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谈谈我对法律的认识[推荐]
谈谈我对法律的认识
我认为法律是安全的眼睛,懂法就能辨明邪正,认清是非;法是知慧的窗口,对人的思想进行点拔,行为加以制约。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我们知道宇宙中的星球,都在按照各自的轨道运行,否则会天体大碰撞;路上的车辆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不然会发生交通事故。我们生活在社会上,必然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一旦违反法律,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12.4的全国法制宣传日是我们依法治国的标志性进步,我认为确立“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有利于法制宣传教育在更宽的领域和更广阔的空间发挥作用并不断深入发展。它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方式的一种创新。
生活中的法律颇多。社会中的法律问题。因大头婴儿和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婴儿的奶粉问题尤受关注,江苏徐州儿童医院医生冯东川在发现多例相似病例的情况下,在繁忙的工作中抽出时间联系全国各地医院的同事,在他的不懈努力下,终于发现了奶粉问题,在这医生医德百受质疑的的时代,他再次诠释了什么是医德。从法律角度而言食品安全关系国计民生,冯东川以医生的良知和公民的责任对奶粉质量问题实名向国家质监总局举报,促使有关部门对奶粉质量标准问题进行规范,在培养和促进现代社会公民责任和意识方面起了典范意义,这是法律的力量啊。
高晓松醉酒案。11年5月份,高晓松酒后驾车在途中引发车祸。酒后驾车的标准是不能超过一杯啤酒!这种测试酒精浓度的标准,不光检测的方法不合理,也极不公平。比如,有的人喝半杯啤酒就醉了,但开车被查酒精测试是正常的;而有的人能喝一瓶白酒,但只喝了 1 杯啤酒,就可能属酒后驾车了。高晓松因此受罚。而高晓松作为第一个因酒驾而被拘留的娱乐人,他的判刑,也证明中国法律的进步,标志着法律的平等,以及对公众人物约束力的加大。
关于我自己的法律问题,现在学校里的我们,如果你有助学贷款,那么贷款的责任人是谁,偿还期等等这些都是法律。又比如,我们毕业之后,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待遇。再等过了几年,就可以用《婚姻法》了。法律就在身边,只有懂法才能在生活中在自己的切身利益受到侵犯时更好的保护自己权益。
法律在生活中相当关键重要,我认为每一位大学生都必须了解法律知识,不能读了这么多年的书,连最基本的法律常识都没有。下面是我的一些想法:
第一,我觉得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怎样都要做一个守法的公民。无论自己有多么充分的 理由,都不应该触犯法律。我想如果一个人能够严格守法,那么他的人身在一定程度上就是 安全的。作为一个大学生更要守法,因为我们是一个国家的高素质的人才。
第二,在守法的同时,我们也要提高自己的道德素质,要有风度,有好的脾气。有句话说,做人如水,做事如山,我觉得说得十分精确。
第三,我认为一个大学生不应该只关心自己学习,对于公众事件我们应参与其中。大学不应只是一个学习书本知识的地方,我们要学习各种知识锻炼自己的思维方式和各种能力。
在我们身边法律无处不在,很多人在很多时候只是没有那种意识而已。在周老师的教导下我一定能学到更多知识,用法律去保护自己。
第二篇:谈谈对法律逻辑学的认识
谈谈对法律逻辑学的认识
摘要
法律逻辑学的定义,学术界目前还存在着不同的意见。有学者认为法律逻辑学只是逻辑在司法实践中的简单运用。本文认为法律逻辑学是研究法律思维的学科,并且应该独立出来,得到应有的重视。法律思维和法律从业者的思维模式是法律逻辑学的研究对象。法律逻辑学具有重视程序,谨慎保守、逻辑以法律为基础、重视逻辑基本规律等的特征。推动法律逻辑学的教育和学习,有利于推动法制进程,提高法律从业者的法律思维能力。
关键词:法律逻辑学;法律思维;法律推理;法官
法律逻辑学自创始之初,该学科的许多方面在学术界就没有得到统一。中国的逻辑教育一直是处于边缘化的地位,人人都应该掌握基本的逻辑规则,然而学生接受的逻辑教育却很少。逻辑学家由于在法律方面不算专业人士,所以无法对此作更多的探讨。法律逻辑学的研究,更多的是在法理学的框架内进行的。
一、什么是法律逻辑学
关于什么是法律逻辑学,学术界众说纷纭,有如下一些说法。
(一)法律逻辑学是逻辑在法律当中的应用
近代的一些法学家们认为,拥有一个严密的法律逻辑体系,就可以几乎解决所有的问题,法官只需要像一个被动的机器一般,遵照这个法律逻辑体系,用三段论等正确的推理形式,就可以得出公正的判决结果。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创设目的,就有此种倾向。
一个判决当中体现的是一个明显的三段论。法律是大前提,通过证据确认的事实是小前提,判决本身是结论。这也是我国一些法律逻辑学教科书的通行解释模式。但这样的形式过于简单,法律逻辑学从这个方面来看根本没有任何创新的东西,所以几乎也没有什么独立存在的必要。
(二)法律逻辑学是研究法律思维的学科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逻辑学不应该仅仅停留在逻辑推理的形式层面,更应该研究法律这一领域中的思维。探讨某些法律存在的逻辑必要性,即讨论“大前提”的合理性等。具体到我国国情,应在努力学习英美发达国家的法律逻辑学成果之上,总结法律领域有特点的思维方式,加以研究。在世界的其他国家,法律逻辑学都是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存在的,这说明贸然地对它进行消解是不适宜的。因此笔者更倾向于这一个观点,即法律逻辑学是研究法律思维的学科。
二、法律逻辑学的研究对象与特征
(一)法律逻辑学的研究对象 1.法律思维
一般认为,法律概念、法律判断和法律推理是法律思维的基本形式。适用正确的法律概念,通过形式无误的法律推理,得出令人信服的法律判断,这是法律思维的要求。
第一,准确地描述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要想正确地使用一个法律概念,就必须先把它的内涵和外延弄清楚。对于较为模糊的法律概念,必须遵照现有的司法解释进行理解。第二,法律推理在司法过程中体现尤为明显。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律推理依照的是现有的法律条文。使用三段论进行演绎推理,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推理过程。当然,由于实际情况的复杂性,有时会有两个或以上的法律大前提同时适用于某一案件,却互相冲突,这时法官需要从中根据实际案情选取一个最合适的命题,再对案情进行判断。这种推理方式称为实质推理,也叫做辩证推理。第三,在法律概念清晰,推理过程正确的情况下,法律判断的得出就是水到渠成的事情了。公平正义的法律判断,正是人们永恒的追求。
2.法律从业者的思维模式
法律从业者有很多种职业,如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这里主要讨论的是法官,因为该职业与法律逻辑学的运用密切相关。而法官的思维模式,并不是由法官个人决定的,它要遵从法官所属国家的法律体系。英美法系采取的是判例法制度,法官根据先前的判例来对当下的案件进行判决,这可以看作是归纳推理的思维模式。大陆法系的国家采取的是成文法制度,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法官必须做到有法必依,不折不扣地执行法律。这可以看作是演绎推理的思维模式。
(二)法律逻辑学的特征 1.重视程序,谨慎保守 法律逻辑学与自然科学中运用的逻辑不同。自然科学中虽然有“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的提法,但是做出惊人而正确的假设却常常特别地受到推崇。即使假设没有得到证实,或者等到很多年后才被证实,只要这个假设能解释许多现象,那科学上就具有很大意义。当然,这是自然科学发展的基本而比较成功的模式,我们无法轻易否认。但这在法律逻辑学中,是要不得的。无罪推定,是当今国际通行的司法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表明我国司法机关等不能以有罪作为假设,必须依照程序,寻找证据,才能做出判定。这也符合我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
另外,自然科学等学科倾向于通过逻辑推理做出对以后的预测,而法律逻辑学的作用则较为保守,倾向于追溯案件发生时的过往,力求复现案件发生时的真实,尽管无法做到百分之一百的实体真实,但程序真实是必须追求的。
2.逻辑的运用必须以法律为基础
因为现实生活中的案件总是十分复杂的,逻辑可能会遇到与法律冲突的地方。按照科学家的做法,当逻辑推理与科学理论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时,只要推理没有错误,就应当回头考察科学理论,或修改条件,或添加假设。但法律逻辑学不允许这么做。当逻辑与法律体系相冲突时,应承认法律体系,法律思维的运作必须在法律体系的框架内运行。
3.强调排中律等逻辑基本规律
法律涉及到罪与非罪、合法与违法等重要的价值判断,有些判决更是人命关天的事情。法律做出判断总是非此即彼,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排中律要求任一事物在同一时间里具有某属性或不具有某属性,而没有其他可能。体现在法律逻辑学里,就是在是与非的选择中,排除居中状态,保证思维的明确性。
三、法律逻辑学的功能
(一)掌握法律逻辑学有利于推动法治进程
在法律获得巨大的权威的情况下,法治才能得到好的实现。公平正义要在司法当中得到实现,就必须缜密地运用法律推理,要依靠理性而不是直觉经验来适用法律。司法方面目前暴露出了越来越多的问题,如何保证从立法到司法都有一个统一的解释,这是依法治国不可回避的问题。法官必须要有基本的法律逻辑推理能力,这样才能确保法律的普遍有效性得到体现,并且把它表现在判决书当中。如果不是这样,法官乃至法律的公信力就会受到怀疑。没有对案情的透彻理解和逻辑上的无懈可击,法官就无法面对民众以及媒体的监督。
(二)学习法律逻辑学能提高法律从业者的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都是法律从业者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其中又以法律思维能力最为重要。一个法律从业者在自觉运用了法律逻辑学之后,看待法律问题的方式,将会更加专业,从而区别于一个政治学家、道德学家或普通群众等。法官的职责就是根据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辩词,依据国家法律,运用法律技术,做出判决。法官并没有任意实施法律的权力,也没有随意适用法律的自由。从某种角度上讲,法律专业知识甚至没有法官的逻辑思维能力重要。因为目前许多法律从业者的法律素养是具备的,但逻辑知识比较欠缺;而有逻辑知识,又能把它运用到法律上,这样的法官就更少了。随着科技的发展,法律条文可以在网络上随时查找得到,专业知识可以随时进行学习。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合乎逻辑的法律思维能力,却并非一朝一夕可以获得。它的形成,需要经历长期的专业训练。
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的法律从业者并未正式而系统地接受过逻辑方面的培训。这样,法官和律师等的从业水平无法达到一个更高、更清晰的程度,自身也不容易保持理性、严谨的态度。因此,在我们的法律思维中,谦抑性的原则有时被忽略;容易受到社会上五光十色的诱惑;思想的表达过于冲动而不够严密。而细致入微的分析的缺少,又带来了思路混乱、思想链条的断裂。法律从业者应该排除泛伦理化和泛政治化的影响,用法律的思维方式表达自己的论述,以理服人。
四、总结
对法律逻辑学的探讨,无疑是一个复杂疑难的问题。从它的含义到研究对象,都有很多有争议,值得研究的地方。目前我国法律从业者对法律逻辑学的掌握程度还不够,法学教育对法律逻辑学也不够重视,导致法官和律师等群体法律思维能力不强。所以,重视法律逻辑学的学习,提高法律思维能力,是迫在眉睫的需要,也是建设法治国家,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要求。
参考文献:
[1]张静焕.法律思维、法学教育与法律逻辑学教学[J].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2):79-82.[2]朱永红.论法律逻辑学与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J].河北法学,2006,(07):85-89.[3]张保生.法理学与法律逻辑学视野下的法律推理[A].中国逻辑学会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第十四届全国法律逻辑学术讨论会论文集[C].中国逻辑学会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2006:11.[4]张成敏.法理学中的法律逻辑学[J].政法论丛,2004,(04):86-91.
第三篇:我对法律的认识
我对学习法学的认识
法,在进入大学之前,我一直以为它仅仅是特别具体的、特别规范的一些条文,认为学法学只是死记硬背大量的法律条文和法律法规,只要背的多就能通过一系列考试,就能当一名律师,然后就能很好的为社会的公平正义贡献一份自己的力量,为推动国家法制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本来以为法律是个文绉绉的东西。但进入大学后,通过老师给我们讲授法学专业认知课和自己从图书馆里看书等,我对法学改变了看法,并对法学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即法学部仅仅只是背诵一些法律条文和法律规范,更重要的是要了解并熟练的掌握法律背后的道理,也就是说为什么要制定这种法律等一系列深层次的问题。无穷尽的文字,却不能像文学,绘成画,酿成诗。你永远无法从一本法律书籍上找到一张照片,一幅插图,甚至一张维恩表。貌似是学法律的人不允许法被人那样亵渎,不允许法与花花世界同流合污。
通过老师们给我们讲授法学专业认知课,我感受特别强烈。首先是对法学专业目前的就业状况的讲述。对于这一问题,我想谈谈自己的看法,对于我们的国家——中国,我认为真正开始法制建设是在文化大革命后开始的,也就是邓小平副总理掌权后后开始并逐渐走上法制建设的轨道。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具有能动的反作用,正确的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的发展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在那个文化大革命刚结束的年代,国家法制建设处于一种瘫痪状态,我们迫切需要一系列法律来稳定社会。给予这一社会存在,于是国家领导人制定并出台一系列的相关政策,即要建设法制社会,这些政策的出台,立刻在全国掀起了法学热,可以说法学在当时绝对是热门专业,为什么?只因当时缺少法律人才并且国家又出台相关政策,法学毕业生都被分配到法院、检察院等单位。这让大量学生们疯狂的去学习法学。从那时到现在三十多年的时间里,我国多次修改宪法,并且出台了很多种新法律,如《物权法》、《婚姻法》等。
法,在两年前于我似站在巨人脚下,而它高高在上的俯视,让我不禁羞红了脸承认“我不懂你”;此时的我也算懂了他的一二,触了他的皮毛,让我来谈谈我的感受。
一、法律的血液 实在不能否认,学习之初,我抱怨了一条法律理论的解释有太多种,譬如,犯罪的要件,我国(苏俄法系)有犯罪构成,大陆法有该当构成要件、有责性、违法性,不嫌乱还有英美法系;对宪法的定义,一家就成一言;民法中基本原则的理论,又有人孜孜不倦的提出不同意见„„
然而这些“百家争鸣而没有独尊儒术”的现象正是法律的魅力所在。如果一个社会科学的一切都成了定论,那还有什么可使它作为“社会科学”而骄傲的呢?社会科学是随社会的发展而前进的,是依附其他研究而研究的,它不仅不能脱离社会,更不能脱离社会的主体:个人。这些丰富多彩的看法、观点就像血液中种类繁多的维他命,正是有了它们,人才得以健康的成长,正是有了它们,中国的法律界才得以鲜活。所以我们应有足够的信心,只要法律拥有着这样的血液,在新陈代谢中更新,就会焕发出更强大的力量,迸发出更多智慧的火花。
二、法律的轮廓
作为一门科学,数学几乎用不到其他学科的东西,只有去其他学科借用它做“工具”的份儿。对于物理,研究它也只需物理基础和数学知识。它们对其他学科没有太多倚靠,没有太多联系,也没法用其他知识的相似性助于理解。它们都是有轮廓的科学。
然而,法律是没有轮廓的,没有绝对边缘的,它可以无忌惮的与其他学科有机的联系起来。法律离不开经济,因为经济基础是法的本原;法律和政治分不开,因为我国的政治体制、国体都是由我国宪法构建的;法律也不能和文化脱节,因为不同地区的人民孕育出不同的乡土文化,研究好习惯法也是维护国家团结、促进民族友爱的肯綮。关于科学发明、学科研究,民法中有知识产权法保障随着科技飞速发展诞生的智力成果,法律的保护使人们更敢放手去做,放手去追梦,如果没有法律的庇佑,这些雨点般的智慧怎敢展现在社会大舞台上呢?所以,法律是联系在各个学科之间的,换句话说,一个只懂得法条的人是无法仅靠法律课堂上的知识立足社会的。
三、法律的内核
法是刀子嘴豆腐心,它表面写着严峻的法条,司法上却往往是带着谦抑的微笑。法是严父厉母,他愿扮黑脸做打击贪官的打狗棒,国家权力的限制人。法是严明的老师,被誉为公民的权利书„„但我觉得,我们的法也是两面派,口惠而实不至,宪法第22条第2款说了“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现实生活中政府却常常为了发展经济建设而忽略对文化遗产的保护。第27条第1款又说“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可由于它的声音并未让所有的官员听到,甚至一半都不到;国家机关既不精又不简,甚至拖沓像块赘肉。甚至发生了“钱云会”这样的案子,他明是秉承了27条第2款的精神,却反被机关内的黑幕陷害,落得不了了之。
不过,开诚布公的说,黑锅似乎也不该让法律本身来背。法本身是一纸条文,如果不执行,恐怕它什么也不是。就像十二铜表法,它不是现在还摆在那里吗,可是它还具有效力吗?是人决定了它的效力,是人决定了它是谁。它的内核只是它本身具有的,它的力量还是在于赋予它身形的人类。
四、法律的力量
我认为,法律应该有明确性,司法应该有说服力。
刑法课上常常提到“口袋罪”(即在某条文后出现的“和其他„„情况”并没有附加的限制)。“口袋罪”的出现使法官有了用自己的道德观念裁判当事人或行为人的可能。这就出现漏洞了,难道法官和常人的道德观念有等级上的区别吗?或者法律的神圣地位能由法官替代吗?法官难道与常人不同吗?如果相同,那么谁都可以去当法官了;如果不同,那又要怎样证明法官的道德观念比一般人的就要准确呢?因此,为了“法律至上”,首先立法应该明确。
其次,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司法部门又起了什么作用呢?我们都知道,如果法律不被执行就是一纸空文,也正是这才使我上一段的论述成立。司法不仅在执行法律,更是在述说法律。如果它把自己当做法律去裁决了,和上面的法官的悖论有什么不同呢?法律不仅需要执行,更需要“依据”它执行,只有司法机关都信奉法律了,民众们才有可能信仰法律。
到目前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虽不能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因为毕竟不在同一起跑线,并且由于社会制度、意识形态等的不同,几乎没有可比性。但可以毫不夸张的说,我国的法制建设用三十年走完了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制建设用一百年才走完的路。虽然我们现在的法制建设还不健全,还有缺漏,但我们应该为我们国家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取得这么大的成就感到欢欣。但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矛盾分析法,矛盾是普遍存在的,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在看到我国法制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应该看到由于当时学法的学生很多,导致现在我国法律人已接近饱和状态,导致现在法学专业不好就业,成为冷们专业。对于这一点,我认为,冷门专业和人们专业都是相对而言的,只要我们法学学生摆正心态,肯吃苦,能努力,拿出长征精神,登上法学金字塔的顶端,我们一样可以找到好工作,一样可以在法学领域傲视群雄。才能为我国法制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洋洋洒洒写了几千字,绞尽脑汁却不会把它们有机的连接起来,毕竟它们只是我大脑中零星迸溅出的一些火花,若干年之后我的思考一定会被沥练,会更加成熟,那时可能看着这些文字都像是小学生写的。但现在,我既然把它酝酿成文字,就说明它曾经存在过。
第四篇:我对法律的认识
我对法律的认识
考上大学之前,从没想过我要学法律,或者从事法律方面的职业,甚至抵触迈入这项家族的行业。但命运将我送到这里,我接受了,我妥协了。本来以为法律是个文绉绉的东西,无穷尽的文字,却不能像文学,绘成画,酿成诗。你永远无法从一本法律书籍上找到一张照片,一幅插图,甚至一张维恩表。貌似是学法律的人不允许法被人那样亵渎,不允许法与花花世界同流合污。法,在三个月前于我似站在巨人脚下,而它高高在上的俯视,让我不禁羞红了脸承认“我不懂你”;此时的我也算懂了他的一二,触了他的皮毛,让我来谈谈我的感受。
一、法律的血液
实在不能否认,学习之初,我抱怨了一条法律理论的解释有太多种,譬如,犯罪的要件,我国(苏俄法系)有犯罪构成,大陆法有该当构成要件、有责性、违法性,不嫌乱还有英美法系;对宪法的定义,一家就成一言;民法中基本原则的理论,又有人孜孜不倦的提出不同意见„„
然而这些“百家争鸣而没有独尊儒术”的现象正是法律的魅力所在。如果一个社会科学的一切都成了定论,那还有什么可使它作为“社会科学”而骄傲的呢?社会科学是随社会的发展而前进的,是依附其他研究而研究的,它不仅不能脱离社会,更不能脱离社会的主体:个人。这些丰富多彩的看法、观点就像血液中种类繁多的维他命,正是有了它们,人才得以健康的成长,正是有了它们,中国的法律界才得以鲜活。所以我们应有足够的信心,只要法律拥有着这样的血液,在新陈代谢中更新,就会焕发出更强大的力量,迸发出更多智慧的火花。
二、法律的轮廓
作为一门科学,数学几乎用不到其他学科的东西,只有去其他学科借用它做“工具”的份儿。对于物理,研究它也只需物理基础和数学知识。它们对其他学科没有太多倚靠,没有太多联系,也没法用其他知识的相似性助于理解。它们都是有轮廓的科学。
然而,法律是没有轮廓的,没有绝对边缘的,它可以无忌惮的与其他学科有机的联系起来。法律离不开经济,因为经济基础是法的本原;法律和政治分不开,因为我国的政治体制、国体都是由我国宪法构建的;法律也不能和文化脱节,因为不同地区的人民孕育出不同的乡土文化,研究好习惯法也是维护国家团结、促进民族友爱的肯綮。关于科学发明、学科研究,民法中有知识产权法保障随着科技飞速发展诞生的智力成果,法律的保护使人们更敢放手去做,放手去追梦,如果没有法律的庇佑,这些雨点般的智慧怎敢展现在社会大舞台上呢?所以,法律是联系在各个学科之间的,换句话说,一个只懂得法条的人是无法仅靠法律课堂上的知识立足社会的。
三、法律的内核
法是刀子嘴豆腐心,它表面写着严峻的法条,司法上却往往是带着谦抑的微笑。法是严父厉母,他愿扮黑脸做打击贪官的打狗棒,国家权力的限制人。法是严明的老师,被誉为公民的权利书„„但我觉得,我们的法也是两面派,口惠而实不至,宪法第22条第2款说了“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现实生活中政府却常常为了发展经济建设而忽略对文化遗产的保护。第27条第1款又说“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
僚主义。”可由于它的声音并未让所有的官员听到,甚至一半都不到;国家机关既不精又不简,甚至拖沓像块赘肉。甚至发生了“钱云会”这样的案子,他明是秉承了27条第2款的精神,却反被机关内的黑幕陷害,落得不了了之。
不过,开诚布公的说,黑锅似乎也不该让法律本身来背。法本身是一纸条文,如果不执行,恐怕它什么也不是。就像十二铜表法,它不是现在还摆在那里吗,可是它还具有效力吗?是人决定了它的效力,是人决定了它是谁。它的内核只是它本身具有的,它的力量还是在于赋予它身形的人类。
四、法律的力量
我认为,法律应该有明确性,司法应该有说服力。
刑法课上常常提到“口袋罪”(即在某条文后出现的“和其他„„情况”并没有附加的限制)。“口袋罪”的出现使法官有了用自己的道德观念裁判当事人或行为人的可能。这就出现漏洞了,难道法官和常人的道德观念有等级上的区别吗?或者法律的神圣地位能由法官替代吗?法官难道与常人不同吗?如果相同,那么谁都可以去当法官了;如果不同,那又要怎样证明法官的道德观念比一般人的就要准确呢?因此,为了“法律至上”,首先立法应该明确。
其次,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司法部门又起了什么作用呢?我们都知道,如果法律不被执行就是一纸空文,也正是这才使我上一段的论述成立。司法不仅在执行法律,更是在述说法律。如果它把自己当做法律去裁决了,和上面的法官的悖论有什么不同呢?法律不仅需要执行,更需要“依据”它执行,只有司法机关都信奉法律了,民众们才有可能信仰法律。
综上,严明的法律才是有效力的对个人或事物的裁判。
洋洋洒洒写了四段,绞尽脑汁却不会把它们有机的连接起来,毕竟它们只是我大脑中零星迸溅出的一些火花,若干年之后我的思考一定会被沥练,会更加成熟,那时可能看着这些文字都像是小学生写的。但现在,我既然把它酝酿成文字,就说明它曾经存在过。
第五篇:谈谈我对文秘的认识
谈谈我对文秘的认识
生活在这个纷繁复杂的社会,无论我们从事着何种职业,都必须具有丰富的文化底蕴,广阔的知识面和较强的工作能力。要想在社会中求得生存就必须得从书本知识中寻找为人处事的方法,从生活及工作实践中总结经验。
“文秘”对我来说是一个极其陌生的职业,对其了解与接触甚少,当听到这个词是脑海中定向的出现大老板身边那些端茶,送水,递文件的人。确实听了这堂选修之后了解到他们的工作与这些是有关的,这些也仅仅是他们分内工作的小部分。作为一个专业的文秘人员必须具有其特殊的职业道德与职业能力。
“秘书”的意义
“秘书”中的“秘”是指秘书的工作性质是具有保密性的,秘书需要对公司的机密,老板的个人隐私进行保密;“书”是指秘书的工作内容是需要记录与书写的。
以前觉得秘书的工作很简单,对其工作的要求不高,强度不大,但是自从听了唐老师的课之后,明白了秘书在老板的或领导的工作中扮演了重要的不可或缺的角色,秘书就像老板或领导的左右手,不仅要替他们处理好工作上的应酬还要为其处理好生活上的琐事,得替他们分忧,让其把心思放在其他重要的,重大的紧急的,紧要的事情上。总之秘书是一件只可细心而不可细作的差事儿。
秘书的政治修养
作为一位合格的秘书人员就得对自己高度要求,对工作高度集中
认真,对领导极度忠诚。
1.秘书作为一名普通的公民就必须得遵纪守法。
2秘书作为特殊的职业人员,在政治上要有特殊的要求。
第一:秘书要有坚定的政治方向
这既是秘书人员的基本要求也是最根本的要求。从大的方面来讲这关系到国家的治乱兴亡,只有理论上的清醒才能在行动上有所表现。要想理论上清醒就必须要多读书,读好书,勤思考,善比较,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培养政治的敏感性,增强判断能力。只有从思想上有了进步,行动上才可能少犯错误。
第二:秘书要有扎实的政策水平
因为很多高级领导身边的秘书都要跟随领导东奔西走,参加一些政事和重要会议,此时,作为领导身边的人的人就要对政策有深刻的认知,必要时向领导提出自己的建议。
秘书的工作态度及内容
第一:实事求是
作为一名秘书人员,不管是在任何情况下,任何时候,都应该讲真话,实事求是不得浮夸和隐瞒。
第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我觉得不管一个人从事什么职业,遇事都能替别人多想一些,这个世上也就不会有那么多得矛盾与争夺了。
作为领导的左右手应该和领导一样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全心全意,诚心诚意地为人民谋福。
第三:密切联系群众
不得不承认秘书是领导与群众之间的一条纽带,只有与群众搞好关系,领导的工作才能更好地施展。
总之由于工作的原因,秘书的工作涉及面比较宽,接触与交往的人也比较多,经历的场面也比较大,要保持良好的心态,要有“常在河边站,就是不沾鞋”的坚定作风,当然艰苦朴素的作风也是必不可少的。
秘书的职业道德修养
职业道德是指人们从事一定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具有本职业特征的思想原则与行为规范。
第一:忠于职守,踏实工作
第二:奉公守法的优良品质
第三:守口如瓶的保密概念
当然作为秘书人员必须要有一定的知识底蕴与工作能力。在学好秘书的专业知识的前提下还要学好与之相关的学科如:管理学,领导学,社会学和公关学等。
任何工作之间都是紧密相连的,作为秘书就应该学好理论知识,将理论知识应用到实践;积累自己的工作经验,我想不管是什么职业,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是不变的真理。
秘书的职业能力
第一:文字的表达能力
这是秘书的一项综合性能力,缺乏必要的政治理论修养,写
作就很难有深度;知识贫乏,必定江郎才尽,文思枯竭,还可能出现常识性错误;不作周密的调查研究,闭门造车,必然主观武断,严重脱离实际;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不熟悉文字表达就不能把握时代脉搏,甚至与上级精神和法律法规相抵触,违背党的“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的宗旨。
唐老的这段话足以概括知识的贫乏对于一个秘书人员和其他的相关人员的危害性。
第二:观察思考能力
秘书要做好自己的工作,做到让领导满意就必须具有良好的观察思考能力。只有这样才能采集有用的信息。要想在错综复杂的环境中捕捉有价值信息就必须要有细致敏捷的观察能力。
秘书应该具有良好的思维能力。要善于运用比较和分类的分析与综合方法,归纳和演绎的方法,直接方法等对工作进行加工,从而产生正确的理论。
秘书应该有一定的决断能力。一旦有了清晰地思路,正确的决策就应该果断定夺,及时向领导进言,体现决策能力。
第三:口头表达能力
秘书在汇报工作,提出建议,传达指令,沟通协调,接待来访,公关谈判等工作中都要依据口头表达这一工具,这就要求秘书要口头表达能力强,与人交流时条理分明,逻辑性强,表达准确,口齿清楚,应对敏捷,富有幽默感,既能准确地表达自己的意思,又能轻易地让人理解自己的意思。
第四:协调能力
“协调”是使一个组织中所有单位的活动同步化和和谐化,以便达到组织共同化的最终结果。然而秘书的协调是指,协助领导在其职责范围内,或领导授权下,调整与改善组织之间,工作之间,人际之间的关系促使各项活动趋于同步化,和谐化,实现共同目标的过程。作为秘书就应该化解矛盾,理顺关系,提高管理水平;增进了解,沟通感情,加强合力;使领导摆脱繁杂事务,集中精力办大事。
第五:交际能力
顾名思义是指秘书与人打交道的能力。秘书因为工作原因与各种类型的人进行交流,所以作为秘书就要一定的交往技巧。
待人以诚。无论与谁交流都应该坦诚相待,带着人情味进行交往,可以冲淡因公务交往的功利性。
待人热情。热情,无论是出自阳光般的微笑,还是春风般的温暖,还是大地般的质朴,都是一张另人难忘的名片。
欣赏与赞美别人。欣赏与赞美别人可以说是增进关系的一剂良药,但是赞美一定要发自内心。
学会倾听诉说。秘书在与人交流时要多听少说,适当给予说话引导,要认真听给出自己的意见。
理解人。秘书在与人打交道时,应尽量了解别人,特别是他们的成长环境和生活处境,从而设身处地地体会他人的生活,理解他人的行为,接受宽容他们。
尊重人,宽容人,正直谦虚等。
秘书的心理素质
秘书的心理素质包括智力性素质和非智力性心理素质。
正确处理好三种关系
重点与一般的关系,被动服务与主动服务的关系,政务与事务的关系。
我想无论作为秘书还是从事其他的职业都应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