4)罪犯出现在管辖国的领域内。

二、论述题

1.试论述我国刑法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答:我国《刑法》第12条关于溯及力的规定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从l949年10月1日至l997年9月30日这段时间所发生的行为,如果未经法院审判或判决未确定,就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即不追究刑事责任,刑法没有溯及力。

(2)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刑法.即不追究刑事责任,刑法具有溯及力。(3)行为时的法律与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行为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刑法没有溯及力(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具有溯及力);但是,如果刑法的处刑比行为时的法律处刑轻,则应适用刑法,即刑法具有溯及力。

(4)刑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从刑法理论上看,从旧兼从轻原则比较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因为“从旧”表明了对行为时不受处罚的行为,不能适用裁判时的法律给予处罚;即使行为时应受处罚的行为,原则上也应按行为时的法律处罚。这正体现了定罪判刑以行为时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为限的思想。另一方面,罪刑法定原则包含着保障4-i-#sA-的自由的观念,N此,当适用新法有利于行为人时,应例外地适用新法。

2.论述我国刑法对时间效力的规定。

答:刑法的时间效力所解决的问题是刑法从何时起至何时止具有适用效力,其内容包括生效时间、失效时间、溯及力与限时法效力。

从我国的刑事立法实践来看,刑法的生效时间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是公布后间隔一段时间才生效。这两种生效情形均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但相比之下,后一种情形更为合适。因为法律既是裁判规范,又是行为规范,要使规范产生实效,就得使人们事先了解规范的存在及其内容。

刑法的失效时间,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是由立法机关明文宣布原有法律效力终止或废止。

二是新法的施行使原有法律自然失效。但应注意的是,有的法律文件是因为新法的施行而全部失效,有的法律文件是因为新法的施行而局部失效。

第四章

一、简答题

1.简述刑事违法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

答: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是统一的。刑法之所以禁止某种行为,是因为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故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前提或基础,刑事违法性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可以说,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实质(实质的违法性);违反成文刑法,是形式的违法性。而形式的违法性与实质的违法性是统一的。

2.简述对犯罪的分类。

答:(1)理论分类。①重罪与轻罪。②自然犯与法定犯。③隔隙犯与非隔隙犯。

(2)法定分类。①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②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③身份犯非非身份犯。④亲告罪与非亲告罪。⑤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

3、简述对社会危害性的理解。答:(1)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侵犯性。

(2)社会危害性是对法益的侵犯;既包括对法益造成实际的侵害,也包括对法益造成侵害的威胁。(3)社会危害性是质与量的统一;(4)社会危害性是相对稳定性与变易性的统一;

(5)社会危害性是客观性与可知性的统一。

二、论述题

1、试论述犯罪的特征。

答:(1)犯罪的特征概述。关于犯罪的基本特征,刑法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传统的三特征说认为,犯罪的基本特征是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处罚性。三个特征密切联系,其中社会危害性是最本质、具有决定意义的特征,其他两个特征都是社会危害性的派生或者延伸。

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社会危害性,二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性(刑事违法性)。

(2)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侵犯性。

由于社会危害性是对法益的侵犯性,所以,只有当某种行为对法益造成了侵害或者有造成侵害的危险(威胁法益)时,该行为才具有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质与量的统一。社会危害性是相对稳定性与变易性的统一。社会危害性是客观性与可知性的统一。

(3)刑事违法性。当某种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时,该行为就具有刑事违法性。

从刑法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关系来看,刑事违法性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直接违反刑法规范,二是违反其他法律规范但因情节严重进而违反了刑法规范,故单纯违反其他法律而没有违反刑法的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第五章

一、简答题

1.简述犯罪构成的意义。

答:犯罪构成作为法律规定,对刑事司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犯罪构成为区分罪与非罪提供了法律标准。犯罪构成为区分一罪与数罪提供了法律依据。犯罪构成为区分重罪与轻罪提供了法律依据。2.简述犯罪构成的要件。

答: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构成的组成要素,即要件的总和形成犯罪构成。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犯罪构成要件可以分为具体要件与共同要件。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是指具体犯罪(如盗窃罪、诈骗罪等)的成立必须具备的要件,是具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是指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的要件。共同要件是从具体要件中抽象出来的。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犯罪构成有四个方面的共同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与犯罪主观要件。

3.简述不作为犯罪的成立客观上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答:成立不作为犯在客观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的义务。这种义务的来源主要有:

第一,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第二,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

第三,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第四,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4.简述危害结果的意义。

答:危害结果作为犯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因素,具有重要意义。

(1)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2)是区分犯罪形态的标准之一;

(3)是影响量刑轻重的因素之一。危害结果对量刑的影响作用表现为三种情况:

①作为选择法定刑的根据;②作为法定的量刑情节;③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

5.简述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相似之处和区别。

答:无论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间接故意,行为人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都不抱希望的态度。但它们又是两种根本不同的心理态度,表现为:

⑴两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认识程度不同。间接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的结果有较清楚、肯定的认识;而过于自信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认识较模糊,只是一种非现实可能性的认识。

⑵两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不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过于自信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完全持否定的态度。

⑶两者的行为特征不同。过于自信的情况下,行为人总是希望凭借或运用一些有利条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既不采取也不依靠任何条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6.简述犯罪目的的意义。

答:(1)在某些犯罪中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2)在某些犯罪中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

(3)影响量刑。犯罪目的不同,说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不同,因而导致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产生差异,进而影响量刑。

7.简述直接故意的内容。

答: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直接故意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

(1)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第一,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的内容与危害性质。

第二,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

第三,某些犯罪的故意还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刑法规定的特定事实。

(2)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二、论述题

1.试述我国刑法刑事法定年龄的规定。

答:刑事法定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达到刑事法定年龄,是自然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我国刑法对刑事法定年龄作了如下规定:

(1)不满l4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即不满l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任何行为,都不构成犯罪。刑法理论称之为绝对无刑事责任时期或完全无刑事责任时期。

(2)已满14周岁不满l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此即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

(3)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已满16周岁的人对一切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此即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

(4)已满14周岁不满l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即减轻刑事责任时期。

除上述规定之外,《刑法》第17条第4款还规定,因不满l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论述行为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与区别?

答:行为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关系较为密切:行为对象反映犯罪客体,犯罪客体制约行为对象。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二者存在明显区别:

(1)行为对象所呈现的是事物的外部特征,它一般不能决定犯罪的性质;而犯罪客体所表现的是行为的内在本质,因而决定犯罪的性质。

(2)特定的行为对象只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而犯罪客体是一切犯罪的共同构成要件。

(3)行为对象并非在任何犯罪中都受到侵害;而犯罪客体声一切犯罪中都受到了侵害或者威胁。

(4)行为对象不是犯罪分类的根据,因为行为对象相同并不意味着犯罪性质相同;而犯罪客体则是犯罪分类的根据.因为犯罪客体要件相同意味着犯罪性质相同。

3.论述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答:(1)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概念。刑法上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2)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具有统一性,这主要表现在:

①都具有客观性。②都具有顺序性。③都具有相对性。④都具有规律性。⑤都具有复杂性。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是个性与共性、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故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具有特殊性:①范围的特定性。②内容的特定性。

(3)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因果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①作为某种原因的行为必须具有危害结果发生的实在可能性,这是该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必要前提; ②具有上述实在可能性还不能说明具有因果关系,只有当具有结果发生的实在可能性的某一现象已经合乎规律地引起某一结果的发生时,才能确定某一现象与所发生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③因果关系只能是在一定条件下的因果关系。

第六章

一、简答题

1.简述正当防卫的条件。

答:正当防卫的条件包括:

(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4)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2.简述紧急避险的条件。

答:紧急避险的条件包括:

(1)法益面临现实危险;(2)危险正在发生;(3)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法益;

(4)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3.简述自救行为的条件。

答:自救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法益已经受到了违法侵害,不论该侵害是刚刚结束还是经过了一定时间。这是自救行为与正当防卫的关键区别。

(2)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受侵害的法益。这表明,通过自救行为可以恢复受侵害的法益;如果不可能恢复受侵害的法益,则不能实施自救行为。

(3)救济行为的手段具有适当性,所造成的侵害与救济的法益具有相当性。

二、论述题

1.为什么说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与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存在着重大差别? 答: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是指在所造成的损害不超过所避免的损害的前提下,足以排除危险所必需的限度。由于紧急避险是两种法益之间的冲突,故应以尽可能小的损害去保护另一法益,即必须从客观实际出发,既保护一种法益,又将对另一法益的损害控制在最小限度内。因此,首先,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小于所避免的损害时,也可能超过了必要限度。其次,不得已损害同等法益的,也不一定超过了必要限度。即在甲法益与乙法益等值的情况下,如果保护甲法益的唯一方法是损害乙法益,那么,充其量只能认为,这种避险行为没有实质意义。因为从整体上说.法益并没有受到侵害。既然如此,就不宜将这种行为认定为犯罪。

2.论述被害人承诺排除犯罪性的条件。

答: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时,才排除行为的犯罪性:

(1)有效的承诺以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为前提。对于国家、公共利益与他人利益,不存在被害人承诺的问题,故只有被害人承诺侵害自己的法益时,才有可能排除行为的犯罪性。但即使是承诺侵害自己的法益时,也有一定限度。

(2)承诺者必须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

(3)承诺是被害人的真实意志,戏言性的承诺、基于强制或者威压作出的承诺,不影响行为的犯罪性。但如果仅仅是关于承诺动机的错误.应认为该承诺具有效力,成为排除犯罪的事由。

(4)事实上必须存在承诺。

(5)承诺至迟必须存在于结果发生时,被害人在结果发生前变更承诺的,则原来的承诺无效。结果发生后的承诺不影响行为成立犯罪;否则国家的追诉权就会受被害人意志的任意左右。

(6)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不得超出承诺的范围。

(7)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必须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否则可能成立其他犯罪。

第七章

一、简答题

1.简述故意犯罪形态与故意犯罪阶段的关系。

答:犯罪形态与犯罪阶段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在犯罪预备阶段只能出现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形态;在犯罪实行阶段,只能出现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形态。犯罪形态是静止的行为状态,犯罪阶段则是动态的发展过程;犯罪形态没有先后连续性,犯罪阶段则具有连续性;一个故意犯罪行为可能经过几个阶段,但不可能出现几种形态。

2.简述犯罪预备的特征与处罚原则。

答:犯罪预备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主观上为了犯罪;(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根据《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简述犯罪未遂的特征与处罚原则。

答: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括三种情况:

①抑止犯罪意志的原因,即某种事实使得犯罪分子认为自己客观上已经不可能继续实行犯罪,从而被迫停止犯罪。

②抑止犯罪行为的原因,即某种情况使得行为人在客观上不可能继续实行犯罪或者不可能造成犯罪结果。

③抑止犯罪结果的原因,即行为人已将其认为应'-3实行的行为实行终了,但意外情况阻止了结果的发生。

根据《刑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简述犯罪中止的特征与处罚原则。

答:(1)中止的时间性。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在犯罪行为开始实施之后、犯罪呈现结局之前均可中止。

(2)中止的自动性。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在主观上的区分标志。

(3)中止的客观性。中止不只是一种内心状态的转变,还要求客观上有中止行为。

(4)中止的有效性。不管是哪一种中止,都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

以下三种情况均成立犯罪中止:

①行为人的中止行为独立防止了结果发生时,成立犯罪中止。

②行为人的中止行为与其他人的协力行为,共同防止了结果发生时,只要能够认定行为人作出了真挚的努力,也成立犯罪中止。

③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结果发生,而且结果没有发生,即使行为本身偶然未能导致结果发生,或者客观上完全由于他人行为防止了结果发生的,也成立犯罪中止。

根据《刑法》第24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八章

一、简答题

1.简述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答:与单个人犯罪一样,共同犯罪的成立仍以符合犯罪构成为前提。从犯罪构成要件的意义上说,共同犯罪并没有什么特殊性:共同犯罪的特殊性,表现在各个行为人的犯罪故意与犯罪行为的“共同”这一点上。

基于上述理由,共同犯罪应以符合同一个犯罪构成为前提。但是,二人以上在同一犯罪构成的前提下,分别具有不同的加重情节或者减轻情节的,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或者说,只要二人以上的行为符合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即使对二人以上应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定刑,也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

如果二人以上持不同的故意共同实施了某种行为,则只就他们所实施的性质相同的部分(或重合部分)成立共同犯罪(部分犯罪共同说)。

2.简述共同犯罪的形式。

答:(1)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2)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3)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4)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

3.简述犯罪集团的特征。

答:犯罪集团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1)人数较多。即三人以上,二人不足以成为集团。

(2)较为固定。表现为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固定或者基本固定;集团成员以首要分子为核心结合得比较紧密;实施一次或数次犯罪后,其组织形式往往继续存在。

(3)目的明确。犯罪集团的形成是为了反复多次实施一种或者数种犯罪行为。

4.简述间接正犯的成立范围。

答:大体而言,间接正犯的成立范围如下:

(1)利用没有达到刑事法定年龄或者没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的身体活动;

(2)利用他人不具有行为性的身体活动或者受强制的身体活动:

(3)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

(4)利用他人的正当行为,如利用他人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为实现犯罪;

(5)利用被害人的行为;

(6)利用有故意的工具。

5.简述教唆犯的条件及处罚原则。

答:教唆犯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成立教唆犯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即被教唆的人)必须是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否则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间接正犯;

(2)必须有教唆行为。教唆行为的实质是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

(3)必须有教唆故意。教唆犯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可能成立教唆犯;

教唆犯的处罚:(1)教唆他人犯菲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2)教唆不满l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论述题

1、试述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答:共同犯罪的成立包括以下几个条件:

(1)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二人”是最低要求;至于“以上”至多少人,则并无限制。

(2)共同犯罪的主观条件。共同犯罪必须是“共同故意”犯罪,“故意”当然是犯罪的故意;“共同”不仅具有“相同”的含义,而且具有“合意”的含义。“共同故意”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各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二是各共犯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

首先,共同故意要求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其次,共同犯罪故意要求各共犯人主观上相互沟通,彼此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

根据“共同故意”这一条件的要求,下列情形不成立共同犯罪:①共同过失犯的不成立共同犯罪。②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③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④先后故意实施的相关犯罪行为,彼此没有主观联系的,不成立共同犯罪。⑤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⑥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窝赃、销赃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3)共同犯罪的客观条件。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可能出现三种情况:一是共同作为,即各共犯人的行为都是作为;二是共同不作为,即各共犯人的行为都是不作为;三是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即部分共犯人的行为是作为,部分共犯人的行为是不作为。

共同犯罪行为的分工情况可能表现为四种情况:一是正犯行为(实行行为),二是组织行为,三是教唆行为,四是帮助行为。

第九章

一、简答题

1.简述区分罪数的意义。

答:区分罪数,也就是区分一罪与数罪。行为人的行为究竟是构成一罪、还是成立数罪,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正确区分一罪与数罪具有重要意义。

(1)正确区分罪数,有利于准确定罪;(2)正确区分罪数,有利于适当量刑。2.简述继续犯的特征及处理原则。

答:继续犯具有以下特征:

(1)继续犯必须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而不仅仅是不法状态的继续;

(2)继续犯必须是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不间断地持续存在;

(3)继续犯必须是一个行为侵犯了同一具体的法益,即犯罪:行为自始至终都针对同一对象,侵犯同一法益:

(4)继续犯必须出于一个罪过。

对于继续犯,不论其持续时间长短,均应以一罪论处,因为持续性的行为是在一个罪过心理支配下实施的,并且是针对同一对象侵犯同一具体的法益,因而符合一个犯罪构成。

此外,根据《刑法》第89条的规定,对继续犯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这也说明对继续犯只能以一罪论处。

3.简述结合犯的特征及处理原则。

答:结合犯具有以下特征:

(1)结合犯所结合的数罪,原本为刑法上数个独立的犯罪。

(2)典型的结合犯是将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用公式表示就是:甲罪+乙罪=丙罪,丙罪便是结合犯。刑法将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其中的一个罪的,也可以视为结合犯。

(3)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被结合为另一新罪后,失去原有的独立犯罪的意义,成为新罪的一部分。

(4)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结合为另一个独立新罪,是基于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

对于结合犯,当然以所结合的新罪论处,即以一罪论处.而不能以数罪论处。但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典型的结合犯。

4.简述吸收犯的特征及处理原则。

答:吸收犯具有以下特征:

(1)具有数个独立的符合犯罪构成的犯罪行为;(2)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3)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即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必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

由于吸收犯的前后行为之间存在必经阶段与"当发展之间的关系,故只能以一罪论处,而不能认定为数罪(参见《刑法》第171条)。

5.简述想象竞合犯的特征及其处罚原则。

答:想象竞合犯具有两个基本特征: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一般认为,所谓一个行为,不是从构成要件的评价上看是一个行为,而是基于自然的观察,在社会的一般观念上被认为是一个行为。

(2)一个行为必须触犯数个罪名,即在构成要件的评价上,该行为符合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往往是因为该行为具有多重属性或者造成多种结果。

对于想象竞合犯,应按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的一个重罪论处.而不以数罪论处。

二、论述题

1.试述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以及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必须符合的条件。

答:对于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竞合,应采用如下原则处理:

(1)一个行为同时符合相异法律之间的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应严格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论处。

(2)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应依具体情况与法律规定,分别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

同一法律内部条款之间,也可能存在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的关系。定罪量刑时应视具体情况与法律规定采取不同原则:

(1)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时,在通常情况下,应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论处。

(2)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时,在特殊情况下,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即按照行为所触犯的法条中法定刑最重的法条定罪量刑。这里的“特殊情况”是指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法律明文规定按重罪定罪量刑。第二,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按普通条款规定定罪量刑,但对此也没作禁止性规定,而且按特别条款定罪不能做到罪刑相适根据以上分析,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其一,行为触犯的是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否则,应严格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其二,同一法律的特别条款规定的法定刑,明显低于普通条款规定的法定刑,而且.三,刑法没有禁止适用普通条款,或者说没有指明必须适用特别

2.试述连续犯的特征及处理原则。

答:连续犯的基本特征有:

(1)必须是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一般来说,同一的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具行为能独立构成犯罪的情形。但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连续犯立构成犯罪、数次行为中有的独立构成犯罪有的不独立构成犯罪;

(2)数次行为具有连续性。是否具有连续性,应从主客观两行为触犯同一具体罪名,而不包括触犯同类罪名的情况。值得注意的是,有的条文规定了不同的具体犯罪,因此,触犯同一条文的,不等于触犯同一罪名。

将连续犯以一罪论处,具有法律依据。《刑法》第89条规定,对于连续犯的追诉期限应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也表明对连续犯应以一罪论处。

3.论述牵连犯的特征及处理原则。

答:牵连犯具有三个特征:

(1)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多个犯罪目的,则不构成牵连犯。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数行为,而且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只有当某种手段通常用于实施某种犯罪,或者某种原因行为通常导致某种结果行为时,才宜认定为牵连犯。

(3)在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触犯了一个罪名的情况下,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另一个罪名。

刑法总则没有明文规定牵连犯的概念与处罚原则,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对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罚或者从一重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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