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与社会学法学派的比较
法理中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观点在西方三大法学流派中,各学派各有自己不同的研究内容和方法,比较而言:(1)、自然法学派的主要内容是:其一,关于法的本质。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从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其二,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其三,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其四,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之绝对标准的结果。归纳而言,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他们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2)、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主要观点是:其一,着力分析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国家法”,而不是什么自然法,由于这种法律能为经验所感知和真实存在着,因而也叫实在法或实证法。至于其他所谓的“法”,如自然规律、自然法、荣誉法则,只是有比喻意义,不值得研究。其二,实在法或国家法是由法律规则构成的,是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其三,法律是中性和价值无涉的,也就是说它是一种纯粹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至于政治道德等价值观念、意识形态与法律并无内在的和必然的联系,因此不能从政治上和道德上对法进行评价,即不存在什么道义与不道义、良与恶的问题。“恶法是法”。其四,一个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好的法律规则体系,即形式上合理性的法律规则体系是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为宗旨的,执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循规则就可以审理各种案件,也就是说,执法者只是法律推理的机器,不应当有任何的自由裁决权。在分析主义法学法律观指导下的西方法律实践活动,使西方在其后的几十年里,法律规则迅速发展,成为一个庞大的规则体系,几乎涉及了人的一切生存领域。但是,这种法律观只注意到法与国家密切联系,却忽略、否认和割裂了法与其他事物,特别是政治、道德的不可分割的联系,他们揭示了法的技术性、工具性、独立性,却否认了它的价值性、目的性、依赖性。(3)、社会法学派的主要观点社会法学派将社会学的分析框架和理论工具引进到法学领域,在社会中研究法律,并通过法律研究社会,强调法律的社会作用和效果。其一,法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秩序,真正的和主要的法律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则,而是社会立法中的秩序或人类联合的内在秩序。其二,法律与国家之间并没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它并非一定由国家机关特别是立法机关所制定和实施,在没有国家的时侯和地方也存在着法律。其三,法律绝非仅仅是规则的体系,而是由规则、原则、政策 多种复杂的要素构成,法律的本身必不是单纯的一种规则。其四,法律不仅是一个规则体系,还是一项过程和事业。社会法学派的观点,表明了他们坚持在法与社会的相互关系中,以法的实际运作为对象,揭示了法产生于社会之中,目的是消解彼此利益之间的矛盾、冲突、对立和斗争,以平衡各种利益。而且,他们还把法置于整个社会之中,分析各种社会的、政治的、心理的以及文化的诸因素对于法及其运作的作用和影响。应当说,法律社会学有利于对法的内涵的理解,有利于扩展法学研究的领域和视野。
第二篇:历史法学派述评
Script>18世纪末19世纪初,在德国形成了以胡果和萨维尼等为首的历史法学派(Historische
Rechtsschule)。该学派诞生之初代表了德国封建贵族的利益,在以后的发展中逐步演变成为资产阶级的重要法学流派之一,并统治欧洲法学界长达近一个世纪。在19世纪,历史法学派基本上代表了法学思想发展的主流。〔1〕
历史法学派的先驱者是霍伯特(Hauboldt)和贝克曼(Beckmann),而历史法学派的创始人则是胡果。胡果(Gustav
Hugo,1764
~1844)的主要著作是《作为实定法哲学的自然法》(1798)、《市民法教科书》(全7卷,1792~1802)、《查士丁尼罗马法教科书》(1832)等。历史法学派的核心人物是胡果的学生、德国著名私法学家萨维尼(F.C.von
Savigny,1779~1861),主要作品有《占有权论》(1803)、《论立法及法学的现代使命》(1814)、《中世纪罗马法史》(1815~1831)和《现代罗马法的体系》(1840~1849)等。继胡果和萨维尼之后,历史法学派的另一位主要代表是萨维尼的学生普赫塔(GeorgFriedrich puchta,1798~1846),其主要著作有《习惯法》(全2
卷,1828~1837)、《潘德克顿教科书》(1838)、《教会法入门》(1840)和《法理学教程》(全2卷,1841~1847)等。除胡果、萨维尼和普赫塔外,历史法学派的代表还有艾希霍恩(K.F.Eichhorn,1781~1854)、温德海得、耶林、格林、祁克等。
一
胡果最先将历史性的实用主义批判引入法学领域,他在对“历史性的”自然法理论表示赞同的同时,反对纯理论的自然法学和法典化了的自然法思想。他在《作为实定法哲学的自然法》中认为,由于法学家从事的是文科研究,并不进行任何实验,所以他们的一般性的思索对立法没有价值。他指出,一定民族的各种法规、法律,不会顾及一般性的自然法,如同医生在开处方时,总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不会顾及医学的一般原则一样。因此,历史主义的个别化的观察方法与一般化的认识方法是对立的。
基于上述理由,胡果批判了启蒙主义立法者对法发展的僭越。他指出,“将自己的意见提供给统治者的法学家,一般而言,并不比同时代的其他人贤明多少。”〔2〕他们试图将法纳入各种法律之中的努力,完全是荒谬的,法的本质之源是习惯法。从现存的历史和比较观察中,必然导致出将来应发生的事情。而与此相对,自然法并不是追求正确的、合目的的事物的标准。当然,在这一点上,胡果还不是站在民族精神的意识上,而只是站在由孟德斯鸠在继承法国道德论过程中确立起来的经验主义立场上对自然法理论进行了批判。〔3〕
系统论述历史法学派之基本观点的是萨维尼。他通过对法的产生、法的本质和法的基础三个问题的阐述,表达了该学派的代表性理论。萨维尼认为,“法律只能是土生土长和几乎是盲目地发展,不能通过正式理性的立法手段来创建。”〔4〕他指出:“一个民族的法律制度,象艺术和音乐一样,都是他们的文化的自然体现,不能从外部强加给他们”。“在任何地方,法律都是由内部的力量推动的,而不是由立法者的专断意志推动。”〔5〕法律如同语言一样,没有绝对停息的时候,它同其他的民族意识一样,总是在运动和发展中。“法律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壮大而壮大,当这一民族丧失其个性时,法便趋于消逝。”〔6〕
萨维尼认为,法的发展呈现几个阶段:第一阶段,法直接存在于民族的共同意识之中,并表现为习惯法。第二阶段,法表现在法学家的意识中,出现了学术法。此时,法具有两重性质:一方面是民族生活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又是法学家手中一门特殊的科学。当然,能够促使该阶段法发展的法学家,必须是那种具有敏锐的历史眼光,又有渊博知识的人,而这样的法学家现在在德国还很少,所以,在德国还未具备开展统一立法的条件。第三阶段就是编纂法典。但即使是到了此阶段,也要谨慎立法。
对法的本质,萨维尼认为,法并不是立法者有意创制的,而是世代相传的“民族精神”的体现;只有“民族精神”或“民族共同意识”,才是实在法的真正创造者。在《现代罗马法的体系》中,萨维尼指出,法律的存在与民族的存在以及民族的特征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在人类的早期阶段,法就已经有了其固有的特征,就如同他们的语言、风俗和建筑有自己的特征一样。“在所有每个人中同样地、生气勃勃地活动着的民族精神(Volksgeist),是产生实定法的土壤。因此,对各个人的意识而言,实定法并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的,是一种同一的法。”〔7〕这种同一的法,反映的是一个民族的共同意识和信念。因此,立法者不能修改法律,正如他们不能修改语言和文法一样。立法者的任务只是帮助人们揭示了“民族精神”,帮助发现了“民族意识”中已经存在的东西。
最后,萨维尼对法的基础作了阐述。他指出,法的最好来源不是立法,而是习惯,只有在人民中活着的法才是唯一合理的法;习惯法是最有生命力的,其地位远远超过立法;只有习惯法最容易达到法律规范的固定性和明确性。它是体现民族意识的最好的法律。
继胡果、萨维尼之后,普赫塔在《习惯法》这部著作中运用费希特(J.G.Fichte,1762~1814)和黑格尔的历史哲学、辩证法的技巧,对从罗马法主义的民族精神转向专家支配的过程进行了分析。他继承并发挥了萨维尼在《论立法与法学的现代使命》中提出法的发展三阶段的学说,认为法的进化经历了“朴素的时期”、“多样性时期”(即经验性的判例时期)和多样性与学问性结合的“高层次统一性时期”(即学者性的法律家统治时
期)三个阶段。而在这最后一个时期,只有学者性的法律家才能制定法律。普赫塔认为,作为民族的“机关”的这种法律家,在学说和判例中的法形成中占有特殊的地位。
在《潘德克顿教科书》中,普赫塔依据的是后期历史法学派提倡的理性法理论的演绎方法,即不是从各种法律、命题以及判例中概括、抽象出概念,而是从概念中演绎出教条式的命题和判例。这种方法虽被后来耶林批评为是“倒置法”,但却为后期历史法学派中“潘德克顿法学”的繁荣奠定了方法论基础。〔8〕
二
随着历史法学派的发展,在该学派的内部也出现了分化,即尽管大家都强调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法学研究的首要任务应是对历史上的法律渊源的发掘和阐述,但在哪一种法体现了德意志民族的精神、哪一种法最为优越这一点上产生了分歧。因此,便形成了强调罗马法是德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法律渊源的罗马学派(Romanisten)和认为体现德意志民族精神的是德国历史上的日耳曼习惯法(德意志法),强调应加强古代日耳曼法的研究的日耳曼学派(Germanistik)。
罗马学派的代表人物,除了胡果、萨维尼和普赫塔外,还有温德海得(B.Windscheid,1817~1892)和耶林等人。
该学派强调当前德国法学家的任务,是对德国历史上的罗马法穷根究底,进行深入的研究,发现其中内含的原理,区别其中哪些是有生命力的,哪些是已经死亡了的。胡果和萨维尼,都试图在研究罗马法的基础上构造一门概念清楚、体系完整的民法学学科,正是在他们的努力下,罗马学派开始向概念法学发展。
19世纪中叶以后,罗马学派又分为两派,一派以温德海得等人为代表,在研究《学说汇纂》的基础上,使概念法学发展得更为充分、更加系统化,从而形成了“潘德克顿法学”(pandektenwissenschaft)。另一派则以耶林为首,逐步意识到概念法学的弊端,主张对法不应当仅仅作历史的、概念的研究,还必须从法的目的、技术、文化等角度来研究。
历史法学派中的罗马学派转变为“潘德克顿法学”,是当时德国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19世纪中叶以后,德国开始出现统一的趋势,统治阶级开始认识到,统一的德国对于其挤入帝国主义列强是必要的。为此,在德国出现了统一立法的趋势。1848年以后,《德意志一般票据条例》开始在德意志关税同盟的绝大多数盟国实施。60年代,《德意志一般商法典》在绝大部分德意志同盟成员国实行。其后制定民法典的呼声也甚高。而在这些现象的背后,则体现了国家的意志。这无疑刺激了“潘德克顿法学”的成文法至上主义。
“潘德克顿法学”的体系,由专事研究《学说汇纂》的学者海塞(Heise)创立,而最有代表性的是温德海得。
温德海得既是“潘德克顿法学”的核心人物,也是后期历史法学派的主要代表。温德海得的代表作品有:《关于前提的罗马法理论》(1850)、《条件成就的效力》(1851)以及《潘德克顿教科书》。温德海得的理论主要集中在后者中。该书是德国“潘德克顿法学”的集大成。首先,该书在对所有“潘德克顿法学”文献进行概括、整理和阐明内容的同时,站在客观的立场上对其进行了公正的批判;其次,该书体系完整、理论结构严密,不仅在各项制度研究上运用了由概念的形式逻辑性操作构成的系统的法学方法,而且将其推广到了整个私法学领域;第三,传统的“潘德克顿法学”作品,或偏向于理论或偏向于实用,而本书则第一次将理论和实用结合在一起。它是对以往“德国普通法”理论的集大成,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具有极大的权威,不仅支配了整个德国的民法学,而且也深深地影响了1900年《德国民法典》(1888年的民法典第一草案就曾被说成是“小温德海得”。)。〔9〕
“潘德克顿法学”的特点,一是对概念的分析、阐述非常完善;二是注重构造法律的结构体系,尤其是温德海得在《潘德克顿教科书》中确立的五编制民法学体系,成为1900年《德国民法典》(包括后来的日本和旧中国等的民法典)的渊源;三是以罗马《学说汇纂》作为其理论体系和概念术语的历史基础。“潘德克顿法学”,顾名思义,它是《学说汇纂》(pandekten之音译)的注释学,这是近代德国民法学明显区别于《法国民法典》的地方(后者以查士丁尼《法学阶梯》为蓝本);四是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脱离现实、从概念到概念、从条文到条文的倾向。
在温德海得将“潘德克顿法学”发展至顶峰的同时,以耶林为首的“目的(利益)法学”(功利主义法学)也在罗马学派内部形成。耶林的主要作品有《罗马法的精神》(全4卷,1852~1863)、《为权利而斗争》(1872)、《法的目的》(全2卷。1877~1884)。
在这三本书中,耶林对“潘德克顿法学”只注重概念、脱离社会现实利益(权利)斗争、脱离社会法的目的的倾向进行了批判。在《罗马法的精神》一书中,耶林首先分析了权利概念。萨维尼将权利定义为“意思的力”,耶林主张将权利定义为“在法律上受到保护的利益”。〔10〕在《法的目的》中,耶林又对人的目的和动机作了研究,这种目的或动机形成两个大的系列即个人的和社会的。个人对社会行为的利己动机有两种:报答(Lohn)和力(Zwang);
社会动机也有两种:义务的观念和爱的观念。〔11〕这一学说为强调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相结合的新功利主义法学出台创造了条件:目的是法的创造者,而目的就是利益,利益又有个人的和社会的,两者不可偏废等等。这些思想,对以后的社会学法学的勃兴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三
历史法学派中另一个学派日耳曼学派,其特点是埋头于德国本民族法(日耳曼习惯法)史料的收集、整理和研究。其创始人是艾希霍恩,代表人物有米特麦尔(K.J.A.Mittermaier,1787~1867)、阿尔普莱希(W.Albrecht,现、反对编纂统一法典而否定该学派对世界法学发展的整体贡献。
第四,即使是萨维尼,笔者认为也是应当肯定的。这里涉及的问题是:
一、萨维尼的作品《中世纪罗马法史》和《现代罗马法的体系》,对近代民法学的诞生所起的作用,是任何其他法学家的著作所不可替代的。
二、萨维尼提出的“法源自民族精神”的观点,如同自然法学派认为法起源于人的理性一样,是人类在认识法的形成方面作出的努力之一。它拓宽了人们的视野,促使人们在比较虚无的“人类理性”之外,去寻找法的起源的途径。正是受了萨维尼这种历史主义的、民俗学的法学研究的启发,后人便进一步将社会学、文化学、经济学的方法引入了法学之中,从而创立了法社会学、法文化学、法经济学等,丰富了人类认识法这一社会现象的手段。萨维尼的观点是人类试图科学地认识法的起源的无数智慧链条中的一环,不能全盘否定。
三、至于萨维尼的政治立场,由于其出身贵族,加上他反对自然法学派和反对编纂法典等,人们往往将其视为是代表了大封建主的利益,是反动保守的。但从他的学术成果,以及他从政时表现来分析(1842年他担任普鲁士政府的司法大臣后,曾专心于改革贵族制度、拥护城市自治、淡化婚姻法中的宗教色彩、确保出版自由、制定德意志普通票据条例和德意志普通商法典等),说19世纪40年代后的萨维尼是一名资产阶级政治改革家和法学家也并不过分。
注释:
〔1〕R.庞德著,曹士堂、杨知译:《法律史解释》,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作者前言”。
〔2〕〔3〕〔8〕F.Wieacker著、铃木禄弥译:《近世私法史》,创文社1978年版(日文),第470、471、483页。
〔4〕〔5〕见《美国百科全书》第24卷(1978年英文版)第312
页。引自张宏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369页。
〔6〕见萨维尼:《论立法及法学的现代使命》第11页。引自山田升著:《德国的历史法学》,载尾高朝雄等编:《法哲学讲座》第4
卷,有斐阁1957年版(日文),第44页。
〔7〕萨维尼著,小桥一郎译:《现代罗马法的体系》第1卷,成文堂1993年版(日文),第42页。
〔9〕奥田昌道:《温德海得》,载伊藤正己编:《法学者——人与作品》,日本评论社1985年版(日文),第20页。
〔10〕村上淳一:《耶林》,载伊藤正己编:《法学者——人与作品》,日本评论社1985年版(日文),第28页。
〔11〕Sir John Macdonell and Edward Manson,Great Juristsof the
World,p595。
〔12〕〔13〕〔14〕〔15〕〔16〕〔17〕〔18〕〔19〕〔20〕〔21〕石田文次郎:《祁克》,三省堂1935年版(日文),第174、178、180、221、199—200、213—214、76、77、78—79、73页。
〔22〕见拙文:《十九世纪法国注释法学派述评》,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5年秋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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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简述分析法学派的分析方法
简述分析法学派的分析方法
一、逻辑分析方法
分析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逻辑原子主义和逻辑实证主义,它将法律概念在逻辑上分割为不同的信息单元,并赋予每个单元以标签,这正如博登海默所言:“分析法学家的目标就是通过辨别法律概念并将其分解成构成它们的基本成分来阐明法律的概念”。①二是符号学上的本质主义,它着重从词义方面对法学词汇和概念进行分析,发现它们之间的区别,从而准确地使用它们,并从语言中词语的功能角度来分析法律概念的本质。前者指的是逻辑分析方法,后者则是语义分析方法,它是逻辑分析方法的一种辅助性工具。简而言之,分析法学通过对法律本身的构成要素、结构及逻辑构成进行逻辑、语义等方法的实证分析,从而形成法律的一般概念、原则和体系。分析法学的逻辑分析方法始于奥斯丁。他认为一般法理学不同一国或特殊的法学,它的任务是从逻辑上比较分析各种成熟实在法律制度的共同原则、概念和特征,其中包括义务、损害、制裁、惩罚和赔偿等重要法律概念。奥斯丁的这种逻辑分析方法对后来的分析法学家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凯尔森继承了奥斯丁的逻辑分析方法,他依靠逻辑分析来认识法律,将法学与政治、道德和伦理思想划清界限。他说:“它之 所以被称为纯粹法理论,是因为它旨在集中认识法律本身,并从这种认识中清除一切不属于被恰当地确定为法律认知对象的东西。这就是说,纯粹理论旨在将法律科学从所有外在因素中解脱出来,这是基本的方法论原则”。②正是凯尔森对分析法学的分析方法作出了最为一致的表述,才使之成为了纯粹性的方法。
二、语义分析方法
从上面的论述,我们知道,奥斯丁和凯尔森的分析方法更多的是一种逻辑分析方法,但是哈特却更侧重于对法律进行语义分析,尽管他也坚持基本的逻辑分析方法。事实上,尽管从边沁和奥斯丁开始,语义分析便已经存在,但是这种语义分析仍然属于实证主义的范畴,属于规范—逻辑的语义学,然而哈特却转向了社会学意义上的语义分析。哈特在对语言的运用进行了详尽的考察研究后,他发现,语言除了具有“意思中心”外,同时还存在着大量的“开放结构”。哈特说,在语言的意思中心,法律命题的内涵与外延指向确切,依靠三段论的逻辑分析就能合法有效地推理出结论。然而,在语言的开放结构中,由于语言含义的模糊和意义的多重性,人们往往会争论词语的用法和含义。因此,他指出,在语言的开放结构中,语 言给我们提供的指引是有限的。他说:“任何选择用来传递行为标准的工具——判例或立法,无论它们怎样顺利地适用于大多数普通案件,都会在某一点上发生适用上的问题,将表现出不确定性,它们将具有人们称之为空缺结构的特征”。③因此,为了描述的准确性,哈特认为法律分析不能以词语的定义为前提,而应该深入到特定的社会情境中去考察词语的意 义,联系语词在具体语境中的使用所表现出来的含义差别进行分析,因为只有弄清这些词语被使用的环境和条件,才能达到对法律词语的意义的准确理解。哈特这种全新的语义分析方法,不仅与早期分析法学单纯进行逻辑分析的方法不同,而且蕴涵着社会学因素,表现出在局部领域与社会法学的折衷对话,体现了他试图在分析法学与社会学之间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至此,原来属于实证主义范畴的语义分析逐步向社会学靠拢,走上了一条社会学范畴的语境分析的发展轨道。
三、逻辑和语义的综合分析方法
哈特去世后,麦考密克和魏因贝格尔创立的制度法学成为当代分析法学的中流砥柱。他们认为,自然法学强调的道德关怀和分析法学的逻辑、语义分析,都只是法学方法中的一种基本的辅助性方法,存在着自身所不能解决的问题,因而采用多元化的分析方法就成为必然趋势。因此,制度法学试图超越自然法学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从而在制度性道德和实践理性方面达到两者的统一。制度法学不仅包括法律依据的道德因素和价值标准,也包括对法律体系的逻辑分析,同时还包括法律的社会活动方式以及法律和社会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因此,制度
法学既要分析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又要揭示规范背后的社会事实;既对逻辑和语义分析方法论感兴趣,又注重社会学和政治学等问题。可以看出,制度法学不仅坚持逻辑分析在法律中的作用,强调规范逻辑是法律科学中的一门基础的辅助性科学,而且制度法学又是纯粹法学和新分析法学的继续,特别是法律语义学的延续。制度法学把理论上的语句和实际上的语句二分法作为出发点,并把法律作为一个理想的试题置于实践资料的范围之内,是
采用逻辑和语义进行综合分析的法律理论。因此,通过语义分析,法律概念上的语言泥尘被剔除了,显现出其纯粹原身,从而明确了词语的确定指向,从而领略到语义分析带来的确定美与清晰美;同时,通过分析这个词语所指向的法律概念的逻辑构成,最终在逻辑上获得法律概念的彻底理解,从而从根本上认识法律的性质。
注释:
①博登海默.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143.
②凯尔森.沈宗灵译.法和国家的一般理论.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126. ③哈特.张文显,郑成良译.法律的概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127.
第四篇:悖论与数理逻辑的三大学派=论文
大学研究生学位课程论文
论文题目:悖论与数理逻辑的三大学派
悖论与数理逻辑的三大学派
摘要:由于很多数学家和逻辑学家不愿因悖论的出现就轻易的放弃他们的研究成果,积极投身于悖论和数学基础的研究,为排除悖论,克服危机作了大量的工作。在数学基础的研究过程中,数学家和逻辑学家们对悖论的解决等一系列问题的分歧日渐加深,渐成营垒,形成了关于数理逻辑的三大学派。本文分别分析了这三大学派,以推进数理逻辑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悖论;数理逻辑;学派
一 悖论与逻辑主义学派
集合论悖论的出现,造成数学基础的危机,受影响最大的首当其冲是逻辑主义者,因为他们企图以集合论作为数学的“永恒的,可靠的基础”,并企图把数学归结为逻辑。集合论悖论的发现表明逻辑主义者企图用以作为数学基础的逻辑本身就是不可靠的。这样,逻辑主义的代表人物罗素就亲手酿造了一个苦果,不仅把弗雷格置于对自己事业万分失望的尴尬境地,而且自己也不得不苦咽下去。所以从1902年开始,逻辑主义的研究进入一个新时期,他们不仅研究如何由逻辑出发去开展全部数学问题,而且必须防止悖论的出现。
首先,罗素对悖论进行了仔细的研究,寻求合适的解悖方案。最初,他在《数学的原理》(1903)中提出区别类和类的元素的类型,这也是类型论的最初构想,本质上是简单类型论,但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简单类型论的基本思想是:区分个体、谓词或集合的不同类型。要直观的理解简单类型论对涉及集合的悖论的作用,需要用集合的语言阐述类型和级的概念。任何集合都可划分到特定的类型::
类型0,这一层的元素为个体
类型1,个体的集合类型2,个体的集合的集合类型3,个体的集合的集合的集合„„„„„„„„„„„„„„„„
在定义中没有涉及某些集合的总体性质的集合是第0级的,在定义中涉及“第n级的所有集合”的总体性质的集合则属于n+l级。在这样的划分下,依照原则规定:类型n中的集合只能以类型n-1中的对象为元素,每一类型各级的集合的界定不能依赖该级的整体或更高的级中的集合。违反规定的表达式是无意义的,这样就避免了“元素”和“元素的集合”的混淆,排除了集合论悖论。但是对数和命题的处理遇到了困难,而且有一些悖论,尤其是语义悖论不能解决。对于这一点,罗素感到失望,没有再继续深入下去,而是是另辟蹊径。
1905年,罗素在另一篇论文《关十超穷数和超穷序型理论中的一些困难》中提出了另外三种解悖方法:量性限制理论、曲折论和无类论。同时,受彭加勒的悖论与非直谓定义有关的思想影响,他乐观的认为一切悖论都有一个共同的根源,就是它们都违反了一个原则:“恶性循环原则”。基于这一原则和无类论的思想,罗素又对类型论进行了扩充,引进命题函项的概念,做出严格的类和级的划分,沿着非集合的道路发展出了一个形式的悖论解决方案一一分支类型论。
分支类型论比简单类型论更加具体,它的基本思想不仅包括“任一性质,都要归属于一定的类型”而且“对任一性质,还要更具体的归属于确定类型论中的一定的级”。于是,罗素想以命题函数为出发点,建立一套以阶论为中心的类型论的形式化体系,对各种悖论作统一处理。首先,罗素要对命题函数进行分层处理:
第一层:零阶函数,函数是个体,a,b,c„„表示个体常元;x, y ,z„„表示个体变元;
第二层:一阶函数,比个体高一层次的函数,以个体为变元,例如(X)(X,Y),(Y)(X)Y(x,y,z)
第三层:二阶函数,以一阶函数为变元,例如,(β)F(β!x, z),(Y)f(Y!z,β!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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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地,如果一个函数中变元(或约束变兀)的最高阶是n(n≥0),则称这一函数是n+l阶的。其次,因为悖论的出现与“非直谓定义”有关,为了遵循恶性循环原则,避免悖论,罗素把命题函数分为直谓的和非直谓的,并对直谓函数作了严格的定义。他是这样定义的:“对一元命题而言,当函数的阶恰比它的自变元的阶高1时,称为直谓的;对于有K(K≥1)个自变元的K元命题函数,若K个子变元中最高的阶是n,而函数的阶是n+l,则称该K元函数是直谓的。由此可知,一阶函数都是直谓函数,而二阶和二阶以上的函数则分为直谓的和非直谓的两种。如果函数本身的阶不是比函数中自变元的阶高1,就是非直谓函数。这样,各个函数阶层径渭分明,互不交叉,每个函数都是有限阶的,并目在函数阶层中有唯一确定的位置,把涉及命题总体的命题(非直谓命题)和不涉及命题总体的命题(直谓命题)区分开来,从而避免了一些著名的悖论。罗素又引入了可归化公理,该公理断言:“对任何命题函数,必存在一个与它形式等价的直谓函数。”借助这一公理,就可以把一个命题函数决定的类,定义为与它形式等价的直谓函数所决定的类,从而一切类都可看作是由直谓函数决定的。因为直谓函数的阶比它的自变元的阶高1,所以个体的集合的阶总比个体的阶高1。这样,正如上面所表述的,在类的理论中,个体、个体的集合、个体的集合的集合„形成一个递增的层次,和这一层次相对应的事个体、个体的直谓函数、个体的直谓函数的直谓函数„这样一个递增的函数层次。这个以阶论为中心发展起来的逻辑体系便是罗素的分支类型论。后来罗素就是按照分支类型论的原则由集合论出发开展全部数学理论的研究。为实现这一目标,罗素和怀特海经过艰苦的劳动,完成了著名的《数学原理》。
罗素的类型论在数理逻辑发展史上有重要的地位,因为利用它可避免一些著名悖论(康托悖论,布拉里一一福蒂悖论,罗素悖论及一些语义悖论),不能不说是一大成就。但是罗素的类型论也有严重的缺陷:首先,类型论要求过于严格,虽排除了一些悖论,但同时也排出了许多合理的东西,尤其是一些重要的定理不能证明,某些无害的数学概念宣布为非法,结果是得不偿失。但如果放宽原则的话,谁能保证不会出现别种类型的悖论呢?其次,罗素提出了可归化公理实质上降低了分支类型论将函数划分为不同阶层要求,遭到了强烈的批判,并且,罗素的类型论系统本身也过于繁琐,引起不少的麻烦。
从数理逻辑的发展历史看,虽然逻辑主义想把数学全部归结于逻辑的意图是不可能实现的,但逻辑主义还是有很大的贡献:首先,逻辑主义者以集合论为基础进行数学研究,为了避免悖论,他们必须做使逻辑严格化的工作,这就直接促进了逻辑的数学化。所以,《数学原理》是用数学方法研究逻辑取得的高度成就,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它常被说成是数理逻辑成熟的标志。其次,罗素的理论对后来研究者产生重大影响,公理化集合论就是沿着他的方向发展起来的。罗素的分层思想对后来的数理逻辑学家也有极大的启示:塔尔斯基就是沿着罗素开辟的道路对语言进行分层处理,对数理逻辑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二 悖论与直觉主义学派
与此同时,在数学基础这一研究领域中,出现了一种与逻辑主义完全对立的数学思想:把直觉当作数学最根本的基础,全然否认数学构造中有逻辑的作用,认为所有的数学对象和定理都是从原始直觉出发能行地构造出来的,这就是数学基础问题上的另一主要流派一一直觉主义。直觉主义者倾向于欢迎悖论的到来,因为悖论似乎使他们乐于去证明非直觉主义数学的虚弱。
第一个对数学采取自觉的直觉主义的是德国数学家克隆尼克,但他并没有对此进行系统的阐述,所以没有得到其他人的支持。他曾经预言说:“假如我不做这件事,追随我的人也会去实行”,但追随者并没有很快出现。直到1901年罗素悖论的出现,使数学界出现了混乱,从而为直觉主义新的崛起创造了条件。1907年,直觉主义的代表人物布劳威尔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初步制定了直觉主义纲领,他认为要解决集合论悖论问题,必须改变人们对一些逻辑基本法则,特别是排中律的绝对普适性认识。从“存在必须等于被构造”的要求出发,布劳威尔对逻辑法则的有效性进行直接的分析:由于逻辑法则的应用并不能保证相应构造的可实现性,因此逻辑法则在数学中的应用并不总是有效的。而且布劳威尔认为经典逻辑是从有限性对象中抽象出来的,不能无限制的推广到无限对象,而悖论恰恰就出现在无限问题上,而排中律只是在有限的领域内起作用的法则,一涉及无限的领域,排中律便不再有效。所以,直觉主义者认为实在无限观念是悖论产生的深刻根源。因此,直觉主义正是从“数学活动是一种心智构造”出发,导致了对排中律的拒绝。
其次,由于坚持构造性的立场,布劳威尔认为数学直觉具有无可争辩的可信性、可靠性,因而数学只要根基于其上,便可避免悖论的产生。所以直觉主义对已有的经典数学采取否定态度,使已有的数学知识支离破碎。为什么直觉主义采取如此极端的手段呢?因为直觉主义者认为:悖论在集合论中的出现不是偶然的事,实质上是整个数学所感染的疾病的一个症状,即数学的“不可靠性”,如果不从根本上清除传统数学,便不足以克服悖论。因此,直觉主义者不满足于对已有数学的某些部分作一些限制性的限制和修改,而是要依据“可靠性”标准对已有数学进行彻底的审查和改造。于是,直觉主义者对已有数学进行了强烈的批判:他们认为,已有的数学理论并不都是可靠的,因此必须按照某种更为严格的要求对此进行全面审查,而且毫不犹豫的舍弃“不可靠”的概念和方法并代之以“可靠”的概念和方法。由此可见,直觉主义是要革传统数学的命。
最后,直觉主义者虽然否定不符合构造性要求的古典数学命题的有效性,但他们仍然认为这些命题具有一定的启发作用。因此直觉主义者就是依据“构造性”标准来重建数学,即“直觉主义数学”。与逻辑主义不同的是布劳威尔是以自然数理论而不是以集合论为基础开展他的直觉主义数学理论的,并且直觉主义者也发展了自己的逻辑系统,直觉主义的命题演算系统和一阶谓词演算系统是由黑丁于1935和1956分别做出的。
所以,直觉主义者避免悖论的方法事实上依赖十他们关十心灵之“构造”这一含糊哲学,用“构造”的思想构建逻辑与数学系统。为了避免悖论,把“直觉上的可构造性”作为数学“可靠性”的唯一标准,对古典数学绝对否定,造成了数学的支离破碎,并目作为悖论的解决方案,这个要求已经相当弱了,但即使这个目标也没有完全达到。
但我们不能否认直觉主义者做出的贡献,因为他们第一次完整地建立了一个构造性的数学系统,而构造性数学已经成为现代数学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且由于人们和直觉主义的多次论战,逐渐了解直觉主义的说法在于注重能行性,因为构造的基本要求,即“能行性”。正是这种想法产生了能行性理论,从而促进了数理逻辑的另一分支递归论的形成和发展。
另外,形式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虽然对直觉主义者进行批判,但在一定程度上接受了他们的构造性思想,这对希尔伯特的形式化研究纲领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形式主义学派是我们将要讨论的内容。
三 悖论与形式主义学派
集合论中发现的悖论表明,甚至那些看上去简单并且自明的正确的基本原则也可能包含暗藏的矛盾。这使人们将注意力集中到一致性问题上来。所以,为解决数学基础中出现的悖论问题,形式主义采取了与逻辑主义和直觉主义不同的方法:他们企图构造一个无矛盾的,完备的,可判定的形式系统,数学的各个分支及所有证明全部形式化,使数学本身成为数学研究对象,以达到证明数学的一致性,从而避免了悖论,这就是著名的“希尔伯特规划”。
希尔伯特规划的提出有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1899年,希尔伯特在《集合基础》这一著作中,不仅为数学提供了新的研究方法一一形式的公理化研究方法,同时还为数学开辟了新的研究领域“元数学”,为“希尔伯特规划”提出打下了基础。由十1901年罗素悖论的发现,使希尔伯特把注意力放到数学基础上来。经过认真研究,希尔伯特不同意直觉主义拒斥大部分古典数学的主张,他认为完全可以在保留现有数学成果的条件下解决悖论问题,无须牺牲古典数学中有价值的部分。那么,怎样解决悖论问题呢?希尔伯特曾经指出,如果要避免悖论,就必须在某种程度上同时进行逻辑定律和算术定律的研究。这种研究的目的即证明数学理论的相容性(无矛盾胜),因为如果数学理论的相容性得到了证明,悖论就自然排除了,这也是所谓的“海德堡计划”。在该计划中,希尔伯特第一次提出应把数学证明本身作为数学研究对象的思想,创建了数理逻辑的第一个分支“证明论”的思想,开了把数学理论系统作为对象的“元数学”的先河。1922年作为对直觉主义向古典数学挑战的回应,希尔伯特提出了基础研究规划:首先将数学理论组织成形式系统,然后再用有限的方法证明这一系统的无矛盾性。这一规划可以看成是证明论思想的进一步发展和深化。尽管希尔伯特对直觉主义进行批判,但在一定程度上接受了他们的构造性思想,只不过这种构造性是对证明论(元数学)的要求。这种思想体现在1925年《论无限》中,希尔伯特与直觉主义者相仿,认为绝对可靠性只存在于有限的范畴,为保证数学的可靠性,避免悖论的出现,必须坚持“有限性”的立场。(但是,他认为可以把非有限的成分作为“理想元素”引入到数学中,不但使证明简化,还使排中律法则得以保存。)所以,希尔伯特把数学分成两个不同部分:“真实的数学”和“理想元素”。由于理想数学认为是不具有意义的,希尔伯特提出必须把理想数学组织成形式系统的思想。在形式系统中,把数学对象彻底的符号化和演算化,这样就可以保留古典数学的成果。但为保证理想元素不会导致错误,必须对这种工具的构造进行彻底研究,即证明形式系统的一致性,这也是证明论思想的进一步深化。这样,希尔伯特就站在有限性的立场上,企图通过将数学理论形式公理化并证明形式系统的一致性来避免悖论的产生,并保住现存数学的全部成果。
所以,希尔伯特的最终目标是构造一个无矛盾的、可判定的、完备的、范畴性的形式系统,其中可证命题集恰好与直觉上为真的数学命题集相对应,而上述证明又可以在一个仅仅包含一般递归函数,性质和关系的算术部分中得出,即可以用有限的方法实现,这就是希尔伯特规划的目地。希尔伯特对此计划充满信心,并目断言,要得出形式化算术系统无矛盾性证明为期不远了。后来几年形势确如他愿,1928年希尔伯特和他的学生阿克曼用有限性方法证明了一阶逻辑的相容性,迈出了重大一步。于是,希尔伯特说出了与直觉主义观点针锋相对的名言:“要想从数学家手中夺走排中律,就像夺去天文学家的望远镜或禁止拳击家用拳头一样。”
作为悖论的一种解决方案考虑,如果希尔伯特计划得以实现,应是非常令人满意的,然而,果真用有限的构造就可一劳永逸解决数学理论的相容性,并进而证明其完全性吗?事实并非如此。1930年哥德尔循着这个思路得出的一项重要成果却使希尔伯特陷入绝望的境地。哥德尔以无可辩驳的精密方法证明了形式算术系统是不完全的,它的相容性也不可能以希尔伯特方案即有限的方法加以证明,即哥德尔不完全性定理。所以,希尔伯特的形式系统没有坚固到可以背负起他想让它承受的重担。并且,希尔伯特在数学基础上基本观点也是错误的,因为有限性方法并不总是有效,完全否定无限的客观意义的观点也是错误的。而且形式的研究不能完全代替内容的分析,正如布劳威尔指出,用一致性的证明保证理论真理性的做法事实上也包含了一种恶性循环。希尔伯特规划提供了一个悲观的信息:没有任何基础可能用来绝对地证明数学的相容性。
但是我们不能因为希尔伯特规划的失败而完全否认他所做的贡献。首先,他提供了一种解决悖论的方案,并目使形式化研究达到高度的抽象程度。其次,元数学和证明论的思想有重要意义,不仅使数学研究达到新的高度,并目经过后人发展,证明论成为数理逻辑的一个主要分支。
综上所述,三大学派的数学基础研究的共同出发点是由于悖论的出现,对已有数学的可靠性的感到忧虑和不满。为了避免悖论,他们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为数学奠定一个永恒的,可靠的基础。
但由于三大学派在思想方法上都表现出一定的形而上学性,即思想中的片面性和绝对化,没有用辨证的思想去研究,所以他们的数学研究规划失败是必然的结局。
然而,对数学基础研究的必要性是没人怀疑的。正是他们对数学基础的研究,不仅对数学发展影响深远,而且对数理逻辑的形成和发展功不可没,因为20世纪数理逻辑的三大成就和数理逻辑的主要分支“四论”的形成和发展都与此密切相关。
参考文献:
[1] 黄华新.逻辑与自然语言理解.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60页.[2] 冯棉.从分支类刑论到简单类刑论.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 1986,(06),30-31
[3] 夏基松、郑毓信.西方数学哲学,人民出版社,1986,66-68.
第五篇:张维迎:经济周期与奥地利学派
2009年03月25日 10:23 铅笔经济研究社 admin
2009年2月22日,由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和中国经济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经济危机和经济学”座谈会在光华管理学院新楼举行。光华管理学院陈松蹊教授、陈玉宇教授、龚六堂教授、林莞娟教授、刘国恩教授、马捷教授、王亚平教授、张庆华教授、张维迎教授、章铮教授、周黎安教授、朱善利教授,中国经济研究中心陈平教授、李力行教授、卢锋教授、平新乔教授、嫣萍教授、余淼杰教授、周其仁教授参加了会议。以下是会议发言稿。
张维迎: 这次危机可能会对经济学发展产生重要影响,所以光华管理学院和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召开这次内部座谈会,探讨交流对危机及其对经济学影响的看法。我们可以不关心美国87年金融危机、不关心日本经济泡沫、不关心亚洲金融危机、不关心网络泡沫,但再也不能不关心今天的这场危机。我们今天在一起座谈,目的是让大家意识到经济学界可能要发生的变化。也希望这次讨论能促进光华管理学院和中国经济研究中心进一步交流。现在的经济学研究越来越技术化,而大的危机对经济学的影响将不局限在技术层面。这次危机发生以后,有人认为自由市场又失败了,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又变得重要了。这对中国未来改革方向提出挑战。甚至有人说2009年以后将是社会主义拯救资本主义,尽管这种说法是半开玩笑,还是反映了很重要的问题。我的信念很简单,相信如果有问题应该出在政府这一方,而不是市场这一方。
30年代大危机与奥地利学派
对30年代大危机做出预测的是哈耶克和米塞斯,尽管他们没有指出哪一天会发生。按照他们的理论,20年代出现信贷膨胀、股市泡沫和资产泡沫,一定会发生危机。危机之后1931年哈耶克出版的《价格与生产》(Prices and Production)影响很大,奥地利学派变得炙手可热。伦敦经济学院院长罗宾斯(Robbins)为《价格与生产》写序,对哈耶克给予很高评价,并且邀他去伦敦经济学院当教授。
然而凯恩斯主义出现后很快改变了风向。政府本来已经做了凯恩斯建议的扩大内需等事情,而凯恩斯为政府干预提供了理论依据,因此备受欢迎。既然有效需求不足,政府就有理由实施干预挽救经济。而哈耶克战后转向政治哲学而不是以经济学为主,奥地利学派被边缘化。
70年代起货币主义开始被重视,80年代超过凯恩斯主义成为经济学主流。弗里德曼对大危机的解释是,危机发生后政府没有提供足够货币,危机之所以持续那么长时间是因为美联储在本该放松货币时实行了紧缩。有意思的是,回顾历史发现弗里德曼一开始也是凯恩斯主义者,并非挑战凯恩斯。他在验证凯恩斯需求函数时发现人们的消费不是随短期收入变化,而是随长期收入变化。慢慢地凯恩斯主义被认为不合理,后来出现理性预期学派。
奥地利学派的研究一直在继续,1962年罗斯伯德(Murray Rothbard)出版《美国大萧条》(America’s Great Depression),比弗里德曼的《美国货币史1867-1960》(A Monetary His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 1867-1960)早一年。罗斯巴德认为30年代危机是因为美联储扩张性货币政策和低利率导致了投资结构扭曲和资产泡沫。罗斯巴德用证据表明,罗斯福新政实际上是胡佛政策的延续。
胡佛政策包括:拯救银行;在大企业之实行联盟,促使企业增加投资,限制企
业解雇工人和降低工资;干预价格;实行财政赤字,建设大量公共设施,比如胡佛大坝;实
行贸易保护,1930年通过“斯穆特-霍利关税法案”(Smoot Hawley Tariff Act),大幅提高关
税;禁止移民,大幅减少移民配额。这一系列措施导致危机持续不能恢复。史库森(Mark
Skousen)在《朋友还是对手》(Vienna and Chicago: Friends of Foes?)中将对市场的信念划
分为四个层次。一是坚决不信,就是马克思主义。二是半信半疑、摇摆不定,主张政府干预,就是凯恩斯主义。三是非常信任,但有时也需要政府干预,尤其是货币政策,就是货币主义。
四是坚信不疑,完全相信市场,就奥地利学派。奥地利学派坚决反对不可兑换的纸币(Fiat
money),认为必须回到金属货币。
奥地利学派同时在三条战线作战。一面反对凯恩斯主义,一面反对社会主义
计划经济,同时与货币主义作战。哈耶克因为商业周期理论获诺贝尔经济学奖,他的商业周期理论却遭到货币主义批判。弗里德曼对哈耶克的《通向奴役之路》(The Road to Serfdom)
评价很高,却认为哈耶克的商业周期理论是错的。
奥地利学派对这次危机的预测
米塞斯和哈耶克预测了30年代大危机,这次危机也有人预测到,其中最有
名的几位都是奥地利学派的。希夫(Peter Schiff)是一位投资家和评论家,出版了《美元大
崩溃》(Crash Proof: How to Profit from the Coming Economic Collapse)。2006年他在电视谈
话中预测美国要出大问题,包括次债、房地产乃至整个经济。现在除了美元还没出现大崩溃,其他都已成为现实。
巴塞尔国际清算银行经济部门的怀特(William White)是奥地利学派的经济
学家,国际清算银行的研究方法主要依据奥地利学派的理论。2006年的论文《价格稳定是
否足够?》(Is Price Stability Enough?)预测经济可能出问题,2007年6月报告更加清
楚地表明其观点。
米塞斯研究所(Ludwig von Mises Institute)的经济学家Krassimir Pretrov在2004年文章《中国大萧条》(China’s Great Depression)中预测2008-2009中国会发生大萧
条。曾经参加过美国总统竞选的政治家Ron Paul也是一位坚定的奥地利学派拥护者。去年
底他在国会发表演讲《奥地利学派是对的》(The Austrians Were Right),帮他写演讲稿的是
希夫。
最近西班牙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Jesús Huerta de Soto Ballester出版《货币、银行信用和经济周期》(Money , Bank Credit and Economic Cycles),被认为是奥地利学派最
完整的现代版本。
这次危机与30年代大危机有诸多相似之处。一方面,危机前宏观经济没有明
显征兆,价格稳定、经济正常增长、技术进步良好;另一方面,股市、房市、投资都出现问
题。因此这次危机可以用奥地利学派的理论进行预测。
30年代大危机产生了巨大影响,当时有两个人可能成功:哈耶克和凯恩斯。结果是前者被边缘化,后者成为主流。这次危机之后也有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进一步强化凯恩斯主义的经济学统治地位,另一种可能是彻底扬弃凯恩斯,复活奥地利学派。我认为后一种可能是存在的。根据奥地利学派的理论,政府救市只能延缓危机,不能真正解决问题。
对经济危机的不同理解
凯恩斯强调需求不足。美国的问题显然不是需求不足,而是过剩。中国过去十几年居民储蓄率也没有上升,而是下降的,居民储蓄率从1996年30%下降到25%。世界银行报告的计算是居民储蓄在GDP中的比重从20%下降到16%。
基于凯恩斯主义的理论会导致贸易保护主义。GDP由消费、投资、净出口三部分组成,只要增加净出口就可以增加GDP。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征关税,限制进口。这些概念甚至已经进入统计,统计部门专门计算投资、消费、净出口对GDP贡献率。而按照奥地利学派的观点,越是危机就越要自由化。萨伊定理(Say’s Law)认为供给创造需求,而不是需求创造供给。要让别人买你的东西,只有你买别人的东西。因此自由贸易是最好的政策,而不是像凯恩斯主义。
如果说这次危机是因为美国太自由,不如说是因为中国太不自由。如果五年前人民币能够升值,给企业一个正确信号,企业投资设厂的方向就会更加明确。人民币持续维持低估状态,给出的信号就是出口总是有利可图,企业就会是出口导向。如果早一点改变,贸易顺差和外汇储备就会小一点,货币发行就会少一点,中国就不会出现那么大的问题。
国际上有一些人认为中国不花钱促使美国花钱,所以导致这次危机。这是荒谬的,因为总体而言,美国是主动的,中国是被动的。但从国际收支角度分析,中国确实有点助纣为虐。如果人民币汇率合适,就不会有大量廉价商品输入美国,美国通货膨胀政策会导致价格更早上升,美国可能更早采取措施。但是由于人民币低估汇率,美国货币增加没有表现为价格上涨。而美联储货币政策是盯住价格,看到价格稳定认为宏观利率没问题。
格林斯潘货币政策的一个特点是非对称性,美联储在经济泡沫破灭之后会利用货币政策救助经济,例如1987年股市崩溃、亚洲金融危机、网络泡沫。而股价大幅上涨时美联储不采取紧缩的货币政策。这也导致美国的扩张性货币政策。怀特(William White)《价格稳定是否足够?》(Is Price Stability Enough?)根据历史和理论得出结论:价格不能作为判断宏观状态的主要指标。
按照奥地利学派理论,最重要的是相对价格的变化,而不是一般价格水平。从投资品传导到消费品有相当长时滞。当消费品价格开始上涨时,已经是大难临头了,这时已经不是采取措施能够解决的。奥地利学派认为,经济下滑和上涨存在严重不对称。经济繁荣时上游产业上涨很高,下游产业上涨较低;经济衰退时上游产业下滑幅度大,下游产业下滑较小。中国去年工业生产典型有这个特点,上半年重工业增长远高于轻工业,下半年重工业下跌幅度远大于轻工业。
按照凯恩斯消费不足理论,应该表现为轻工业下跌更快,而事实不是这样,用消费不足难以解释。这次危机会对经济产生很大影响。对中国而言,不仅影响经济,而且影响到整个改革进程。现在有一些比较极端的观点认为,“美国垮了,市场经济失灵了,中国为什么还要自由化?”“中国之所以没有出大问题,是因为金融体制没有自由化”。对危机的不同理解将导致完全不同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