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服务承诺制
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服务承诺制
为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的社会服务职能,法律援助工作站向社会公开如下承诺:
1、严格执法,让贫、弱、残者都能平等参与诉讼;
2、及时准确地解答群众法律咨询,想方设法为群众排忧解难;
3、强化优质服务,规范受理法律援助的程序,提高法律援助队伍的素质,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进行。
4、对因病行动不便者,电话预约上门服务;
5、廉洁自律,严禁收受当事人的“红包”、礼品或接受当事人的吃请。
第二篇:法律援助服务承诺制
法律援助服务承诺制
为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的社会服务职能,法律援助工作站向社会公开如下承诺:
1、严格执法,让贫、弱、残者都能平等参与诉讼;
2、及时准确地解答群众法律咨询,想方设法为群众排忧解难;
3、强化优质服务,规范受理法律援助的程序,提高法律援助队伍的素质,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进行。
4、对因病行动不便者,电话预约上门服务;
5、廉洁自律,严禁收受当事人的“红包”、礼品或接受当事人的吃请。
法律援助来访接待制度
1、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对来访当事人,应做到举止文明、态度和蔼、语言规范、热情接待。
2、对当事人咨询有问必答、不得推诿,解答必须做到及时、全面、准确。
3、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来电咨询和来访咨询的记录。
4、对申请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应当详尽告知申请法律援助所须提供的材料及援助工作流程。
5、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和范围的案件,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收案手续。
6、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应对当事人耐心解释并告之解决的途径,或通过“148”联动,帮助协调解决。
7、对群体性的来访案件,应建议当事人推举代表来访咨询,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应先稳定当事人的情绪,耐心细致听取陈述,积极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并按上述规定决定受理与否。
8、对来访接待过程中遇到的紧急情况、重大问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应及时向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及分管局长报告。
法律援助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1、法律援助业务文书材料应在诉讼案件或非诉讼事务办结后一个月内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并移交本处档案室保管。承办律师不得以涉及商业秘密等理由拒绝整理、移交案卷。
案卷的整理由承办律师自行完成,装订案卷应使用本所统一印制的案卷封面、封底、卷内目录。
2、档案室在接收案卷时应对案卷的装订进行审查,发现有不符合《四川省法律援助事项结案文件材料归档办法》规定、或不符合本办法的,档案室有权要求承办律师重新整理。
3、档案室是保管法律援助业务档案的重要场所,未经档案保管人员允许,其他人不得进入档案室。
4、承办律师只能查阅自己承办的案卷。
查阅其他律师承办的业务档案,要经主任同意,并在档案室查阅;本处主任同意借出的档案要履行登记手续,并按规定期限归还。
5、查阅人员要爱护档案资料,严禁剪裁、折叠、涂改、作标记、污损、折卷撕页等破坏档案的行为。
6、复印、摘抄档案材料,需经本处领导同意,摘抄要用A4纸,不得摘抄在笔记本上。摘抄或复印档案资料,应写上摘抄或复印经办人的姓名、时间和所摘抄或复印档案资料的档案号,交档案保管员复核、盖章。摘录、复印机密资料,不得公开或汇编出版该资料。
七、查阅人员必须严格保守档案秘密,不得泄露档案内容。如果擅自泄露档案内容,视情节轻重,按本处有关制度处罚。
法律援助重大情况报告制度
一、为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站效能,切实发挥法律援助机构网络的整体合力,为当事人提供优
质高效的法律援助,制定本制度。
二、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受理或办案遇到下列法律援助情况,应及时向工作站领导及上级法律援助中心报告。
1、涉及群体性的法律事务;
2、事关社会稳定的法律事务;
3、对案件的主要证据确认、适用法律方面有疑义的疑难复杂案件;
4、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上述情况下,可由工作站领导协调召开有关部门及法律服务机构的承办人员参加的案件研讨会,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承办人员也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提出讨论案件的申请。
四、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下级法律援助机构涉及法律援助重大情况的报告后,应及时给予帮助和指导。
五、对于法律援助重大情况的承办结果,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及时向工作站领导及上级法律援助中心报告。
首问责任制度
首问责任人是指申请人或办事人到本中心咨询、申请法律援助、办事时,首位接洽的工作人员。
申请人或办事人提出的服务事项,属于职责范围的,凡是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在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手续不全或者未能及时办结的,需要补充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有关具体事项,首问责任人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办事人,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及时告知理由。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是指申请法律援助申请人,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时,接待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一次性告知申请的相关事项。
经办人员对前来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提供的材料;需补充证据材料的,应告知其到相关的部门提取,并告知申请人注意案件的诉讼时效问题。
限时办结制度
限时办结制,是指申请人到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法律援助申请的相关事项,在符合有关规定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部门或经办人应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申请事项的制度。
本单位受理当事人来信咨询,应该在收到来信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将法律咨询意见反馈给当事人。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在10个工作日内延长。
对已获准法律援助的案件,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给受援人指派承办律师。
对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本中心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确定的承办律师所或承办律师名单回复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
遇有特殊情况的,不能按办结时间内办结的,应报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限,同时应将延长办结的时限的原因、情况说明等及时告知当事人。
值班制度
一、值班人员
1、每天值班人员由本工作站人员轮流担任;
2、每月值班安排由内勤于月初交付领导审批;
3、值班人员不得擅离岗位,如因急事需离开,必须有人代值班并及时通知领导及内勤。
二、值班人员职责
1、热情接待来访人员,做到仪表整洁,礼貌文明,不卑不亢;
2、对有关电话通知等事项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3、解答来访当事人的法律咨询,应依法有据,不能煽动当事人闹事,并认真填写好《法律援助咨询登记表》;
4、做好工作站值班记录;
5、上班前十分钟应作好工作站接待咨询室的卫生工作,保证办公环境整洁大方;
6、下班时应关好门窗,关闭各种电器的电源开关,对当天中心的防盗、防火工作负全责;
7、做好每天的交接班工作。
第三篇: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范围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
6、因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的;
7、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收养、监护关系的;
8、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对方重婚或者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的;
9、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篇:学校法律援助工作站(范文模版)
四川省中江县龙台中学
关于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通知
为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引导青少年学生增强法律意识、提高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营造关心爱护青少年学生的良好社会氛围,根据《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中江县依法治县和“法律七进”工作的相关规定和江司发【2014】7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决定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提高学校师生的法律意识,依法为青少年学生提供法律援助,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构建平安和谐校园,推进依法治县进程。
二、服务内容
开展法制宣传、法制教育、法律咨询等;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青少年学生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办理维权事项(法律咨询、代书、诉讼及非诉讼代理等)。
三、组织形式
我校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学校和县法律援助中心领导下工作,工作站办公室设在政教处。工作站站长政教处主任代作安同志担任,副站长由我校法制副校长胡勇同志担任。学校日常事务由校团委书记刘俊具体负责。
四、工作职责
(一)开展法制宣传、咨询、培训等法律服务活动;
(二)负责青少年学生涉法的来电、来信、来访工作,开展法律咨询;
(三)负责开展青少年学生法律援助的调研及宣传工作;
(四)负责对青少年学生申请法律援助事项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由法律援助中心办理;
(五)负责做好涉法来访、来信及来电投诉的登记工作。向县法律援助中心报送信息、工作报表、工作计划及总结。
2014年12月15日
第五篇:法律援助工作站职责
法律援助工作站职责
一、免费解答辖区内公民提出的有关法律事务方面的咨询,接待群众来信来访。
二、热情为困难群众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免费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办理法律事务。
三、协助本辖区内各单位,依法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四、办理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事项。
干警行为规范
一、依法行政,不得越级、越权、侵犯;
二、严守法纪,不得贪赃枉法;
三、秉公尽责,不得以权谋私;
四、忠于职守,不得推委、贻误工作;
五、维护职务信誉,不得弄虚作假;
七、艰苦奋斗,不得奢侈浪费;
八、树立宗旨意识,不得侵犯群众利益;
九、遵守社会公德,不得酗酒滋事、参与或者支持黄、赌、毒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