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泗阳县地震局三项措施加强地震应急工作
泗阳县地震局三项措施加强地震应急工作
来源: 泗阳县地震局作者: 泗阳县地震局日期:2011-01-0
1泗阳县地震局三项措施加强地震应急工作, 一是修订地震应急预案。各乡镇、县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中小学、医院、重点企业,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重点工程都做好了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并报县地震局备案,在全县形成全覆盖的应急预案体系。同时,县地震局牵头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指导、监督和检查。二是完善地震应急指挥系统。10月份,县政府发文成立了县地震应急指挥部,组织成立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在应急指挥系统建设中,做到组织、人员、经费“三到位”。在地震应急工作的各个环节上,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做到组织、责任、措施“三落实”。在信息传输系统建设中,进一步改善了信息传输条件,提高了震情灾情的快速反应能力。三是定期进行检查,认真组织演练。由县政府办公室组织,地震局牵头,采取自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地震应急物资准备、条件保证措施、生命线工程的运转状况等各项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在泗阳中学等28家学校进行地震应急模拟演练,从方案制定,组织指挥,现场实施都达到了一定的效果,提高了广大师生地震应急反应能力。
第二篇:地震局家庭地震应急措施方案
1.地震的宏观前兆
人的感官能直接觉察到地震前兆称为地震的宏观前兆,简称宏观前兆。比较常见的有,井水陡涨陡落、变色变味、翻花冒泡、温度升降,泉水流量的突然变化,温泉水温的突然变化,动物的习性异常,临震前的地声和地光等。
—旦发现异常的自然现象,不要轻易作出马上发生地震的结论,更不要惊慌失措,而应当弄清异常现象出现的时间、地点和有关情况,保护好现场,向地震部门或政府报告,让地震部门的专业人员调查核实弄清事情的真相。
2.地震的微观前兆
人的感官无法觉察,只有用专门的仪器才能测量到的地震前兆称为地震的微观前兆,简称微观前兆,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地震活动异常。大小地震之间有一定的关系。大地震虽然不多,中小地震却不少,研究中小地震活动的特点。有可能帮助人们预测未来大震的发生。
地形变异常。大地震发生前,震中附近地区的地壳可能发生微小的形变,某些断层两侧的岩层可能出现微小的位移,借助于精密的仪器,可以测出这种十分微弱的变化,分析这些资料,可以帮助人们预测未来大震的发生。
地球物理变化。在地震孕育过程中,震源区及其周围岩石的物理性质可能出现—些变化,利用精密仪器测定不同地区重力、地电和地磁的变化,也可以帮助人们预测地震。
地下流体的变化。地下水(井水、泉水、地下层中所含的水)、石油和天然气、地下岩层中还可能产和贮存一些其它气体,这些都是地下流体。用仪器测地下流体的化学成份和某些物理量,研究它们的变化可以帮助人们预测地震。
3.地震观测台网
要捕捉地震的微观前兆,就必须建立覆盖面积地区的地震观测台网,进行长时间的精密观测。
记录地震的仪器叫地震仪.专门从事地震观测的台站叫地震台或测器台。早在一千八百多年前,我国著名的科学家张衡就发明了世界第一台地震仪——“候风地动仪”。现代的地震仪已经采用了最先进的电子技术,具有极高的灵敏度,甚至还有专门的海底地震仪和深井(钻孔)地震仪。相当一部分地震台站现在已经不需配备专人进行观测,就能自动记录地震信号,通过电缆或无线电波将信号自动传送到接收中心,再由计算机进行自动处理这叫做遥测地震台网,、包括**省在内,我国许多地区都已建立了现代化的遥测地震台网。此外,还有地电、地磁、重力、地形变、地下流体等地震前兆观测台站。
解放前,旧中国只有一个地震台、三个地震工作人员,地震事业极为落后。解放后,新中国的地震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年.**省第一个地震台——成都地震台,在成都西郊建立。**年**地震后在周恩来总理的亲切关怀下,我国的地震事业加快发展步伐,**年成立了国家地震局(现中国地震局)经过近三十年艰苦卓绝的努力,地震观测台网已具规模,目前,我国已建立了I000多个现代化的地震台(含地方地震台),地震观测技术广泛应用了电子、无线电传输和数字化等高新技术。
人的感官能直接觉察到地震前兆称为地震的宏观前兆,简称宏观前兆。比较常见的有,井水陡涨陡落、变色变味、翻花冒泡、温度升降,泉水流量的突然变化,温泉水温的突然变化,动物的习性异常,临震前的地声和地光等。—旦发现异常的自然现象,不要轻易作出马上发生地震的结论,更不要惊慌失措,而应当弄清异常现象出现的时间、地点和有关情况,保护好现场,向地震部门或政府报告,让地震部门的专业人员调查核实弄清事情的真相。
2.地震的微观前兆
人的感官无法觉察,只有用专门的仪器才能测量到的地震前兆称为地震的微观前兆,简称微观前兆,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地震活动异常。大小地震之间有一定的关系。大地震虽然不多,中小地震却不少,研究中小地震活动的特点。有可能帮助人们预测未来大震的发生。
地形变异常。大地震发生前,震中附近地区的地壳可能发生微小的形变,某些断层两侧的岩层可能出现微小的位移,借助于精密的仪器,可以测出这种十分微弱的变化,分析这些资料,可以帮助人们预测未来大震的发生。
地球物理变化。在地震孕育过程中,震源区及其周围岩石的物理性质可能出现—些变化,利用精密仪器测定不同地区重力、地电和地磁的变化,也可以帮助人们预测地震。
地下流体的变化。地下水(井水、泉水、地下层中所含的水)、石油和天然气、地下岩层中还可能产和贮存一些其它气体,这些都是地下流体。用仪器测地下流体的化学成份和某些物理量,研究它们的变化可以帮助人们预测地震。
3.地震观测台网
要捕捉地震的微观前兆,就必须建立覆盖面积地区的地震观测台网,进行长时间的精密观测。
记录地震的仪器叫地震仪.专门从事地震观测的台站叫地震台或测器台。早在一千八百多年前,我国著名的科学家张衡就发明了世界第一台地震仪——“候风地动仪”。现代的地震仪已经采用了最先进的电子技术,具有极高的灵敏度,甚至还有专门的海底地震仪和深井(钻孔)地震仪。相当一部分地震台站现在已经不需配备专人进行观测,就能自动记录地震信号,通过电缆或无线电波将信号自动传送到接收中心,再由计算机进行自动处理这叫做遥测地震台网,、包括**省在内,我国许多地区都已建立了现代化的遥测地震台网。此外,还有地电、地磁、重力、地形变、地下流体等地震前兆观测台站。
解放前,旧中国只有一个地震台、三个地震工作人员,地震事业极为落后。解放后,新中国的地震事业有了年.**省第一个地震台——成都地震台,在成都西郊建立。**年**地震后在周恩来总理的亲切关怀下,我国的地震事业加快发展步伐,**年成立了国家地震局(现中国地震局)经过近三十年艰苦卓绝的努力,地震观测台网已具规模,目前,我国已建立了I000多个现代化的地震台(含地方井水变色,动物惊慌,有些人会感觉难受
地下水:当岩层受力变形时,地下含水层的状态也会变化,因此地下水往往产生一些异常现象:井水翻花冒泡,忽升忽降,无雨水变浑,变色变味又难闻。但地下水易受环境影响,因此,发现异常不要惊慌,先报告地震部门。
天旱井水冒,反常升降有门道
无雨水变浑,变色变味又难闻
喷气又发响,翻花冒气泡
动物异常:
多次地震震例表明,动物在震前往往会出现反常行为,下面是一首歌谣,讲的就是震前动物前兆:
震前动物有前兆,发现异常要报告
牛马骡羊不进圈,猪不吃食狗乱咬鸭不下水岸上闹,鸡飞上树高声叫冰天雪地蛇出洞,老鼠痴呆搬家逃兔子竖耳蹦又撞,鱼儿惊慌水面跳蜜蜂群迁闹轰轰,鸽子惊飞不回巢地声强烈而怪异
地光明亮而恐怖
地声与地光:
地声与地光往往结伴出现,都是在临震前或震时。地声类似于机器轰鸣声、雷声、炮声、狂风呼啸声。地光的颜色多样,形状各异,在带状、片状、球状、柱状,还有火样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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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台),地震观测技术广泛应用了电子、无线电传输和数字化等高新技术。第三篇:地震局破坏性地震应急措施方案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市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应急活动的管理,及时高效的做好抗震救灾工作,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地震应急工作要在市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坚持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具体做好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第三条市地震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地震应急工作。各县、市、区地震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第四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必须遵守本预案。第二章应急机构第五条市政府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政委由市委书记兼任,总指挥由市长兼任,副总指挥由副市、军分区司令员、驻军部队首长兼任。成员由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参加。其职责是: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地震抢险救灾工作。指挥部设在市地震局,震前日常工作由市地震局负责。第六条指挥部设以下办事机构:(一)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兼任。负责提供震情、震灾等方面的信息和救灾第四篇:地震局应急措施方案
1总则
1.1为保证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及《**省地震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2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减灾,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做好地震灾害预防和灾害救援准备工作。
1.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地震应急工作,制定、完善本地区的地震应急预案,做好地震应急抢险准备工作。
1.4地震应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或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市政府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有关机构、人员应分别按各自职责、业务范围和预案相应的规范、要求,采取紧急措施做好应急抢险和恢复重建工作,市监察局应对抗震救灾工作中各单位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监督。
1.5在破坏性地震应急过程中,按《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有关条款,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循私舞弊,使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2组织指挥机制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指挥长:分管防震减灾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秘书长、市防震减灾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市民政局局长、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主任、**警备区司令员、震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
成员: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教育局局长、市建设局局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市交通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市农业局局长、市卫生局局长、市城市管理局局长、市广播电视局局长、市市政公用局局长、市房产管理局局长、市商务局局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市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主任、**供电局局长、相关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及移动通信、电信、供气、供水等单位领导组成。
“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防震减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防震减灾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局长担任。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和地震动态并及时报告市政府领导,经市政府批准及时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负责与震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保持联系;处理其他涉及抗震救灾的有关工作。
2.负责传达、落实中央、省、市领导对抗震救灾工作的指示。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
3.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资金的筹集、安排、调配。
4.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及新闻发布会。
5.负责中央、省慰问团和外援人员的有关接待工作。
6.负责处理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有关防震减灾方面的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地震预报和临震措施
3.1地震预报的发布,严格按国务院《地震预报管理条例》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条例向社会散布和泄露地震预测预报意见。
3.2.1全市地震部门密切监视震情,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震情趋势。
3.2.2已发布地震短临预报的地区,如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应及时向市政府、省地震局报告。在紧急情况下,依据国务院《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地震临震预报,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地震业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地震主管部门报告。
3.2.3根据震情发展,临震预报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3.2.4地震预警和预防机制
3.2.4.1地震预警级别与发布
地震预警依据紧迫程度分为Ⅲ级。
Ⅲ级预警:“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地震中期预报)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划分。
Ⅱ级预警:“地震短期预报”对3个月内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Ⅰ级预警:“临震预报”对10日内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省内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人民政府发布;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
市防震减灾局根据地震监测台网资料分析向省地震局提出地震预报意见,并将省地震局震情会商结果,“地震危险区划分”、“地震短期预报”、“地震临震预报”等地震预测意见,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3.2.4.2预警预防行动
3.2.4.2.1地震中期预报预防行动
根据全国地震趋势会商会审议通过,由国务院审批划定的地震重点危险区,认真贯彻执行我省地震趋势及防震减灾工作意见,按《**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及时部署防震减灾工作,做好防震准备。
3.2.4.2.2地震短期预报预防行动
(1)召开全市防震减灾会议,通报震情,检查各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落实情况,必要时向预报区派出工作组帮助指导工作。
(2)各级地震部门启动地震短临跟踪方案,加强地震监测,适时报告震情。
(3)预报区各级人民政府检查落实地震应急预案;检查应急物资、装备、物品的储备情况;检查重要生命线工程痛紊趾υ吹姆阑で榭觥?o:p>
3.2.4.2.3地震临震预报预防行动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进入预报区指导工作。
(2)地震部门进入临震应急状态,并在预报区加密流动观测与强震台网;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进入紧急待命状态。
(3)预报区各级人民政府责成地震、建设、国土资源、水利、电力、公安等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落实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4)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群众紧急避震疏散方案,包括疏散路线、场所以及在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的措施。必要时,发布避震通知,按方案组织紧急避震疏散。
4地震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特大地震灾害,造成50人以上死亡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7.0级地震,可初判为特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6.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轻度地震,是指发生5.0级以下地震。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如下表
地震灾害等级
分级标准初判标准响应级别人员死亡发生在人口稠密区地震的震级特大地震灾害50以上6.5—7.0以上级Ⅰ较大地震灾害feisuxs范文网[CHAZIDIAN.COM]
20—49人6.0—6.5级Ⅱ一般地震灾害20人以下5.0—6.0级Ⅲ轻度地震5.0级以下Ⅳ应对特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分别启动I级响应和Ⅱ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领导我市的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灾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轻度地震,由震区人民政府领导地震应急工作。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支援,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可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4.2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震情速报
**及周边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或**市主城区有强烈震感),市防震减灾局在震后2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初步测定(发震时间、震级、震中位置),30分钟内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
4.2.2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震区各级地震部门迅速启动地震灾情速报网,迅速派人收集地震灾情,按《灾情速报规定》报市防震减灾局和当地人民政府。市防震减灾局前方工作组到现场调查、收集、落实灾情,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及**省地震局。
4.2.3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各级人民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地震部门;较大地震灾害和特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民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管、交通、水利、建设、教育、卫生、国土资源通讯、电力等有关部门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防震减灾局、市民政局负责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收到特大、较大地震信息后,在4小时内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并及时续报;同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发现伤亡、失踪或被困的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通报。
4.2.4震情灾情公告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组织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根据逐步掌握的情况,适时公告灾情和震情。
4.3地震应急反应
4.3.1轻度地震应急反应
**地区发生5.0级以下地震的应急反应(或**市主城区有强烈震感):
(1)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本地地震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工作,并迅速了解震情、灾情报市委、市政府,抄送市防震减灾局和政府有关部门。
(2)市防震减灾局及时将震情、灾情上报市委、市政府,并根据灾情和震情趋势向市政府提出建议。
(3)市政府领导视情况赴震区了解震情。
4.3.2一般破坏性地震(5.0—5.9级)应急反应
(1)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地地震应急预案,迅速了解震情、灾情报市委、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迅速组织实施地震应急工作。
(2)市防震减灾局迅速派出前方工作组到地震现场开展工作,及时将震情、灾情上报市委、市政府,并根据灾情和震情趋势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建议。
(3)市政府迅速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决定是否启动灾害紧急救援队伍,部署指挥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并向省政府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如果破坏严重、造成人员伤亡的,同时通报驻军机关。
(4)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
(5)市政府领导视情况赶赴震区(若省政府领导到现场,协助省政府开展救援工作),指导抗震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6)市级民政、建设、水利、教育、卫生等部门派出工作组到灾区协助救灾工作。
(7)市防震减灾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及震区有关部门协助省地震局进行震害调查和震害评估工作。
4.3.3较大破坏性地震(6.0~6.4级)应急反应
(1)震区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根据预案迅速组织抗震救灾,了解震情、灾情,特别是人员伤亡、生命线工程破坏情况,报市委、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机关。
(2)市防震减灾局立即派出前方工作组到地震现场开展工作,适时将震情、灾情上报市委、市政府,并根据灾情和震情趋势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建议。
(3)市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①立即召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听取地震、民政等部门关于震情、灾情的汇报,部署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
②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作紧急动员,指挥现场救灾工作;配合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
③启动灾害紧急救援队伍,迅速将第一批紧急救援力量投入现场工作,其余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④向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情况,请求省政府支援,同时通报当地驻军机关。
⑤以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
⑥市政府领导立即赶赴震区(若省政府领导到现场,协助省政府开展救援工作),指导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⑦市级民政、建设、水利、教育、卫生等部门派出工作组到灾区支援救灾工作。市级各部门对口支援灾区抗震救灾。
⑧按有关规定,市政府举行震情、灾情及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
⑨市防震减灾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及震区有关部门协助并参与省地震局进行震害调查和震害评估工作。
4.3.4特大破坏性地震(6.5级以上)应急反应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地区发生6.5级以上的地震,视为特大破坏性地震。
(1)震区各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根据预案迅速组织抗震救灾,了解震情、灾情,特别是人员伤亡、生命线工程破坏情况,报市委、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机关。
(2)市防震减灾局立即派出前方工作小组到地震现场开展工作,适时将震情、灾情上报市委、市政府;后方工作组24小时密切监视震情、及时会商。全局全力以赴投入工作,并根据灾情和震情趋势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建议。
(3)市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①立即召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听取地震、民政等部门关于震情、灾情的汇报,部署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
②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作紧急动员,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指挥抗震救灾工作。
③紧急启动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全部队伍迅速赶赴现场施救。
④迅速向省委、省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请求国家支援。
⑤根据震情和灾情,在局部地区实行特别管制措施,同时请驻昆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
⑥市政府领导立即赶赴震区,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⑦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
⑧市级民政、建设、水利、教育、卫生等各有关部门按本预案规定职责迅速开展工作;组织对口支援灾区救灾工作。
⑨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市政府举行震情和灾情新闻发布会,表示接受外援的意向。
⑩市防震减灾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及震区有关部门协助省地震局进行震害调查和震害评估工作。
5应急组织和及其职责
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震情及灾情,按预案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抗震救灾工作:
5.1抢险救援组
组成单位:**警备区、武警**支队、**公安消防支队
组长:**警备区首长
副组长:武警部队首长和**市公安消防支队首长
主要职责:调派部队及民兵寻找营救伤员;抢救国家重要财物、文物;救灾人员和急救物资的调运;配合有关部门抢修道路、桥梁和排除险情;负责预防和扑灭火灾等次生灾害;帮助灾区群众恢复生产、生活等。
5.2医疗、防疫组
组成单位:市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品药品监管局、驻昆部队医院等
组长:市卫生局局长
副组长:驻昆部队医院首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导、食品药品监管局领导。
主要职责:迅速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震区临时医院、医疗所和医疗队;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疫情;筹集和储运急救药品、医疗器械等。
5.3震情监视组
组成单位:市防震减灾局、部分县(市)、区防震减灾局(办)
组长:市防震减灾局局长
主要职责:判定地震类型;密切监视震情发展;预报强余震;提出地震发展趋势意见和防范对策;编写震情简报。
5.4物资供应组
组成单位:发改委、经贸、商务、民政等部门
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主任
副组长:市经贸委、市商务局、市民政局领导
主要职责:做好抗震救灾物资、群众生活急需物资的组织、储备、调拨、管理以及外援物资的接收、分发和转运工作。
5.5通信组
组成单位:市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中国移动**分公司、中国联通**分公司、**电信局、中国电信**分公司总经理、邮政等部门
组长:市政府信息办公室主任
副组长:**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领导
主要职责:协调各电信运营单位,组织力量及时抢修震区通讯设备和线路,保证抗震救灾通讯畅通。
5.6交通运输组
组成单位: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市政公用局
组长:市交通局局长
副组长:市交通局、市市政公用局领导
主要职责:抢修遭受破坏的公路、桥梁等有关交通设施;消除路障;负责抢险救灾人员、伤病员和抢险救灾物资的运送和灾民的疏运。
5.7治安保卫组
组成单位:公安、武警等部门
组长:市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武警**支队领导
主要职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震区社会治安;维护交通秩序;负责保卫震区首脑机关、机要部门、金融系统、救灾物资和监狱安全。
5.8工程抢险组
组成单位:市建设局、市市政公用局、市水利局、**供电局、市防震减灾局、
组长:市建设局局长
副组长:市市政公用局领导
主要职责:调查震区重要水利、电力、煤气、供排水、次生灾害源等设施的破坏情况;评估震后建筑物和工程设施的安全性能;及时组织抢险、排险和修复,以及房屋的抗震加固工作;提出恢复重建方案。
5.9灾民安置组
组成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
组长:市民政局局长
主要职责:负责调配救济物品,发放救灾款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做好死难者的善后工作。
5.10应急资金筹办组
组成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审计局等。
组长:市财政局局长
副组长:市民政局领导
主要职责:筹集和统一管理抗震救灾经费;经市政府批准,及时下拨救灾经费;指导灾区做好救灾款的发放和审计监督工作;负责提出并经市政府批准向省、国务院申报救灾经费及向国内外请求援助计划。
5.11宣传报道组
组成单位:市新闻办、市防震减灾局、市民政局等部门。
组长:市新闻办主任
副组长:市广播电视局、市防震减灾局、市民政局领导
主要职责:负责抗震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按规定向新闻媒体和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负责回答有关震情灾情的询问;做好经市政府批准的新闻发布工作。
5.12震灾经济损失评估组
组成单位:市防震减灾局、民政局、教育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卫生局等部门。
组长:市防震减灾局局长
主要职责: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次生灾害;进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6宣传报道
地震宣传报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如下规定:
6.14.9级以下地震原则上不作宣传报道。但造成**市区有感的,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后可由**日报、**电视台、**人民广播电台播发简要报道。
6.25.0-5.9级地震由**日报、**电视台、**人民广播电台作适度宣传报道。
6.36.0以上级地震各新闻单位按规定全力作好宣传报道。
6.4新闻稿必须先送市政府新闻办和市防震减灾局审查把关,或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的通稿,方可报道。
6.5特殊敏感时间及敏感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影响社会稳定的,新闻报道由市人民政府视情况请示省人民政府后确定。
4.6涉外事务
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及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事宜,由市政府外事办、市政府新闻办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在我省期间,由归口部门负责接待,并依法进行管理。
处于灾区的外国领馆及其人员、外国民间机构或国际组织代表机构及其人员,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安置;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华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协调安置;外国来华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接待部门负责协调安置。
7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和震后恢复重建
7.1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都要进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其中,在**地区造成破坏的由市防震减灾局会同有关部门与省地震局共同完成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7.2恢复重建
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组织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
**各县区发生4.9级以下地震,由灾区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灾区震后的恢复。
发生5.0—6.0级地震,造成一定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损坏房屋面积占房屋总面积1%以上,倒塌房屋面积占房屋总面积0.3%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灾区震后的恢复。
发生6.0—7.0级地震,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3亿元以上,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损坏房屋面积占房屋总面积1.5%以上,倒塌房屋面积占房屋总面积0.5%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或省民政、建设部门统一部署恢复重建工作。
发生7.0级以上地震,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5亿元以上,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损坏房屋面积占房屋总面积2%以上,倒塌房屋面积占房屋总面积1%以上的,根据国务院的指示、要求,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恢复重建工作。
8保障措施
8.1应急预案系列的完备
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完善是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工作的关键,市地震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市级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部门地震应急预案,送市政府办公厅备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市防震减灾局备案。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监视防御城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参照本预案,制定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大中型企业、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医院、学校、监狱等单位和大型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以及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其他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修订,报确定其作为制定应急预案单位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市防震减灾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全市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开展检查和监督,有关情况及时报市人民政府。
为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预案的更新期限为5年。
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防震减灾局负责。
8.2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存储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各级通信部门做好灾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的准备。
8.3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重点地震监视防御城市和重点地震监视防御区的城市应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公共场所和家庭应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8.4技术储备与装备保障
市防震减灾局储备地震应急骨干技术力量,同时,储备必要的地震应急装备,并建立全市特别是重点监视防御区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以备调用。
8.5宣传、培训和演习
公众信息交流:各级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逐步实行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判定信息向社会发布,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最大程度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演习: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8.6监督检查
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防震减灾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市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措施到位。
9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9.1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伤亡以及财产损失的地震。
当大中城市和大型水库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市防震减灾局应及时收集震情与社情,提出震情趋势判断,适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市人民政府督导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
9.2平息地震谣言
当城市或人口稠密地区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影响,市防震减灾局应迅速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并派出专家分析谣言起因,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宣传和稳定工作。
9.3特殊时期戒备
在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市防震减灾局要进行应急戒备,组织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等工作,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将应急戒备情况适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10附则
10.1本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10.2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10.3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五篇:重庆市地震局关于 做好地震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通知
渝震发〔2013〕24号
重庆市地震局关于
做好地震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地震局(办):
为推进我市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地震事件的能力,请各区县(自治县)地震部门积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根据2012年重新修订发布的《国家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政府地震应急预案修订工作。预案修订应按照简化、实化、流程化、图解化的要求进行,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请各单位在本内将修订完成的本级政府地震应急预案报我局备案。
联系人:车邱彦;电 话:67086615。
附件:国家地震应急预案
2013— 2 —
重庆市地震局
年4月10日
附件
国家地震应急预案
(国务院办公厅 2012年8月28日)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国家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2.2 地方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3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3.2 分级响应 4 监测报告
4.1 地震监测预报 4.2 震情速报 4.3 灾情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搜救人员
— 3 — 5.2 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5.3 安置受灾群众 5.4 抢修基础设施 5.5 加强现场监测 5.6 防御次生灾害 5.7 维护社会治安 5.8 开展社会动员 5.9 加强涉外事务管理 5.10 发布信息
5.11 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5.12 应急结束 6 指挥与协调
6.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6.2 重大地震灾害 6.3 较大、一般地震灾害 7 恢复重建
7.1 恢复重建规划 7.2 恢复重建实施 8 保障措施 8.1 队伍保障 8.2 指挥平台保障
8.3 物资与资金保障 8.4 避难场所保障 8.5 基础设施保障 8.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对港澳台地震灾害应急 9.1 对港澳地震灾害应急 9.2 对台湾地震灾害应急 其他地震及火山事件应急 10.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10.2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10.3 海域地震事件应急 10.4 火山灾害事件应急
10.5 对国外地震及火山灾害事件应急附则
11.1 奖励与责任 11.2 预案管理与更新 11.3 以上、以下的含义 11.4 预案解释 11.5 预案实施时间
— 5 — 9 10 1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发生地震及火山灾害和国外发生造成重大影响地震及火山灾害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的主体。视省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的需求,国家地震应急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组织体系
2.1 国家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指挥部指挥长由国务院领导同志担任;指挥部副— 6 —
指挥长由地震局局长、国务院副秘书长、解放军副总参谋长、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民政部副部长、公安部副部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中央宣传部、外交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资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广电总局、安全监管总局、旅游局、港澳办、中科院、台办、新闻办、地震局、气象局、保监会、电监会、国防科工局、海洋局、测绘地信局、民航局、共青团中央、总参作战部、武警部队负责同志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地震局承担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
必要时,成立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2 地方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地震发生地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首都圈、长江和珠江三角洲等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首都圈、长江和珠江三角洲等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 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由灾区所在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由灾区所在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灾区所在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灾区所在省、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发生在边疆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监测报告 4.1 地震监测预报
中国地震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国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提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机构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决策发布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4.2 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对于达到以下级别的地震,中国地震局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报国务院,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1)首都圈、长江和珠江三角洲地区,香港、澳门以及其他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3级以上的地震。
(2)国内人口较密集地区以及近海地区4级以上的地震。(3)国内其他地区5级以上的地震。(4)国外陆地6级以上的地震。(5)国外海域7级以上的地震。4.3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上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发生— 10 —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民政部、中国地震局等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报国务院,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公安、安全生产监管、交通、铁道、水利、建设、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国务院。
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报告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台办或外交部并抄送中国地震局、民政部。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台办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地区和机构通报,外交部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国家、地区和机构通报。应急响应
各有关地方和部门根据灾情和抗灾救灾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5.1 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地震、消防、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5.2 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5.3 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村镇、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5.4 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5 加强现场监测
地震局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及全国震情形势进行研判。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5.6 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军工科研生产重点设施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
范措施;对核电站等核工业生产科研重点设施,做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
5.7 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8 开展社会动员
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必要时,组织非灾区人民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5.9 加强涉外事务管理
加强涉外事务管理,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相关国家和地区驻华机构通报相关情况;协调安排国外救援队入境救援行动,按规定办理外事手续,分配救援任务,做好相关保障;加强境外救援物资的接受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
5.10 发布信息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5.11 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民政、地震、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5.12 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
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指挥与协调
6.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6.1.1 先期保障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地震局的信息通报,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做好灾情航空侦察和机场、通信等先期保障工作。
(1)测绘地信局、民航局、总参谋部等迅速组织协调出动飞行器开展灾情航空侦察。
(2)总参谋部、民航局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机场的有序运转,组织修复灾区机场或开辟临时机场,并实行必要的飞行管制措施,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需要。
(3)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协调应急通信资源,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损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6.1.2 地方政府应急处置
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等,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 16 —
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国务院启动I级响应后,按照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灾区所在市(地)、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6.1.3 国家应急处置
中国地震局或灾区所在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实施国家地震应急Ⅰ级响应和需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决定启动Ⅰ级响应,由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必要时,国务院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抢险救援、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社会治安、救灾捐赠与涉外事务、涉港澳台事务、国外救援队伍协调事务、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见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
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对以下工作进行部署,并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实施:
(1)派遣公安消防部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
(2)组织跨地区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3)支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地区大范围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畅通。
(5)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6)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
(7)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18 —
维护社会稳定。
(8)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省级人民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9)视情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旅游、跨省(区、市)和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
(10)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11)其他重要事项。
必要时,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1)了解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工作部署。
(2)根据灾区省级人民政府请求,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调集应急物资、装备。
(3)协调指导国家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抗震救灾行动。
(4)协调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地方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5)协调安排灾区伤病群众转移治疗。
(6)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
(7)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部署的其他任务。6.2 重大地震灾害 6.2.1 地方政府应急处置
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制订抢险救援力量及救灾物资装备配置方案,协调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需要国务院支持的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建议。
灾区所在市(地)、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等先期处置工作,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6.2.2 国家应急处置
中国地震局向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上报相关信息,提出应对措施建议,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或者灾区所在省级人民政府请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议,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派遣公安消防部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矿山和危化品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转移救治伤病员,开展卫生防疫等。必要时,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参与应— 20 —
急救援。
(2)组织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
(3)指导、协助抢修通信、广播电视、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
(4)根据需要派出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群众生活、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恢复等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协调非灾区省级人民政府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6)需要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6.3 较大、一般地震灾害
市(地)、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实际需要或下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协调派遣专业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组织调运抗震救灾物资装备,指导市(地)、县开展抗震救灾各项工作;必要时,请求国家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根据灾区需求,中国地震局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地方做好地震监测、趋势判定、房屋安全性鉴定和灾害损失调查评估,以及支援物资调运、灾民安置和社会稳定等工作。必要时,派遣公安消防部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紧急救援行动。
恢复重建 7.1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灾区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7.2 恢复重建实施
灾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保障措施 8.1 队伍保障
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武警部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公安消防、陆地搜寻与救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 22 —
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关研究机构加强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建筑物抗震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技术支撑。
8.2 指挥平台保障
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8.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中央财政对达到国家级灾害应急响应、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8.4 避难场所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8.5 基础设施保障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 24 —
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广电总局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国家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发展改革委和电监会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民航局等建立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8.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地震等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地震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
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对港澳台地震灾害应急 9.1 对港澳地震灾害应急
香港、澳门发生地震灾害后,中国地震局向国务院报告震情,向国务院港澳办、国家海洋局、总参作战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通报情况,并组织对地震趋势进行分析判断;国务院港澳办了解灾情并询问特别行政区的请求,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根据情况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发出慰问电;根据特别行政区的请求,调派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协助救援,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进行支援。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协助安置或撤离内地赴港澳游客。邻近香港、澳门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准备安置进入内地避震的港澳居民。
9.2 对台湾地震灾害应急
台湾发生地震灾害后,国务院台办向台湾有关方面了解情况和对祖国大陆的需求,上报国务院。根据情况,祖国大陆对台湾地震灾区人民表示慰问。国务院根据台湾有关方面的需求,协调调派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协助救援,援助救灾款物,为有关国家和地区对台湾地震灾区的人道主义援助提供便利。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协助安置或撤离内地赴台游客。
其他地震及火山事件应急 10.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当大中城市和大型水库、核电站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中国地震局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报告国务院,同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省(区、市)人民政府督导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10.2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当大中城市或人口密集地区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中国地震局根据情况派出专家分析传言起因,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工作。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督导传言发生地区人民政府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传言。
10.3 海域地震事件应急
海域地震事件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当地海上搜救机构、海洋主管部门、海事管理部门等通报情况。国家海洋局接到海域地震信息后,立即开展分析,预测海域地震对我国沿海可能造成海啸灾害的影响程度,并及时发布相关的海啸灾害预警信息。当海域地震造成或可能造成船舶遇险、原油泄漏等突发事件时,交通运输部、国家海洋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有关预案实施海上应急
救援。当海域地震造成海底通信电缆中断时,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根据有关预案实施抢修。当海域地震波及陆地造成灾害事件时,参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相应级别实施应急。
10.4 火山灾害事件应急
当火山喷发或出现多种强烈临喷异常现象,中国地震局和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国务院。中国地震局派出火山现场应急工作队伍赶赴灾区,对火山喷发或临喷异常现象进行实时监测,判定火山灾害类型和影响范围,划定隔离带,视情向灾区人民政府提出转移居民的建议。必要时,国务院研究、部署火山灾害应急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支援。灾区人民政府组织火山灾害预防和救援工作,必要时组织转移居民。
10.5 对国外地震及火山灾害事件应急
国外发生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及火山灾害事件,外交部、商务部、中国地震局等部门及时将了解到的受灾国的灾情、国际社会舆情和反应等情况报国务院,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国际救援和援助行动。根据情况,发布信息,引导我国出境游客避免赴相关地区旅游,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协助安置或撤离我境外人员。当毗邻国家发生地震及火山灾害事件造成我国境内灾害时,按照我国相关应急预案处置。当毗邻国家发生地震及火山灾害事件造成大量边民进入我国境内,外交部、公安部、中国— 28 —
地震局等部门和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国务院,并按照相关预案妥善处置。附则
11.1 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1.2 预案管理与更新
中国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中国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订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上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11.3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11.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11.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附件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工作组
组成及职责分工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国务院办公厅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抢险救援组。由总参谋部牵头,公安部、地震局、安全监管总局、民航局、总参作战部、武警部队、相关军区等参加。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空运、空投工作;清理灾区现场。
(2)群众生活保障组。由民政部牵头,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旅游局、宗教局、粮食局、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
震救灾物资,指导有关地区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支援灾区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3)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由卫生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农业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总后勤部、武警部队、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后送;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制定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
(4)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广电总局、银监会、电监会、保监会、国防科工局、民航局、国家电网公司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抢修维护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防洪、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产品,调运生产物资和装备,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 32 —
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
(5)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由地震局牵头,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科技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质检总局、中科院、气象局、海洋局、民航局、国防科工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一旦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堰塞湖、地面塌陷等险情,及时组织疏散群众;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特别要保障核设施等关键设施运行安全;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6)社会治安组。由公安部牵头,教育部、国家民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信访局、武警部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7)救灾捐赠与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由民政部牵头,外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港澳办、台办、旅游局、中国红十字总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处理其他涉外事务和涉港澳台事务。
(8)国外救援队伍协调事务组。由外交部和地震局牵头,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民航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接受和安排国外救援队伍,协调救援行动。(9)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由民政部和地震局牵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科院、保监会、测绘地信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 34 —
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
(10)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由中央宣传部牵头,新闻办、外交部、民政部、广电总局、旅游局、港澳办、新华社、地震局、台办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重庆市地震局办公室 2013年4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