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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经验材料

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经验材料



第一篇: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经验材料

文章标题: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经验材料

法治是和谐社会诸要素中具有根本性、长远性的要件,是和谐社会的核心要素,建设法治**是推进我市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选择和首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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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市高度重视社会

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工作,早在上世纪9O年代中期,就在依法治国方略指引下,以依法治市为总揽开始了地方法治化建设进程。2004年下半年,市委就已作出《法治**建设实施意见》。今年8月28日市委书记赵鹏在市第五次党代会报告中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营造安定祥和的社会环境。”“积极实施‘五五’普法规划,全面推进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领域的法治化,通过五年努力,力争使全市所有县(市、区)建成法治合格县。”“努力构建和谐**。”从依法治市的提出、组织实施到如今法治**建设的启动,这告诉我们,我市地方法治化建设进程也进入了一个全面深入推进的新阶段。

当前,我市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攻坚阶段。这一时期既是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又是社会矛盾的凸现期。我们要进一步提高对建设法治**重大意义的认识。要充分认识到,只有切实加强法治**建设,才能为社会提供更明确的行为规则,使人民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奠定社会和谐的法律基础;只有切实加强法治**建设,才能更好地促进严格执法,用法治手段有效地降低和减少社会矛盾与冲突;只有切实加强法治**建设,才能加强对权力行使的有效监督,确保用权为民、预防腐败;只有切实加强法治**建设,才能提高公民尤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形成人人知法守法、各方依法办事的良好社会环境,全面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一是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将贯彻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落实市委《法治**建设实施意见》作为大事来抓。研究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必须将法治**建设纳入其中,既作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目标,又作为其重要保障。在五年规划的基础上,再进一步提出分年度的实施计划。无论规划、计划,都要深入研究,理清思路,确立重点、抓手、载体和突破口等事项,不断扩大参与度,提高实施效率,做到每年都有新思路、新举措、新特色、新成效,将法治**建设真正落到实处。

二是要突出抓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这个核心和关键。坚持和促进依法行政,通过依法行政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有序运转,是法治**建设的重点。全市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理念,变“政府权力本位”为“公民权力本位”,变“公民责任”为“政府责任”,牢固树立遵法守法的行政意识。要按照职权法定、依法行政、有效监督、高效便民的要求,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完善行政监督制度,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切实做到行政权力授予有据、行使有规、监督有效。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业务培训,实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一律不得上岗执法,执法人员循徇私枉法、贪赃枉法、执法犯法的要严格依法惩处。集中精力解决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将我市依法行政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把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落到实处。

三是要切实维护司法公平与正义。各级司法机关都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稳步推进法院改革,深化检察改革,推进监狱工作改革,及时总结各地好的做法和经验,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在立法、执法、司法活动中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维护群众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加强对司法人事制度改革,完善法官、检察官遴选制度和评价体系,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严格规范司法审判行为,严格规范检察执法行为,建立健全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相衔接的制度,防止和纠正以罚代刑。健全司法纠错机制,依法及时纠正司法过错行为,切实维护司法权威。

四是要深入开展好“五五”普法工作。建设法治**,广大公民尤其是国家机关公职人员法律素质、素养的提高是基础和保证。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五五”普法规划,深入学习宣传宪法以及经济社会发展、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法制教育与思想道德建设相结合的要求,广泛开展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努力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规范。

要创新方式,丰富内容,健全体系,大力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建立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

第二篇:民主法制建设

河源市依法治市办公室

(2008年4月24日)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继续解放思想,争当全省山区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排头兵”调研工作安排,我办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依法治市办公室主任曾瑞凤同志带队下,组成调研小组,围绕“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积极推进依法治市工作”这一主题,于3月24—26日先后到龙川县(其余五个县区按照要求自行开展调研并上报书面材料)、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开展调研活动。调研活动采取听汇报、实地察看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现将调研情况综合如下:

一、我市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近年来,我市各级党委、政府重视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工作,把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作为推进依法治市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注重法治和民主的有机结合,落实“四民主,两公开”制度。2003年以来,我市在实施“四五”普法和“五五”普法规划中,启动了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试点工作,以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为契机,积极推进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目前,我市有2个村被评为“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18个村(社区)被评为“广东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市、县、镇三级党委政府重视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加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调整充实了市、县、镇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领导小组,明确了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制定了《加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考评制度》等文件。2008年市委、市政府已将扩大基层民主纳入“七大”建设的考核内容之一,并细化了考核指标。龙川县还制定了《村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职责分工和挂点联系镇制度》,推动了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

2、健全落实“四民主、两公开”制度。一是健全民主选举制度。自 1999年以来,我市依照“一法两办法”的规定普选产生了三届村委会成员,在2005年第三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中,首次实行选举观察员制度,对选举过程中操作不规范和选举秩序混乱的村,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和纠正。二是建立民主管理制度。制订了村民自治章程及相关的村规民约,明确农村干部群众的权利、义务和农民群众对村务的管理权,做到依法建制,以制治村。三是规范民主决策制度。建立民主议事程序,制定议事规则,对农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尤其是与农民群众切实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实行民主决策,并对民主决策程序加以制度化、规范化、防止决策随意化。四是推进民主监督。目前,我市已全面推行村账镇记,加强了对民主理财的指导监督。各地按照《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的要求,建立村务(财务)公开制度和设立村务公开栏,发挥村务监督小组、村民理财小组、村民议事会等组织的监督作用。如龙川县登云镇认真抓好村帐镇记,实行财务公开,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登云镇天云村还积极探索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新路子,参照镇“四长”接访日制度,每季开展一次村民“民主日”活动,把村务公开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成为村民自治的新亮点。

3、以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为契机,深化农村基层民主法治教育。我市自2003年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以来,成立县(区)、镇、村三级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工作机构,制订了详细的实施方案,按照“九条标准和六有要求”扎实开展创建活动。针对基层群众的特点,市、县两级普法部门联合开展“法律进乡村”、“法制图片巡回展览”和“百案进千村”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龙川县佗城镇枫深村把普法教育工作放在首位,制订切实可行的普法教育方案,邀请镇司法所、派出所、国土所、林业站工作人员不定期到学校、村委会给小学生和村民上法制辅导课,增强了学生、村民法律意识和守法观念。三年来全村无出现吸毒人员、无发生

刑事案件。通过宣传教育活动,增强了农村党员干部的民主法制观念,提高农村党员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能力,强化农民群众的权利义务对等观念和依法维权意识。同时,还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员工作。如源城区在所辖的31个行政村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了专职调解员,从2007年1月起区财政每月给予调解主任100元、调解员50元的工作补贴;连平县加大对村级调解员培训力度,每年在各镇举办1-2期村级调解员培训班。不断提高调解员的整体素质,增强了化解农村基层矛盾纠纷的能力,维护了社会稳定。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市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认识不够到位,民主法治意识淡薄。一是部分领导缺乏对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正确认识,没有将民主法治建设摆到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同等重要的位置抓落实;二是一些村民法制意识不强,参政议政意识淡薄,自主能力弱;三是部分村级班子成员素质较低,法制观念不强,民主治村意识及能力较差。

2、制度执行不落实。目前,我市大部分的村都建立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务公开、财务公开、村民议事等制度,明确了操作规程。但这些制度在村务管理工作中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部分村干部对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心存顾虑,表现为不想公开、不敢公开、不会公开,导致公开不及时、内容不规范。有的仅成为应付上级的各种考核、验收的摆设而已。

3、农村法制教育工作有待进一步提高。目前,农村基层法制宣传的力度、深度、广度不够,普法工作存在着死角和盲点,法制教育的形式单一,效果不够明显,基层调解员素质不高,缺乏系统的法律教育培训。

第三篇:和谐社会和法制建设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摘 要:新的世纪我国致力于构建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这就必然要求加强法制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树立法律的最高权威性,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法律保障。法律对于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激发社会活力,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十分重要 的意义。

关键词: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构建 法制建设

2004年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建设“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将构建和谐社会放在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并列的突出位置,并且将构建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作为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和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 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 进人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 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而在现代法治国家,和谐社会更多的要靠健全完善的法制来保障,和谐社会应 该是崇尚法治的社会。法制建设既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又是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我们应当以法制 建设为导航,引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的全面实现。

一、法制建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一)法制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从本质上讲,和谐社会是一个政治、经济、文化全面发展的社会。因此,构成和谐社会的基本要素,不仅包括经济指标,还应该包括其他所有相关的非 经济指标。其中,法制建设就是非常重要的一环。胡锦涛同志在中共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强调,要通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来不断加强 和谐社会建设的政治保障,可以说。法制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二)法制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坚实基础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发展都离不开法制建设。经济建设的目标需要法律来确定,科技进步的成果需要法律来保障,各种经济主体以及社会各成员之间的矛盾也要依靠法律来调适。因此,只有建立在法制基础之上的和谐社会才能得到持续、稳定、协调和健康的发展。

(三)法制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推动力量

法制建设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任何一个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都离不开法制建设的推动。我们要建设的和谐社会是一个政治文明、经济繁荣、科技进步、生活富裕的社会。这其中任何一个目标的实现,都需要成熟的法律制度加以确认和推动。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 将有力地促进和谐社会的全面实现。(四)法制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离不开法制建设提供的强有力保障。一方面,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协调人民内部的利益矛盾需要法制来保障;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需要形成政府依法行政、社会公众依法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需要强化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经济建设、扰乱社会秩序、侵害公民权益等各种破坏社会和谐的违法行为,也需要通过强有力的法律手段予以有效打击和惩治。

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制环境的设想与思路

(一)坚决维护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性,不允许存在法律以外的特权,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也就是说,法律在国家生活的各个领域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政党和政府及其成员必须模范遵守、执行宪法和法律,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政党必须依法执政,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决不能以政策取代法律,否定法律的作用。

(二)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在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备尤其重要。我国是一个以成文法为主的国家,有重视法律和典章制度的 传统,只有法律制度健全,才能有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的问题,如果法律不完善,其他一切都无从谈起。中国封建社会两千多年,封建集权和人治强权思想时有表现,人们已经习惯于强迫命令,习惯于惟命是从,这就需要法律来调整。有法,人们才能知法、懂法,才能依法,才能有法律的意识和观念,才能建立法治社会。我国处在一个大转型、大开放、大发展的时期,各种问题、矛盾、冲突层出不穷,有时甚至交织在一起,靠过去简单的办法已很难处理,这就需要法律从各个方面加以引导、制约和监督,使问题解决得迅速快捷,使矛盾处理得圆满,使冲突能及时化解,使全社会能正常有序的良性发展。

(三)必须做到依法行政,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行政机关在国家机关中对社会和经济发展影响大,与公民关系最为密切,因而行政机关成为权力最大、机构最多、人数最众、重要性最强的机关。这就 决定了行政机关在社会生活中的极端重要性,决定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重大意义。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法制环境的关键环节,是依法治国、创造良好法制环境的重点和难点,究其根源就在于“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很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因此,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职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也有利于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也有利于行政机关提高行政效率。

依法行政就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由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权的存在和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与现行法律相抵触。具体来讲,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规定才能存在,而且职责和权 力永远是统一于一体的。行政机关的职权必须由法律规定,未经法律授予而行使行政权就构成了无权限或无效,即行政职权的存在必须合法。另外职责和权力是不可分的,法律授予行政机关职权,实际上是赋予行政机关的义务和责任,行政机关必须尽一切力量保证履行。因此,行政机关的职权是一个行为的两个方面,是统一的,放弃职权,不依法行使职权,就 是不履行义务,就是失职,就应追究法律责任。第二,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并且不得超越法定 权限。如无法律依据,行政机关不得剥夺或限制公民 的权利,也不得为公民设定或增加义务,否则就构成 违法。同时,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行政权力,不得超越法定权限。第三,行政机关行使行政 职权必须符合法定程序。法律规定的行政程序是行 政行为的方式和步骤,它影响着实体权利、义务的合法性。如果行政程序合法,其行政决定可能合法,如果行政程序违法,其行政决定必然违法或无效。可见,程序合法也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第四,行政机关所有违反法律的行政行为都必须予以撤销或改变。法律包括实体法、程序法,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只要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对所造成的损害国家必须承担责任,必须撤销和改变违法的行政行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四)确保司法公正,促进法治社会的全面进步司法历来都以公正作为自己的理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推进法治进程中,司法公正更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司法公正是国法律正确实施的基本保证。现代法治社会,仅有完备的法律制度是远远不够的,法律制度只有在现实生活中被切实遵守,被正确实施才有生命力。法律能否被正确实施,最主要、最关键的是取决于司法机关能否做到司法 公正。司法机关只有按照法律的规定,正确行使司 法权,确保司法公正,才能保障法律的统一实施,才能使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不受侵害,才能建立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良好法制环境;其次,司法公正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在现代法治社会里,司法的目的就是通过法律的正确适用,保障和实现公民的合法权益。由于司法最终解决纠纷,决定了司法是保障人民权力,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当弱者受到强者的欺凌,当社会的良知受到恶势力的践踏,受害人能够寻找的伸张正义的地方就是司法机关,司法机 关是保障公民权利最重要也是最后的屏障。再次,司法公正是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制环境的基本要求。司法公正有利于人们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有利于使人们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直接影响社会民众对法治认同与否及认同程度,影响着社会 成员依法办事与服从法律的状况。为实现司法公正,司法机关必须坚持我国宪法 和法律规定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其一,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一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必须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事实,决不能因人办案、看人办案。如果裁判不公,首要的就不能平息纠纷,甚至可能使矛盾更加激烈,使社会缺乏安全、自由和秩序,也必然导致公平、正义的丧失和社会的混乱,这样的社会也必然是一个不和谐的社会。其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正确 运用法律的一条基本经验。以事实为根据,就是只能以客观事实作为惟一依据,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以法律为准绳就是要严格依法办案,既要严格执 行实体法,又要严格执行程序法。其三,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司法机关的职能就是根据法律公正处理案件,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如果司法机关不能独立行使职权,任人插手,任人干预,那么司法机关将成 为实现个人意志的工具,根本谈不上什么司法公正。其四,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分工负责就是按照法律的授权各自行使自己的权力,各自履行自己的职责;互相配合就是在各负其责的基础上,通力协作、互相支持、互相补充、互通情报,共同完成法律赋予的任务;互相制约就是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同时,要互相监督,发现错误,及时有效地加以纠正。加强法制宣传,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加强法制宣传,不断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是法治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开展法制教育,普及律知识,在全社会形成“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的良好法治环境。普法工作要体现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新的宪法原则,增强亲和力、吸引力和感召力;讲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力求取得实实在在的宣传效果。要通过严格的执法和司法 活动,提高整个社会的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要切实推进“四五”普法规划的实施,在全社会形成 遵纪守法的良好社会风气。要加强领导干部法律知识的学习教育,加大法律知识培训力度,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努力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能力。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自觉性。法治实践是增强全社会法律 意识,增强普法效果的最佳途径。普法工作要做到学用结合、知行合一。在开展普法工作的同时,要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促进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法律虽然要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但是我们不能仅仅依赖于强制力的作用。尤其是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公民普遍知法、自觉守法应该成为一种社会风尚。因此,我们应该注意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以确保法律得到更有效的贯彻和实施。

(六)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人无信而不立,国无信而不强”,诚信是人类社会所 崇尚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是维护正常的社会关 系和经济秩序的重要基石。而现阶段我国信用缺失 现象十分严重,其根源就在于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和 行政工作中始终存在着司法不公、权力寻租和执法 不严等严重制度缺憾。违法失信者可以用极其低廉 的成本投人获得丰厚的产出和回报,受此 “超额利润”的影响和“激励”,众多守信者也纷纷向失信“投诚”,自觉不自觉地加人到了违法失信者的行列之 中。信用缺失不仅败坏了我国在国际市场上的声誉,对招商引资工作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同时,也使国内经济秩序混乱。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当务之急,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主要在于规范商业信用和政府信用。从法律角度讲,信用的一个最基本问题,就是市场主体必须诚实无欺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就要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用法律规范经营者的商业信用行为,应重点从两个方面加强诚信建设:首先,建立健全惩戒欺诈行为的法律法规。欺诈是市场经济中发生频率最高、最为严重的破坏社会信用的行为。当前,迫切需要建立完善的证券市场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尤其是侵权赔偿责任制度,以保障证券市场信用关系,维护投资者的信心。其次,尽快颁布实施新的破产法。我国现行破产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在经济生活中造成两大后果:一方面,一些事实 上已经破产的企业仍在进行市场经营活动,由于资 不抵债,难以承担信用责任,给合作方造成巨大经济 损失;另一方面,一些市场主体滥用破产程序,“假破产、真逃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应当抓紧完 善破产法,使没有信用能力的企业尽快退出市场。同时,建立经营者的财产登记制度和信用监督制度,有效遏制各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关键。“己身不正,焉能正人。”加强政府信用建设,应加快制定规范市场主体和政府行为的法律法规,强化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 意识,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首先,各级行政部门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通过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惩治社会邪恶现象,倡导公序良俗,树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的良好形象,以自己模范的遵纪守法行为,为社会诚信建设作出表率。政府机关能否依法行政,自觉维护社会信用,惩治失信行为,当好市场经 济的裁判员,对市场主体的诚实守信具有重要的示 范作用。因此,良好的政府信用是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基础。应开展政府信用专项治理,使各级政府部门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增强政策的统一性和透明度,提高行政质量,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同时,应进一步提高公务员的诚实守信意识,用法律规范来保证国家公务员的信用。现代 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控制公共权力,防止权力滥用,保障公民权利和经济生活的健康发展。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之所以赋予党和政府以权力,是因为党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能 保障法律赋予人民的权利得以实现。因此,国家公务员必须忠实地为最广大人民谋利益。诚实守信对公务员来说,绝非一般的道德要求,而是一种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

参考文献 :

[1] 孟德斯鸡.张雁译.论法的精神(上册)[M].上海:商务印书馆,1963.[2] 邓小平文选【M】.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3.[3]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

第四篇: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努力构建和谐校园

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努力构建和谐校园----石塔小学组织教师参加福建省教师普法考试 为了巩固普法教育的成果,促进普法工作的开展,增强教师学法、懂法、用法意识,推进学校普法工作,提高教师法律素质,努力构建和谐校园。11月20日上午,埭头石塔小学组织全校教师开展了普法考试。再次让全体老师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教育法律法规,以及涉及学校管理、教师管理和学生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沈校长说,通过以考促学,既检验了全校教师学法用法的水平,又进一步激发了大家学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提高基层学校依法管理校务的法制观念。

头石塔小学:陈丽娟

系电话:***

013-11-20

第五篇:构建和谐社会与政府法制建设的关系

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近两年的热门话题。什么是和谐社会?和谐社会的意义何在?政府法制建设与和谐社会的关系如何?笔者想结合自己从事法制工作的实践,谈谈个人的粗浅认识。[本文来源于文秘写作-www.teniu.cc]

一、“和谐社会”的历史演义和其重要意义。

“和谐社会”是一个古已有之、东西横贯的传统理念。早在中国古代,经典名著《论语·学而篇第一》就提出了“礼之用,和为贵”的世界观,并作为中华民族的文化瑰宝延续了几千年。在西方,19世纪法国空想社会主义大家傅立叶先生更是天才般的断言“不合理不公正的现存制度和现存社会,终将被新的和谐制度和和谐社会所取代。”纵观中国几千年文明历史,历代王朝的更换交替、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解体、美国“9·11恐怖事件、夺走数万人生命的印度洋海啸等,都是社会中各要素、各阶层、各阶级的矛盾日益激化,人与自然不能相互和谐的结果。因此,和平与发展成为当今世界潮流的主题,和谐社会更是人类社会追求的共同理想。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我国经济和现代化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二00三年,我国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目前,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从人均GDp1000美元向人均3000美元的跨越。许多国家的发展历程表明,人均GDp1000美元—3000美元是国际公认的高风险阶段,处于这一关键发展时期,如果政策得当,社会和谐,就会引导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顺利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如果政策失误,社会不和谐且不和谐的程度超出社会的临界承受点,就会引起社会动荡不安,经济徘徊不前,甚至倒退。

改革开放初期,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人民生活物质严重匮乏,科教文卫、国防事业非常落后,迫切需要发展经济来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因此,过去的二十多年,我们几乎把注意力全都聚焦在经济发展的速度上,而忽视了发展方式、经济社会发展比例的统一协调。经过长期的日积月累,原来潜藏在经济高速发展下的不和谐因素不断增多:矿产资源枯竭,生态环境破坏惨重,区域差距、城乡差距、贫富差距悬殊,社会突发事件增多,群体不稳定事件杜而不绝,这些问题不妥善解决,就会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政治稳定。

党的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这是我们党总结了二十多年改革开放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经验,吸取国外相同发展阶段的经验教训,针对日益突出的社会矛盾而提出的战略举措,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时期,正视并着手解决社会矛盾的全新政治理念,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适应了我国改革开放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对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政府法制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1、法治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关系。

和谐社会必定是个安定的社会、有序的社会、各种因素相协调的社会。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社会的安定、有序就要求社会中的人和事遵从一定的社会规范,而法律就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首先,法律是追求社会和谐的产物。法律的产生,其原因是多重的,但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为了解决社会矛盾,维护实现社会和谐。我国在春秋之前,一般以刑代法。如“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战国时期,编著《法经》六篇,改刑为法,从此有了法的称呼。公元前356年,商鞅制定《秦六律》,改法为律。直到近代,人们才习惯将法和律连用,称为法律。在古希腊、古罗马,民商事法律是其最发达的法律。但是如果没有民事和商事纠纷,他们就没有必要制定和发布相应的民事和商事法律。中国古代最先产生的法律是刑法。刑法在中国一直具有优先地位。但是,如果没有相应的刑事违法或者犯罪的存在,刑法也就没有产生的社会基础。各种违法行为,都是对于应有秩序的破坏,都会导致相应的社会矛盾。解决这些矛盾,就要制定法律对相应的违法者加以必要的处罚。因此,法律是追求社会和谐的必然产物。

其次,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和谐社会是社会的理想状态。只有将这种理想状态转化为若干具体而完备的法律规范,和谐社会才获得了自己的制度根据。在人类社会中,没有矛盾是绝对不可能的,但是减少矛盾的发生则是可能的。法律是减少社会矛盾的有效手段,法律告诉社会成员有权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和不得做什么,从而引导人们的行为。在良好的法制社会里,人们依法而行,社会矛盾就会减少发生。法治对于和谐社会的建立提供了前提条件。

其三,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法律与构建和谐社会有密切相关的两大特征。一是它的国家强制力,二是它的稳定连续性。建立和谐社会,重要的就是要建立起社会和谐发展的运行机制和保证这些机制良好运行的法治环境。这种机制包括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安全的社会保障机制,有效的社会控制机制以及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机制。这些机制的运行和实施都需要借助法律的国家强制力来保证。法律的国家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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