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为什么要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怎样看待当今社会人治和法治
为什么要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怎样看待当今社会人治和法治 法治理论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现实和全局出发,借鉴世界法治经验,对近现代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和法治发展的历史经验的总结;它既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规划的一部分,同时也是执政党对中国法治经验的理论追求和升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基本指导思想,必须反映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必须反映和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必须反映和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反映和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必须反映和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的原则要求,必须反映和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精神。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所指出的,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大方面,其中每个方面又包括若干具体内容。在这五大方面内容中,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五大理念相互补充、相互支持,协调一致地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人治和法治
所谓人治,就是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要使道德高度变为德治,必须以权利的不平等和权力的不制衡为前提。常见于我国的封建社会.用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利去进行国家的统治,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法制是一种正式的、相对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法治与人治则是相对立的两种法律文化,前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规则(主要是法律形式的规则)的普适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后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权变性。虽然法律也是由人来制定的,而且法治也不排斥人的能动性,但从法律的制定、执行到修改都必须按照法律本身制定的规则,人的能动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而不能超越法律,这正是法治内在的本质要求。
第二篇:社会主义法治理论yi
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第一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和特征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历史进程中形成的法治理念。它以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为指导,以新中国民主法治实践为基础,继承和发扬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成果,吸收与借鉴了西方法治文明的合理因素,是科学先进的法治理念。要深刻理解、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首先明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
(一)法治:依法合理配置权力与权利的社会状态
法治的字面意义就是法律之治,即通过法律治理国家。在法治状态下,所有公民与社会组织皆依法行事,公民个人享有宪法和法律保障的广泛权利,同时也负有相应的法律义务;立法、司法、行政等权力部门都在法律框架内有序运行,依法律产生,受法律约束,对法律负责,国家的权力与公民的权利都通过法律得N T合理配置。是人类迄今为止探索出来的治理国家的最合理模式。实施法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人类社会的共同价值追求。因此,所谓法治,就是通过法律使权力和权利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
(二)法治理念:法治的理性化观念
法治理念是关于法治的本质属性、基本内涵和根本要求的思想观念。它是根植于一国法治实践之中,反映法治现实,而对法治实践起指导和推动作用的思想载体。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法治理念是推动法治发展的一种巨大的内在动力。没有法治理念,法治就难以向广度深度推进,法治的终极目的也无法实现。法治的实现过程,就是不断追求、巩固、强化法治理念的过程。理念不清,定位不准,将会导致法律制度的紊乱,也会带来执法、司法的不稳定性。可以说,法治理念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着一国法治事业的兴衰成败。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引导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理性化观念体系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导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观念体系,它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由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主要内容构成。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特征
(一)政治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在现代国家里,民主政治首先就是民主法治。社会主义法治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基础上,只有通过民主的程序,社会主义法治才能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反映人民的心声。社会主义民主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确认与保障,只有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才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二)人民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反映和坚持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以社会主义国家全体公民为主体,具有最彻底的人民性。
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人民是法治的主体,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和推动力。
(三)科学性
任何科学都是对一定客观规律的揭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为指导,坚持从现阶段国情出发,系统地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一系列问题,是科学、先进的理念。
(四)开放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时俱进,为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提供了符合法治精神和时代特点的指引。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也将更有时代性,更具规律性,更富创造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兼容并蓄,充分借鉴与吸收了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正是这种广泛吸收,兼容并蓄,与时俱进的特性,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能够指导中国的法治实践,始终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
第二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
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主要包括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法治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理论的组成部分,是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
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理论体系主要是由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三个部分组成。马克思主义的这三个组成部分,不仅包含着研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方法论,而且包含着人民主权思想、法的本质和功能的思想、法律权威的思想等,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和源头。
列宁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法治思想,解决了社会主义法治中的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列宁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探索和论述不仅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而且标志着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开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包括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中的法治思想,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集体把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应用于治国理政的实践,并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结晶,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重要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既包含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又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法治思想,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和精髓。二是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三是坚持依法治
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念。四是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基础。五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保障。
同时,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来源,外国法治思想也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基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法治实践经验教训,经过几代中国共产党领导人的不断凝练,逐步形成的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成果。
新中国成立近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虽然经历了曲折,但是仍然取得了巨大成就。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丰富实践,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不断升华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一、“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提出
2007年12月26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第一次正式提出了“三个至上”即“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重要观点。这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规律的科学总结,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因而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二、深刻认识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重大意义
“三个至上”从三个方面概括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神实质,在法律思想史上第一次划清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理念的原则界线,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指明了
政治方向、明确了历史使命、提供了科学方法、奠定了思想基础,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发展。
“三个至上”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本质要求。“三个至上”的提出,有利于更深刻地理解“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内在精神,有利于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有利于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有利于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三个至上”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坚持“三个至上”,必须体现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各个方面,必须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各个领域,必须落实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各个环节和全部工作之中。
三、准确理解“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精神实质
(一)党的事业本质上就是人民的事业
党的事业至上是党的性质决定的,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利益的根本保证,必须坚定不移地予以坚持。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必须切实增强党的观念,始终做到党在心中,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各项工作中得到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必须旗帜鲜明地同干扰、破坏党的事业,同干扰、破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行为作斗争,把确保国家安全特别是政治安全放在各项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以实际行动捍卫党的领导,捍卫社会主义政权,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二)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维护人民权益,这是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的体现,也是社会主义宪法法律的最高价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目的。
最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是最紧要和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必须 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利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必须兼顾不同利益,必须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三)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树立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宪法法律至上是人类社会特别是近代社会巨大进步的思想结晶,是对治国规律的宝贵总结,是建设法治国家题中应有之义。
“三个至上”的提出,肯定了宪法法律至上这一现代法治文明的合理内核,是中国共产党总结和探索执政规律的重要成果,标志着党在思想认识上完成了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
宪法法律至上,体现在宪法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体现在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必须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必须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必须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通过执法者的权威来体现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四、正确把握“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内在关系
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高度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事业就是维护好、发展好人民利益;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也领导人民遵守和执行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必须树立、维护和尊重宪法法律的权威。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就是为了协调、保障和发展自己的利益,人民利益就是宪法和法律的最高价值。
在实质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乃是一个有机统一体,共同构成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鲜明标志,共同反映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第四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和作用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正如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一个不断推进的历史进程一样,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也经历了一系列发展阶段。它的每个发展阶段,都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逐渐结合的产物,都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经验的总结。
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中国化进程就已经开始,特别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陕甘宁边区政府的司法实践中,逐步确立了平等与正义、“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等司法原则,为新中国的司法实践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新中国的成立,极大地推动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进程。这一进程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基本原理与新中国的政权和法制建设相结合,提出并实施“民主建国”,制定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9月20日通过),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第一次重大创新。第二,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创造性地阐释了一系列具体而明确的法律思想,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第二次重大创新。
第三,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正式确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第三次重大创新。第四,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局的高度,不断加深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认识,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崭新命题,解决了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问题,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第四次重大创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对前三次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成果的继承、发展和升华,它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
在20世纪70年代末至90年代初,邓小平同志逐步创造性地、系统地阐述了一系列具体而明确的法律思想:法制建设要从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用法律措施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死刑不能废除”;“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把“一国两制”的构想法律化;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这些思想构成邓小平理论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
江泽民同志特别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把社会主义与法治国家结合起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又一创举。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新世纪新阶段全局出发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战略思想,并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训,在借鉴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提出和阐明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重大理论命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反映了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一方面,它是科学发展观落实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领域内的具体体现;另一方面,它又从政治法律领域更加丰富和深化了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国的法治是社会主义的法治,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保证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顺利进行的思想和观念体系,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内在精神和灵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关系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落实,关系到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盛衰,关系到人民利益和公民权利的切实保障,也关系到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只有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行依法治国,才能保证从法律制度上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的贯彻落实;才能保证民主的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才能保证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真正当家作主。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作用
概括起来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第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一切立法活动的思想先导;第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确保我国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思想基础;第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确保我国司法坚持正确方向、实现司法公正的思想保障;第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
文化、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的价值指引;第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推动法学研究繁荣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第二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
第一节依法治国
一、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在总结长期的治国理政经验教训基础上提出的治国基本方略。
(一)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国理政观念的重大转变
法治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探索出来的治理国家的最理想模式。1997年,党的十五大最终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标志着我们党最终战胜和彻底抛弃了封建人治思想的羁绊,坚定不移地选择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治国道路,从而完成了我们党执政治国理念的一次深刻而重大的转变。
(二)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国家长治久安,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前提和基础,也是l3亿中国人民最大利益之所在。搞建设、谋发展,必须始终保持稳定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秩序。依法治国方略实施以来的实践证明,实行依法治国,才能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实现国泰民安。
(三)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实行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证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真正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过程本身,就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生动实践。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必将有力推动社会主义民主的不断发展。
二、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一)人民民主 人民民主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广大人民充分享有民主权利,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主义的本来目的就是要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为人的自由和全面的发展创造前提条件。党的十七大把“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作为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首要任务。
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和政治前提。“依法治国”的“法”应当界定为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而不是当权者的个人意志和工具,依法治国必须以人民民主作为基础和前提。法治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制度保证。只有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实行依法治国,才能切实保障人民的主人翁地位,保证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与自由。(二)法制完备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和前提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制完备首先是指形式意义上的完备,即法律制度的类别齐全、规范系统、内在统一。实质意义上的完备则指法律制度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满足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同时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要求。
(三)树立宪法法律权威
依法治国的核心就是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是指宪法和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享有崇高的威望,得到普遍的遵守和广泛的认同;宪法和法律在调控社会生活方面发挥基础和主导的作用,一切国家权力和其他社会规范只能在宪法和法律的支配下发挥作用。
(四)权力制约
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依法治国关键在于依法制权;没有权力制约,依法治国也就无从谈起。根据民主法治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和特征。
第二节执法为民
一、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
(一)执法为民是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执法机关是党领导下的国家政权机关,执法工作是实现党执政使命的重要工作。执法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对执法工作的根本要求。
(二)执法为民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
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与这一宪法原则相呼应,宪法第27条明确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努力为人民服务”。国家权力从人民而来,就应当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为人民服务。执法机关是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执法机关的权力同样属于人民。执法为民是人民主权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民民主的具体体现。
(三)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保证
执法为民理念的提出,直接而响亮地回答了执法工作“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以及“为谁执法、靠谁执法、怎样执法”的根本问题,鲜明地指出了我国法治建设的社会主义性质,其生命力就在于人民性。执法活动只有符合人民的意志、满足人民的要求、保护人民的权利,才能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价值。执法为民为我国法治建设的方向和目标作了最简单却最为科学的概括,对于法治建设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执法为民的基本内涵(一)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只有深刻理解以人为本的精神实质和科学内涵,才能切实做到执法为民。
以人为本就是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本。执法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尊重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坚持把人作为执法工作的最高价值取向,突出人在执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强调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切实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以人为本落实到执法工作中,就是要坚持目的观和方法论的统一,即坚持执法为了人民,执法依靠人民。一切为了人民是执法目的,一切依靠人民是执法方式,只有把二者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做到以人为本。
(二)保障人权
保障人权是执法为民的重要内容。执法机关必须牢固树立宪法观念和法律观念,严格遵守法律,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
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是执法为民的应有之义,而且是执法为民的起码标准。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我们党和国家的庄严承诺,也是执法机关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执法工作首先要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反映到人权领域,就要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执法工作中尊重和保障个人人权,就是要尊重和保障执法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包括尊重和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合法权利,尊重和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利等。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给予特殊保护,对特殊群体给予更多关爱,使他们的权利得到切实保障。
(三)文明执法
文明执法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以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为依据,以文明的方式去执行法律,以高度的热情服务社会,以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影响社会而体现出的执法文明进步状态。文明执法是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和外在体现。
第三节公平正义
一、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公平正义,是指社会全体成员能够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一)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
我国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把公平正义作为根本目标和价值追求。把公平正义作为法治建设的价值追求,体现了我们党对法治和公平正义关系的规律性认识,对法治建设方向的清醒把握和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自觉。只有把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最高价值准则,让公平正义成为人们看得见、感受得到并能够分享的结果,社会主义法治才能真正成为吸引、凝聚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伟大实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才能顺利推进。
(二)公平正义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
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社会物质财富总量有了巨大的增长,为实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与此同时,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逐渐增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要求也迅速增长。当前,影响社会和谐的主要因素,物质上基本已由“有”与“无”的矛盾转变为“多”与“少”的矛盾。随着物质上矛盾的发展变化,人民群众对平等享有、平等保护、平等参与、平等选择、平等竞争、平等发展的关注期待越来越强烈。因此,只有在法律制度上充分体现公平正义的理念,从收入分配、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民权利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政府施政、执法司法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致力于消除各种导致社会不公的矛盾和问题,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要求。
(三)公平正义是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的生命线
立法是公平正义的起点,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在法治建设的各个重要环节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中体现公平正义,法治才能发挥其应有价值和功能,才能为人们所拥护和遵从。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必须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立法、执法、司法工作的首要价值追求,真正做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更好地担当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责任。
(四)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在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中,只有坚持公平正义,才能树立法律权威,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消除社会不和谐因素。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因此,只有致力于实现和维护公平正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会获得坚实的基础,才能实现长久的、稳定的和谐。
二、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也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载体和支撑。离开了平等,公平正义就成为抽象的空谈。
(二)合法合理
合法合理,是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合法就是合乎宪法和法律规定,它是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为获得支持的依据,合理就是合乎理性,符合事物的内在规律,它是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为让人尊重和信服的基础。一切组织或个人追求的公平正义和实现公平正义的实现方式只有既合法,又合理,反映社会整体价值观和公众利益,才能为社会公众所认可和接受。
(三)程序正当
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程序是运送正义的方式。程序正当,是指立法、执法、司法机关的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的规定,保障法律制定的科学性,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处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民主、效率、人权保障、权力制约与监督等价值目标得以实现。
(四)及时高效
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这一法律谚语表明了执法效率对于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性。一个久拖不办的行政批文,一个旷日持久的官司,可以把一个人、一个家庭、一个企业拖垮,虽然最终可能拿到证照、赢得官司,但错过了时间,公平正义就已经大打折扣。及时高效,要求以公平正义为前提和基础,以最短的时间,以最小的成本投入、最低的资源消耗实现最大程度的公平正义。
第四节 服务大局
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要求
法律就其本质来说,其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工具和手段。作为国家治理方式,法治必然服务于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利益。现阶段,党和国家根本利益就是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要求和功能体现。、(二)服务大局是法治工作的地位和性质所决定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内容。法治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法治必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这一整体和全局的统率与主导下展开,并推动自身发展。法治工作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所以,法治工作要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各种市场主体创造自由公平、规范有序、安全稳定的法治环境。
(三)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经验总结
法治服务于党和国家大局,这是我国法治建设的经验总结。l949年,中国共产党领导韵新政权建立后,针对当时的斗争和维护稳定需要,及时废除“六法全书”,并于1949年制定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纲领》,1951年制定了《惩治反革命条例》,l954年制定了第一部宪法,有力巩固了新生政权,保障了当时党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大局。相反,十年“文化大革命”,使我国的法制建设遭到了空前的破坏,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进展不顺,国家发展曾一度停滞不前甚至发生倒退。前苏联社会主义政权的瓦解和东欧剧变,固然有着非常复杂的原因,但放弃法治的道路是最为重要的原因之一,这也为我们提供了深刻的教训。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深入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将对保障服务“四位一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挥更加重要作用。
二、服务大局的基本内涵
(一)把握大局、正确认识大局,牢牢把握大局,是服务大局的首要前提。大局具有根本性、统领性、历史性和层次性,深刻认识大局的特征,才能正确认识和把握大局。
大局集中代表和体现整体与全局,是整体的核心和关键所在,其地位具有根本性,代表着整个国家和全体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根本利益,决定和主导着国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体现社会的发展方向和根本要求。
(二)围绕大局
围绕大局,就是要坚持决策部署以大局为目标方向,执行落实以大局为行为准则,工作成效以服务大局为检验标准,全面保障服务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与社会建设。
(三)立足本职
服务大局不是一个空洞抽象的概念,而应是具体行为的表现。社会主义法治服务大局的要求,落实到部门、单位和个人,就是要立足本职,切实履行好岗位职责,发挥好职能作用。
要正确处理好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之间的关系。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的有机统一,坚持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内在一致性。具体执法活动,法律效果是首要的基本标准,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是最终的根本标准。同时,也要防止和反对只讲社会效果、政治效果而不讲法律效果,甚至执法违法,损害法治原则和权威,以牺牲法治为代价追求所谓的“政治和社会效果”。
第五节党的领导
一、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在当代政党政治的条件下,政党领导国家和政府是世界各国的普遍现象。那么,为什么中国由中国共产党领导?为什么说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是由中国的历史和现实决定的。
(一)坚持党的领导是党的先进性决定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根本的体现在于能够遵循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始终走在时代潮流的前列,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正是由于党的先进性,使它具有作为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的资格和能力。中国的法治建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才能不断发展。
(二)坚持党的领导是人民的历史选择
中国共产党是近代中国社会深刻变迁的进步产物,其领导地位是在长期革命斗争中逐步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一直是由中国共产党设计并推动的,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果。法治建设实践充分证明,只有继续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切实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才能将法律所确定的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务的根本利益落到实处。
(三)坚持党的领导是法治建设的艰巨性决定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伟大的系统工程,需要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地整体推进。历史证明,在中国这样一个深受封建主义传统影响、有着l3亿人口的多民族大国,建设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离开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只能使国家陷入无政府状态,既谈不上实现民主,也谈不上依法治国。
二、党的领导的基本内涵
(一)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领导
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领导,就是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法治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立党立国的根本指导思想。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绝不能搞指导思想多元化。
(二)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领导
党的政治领导主要是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核心是路线、方针和政策的领导。在政治与法律的关系中,政治占据主导地位,决定着不同国家法治发展模式的特殊性。只有在政治上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确保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
1.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我国的国情和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我们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而不是其他发展道路。
首先,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家制度。党领导人民设计的国家制度是法治建设的基本框架,讲法治不应当也不可能离开国家制度这个政治的核心问题。以人民民主专政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我国国家制度,是党的政治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也是推进法治建设必须遵循的基本制度。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只有把国家建设的政治方向作为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把国家制度优势转化为法治建设的优势,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正确道路。
其次,必须以党对中国国情的科学判断为依据。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是社会主要矛 盾。法治建设必须立足我国的经济制度、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充分考虑立法、执法、守法等环节的成本效益,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循序渐进发展,不能超越阶段提出过高要求。
第三,必须积极借鉴和吸收古今中外各种优秀法律文化成果,尤其不可忽视本国法律文化传统。
2.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为指导,在充分考虑中国国情,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实践成功经验,积极吸收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人类法治发展史上的伟大创造,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在司法制度的本质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在司法权的来源上,司法权来自人民,属于人民;在司法权的配置上,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配合;在司法权的行使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又自觉接受党的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群众监督;在司法权的运行方式上,坚持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等等。我国法治发展的实践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符合中国国情,顺应了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保障、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进步。
3.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我国,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是两种最重要的社会调整机制,本质上高度一致。必须正确把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克服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国家法律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或完全等同等错误观念,不断增强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不断增强严格执行国家法律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三)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组织领导
党的组织领导,主要就是通过推荐重要干部,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作用,推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三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
第一节 健全完善立法
一、科学立法
科学立法是党科学执政、科学决策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只有在立法工作中坚持科学立法,才能够满足人民对法律的需求,立法的目的才能够真正实现。科学立法必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我国国情,遵循客观规律,科学合理地规定权利、义务、权力与责任,健全立法程序。
二、民主立法
民主立法要求在立法过程中坚持群众路线,体现人民的意志和要求,确认和保障人民的利益。坚持民主立法,既要体现立法内容的民主,又要体现立法程序的民主。坚持民主立法,必须坚持立法为民,增强立法主体自身的民主性,扩大公众参与立法。
三、法制统一
从立法层面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包括三层含义:一是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二是下位阶的法不能与上位阶的法相抵触;三是相同位阶的法相互之间不能抵触。这三者结合起来,才能保证我国的法律体系的内部和谐一致,从而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坚持法制统一,必须维护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地位,严格执行立法法对立法权限的划分,保证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的统一,加强立法解释和立法监督。
四、体系完备
按照党的十七大的要求,今后立法工作要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继续制定和完善起支架作用的法律,更多地修改、完善法律和制定配套法规,适时进行法律清理和法典编纂。
第二节 坚持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关键环节,是法治国家对政府行政活动提出的基本要求。鉴于《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科对此有详尽论述,本节内容只作要点提示。
一、行政要合法
行政要合法亦即合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的原则和精神。
二、行政要合理
行政要合理亦即合理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三、行政要高效便民
行政要高效便民,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最大限度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方便。
四、权责要统一
权责要统一,是指行政机关拥有的职权应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拥有多大的权力就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不应当有无责任的权力,也不应当有无权力的责任,并且在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时,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五、政务要公开
政务要公开,是指政府机关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通过一定的形式,依法将政务信息、行政事项、工作内容等主动及时地向社会公众公开,以便于人民群众的知晓和监督。
六、依法行政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要不断提高
公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职业道德是指公务人员依据依法行政的原则和观念,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实施行政行为并承担相应行政责任的能力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第三节 严格公正司法
一、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灵魂,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标志。司法人员必须自觉用司法公正理念指导司法工作,维护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做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不断提高司法效率
公正与效率都是人民群众最关一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司法机关必须不断提高司法效率,努力实现司法公正,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三、努力树立司法权威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应当以公正高效权威为价值目标。公正是灵 魂,没有公正,司法将会徒具形式;高效是生命,没有高效,司法将会难以生存和发展;权威是品格,没有权威,司法将会失去应有的品行和性格。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和司法权威是相互作用的统一体,没有司法权威就很难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
四、充分发扬司法民主
司法民主主要指在司法活动中体现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司法民主包括司法主体民主、司法程序民主和司法目的民主三个方面。司法主体民主又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人民直接参与司法,例如陪审员制度和检察机关的人民监督员制度;二是司法人员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司法程序民主的核心内容是司法公开制度。司法目的民主的表现为司法为民,司法权是人民给的,司法工作就必须为人民服务。
第四节 其他基本要求
一、加强制约监督
实现对权力的有效制约与监督,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这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权力制约监督机制建设的重要方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化研究和实践,必须充分体现制约监督的要求。
二、自觉诚信守法 “徒法不能以自行。”一个国家的法律若得不到充分尊重和自觉遵守,再完善的法律体系也会形同虚设。自觉守法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保证,也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必须在全社会培育现代公民意识,提高全民法律素质,使人们形成发自内心的对法律的信仰和崇敬,并把法律内化为行为准则,做到自觉诚信守法,严格依法办事。
三、繁荣法学事业
社会主义法学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是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人才支持的重要阵地,事关我国法治建设的兴衰成败。因此,在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工作中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显得格外重要。只有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抵制各种错误思潮的于扰,牢牢把握法学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权;才能繁荣发展法学研究,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目标;才能提高法学教育质量和水平,培养优秀的法律人才,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
四、实施正确领导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贯彻和落实,关键在于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指明法治建设的方向,规划法治建设的路径,凝聚法治建设的力量,保证法治建设的成效。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同样应当坚持和落实党的执政方式的基本规定性,即立足法治建设的实际,实践党的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的执政理念,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引导和统领法治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篇:法治与人治 优缺点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①两者基础不同。人治建立在个人专断与独裁基础上,而法治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②两者特点不同。人治呈现出随意性、多变性的弊端,造成社会的不稳定。而法治具有统一性、稳定性、权威性的特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能有效地制裁违法行为,保证社会的稳定和有序发展。③二者体现的原则不同。人治体现不平等的原则,而法治体现平等的原则。
对于一个社会来说,人治好还是法治好?恐怕如今没有人不说法治好。但是我们现在说的是学术评价。
在学术评价中,所谓的“法治”,如今自然就是“量化”──单位时间内发表了多少SCI、EI、CSSCI论文、出版了多少专著(许多地方还要统计字数)、得了多少数量多少级别的奖项、拿到多少“课题”、入账多少经费……,这些数据是“硬杠杠”,有了这些“硬杠杠”,往上一套,人人平等,似乎优劣立判。各种各样的评估、申报等等,也都只看这些数据。这套做法近年愈演愈烈,许多有识之士都已经指出其种种弊端。然而维护这套做法的理由也很雄辩:你说这样不好,那怎样更好?!
确实,在“法治”必然就好的思维定式之下,很难想出更好的办法。于是因循下去,日复一日,年复一年,没有办法改变。然而,在学术评价问题上,“人治”的思路,就绝对不能考虑吗?让我们试着沿这条思路往下走走看如何?
当年梁启超向清华校长推荐陈寅恪,校长问陈有何学位?,梁说没有;问有何著作?梁说也没有,校长表示,这就很难接受了。但梁启超说,陈的论文,价值远在我梁启超的许许多多著作之上。校长相信了梁启超的推荐,遂聘陈为导师。
在上面这个故事中,清华校长起先是打算“法治”的──讲学位、著作之类的“硬杠杠”,但最后他却采纳了“人治”──人治者,信任某些个人的判断力也。梁启超学问深湛,名满天下,校长认为他的判断力是可以信任的。梁既享此大名,自己亦必爱惜羽毛,决不至于胡乱推荐。
沿着这个故事往下思考,我们可以看到“人治”和“法治”的两种结果。
先看“人治”:陈寅恪之受聘清华,果名副其实,则在校长为用人有方,在任公为荐贤有力;如其名不副实,则在校长为用人不当,在任公为荐人失误。校长即使想要推卸责任,至多只能说一句“任公误我”,作为校长,终究难辞其咎。
再看“法治”:如校长坚持要陈寅恪有学位和著作,则只能不聘,如果后来陈受聘别处,我们能不能指责清华校长错失人才呢?不能,因为他可以辩解说:“硬杠杠”是天下公认的,我若聘陈作导师,其他有学位、有著作的人不服怎么办?
那么如果某人有了学位和著作,受聘之后却名不副实(这种现象如今太多了),又怎么办?我们能不能指责清华校长用人失当呢?也不能,因为他可以辩解说:他“硬杠杠”过硬,我怎么能知道他会名不副实呢?学位是别的大学颁授的,著作是别的学术机构审查的,高学位而低能,学术著作中有水份,这些都非我个人之力所能左右,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全社会共同努力”,怎能专责我个人?
更重要的是,既是“法治”,聘任必经过某种委员会会议通过,通常,校长个人在这样的委员会中也只有一票,这就更难要他承担责任了。
至此我们似乎可以推出这样一个结论:学术评价上,“人治”与“法治”相比,至少有一点:“人治”必然有人为后果负责,“法治”则可以无人为后果负责。事实上,如今愈演愈烈的量化考核,败坏学风,制造泡沫,催生腐败,已经给学术界造成了极大损失,我们看到过有谁为之承担责任吗?
在陈、梁故事发生的年代,在学术界实行“人治”是可行的——甚至可以说那时就是以“人治”为主的。但是现在的学术界能不能回到“人治”去呢?恐怕很难。周振鹤教授有名言曰:“现在是平庸的时代,是没有大师的时代。”没有大师,即使真想“人治”,恐亦不可得也。何况大师如今又很容易被指为“学霸”或“学阀”。
说到这里,我还是很想重复一遍当年梅贻琦的名言:“所谓大学者,非谓有大楼之谓也,有大师之谓也。”现在这句话已经被人重复滥了(尽管经常有文字出入,甚至张冠李戴),许多大学校长也经常提提这句话。但是,很多人骨子里其实根本没有认同这句话。
为什么?因为在量化考核中,“大楼”和“大师”的优劣是再清楚不过的:“大楼”可以“验收”,可以“得分”啊!——“实验室面积”多少多少平方米、“办公用房”多少多少平方米……,这些都是实实在在的“政绩”啊!而“大师”算什么?可以“验收”吗?可以“得分”吗?“大师”不仅不能为量化考核作出贡献,反而要花钱供养他,他还可能不听校长院长系主任的话,我们要这种东西干什么呢?
所以我们就远离“人治”,依赖“法治”——就是量化考核。
摘要:法治和人治的问题是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如何在法治与人治之间进行权衡,比较二者的不同和各自的优缺点,对于我们在实际生活当中加深对法治与人治的理解,使我们对中国现代法治进程形成一个更为务实的态度,具有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人治 法治 含义 启示
历史上有关法治和人治的争论,主要有三次:第一次是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儒法两家对这一问题的不同观点。儒家主张人治(或德治、礼治),法家主张法治;第二次指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在这一问题上的不同观点,前者主张人治,后者主张法治;第三次指中世纪资产阶级先进思想家为反对封建专制提出的有关法治的观点。在这三次争论中,法治论者和人治论者对法治和人治展开了论战。那么什么是人治,什么又是法治呢?
一、人治的基本含义和特征
人治作为一种治国方式在中国历史上存在了几千年,人治是同君主专制相联系的,他的基本特征是统治者的权力和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可以说“人治” 是封建等级、特权的产物,“人治”本身也是统治者的特权,即凌驾于社会法律之上的特权。在我国被后人概括为“人治”的是儒家所倡导的贤人政治,是指“德政”、“仁政”和“礼政”。这种政治不仅要求统治者具有自己的时代的“仁”、“德”、“礼”政观。而且对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都要实行仁德教育化,用道德理想教育人,管理人,以达到治国目的。人治的基本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1.政治权威神化 在人治政治中,最高统治者往往被视为上天派来的无所不知、无所不通、无所不对的圣人,他的话被称为圣旨,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使得人人都极为敬畏。在中国,历朝历代的皇帝都以天子、龙种自居,以“奉天承运”作为自己的合法性基础,定期举行祭天大典,与上天进行心灵的对话。御用史臣们不惜造出祥瑞之气流行、麒麟出现等神话,为皇权披上神秘的外衣。
2.法律权威弱化 在人治政治中,法律存在的价值完全在于最高统治者的需要,法带有很大随意性,法律必须随权力变化,法律是权力的婢女。最高统治者掌握着不受制约的绝对权力,权力的行使一切以最高统治者的意志为转移,一切既定的规章制度、政策条例、宪法法律,均不能真正形成对最高统治者的约束力,最高统治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政治需要决定对制度法规的取舍。因此,政策法规朝令夕改,摇摆不定,在人治政治中是司空见惯的事。
3.约束机制软化 在人治政治中,各级领导人被视为有着崇高的理想目标、高尚的道德信念、没有独立的个人利益并富于自我牺牲精神的道德主体。对他们的约束主要是道德机制而非制度机制。当领导干部被发现有滥用权力、徇私枉法等不良行为时,往往简单地归结为思想作风问题,如“剥削阶级思想的腐蚀”、“革命意志的衰退”等等。相应地,解决问题的手段不外乎改造思想、改造世界观、整风等,藉此来坚定官员的道德信念、提高官员的政治觉悟。由于思想改造和整风只能起作用于一时,所以运动要不断地进行下去,一个运动接着一个运动地搞个不停,因为思想改造稍一放松,各级官员就可能走到邪路上去。在这些手段都不能奏效之后,就只有诉诸阶级斗争了。
二、法治的基本含义和特征
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式,是指主要依靠良好完备的法律来治理国家,把国家的长治久安维系于国家的法律和制度上,认为法律和制度比领导人的素质更靠得住。“法治”并不排斥领导人个人的权威和作用,但认为这种权威和作用必须置于法律之下。人治和法治的分歧,并不在于治国的过程中要不要法律,也不在于要不要领导人的权威,而在于法律和领导人的权威哪个更大。领导人的权威至上便是人治,法律至上便是法治。二者必居其一,不可能平分秋色。法治思想源远流长,最早发轫于古希腊。法治的基本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1.政治权威俗化 法治政治是民主政治,是普通人的政治而非“圣贤政治”。国家领导人身上的神圣光环已不复存在,在公众眼里,他不仅要过世俗生活,而且也免不了会和大家一样犯错误。人们已不太在乎领导人有多么迷人的超凡魅力,不太关心他是否能提供一种主义、一种理想和一种感召力。人们真正关注的是他的实际政绩,关注的是他能否增进大家的福利和权利。人们对待领导者的情感也由狂热归于平淡,理性的成分逐渐增多。
2.法律权威强化 法治社会中,法律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最高的权威性,社会秩序主要表现为法律秩序,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和主要的社会关系均纳入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法律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方式。法律的至上性意味着没有任何个人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即便贵为国家元首也必须服从法律以及根据法律做出裁判。
3.权力竞争优化 在法治政治中,权力是由下至上,逐级授予的,掌权者是由下而上选举的。他们必须承诺对选举他们的人负责,并尊重、保护每个公民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权。权力主体在政治舞台上的升降沉浮与选民手中的选票密切相关,为了争取到更多的选票,权力主体必须兢兢业业,恪尽职守,做出实实在在的政绩。在人治政治中,人民的选票千万张,不如上级领导嘴一张,而在法治政治中,一张选票值千金。自由公正的选举制度使得权力竞争有了严格的制度来规范,从而变得有序、透明。任何领导人都无权个人指定他的继承人,下任领导者的产生只能经由选举,舍此别无他途。权力竞争纳入制度化轨道,政治运行变得平稳有序,消除或减少了人治政治中的任意性和多变性,在社会公众当中建立起了一种稳定的心理期待,保证了社会的持续、有序发展和长治久安。
三、人治与法治之争的启示 人治与法治的争论在当代社会已不像以前那样激烈,甚至其争论点都已经有些模糊,但争论仍然存在,目前最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就是“法治与人治相结合”的观点,我个人也比较赞同这种观点。这种观点当中所说的“人治”实际上是强调在立法、执法、守法的过程中要依靠人,强调人的重要性。而传统的人治则将“人治”理解为一人说了算,理解为以言代法和专制。比如一些主张人治与法治统一的学者指出“徒法不能自行”的道理之时,“法治”派一方面并不否认这种认识的正确性,但同时又论辩说,法治并不否定人的作用,但关键是人要服从法。人要服从法实际上是法的严肃性问题,人治与法治的争论实际上并不涉及法律的严肃性问题,主张“人治与法治应该结合”的学者没有否定法的严肃性,倒是主张法治的学者有意淡化人的作用,这是争论中非常奇怪的现象。人治与法治被人为地放到传统与现代、专制与民主的两分法之中,这种两分法在确定法治的过程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同时它又将传统的治国之道人为地放到了人治的范畴,这对法治社会的建立非常不利。法治难道不涉及立法、执法和守法?这些难道靠法就能解决?当代一些法学家将法治看成是一种“机制”,以为法律可以靠一种“机制”来运行。这里实际上隐含着这样的假设,即只有以利益为基础所形成的制约模式才是科学的、现代的、可靠的。因比,这种机制并不是不依靠人而是依靠利益化了的人。人治和法治的争论对将法治作为治国方略发挥了一定的意义,但当法治目标已确立时,法治本身的内涵并没有达成共识。法治究竟是什么?外界和学术界理解的法治并不相同,学界之外的法治信条是:法律必须体现公道,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超越法律。而学术界理解的法治却不仅仅是这些,在他们那里法治已扩展为现代文明、现代管理机制,并且与特定的“民主形式”联系在一起。法治和作为法治对立面的人治都已经脱离了其本来涵义,法治成了一种特殊的制度模式,而人治则实际上是为推销法治而存在的。这种借法治而“拔高”法治的做法对法治社会的确立究竟是有利还是有害? 当法治被“拔高”为一种能够“自行”的机制的时候,法治也就成了技术性问题,只要将西方的法治模式移植过来就可以了,但问题绝不是这样简单。西方的制度模式归根到底是法制,而不是法治,法制是静止的,失去根本的东西,这种形式即使再完善也难以发挥作用。经过多年的法制建设,法律形式和以前相比已经非常完善,但人们仍然觉得漏洞很多,这说明漏洞并不是法制就能解决的。越是将法治“拔高”就越是降低法治,陷入“以术治国”法家的“法治”之中,不利于法治的确立。若法治是一种文明的话,它应是人的文明,而不是法制本身的文明。若法治就是法制,那么“以德治国”就多余了。实际上,提出“以德治国”就是为了完善法治,它不是否定法治,而是克服单纯依靠法制的弊病。德立则法立,“法立而可守,则德可大、业可久”
长期以来,人们总觉得法治是最好的治理方式,而将人治、德治避而不提。最近,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新主张,从而使人治、法治、德治三者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本文试图从人治与法治之争着手,在理清了二者的关系之后,再讨论德治,以期获取解决这一问题的一条捷径。全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导论,由抗击非典斗争引出对法治优越论的置疑,并联系江泽民的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新主张,提出法治存有不足,人治法治各有所长,应从历史角度加以审视;第二至四部分是正文,分别探讨中西方古代、中世纪及近代、现代这三个不同的历史时期人治法治的理论与实践,主要介绍了古希腊和中国先秦时期、罗马帝国和中国封建社会、中世纪及近代西方、近代中国、前苏联和新中国这几大块的人治、法治之争。第五部分是结论,先总结前面的内容,提出人治与法治是可以结合的,并由此对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新主张作深入分析,主张德治与法治并无太大关系,德治是人治的主要表现形式。人治与法治是两种对立的统治方式!
绝对人治与绝对法治的政权都是不存在的,只能通过在行使政治决策时所占的比重来区分!人治者,必须是掌握了最高政治权力的人,或者是人数极少的寡头(或称巨头)们。法治者,依照宪法与法律(各种形式渊源)的规定,治理国家社会的一系列从上到下的公权行使者,上到国家元首,下至普通基层公务员。
人治的优点是效率高,简便,灵活性强,针对性强;法治的优点是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平,规范性,透明度高,廉洁性高,容易监督。
人治的缺点,身在神州,千年传承,人性有多少弱点,人治就有多少缺点,在这里混的人都明白,我不细说了!法治的缺点基本上就是人治的优点,外加死板,易被人钻空子。法制的特点就是确定性,因为这种确定性符合西方文化中对理性,逻辑和科学的强调 而人制的特点是不确定,因而也就无法通过逻辑推理来确定其结果,也就无法实现规范和科学。
为什么不在实际接触观摩甚至参与一些案件的处理过程之后再去品味这些东西呢?,当下的条件,所谓法治只是一种理想人治模式的面具罢了,纵向的长官意志决定的组织模式,使得所谓的法治理念的推行始终处于一种极端尴尬的境地,另外,现阶段主要的问题在于,权力资源的分配始终存在空洞和疏漏之处,利益协调机制现在已经在出现问题,中空情况在局部或边远甚至是在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已经出现,农村中或者一些中小城镇中的权力如果不加控制,不要讲什么法治,就是基本的行政管理权力都会被宗族或涉黑势力控制,近些年搞出来的大学生村官现象不知是哪个高人想出的点子,实际问题是,这些所谓的高素质人才,无论是实际经验还是业务能力或限于地方资源限制,他们大部分人甚至连融入基本的官员圈子都极为困难,即使能够融入,又有什么意义?那只是一种可悲的同化。所以在权力的运用过程中,试图尝试用更复杂的方法以解决层出不尽的问题是不是可以达到希望的效果?这已经形成了一个可笑的断层现象,不能认为它的法律移植能力或立法水平有什么问题,但是,在高水平的立法运动展开的同时,如何实际理解、运用至少保证其不出现差错就是一个巨大的难题。所谓人治和法治的优缺点之争在我个人看来似乎并无什么意义。
因为至少在目前,我们无所谓什么人治和法治。这是自欺欺人
第四篇:重新认识人治与法治
“宪政文明史”课程讨论稿 庄康达 思政 10300170039
重新认识人治与法治
在讨论过程中,我发现有许多同学认为人治优于法治。其实,有这种想法完全是因为没有正确认识人治与法治的本质。那么,我在这里就提供一种新的思路来重新认识人治与法治。
我们可以借用数学学科中的极限法思想,让两种制度发展到极限,建构人治与法治的完美模型,以此来评判两者的优劣。
首先,人治的完美模型是金字塔型。其实,对于人治的完美构想在柏拉图的《理想国》里已经提出。在金字塔的顶层是整个系统的领导者,也就是柏拉图所说的哲学王。而金字塔顶层以下的部分则由负责生产的护国者和保卫国家的卫国者组成。这个模型有其一定的优点。第一,效率高。命令从顶层发出到底层贯彻几乎是一条直线,没有任何拖沓。第二,系统的凝聚力较大,可以在短时间内聚集起较大的人力物力。但是,系统缺陷也相当明显。第一,整个系统的思考完全依赖顶层。而位居顶层的人必然是少数,这就形成了我们所说的寡头政治或专制统治。第二,系统对于顶层领导者的要求极高。从柏拉图对领导者冠以“哲学王”这一称号就可以看出,领导者必须是一个在知识、道德、能力、胆略等各方面都极其优秀的人。但是,这样的“完人”在现实社会中是不存在的。第三,这种制度在无形中就会出现分层,而这种分层通常带有不平等性。顶层以下第一层的地位必然远远高于底层,这就会出现社会不公平与压迫。
所以,人治的完美模型有其不可行性,且人治制度本身已无法再自我完善,无法再发展。话句话说,这种制度已经死亡,在历史的潮流中,人治制度也已经被淘汰。
而法治制度仍然在不停的发展完善,所以,我无法很精确的建构出法治的完美模型。我只能大概的猜测法治的最终形态是太极图。遇到有争议的事情,人们会分成两派,且每一派中都会出现小部分人,因为各种原因“叛离”本应归属的一方。两派在不断论辩、攻讦、妥协中,将事情的结果推向中正、平衡,也就是我们所追求的公平。而法治的体现就是太极最外边的那个圈。法治——rule of law,我们望文生义的看,rule作为名词就是规则、规律的意思,法治就是将法作为每个人都必须遵守的规则、都信奉的信条。在法治系统中,任何事务都在法律划定的范围内进行,任何人都不能轻易僭越。
显而易见,以稳定的法律为准则的法治模型必然会比人治模型更为稳定、公平。
第五篇:法治成本与人治成本
Script>2000年8月31日 14:37 郝铁川博士 《法学》月刊主编 教授
经济分析法学认为,每一个有理性的人在选择一定的行为方式时都会坚持三个原则:第一,投入较少原则;第二,一举两得原则;第三,成功率较高原则。
这一从常识中提升的理论告诉我们,人是天生的经济人,他选择什么、放弃什么,都会本能地进行一番成本与收益的盘算。那种完全超越现实功利、一味追求未来理想的行为在任何社会都只能是少数人的行为,绝大多数人还是怎么方便、便宜就怎么来。
就说人治与法治吧,自然经济社会之所以流行人治、排斥法治,是因为那时的人们感到人治比法治省钱、省力;商品(市场)经济社会之所以推崇法治、否定人治,是因为人们感到法治成本比人治成本低,既方便又安全。
在自然经济社会,尽管也有法律、法庭和法官,但由于没有电话、电报、传真等现代通讯手段,没有汽车、火车、飞机等现代交通工具,老百姓打一场官司跋山涉水,从穷乡僻壤步行到城里,耗时费力,破财不计其数,应酬不胜其苦。相反,若是让族长、绅士等出面裁决是非,则省时省力,免受不少破财劳累之苦。在这种情况下,凭什么让老百姓去选择法治而不选择人治呢?
而在市场经济社会,人们不再是聚族而居,而是哪里有利润就往哪里跑,现代媒体和交通工具又能把人与人之间的距离缩小至零,选择统一性的法律作为交易规则,要比应付自然经济社会千姿百态的地域性风俗习惯方便;选择司法程序来解决纠纷,要比千辛万苦地选择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熟人的调解迅捷;选择国家强制力来捍卫自己的权益,要比私力解决更省力、有利。因此,人们感到选择法治的成本低于人治,自然要告别人治。
一些宣传法治的人往往着眼于法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但却忽略了寻常百姓是否接受法治,并非基于什么抽象的正义、公平,而是具体的一笔账,付出是多少,收益又如何,值不值得。如果诉讼成本让人感到难以承受,那么当事人情愿私了,“不蒸包子蒸(争)口气”的人毕竟是少数。
由于一个国家和一个社会的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各个阶层的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各不相同,法治与人治的成本与收益对每一个人来说,必然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因此,要想使所有的人都接受法治,在所有的地区都实现法治,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是一段漫长的路程。电影《被告山杠爷》上映之后,有的观众在《文汇报》上提出质疑:不管山杠爷的手段如何,从客观效果来看,那个偏僻的山村被山杠爷管得井井有条,计划生育搞得好,社会治安搞得好,生产年年有进步,尊老爱幼,民风淳朴。法律不顾这样的客观事实,只抓住山杠爷让一泼妇游街、导致泼妇羞愤自尽一事,把山杠爷投进大牢,那么,法治还要不要最终以社会实践、客观效果为检验尺度?这样的质疑并非毫无道理。在那些穷乡僻壤,究竟是法治行得通,还是人治行得通,实在是值得我们思考的一个问题。为什么一些地方的乡镇领导总是努力让一些家资殷实,略有“泼皮”气息的人当村干部?无非是这些人办事有实力,弥补了政府执法成本不足的缺陷。还有,《秋菊打官司》中的秋菊为什么一开始不惧艰辛地向司法机关“讨个说法”,但当最后村长被实施治安拘留处罚之后,秋菊却又困惑不解,这样的结果并不是她要讨的“说法”。这是因为,秋菊很清楚,她得到的这一“收益”抵不过她将要付出的成本:她还要和村长一家相处,低头不见抬头见,然而这次村长被拘留,将导致两家结成世仇,怨怨相报何时了,人间征战几时休?秋菊愿付出这样高的成本吗?
两年前,我参观西南一个穷困地区的监狱时,问一个还算老实巴交的犯人在狱中感觉如何,他讲道:“比我在家里好多了,在这里有吃有穿,还多少能挣点钱,但在家乡吃穿难保,分文不得。我已给我弟弟写信了,让他也想办法来这里蹲几年。”听了这段话,我不由愤激地向监狱长说:与其让他在这里蹲几年,还不如让他在乡里多游几次街!
法治是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之后的产物,法治是“奢侈品”。要想实现法治,一定要让法治的成本低于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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