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国际私法期末复习指导》论述题参考答案(本站推荐)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指导》参考答案
论述题:
1、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 答:
1、冲突法调整。
冲突法调整,指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规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内国法,什么情况下适用外国法,然后再按照冲突规范指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采用冲突法调整的方式解决法律冲突,是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最主要的方式。
2、实体法调整。
实体法调整,指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统一实体规范能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可以消除法律冲突。在统一实体规范存在的情况下,首先要考虑适用统一实体规范,在没有统一实体规范的情况下适用冲突规范。
2、论系属公式 答: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常用的系属公式有以下几种:(1)属人法
属人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主要用于解决与人的身份、能力、婚姻家庭、亲属、财产继承有关的法律冲突。(2)物之所在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是指作为涉外民事关系客体的物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所位于的那个国家的法律,主要用来解决物的所有权关系及物的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3)行为地法
行为地法是指涉外民事行为发生地的法律。(4)法院地法
法院地法是指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5)国旗法
国旗法是指悬挂在船舶上或涂印在飞行器上的特定旗臶所属国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船舶或飞行器发生法律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6)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是指当事人按双方意愿自主选择的适用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7)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是指与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
3、论我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法律规定(P69页)答: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本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按键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而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公共秩序保留作为维护本国公共秩序,限制外国法的适用,最大限度地保护本国公民、法人利益的手段,在我国的立法中得到了充分的肯定。
最早见诸我国法律的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是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国人与外侨、外侨与外侨婚姻问题的意见》。我国在冲突法中对公共秩序保留做了规定。《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海商法》第276条做了与《民法通则》完全相同的规定。我国在实体法中也有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也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在程序法中,我国对公共秩序保留也做了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8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做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有效,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
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条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作了规定,该规定采用结果说,规定“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我国对公共秩序的表述呈现多样化,且规定的范围较广。我国对公共秩序的规定也是抽象的,是有待在具体案件中加以具体化的自由裁量条款。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公共秩序保留是一把“双刃剑”,应把援引公共秩序保留排除外国法的适用作为一种例外情况。
4、论国籍冲突的解决 答:国籍冲突可分为国籍的积极冲突和国籍的消极冲突,这两种冲突的解决方法是不同的,(1)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其中一个是内国国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内国国籍优先。当事人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都是外国国籍,其解决的方法为:A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其国籍。B以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国家的国籍或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C由法院从当事人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中确定一个国籍为当事人的国籍。(2)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方法主要有:A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如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则以居所所在地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B由法院来确定当事人的国籍。C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国籍为当事人的国籍。
5、论我国关于涉外婚姻的法律制度 答:
(一)在我国境内的涉外婚姻
1、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不区分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一律适用结婚缔结地法,即中国法律。
2、外国人之间在我国境内结婚。(1)相同国籍的外国当事人在我国结婚,可以根据条约的规定或互惠原则办理领事婚姻,但不得违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2)国籍不同的外国当事人在我国结婚,适用我国法律,但也要顾及当事人的本国法。
3、华侨、港澳同胞与内地居民在我国境内结婚。华侨、港澳同胞在申请结婚登记时,须持有证明,取得证明确有困难,可由其国内原籍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或国内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出具的无配偶证明,并经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侨务部门审查属实后,可以办理结婚登记。
(二)在我国境外的涉外婚姻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结婚。其结婚的实质要件,形式要件皆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2、中国公民之间在中国境外结婚。(1)在该外国承认领事婚姻的前提下,可以按中国婚姻法的规定到我国驻该外国领馆举行领事婚姻。(2)中国公民之间在外国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但不得违背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3、外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外结婚。只要依婚姻缔结地法为有效,我国一般承认其婚姻效力。
6、论我国关于涉外离婚的法律制度 答:
(一)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中国公民住所地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外国人在本国法院起诉,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2、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要求离婚,均应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3、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向原告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4、配偶双方均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国要求离婚,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一方的住所或居所在中国,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华侨之间的离婚诉讼,以其共同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但下述情况例外:(1)在国内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离婚缔结地法院或国籍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地人民法院管辖。(2)双方在国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当事人的国籍为由拒绝受理离婚诉讼,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
院所在地法律”。
7、论《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
答: 《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于1988年10月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16届大会获得通过,该公约有5章31条,其主要内容有:(1)公约的适用范围。除遗产处方,处分遗产的能力,有关夫妻财产的争议,非因继承而设立或让与的财产权利、利益或财产事项不适用公约外,一切遗产继承的问题均适用公约。即使应适用的法律是一非缔约国法律,公约仍应适用。(2)公约采用了“同一制”继承制度。公约将死者的遗产看成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规定适用统一的准据法。这一准据法原则上是死者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只要他那时具有该国国籍,或者他在该国至少居住5年时间。在其他情况下,继承受死者死亡时 的国籍国法律支配,除非死者当时与另一国有更密切的联系。(3)意思自治原则。公约规定当事人可以指定适用于遗嘱继承的法律,但这种指定受到严格限制。一是当事人的指定只限于其指定时或死亡时的国籍国法律或惯常居所地法律。二是这种指定的形式必须是明示的。
(4)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准据法适用于死者的全部遗产,不管这些遗产位于处。准据法的具体适用范围包括:A、确定继承人、继承份额和义务,以及因死亡而引起的其他继承权。B、因行为而引起的继承权的剥夺和丧失。C、在确定继承人、不动产遗嘱继承人或动产继承人的份额时,任何返还或说明赠与物品、特留份或遗物的义务。D、可处分的遗产部分,不可剥夺的利益和对遗产处分的其他限制。E、遗嘱处分的实质有效性。公约排除了反致,但规定允许转致。
8、论物质所在地法原则的适用范围
答:
1、物之所在地法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各国法律对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范围规定不尽相同,如英美法系国家和法国规定物分为有体物和无体物,而德国和日本规定物权仅指有体物。
2、物之所在地法决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在一国境内外国人对其所有的财产究竟是否全部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上能否设臵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对这些问题,各国都主张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3、物之所在地法决定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在国际民事交往中,由此引起的法律冲突的解决,一般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4、物之所在地法决定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或区分。由于各国自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上有所不同,在国际民事交往中,当要确定某物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时,国际上一般都主张依物之所在地法来进行识别。
5、物之所在地法决定物权的保护方法。在民法上,物权的保护方法主要有:物权人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返还原物等等。物权人是否有上述请求权以及如何行使,均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9、论意思自治原则
答: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在合同法律关系方面,当事人既然可以根据“契约自由”原则按照自己的意志创设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他们当然有权自行决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
意思自治原则是法国法学家杜摩兰于16世纪创立的。各国在立法中普遍规定了意思自治原则,但各国法律规定是有差别的,就有了无限意思自治原则和有限意思自治原则之分。无限意思自治原则主张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权利是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何一国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有限意思自治原则主张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必须与合同有内在的联系,当事人不得选择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当事人选择合同的准据法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表现出来,表现选择法律意图的方式有两种:明示的意思自治和默示的意思自治。
明示的意思自治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缔结合同之前或在争议产生之后,以文字或言词明确作出
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意思表示。
默示的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应适用的准据法的情况下,通过缔约行为或其他一些因素来推定当事人以默示同意合同受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支配。
10、论客观标志说
答:客观标志说是指法院依照“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以与合同有关的客观标志为依据,确定合同的准据法。是意思自治说的补充。
1、合同缔结地
由于合同订立地这一客观标志明确易定,以其为依据确定准据法具有预见性和稳定性,因此被各国广泛采用。
2、合同履行地
履行地在实践中通常是合同标的物所在地,合同预定结果的发生地,当事人债权的实现地,也是最易发生争议的地方,无疑这一客观标志与合同有最密切的联系。
3、当事人国籍或住所
当事人国籍是指在双方为同一国籍的情形下,共同的所属国可以作为联系最密切的客观标志而被采用,当事人共同的本国法就是合同的准据法。
4、物之所在地
有的国家认为债权是由物权派生出来的,因而可以物之所在地这一客观标志确定合同的准据法。
5、法院地或仲裁地
许多国家的司法实践主张,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将他们之间可能发生的争议,交付某国法院或仲裁机构管辖,则表示他们已自愿接受法院地法的支配。
11、论最密切联系原则
答:最密切联系原则,也叫最强联系原则,重力中心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权衡各种与该案当事人具有联系的因素,从中找出与该案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根据该因素的指引,适用解决该案件的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原则。这些因素通常包括当事人的出生地、惯常居所地、住所地、形式政治权利或从事业务活动的场所以及个人的意愿等。
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最早确立最密切联系原则。
第1条规定:“[最密切联系原则]
(一)与外国相连结的事实,在私法上,应依与事实有最强联系的法律裁判。
(二)本法规所包括的适用法律的具体规则,均应认为均体现了这一原则”。
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5条第1款:“根据所有情况,如果案件与本法指定的法律联系并不密切,而与另一法律的联系明显地更为密切时,则可以作为例外,不适用本法所指定的法律。„„”
第19条:“当合法利益需要予以保护,并且显然诉讼与某外国法律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有必要适用该法律时,根据法律的立法宗旨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不适用本法指定的法律而适用该法律。”
“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与“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或“最密切联系地法”不完全等同。
12、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答:
1、公约的由来与结构。公约于1980年的维也纳外交会议上通过,定名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公约于1988年1月1日生效。
第二篇:国际私法期末复习简答题
六、简答题
1.简述国际礼让说。
1.国际礼让说是17世纪荷兰国际私法学者胡伯创立的。胡伯提出了著名的法律适用三
原则,阐述了他关于法律适用的观点。(2分)
胡伯认为: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都在其境内发生法律效力并约束本国所有臣民,但无域外效力。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无论是长期居住或临时居住,都应视为本国臣民。主权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已在其本国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国家及臣民的利益。(4分)
国际礼让说的贡献在于这一学说把屈地主义的礼让说和以立法权利的划分为基础的国际普遍主义学说结合起来研究法律冲突。(2分)
2.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与条件。
原因
(1)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法院地国与与案件:有关国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冲突规范,这些冲突规范的系屈不同。(2分)
(2)法院把冲突规范援引适用的外国法理解为包括该外国的冲突法和实体法,而且只适用该外国中的冲突法。(2分)
(3)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院地国法律与有关国家法律之间存在致送关系。(2分)
反致产生的条件是:
与案件有关国家的法律存在消极冲突?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各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都不适用各自国家的法律。(2分)
3.简述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涉外法定继承作了规定。(1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3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进行了完善。该法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3分)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我国在涉外法定继承方面采用区别制。(1分)
四、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1.简述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
2.简述冲突规范的特点。
3.简述连结点的发展方向。
4.简述国家作为国际私法关系主体的特殊性。
1、①从行为主体上看,法律规避是当事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②从主观上讲,法律规避是当事人有目的、有意识造成的,也就是说,当事人主观上有逃避某种法律的动机。③从规避的对象上讲,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依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至于被规避的法律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有时也决定是否构成法律规避行为。④从行为方式上看,当事人是通过人为地制造或改变一个或几个连结点来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这种行为,虽然实质上是非法的,但表面上看是合法的。⑤从客观结果上看,当事人的规避行为已经完成,如果按照当事人的愿望行事,就要适用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
2、①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实体法规范,它是法律适用规范,它仅指明某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②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诉讼法规范,它是法律选择规范,主要是指导当事人或一国法院如何选择和适用法律。③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因而缺乏一般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明确性和预见性,它只有与其所指引的某国实体规范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④冲突规范的结构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它的结构独特,即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组成。
3、①连结点由僵硬向灵活方向发展。②连结点由简单向复杂方向发展。这一方面表现在连结点数量的增多,另一方面表现在复数连结点类型的增加。③连结点含义的多样化趋势。
4、①国家需要遵守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性原则,以民事主体身份出现,自我限制其主权者的地位。②国家参加国际民商事活动必须以国家本身的名义并由其授权的机关或负责人进行。③国家作为国际私法关系主体时,以国库财产承担因此产生的民事法律责任,因而是无限责任。④国家享有豁免权,国家虽作为民事主体参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但它毕竟是主权者,国家及其财产享有司法豁免权。
六、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8分,共24分)
1.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与条件。
反致产生的原因有两点:
(1)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法院地国与与案件有关国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冲突规范,这些冲突规范的系属不同。(3分)‘
(2)法院把冲突规范援引适用的外国法理解为包括该外国的冲突法和实体法,而且只适用该外国中的冲突法。(3分)
反致产生的条件是:
与案件有关国家的法律存在消极冲突,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各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都不适用各自国家的法律。(2分)
2.简述法人国籍确定的依据。
国际上法人确定的依据主要有:
(1)成立地。法人的属人法是法人据以成立的法律。(2分)
(2)管理中心所在地。法人的属人法是处理商业事务的地方所通行的法律。(2分)
(3)主要营业所所在地。法人的属人法是主要经济活动中心地。(2分)
(4)资本实际控制。法人的属人法是实际控制法人资本的那个自然人的国籍国法。
(5)复合标准。法人的国籍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素才能确定法人的国籍。
3.简述最密切联系的原则
最密切联系联系的原则是指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在与该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选择一个与该法律关系本质上有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为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2分)
最密切联系的原则是一种法律选择方法,它改变了传统冲突规范中连接因素的单一性,使与案件有关的各种因素都得以考虑,增加了法律适用的科学性。(2分)
最密切联系的原则的核心是通过对合同以及与合同有关要素进行综合分析来寻找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2分)
最密切联系的原则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一方面给法官灵活地选择法律创造
了条件,同时也为法官滥用司法权力提供了机会。(2分)
六、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8分,共24分)
1.简述我国关于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民事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
2.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法律依据。
3.简述我国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1.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3分)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3分)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3分)
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该公约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适用:
(1)双方营业地分别处于两个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公约,但这种适用不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可以通过明示选择某个国家的法律来完全或部分排除公约的适用。缔约国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对适用的法律依意思自治原则作出选择如选择某国法作准据法就自动排除公约的适用。如果当事人对法律适用未作选择,则公约当然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但是对国际贯例的选择,不构成对公约的排除适用。(4分)
(2)非缔约国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但这种选择必须是明示的。(2分)
(3)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营业所所在地国不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范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公约可以适用于他们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2分)
3.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法院判决,我国人民法院可不予以承认与执行。(3分)
(1)依被请求国法律,裁决是由无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1分)
(2)依请求国法律,裁决尚未生效,不能执行。(1分)
(3)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同传唤因崦未能出庭参加诉讼,或当事人在缺乏诉讼行为能力时被剥夺了应有的代理或答辩的可能性。(1分)
(4)被请求国法院对于同一当事人之间就同一诉讼标的的案件已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1分)
(5)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有损被请求国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利益。(1分)
六、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8分,共24分)
1.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2.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3.简述国际商事仲裁国际性的判断标准
1.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来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能够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
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当事人规避某国法律是出于故意,即当事人的行为是以规避法律为目的的。
(2)规避的法律是本应对当事人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而不是任意性法律。
(3)当事人是通过故意改变或制造与连接点有关的事实,利用冲突规范来达到法律规避目的的。
(4)当事人利用冲突规范创造了条件以后,仍与该冲突规范所指向的那个国家或地区存在某种联系。
2.大陆法系国家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采用发执行证方式,即被请求国法院根据请求国法院的请求,对外国法院判决作形式审查或实质审查,认为外国法院判决具备执行条件,便发给执行证,或作出承认的裁定,交付执行。
英美国家采用诉讼式和登记式程序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诉讼式是指英美国家法院不直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而是把外国法院判决视为证据,当事人要在英美国家法院重新起诉。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如认为外国法院判决与本国法律无抵触之处,则作出一个内容与外国法院判决相同的判决,然后根据一般程序予以执行。
英国除采取诉讼制度外,还采取登记制度。英国采取登记制度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有一定的限制。其限制具体表现在:采用登记制度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仅适用于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判决。适用范围为英国自治领地及与英国有双边协议的国家。
3.判断商事仲裁的国际性主要有两大标准:
(1)以与案件有关的连接因素为标准判断商事仲裁的国际性,这一标准又分为:
A、以当事人国籍的不同作为认定仲裁国际性的依据。
B、以当事人住所或居所位于不同国家为标准认定商事仲裁的国际性。
C、以当事人国际不同或当事人地点和居所不同确定场事仲裁的国际性。
D、以仲裁地位于双方营业地所在国之外为标准确定场事仲裁的国际性。
E、以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为标准确定商事仲裁的国际性。
(2)以争议的性质为标准确认商事仲裁的国际性。
总之,凡仲裁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
订立时双方当事人的住所、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或双方当事人位于同一国家但仲裁地位于该国之外,或仲裁涉及的法律关系的内容发生在国外,或争议的标的位于国外,其仲裁均应视为国际仲裁。
六、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24分)
1.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
法律关系本座说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1849年在其撰写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的法律适用理论。
这一学说主张以法律关系为出发点,根据法律关系固有的性质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这一学说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这一本座就是特定的法域。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应适用的法律。
法律关系本座说创造性的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通过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从而确定准据法,这在方法论上也是一个历史性地突破。法律关系本座说对国际私法的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现代国际私法理论都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2.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来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能够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
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当事人规避某国法律是出于故意,即当事人的行为是以规避法律为目的的。
(2)规避的法律是本应对当事人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而不是任意性法律。
(3)当事人是通过故意改变或制造与连接点有关的事实,利用冲突规范来达到法律规避目的的。
(4)法律规避必须是既遂的。
(5)当事人法律规避以后,仍与被法规避法律的那个国家或地区存在某种联系。
3.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大陆法系国家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采用发执行证方式,即被请求国法院根据请求国法院的请求,对外国法院判决作形式审查或实质审查,认为外国法院判决具备执行条件,便发给执行证,或作出承认的裁定,交付执行。
英美国家采用诉讼式和登记式程序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诉讼式是指英美国家法院不直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而是把外国法院判决视为证据,当事人要在英美国家法院重新起诉。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如认为外国法院判决与本国法律无抵触之处,则作出一个内容与外国法院判决相同的判决,然后根据一般程序予以执行。
英国除采取诉讼制度外,还采取登记制度。英国采取登记制度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有一定的限制。其限制具体表现在:采用登记制度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仅适用于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判决。适用范围为英国自治领地及与英国有双边协议的国家。
(一)简答
(1)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答:(1)涉外性。即民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这三者之一涉外或其三者均涉外(或称外国成分)。
(2)广泛性。即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不仅包括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一般的涉外民事关系,而且包括合同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物权关系、国际贸易关系、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等涉外商事关系,同时还包括解决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的纠纷而适用法律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3)国际性。即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在形式上,涉外民事关系表现为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关系,但在实质上,它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既要受国家对外政策的调整,同时也要国家之间关系的制约。
(2)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
答:19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他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3)简述法则区别说
答:法则区别说是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提出,他抓住了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把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分为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把法则区分为物法、人法以解决法律适用的学说。
(4)简述既得权说
答:既得权说是英国杰出法学家艾伯特·维恩·戴西(1835-1922)提出的。既得权说的核心内容是: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执行的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取得的权利。
(5)简述国际礼让说
答:国际礼让说是荷兰法学家胡伯提出,主权国家对另一国家已在本国的领域内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让它们在内国境内保持其效力,只有这样做不损害本国国家及其臣民的权力或利益。这种理论,已经把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国家主权关系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来加以考虑。胡伯的贡献在于他把属地主义的“礼让说”和以权利划分为基础的国际普遍主义学说结合起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
(6)简述本地法说
答: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家库克于20世纪提出来的。他认为: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考虑适用外国法,但此时只能把外国法并入本国的法律之中,作为本国法律规范予以适用。法院执行的只是本国法创设的权利,而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
(7)简述结果选择说
答:结果选择说是美国法学家戴维·凯弗斯(1902-?)创立的一种新的国际私法理论。将可能适用的法律规则及其适用的结果与法院地规则以及适用它们的结果进行仔细比较。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公平正义,以及对冲突法律所引起的社会政策的充分考虑,评价各种法律的适用可能会产生的结果。凯弗斯从结果公正这一角度探求法律选择的理论,并为实现这种公正创造性地提出了法律选择的优先原则,这也是开创性的。但此理论缺乏可操作性。
(8)政府利益分析说
答:政府利益分析说是在美国国际私法革命中于50年代后期由著名法学家布雷纳德·柯里(1912-1965)创立的理论。他认为,在每个州的法律背后隐含着这个州的政府利益,而这种利益是通过适用其法律来实现的。因此,冲突法的核心问题实质上就在于如何调和或解决不同州之间的利益冲突。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发生所谓冲突时,就必须了解和分析法律背后的政策和精神,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何州的利益应当让位。柯里还具体提出了六种政府利益的分析方法。
(9)简述准据法的法律特征
答: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准据法是国际私法上的特有概念,并在国际私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准据法具有以下两个法律特征:(1)准据法是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所援用的法律,(2)准据法是能够确定当事人具体的权利义务的实体法。
(10)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与条件
答:原因:一、客观原因,法院地国家的冲突规范与案件有关国家的冲突规范规定的不一致,是反致产生的客观原因。二、主观原因,法院地国家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把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理解为即包括该国的冲突法,又包括该国的实体法。三、存在致送关系。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院地国家法律与与案件有关国家法律之间存在致送关系。
条件:与案件有关国家的冲突规范之间存在消极冲突,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各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都不适用各自国家的法律。
(11)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答: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又称欺诈规避,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利用冲突规范,是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或者取消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构成要件有(1)从主观要件看,当事人规避法律必须是出于主观故意而非过失。(2)从客观要件看,当事人实施了规避法律的行为,改变了构成连接点的具体事实,或者取消了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3)从规避的对象看,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强行法而非任意法。(4)从规避的结果看,当事人规避法律的目的已经实现。未遂的法律规避不能视为法律规避。(5)从法律关系看,当事人创造条件完成规避法律的行为后,与被规避法律的国家或地区仍然存在联系。这是构成法律规避的一个重要条件。
(12)简述我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法律规定
答:《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是我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在程序法中我国对公共秩序保留也作了保留。
(13)简述外国法错误适用的司法救济
答:1.适用内国冲突法不当导致的外国法适用错误,允许当事人上诉,请求上级法院予以纠正。2.适用外国法不当所发生的错误有两种情况:(1)审理案件的法官依照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定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法官正确选择了外国法,但在适用该外国法的过程中对该外国法的内容或条款作了错误的适用或解释,并据此作出了错误的判决。(2)在准据法为外国法的情况下,本应适用甲国法却错误地适用了乙国法,并据此作出了错误的判决。
(14)简述外国法不能查明的解决方法
答:外国法的查明,也叫外国法的证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应该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则需要证实该外国法的存在并确定其具体内容。外国法不能查明的解决方法有1.以法院地法取代应适用的外国法;2.类推适用内国法;3.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4.适用一般法理;5.适用于外国法相近似的法律。
(15)简述我国关于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民事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
答: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三、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的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法律。
(16)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法律依据
答:《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该公约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适用:(1)双方营业地分别处于两个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公约,但这种适用不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可以通过明示选择某个国家的法律来完全或部分排除公约的适用。缔约国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对适用的法律依意思自治原则作出选择,如选择某国法作准据法就自动排除公约的适用。如果当事人对法律适用未作选择,则公约当然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但是对国际惯例的选择,不构成对公约的排除适用。(2)非缔约国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但这种选择必须是明示的。(3)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营业所所在地国不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范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公约可以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17)简述法人国籍确定的依据
答:国际上法人确定的依据主要有:(1)成立地。法人的属人法是法人据以成立的法律。(2)管理中心所在地。法人的属人法是处理商业事务的地方所通行的法律。(3)主要营业所所在地。法人的属人法是主要经济活动中心地。(4)资本实际控制。法人的属人法是实际控制法人资本的那个自然人的国籍国法。(5)复合标准。法人的国籍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素才能确定法人的国籍。
(18)简述最密切联系的原则
答: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就某一法律关系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由法院依据这一原则,在与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选择一个与该法律关系在本质上有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1、它是一种新的法律选择方法。2、它的核心是通过对合同以及与合同有关的各要素进行综合分析来寻找与合同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其方法十分灵活。3、它给予了法官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20)简述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及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
答: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结婚必须排除的条件。包括:1、婚龄。结婚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2、当事人双方自愿。3、当事人之间没有血缘关系或近亲关系。4、当事人双方与他人之间没有婚姻关系。在婚姻的实质要件方面,一些国家规定患有不应当结婚疾病的人不能结婚,有的国家禁止从事某类公务的人员不能同外国人结婚。我国法律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21)简述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
答:《继承法》、《民法通则》对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作了规定。《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我国在涉外法定继承方面采用区别制。
(22)简述我国关于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的规定
答:1、依被请求国法律,裁决是由无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2、依请求国法律,裁决尚未生效,不能执行;3、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因而没有出庭参加诉讼。4、被请求国法院对于同一当事人之间就同一诉讼标的案件已作出了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5、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有损被请求国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秩序。
(23)简述我国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的规定
答: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和第268条规定,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应符合下列条件:1、该外国判决已经生效;2、该判决作出国与我国存在条约或互惠关系;3、该外国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24)简述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
答:1、仲裁条款是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救济措施;2、仲裁条款有独立于合同的效力;3、仲裁条款独立于合同中的其他条款。
(25)简述国际商事仲裁国际性的判断标准。
答:判断商事仲裁的国际性主要有两大标准:
(1)以与案件有关的连接因素为标准判断商事仲裁的国际性,这一标准又分为:
A.以当事人国籍的不同作为认定仲裁国际性的依据。
B.以当事人住所或居所位于不同国家为标准认定商事仲裁的国际性。
C.以当事人国际不同或当事人地点和居所不同确定场事仲裁的国际性。
D.以仲裁地位于双方营业地所在国之外为标准确定场事仲裁的国际性。
E.以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为标准确定商事仲裁的国际性。
(2)以争议的性质为标准确认商事仲裁的国际性。
简答题:
1.涉外民事关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涉外性。涉外性指民事关系具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其具体表现为:主体涉外。民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法人或国家。客体涉外。民事关系的客体位于国外。内容涉外。民事关系的权利义务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2)广泛性。广泛性是指涉外民事关系不仅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关系相联系的人身关系,还包括平等主体间的商事关系,以及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关系。(3)国际性。国际性是指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这种民事关系虽然表现为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但实质上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反映着国家的对外政策。
2.法律关系本座说。
法律关系本座说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1849年在其撰写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的法律适用理论。这一学说主张以法律关系为出发点,根据法律关系固有的性质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这一学说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这一本座就是特定的法域。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应适用的法律。法律关系本座说创造性的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通过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从而确定准据法,这在方法论上也是一个历史性地突破。法律关系本座说对国际私法的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现代国际私法理论都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3.法则区别说:
一、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是意大利著名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1314—1357)创立的。
他把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他认为人法具有域外效力,凡是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他位于国内或国外,本国法对他都有效。物法具有域内效力,凡位于本国境内的物,不论属于内国人或外国人所有,本国法都发生效力。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法国法学家杜摩林从理性自然法出发,赞成把法分成人法和物法,他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特别是在契约关系中,他主张应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法国法学家达让特莱也主张将法律分成人法和物法,他强调法的属物性,认为法律和习惯大都属物法范畴,只有少数例外情况下才具有人法性质。4.既得权说:
即得权说是英国法学家戴西于19世纪提出来的。戴西认为: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执行的并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所取得权利。只有在英国法院看来是按照文明国家法律正当取得的权利,英国法院才予以承认与执行。
5.荷兰的国际礼让说:
国际礼让说是荷兰法学家伏特、胡伯于17世纪提出来的,这一理论主要体现在胡伯提出的三原则中,即:(1).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在境内发生效力并约束其臣民,但无域外效力。(2)凡在其境内居住的人,无论长期或临时居住的,都应视为本国臣民。(3)主权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已在其本国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国家的利益。
6.本地法说:
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家库克创立的。本地法说的主要观点是:一、法院只适用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律。二、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适用外国法,但此时只能将外国法律规范并入本国的法律规范,作为本国法律规范予以适用。三、法院执行的是本国法创设的权利,而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
7.凯弗斯的结果选择说:
结果选择说是20世纪美国法学家卡弗斯提出的。他认为:应将涉外民事关系可能适用的法律及适用的结果加以比较,基于当事人之间公平正义,以及冲突规范适用所引起后果进行考虑,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8.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
政府利益分析说是美国法学家柯里于20世纪提出来的。他认为:每个州的法律背后都隐含着这个州的政府利益,而这种利益是通过适用其法律实现的。如果一个案件只与一个州的利益有关,这里体现的法律冲突是虚假冲突,适用对本案有利益的州法律。如果案件与两个州的利益有关,这是真实法律冲突,可以适用利益较大那个州的法律,或适用法院地法。他主张全面抛弃冲突法。
9.准据法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定当时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准据法有两个法律特征:(1)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引所援用的法律。(2)准据法是能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
10、反致产生的原因有两点:
(1)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法院地国与与案件有关国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冲突规范,这些冲突规范的系属不同。
(2)法院把冲突规范援引适用的外国法理解为包括该外国的冲突法和实体法,而且只适用该外国中的冲突法。
(3)存在致送关系
反致产生的条件是:与案件有关国家的法律存在消极冲突,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各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都不适用各自国家的法律。
11、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要件。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来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能够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当事人规避某国法律是出于故意,即当事人的行为是以规避法律为目的的。(2)规避的法律是本应对当事人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而不是任意性法律。(3)当事人是通过故意改变或制造与连接点有关的事实,利用冲突规范来达到法律规避目的的。(4)法律规避必须是既遂的。(5)当事人法律规避以后,仍与被法规避法律的那个国家或地区存在某种联系。
12、我国于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50条对公共秩序保留作了规定,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76条作了与《民法通则》相同的规定,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第7条也作了规定。此外,我国于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第268条也同样作了明确规定。依照我国法律规定适用外国法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就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但是,不得违背我国公共秩序的是外国法适用的结果,而不是仅指外国法的内容。同时,我国对国际惯例的适用也采用了这一制度,这种立法规定各国的立法中并不多见,可以说是我国公共秩序保留条款的一个特色。此外,根据司法解释,法院在排除了外国法的适用后,应以我国相应的法律取而代之。
13、1.适用内国冲突规范不当导致适用外国法错误。这种错误各国都允许上诉。
2.适用外国法本身所发生的错误。对这种错误,法国、德国等国不允许当事人提起上诉,意大利、奥地利等国家允许上诉。
14、1.以法院地法代替应适用的外国法。我国法律亦作了相同的规定。
2.类推适用内国法。
3.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4.适用一般法理。
5、适用与外国法相近似的法律
15、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如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而依我国法律为有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不有民事行为能力。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中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16、该公约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适用:①双方营业地分别处于两个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公约,②非缔约国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但这种选择必须是明示的③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营业所所在地国不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范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公约可以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17、法人国籍确定的依据主要有:一、成立地。法人具有法人成立地国家国籍。二、管理中心所在地。法人具有法人处理商业事务地方国家的国籍。三、主要所所在地。法人具有法人台心地国家的国籍。四、资本实际控制。法人具有实际控制法人资本的那个自然人国籍所属国的国籍。五、复合标准说。法人的国籍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素才能确定法人的国籍。
18、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在与该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选择一个与该法律关系本质上有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为密切的法律予以适用。
最密切联系的原则是一种法律选择方法,它改变了传统冲突规范中连接因素的单一性,使与案件有关的各种因素都
得以考虑,增加了法律选择的科学性。其核心是是通过对合同以及与合同有关的要素进行综合分析,来寻找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该原则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19、法律特征为:1开证银行在开出信用证后承担第一付款的责任,即首先付款的责任。2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合同,开证银行责任独立。3信用证是纯粹的单据业务,而非货物的买卖。
20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结婚必须排除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
(1)婚龄。结婚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
(2)当事人双方自愿。结婚是男女双方结为夫妻的法律行为,须以男女双方自愿为基础。
(3)当事人之间没有血缘关系或近亲关系。现代国家均以立法的形式禁止直系血亲之间缔结婚姻关系,对旁系血亲间的婚姻关系,各国法律也加以限制。
(4)当事人双方与他人之间没有婚姻关系。现代国家多实行一夫一妻制,要求婚姻双方与他人之间没有婚姻关系,印度等国家除外。
在婚姻实质方面,一些国家规定患有不应当结婚疾病的人不能结婚,有的国家禁止从事某类公务的人员不能同外国人结婚。
我国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2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民法通则》对进行了完善。该法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2我国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有:
1、依被请求国法律,裁决是由无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
2、裁决尚未生效;
3、诉讼程序不公正,败诉方未得到合法传唤,未出庭或未得到辩护机会;
4、请求国法院对同一案件已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5、承认或执行判决有损我国主权或公共秩序。
231、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2、我国涉外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
24、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是指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有效性不受合同有效性的影响。即使合同无效或合同终止,仲裁条款仍然有效。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学说的理论根据是:
(1)合同规定当事人双方实体方面的权利义务,仲裁条款规定当事人实体方面的权利义务得不到实现时的法律救济措施。合同得到全部履行,仲裁条款无须履行,合同未履行,则需履行仲裁条款,二者彼此独立。
(2)仲裁条款有独立于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合同形式要件和合同实质要件是否符合合同准据法的规定,仲裁条款的有效性取决于仲裁机构所在地国家法律或仲裁规则对仲裁条款形式、内容的规定。判断二者有效性的法律根据不同。
(3)仲裁条款独立于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合同中的任何其他条款均可与仲裁条款分开,合同中的其他条款是否有效,不影响仲裁条款对当事人的拘束力。
25判断商事仲裁的国际性主要有两大标准:
(1)以与案件有关的连接因素为标准判断商事仲裁的国际性,这一标准又分为:
A、以当事人国籍的不同作为认定仲裁国际性的依据。
B以当事人住所或居所位于不同国家为标准认定商事仲裁的国际性。
C以当事人国际不同或当事人地点和居所不同确定场事仲裁的国际性。
D、以仲裁地位于双方营业地所在国之外为标准确定场事仲裁的国际性。
E、以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为标准确定商事仲裁的国际性。
(2)以争议的性质为标准确认商事仲裁的国际性。
总之,凡仲裁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
订立时双方当事人的住所、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或双方当事人位于同一国家但仲裁地位于该国之外,或仲裁涉及的法律关系的内容发生在国外,或争议的标的位于国外,其仲裁均应视为国际仲裁。
第三篇: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期末复习指导答案(简答论述题)
三、名词解释
1、人力资源:(教材第12页)
2、人力资源开发:(17页)
3、人力资源管理:(19页)
4、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20页)
5、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生态环境:(67页)
6、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外部生态环境:(67页)
7、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内部生态环境:(69页)
8、人力资本运营:(96页第二自然段)
9、公共部门人力资本:(101页倒数第一自然段段首)
10、公共部门人力资本产权:(103页第一自然段段首)
11、公共部门人力资源规划:(114页第一自然段段首)
12、公共部门人力资源需求:(122页倒数第一段第二句)
13、公共部门人力资源需求预测:(123页的公共部门人力资源需求预测)
14、人力资源流动:(134页倒数第一段)
15、公共部门人力资源流动:(135页第一行至第三行)
16、调任:(140页倒数第四行至第三行)
17、转任:(141页倒数第五段)
18、挂职锻炼:(142页倒数第四段)
19、人力资源市场:(143页倒数第三段一二行)
20、公共部门的工作分析:(153页倒数第二段第二句话开始至第四行)
21、品位分类:(169页倒数第三段第二、三行)
22、职位分类:(170页倒数第三段)
23、人才测评:(179页倒数第二段段首起)
24、评价中心:(200页)
25、无领导小组讨论:(200页倒数第二行)
26、文件筐作业:(201页倒数第三段)
27、管理游戏:(202页倒数第二段)
28、角色扮演:(203页)
29、公共部门人力资源获取:(208页倒数第一行)30、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培训与开发:(232页第二段)
31、部内培训:(238页)
32、交流培训:(239页)
33、工作培训:(239页)
34、选择培训:(240页)
35、选任制:(268页)
36、委任制:(268页)
37、降职:(272页)
38、人力激励:(281页第二段)
39、绩效:(309页第一段)40、绩效评估:(309页倒数第一段)
41、360度绩效评估:(316页第二段)
42、薪酬:(331页)
43、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福利:(340页)
44、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监控机制:(355页第一段第二行至第四行)
45、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约束:(354页第二段第一行至第四行)
46、约束机制:(357页)
47、合同监控约束:(360页)
48、制度监控约束:(360页)
49、外部监控与约束:(360页)50、品秩:(60页)
四、简答题
1、简述公共行政人事环境对公共人事行政价值、制度的作用。(教材4-5页)
2、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具有哪些功能?
3、什么是人力资源?如何理解人力资源的含义?(12)
4、人力资源具有哪些特征?(16-17)
5、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与人事行政管理具有哪些不同?(20-21)
6、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独特性是什么?(22)
7、产生公共部门人力资源损耗的原因是什么?(24-25)
8、发达国家公共部门人事制度具有哪些特点?(52-53)
9、发展中国家的公共人事制度存在哪些问题?(53)
10、欠发展国家人事制度具有哪些特征?(53-54)
11、各国公共人事制度共同的发展趋向是什么?(54-58)
12、简述我国的《国家公务员法》对《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超越与发展。(64-65)
13、影响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外部生态环境有哪些?(68-69)
14、我国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生态环境面临的问题有哪些?(75-77)
15、如何理解人力资本的含义?(94)
16、人力资本具有哪些特点?(95)
17、人力资本理论的基本内容是什么?(95-99)
18、如何评价人力资本理论?(100-101)
19、公共部门人力资本与一般人力资本有哪些不同?(102)20、如何理解公共部门人力资源规划的含义?(114)
21、公共部门人力资源规划的作用是什么?(116-117)
22、公共部门人力资源规划的内容是什么?(119-120)
23、公共部门人力资源规划的程序是什么?(120-122)
24、在运用德尔菲法进行预测时应遵循哪些原则?(124)
25、公共部门人力资源流动的原因是什么?(136-137)
26、公共部门人力资源流动的意义是什么?(138-139)
27、公共部门人力资源流动需要遵循哪些原则?(139-140)
28、调入的条件有哪些?(141)
29、转任具有哪些特点?(141)
30、人力资源市场对人力资源流动具有哪些作用?(141-144)
31、人力资源市场具有哪些功能?(144=145)
32、工作分析的程序是什么?(157-158)
33、工作分析的方法有哪些?(159-162)
34、公共部门工作说明书的内容有哪些?(163)
35、公共部门工作说明书的编写需要遵循哪些准则?(164)
36、简述品位分类的优缺点。(169-170)
37、简述职位分类的优缺点。(170-171)
39、公务员职位分类的程序是什么?(173-174)40、公共部门人才笔试具有哪些特点?(183-184)
41、面试具有哪些特点?(193-194)
42、公共部门人力资源获取的意义是什么?(209-211)
43、培训和常规教育有哪些区别?(232-233)
44、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开发与培训的作用是什么?(233-234)
45、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培训的形式有哪些?(238-240)
46、目前较具代表性和较为通用的培训方法有哪几种?(242-244)
47、公共部门如何实现培训成果的转化?(254-255)
48、简述中国古代用人艺术的精髓。(257-262)
49、如何理解人力激励的含义?(281)50、人力激励具有哪些功能?(281-282)
51、简述双因素理论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运用。(290-291)
52、简述目标设置理论与人力资源管理。(294)
53、简述强化理论与人力资源管理。(295-297)
54、与工商界的绩效特征相比较,公共部门的绩效具有哪些特征?(310)
55、简述绩效评估的程序。(314-315)
56、在进行绩效评估时应注意哪些事项?(319-320)
57、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存在哪些问题?(322-323)
58、造成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现存问题的原因是什么?(324-325)
59、公务员的薪酬具有哪些功能?(334)
60、构建公务员薪酬制度需要遵循哪些基本原则?(334-335)61、我国公共部门工资制度面临的问题是什么?(342-344)62、我国公共部门福利制度面临的问题是什么?(344-345)63、公共部门监控的对象有哪些?(356)64、公共部门约束机制具有哪些作用?(357)
65、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监控与约束的内容有哪些?(359-360)66、西方国家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监控与约束机制的特点是什么?(363)
67、西方国家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监控与约束机制有什么特征?(363-364)
68、与西方国家相比较,我国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监控与约束
系统有什么特点?(365-366)
69、简述《公务员法》对监控约束机制的新发展。(367-369)70、完善我国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监控与约束的基本思路是什么?(369-372)
五、论述题
1、试述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发展的特点和趋势。(28-30)
2、试述21世纪人力资源的特征。(31-32)
3、试述新世纪我国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应该注意的问题。(33-34)
4、试述人力资源开发中的政府行为。(35-36)
5、试述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不同。(48-50)
6、试述当代西方发达国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发展趋势。(54-58)
7、试述优化我国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生态环境的对策。(78-81)
8、试述政府在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中的作用。(145-146)
9、试述我国公共部门人力资源流动的障碍。(147-148)
10、试述促进我国公共部门人力资源流动的对策。(148-149)
11、试述公共部门工作分析的作用。(155-157)
12、试述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在招募与选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原则。(211-213)
13、试述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开发与培训的原则。(234-235)
14、试述公共部门人力使用应遵循的原则。(263-267)
15、试述公共部门人力激励的特殊性。(285-286)
16、试述有效激励应遵循的原则。(297-300)
17、试述如何完善我国的公务员考核制度?(325-326)
18、试述如何完善我国的公务员工资制度?(346-349)
19、试述如何完善我国的公务员福利制度?(350-351)20、试述我国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监控约束体系存在的问题。(366-367)
第四篇:国际私法期末练习答案
简答题任选4题作答,每题8分
1.我国在加入1958年《纽约公约》时,作了哪两项重要保留?
2.简述国际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3.试述反致产生的原因
4.我国法律规定的对外国法查明的途径有哪些?
5.谈谈准据法的特征。
6.简述一项有效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7.简述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8.试述先决问题的构成条件。
9.1958年《纽约公约》中对缔约国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条件的相关规定?
论述题选作2题, 本题28分 1.论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2.论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
3.试论国际私法保护弱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的基本内容。
4.论述最密切联系说的产生及其意义。
5.试述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的规定。
6.试论20世纪以来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新发展。
1.我国在加入1958年《纽约公约》时,作了哪两项重要保留?我国在加入1958年《纽约公约》时,作了两项重要保留:一是互惠保留,即我国只在互惠基础上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成的裁决适用该公约;二是商事保留,即我国只对依我国法律认定为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争议适用该公约。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主要由于合同、侵权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不包括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2.简述国际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即同一民商事关系因所涉及各国民商事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属于跨国的、空间的、私法的、平面的冲突。(1)各国民商事法律制度不同;(2)各国人民之间存在者正常的民商事交往;(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4)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3.试述反致产生的原因反致产生的主要原因有:(1)所涉国家的冲突法认为自己指定的对方法律包括对方的冲突法在内;(2)对同一法律关系各国规定了不同的连结点;(3)致送关系未中断。(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便不会构成反致。
4.我国法律规定的对外国法查明的途径有哪些?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外国法的查明途径主要有:(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6)依照双边订立的司法协助规定的方式查明;(7)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可以依职权查明该外国法律,亦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证明该外国法律的内容。
5.谈谈准据法的特征(1)必须是能够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2)必须是经冲突规范指定的实体法;(3)不是冲突规范的逻辑组成部分;(4)不是笼统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而是一项具体的法律。
6.简述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愿意以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或者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协议。仲裁协议的内容应该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即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将它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决的书面明 确表示。(2)仲裁事项。即双方当事人提请仲裁的争议范围。(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必须明确 约定的处理其争议的某个仲裁机构。(4)仲裁地点, 双方当事人选择在哪一个国家或地区仲裁, 并受该国或地区法律的制约,特别是该国强制性法律的制约。(5)仲裁程序规则,是进行仲裁活动时必须遵循和适用的程序规范。(6)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即仲裁协议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
7.简述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即物权关系客体物或标的物之所在地的法律(1)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2)物权的客体范围的确定;(3)物权的性质(或种类)和内容的确定;(4)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5)物权的保护方法。
8.试述先决问题的构成条件。又称附带问题,是指在国际私法中有的争诉问题的解决,以首先解决另一个问题为条件。构成条件:(1)主要问题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2)该问题本身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问题向法院提出,并有自己的冲突规则可以适用;(3)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适用于该问题的冲突规则和依法院地国适用于该问题的冲突规则,会选择出不同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并使主要问题的判决结果不同。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因此并不是任何需要先行解决的问题都会构成“先决问题”。9.1958年《纽约公约》中对缔约国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条件的相关规定?1缺乏有效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2被诉人没有得到适当的通知,以致未能对案件有申辩的机会;3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4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不相符合,或双方当事人无协议时与仲裁地国家的法律不相符合;5裁决尚未生效或已被仲裁地国家撤销;6裁决的争议依照执行地国家的法律属于不得提交仲裁的事项;7裁决的内容违反了执行地国家的公共秩序.1.论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针对一般侵权的法律适用:
(一)传统的法律适用方法:(1)侵权行为地法;(2)法院地法;(3)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与法院地法。
(二)侵权法律适用的新发展:(1)侵权行为自体法的引入;(2)有限意思自治原则的采用;(3)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4)适用对原告有利的法律。特殊侵权的法律适用:产品责任;公路交通事故侵权;空中侵权;海上侵权、网络侵权等。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是一般规定。如果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这是国际习惯做法,最早可见我国唐代化外人相犯的规定。另外,如果我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这是对本国公民的一项保护性规定。2.论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
(一)物之所在地法就是物权关系客体物所在地的法律,它是目前各国用来解决物权关系法律冲突的一项基本原则。其渊源可追溯到13世纪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它首先适用于不动产,现在,很多国家的立法和学者也主张将它适用于动产。;
(二)学者们提出的理论依据有:主权说、法律关系本座说、利益需要说、方便说和控制说。该说认为物之所在地是第三人可以合理地寻求确定所有权的客观并易于确定的连结因素,而且物之所在地国能对财产进行有效控制。;
(三)就不动产及有体动产来说,其所在地为其物理上的所在地,处于运动或运输中的有体动产,如船舶、航空器等可以其注册国(港)为其所在地,而如货物等则有采发运地或到达地为其所在地的,也有采对它进行处分时的实际所在地为其所在地的;无体动产的所在地,则通常应是可对其进行有效追索的地方;
(四)主要适用于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物权客体的范围;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与消灭;物权的保护方法等
(五)例外:运送中的物品之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之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有关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
(六)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对于动产物权,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法律同时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3.试论国际私法保护弱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的基本内容。定义:保护弱方当事人权益的原则要求在处理国际私法关系时,不但 要注意平衡不同国家的雇主与劳动者、生产者与消费者、男人与妇 女、父母与子女之间利益上的关系,而且要照顾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前提下,重点保护弱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当今国际私法的原则之一。诚然,法律是公平的,应该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论当事人是内国人还是外国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这是国际私法立法的首肯原则。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在当今世界上,国家之间的经济实力差距甚大,在国际经济、贸易交往中,实质上的不平等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就需要在法律的保护上向弱者一方倾斜,以追求实际意义上的平等。此外,在一些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中,由于法律关系的性质使然,其中一方当事人的弱势地位相对固定,如,夫妻财产关系中的妻子一方,扶养关系中的被扶养人一方,产品责任中的消费者一方,交通事故中的被伤害一方,雇佣合同中的受雇人一方,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一方,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一方,收养关系中的被收养人一方等,这些较弱的一方当事人由于受到经济、社会、生活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其合法权益在实现过程中往往受到各方面的限制和制约,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实现,因此,保护较弱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国际私法应当奉行的原则之一。
4.论述最密切联系说的产生及其意义。最密切联系原则最早在本世纪五、六十年代以后由美国富德等人倡导的,法院在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时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与案件当事人或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有最为真实、密切联系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加以适用。它来源于萨维尼法律关系说。一方面,它是对萨维尼方法的发展,因为依这种方法,应适用的虽不是所谓法律关系“本座”所在地法律,却仍然是根据多方面的因素去选择那个与该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另一方面,它是对萨维尼理论的彻底否定,因为,依这种方法,每一法律关系必然有一个“本座”,因此可以而且必须建立起一整套机械的法律选择规范的体系,而依最密切联系法律,则恰恰反对在建立这种机械的法律选择规范,一切应该由法院依据具体情况去作出判断。
意义: 一是突破了传统冲突法理论;二是可以弥补预制法规的先天不足;三是有利于国际社会关系的稳定和有序; 四是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五是应适用的法律应易于认定和适用。综上所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克服了传统冲突规范呆板机械的缺点,在处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案件时,并非按简单、单
一、机械的因素决定应适用的法律,而是对相关的各种事实和因素进行综合考察和分析,从中找出最本质的联系。避免了传统冲突规范先入为主的主观臆断,增强了法律选择适用的客观、公平和公正性。更为重要的是,最密切联系原则本身是灵活开放的,这就使得其能够随着社会的发展亦不断自我完善,为实现实质正义提供最有力的保障。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进一步发展,最密切联系原则法律选择适用的最适当性的本质会进一步得到强化,并不断以崭新的面貌外化于世人。
5.试述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的规定。1.原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条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2.体现(1)无限制意思自治——例如:第37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2)有限意思自治——例如:第26条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3.例外:第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6.试论20世纪以来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新发展。
1)侵权行为自体法;(2)当事人意思自治、私法自治的观念本来是流行于平等主体的平等交易领域,但有些国家立法也将其引入到侵权法领域,如瑞士;(3)对受害人有利的法律,如匈牙利;(4)此外,美国还有的学者还提出了政府利益分析、功能分析和比较损害等方法,并在实践中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应用。
论述题
38.乙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就被告” 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但对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也有特殊原则规定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应采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则该法23条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规定普通涉外离婚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西湖区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此案件。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因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对于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且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一审涉外案件。39.中国法律,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离婚适用受理案件法院地法律。40.依美国法。依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涉外婚姻的效力应依婚姻缔结地法,故应依婚姻缔结地法判断该婚姻的效力。
41.西湖区法院要查明甲和乙在美国的哪个州缔结婚姻乙在哪个地方居住离婚案件应选择居住地法作为准据法。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五篇:电大《国际私法》最新期末试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2019
期末试题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
分。共
分)
1.公共程序保留
2.领事婚姻
二、判断题(每小题
分。共
分)
1.德国、日本国家的国际私法学者认为国际私法不仅要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冲突
问题,而且要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问题和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
2.里斯在国际礼让说中提出:主权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已在本国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
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国家及臣民的权益。里斯这一观点提出
了主权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应考虑适用外国法这一国际私法原则。()
3.冲突规范援引的法律是未被法院地国承认的国家的法律时,较有说服力的观点是不应
以该未被承认的国家的法律为准据法。())
4.在国际私法上,公共秩序的概念最早出现在1804
年《法国民法典》中。(5.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根据冲突规范的规定应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法律
通过我国法律规定的途径不能查明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6.美国、加拿大、菲律宾等国家授予发明人专利权时,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堡规则》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由“港至港”改为“仓至仓”。()
8.1929
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公约》对承运人的责任基础采用了无过失原则。
()
9.婚姻的形式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
10.中国
A
公司与日本
B
公司签订一份大豆购销合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合同发
生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在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这一仲裁条
款是无效的。()
三、单项选择题(每小题
分,共
分,每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
在括号内)
1.()是国际私法渊源的最早表现形式。
B.国际惯例
C.国内立法
D.国内判例
A.国际条约
2.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这条冲突规范是(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选择型冲突规范
D.重叠型冲突规范
3.《法国民法典》第6
条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这是一条关于()的规定。
’
A.识别
C.法律规避
4.对外国法人,我国以其(A.法人住所地
C.法人主要营业所所在地
B.反致
D.公共秩序保留)为标准确定其国籍。
B.法人管理中心所在地
D.法人注册登记地)。
C.12
个月
D.18
个月
146
.
5.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期限为(A.3
个月
B.6
个月
6·卖方负责提供货物、提供与货物有关单据、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买方负
责租船、货物保险,这一价格条件是()。
A.FOB
B.CIF
C.CFR
D.FCA)。
.
7.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一般适用(A.船旗国法
C.受害人国籍国法
B.致害人国籍国法
D.法院确定适用何国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
条规定:离婚适用(A.当事人的国籍国法
C.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B.当事人的住所地法
D.选择或重叠适用当事人属人法或法院地法)。
9.外国人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适用(A.法院地法
C.行为地法
B.当事人属人法
D.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10.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的事项是(A.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B.收养、监护、抚养纠纷
C.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D.行政争议纠纷
四、多项选择题(每小题
分,共
分,每小题至少有一项答案正确。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国际私法上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A.对同一民事关系,相关国家的法律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B.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的域外同时作用于同一民事关系,法律的域内
效
力与法律的域外效力产生冲突
C.同一法律概念,相关国家作出了不同的法律解释
D.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2.识别的依据是国际私法学者争论不休的问题。依何种法律进行识别,学者们的主张主要
有()。
A.依法院地法识别
B.依准据法识别
C.用分析法学和比较法的方法识别
D.按不同的情况依据不同的法律进行识别
3.国际私法上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主要有(A.国民待遇
C.优惠待遇
B.最惠国待遇
D.不歧视待遇)。)制度。
4.仲裁机构受理涉外仲裁案件时需要审察的事项主要有(A.是否有仲裁协议以及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B.申请仲裁的争议事项是否属于仲裁协议规定的范围,C.申请仲裁的事项是否属于可
仲裁事项
D.诉讼时效是否已经超过
5.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包括(A.司法文书送达的豁免
C.诉讼程序的豁免
五、简答题(每小题
分。共
分)
1.简述本地法说。
2.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条件。
3.当事人选择处理涉外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六、论述题(18
分)
论《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
七、案例题(12
分)
王钰、杨洁敏夫妻二人均为中国公民,婚后旅居阿根廷。因发生婚姻纠纷,阿根廷法律
又不允许离婚,夫妻二人于
1984
年按阿根廷法律规定的方式达成长期分居协议,并请求中国
驻阿根廷大使馆领事部予以承认和协助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就该案给我国驻阿根廷大使馆领事部的复函指出:我国驻
外使馆办理中国公民问的有关事项应当执行我国法律,该分居协议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故不能承认和协助执行。该分居协议系按照阿根廷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的,故只能按照阿根
廷法律规定的程序向阿根廷有关方面申请承认。如果当事人要想取得在国内离婚的效力,必
须向国内原婚姻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申办离婚手续。)。
B.司法管辖的豁免
D.强制执行的豁免
2018
年电大国际私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19
世纪前,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仅有的方法是(A
冲突法调整)
2、19
世纪以前,国际私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C
学说法)。
3.1985
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适用于(A
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B.具有不同国籍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A
1.A
国汽车制造商甲将其产品出口到
B
国,B
国公民乙从代销商丙处购得一部汽车,汽车设计缺陷致
乙受伤。乙以甲违约提起诉讼,B
国法院根据该国法律认为此问题属于侵权,而非违约,遂决定适用
有关侵权的法律规定。法院此行为属于(A
识别)。
2.艾力
1930
生于泰国,在马来西亚有住所。1987
年,艾力到美国定居,1998
年获得美国国籍。1999
年艾力来华投资。2001
年
月,艾力因病在华死亡。艾力没有子女,其父母已先于艾力死亡。艾力死
亡前未立遗嘱处分其遗产。艾力在华遗产应适用(A
中国)法律处理。
B
1.把遗产视为一个整体,不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在涉外继承关系中统一适用单一的被继承人属人法的原则是(B
同一制)。
2.《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驰名商标(D
自动获得保护)。
3.《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应提供给该公约缔约方的国民(B
国民待遇)。
4.《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规定,对于录音制品制作者给予的保护
期最低为不短于
(B
录音制品载有的声音首次被固定之年年底,或从录音制品首次出版之年年底起
年)。
5.《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
规定对各成员国对作者的最低保护期限为
(A
作者有生之年加
死后
年;如作者难以确定,不少于作品发表之日起
年)。
6.北京某高校学生甲与美国一高校联系到该校就读,获准。与学生甲住同一宿舍的学生乙产生嫉妒,盗用学生甲的名义给美国的学校发一函件,称不愿到该校就读。学校遂取消学生甲的入学资格。学生
甲得知此事后,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应适用的法律是(D
法院在中国法律或美国法律之间作出
选择)
C
1.采用血统原则确定子女国籍国家的夫妇在采用出生地原则确定子女国籍的国家生一子女,该子女一
出生,就(B
无国籍)。
2.冲突规范由(C
范围
系属)组成。
3.船舶和飞机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一般都采用(B
国旗国法)
4.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抵押权的,适用(D
原船舶登记国法律)的法律。
5.从理性自然法出发,赞成将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并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的学说
是(B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D
1.大陆法系国家在属人法的确定上采用
(A
本国法)原则。
2.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确定属人法的分歧起源于(C《法国民法典》)。
3.当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法的内容依照法律规定的方法仍不能查明时,我国法院通常的做法是(B
适用我国法律)。
4.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其中一个是内国国籍,这种情况下国籍的确定方法是(D
以内
国国籍为其国籍)。
5.德国某汽车公司与中国上海某公司合资在上海设立汽车生产企业。合同纠纷应在何国法院提起诉
讼。(A
中国)
6.德国商人茨格曼到中国旅游观光,在广州发现广州钢琴厂生产的钢琴质量上乘,遂与该厂达成书面
协议,订货
200
架。该合同适用(A
我国《合同法》)。
7.第一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
1893
年在法学家(B
阿塞尔
荷兰)的倡导下由()政府发起召开的。
8.杜摩兰在(B《巴黎习惯法评述》)中指出,契约关系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习惯。
9.(A《世界版权公约》)对版权实行附条件的自动保护原则。
10.对商标权的取得,我国采用(A
注册在先原则)。
11.对特派员取证,我国(C
原则上不允许)
12.对外国法人,我国以其(D
法人注册登记地)为标准确定其国籍。
13.对外国法人的承认,我国采取(B
特别认许制)。
F
1.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一般适用(A
船旗国法)
2.发生在航空器内部的侵权行为,大多数国家主张适用(C
航空器登记国法)。
3.《法国民法典》第6
条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这是
一条关于(D
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
4.法国人格里姗在我国某海滨城市购沿海别墅一幢,两年后因其所在公司委派他常驻印度开展业务,决定将此别墅出售给其商业伙伴美国人彼鲁。此合同适用(D
中国法律)。
5.法院地给予外国人什么样的诉讼权利,由(A
法院地法)决定。
6.法院地法这一系属公式主要解决(D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7.法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德国法律
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本国法。
两国都认为本国指定的法律包括冲突规范在内。假设一德国公民死于法国并在法国留有不动产,为此
不动产继承发生争讼,会产生(C
在任何一国起诉都不会发生反致)。
8.法律的域内效力也称为(B
属地效力)。
G
1.根据格老秀斯的国家主权观念,把荷兰礼让学派的思想系统化,创立了国际礼让说的学者是(A
胡伯)。
2.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项是票据行为方式的准据法?(A
行为实施地法)
3.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涉外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B
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
4.关
于涉外扶养关系,我国法律规定适用(C
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
5.关于我国法律规定,以下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
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视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6.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的事项是
(C
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
纠纷)。
国际私法历年试题
一、名词解释
1.法律域外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无论该人位于本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都具有拘
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2.司法协助: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一国法院接受另一国法院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如
送达诉讼文书、传询证人、收集证据。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
1.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本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依其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律为准据法,但法院如
果认为外国法的适用将违反本国的公共秩序时,可以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2.领事婚姻:是指本国公民在外国结婚时,经驻在国明示或默示许可,可以在本国在驻在国的外交机关或领
事机关办理手续,或举行仪式。
1.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定援用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2.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承认外国法院判
决所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在本国境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指在承认外
国法院判决的基础上,依照本国的法定程序,与执行本国法院判决一样,对外国法院判决予以强制执行。
1.反致: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该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
2.法定继承的区别制:也称分割制,即主张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
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1.政府利益分析说:是美国法学家柯里提出的,主要观点是:每个州的法律背后都隐含着这个州的政府利益,而这种利益是通过适用其法律来实现的,法院应适用有利益州的法律。如果法院
发现两个州都明显存在利益,则
适用法院地法。
1.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2.涉外代理: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或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在本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实施代理行为,或代理人与第三人具有不国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
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代理。
1.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
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二、填空题
1.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广泛性表现为国际私法不仅调整婚姻关系、继承关系等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关系,还调
整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关系。
5.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一届会议是
1893
年在荷兰法学家阿塞尔提议下由
荷兰
政府组织召开的。
2.1849
年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全面阐述了
法律关系本座说,创造性地提出
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这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3.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应向被执行人所在地
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提出申请。
4.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上一般以
属人法
为准据法。
5.新颖性是一项发明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性要件之一。对新颖性,各国采用了不同的标准,我国采用的是
有限
世界新颖性
标准。
1.冲突规范在结构上
由范围和
系属
组成。
2.我国解决自然人住所冲突的冲突法规则是: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
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3.最密切联系说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4.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发生变更或准据法发生变更,各国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准据法:如果新法规
定其有溯及力,则适用新法。如果新法规定其没有溯及力,则适用旧法。如果新法对其是否有溯及力未作规定,则按照
法律不溯及既往
原则,对新法颁布前产生的民事关系,仍适用旧法。
5.英美法系国家把外国法律看作事实,诉讼过程中由
当事人
举证。
1.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
冲突法
调整,一种是实体法调整。
4.行为地法是系属公式之一,它起源于
场所支配行为
这一古老的习惯法则。
1.涉外民事关系的产生必须具备经济条件和
法律条件。
2.最早提出国际私法这一名称的是美国法学家
斯托雷。
3.把特定的民事关系或法律问题与某国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或标志在国际私法上称之为
连接点。
4.英美法系国家国际私法中的属人法指的是当事人的住所地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
条第2
款规定:
“本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对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用以其
登记地
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82
条规定:
“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
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9.我国于
1980
年
月
日递交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加入书,1980
年
月
日我国成为该组织的第90
个
成员国。
10.我国的司法部
是我国与外国进行司法协助的中央机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6
条规定: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2.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
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3.19
世纪末,出现了一些统一国际私法规范的国际组织,其中最有影响的是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4.外国人诉讼能力包括外国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
诉讼行为能力
两方面的内容。
5.《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五条规定:
“对外国法的指定,也包括它的冲突法在内”
。这条规定表明奥地
利接受
反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