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2013年电大合同法形成性考核册
2013电大合同法形成性考核册
中国甲企业与日本乙企业订立一份国际技术转让合同 最后一题 案例分析题
中国甲企业与日本乙企业订立一份国际技术转让合同,合同中未规定应适用的法律。现双方因转让费支付问题发生争议,乙企业在北京起诉甲企业。试分析:
1、应由哪个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2、应适用的法律是什么?请说明法律依据?
1.应由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2.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理由如下: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是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使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的前提条件。在当事人没有明确选择法律时,则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在转让技术所有权的合同中,转让方的习惯居所地法或营业地法是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在转让技术使用权的许可合同中,原则上技术保护国法是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但在保护国有多个时,技术主要利用地为保护国;在技术被许可给一个受让方在几个国家利用且都得到充分的利用时,被许可国法律为合同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在许可方和被许可方有相同惯常居所、营业地、中心管理地或国籍时,其共同的法律为合同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在许可合同明显与许可国有更密切的联系时,许可国法律为合同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二篇:南雄电大 合同法形成性考核册
合同法形成性考核册 答案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编印 作业一
一、填空题
1、根据《合同法》,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和承诺方式。
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同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要约失效;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 诺的,出要约人几时同事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以外,为无效要约。
3、诺成 实践
4、期限届至 期限届满
5、人民法院 仲裁机关
二、不定项选择题
D B B D C BC ABD C ABCD ABCD
三、简单题
1、书P24
2、书P36
3、书P159
四、案例分析
1、(1)耕牛所有权归张某(2)李某承担风险(3)合同生效是5月6日,耕牛交付时间是6月5日。
2、(1)1月1日生效(2)1月3日,依据是因为甲方没写日起,按信封发出的邮戳日开始算。(3)1月18日(4)是
作业二
一、要约邀请 要约 非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
要约式合同 非要约式 人民法院 仲裁机关 在6个月 不定期租赁
二、ABCD A B ABCD A BC ABD ABCD AB AC
三、1、书P41-44
2、书P77
3、书P130-131
四、1、(1)李华和刘鑫的合同有效,与吴军的合同也有效。(2)归吴军所有,因为合法办理了过户手续,而且吴军是善意购买的第三人。(3)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仲裁机关提起仲裁,请求李华承担惩罚性违约金。
2、(1)属于诺成合同,该合同10月30日生效,因为甲乙双方意思表示一致。(2)甲方可以不再履行赠与合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情形之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 或者赠与人的宾亲属的。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该期间为除斥期间。超过这一期间,赠与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
作业三
一、要约 承诺 有偿合同 无偿合同 条件已成就 条件不成就 1年 5年 原价格 新价格
二、ABC D C C BCD ABC D AD C BC
三、1、书P12
2、书P39-40
3、书P58
四、1、(1)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应当采用书面合同,否则视为不定期租赁。
(2)洪某属于善意购得第三人,他相信房子是李某自有的,所以向李某购买,取得合法所 有权。张某此时属于无权占用,可能侵犯了洪某的占有权,洪某可以要求其返还占有物。
2、(1)此合同无效。(2)因为当事人赵某虽然年满16周岁,但没有劳动力收入,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买卖房 屋是重大的民事行为,赵某不具备这种民事权利能力,无权处置房屋。因缔约的主题资格不 合格,导致该合同无效。
作业四
一、到达受要约人 承诺 主合同 从合同 成立 其规定 20 20 研 究开发人 合作双方共有
二、AB C ABD ABD ABCD C B ABCD B D
三、1、书P59-60
2、书P83
3、书P27也下面的解释和P28
(三)利用格式免责条 款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
四、1、甲乙之前的合同不成立。因为符合要约撤回的要件。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率的意思表示。撤回要约的条件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 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二封信比第一封信先到,并且第二封信作出实质性变更,是一个新的要约,不受秘书行为的影响。
2、乙大学不构成违约。合同法第30条规定,需要在耳机上附加一个音量调节器属实质性变 更,乙大学的回函实际是一个新的要约,而非承诺,除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之外,承诺应 以通知方式作出,甲厂行为不构成承诺,合同根本没有成立,所以没有违约的说法
第三篇:2012年电大合同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范文模版)
2011合同法形成性考核册
第一部分课堂讨论(案例分析,课堂讨论1)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十天内,向甲公司提供新鲜蔬菜6000公斤,请就下列问题进行讨论:
1、什么是合同的标的?
2、你如何解释该合同的标的?
3、请用合同法学原理、合同解释的知识和有关法律规定分析和处理本案?
合同的标的是指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即合同的法律关系客体,其是任何合同中必不可缺的主要内容。本案的合同标的是指新鲜蔬菜6000公斤且单价1元。根据合同法概念及其法律特征、基本原则等规定,首先认定甲乙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其次判定甲乙双方是否做到了全面履行:乙方做到而甲方未做到,因此说明本合同生效并在现实中得到履行;第三,根据《合同法》中的合同解释规则中“按交易习惯‘解释的相关规定,甲公司应接受乙公司的货物,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乙公司对合同做出的解释有点过于按照自己的意思解释合同,但是严格按照合同的条款看其也无大的过错。但是乙公司的行为与合同法中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好像不太符合,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当事人对合同条款不清楚之处应当本着协商的精神履行合同,而不应该自己单方面解释合同,给对方造成被动。甲公司的主张也缺少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只是强调自己的炊事员少并不能成为自己单方面指定合同标的的理由。但是根据甲公司与乙公司长期合作的事实,乙公司应当考虑到甲公司的具体情况,在提供蔬菜前征求甲公司的意见,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就按照合同法规定的解释原则解决双方的争议。在此不能适用合同文字含义解释,不能适用合同的条款原则解释,也不能适用合同上下文的意思解释,只能适用交易习惯原则解释,按照交易习惯原则,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常有提供蔬菜的合作关系,平常时如何供应蔬菜的,在本合同争议中也应当参照平时的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标的。
作业讨论:中央电大作业册第一部分课堂讨论(课堂讨论2)
试从代位权与撤销权的概念、法律特征、法律后果入手,分析两者的区别?
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撤消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消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代位权与撤消权均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其区别主要在于:
1、代位权之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并妨害了债权人对债权的实现;而撤消权是指债务人或受益人之恶意,妨害了债权人对其债权依法享有的权利;
2、代位权对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人有法定效力,撤消权只对债务人、受益人、债权人具有效力。
第二部分小论文
试论物业管理合同与相似民法制度
(一)、物业管理合同与委托合同
先看委托合同。按《合同法》三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根据该章的其他条款的规定,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明确委托合同的特征。
1、合同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签定,此两方当事人为委托合同的主体。
2、受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是处理委托人的事务。
3、受委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4、委托合同有有偿、无偿之分。
5、受委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6、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对应物业管理合同的内容和特征,不难看出二者存在以下主要区别:
1、委托合同的目的是以处理委托人事务为目的。所谓委托人的事务,一般是指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反观物业管理关系中的管理服务,其实质是作为管理服务人的物业管理公司所提供的专业化、技术化的有偿服务,作为业主、业主委员会并不都能够亲自来处理,如果每一个业主都事必亲躬,那么住宅区的秩序就无法维持。
2、《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明确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这实质上是规定了受托人的忠实义务。但物业管理的管理服务并不是完全按照业主、业主委员会的指示处理的,在物业管理公司开展的物业管理服务的经营活动中,业主、业主委员会只有监督权,而没有干涉和指挥权。
3、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在委托合同范围内所获得的法律后果,归属于委托人,因此委托合同由委托人承担责任。而物业管理则不同,无论是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一般都要由物业管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各自分别承担自己的责任。
4、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委托合同的成立只须双方当事人达成意思一致即可,无须以一定物的交付或一定行为的完成为要件,订立合同也无须遵循固定的形式;而物业管理合同则是要式合同、格式合同,必须依照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招标投标的方式来确定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物业管理合同。
5、委托合同与物业管理合同在合同存续期限上有较大差异,被委托人处理的事务往往比较单一,时间比较短;而物业管理则不同,物业管理公司所提供的是系统的、专业化的服务,这个服务是长期的、连续不断的、反复进行的。此外,出于物业管理关系的特殊性,物业管理一方当事人不得象委托合同当事人那样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6、委托合同一般是基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特别信任为前提条件建立的;而物业管理合同则是通过招标投标之后获得的,物业管理人一般皆需要获得一定的资格认定证书方可以成为物业管理合同的招标对象。
7、委托合同可以为有偿合同,也可以为无偿合同,而物业管理合同一般皆为有偿合同。
从以上的诸多方面,可以明显看出物业管理合同与委托合同存有若干重大差异,物业管理合同远非委托合同之一种,现在实践和理论中以委托合同为物业管理合同定性的做法曲解了物业管理合同的本质特征,混淆了基本的法律关系。
(二)物业管理合同与代理权授予行为
代理,指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所为意思表示或由第三人受意思表示,而对本人直接发生效力的行为。代理为一项民法上扩张和补充民事主体行为能力的重要制度。在代理的分类中,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代理,即委托代理(意定代理),是最常见、最广泛适用的一种代理形式。实践中有些人认物业管理合同为代理的委托合同,也有人认为物业管理合同为代理权设定行为之一种,并得出物业管理行为为代理行为的结论,这其实也是一种比较典型的对物业管理合同性质的误解,以下从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和物业管理行为的具体内容两个方面予以澄清。
首先,一般情形下,委托合同是产生委托代理授权的原因和基础,其二,理论通说皆认委托合同并不必然地产生代理权,只有在委托人作出授权的单方行为后,代理权方才发生。因此物业管理合同与代理权授予行为自当不同。
其次,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物业管理公司通常都是没有代理权的。物业管理活动中虽然有涉及到法律行为,但一般都不需要物业管理
公司来代理,而且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大量活动是根本就不涉及法律行为,根本就没有必要进行代理。因此,代理行为与物业管理活动不存在因果关系,不能用代理的概念来解释物业管理活动。
最后,在物业管理关系中,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签定物业管理合同后,物业管理公司从事的物业管理活动是以自己的独立意志为前提的,在具体事项的 管理操作中并不需要依照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意思行事,这一点也与代理存在重大差异。
《合同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第三部分)
一、单选题
1、A, 技术转让合同涉及到比较复杂的标的的让渡,应该以文字形式来确定,以便于合同的履行以及一旦产生争议,解决争议有明确的依据,对此法律作了明确的规定此类合同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2、B, 第34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A, 有效成立
4、B, 第5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5、C, 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6、D,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7、B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义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A,9、B,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10、C, 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保管人对保管物有留置权,将保管物拍卖后所得的价款扣除保管费用与其他费用的剩余部分应返还寄存人。
二、多选题
1、AB,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撤回的条件是撤回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ABCDE
3:ABCE4、ABD,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占有,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并不具有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当然无权处分租赁物,转让是处分的一种,自然不被允许。
5、ABCDE,从我国《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可知居间合同的特征。
三、填空
1、表意、事实
2、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
3、给付、附随
4、一、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
5、投标、开标和验际
6、标的物
7、主要
8、委托、合作
9、委托人、自己
四、名词解释
1、合同法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合同法规范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主要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合法原则。
2、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拍卖人一旦拍定,拍卖合同即告成立。
3、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4、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一般保证,即只有在就借款人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二是连带保证,即贷款人和保证人约定,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国家机关一般不能作为保证人,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5、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五、简答题
1、讲述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
答:1,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
2,是合同法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
3,提供了最高的行为尊则,确立了一般性的行为模式
4,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
2、简要回答强制缔约的特点有哪些?
答:强制缔约的特点如下:
(1)强制缔约依然要采取要约和承诺的程序来进行,只是一方当事人负有必须承诺的法定义务。
(2)在强制缔约中,合同的内容,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即依该标准来确定。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按合理的标准确定。
(3)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即理解为默示承诺。
3、简述合同权利让与的构成要件
答::
1、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
2、出让人须有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
3、让与合同权利须个有可让与性。
4、债权人须通知债务人。
4、简述借款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答: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的合同。法律特征: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 为无偿合同。
六、论述题
试述全面履行原则
答:(即除经债权人同意外,债务人必须在债的标的物以及其数量、质量、格、债的履行期限、履行地 点、方法等各方面严格按照债的内容,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全面履行原则的具体内容表现为:
(1)按照合同约定的主体履行合同是特定当事人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合同的履行只能是作为该合同当事人的债务人向作为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债权人履行自己的义务。由他人代替自己履行,即债务承担,应经合同债权人同意,否则,债权人可拒绝接受履行。
(2)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合同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之所从订立合同的根本原因,是合同的核心。没有明确确定的合同标的,就没有合同的存在。
(3)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履行,合同的全面履行,意味着必须精确地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履行。不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履行,不可能准确而完整地履行合同,有时甚至会使合同变得毫无意义。
(4)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或者报酬履行。价款或报酬是合同的重要内容,它是交付的商品、完成的工作或提供的服务的对价。若不按合同约定的价款或报酬履行,则构成严重的违约。
(5)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履行。只有在履行地点履行,才可以产生合同债务消灭的法律效果。
(6)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履行期限是指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时间,履行期限一般都有明确规定,债的主体应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债务和接受履行。任何一方都不应无故迟延履行或迟延接受履行。
(7)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履行方式是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方法。
七、案例分析:
某中学与某服装厂在1999年11月签订了一份服装加工合同。合同规定:由服装厂为某中学加工校服500套,试分析:
(1)某中学拒绝支付提存费用的理由有法律依据吗?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说明。
(2)服装厂的行为中有无不当之处?
(3)此案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1)某中学拒绝支付提存费用的理由有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102条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本案中,债务人提存的原因是债权人的领导班子处于调整之中,暂无人负责工作造成校服无法送达,属于债权人迟延受领而非债权人下落不明。因此,服装厂在提存标的物后应及时通知某中学。15天后才通知属于不及时通知,故某中学不应为此承担责任。
(2)服装厂未能及时通知中学提取提存物,应为自己的迟延通知负责。至于服装厂没有及时通知的理由属于服装厂主观认为,而不是客观上无法通知,不能成为其没有及时通知的法律上的理由。服装厂的行为中有迟延通知之过。
(3)某中学应当先行支付该校服保管费,然后向某服装厂追索该保管费。
第四篇:2018商法形成性考核册-电大
商法形成性考核册(供参考)
商法作业1 单项选择
1-5:C C A C B 6-10:B A B A C 多项选择
1:ABC 2:AC 3:ACD 4:ABD 5:BC 6:AB 7:ACD 8:ABD 9:AB 10:BCD
股东派生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对于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有重要的意义,中国在新修订的公司法中规定了该制度。
追索权
追索权,即指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持票人得请求其前手偿还汇票金额及有关损失和费用的权利。追索权是在票据权利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满足时,法律赋子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进行追偿的权利。其是用弥补付款请求权对保护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实现所带来的局限性的一种制度。
在性质上属于债权请求权。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未获付款,到期前未获承兑或其他法定原因发生时,在采取保全权利行为之后,能够请求前手或其他票据债务人偿还票据金额以及相关损失的票据权利,是法律上为补充付款请求权而设定的第二次请求权。
别除权
是指债权人因债设有担保物而就债务人特定财产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的单独、优先受偿权利。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2条就此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民事诉讼法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第203条也规定:“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此项权利在破产法理论上即称之为别除权。它是由破产人特定财产上已存在的担保物权之排他性优先效力沿袭而来,并非破产法所制设,别除权的名称乃是针对这种权利在破产程序中行使的特点而命名的。
注册资本
是指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是合营各方已经缴纳的或合营者承诺一定要缴纳的出资额的总和。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合营企业成立之前必须在合营企业合同、章程中明确企业的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并向登记机构登记。
问答题: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的区别(自行缩减)
一、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
1、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出资人都必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人全部为普通合伙人;而有限合伙企业中一部分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一部分出资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只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时)或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中有两个或以上普通合伙人)
2、普通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二人以上,即对投资人数没有上限规定;而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且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3、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当然,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而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中的事务。
4、普通合伙企业的出资人不得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企业的全部亏损;而有限合伙企业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可以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不得约定企业全部亏损由部分合伙人承担。
5、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当然,合伙协议约定不能进行交易的除外。
7、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其出资份额出资,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其出资行为无效;有限合伙人可将出资份额出资,但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其出资份额出资除外。
二、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在法律规定上可以作如下的区分(1)对企业债务的责任承担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可以看出,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承担范围要大于有限合伙人。(2)与本企业交易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因此,在关联交易方面,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与本企业进行交易。(3)在竞业禁止方面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看出,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4)在财产份额出质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5)在财产份额转让方面
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可以看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转让时,仅需要按照规定进行“通知”。(6)在出资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五、案例题(缺)
商法作业1 单项选择
1-5:D D A C A 6-10:D D C A D 多项选择 1:AC 2:ABC 3:BC 4:BD 5:AD 6:AC 7:BC 8:ABC 9:CD 10:ABC
上市公司收购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法定方式,取得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发行在外的股份,以实现对该上市公司控股或者合并的行为。它是公司并购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实现公司间兼并控制的重要手段。在公司收购过程中,采取主动的一方称为收购人,而被动的一方则称为被收购公司或目标公司。上市公司收购在各国证券法中的含义各不相同,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上市公司收购即要约收购,是指收购方通过向目标公司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方式购买该公司的有表决权证券的行为;广义的上市公司收购,除要约收购以外,还包括协议收购,即收购方通过与目标公司的股票持有人达成收购协议的方式进行收购。
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是一种类似于普通合伙的合伙企业,只是除了“普通合伙人”之外有限合伙还可以包括“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与有限责任合伙性质不同,有限责任合伙里所有合伙人都是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制度源于英美法系,它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灵活高效的作用。股权
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即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股权是股东在初创公司中的投资份额,即股权比例,股权比例的大小,直接影响股东对公司的话语权和控制权,也是股东分红比例的依据。
保险金额
所谓保险金额,是指一个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同时又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计算基础。
四、问答题:什么是追索权?行驶追索权的要件是什么?
追索权,即指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持票人得请求其前手偿还汇票金额及有关损失和费用的权利。追索权是在票据权利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满足时,法律赋予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进行追偿的权利。其是用弥补付款请求权对保护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实现所带来的局限性的一种制度。在性质上属于债权请求权。行使形式要件
1.由当事人出具的合法证明; 2.由有关机关出具的合法证明; 3.有关司法文书及处罚决定。票据法规定的有关机关出具的证明主要包括: 1.医院或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 2.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 3.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行使实质要件
表现为持票人的提示请求受到拒绝,包括提示承兑受到拒绝和提示付款受到拒绝。构成追索权的拒绝应符合:
1.持票人所提示的票据,必须在形式上为有效的票据; 2.持票人必须依法进行提示;
3.经持票人依法提示,未获得承兑或未获得付款。
在追索权行使的实质要件:是被追索人履行追索义务,向追索人偿还了票据债务,并依法收回原票据,从而使自己重新具有了持票人的地位。
五、案例题
(1)不正确,溢价发行款只能作为资本公积,不能用于股利分配。(2)不对,应先把盈利人民币0.1亿元用于弥补亏损。(3)充分,因为其法定公积金已经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50%。(4)不能,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商法作业3 单项选择
1-5:A A C D D 6-10:B D D A B 多项选择
1:AC 2:ABC D 3:ABC 4:AB 5:BCD 6:CD 7:AB 8:BCD 9:ABC 10:CD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除了具有一般合同的双务有偿性质以及诺成合同的特征外,还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保险合同是不要式合同。(2)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3)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股东实行选举权的形式之一。是指在公司的选举会上,实行每个股份持有者按其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与被选人数的乘积为其应有的选举权力,选举者可以将这一定数的权力进行集中或分散投票的选举办法。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是保险常用名词。保险人在将保险赔款偿付被保险人时,被保险人依法转移给保险人的某些权利。此种权利仅限于财产保险。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包括两种: ①物上代位。保险人补偿保险标的损失后,即取得对该标的的所有权。物上代位仅存在于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情况中。②权利代位。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损失,如果根据法律或有关规定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保险人在先行赔偿后,即取得被保险人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但这种权利不能超过保险人赔付的金额。保险人追偿到的金额小于或等于赔付金额归保险人所有,若追回金额大于赔付金额,则超出部分应偿还给被保险人。
合伙事务执行人
合伙事务执行人又称“合伙负责人”。由全体合伙人选举,负责合伙日常事务执行的合伙人。合伙事务执行人的选举,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伙事务执行人一经选任,即为合伙的代理人,没有正当的理由不_辞职或解任。合伙事务执行人在执行业务中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合伙和其他合伙人共同承担。
四、问答题(无)
五、案列(略)
商法作业4 单项选择
1-5:B C B A B 多项选择
1:AC 2:ABC 3:ABCD 4:ABCD 5:ABD
合伙财产份额
是指合伙人依照出资数额或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按份享有合伙企业财产的利益和分担合伙企业亏损的份额。
票据的无因性
票据的无因性,是对票据行为外在无因性和票据行为内在无因性的统称。所谓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持票人不负给付原因之举证责任。其只要能够证明票据债权债务的真实成立与存续,而无须证明自己及前手取得票据的原因,即可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所谓票据行为的内在无因性是指产生票据关系、引起票据行为的实质原因从票据行为中抽离,其不构成票据行为的自身内容,当形成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时,原则上,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所生之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必须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以区别于普通合伙企业。
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简称寿险,人寿保险: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且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和所有保险业务一样,被保险人将风险转嫁给保险人,接受保险人的条款并支付保险费。与其他保险不同的是,人寿保险转嫁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存或者死亡的风险。
四、问答题(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一)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概念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
(二)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确定
1、派生诉讼的原告 派生诉讼的原告大都是享有派生诉讼提起权的股东,所不同的是各国公司法对原告股东的资格要求宽严不一,具体说来主要体现在持股期间和持股数量上。中国公司法也将提起派生诉讼的原告限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2、派生诉讼的被告
派生诉讼的被告是以不当行为侵害公司利益而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当事人。
关于被告的范围,各国立法规定不一,具体来说有两种立法模式。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立法体例。另一种模式以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为代表。
3、股东派生诉讼的范围
所谓派生诉讼的范围事实上包括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一方面即上文所提到的派生诉讼的被告;另一方面即原告可就被告的哪些行为提起诉讼。
(三)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特点
(五)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意义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对于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从而最终保障股东,尤其是小股东的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派生诉讼制度为股东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救济方式,使得广大股东尤其是小股东乐于为了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而不是单单为个人利益,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从而能防止公司管理者滥用经营管理权来侵害公司和股东利益。股东代表诉讼产生以来在各国的实践证明,该制度对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权利,加强对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活动的监督,保证公司的健康运作是有着积极意义的。
中国借鉴国外成熟之立法经验,结合中国本土的司法实践,通过对中国公司法所进行的全面的修改和完善,本着鼓励股东为公司之利益而起诉又阻却股东之不当诉讼的目的,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第五篇:电大商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范文
2011电大商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作业 1
一、单项选择
1、D
2、D
3、C
4、C
5、B
6、A
7、D
8、B
9、B
10、B
二、多项选择ACD 2 ABCD 3 BCD 4 CD 5 BC 6 ABC 7 ABD 8 ABC 9 ABC 10 ABC
三、名词解释
1.累积股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懂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2.回头背书:又称还原背书或送背书,系以汇票上已有的债务人为被背书人 所为的背书.3.破产申请: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4.股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表示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数额享受利益并承 担义务的书面凭证.四、回答题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 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五.案例题
答:
(1)向其直接前手行使追索权,. 或依票据法的规定提起诉讼。(2)正 . 确。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 让‛字样,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背书转让后的受让人不得 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3).由于 票据上记载不得背书转让,所以服装厂不能行使提示付款权。其追索权的行 使也有一定限制。票据法规定,记载有不得背书转让字样的票据,被背书人继 续转让的,其后不得向背书人追索。
(4).复兴有限公司在转让票据后,负有 保证票据到期能够得到付款的责任,在票据不能得到付款时,应承担连带债务 人的责任。不夜城公司须对此票据承担付款的责任。
(5).《票据法》规定: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复兴有限公司不能将 此票据转让给不夜城公司。不夜城公司不能将此票据转让给服装厂。
作业 2
一、单项选择
1、C
2、C
3、C
4、D
5、C
6、C
7、C
8、C
9、B
10、A
二、多项选择AB 2 ABC3 ABC 4 ABD 5 BCD 6 ABCD 7 ABC 8 ABC 9 ABC 10 ABC
三、名词解释
1.证券期权交易是当事人为获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利益,约定在一定 时间内,以特定价格买进或卖出指定证券,或者放弃买进或卖出指定证券的交 易。.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是指合伙企业在自身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的,以合伙企 业的财产从事本企业核定经营范围内的业务活动的,从属于合伙企业的经营机 构公司债券: 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依照证券法等法律规定的条 件和程序发行的,具有固定面值、偿还期限和利率,承诺期限届满时无条件偿 付本金和利息给持券人的一种有价证券,对发行人而言公司债券是融资工具,对购买人而言是投资工具。
4.保险违约责任: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保险人因自己的过错致 使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保险合同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财产方。
四、回答题
什么是票据抗辩?试述票据抗辩与民法上抗辩的异同。
答: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 务的行为。票据抗辩与民法上的抗辩既有差异又有相通之处。票据抗辩与民法上抗辩的 区别,从原理上讲表现为以下两点:
①是否包括否认请求人的权利在内。民法 上的抗辩权仅是对相对人请求权的行使予以对抗,并非彻底否认请求权的存在,例如时效消灭抗辩权;而票据抗辩不仅是对票据债权人请求权的以抗,而且包 括了根本否认请求人享有票据权利的抗辩,如票据绝对应记载事项欠缺而绝对 无效的抗辩。
②是否可以延续抗辩。民法—亡的抗辩具有延续性,即使债权转 让,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对新债权人仍然有效,并随债本身而始终存在; 而票据抗辩因票据为流通证券且为无因证券,故不具有延续性的特点,创造了 在流通中保障票据债务履行性的票据抗辩限制原理。票据抗辩和民法
上的抗辩 又具有相通之处:票据法为民事特别法,民法为一般民事法,票据法中对票据 抗辩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票据法,但如票据法无特别规定,则仍适用民法 关于债的抗辩的原理及规定。例如,在以基础关系为依据的票据抗辩中,基础 关系抗辩即应适用民法抗辩的规定及原理。
五、案例题
答:
1、法院落应当支持久周某的主张。丙公司临时股东会议的召集程序违 法,根据《公司法》规定,周某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 股东大会的决议。
2、A 有限责任公司拥有160万表决权,B 有限责任公司拥有80万表决 权,常云冠拥有40万表决权,不夜城股份有限公司没有表决权。
3、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德毅章持有3%以上的股份,有权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10日内提出议案,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之日2日内通知 其他股东,并且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不合法之处有:
(1)、不夜城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只有5名董事之日起 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而不是3个月。
(2)、临时会议应当在30日之 前公告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而非15日。
5、不夜城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收回本公司股份,因为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公司法》 规定公司可以为奖励本会司职工回购自己的股份。不妥之处有:
(1)、不能以税前利润收购本公司股份,应用税后利润。
(2)、回购股份后应当在1 年之内转让给职工或作其他处理。
作业 3
一、单项选择
1、D
2、B
3、A
4、D
5、C
6、B
7、B
8、B
9、B
10、A
二、多项选择ACD 2 ABCD 3 ABCD4 BC 5 BD 6 ACD 7 ABCD 8ABCD 9 ABC 10 ABCD
三、名词解释
1.再保险:保险公司将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份分散其他保 险公司的保险业务
2.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 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告知义务: 指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应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情况, 如实向保险公司陈述、申报或声明的义务。
4.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指合伙人在自身营业场所外设立的,以合伙企业的财 产从事本企业核定经营范围内的内务活动的,从属合伙企业的经营机构.四、回答题
企业破产财产清偿顺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 113 条的规定,破产财产优先 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 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 分配。
五、案例题
1、该合伙取名为‘三义合’不合法,因为其名称容易让人产生歧义。
2、合 同有效,因为该抵押虽然未办理登记,只是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是不影响合同 有效。
3、丙与丁签定的合同有效,因为合伙企业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戊对于企业应当承担责任。因为戊入伙时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成为合 法的合伙人,当企业产生债务时,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作业 4
一、单项选择
1、A
2、C
3、B
4、B
5、B
二、多项选择ACD2 ABC 3 BCD 4 ACD 5 ABC
三、名词解释
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指合伙企业的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 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 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 活动中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 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期后背书 : 是在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以 后,所进行的背书。该种背书又称为受阻背书
3.合伙企业: 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 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的营利性组织。
4.保险合同: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四、问答题
什么是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
要约收购,是收购人向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发出收购的意思表示,待被收购上 市公司发出承诺后,方可实行收购行为。但是,《证券法》指出,收购人在发 出收购要约之前,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的收购报 告,并载明以下事项。
一、收购人的名称、住所;
二、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
三、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名称;
四、收购的目的;
五、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
六、收购的期限、收购的价格;
七、收购所需的资金额及资金保证;
八、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 的股份总数的比例。收购人还应当将公司收购报告书提交证券交易所。收购人的收购要约应予以公告,公告应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之日起十五 日后进行,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收购要约公告后,在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收购要约。如有修改,需 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待批准后再予以公告。
五、案例题
1.根据票据无因性,银行应当支付,票据无因性原则是说银行在付款时,票 据如果具备票据法上的条件,票据权利就成立,不追究其取得原因。
2.银行不 应该支付,因为甲拾取本票未支付相应的对价,应为非法所得,然后将其送给 女友乙系赠与,乙也未支付相应的对价,根据票据法银行不得支付。
3.前手是 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乙因赠与可以无偿 ‚ 取得票据,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其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甲的权利。而甲取得票据时没有给付对价,因此不享有票据权利。银行应拒绝 支付。
六、专题讨论会
1.我国公司法立法之改革。
看法
一、重构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目前以‚资本信用‛为基础保护债权人利益 的理念,提出 以‚资产信用‛替代资本信用实现保护交易安全的社会目标,质疑‚资本确定、资本维 持、资本不变‛三大原则的合理性,建议通过对债 务人资产状况的分析、外部中介机构 的评价、社会信用、担保手段等多种工 具实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目标。为了鼓励公司的 繁荣和资产的有效利用,具 体建议:
(1)降低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2)扩大股东出资 形式,允许股权、债权、信用、劳务等出资;
(3)股东出资缴纳采折衷授权资本制;
(4)确定股 东和发起人的出资责任及其救济。
看法
二、充实公司设立制度。公司设立行为是公司成立、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 前提条件,健 全公司法有必要完善和充实公司设立制度:
(1)明确公司设立中 的责任。现行立法上对 于筹建中的团体的权利能力没有规定,建议借鉴德国 ‚无权利能力社团‛的规定,增加 规定公司设立过程中以公司名义进行的活 动由成立后的公司承继等;
(2)简化公司设立 程序。除国家限制或控制经营的 行业、企业,其它公司设立应采准则设立的原则,建议 明确公司的法人资格 与公司的经营资格的划分,以解决公司的权利能力与公司的行为能 力问题;
(3)合理规范公司章程内容强制性和任意性的规定。发挥当事人的主动性和创 造性,明确公司章程、细则对董事等权限的限制与对外公示的效力问题,明确 发起人、设立人之间的协议与公司章程的规范效力问题。
看法
三、完善对公司组织机构的设计和调整。公司组织机构是公司进行持续性 经营的主体,健全公司组织机构是公司良性稳健运营的前提,也是建立完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 :
(1)根据不同的公司规模,界定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的职权,明确董事所 负载的‚注意义务‛ ‚忠实义务‛的评价、规则,评析当前引入的英美法系独立董事制 度与我国按照大陆法系中法国公司模式建立的公司治理结构的移植与冲突问题;
(2)增 加保护小股东权利的救 济和对控制股东权利的制约措施,引入累积投票制度、强制购回 股票制度、衍生诉讼制度、控制股东的信义义务、关联交易表决回避制度、法人人格否 认 制度等;
(3)增加规定对集团公司法律规范的调整,引入禁止子公司持有母公司 股票 的规定以防止资产虚增,借鉴英国‚影子董事‛和法国‚法人董事‛之 规定,引入‚法 人董事‛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