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科学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科学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与迫切任务,又是对党员干部执政水平和执政能力的严峻考验。从近年来解决纠纷的实践看,一味强调运用行政手段解决纠纷,不仅会影响行政功能的发挥,背离依法解决纠纷矛盾的初衷,而且最终会损害法治的权威和尊严。党的十八大对矛盾纠纷化解策略和维稳思路进行了及时调整,明确提出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因此,科学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将是今后一个时期维稳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基本路径和主要方法,同时也是领导干部在维稳工作中必须具备的首要能力。
一、法治思维方式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意义
(一)法治思维方式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实践中有着不同思路和做法。有的强调运用行政手段化解矛盾,有的主张采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社会矛盾,还有强调运用司法手段解决纠纷。实践证明,偏离法治轨道的维-1-
稳,越维越不稳。为追求暂时“稳定”而牺牲“法治”的被动式维稳,看似解决矛盾,实则回避矛盾、积累矛盾,最终只能陷入“信访不信法”的怪圈。正如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使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成为有效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的最佳路径。
(二)法治思维方式有利于维护法治权威。在和谐社会建设中,法律是人们行为不可逾越的最后底线,有着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复议、诉讼等法治手段是经过长期历史检验逐渐规范化、制度化的成果,是纠纷解决制度的高级形态,具有公开透明、公正可信等形式正义的基本特征,是解决纠纷的最终也是最权威的渠道。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坚持依法办事和依法维权相结合”。一方面,政府作为公权力主体必须依法办事,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另一方面,在矛盾化解中,要融法、理、情于一体,将民众的诉求及各类争议的解决引导到法治轨道上依法维权、理性维权。在这个过程中,政府依法行政能力才能不断提高,公信力不断增强,同时广大群众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意识不断巩固,法治权威才得以进一步树立。
(三)法治思维方式是维护稳定的根本保障。法治的精髓在于公平性和正义性,只有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
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才能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不同的利益主体和利益群体,必须受法律约束,统一在法治原则之下,社会才会有长治久安的和谐。正如十八大报告强调的:“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
二、当前领导干部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稳定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具体实践中,一些领导干部还不擅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稳定,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没有树立牢固的法治理念。由于对法律知识掌握的少,部分领导干部在遇到问题时不能习惯性形成法治思维,不会第一时间考虑到能不能引导诉求群体通过司法手段维护权益、解决问题,特别是在面临多种问题或是棘手问题时,不能首先研判处理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治精神,不能正确灵活运用法治方式、依法依规处理问题,不懂法、不知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存在。同时,在加强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工作中,也存在重过程、轻结果,重形式、轻实效的弊端。
(二)缺乏积极主动的责任意识。一是不重视基础工作。对
于影响稳定的问题重事后处置轻事前防范,出了问题也不能正确地分析事件的来龙去脉,不查找原因,不分析总结,不去积极做基础工作,而是被动应付,哪儿漏哪儿堵。二是推、拖思想严重。有的领导干部不能正确地理解群众的合理诉求,不能沉下心来倾听群众的呼声,而是采取能推就推给其它部门,能拖就拖着不管,能躲就躲得远远的,表现出严重的不负责任,严重的不作为,使矛盾纠纷越演变越复杂,从而越来越难以处理。三是官本位思想严重。有的领导干部把个人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认为摆平就是水平,动用一切手段平息事态纠纷,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现象时有发生,阻碍了群众正常的利益诉求,损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在解决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少数领导干部不能正确把握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不能做到统筹兼顾,灵活处置,一味强调运用行政手段解决纠纷,不仅影响了行政功能的发挥,而且背离依法解决纠纷矛盾的初衷,损害了法治的权威和尊严,还容易酿成恶性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个别领导干部为了促使当事人息诉罢访,采取“花钱买平安”的办法,一味迁就上访人员,从经济上满足其无理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其他人的攀比思想,增加了不稳定因素,同时为依法处理矛盾问题增加了很大难度。
三、科学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着力化解社会矛盾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实践证明,领导干部只有充分具备了法治思维和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才能依法履职、依法决策,才能真正做到以法治促进矛盾化解、维护社会稳定。
(一)必须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化解矛盾、处理问题必须把法治意识摆在第一位,形成习惯性思维。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法治培训制度,对党员干部定期开展法治培训,提高法治教育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培养领导干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处理各种复杂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逐步把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的解决纳入法治化轨道。
(二)必须树立依法维稳的意识。依法维稳就是要按照法制化、制度化的要求,坚持依法办事,按制度办事,做到法律、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不能有特殊公民。尤其对于私欲膨胀,无理取闹的人员,不能总是以息事宁人、花钱买平安的办法来对待,而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决依法予以处理。姑息、纵容这样的行为只能破坏稳定良好的社会秩序,使工作处于被动局面。
(三)必须加强维稳机制建设。目前,维稳工作一般以政法机关为主,公安机关是主力军。而实际上,在解决社会矛盾工作
中,事事都把政法机关、政法干警摆在前面并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而且极易导致矛盾升级,冲突扩大。通过行政方式解决的纠纷缺乏合法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纠纷会无休止地拖下去,既不能真正解决纠纷,又增加了社会成本。所以,要想彻底终结各类纠纷,必须走法治化的道路。同时,媒体要多宣传依法解决纠纷的案例,将信访群众引导到诉讼、复议、仲裁等理性的维权渠道上。
(四)必须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要不断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促进已建立起来的监督体系和监督制度能够在监督合力和实效上不断增强。要加强问责制度的完善与实施工作,进一步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保证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有力有效。要将“法治状况”引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和选拔任用标准之中,让法治思维成为领导干部主动自觉的惯性思维方式。
第二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与迫切任务,又是对党员干部执政水平和执政能力的严峻考验。从近年来解决纠纷的实践看,一味强调运用行政手段解决纠纷,不仅会影响行政功能的发挥,背离依法解决纠纷矛盾的初衷,而且最终会损害法治的权威和尊严。党的十八大对矛盾纠纷化解策略和维稳思路进行了及时调整,明确提出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因此,科学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将是今后一个时期维稳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基本路径和主要方法,同时也是领导干部在维稳工作中必须具备的首要能力。
一、法治思维方式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意义
(一)法治思维方式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最佳路径。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实践中有着不同思路和做法。有的强调运用行政手段化解矛盾,有的主张采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社会矛盾,还有强调运用司法手段解决纠纷。实践证明,偏离法治轨道的维稳,越维越不稳。为追求暂时“稳定”而牺牲“法治”的被动式维稳,看似解决矛盾,实则回避矛盾、积累矛盾,最终只能陷入“信访不信法”的怪圈。正如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使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成为有效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的最佳路径。
(二)法治思维方式有利于维护法治权威。在和谐社会建设中,法律是人们行为不可逾越的最后底线,有着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复议、诉讼等法治手段是经过长期
加强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工作中,也存在重过程、轻结果,重形式、轻实效的弊端。
(二)缺乏积极主动的责任意识。一是不重视基础工作。对于影响稳定的问题重事后处置轻事前防范,出了问题也不能正确地分析事件的来龙去脉,不查找原因,不分析总结,不去积极做基础工作,而是被动应付,哪儿漏哪儿堵。二是推、拖思想严重。有的领导干部不能正确地理解群众的合理诉求,不能沉下心来倾听群众的呼声,而是采取能推就推给其它部门,能拖就拖着不管,能躲就躲得远远的,表现出严重的不负责任,严重的不作为,使矛盾纠纷越演变越复杂,从而越来越难以处理。三是官本位思想严重。有的领导干部把个人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认为摆平就是水平,动用一切手段平息事态纠纷,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现象时有发生,阻碍了群众正常的利益诉求,损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在解决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少数领导干部不能正确把握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不能做到统筹兼顾,灵活处置,一味强调运用行政手段解决纠纷,不仅影响了行政功能的发挥,而且背离依法解决纠纷矛盾的初衷,损害了法治的权威和尊严,还容易酿成恶性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个别领导干部为了促使当事人息诉罢访,采取“花钱买平安”的办法,一味迁就上访人员,从经济上满足其无理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其他人的攀比思想,增加了不稳定因素,同时为依法处理矛盾问题增加了很大难度。
三、科学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着力化解社会矛盾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的能力”。实践证明,领导干部只有充分具备了法治思维和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才能依法履职、依法决策,才能真正做到以法治促进矛盾化解。
(一)必须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化解矛盾、处理问题必须把法治意识摆在第一位,
为领导干部主动自觉的惯性思维方式。
第三篇:运用法治思维和专业性调处机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运用法治思维和专业性调处机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谌红蕾贺志明1
1(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湖南长沙410131)
【摘要】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坚持综合治理,强化道德约束,规范社会行为,调节利益关系,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
【关键词法治思维;专业性调处机制;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指出: “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一、法治思维
所谓“法治思维”,指执政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 运用法律规范、原则、精神和逻辑进行分析、判断、推理、形成结论的思想认识过程。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礼治思维、德治
思维相对应,因其充分体现法治内核,成为现代经济、现代社会、现代政府最优的思维选择。我们必须推进“法治中国”、“法治湖南”建设,让法治思维成为公仆思维定势,让法治精神成为公民赖以生存的空气和阳光,并成为湖南的核心精神。
二、运用法治思维与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根据近几年来对社会矛盾纠纷的统计分析,当前社会矛盾纠纷中,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山林土地纠纷、劳务劳资纠纷、征地拆迁纠纷、施工扰民纠纷较为突出,较之于传统纠纷,起因复杂,涉及面广,一般是群体性规模,处置难度大,对社会稳定产生的负面影响也较大。我们认识和解决这些矛盾纠纷的方式方法也必须与时俱进,面对新时期新形势下的社会矛盾纠纷,必须运用法治思维与方式,正确对待和妥善处理各类矛盾纠纷。
(一)推行四个对接,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 1基金项目:湖南省情与决策咨询研究课题项目“和谐社会视野下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2013BZZ155)作者简介:谌红蕾,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保卫处处长、高级实验师;贺志明,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授、湖南省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研究所研究员。
一是乡镇矛盾调处中心与村级调委会、民调中心户对接。变接访为巡访、走访,重心下移,主动出击,指导基层调委会和民调中心户开展工作;二是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对接。对可以和解的诉讼案件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尽可能营造和谐氛围;三是公安与司法行政优势互补,实行矛盾纠纷警司联调;四是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对接。建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发展专业化、社会化调解人员,努力化解医疗纠纷、食品安全、交通事故、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社会矛盾。
(二)正确判断和分析社会矛盾纠纷的现状和性质,研究科学的处理方式和方法
正确认识和判断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现状,是正确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和把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前提。目前虽然有些矛盾纠纷的对抗性有所增强,但人民内部矛盾的性质没有改变,我们不能因为发生群体性事件,甚至有过激行为的群体事件,就认为是对抗性矛盾。我们要把解决群众困难和问题作为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对矛盾纠纷的分析,了解他们的不满情绪,切忌对闹事和扯皮的群众简单地冠以“刁民”或者采取粗暴的方式解决问题。我们要对人民群众怀有深切的情感,理解和同情他们,疏导他们的不满情绪,通过讲道理和交心谈心的方法,以情动人,以理服人,很多矛盾纠纷便可迎刃而解。
(三)提高应对群体性事件和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的能力
借助当代各种信息化科技手段,建立和完善组织和管理机制,切实做到情况明了,信息畅通,努力把矛盾纠纷控制在源头,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防止矛盾纠纷的激化,寻求各种有利于群众情绪释放、利益表达的途径,降低矛盾纠纷发生的概率。要不断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形成有法可依,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进一步把防止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逐步纳入法制轨道,使社会、经济、政治生活中的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为,都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使各种关系都处于一种有序的互动之中。
三、推动专业性调处机制向基层延伸, 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在全力推进平安建设的大形势下,今后湖南省司法行政系统要从纵向、横向、环向着力构建人民调解工作全方位、立体型、全覆盖的大格局,确保人民调解为社会和谐稳定持续发力。要进一步推动人民调解在预防民转刑案件、群体性事件,化解信访积案、消除边界纠纷上实现功能深化;要抓拓展形成“横向”格局,完善“三调联动”机制,积极联合纠纷比较突出的职能部门建立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进一步扩大和加强医患纠纷、交通事故和林业、环保、国土等专业调委会建设,推动调解资源有效整合、调解力量整体联动、调解流程无缝对接,推动专业性调处机制向基层延伸, 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株洲市司法局顺应形势,积极探索组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推进行业性、专业性纠纷化解。这已成为该市创新社会管理的一张名片、一个品牌,得到了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认可。
(一)坚持三条原则抓设立。一是坚持政府主导,合力推进。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全市逐步形成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办和三调联动办牵头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相关部门参与的专业人民调解工作格局。如市委、市政府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综治考核、文明城市创建和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内容,宏观上为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指明了方向。二是坚持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坚持既突出重点领域、解决当务之急,又循序渐进、逐步推广。如针对消费领域纠纷每年达过1万起的情况,该局主动与市工商局、消费者协会协商沟通,建立了全市第一个行业人民调解组织——株洲市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又如2011年底,针对芦淞市场厂家、商家与劳动者、消费者之间纠纷日益增多的实际,成立了株洲市温州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创造性地将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延伸到非公经济领域。目前,该市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已覆盖交通管理、医疗卫生、工商联、商会组织、物业管理等领域。三是坚持前期论证,审慎推进。鉴于有些行业纠纷成因复杂、调处专业性强的实际,该局坚持做好调研、论证等前期工作,充分考虑成立的必要性和运转的可行性。如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前,该局提请市政协作了专项调研,向市政府提交提案,引起了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并先后两次赴外地考察学习。
(二)抓好三个方面保运转。一是创新工作机制。根据不同行业领域的实际需要,不断创新工作理念、机制和方法,以确保调解工作的效果。在医疗纠纷调处机制中,特别加入了商业保险要素。实行由市卫生局动员组织城区内二级以上医院集中向保险公司投保,医院和医务人员共同承担保险费用,保险公司根据人民调解协议进行理赔。这不仅实现了医疗事故处理全市统筹,也分散医疗风险,减轻了医院负担。同时,为突出调解主体的第三方中立性质,市医疗纠纷调处中心的人员、经费、业务均由市司法局直接管理,场地也设在卫生部门之外,体现了调处的公平公正,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市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纠纷调委会直接管理城市四区交通事故调处工作,一揽子解决了四区调委会的人头经费、业务培训等问题。株洲县独创性地建立了集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和“快处快赔”中心于一体的交通事故调处超市。二是加强业务指导。一方面,参照村(居)人民调委会的要
求,对专业领域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规范化管理,要求场所健全、设施完善,并且统一文书格式、案卷装订。一方面,加强业务培训,对所有行业领域调解员实行调解员和首席调解员制度,由市司法局集中培训,统一持证挂牌上岗。如在开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之前,组织市区内49家一级以上医院的医务科长或副院长进行集中培训,组织7名专职调解员进行专门培训,为工作顺利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三是强化工作保障。按照谁受益、谁设立,谁设立、谁保障的原则,解决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员、经费和办公场地问题。市消费者协会、工商联、温州商会、交警队、物管协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其人员、工资、办公经费和场地全部由设立单位提供和管理。在此基础上,人员方面,该局专门设立法学、医学等专家库,以满足专业领域调解工作的需要;经费方面,建立行业主管部门、相关部门、财政部门多渠道筹集的经费保障机制;政策方面,为规范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以市政府的名义制定下发了《株洲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对医疗纠纷的预防、处置、调解和理赔等操作程序和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发挥三大作用显成效。一是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市医疗纠纷调处中心自2011年元月底成立以来,共调处1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82起,调解成功率95%。成立前,市区内医闹事件、医疗纠纷上访事件经常出现;成立后,没有发生一起医疗纠纷群体性闹事、群体性上访和越级上访事件。市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机制于2010年底建立以来,共调处成功2019起,成功率95.5%,涉案金额7550万元,其中最高赔偿额达60万元,涉及死亡赔偿176件,调解协议全部履行,无一起调后起诉。二是保障了群众合法权益。通过专业调解,方便快捷地解决了群众的合理诉求,化解了群众多年的积怨,有效地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2012年7月4日,市医调中心成功调处了唐某与市某医院因手术引发的医疗纠纷,唐某坚持了10年零3个月的诉求得到实现,陈年积案得到圆满化解。三是促进了行业健康发展。通过开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一些重点行业部门的纠纷得到及时有效化解,得以把主要精力放在自身业务工作上,促进了部门事业的健康发展。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开展以来,因医疗事故纠纷引发的医院堵门、闹事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有效地优化了医疗卫生环境。
第四篇:浅谈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
浅谈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
盾、维护稳定
法治是国家机关有效管理与优质服务、社会组织有序管理与优化服务、社区有效自治与优良服务的基本依托。社会管理的法治化,关系到社会管理水平的提高,关系到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的提升,也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的实现。在法治成为治国理政方式的大背景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将是今后一个时期维稳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基本路径和主要方法,也是领导干部在维稳工作中必须具备的首要能力,更是实现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的基础保障。
一、法治思维方式在改革、发展与稳定关系中的意义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这一全新论述,从价值观和方法论的高度,提出了改革、发展与稳定难题的破解之道。
(一)法治思维是深化改革的基本要求。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离不开法治的保驾护航,进一步深化改革,同样需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实施。当前改革已进入了“攻坚区”和“深水区”,改革的成效将更加体现在如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的能力上,只有把改革真正提升到制度、体制、机制建设的层面,通过法律的形式,形成社会共识,才能成为推动改革的根本力量,才能保证改革不为各种不确定因素所阻挠,同时整个社会为改革所付出的成本和代价才会降到最低。只有遵循法治的路径,以更大的勇气和智慧,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才能积极稳妥推进改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法治思维是推动发展的内在动力。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是解决我们所面临难题的根本途径。但发展只能是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而不是拼资源、竭泽而渔的盲目发展,如果为了追逐“政绩”急功近利,蛮干式发展,甚至不惜以牺牲法治的方式来换取经济的发展,只能引发出各种恶性事件和社会矛盾、社会冲突。事实上,公众权利意识的觉醒,对个人财产和利益的维护,对生态环境的敏感,以及享受发展成果的强烈愿望等,都在挑战着粗放式的发展理念。只有以法治方式推动发展才能凝聚共识、排除干扰,才能使发展稳定全面推进。在建设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已经成为共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立的今天,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应为常态,绝不允许以“发展”为借口,发生所谓的“良性违法”。
(三)法治思维是化解矛盾的最佳路径。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领导干部能否有效化解各种矛盾,已成为工作成败的关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坚持依法办事和依法维权相结合”。一方面,政府作为公权力主体必须依法办事,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另一方面,在矛盾化解中,要融法、理、情于一体,将民众的诉求及各类争议的解决引导到法治轨道上依法维权、理性维权。正如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所指出的“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使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成为有效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的最佳路径。
(四)法治思维是维护稳定的根本保障。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法治的精髓在于公平性和正义性,只有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才能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正如十八大报告强调的:“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
二、当前领导干部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稳定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无论是深化改革、推动发展,还是化解矛盾、维护稳定,都亟需各级领导干部培养“法治思维”和提升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领导干部能否有效化解各种矛盾,已成为工作成败的关键。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一些领导干部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稳定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法治理念树立得不牢。由于对法律知识掌握的少,部分领导干部在遇到问题时不能突然形成法治思维,特别是在面临多种问题或是棘手问题时不能首先研判处理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治精神,不能较好地合理合法地处理好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存在。同时,在加强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工作中,也存在重过程、轻结果,重形式、轻实效的弊端。
(二)领导意识错位。一是防范意识不强。对于影响稳定的问题重事后处臵轻事前防范,出了问题也不能正确地分析事件的来龙去脉,查找出现问题的根源,以便从源头上去解决,而是被动应付,哪儿漏哪儿堵。二是推、拖思想严重。有的领导同志不能正确地理解群众的合理诉求,不能沉下心来倾听群众的呼声,而是采取能推就推给其它部门,能拖就拖着不管的办法,表现出严重的不负责任,严重的不作为,使矛盾纠纷越演变越复杂,从而越来越难以处理。三是官本位思想严重。少数领导干部把个人权威凌驾于法律之上,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现象时有发生,阻碍了群众正常的利益诉求,损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在解决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少数领导干部不能正确把握运用法治原则和精神,不能做到统筹兼顾,灵活处臵,一味强调运用行政手段解决纠纷,不仅影响了行政功能的发挥,而且背离依法解决纠纷矛盾的初衷,损害了法治的权威和尊严,还容易酿成恶性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甚至,一些地方政府部门领导为了促使当事人息诉罢访,采取“花钱买平安”的办法,一味迁就上访人员,从经济上满足其无理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其他人的攀比思想,增加了不稳定因素。
(四)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个别领导未能把维稳工作真正抓在手上。主要表现在不能正确分析维稳形势,不能深入研究矛盾纠纷的特点及产生的根源,对于辖区内矛盾纠纷的底数不清楚,思路不明晰,工作不深入,措施不得力,处于一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被动状态。二是少数领导和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履行职责。做好本职工作,避免出现失误,尤其避免出现伤害群众感情和群众利益的现象是确保稳定的重要基础。很多矛盾纠纷都是因为我们工作不到位、不深入、不细致造成的,也可以说是我们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失职造成的。如果各级党委、政府和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都能正确履行职责,把各项工作做实、做细,真心实意为群众着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矛盾纠纷就会大幅度下降,确保社会稳定的目标也就不难实现。
三、对策与方法
新时期的维稳工作要根据人民群众的新期盼、新要求和维稳信访工作的新形势、新特点,不断改变思维模式和工作方式,努力从以堵为主的静态稳定,转为以疏为主的动态稳定,要坚决摒弃“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的庸俗维稳观,坚决摒弃“花钱买平安”的错误维稳观。实践证明,偏离法治轨道的维稳,越维越不稳。为追求暂时“稳定”而牺牲“法治”的被动式维稳,看似解决矛盾,实则回避矛盾、积累矛盾,最终只能陷入“信访不信法”的怪圈。新时期,领导干部只有充分具备了法治思维和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才能依法履职、依法决策,才能推进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才能真正做到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
(一)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实现地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需要法治作保障,要牢牢树立法治思想,形成“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建设的理念和体系。
1.加强法治教育,把法律意识作为在工作中处理问题时的一个价值选择。要建立一个长期的、常态化的、落地的包括新入职的、调任的公务人员在内的具有整体性的法治培训制度,提高法治教育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培养领导干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处理各种复杂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努力把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的解决纳入法治化轨道。
2.要切实加强依法行政。在处理问题时,要充分判断职权的运用是否合法,地方性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在行政决策时是否体现了民主参与、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合法性审查,是否真正做到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在行政裁量的时候是否体现了法律平等的精神、是否体现了平等的规则。
3.要树立依法维稳的意识。依法维稳就是要按照法制化、制度化的要求,坚持依法办事,按制度办事,做到法律、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不能有特殊公民。尤其对于私欲膨胀,无理取闹的人员,不能总是以息事宁人,花钱销灾的办法来对待,而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决依法予以处理。姑息、纵容这样的行为只能破坏稳定良好的社会秩序,使工作处于被动局面。
(二)加强调查研究,改进工作方法。要深入实际,加强调查研究,按照依法治理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来制定维稳工作措施。
1.要加强维稳策略研究。要从本地、本部门实际出发,研究矛盾纠纷形成的规律和特点,积极探索化解矛盾纠纷的办法,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以便制定好科学、合理的维稳策略,防止在维稳工作中出现被动局面。
2.要加强维稳机制建设。目前,维稳工作一般以政法机关为主,公安机关是主力军。而实际上,在解决社会矛盾工作中,事事都把政法机关、政法干警摆在前面并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而且极易导致矛盾升级,冲突扩大。因为群众认为政法机关是国家机器,是对付违法犯罪人员的,用来对付上访群众就是把他当成了对立面。化解社会矛盾应当由各级党委、政府牵头,一把手负总责,各级各部门完善专门的矛盾纠纷调处组织,并真正发挥作用。在不涉及违法犯罪问题的矛盾纠纷调处过程中,尽量不要让公、检、法来参与。
3.要加强公共服务工作。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一方面是各级各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来安排各项工作,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努力减少因工作失误导致的矛盾纠纷。另一方面,对于群众的诉求,作为各级组织要发挥好协调作用,积极帮助群众去解决问题,不要把自己由矛盾纠纷化解、调处的角色演变成被上访对象,演变为矛盾的焦点。
4.处理矛盾时要主动积极作为。第一,发生社会矛盾,政府各职能部门首先要积极主动介入,不逃避,不推诿,勇于承担责任,与公众沟通;第二,要分析矛盾产生的原因,依据相关的法律分析公众的诉求是否合法、合理;第三,对于合法的诉求要依法展开调查,在调查中公众的参与很重要,确保调查的客观、中立;第四,调查情况清楚后,行政决策或者决定要采取和公众民主协商的方式进行,吸纳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不能采纳的应说明理由,避免行政专断;第五,信息要及时有效的公开,事件调查情况等相关信息要通过发布公告的形式公之于众,确保信息的权威和准确,避免虚假信息扩散,掌握信息主动权;第六,对于违法行为,不姑息,不放纵,应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进行,行政权力不干预司法行为;第七,保护合法信访、制止违法闹访,推动各类信访问题在法治轨道内妥善解决。
(三)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落实维稳责任。要不断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促进已建立起来的监督体系和监督制度能够在监督合力和实效上不断增强。其次是加强问责制度的完善与实施工作,如不断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保证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有力有效。同时,在公务员的晋升过程中,要将“法治状况”引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和选拔任用标准之中,并且应该占很大的分量,才能让法治思维成为领导干部主动自觉的惯性思维方式,充分体现对他们的法治意识、运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考察,如果在这方面有突出表现的,甚至可以作为提拔的条件。
(四)要真抓实干。习近平同志说:“空谈误国,实干兴邦。”,这就要求我们要避免说空话,说大话,否则就会像赵括一样,只能是纸上谈兵,最终兵败而亡,误己误国。我们化解社会矛盾、搞稳定工作,也要做到说实话、做实事。在法律的框架下,在法治的轨道上,在创新社会管理上真抓实干,努力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纠纷,让人民群众享受到更多的亲情化管理和人性化服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更好地保障人民权益,更好地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我们相信,在十八大精神的指引下,熟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必将显示出无比旺盛的活力和无限美好的未来。
第五篇:浅谈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
浅谈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
法治是国家机关有效管理与优质服务、社会组织有序管理与优化服务、社区有效自治与优良服务的基本依托。十八大报告提出社会管理法治化的根本要求,关系到社会管理水平的提高,关系到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的提升,也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的实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将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社会管理创新的根本指导思想、基本路径和主要方法,在这里我也想谈谈我的几点看法:
一、要做“学法、懂法、守法”的表率
胡锦涛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这就要求我们广大党员干部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社会管理难题,提高社会管理创新水平,而前提就是我们党员干部要做好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表率。这样既是做好工作,提高领导能力和工作水平的需要,也是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学法用法和自己遵守法律的需要,更能有效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从而提高社会管理工作水平。
二、要切实加强依法行政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党对我国法律体系建设一贯高度重视。十年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2010年底,以宪法为统帅,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为我国法治建设树起了新的丰碑。我们要用法治方式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就要进一步完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机制,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打造服务大平台,以最大限度地用法律来保证民生政策的落实和持续。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要真抓实干
习近平同志说:“空谈误国,实干兴邦。”这就要求我们要避免说空话,说大话,否则就会像赵括一样,只能是纸上谈兵,最终兵败而亡,误己误国。我们抓社会管理创新,就是要做到说实话、做实事。在法律的框架下,在法治的轨道上,在创新社会管理上真抓实干,努力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纠纷,让人民群众享受到更多的亲情化管理和人性化服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更好地保障人民权益,更好地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我们相信,在十八大精神的指引下,熟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必将显示出无比旺盛的活力和无限美好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