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律师如何提升公司法务战略价值
律师如何提升公司法务战略价值
[作者] 王清友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正文]
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外部律师与公司法务应该是一种合作共荣的关系,无论是公司法务还是外部律师,只有作为一个群体共同为企业的战略服务才能实现自身价值。
企业立足市场,会面对来自方方面面的风险,如何防范这些风险以达到保障企业安全的目的,从根本上预防潜在的风险变成现实的灾难,防患于未然,需要企业决策层做出正确的判断以及管理层合理、合法、合规的执行,而这些决策得以施行和贯彻是以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范为前提的。公司法务是企业的“法律工具”,能够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转和经营,使其远离纠纷,从而使企业在更大空间发挥其自身价值和社会价值。
我国公司法务管理是以法律顾问制度为肇始,目前仅有20多年的历史。公司法务工作人员虽有国家层面的制度保障,但能否真正落实到位还在于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是否设立公司法务岗位,还取决于企业自身的法律需求和决策层的法律意识。
国内公司法务管理模式及其现状分析
国内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真正重视公司法务管理的时间并不长,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是外聘主导型,就是聘请外部法律从业人员,主要是律师进行法务管理,企业内部设立法务岗位,但人数相对少,有的甚至不设立法务岗位。这种模式下的企业内部法务仅是律师作为与企业管理层、决策层之间的联络员,岗位职能多以合同管理为主,同时还要承担行政工作。
第二类是内设主导型,就是企业内部设立专门的法务机构,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并配有一定规模的专职法务人员,这种是以内设的法务人员为主导,有时会根据自身需要外聘律师作为辅助的管理手段。
第三类是公司律师型,这种是成立了公司律师事务部,部门成员都需要通过司法资格考
试,并通过公司申领“公司律师证”,接受律协和司法局的统一管理,公司律师除了执业范围和执业领域有限制外,其他与社会律师的权利基本一致。
公司法务管理中的律师角色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企业虽获得了长足发展,但由于其所面临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日益多元化、复杂化,其面临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即使一些企业专门设立了法务部门,但在法律实务操作及专业性上仍需律师协助或主导。
目前,律师参与公司法务管理仍偏向于应急性、被动化模式。由于决策层、管理层的风险防范意识、合法合规操作等观念认识浅显,从而导致项目运作前期或执行阶段律师无法深入介入、或较难介入甚至无需介入,直至因前期操作产生诸多法律漏洞后引发纠纷时,才急于寻求律师的帮助。这类纠纷因为漏洞过多或缺乏有效证据,已回转无力,即使律师参与也只能挽回少部分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律师在公司法务管理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为公司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支持。律师在公司决策前即可对欲决策的项目进行法律分析、论证,然后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法律意见。意见首先对公司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分析,然后再对决策所涉及或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在分析基础上提出相关对策。这些意见将有力地保证公司决策的可执行性,从而避免公司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二是预防法律风险。防范重于补救,与其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公司在经营运作中法律风险无处不在,如果公司的管理人员没有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要么是浑然不觉,要么是虽察觉到了可能存在的隐患但却掉以轻心,结果往往是纠纷充分暴露时才意识到早已存在的法律风险。这时才请律师做亡羊补牢的工作,此时律师虽做了很多工作,但却无法达到当初积极预防的效果。
律师与公司法务人员的良性互动
公司法务管理的最佳模式应是以公司内部法律顾问的作用和外部律师事务所的作用相结合,为企业提供最全面、最直接的法律服务。公司日常的法律咨询、流程管理、风险控制、合同审核、策略制定等等,需要熟悉公司业务的公司内部法律顾问来支持。但外部律师事务所在专题项目上能提供专业性法律服务,对新的法律问题和法律领域也有较深入的研究,所以对于一些诉讼、仲裁、尽职调查、并购等项目,因个案所花时间较多,且需要特别的经验和技能,应该交给外部律师去做。如果公司法律顾问一时人手紧张,外部律师事务所还能帮助公司通过外包项目或外派律师等方式对企业提供支持。
公司法务如何与外部律师互动,如何共同促进企业的发展,这是需要付出艰辛的努力和
管理智慧的。笔者认为,有效的沟通是非常重要的,在解决企业法律问题时,公司法务与外部律师应始终保持一个良好、有效的沟通。企业的业务人员对外部律师了解有限,而外部律师对于公司内部业务的了解又不如公司法务人员,所以公司法务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至关重要。此外,在外部律师与企业业务部门或者相关决策层有不同意见甚至发生冲突的时候,公司法务还应承担调解员的角色,科学合理地进行协调。
公司法务需要选择最适合公司需要的专业律师来解决公司运营中的专业法律问题,在选定律师方面重在针对性强、能够有效解决问题,而不是仅仅看律师是否是大牌;律师需要通过公司法务获取客户的情况和需要专业律师解决的问题,律师重在与公司法务的沟通和交流,确定企业面临问题的核心和根本,为解决公司的法律需求制定最佳方案。外部律师和公司法务相互依存,共同发展,良好的合作一定是珠联璧合。
在解决企业法律问题时,公司法务与外部律师应始终保持一个良好、有效的沟通。公司法务部门首先应建立一个完善的律师库,与不同专业的律师联手,可从容应对企业各种法律风险。而律师们在提供法律服务时,不仅要找出毛病,还要给企业下药方。律师应将自己的专业认知度和企业的商业运作进行完美的整合,并站在企业的角度为其提供最佳方案。律师通过与法务人员的紧密协作,将企业运营当中的风险降至最低点,不仅为企业防范了风险,也大大提升了公司法务人员在企业管理过程中的重要性。
律师提升公司法务价值
实践证明,科学、专业、缜密和务实的法务管理,将会为企业降低经营成本、保护经营成果和获取经营利润做出重要贡献,这也恰是公司法务管理的核心价值所在。公司法务在公司运营、管理中的地位将随着法治化进程不断加强,同时也需要外部律师对企业决策层、管理层贯彻法治理念,更需要外部律师及公司法务准确定位自己的价值观,独立、准确地为企业提供服务。
2000年前后,美国资本市场出现了一系列财务丑闻,安然、环球电讯、世界通信、施乐等一批企业巨擘纷纷承认存在财务舞弊,在全球资本市场上引起轩然大波,一批大的上市公司遭投资者抛弃,宣布破产。这些企业的造假行为不仅欺骗了投资者,同时也损害了资本市场的秩序,给全球经济造成了重大的影响。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跨国公司的首席法务官或者总法律顾问作为董事会主要成员或者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做法开始受到推崇。
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法务人员往往将工作目标定位成采取诉讼预防措施以及对整个公司及其员工的活动进行监控,法务人员应不遗余力地确保公司在经营、管理中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保护公司合法利益不受外来侵犯。但实践也告诉我们,单纯依靠企业内部设立
法律事务机构,并不能为企业建立健全完美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企业内部设置的公司法务隶属于公司管理框架之下,其自身的运作亦需要公司统筹和规范,利益导向也无法保证其能够充分地独立考虑问题。笔者认为,一个操作性强、执行成本低、工作效能高的全面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应该由企业内部法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与外聘律师(法律顾问)两部分服务体系组成。
一般认为,公司法务人员与外部律师是两种职业定位,二者的工作立足点不同。公司法务人员属于职业经理人,应站在企业战略和体制层面思考问题,对公司法律事务予以全盘管理和决断,并且应当参与企业最高层的重大决策,对法律风险应以事前预防为主;外部律师则是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自由职业者,没有企业管理权限,更多情况下充当“顾问团”、“救火队”的角色,对法律风险以事后救济为主。在具体的工作当中,要处理好律师与法务部的工作分工。
对于企业来说,从法律风险的基本因素产生到法律风险后果显现之间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将法律风险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这是法律事务管理的主要目的;而将法律事务管理和企业日常管理融为一体,这也应该是未来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和解决其他法律事务问题的发展趋势。
第二篇:律师PK法务
当法务的好处:第一、有稳定的工资收入,福利相对完善。第二、诉讼案件我有时间就做,太累没时间,就叫法律顾问去做。(外聘律师的管理权在我)。第三、代理诉讼案件胜诉的,我还可以按胜诉的部分抽成,不过非常低,胜了20万,可能奖励个2、3千的。第四、2-3年后有可能往公司中级管理层发展(年薪8-10万)。第五、不要为了案源而发愁。每年一百多个案件,可以叫你做到累死为止。
当法务的坏处:第一、不能以执业律师的身份出庭。第二、每天按部就班到公司上班,工作忙,没多少时间学习。第三、很多非法律事务或者和法律事务沾边的事都要去处理,比如公司一些突发事件、审计、合规等等。这些事我不擅长,我宁愿写一万字的法学论文,也不愿写那个一千个字的审计报告。第四、有风险。和律师事务所签了合同,拿到执业证,又和公司签了合同,违反《律师法》的规定及律师协会的要求。有人举报,就不好办。第五、一些非公司的案件,因为不是专职的律师,别人不信任你。
当律师的好处:第一、光明正大的做执业律师,去拓展自己的案源。第二、可以发挥我的专长,朝自己的理想目标前进。第三、有时间去图书馆和书店,继续给自己充电,不怕所学无用。
当律师的坏处:第一、没有了最基本的保证。进了律师事务所,我就是一个完完全全的“个体户”了,所有的成本由你自己先行支付,至于收入估计则是刚够温饱,或者吃不饱、饿不死的状态。第二、自己没有特殊的背景,一些从零开始。
外企——象人大、北大、清华这些“所谓”的名牌法学院的毕业生来说,能进P&G、西门子、HSBC或者毕马威这样的大型外企来说,本身就能说明问题。请原谅我用所谓这两个词,因为我没有名校情节。虽然我是人大毕业的,但觉得以后发展还要靠自己把握。这些外企每年都来学校做秀,主要是目的是宣传自己,其次才是象征性招人。这些企业的法务部给的薪水在6000-7000左右,可以学到很多东西,不过没有免费的午餐。在这些企业工作,压力相对大一些,体力精力要透支。但是很少给没有工作经验的毕业生面试机会,此外对英语的要求也高。很遗憾,我的托业成绩考的不好,没能抓住进P&G的机会。也可能本身我也缺乏专利方面的相关经验吧。还有一点也希望以后大家要注意,就算以后能进这些大的企业工作,也不要觉得自己高人一等。说实话,那不过是锦上添花而已,给别人做嫁衣,洋奴而已。还有,不要相信这个外企没有人际关系复杂一说,实际情况是,由于这些企业的本地化,大量的中国人招进去以后,一些陋习也相应进入。常常是一个主管换掉了,手下原来的臣子接着被新来的主管换掉。不过,对于刚毕业的法硕来说,能进入这些外企是不错的选择。
“In-house”一词在Webster’s Dictionary中是这样解释的:“using an
organization’s own staff rather than someone from outside”。通俗点说,In-house就是“用自己人”。与In-house律师对应的就是律师事务所里面的执业律师。一般来 讲,In-house律师包括公司法律顾问、政府律师、非营利机构的法律顾问。本文的内容将涉及公司法律顾问的求职、工作、收入等问题。
中国的律师业仍处于起步阶段。同西方国家相比,中国的律师数量在人口中的比例是很低的。中国的In-house律师数量就更少了。在中国人的观念里,一般不认为In-house是真正的律师,老百姓认为只有律师事务所里的执业律师才是律师。应该说这种观念也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按照中国的《律师法》,律师必须在律师事务所执业,否则就不是律师。在美国企业里,一般In-house律师的名片上印的也是“Legal Counsel”,而不是“Attorney”。但是在美国,Legal Counsel的专业水准、工作内容和私人开业律师并无大异,且一般都有律师执照,所
以也可称为律师(lawyer)。
In-house律师和私人开业律师之比较
薪水和福利
In-house律师的平均收入肯定比开业律师的平均收入要低,这一点在美国和中国都会一样。但是无论是开业律师还是In-house律师,其内部的收入差距都是很明显的。目前,北京律所的薪金律师中最低的月薪可能只有1000到1500元人民币甚至更低,而北京的顶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年收入应在几百万元人民币以上,但这不一定是真正的利润,众所周知,律师需要支付相当高的案件介绍费、公关费用,如果是合伙人,还要支付房租、雇员的薪水和福利、纳税等。
In-house律师都是拿薪水的,低的可能月薪两、三千元,最高的可能在月薪四万元人民币左右。虽然不高,但是这都是实实在在的个人收入,除此之外还有公司的福利待遇。所以In-house律师中高收入的人肯定比一般的律师事务所授薪律师收入高,甚至可能比一些小所的合伙人收入还要高。但是如果你的目标是年收入百万,那么做In-house律师肯定实现不了。
地位
毫无疑问,私人开业律师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和完整意义上的律师,在大多数人的眼里,私人开业律师比In-house律师要更有权威和水准,这种简单的比较和结论虽然对in-house律师不完全公平,但这是现实,如果你要做in-house律师,你必须面对这样的现实,可能经常会有人问你:“你为什么不去律师事务所做律师?”这疑问本身就说明了两种律师在客户心中的地位。
这应了一句中国的俗语“外来的和尚好念经”。
压力
in-house律师的工作压力是比较适中的,和大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相比,in-house律师的工作压力要小,in-house律师也会加班,但不至于天天加班。但是如果和小所的律师相比,大公司的in-house律师的工作强度肯定更大。
In-house的生存不是问题,因为是受雇者,所以不用为案源发愁,在公司裁员时,in-house律师通常可以幸免,因为他们对公司的底细知道得太多了,老板们是不会轻易让他们走的。
工作
in-house律师的工作内容和开业律师没有两样,非诉讼和诉讼业务都可以做。只有当遇到他们不擅长的领域时,公司才会考虑寻求外部律师支持。比如:一家高科技公司的法务部里恐怕不担心找不到知识产权方面的能手,但是当突然遇到一个企业并购项目时,公司法务部会聘请律所的律师提供帮助。如果在一家投资公司的法务部,情况可能会相反。由此可见,in-house律师非常的专业化,日常的工作将他们训练成专门适应某一行业的律师。简单向大家介绍一下我平时的工作内容,1、合同起草和审核修改。我平均每天要审核或起草两份合同,听起来不多,但其实工作量不小,因为很多合同都不是一次修改可以解决问题的,通常我修改一次后,对方的律师会提出新的修改意见,那么我又要再次审核、修改、寻找对策。这个反复的过程可能会持续几天甚至一个月以上(尤其是对方是外国企业的时候),相当于书面形式的项目谈判。而我只把它统计为一份合同。
2、制定和不断完善公司的合同范本。日积月累,你会见到各种各样的优秀的合同和糟糕的合同。在平时的工作中,in-house律师要不断了解公司的业务模式,发现其中的高风险环节,并通过合同范本的制定来解决问题。
3、对业务人员开展法律培训。
4、谈判。相信这是律师最喜欢的工作。
5、出具法律意见书。
6、其他。
怎样找到一份in-house律师工作
第一个问题是选择你的目标。
顺序:外企、民营私企、国有。
1、从各方面来讲,去外企都是首选,因为外企的待遇、管理、工作环境仍然是最好的,最重要的是,外国企业的企业文化是律师都喜欢的:规范、高效、尊重知识和专家。
如果你到一家欧美企业做法律顾问,相信月薪税后一万没有问题,如果在较大的外企应该在月薪税后两万以上。但是外企基本不会招聘无工作经验的法律顾问。
2、其次,去民营大企业,民营企业也是不错的,只是各方面和外企比都差那么一些。法务部总经理,月薪大概能有10000到20000元,新员工应该在3000到5000元之间。
3、再次,去国有企业,如果你能忍受那里的企业文化,去吧。
第二个问题怎样进入你的目标公司。
简历,永远很重要。简历写得不好,你就根本没有机会参加面试。我没法告诉大家怎样具体地写简历,我只想强调:
1、简历一定要突出优点、回避弱点。
2、只要是对方不可能查证的事情,没有关系,你想怎么写就怎么写,目的只有一个,你要得到面试的机会。但是别忘了要准备在面试时自圆其说的台词哟。
3、任何时候经验都很重要,无论是什么经验。
面试,永远更重要。建议面试前你先了解一下这家公司的历史和现状,了解一下其所处行业这一年的情况。法律知识,就看你平时的积累了。最后提醒学生们准备一个所有的面试必问的问题,问题是“你最得意的一件事或工作是什么?”。
怎样做好in-house律师
要做成功的律师,无论在律所还是公司,方法都一样。
你需要具备的能力:
1、沟通能力。律师是一个和人打交道的职业,所以沟通能力很重要,包括和客户沟通的能力、和对手沟通的能力、和老板沟通的能力、和伙伴沟通的能力。
2、行业知识。既然做in-house律师,就要珍惜这样难得的机会,从企业的内部了解企业的业务模式和运作,使自己成为专长于某一行业的律师。
3、对工作的推进能力。如果你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当你的客户要做一个风险极高的业务时,你只要用你的专业知识提供意见和建议就行了。但是作为in-house律师,仅此还不够,因为你真正是公司的一份子,你要让你的意见和建议得到老板的重视,你要努力说服业务部门采纳你的观点。而你偏偏又不是“好念经的外来和尚”。难呀!
4、学习能力。
5、法律专业知识。
建议:
1、注意建立在这个行业里的人脉关系。
2、如果你不在外企做inhouse,别忘了平时学英语,为跳到外企做准备。
3、尽管工作很累,还要多写点东西,哪怕像我,正在写这篇拙文。
4、无论工作多紧张,别忘了和同学、朋友、甚至是谈判对手常联络,发个电子贺卡、转个短信笑话等等,如果只知道埋头审核合同,你就永远是小脚色。
第三篇:公司法务律师顾问如何审查合同
公司法务律师顾问如何审查合同
楼主郑建 2010-12-22 13:22
公司法务、律师顾问 如何审查合同
合同审查是律师特别是公司法律顾问的常规任务之一。合同审查的过程,其实是法律知识与经营业务知识的碰撞与融合,合同审查最大的忌讳是埋头审查书面合同文件,不顾其他。第一步 形式审查
(一)将合同文件本身分为三部分:开头(合同名称、编号、双方当事人和鉴于条款)正文(第一条至最后一条)签署部分(即双方签字盖章和签署时间)形式审查就是看一看一份合同是否具备这三部分,这三部分是否完整,是否有前后矛盾的地方。常见的错误有:当事人名称不一致、不完全、错误或矛盾,合同名称与实质内容不符、时间签署前后不一样,地址、法定代表人错误等。
(二)形式审查还要看是否附有对方营业执照、其他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书等相关材料。看相关文件之间内容是否有矛盾之处。第二步 实质审查 主要是对合同正文的审查,这是合同最关键的内容,包括:
一、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合法;
二、合同内容是否公平,是否严重损害集团公司利益;
三、条款内容是否清楚,是否存在重大遗漏或严重隐患、陷阱。合同条款是否完备的审查标准,以买卖合同为例
1、双方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列明当事人的全称、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帐号。
2、标的动产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描述要准确、明白;不动产应注明名称和座落地点。
3、数量 数量要清楚、准确,计量单位、方法和工具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规定。
4、质量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要明确标准代号全称。可能有多种适用标准的,要在合同中明确适用哪一种,并明确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和条件、质量异议期限和条件等。
5、价款或报酬 合同明确规定价款或报酬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
6、履约期限、地点或方式履行期限要具体明确,地点应冠以省、市、县名称,交付标的物方式、劳务提供方式和结算方式应具体、清楚。
7、违约责任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赔偿金数额或具体计算方法。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选择诉讼或者仲裁其中之一作为争议解决方法,不要出现既由法院管辖又由仲裁机构裁决,也不要出现“由法院管辖或者仲裁机构仲裁”的条款。约定通过诉讼解决的,还可以约定管辖法院;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应写明具体仲裁机构名称。
9、合同生效条款 一般应当写明:“合同自合同双方(或者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如合同有固定期限的,还应当写明:“本合同有效期自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止。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或者登记后生效的,或者合同约定须经公证等生效条件的,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10、清洁文本条款 合同中应当写明:“本合同正文为清洁打印文本,如双方对此合同有任何修改及补充均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合同正文中任何非打印的文字或者图形,除非经双方确认同意,不产生约束力。”在签署过程中,应注意:当合同中有清洁文本条款时,合同中的所有条款文字与数字(签署人签字、时间签署与盖章除外)均应当事先打印完成,不得在合同签字过程中出现合同正文里有手写文字或者空白未填写的情况存在。其中,前8项是《合同法》第12条列出的内容。合同审查时重点关注违约责任的约定是否清楚、完整、公平,是否严重损害一方利益或者是否存在陷阱。合同条款内容是否合法,其实就是要审查合同条款或者内容是否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否构成无效的情形。在这里,熟悉相关合同法条文是最起码的要求。合同条款是否公平,是否清楚,审查时没有固定的方法,只有逐字逐行地看,认真地看,提高文字理解和驾驭能力也是相当重要的。第三步沟通、参照与找法一般的合同。经过第一步、第二步的审查,一些初级的问题都能予以解决。为防止审查出现重大遗漏和差错,做好第三步就显得十分必要。沟通――指的是与合同经办人、起草人甚至对方进行沟通,就合同谈判、协商及合同目的等内容进行交流,合同条款中不清楚或者含糊的条款,也需要他们作出明确的解释和说明。参照――找到与所审合同相关的国家合同示范文本、行业推荐的示范合同文本、企业的合同范本等,对照在条款和内容上有何重大差别,分析或者询问原因。找法――也就是寻
找法律依据。在合同审查中,一定要对照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判断送审的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理、可行,要不要修改、应当怎样修改,需要寻找肯定或者否定的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依据和经济依据。审查有名合同,要看合同法总则和分则对该合同的专门规定;审查无名合同,更是要审慎行事。审查合同的具体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审查合同主体的合法性时,应审查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否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法人、个体工商户;是否是具备与签订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审查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的资格证明;代订合同的,要审查是否具备委托人的授权委托证明,并审查是否在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内签订合同;有担保人的合同,审查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能力和担保资格。必要时进行工商登记查询。
二、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时,应当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审查合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四、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应按照合同的性质,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合同条款进行认真审查,确定合同条款有无遗漏,各条款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切实可行。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全和过于简单、抽象、原则,给履行带来困难,为以后发生纠纷埋下种子。
五、审查合同的文字是否规范。审查合同时,应对合同草稿的每一条款、每一个词、每一个字乃至每一个标点符合都仔细推敲、反复斟酌。确定合同中是否存在前后意思矛盾、词义含糊不清的文字表述,并及时纠正容易引起误解、产生歧义的语词,确保合同的文字表述准确无误。
六、审查合同签订的手续和形式是否完备。1、审查合同是否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登记,如需经批准或登记,是否履行了批准或登记手续。2、如果合同中约定须经公证后合同方能生效,应审查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机关公证。3、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期限,应审查期限是否届至。4、如果合同约定第三人为保证人的,应审查是否有保证人的签名或盖章;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如果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审查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质物交付时间,审查当事人是否按时履行了质物交付的法定手续。5、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市场经济社会,合同无处不在,每个企业,每个人都要不可避免地利用合同与他人打交道。因此,帮助当事人审查合同,规避法律风险,已经成为是律师的常规业务之一,以下从合同审查的基本原则、具体要点等方面一一阐述之。
一、合同审查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有效性原则。审查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应当特别注意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以及一些特别法的相应规定。合同有效性问题,事实上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合同主体是否适格,二是合同目的是否正当,三是合同内容、合同形式及程序是否合法。只要不违背我国法律法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合同的有效性就能得到保障。
(二)公平性原则。所谓合同的公平性是指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要相对平衡。不存在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的合同,一方享受了权利,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过分强调一方的权利、忽略合同相对方的利益的合同草稿,要么得不到签署,要么变成“显示公平”。
(三)可操作性原则。实践中,大量的合同缺乏可操作性。具体表现在:对合同各方权利的规定过于抽象;对合同各方的义务规定不明确、不具体;虽对各方的权利义务做了详细规定但却没有具体操作程序条款或对此规定不清;虽规定了损失赔偿但却没有计算依据,整个交易程序不清晰,合同用语不确切等等。实现合同可操作性是合同得以有效利用、完成交易和实现利益均衡的具体保证,尤其如建设工程、合作开发房地产此类履行周期长、影响因素多、风险大的合同,切实地贯彻可操作性原则,尤显重要。
二、合同审查的具体要点:
(一)合同主体资格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同直接影响到合同的合法性。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如果乙方没有相应资质,那么合同就归于无效。审查合同主体的资格时应当注意:
1、应当区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内部职能部门的签约问题。一般情况下,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果具备营业执照(肯定不是法人营业执照)就具有签约主体的资格,但其是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是诉讼中应当解决的问题,这不应当影响其签约主体资格。而企业的职能部门就不具备这样的资格。我们在面对小企业的时候比较容易区分,但对于规模比较大,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比较多的企业可能就会存在一些问题,这就需要引起我们在审查过程中的注意。
2、要审查对方的营业执照及年检的情况,以了解其主体的合法性(如是否合法注册、是否存在未年检导致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和经营范围;
3、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合同项目,要根据合同内容审查对方的资质现状,即有否获得相
关资质及目前效力情况(有的资质可能失效),如经营与电信相关的业务应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资格许可证,通信建设工程需要相应资质等级等;
4、要对对方的履约能力进行必要评估,如根据其经营现状、以往合作情况以及其他客户评价等等因素对其履行能力及信用程度进行考量,以保证签约后顺利履行合同。
5、审查签约人有无签约权限。很多情况下,不可能都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直接签署,而是由授权代表加以签署,此时应当审查代理人的资格和权限。对于初次合作的单位,这项工作非常重要,即要对对方代理人身份、有无代理权、代理权限范围、期限等等进行必要审查,否则可能会发生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而导致合同效力受到置疑。实践中,主要是看签约代表是否为单位负责人或是否有委托授权书。需要注意的是,单位的部门或办事处是没有对外签约权的,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签订合同时也需由法人授权。
(二)合同内容的审查
1、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如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的情形;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等。
2、权利义务的内容是否明确且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兹举一例,某单位联系一家单位为另一家企业提供设备,原应当签署三方协议,但是该单位为了体现自身在该项交易中所起到的作用,在签署合同时把自己和需方共同作为合同一方,供方作为另一方,但是合同中没有具体区分该单位与需方之间对于付款义务的承担。后由于需方经营状况不佳,无法支付设备货款,设备供方就直接将该顾问单位告上法庭,并查封了该单位的账户。其原因就在于就是合同中没有将权利义务区分清楚,导致了目前的被动状况。要审查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完备、明确,特别是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方式、期限等等主要条款必不可少,一旦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将对合同履行造成重大风险隐患。下面以买卖合同为例进行说明。(1)标的:动产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描述要准确、明白;不动产应注明名称和座落地点。(2)数量:数量要清楚、准确,计量单位、方法和工具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规定。
(3)质量: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要明确标准代号全称。可能有多种适用标准的,要在合同中明确适用哪一种,并明确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和条件、质量异议期限和条件等。(4)价款或报酬:合同明确规定价款或报酬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5)履约期限、地点或方式:履行期限要具体明确,地点应冠以省、市、县名称,交付标的物方式、劳务提供方式和结算方式应具体、清楚。
3、应当约定违约责任。如果没有违约责任,那么一旦一方违约,另一方的权益就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所以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并且应当明确违约责任的具体实施办法,如赔偿金数额或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等。
4、解决争议的方法。选择诉讼或者仲裁其中之一作为争议解决方法,不要出现既由法院管辖又由仲裁机构裁决,也不要出现“由法院管辖或者仲裁机构仲裁”的条款。约定通过诉讼解决的,还可以约定管辖法院;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应写明具体仲裁机构名称。
5、合同生效条款。合同成立的条件比较容易明确,而对于合同的生效由于可能会涉及到法定的审批,所以当事人在理解上可能会存在偏差,认为合同一经签署成立就生效了。一般应当写明:“合同自合同双方(或者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如合同有固定期限的,还应当写明:“本合同有效期自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止。”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或者登记后生效的,或者合同约定须经公证等生效条件的,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6、设置终止、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法主要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这样一个原则。这就说明了虽然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但由于其并不明确具体,因此就需要提示当事人注意在合同中明确这些条件,包括解除合同后的条款,如违约情形、违约责任,违约所产生的损失范围及补偿,比如对于可预期利益的范围的界定,避免将来产生争议。
7、为避免产生争议后出现损失,应当设置保护性的条款。合同中除设定违约责任外,还应当设置其他的保护性条款。特别是合同标的额比较大,履行周期比较长的,可以考虑设置定金条款、履约保证金条款、抵押、质押等,从而减少风险。
8、合同解释条款。对于涉外合同或者存在多个补充协议的合同,应当设置合同解释条款,一是设定当合同条款相冲突时以何种语言的文本为准;二是设定不同文本的效力顺序。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往往还包括招投标文件及履行过程中的补充协议,因此,设定解释顺序尤其重要。
9、清洁文本条款。合同中应当写明:“本合同正文为清洁打印文本,如双方对此合同有任何修改及补充均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合同正文中任何非打印的文字或者图形,除非经双方确认同意,不产生约束力。”在签署过程中,应注意:当合同中有清洁文本条款时,合同中的所有条款文字与数字(签署人签字、时间签署与盖章除外)均应当事先打印完成,不得在合同签字过程中出现合同正文里有手写文字或者空白未填写的情况存在。
三、其他注意事项
1、签章。合同对方如果是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签章处应当加盖单位印章及授权代表签字,如果是公民个人,则要求其本人签名。对于超过一页的合同,还应当加盖骑缝章。所有的印章和签字均应当清晰、完整。
2、合同附件。要注意合同有无附件以及附件与主合同的关系,审查附件的内容是否与主合同一致。相当多的合同其附件的内容是非常重要的,应该按照主合同予以同等对待。
3、签约时间。合同落款处应当有签订的具体时间,这关系到合同生效的时间以及其合同履行期限的确定等问题,不可小视。提醒签署合同领导和授权代表,签字时留下时间这个信息是非常重要的。律师作为法律专业工作人员,在民事活动中,起草和审查合同是诉讼律师和非诉讼律师均要掌握的一项基本业务。律师如何审查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的经济。合同在民事活动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显其重要了。律师作为法律专业工作人员,在民事活动中,起草和审查合同是诉讼律师和非诉讼律师均要掌握的一项基本业务。要使合同合法、完备、可行,律师就必须从合同的原则,合同的法律关系,合同的效力及合同当事人的责任等多方面,全
方位地进行审查。这是律师工作必须要求,也是律师的职责之所在。审查合同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从订立合同的原则来分析审查合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的反映,其效力贯串于合同始终,并具有克服合同法的局限性的根本性的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合同法》第三条平等原则、第四条自愿原则、第五条的公平原则、第六条的诚信原则、第七条的合法原则、第八条的法律约束力原同。这些基本原则是审查合同时的准绳。合同总体上应不违反这些规定原则。对于涉外合同还要看合同是否符合结等原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二、从合同的法律关系来审查合同合同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因合同的订立、变更或消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它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组成。审查合同主体。合同的主体即合同的当事人,他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以及在中国从事民事活动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民法通则》将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作为公民特殊形态而纳入到自然人中。但个体工商户具有依法登记核准的字号,并以该字号对外交往,宜可归到其他组织中更为妥当。故本文将个体工商户归入其他组织进行分析。在审查合同时,自然人做为合同主体的,就要审查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否适当。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自己订立合同,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订立合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自己订立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订立与行为能力相适应的合同。《民法通则》第九至十三条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合同法》第九条和第四十七条又近一步规定了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的问题。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除了审查他们具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外,还要审查他或他们是否具备农村承包经营的能力和合伙人的资格。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要根据其所属国或居住国的具体法律规定和行为地国的法律规定,审查其行为能力的效力。
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又可以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企业法人订立合同的情况比较普遍。下面仅以企业法人为例来说明。企业法人作为合同当事人所涉及的以下几个问题着重予以审查:(1)企业法人超营业范围的合同交力问题。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取决于其经营范围,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就是无权利能力和无行为能力的行为,由此订立的合同是否当然地无效呢?根据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能因此而认定无效。但是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审查超营业范围的合同要重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当事人在合同中不违反法律规定,又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2)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超职权范围订立的合同问题。企业法人在对外订立总领事同时,由其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或其他代理人代理其订立合同。《民法通则》第63条至第68条对代理行为作出规定。《合同法》第48条、第49条、第50条对代表人和代理人的越权代理的效力作出了具体规定。法定代表人或
者工作人员超越代理权范围订立合同的,除相对人知道越权的事实外,仍然由个业法人承担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订立合同,除企业法人追认或者构成表见代理外,由代理人自负其责。(3)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具有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应以该企业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以外,不能追究其他法人的连带责任。确定法人的条件,原则上应依工商登记为准。但虽经登记确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由其开办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时,投资不足的,且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在审理案件中,应判令投资方补足其投资用以清偿债务。注册资金不实的,由开办单位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核准登记后,开办单位,投资人或其他人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避免责任的,应依法追回。明确了上述问题在起诉时有利于明确被告及其诉讼请求范围。(4)涉及企业法人工作人员犯罪的合同责任承担问题。企业法人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经济犯罪的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外,企业法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他人明知企业法人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进行违法犯罪而与之来往的除外。
3、其他组织。其他组织(也叫非法组织),是指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它介于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做为法律主体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具有限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非法人组织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对外交往举债时,如其自身拥有的财产经费足以偿债时,则由其自身偿还债务,如其拥有的财产不足以偿付责任,则由其创设人进行偿付,创设人为其承担最终的连带责任。确定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责任主体以及法事人的诉讼地位的前提是首先分清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三、合同内容的审查合同的内容就是合同当事人经协商所达成的相互之间应承担的权利(债权)和义务(债务)。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的条款来规定的。《合同法》第12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报酬;(六)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该条规定了合同应具备地的主要条款。当然合同条款又限于这些条款。我们拟定合同时可以参照执行。审查合同时,也应针对这几个方面进行。对于合同的内容审查的要求是合法,具体可行,并附合交易习惯,不违反序良俗。
四、合同客体的审查合同关系的客体是债权和债务所指象的对象。审查合同客体时要区分从事同的客体和客体物,以及二者的合法性要求的区别。合同的客体违法导致合同无效。合同客体物违法并不一定导致合同的无效。
五、从合同的效力上来审查合同合同的效力包括合同的生效,合同的无效,合同的可变更和可撤销几方面。审查合同确认合同的效力,也应从以上几方面来判断,合同是有效合同,还是无效合同,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不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的生效是指业已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合同是否成立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就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合电,而其是否生效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合同法》针对合同生效估出了具体规定。《合同法》第44条规定了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法》第44条第二款规定了须经审批程序生效的条件;《合同法》第49条规定了附条件的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46条规定了对期限的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47条行为能力欠缺的人所签合同效力。《合同法》第48条无权代理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49条表见代理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50条代表人越权行为的合效力;《合同法》第50条代有人越权行为的合效力合同法同第51条无处分权行为的合同的效力。上述规定在具体审查合同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甄别确定合同的效力。无效合同,由于合同存在无效事由,合同虽已成立但自始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合同法》第52条对合同无效做出了规定,分析合同时除了要注重它的法定条件外,还要多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因果关系的原因力上来分析导致合同无效、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指因当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而经撤销权人请求,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其内容或者使其效力自始消灭的合同,它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法》第54条第1、2款对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做出了规定。审查此类合同时所观注的焦点是采取何种请求权对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最有利。这就要求律师根据不同当事人的利益取向做出选择。
六、从合同的责任方面来审查合同违约责任即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除了民事责任外,合同的当事人还有可能承担行政或者刑事的责任。根据所涉及的合同的不同责任,律师审查时可以提出不同的主张。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不同的案情可以提出要求
对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要求。在选择违约请求时应站在一方当事人的立场上考虑。要考虑当事人的合同性质,合作的关系,未来的交往情况,从多角度分析并跳出合同有合同的利弊,充分考虑到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取向。如果合同存在违约和侵权竞合的情况就要考虑到解决纠纷的途径、方式、方法及要求。比如是通过诉讼解决还是仲裁解决,是选一方所在地还是他方所在地进行诉讼(当然指那些可以选择受诉讼地的合同)。总之,多方位的考虑最终为一方当事人谋取利益的最大化。如果合同涉及到行政或者刑责任的情况,律师应指出来,尽量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但一般情况下律师不宜直接向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举报。律师审查合同时,如果能够做寿到以上几点就认为已经尽职了呢?只能说先是做到了审查合同的初步工作。在审查合同中,不但要对合同进行书面的审查,而且要根据合同的不同情况做实地调查,针对合同当事人的资格、资信及履约能力,履约方式等各方面进行认真考查。尽量做到防患于未然。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合同纠纷,即使合同出现纠纷,也能游刃有余,取得予期效果。客体时要区分从事同的客体和客体物,以及二者的合法性要求的区别。合同的客体违法导致合同无效。合同客体物违法并不一定导致合同的无效。律师在起草、审查合同时,通常要进行三个方面的准备,一是要审阅当事人提供的背景材料,二是查阅合同所涉事项全部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国际惯例,三是研阅有关合同范本并决定是否参照。律师审查合同注意的问题接受当事人委托,帮助当事人起草或审查当事人拟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署的经济合同(本文仅探讨经济合同,以下称合同),此乃律师常规业务。律师在起草、审查合同时,通常要进行三个方面的准备,一是要审阅当事人提供的背景材料,二是查阅合同所涉事项全部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国际惯例,三是研阅有关合同范本并决定是否参照。除了上述准备工作外,下列问题值得律师高度注意:
一、应注意合同的目的性律师在着手起草或审查合同之前,应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最好是面谈的形式或直接参与谈判,摸清当事人拟签合同的真正目的,包括动机。实践中,明明是加工承揽合同,有的当事人当作买卖合同处理;明明是一般合作建房合同,有的当事人当作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处理,结果导致合同名不副实。有的当事人企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例如,明明是企业相互借贷合同,确要搞成一份合作经营合同。只有明确合同目的,律师才能搞清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只有明确合同目的,律师才能确定合同的性质及合同的准确名称;只有明确合同的目的,律师才能“规划”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只有明确合同的目的,律师才能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二、应注意合同的有效性保证合同的有效性,乃律师义不容辞的责任。律师要特别注意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和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断合同有效还是无效,除了上述规定外,还要注意一些特别法的相应规定。只要不违背我国法律法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合同的有效性就得到了保障。律师在起草和审查某一合同时,应特别注意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当中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关于合同有效性问题,事实上包括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合同主体是否适格,二是合同目的是否正当,三是合同内容、合同形式及程序是否合法。合同个别条款无效并不导致整个合同无效,整个合同无效并不导致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当合同个别条款无效时,律师只需修改该个别条款;当整个合同无效时,律师就要放弃当事人提供的合同草稿,重新起草一份新的合同。
三、应注意合同的平衡性所谓合同的平衡性是指合同一方权利与义务要相对平衡,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要相对平衡。没有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的合同,一方享受了权利,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权利与义务必须“匹配”,不应出现有权利主体而没有义务主体、或有义务主体而没有权利主体的情形,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内容应与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相对应。过分强调一方的权利、忽略合同相对方的利益的合同草稿,要么得不到签署,要么变成“显示公平”!虽然律师是受合同一方委托,律师当然要注意委托方的利益,但若不考虑合同相对方的利益或者不注意合同的平衡性,绝对不是一个好律师!有的律师在起草合同时,还往往为合同相对方设立了诸多陷阱而沾沾自喜。殊不知,你的“聪明才智”迟早会被“发现”。要么你辛辛苦苦起草的合同草稿被改得面目全非或被“束之高阁”,要么你起草的合同虽然得到了签署,但在履行过程中由于这些陷阱会逐步暴露而遭到合同相对方的种种刁难。最终,导致当事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吃亏的,还是你的当事人,甚至是你本人。“机关算尽反误了卿卿性命”,教训不可不吸!
四、应注意合同的可操作性实践中,大量合同缺乏可操作性,具体表现在:对合同各方权利的规定过于抽象原则,对合同各方的义务规定不明确不具
体,或虽对各方的义务作了详细规定但没有违约责任条款或对此规定不清,合同虽规定了损失赔偿但没有计算依据,整个交易程序不清晰,合同用语不确切等等。“实现合同可操作性是合同得以有效利用、完成交易和实现利益均衡的具体保证”,尤其像建设工程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BOT合同诸如此类的履行周期长、影响因素多、风险大的合同,更需要对于可操作性做出更高的要求。关于合同可操作性问题,西方发达国家律师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君不见,在美国甚至我国港澳台地区,一份“简单”的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可能长达十几页,各方权利义务规定得清清楚楚,违约责任非常详尽,对可能产生歧义的名词还用一章作出“定义”,虽然读起来有点拗口,但执行过程中不容易产生歧义、误解和扯皮。从某种意义讲,合同就是立约方对合同所涉事项的事先“规划”和“设计”,这种规划和设计既包括对立约各方“角色”的规划和设计,也包括对交易程序的“规划”和“设计”,还包括立约各方如果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不能达成共识一旦“诉诸法律”的“规划”和“设计”。工程建设,如果规划不当,设计不周,后果可以想象,同样,合同缺乏可操作性,后果也就不言而喻了。套用现代俗语解释,合同就是立约各方制定的游戏规则,没有详细的规则,何谈游戏?当事人往往碍于情面,不愿意提及违约责任,或对此轻描淡写,律师在起草和修改合同中,不能被当事人牵着鼻子走,应对当事人晓以利害,不但要规定违约责任,还得尽量详尽,使各方违约责任与其义务相一致并落到实处。合同用词不能使用形容词如“巨大的”、“重要的”、“优良的”、“好的”、“大的”、“合理的”等等,避免使用模棱两可的词语如“大约”、“相当”,亦不要泛指如“一切”、“全部”(若必须用该字眼,就应写下“包括但不限于┅”),简称必须有解释,容易产生误解和歧义的词语要定义,用词要统一,标点符号亦不可轻视。俗话说:一字值钱金,合同文书表现尤为典型。合同用语不确切,不但使合同缺乏操作性,而且还会导致纠纷的产生,这方面案例可以说举不胜举!
五、应注意合同结构的合理性合同结构是指合同各个组成部分的排列、组合和搭配形式。合同通常由三部分组成,即首部、内容、结尾。首部一般包括标题、合同编号、双方当事人名称、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行、账号等;内容一般包括签订合同的依据和目的(常见的鉴于条款)、标的物、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方式、地点和期限、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及终止、不可抗力、争议的解决方式、法律适用、保密、权利放弃、权利转让、继承者和受让人、修订、可分割性、全部协议(常见的取代条款)、未尽事宜、通知、合同正副本份数及保存、附件等;合同结尾一般包括签约单位盖章及签约单位授权代表签字、签约时间、签约地点等。实践中,严格按上述顺序排列的合同并不多见,对一般条款或通用条款如不可抗力、争议的解决方式、法律适用、保密、通知,大部分合同均未叙述。合同内容繁多,并无固定模式,如何编排,取决于律师个人习惯、经验和对合同所涉事项的精湛理解乃至律师的心境和态度。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无疑是合同内容重中之重,笔者的经验是以各方权利和义务为中心编排合同其它内容,通常做法是:在对合同标的物、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方式、地点和期限等合同必备条款进行叙述后,采取专章的形式对各方权利与义务进行界定,然后就是各方的保证和承诺,紧接着就是违约责任条款及争议解决方式,其他条款统统放在合同后半段或以“一般规定”作单章叙述。这样做有三个好处,一是能抓住重点,二是叙述方便,三是能够保证合同整体框架的协调。追求合同结构合理性就是要让合同整体框架协调、各条款功能互补,从而避免和减少合同条款之间的矛盾和歧义。
六、应注意合同体例的适用性合同体例通常是指合同简繁及合同各条内容排列形式。有的合同方方面面的内容都要涉及,有的合同力求简要;有的合同采取先有“章”,后有“条”,“条”下面是“款”,“款”下面是“项”,有的合同只有“条”、“款”、“项”,有的合同干脆就按“一、二、三 ┅┅ ”顺序排列。合同体例既要视委托人要求和委托人情况而定,又要与合同所涉事项、金额、履行方式、有效期、操作难易程度等因素相一致,即因人而异、因事而异,不能千篇一律。由上可知,一份好的合同应该是:目的正当,内容、形式和程序有效,各方权利与义务关系均衡,具有可操作性,并且结构合理,体例适用,此乃律师追求的目标。
第四篇:提升价值
提升价值
财务科 / 张亚熔
公司每周星期四会利用下班之后的一段时间学习营销企划大师,中旭商学院高级讲师艾莫老师的《做企业最有用的员工》讲座。艾莫老师以生动的案例、诙谐的语言,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让我们找到正确的人生定位。让我对自己的职业生涯有了更深的认识,目标更加明确,每次听完他的讲座都受益匪浅。
要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对企业有用的员工,首先要明确自己的定位,在实际工作与自身的能力是否相匹配,能否完成自己所需要完成的工作。在工作中不断自我提升,努力充实自己,相信自己可以成为成功的人并为之奋斗。
成功有大小之分,艾莫老师说:要想成功首先一定要拥有自己的梦想和目标,也就是自己最终想要成为什么样的人?或者说作为一名员工,在企业究竟想得到什么?仅仅是工资还是荣誉或成为企业的MVP。然后成功不可或缺的最重要因素那就是坚定的信念。
我们来到企业要完成自己梦想的同时更多的是为企业创造价值,不要以打工者的心态来对待自己的工作,公司留下你,说明你有能力胜任工作,可以实现自己的价值,把工作当作你的事业,热爱你的工作。然后要学会坚持。
第五篇:律师与法务的区别
二、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专职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联系与区别
(一)联系
1、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律师制度同属于法律职业制度的组成部分。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以规范企业内部专职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为核心的法律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我国法律职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2、均是从事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
3、实行执业准入制度。
(二)区别
1、管理体制不同
司法机关和律师协会负责对律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国务院国资委和省级国资委或经委是企业法律顾问的主管部门。
2、身份和工作对象不同
公司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均是企业聘任的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从业于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接受企业各方面的管理,其服务对象仅限于其服务的企业,具有特定性;
专职律师从业于律师事务所,是为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人员,其服务对象广泛,具有不特定性。
另外专职律师一般不参与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而企业法律事务的管理是公司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的重要工作内容。
3、执业条件不同
企业法律顾问是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证书。
公司律师是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后,由本人申请,所在企业同意,经省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颁发由司法部统一制作的公司律师执业证书;
专职律师是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并依据律师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
4、承办法律事务的依据不同
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承办企业法律事务源于自身的职责,具有主动性;专职律师承办企业法律事务依据企业和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具有被动性。
上述区别体现了专职律师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独立性、专业性和有偿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