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法律援助调查报告妇女
针对妇女法律援助的调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
针对妇女的刑事法律援助是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力量。妇女由于与生俱来的生理差异,在很多方面不能与男性抗衡。近几年除了在婚姻、财产、劳动等方面妇女的权益容易受到侵害外,妇女遭到家庭暴力、虐待等现象逐渐增多。因此,为这一部分经济困难的弱势群体提供专门化和针对性强的法律帮助,对于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发展,尤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尤其对与唐海县下属的各分场的农村妇女,一旦她们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她们不知道求助与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是法律服务者,又缺少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意识和能力,那么只有凭感情用事,从而引发了更多的社会问题。
二、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一)、由于总体上法律援助的经费非常紧缺,因此分配给妇女法律援助工作的经费少之又少。上述几个地区的法律援助中心的负责人均反映,在法律援助经费经常匮缺的情况下,加强妇女法律援助工作非常困难。
(二)、妇女法律援助的专门机构少,缺少从业律师。在上述几个地区中,负责妇女法律援助工作的专门机构很少,而且由于妇女法律援助为社会公益事业,从业者的待遇不高,因此,人员流失比较严重,高水平的从业律师十分匮乏。
(三)、社会宣传不平衡,对妇女法律援助的宣传存在偏颇,在城市宣传的较为广泛,而针对基层农村的宣传较少,导致广大农村妇女对法律援助知之甚少,再加之她们整体素质不高,从而出现了很多的社会问题。
三、完善我国妇女法律援助制度的若干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妇女法律援助工作。尤其是场镇的党委政府 要把妇女的法律援助工作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作为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方面,纳入政府的民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制定工作制度,要求妇联主任定期向党委汇报妇女法援工作;加强民政、财政、土地、司法、公安等单位的协作配合,支持法律援助站开展工作,为法律援助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在确保法律援助经费能够基本到位和落实的情况下,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将妇女法律援助工作开支列为专门的一项经费开支,以保证妇女案件的援助质量。
(三)、妇女作为一个庞大而特殊的社会弱势群体,有权享受到足够的关注,因此应当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和专门律师为妇女提供法律服务。可以考虑,在各级政府法律援助机构中设立专门的妇女法律援助事务部。(四)、加强宣传,让妇女法援妇孺皆知。编制通俗易懂的法律援助知识的小册子进行发放,使他们的申请法律援助的意识得到加强。知道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法律援助,通过什么途径申请法律援助。尤其对于场镇内,应该指派行政村妇女法律援助宣传员,不论在田间地头还是唠家常都可以进行法律援助的宣传,对典型案例可以编成故事讲给大家听。这样就使法律援助的宣传工作变成了茶余饭后和田间地头闲聊中可以完成的工作,既不增加基层工作人员的负担,又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五)、不断扩大援助范围,做到能援尽援。中国妇女法律援助(2009—2010年)行动中,讲法律援助的范围扩展到涉及妇女合法权益保障的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农村土地承包权争议,离婚,赡养,抚养,人身伤害(家庭暴力)等各类案件。
四、结语
高尔基这样赞扬女性“没有阳光,花不茂盛,没有爱就没有幸福;没有妇女,就没有爱;没有母亲,就没有诗人也没有英雄”。在“多元化角色”时代的今天,我们必须重视法律援助对妇女的重要作用,来保障妇女的人权、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为此各级政府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加快发展妇女法律援助工作提上议事日
程,整合社会优势资源,加强援助力度,拓宽援助渠道,放宽援助条件,真正做到“应援必援,能援尽援”。女性是社会的“半边天”,是维系家庭的核心纽带,维护妇女权利,有利于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更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二篇:妇女法律援助活动总结
妇女法律援助活动总结
根据上级妇女法律援助中心的文件要求和统一安排,结合我社区的实际情况,在社区妇联领导的高度重视下,我社区妇联于3月份在全社区组织开展了妇女法律援助宣传月活动,并按照上级的工作要求,切实开展了各项宣传活动。现将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及时部署,精心组织,确保活动顺利开展
我社区妇联在接到有关文件后,妇联领导高度重视,并于3月18日上午及时召开会议,对我社区法律援助宣传月活动进行专题部署。会上宣读了“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学习了新修订的《法律援助条例》。会议要求要以这次法律援助宣传月活动为契机,按照文件精神,切实开展各项宣传活动,并通过提高认识,规范法律援助程序,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切实为弱势群体提供优质的法律援助。
二、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切实加大宣传效果
我社区妇联通过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月的宣传活动。一是召开由社区妇联干部及社区居民参加的法律援助工作座谈会,座谈会上学习了新的法律援助条例,通过学习大家掌握了修订后的法律援助条例,对如何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奠定了基础。座谈会上大家还踊跃发言,针对自己的工作实际,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和意见,对下一步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二是以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咨询工作形式为平台,向广大群众宣传法律援助条例,通过面对面的宣传,使广大群众知道了妇女法律援助的范围、形式,以及如何申请。三是印制大量的妇女法律援助条例的宣传资料向群众散发,使广大群众更清楚的了解妇女法律援助条例,切实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四是开展开展街头宣传,通过散发宣传材料、组织法律工作者开展街头免费咨询的形式,向群众宣传法律援助条例,取得较好的宣传效果。五是通过开展妇女法律援助案件的代理工作,以案释法,使弱势群体从具体的案件中得到帮助,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
总之,我社区妇联在妇女法律援助宣传月活动中,以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开展了大量的宣传工作,并取得了较好的宣传效果。此次活动散发了各种宣传材料,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影响,使更多的群众了解了妇女法律援助条例,宣传效果明显。
第三篇:妇女调查报告
调查的设计与组织实施
调查目的
本次调查的目的是获得贯彻实施妇女法情况的基础性资料,总结和评价妇女法实施十年来妇女权益保障的现状,发现问题,找出差距,提出改进措施,为今后进一步贯彻实施及修改完善妇女法提供参考依据。
为了从不同角度了解妇女法10年来的实施情况,本次调查从两个层面进行:一是社会公众。调查公众对妇女法的认知程度,对妇女权益保障状况的评价以及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的要求,并以男性为参照,围绕政治、劳动、婚姻家庭等问题较突出的领域分析妇女权益保障的现状。二是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群众团体等妇女权益保障相关机构的负责人。调查上述单位和部门对妇女法的认知水平,为贯彻落实妇女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开展工作的情况和建议。
调查对象
本次调查的公众调查对象定义为,调查标准时点上(2002年5月20日)除港澳台以外居住在家庭户内的16岁至60岁的中国男女公民。
机构负责人调查的对象为与妇女法执行密切相关的七个相关机构的负责人。这七个机构是妇联、宣传部门、法院、检察院与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机关。
抽样方案
本次调查采用分域分层五阶段不等概率抽样方法。
全国公众样本设计为6000份。最终选定的全国样本分布于北京、山西、辽宁、浙江、安徽、湖北、广西、四川、陕西、甘肃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00个县、市、区,其中城乡各占一半,东部地区占3成,中部地区占4成,西部地区占3成。机构负责人样本设计为2170份,其中省级70份,区县级700份,街道/乡镇级1400份。
实施结果
本次调查主要采用问卷方法进行数据收集。调查问卷分为机构负责人调查表、公众调查表两类。公众调查表是此次调查的主调查表,采用调查员入户访谈方式完成。机构负责人调查采用调查对象自填方式完成。
公众样本共回收有效问卷5945份,合格率为99.1%。机构负责人问卷共回收有效问卷1823份。调查共回收有效问卷7768份。在全部被调查对象中,男性占59%,女性占41%。
组织实施
本次调查由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办公室(全国妇联权益部)负责组织协调及调查员培训工作;协调组其他成员单位支持配合;由法学和社会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调查工作的技术支持;抽样方案中选省份妇联承担入户调查的具体工作。调查质量控制
为保证调查质量,我们对调查员培训、调查实施、问卷编码、数据录入、清理等各个环节加强了质量控制。省级调查员由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直接培训。在调查实施中,采用了调查员自查、调查指导员复查、省级调查督导员和全国妇联权益部分别核查的四级质量控制方法。为降低数据录入中的二次误差,我们在数据的录入程序中设置了严格的逻辑检验。在进行进一步的统计分析前,我们对所有数据进行了再次的清理。
统计推断和评估
为提高数据的代表性,在汇总分析时,对公众调查的每个记录都依城乡人口等进行了加权处理。主要目标量的精度计算结果为,在95%的置信度下,绝对误差基本在1.5%以内,未超过1.5%的设计水平,说明本次调查数据的精度较高,对调查总体具有较好的代表性。数据的统计分析主要运用spss10.0统计软件和excel办公软件。
调查结果及分析
妇女法实施十年来取得的主要成绩
妇女法颁布实施十年来,执法机关认真履行了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职责,社会公众热情支持并积极参与到这部法律的实施中,侵害妇女权益的现象得到了有效的遏制。妇女平等参与经济、文化事务得到社会大众的普遍认可,形成了基本的社会共识。总体上看,妇女法的执行情况较好,群众的满意度较高。主要表现在:
一、公众和相关机构负责人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认知度较高
85.3%的被访公众知道我国目前有保护妇女的专门法律,其中75.8%的人能够正确的说出妇女法的名称。在知道妇女法的人中,56.2%认为这部法律在保护妇女权益方面很有用,36%左右认为有点用。
在被访问的相关机构负责人中,占74.0%的人对妇女法“很熟悉”和“比较了解”,被访者中能正确写出该法中涉及的妇女六项基本权益的占58.9%。分组数据表明:女性领导人对妇女法的了解程度高于男性。79.1%的女性对妇女法“很熟悉”和“比较了解”,高于男性8.2个百分点。能正确写出六项妇女合法权益的女性占62.2%,比男性高10.4个百分点。但公众调查的分性别数据显示,女性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认知度还略低于男性。教育程度与对妇女法的了解程度呈正相关关系。被访问的机构负责人的教育程度越高,对妇女法“很熟悉”和“比较了解”以及能够正确写出妇女六项基本权益的比例越高。公众调查数据同样反映出这种认知度与教育程度的正比,高中、中专、大学专科、大学本科学历的女性被访者认为中国有保护妇女专门法律的比例分别为95.5%、96.2%、98.7%和100.0%,显示出教育程度对女性认知度的影响,而且每一级教育分组中女性的知晓率均略高于男性。单位主要领导对妇女法的了解程度最高。被访者中单位正职负责人对妇女法“很熟悉”和“比较了解”的比例为80.8%,比单位副职负责人高7.8个百分点,比单位中层干部高11.2个百分点;能正确写出妇女六项基本权益的单位正职负责人为68.8%,分别比副职负责人和中层干部高10.2和17.5个百分点。
二、公众和相关机构的负责人普遍具有较强的妇女权利意识和性别平等意识
公众问卷显示,如果身边发生妇女权益受到侵害的这类事情,多数人表示会主动举报侵害妇女权益的不法活动,51.7%的被调查者会主动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30%左右的人则“视情况而定”。值得注意的是,男性在这一问题上比女性的行为要更积极。
机构问卷显示,高达78.5%的相关机构负责人赞同“在政府高层领导中,至少应有30%是女性”。对“打老婆是家务事,别人不应该干预”的说法,被调查的相关机构负责人中有98.0%的人旗帜鲜明地持反对态度。对当前侵害妇女权益问题的危害和原因,多数机构负责人有较为清醒的认识,妇女的发展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和尺度已经成为绝大多数相关机构负责人的共识,94.2%的被访者赞成“妇女权益受侵害会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不良影响”;正因为如此,有85.9%的被访者不赞成“维护妇女权益主要是妇联的事”。对那种把妇女地位低归咎于妇女“自身素质低”的习惯性偏见,占74.8%的人持反对的态度,反映了相关部门领导干部认识上的更新。
三、妇女的各项合法权益基本得到保障
1、公众调查显示,认为自己没有受到过权益侵害的被访者占90%以上。近2/3的被访者认为自己所在地区妇女权益保障情况是比较好或很好的。
2、被调查公众对本地区妇女权益被侵害的总体评价是,所在地区妇女权益受侵害的情况是“极个别”的。持此种看法的占全部被调查者的69.6%,认为妇女权益受侵害现象比较普遍的人仅有1.3%。
3、调查显示,被调查的相关机构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70%左右的被访者认为当地政府在对待妇女权益保障问题上的行动是积极的,“一经发现就会管”的占58.8%,“及时有力查处”的有18.4%。
绝大多数的机构负责人认为自己所在单位的工作职责与保障妇女合法权益问题关系密切,认为“比较密切”和“很密切”的占73.5%。
妇女权益和妇女法贯彻执行中的主要问题
一、妇女权益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妇女法实施十年来,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已取得了很大成绩和进步,但调查也表明目前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在一定人群和领域中,侵害妇女权益问题的程度仍比较严重。
半数以上的相关机构负责人认为近5年来妇女权益问题有增多的趋势。作为妇女权益保障的相关单位,被调查的机构负责人经常要接触到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各种问题和事件,从亲身感受中,高达57.8%的人认为工作中涉及的妇女权益问题有增多的趋势,认为没有变化和减少的人数比例分别为21.1%和21.1%。分性别数据表明,男女两性机构负责人对妇女权益问题发生趋势的认识基本一致,只是相对于男性,女性对问题的严重性感受得更深。
调查结果显示,当前妇女权益方面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主要表现为:
——社会政治参与方面
妇女在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多障碍,与男性有较大的差距。女性的参政意识较男性而言仍显得相对淡薄,领导岗位女干部比例偏低;在参与社会事务管理方面明显存在着男强女弱的现象。
(一)女性的参政意识较男性薄弱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公民参与地方人大代表选举活动的情况,可以直接反映出公民如何行使其基本政治权利以及公民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关注程度。调查结果显示,女性的参政意识较男性还显得薄弱。
调查结果显示,近五年来参与地方人大代表选举活动的妇女占到有选举权的妇女总数的70%左右,近2/3参与选举的妇女是在了解候选人的情况下按照自己的意见直接投票,表明大多数女性能够认真和正确行使自己的选举权。但女性参与选举地方人大代表的比例略低于男性。女性代表在投票时抱着“主要是为了完成任务”和“请人代投,选谁无所谓”以及“其他”这样一些消极想法的比例达到被调查女性总数的26.2%,高于男性的22.2%。
调查结果显示,在没有参加选举的公民中,男女没有参加选举的原因差异很大。由于“选举时本人不足18周岁”这一客观原因之外,高达32.6%的女性是因为“不知道这件事”而没有参加,比男性高出了7.5个百分点。这说明妇女作为选民的权利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
(二)女性社会事务参与度和参与意愿低于男性
考察人们对社会事务管理的参与状况,一个常用指标是对所在单位或村的工作是否提出意见。本次调查的结果显示,23.3%的男性在最近1年里向单位提过意见或建议,明显高于女性(15.8%);对于自己提的意见或建议,男性认为有效的比例要高于女性,65.0%的男性认为自己所提的意见或建议已经或正在解决,比女性高5.5个百分点;而女性认为自己的意见或建议没有受到重视和收到负面效果的比例则高于男性。
调查还发现,男女两性在是否愿意担任单位领导的意愿上存在明显的性别差异。58.4%的男性表示自己愿意担任单位或村的领导,女性则只有41.5%的人表示自己愿意,两者相差了16.9个百分点。
——劳动权益方面
城镇妇女劳动权益受侵害的现象在所有问题中最为严重,就业方面受到的不平等对待较多,女工劳动保护规定不落实的问题突出。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受损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
(一)女性因为性别在就业、再就业中受到歧视的现象较男性突出
在城镇地区,女性劳动就业权益受侵害的情况反映最为突出,在“因为性别就业受到歧视” 这一项中,女性有此经历的明显高于男性:城镇女性有7.1%的人有此经历,而男性中有此经历的为3.3%,女性比男性高3.8个百分点。显示出由于性别的不同,女性比男性在就业中遭遇了更多的不平等待遇。
(二)妇女享受的社会保障、职工福利的程度总体上低于男性
调查数据显示,在社会保障中,公费医疗或医疗保险,退休金或养老保险的普及率较高,达到75.4%。而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住房补贴/住房以及其他职工福利的普及率低于50%,其中,又以法定假期以外的带薪休假和生育保险的普及率最低。即使是普及率最高的退休金或养老保险也还有近1/4的被调查者表示没有享受。
调查数据显示,享受公费医疗或医疗保险的妇女为62.2%,比男性低5.7个百分点;享受退休金或养老保险的妇女为74.4%,比男性低2.1个百分点;享受失业保险的妇女为43.0%,比男性低5.9个百分点;享受工伤保险的妇女为39.2%,比男性低9.2个百分点;享受生育保险的妇女为35.5%,比男性高2.7个百分点;享受产假工资的女性为69.6%,比男性高7.6个百分点;享受住房补贴/住房的妇女为43.3%,比男性低7.5个百分点;享受法定假期以外的带薪休假的妇女为29.4%,比男性低2.8个百分点。
妇女所享受的社会保障、职工福利程度与其工作单位的性质密切相关。调查显示,按单位类型划分,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对这些社会保障和福利的提供率要明显高于企业和其他类型的单位。按单位所有制性质划分,三资企业为员工提供的社会保障和职工福利高于其他用人单位,其次是国家所有制单位,而个体、私营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单位为员工提供的社会保障及职工福利最低。由于女性更多地集中在集体所有制、个体所有制单位,其所享受的社会保障、职工福利自然低于男性。
(三)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落实不到位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是针对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抚育后代的需要,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依法加以特殊保护。
调查数据显示,有78.5%的妇女在经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40.1%的妇女在孕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25.6%的妇女在哺乳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
(四)男女两性职业结构存在较大差异,女性工作职位和晋升机会处于较为不利的位置
在保障男女两性就业机会均等的同时,还应保障妇女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与男性的平等。调查显示,男女两性在单位的职位等级上存在着明显的差距。在被调查者中,处于某一单位中层以上职位等级的,以男性为主,而等级越低,妇女的比例越大。其中最高等级的,妇女为2.5%,男性为5.8%,妇女比男性低3.3个百分点;处于较高等级的,妇女为6.8%,男性为11.3%,妇女比男性低4.5个百分点;处于最低等级的,妇女为37.1%,男性为29.6%,妇女比男性高7.5个百分点。换言之,在一个单位中,大多数(60.7%)的妇女都处于较低等级以下。同时,在近3年,有20%左右的男性获得过职位的晋升,而女性的这一比例为16.1%,男性高于女性;有将近10%左右的妇女认为在职位晋升时受到自身性别的负面影响,而男性有此感受的仅有2.6%。
获得过正式专业技术职称的妇女为28.6%,比男性低9.6个百分点。获得中级职称以上的女性比男性数量明显减少。同时,在职称的晋升方面,有7%左右的女性认为受到自身性别的负面影响,而男性只有不到1%的人有此感受。
男女两性在工作职位和晋升机会上存在的差异直接影响到他们之间收入的差异、所获得的社会保障和职工福利的差异,实质上反映了妇女的社会地位与男性所存在的差异。
(五)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不容忽视
1、农村妇女享有承包土地的比例低于男性
土地是农村劳动者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本次调查发现,在中选的10个省份中,女性拥有承包土地的比例要比男性低近7个百分点,而完全没有土地的女性则比男性高近5个百分点。与此相应,女性享受村里土地分红等利益的比例也比男性低。
2、出嫁是农村妇女丧失土地的重要原因
在没有承包地的人中,有近1/3的女性是由于结婚失去土地的,而男性则主要是因为其他一些原因。
——婚姻家庭权益方面
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姻家庭领域的主要问题;农村妇女在婚姻家庭权益方面受到的侵害较为严重。
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是妇女法确认和保护的重要内容。本次调查我们着重对配偶间的家庭暴力和家庭财产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
(一)配偶间的家庭暴力在一定范围内较严重,妇女是配偶间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 在被调查的公众中,有16%的女性、9.2%的男性承认被自己的配偶动手打过,有14.4%的男性、7.9%的女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在被调查的相关机构负责人中,近1/3的人将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列为所在地区妇女权益受侵害现象的第一位。这表明目前配偶间的家庭暴力在我国仍相当严重地存在,而且妇女是配偶间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
此外,配偶间的家庭暴力在农村比城市要严重。
(二)家庭中住房、存款、土地证书上的署名多为丈夫,其次是父亲,这表明男性在占有家庭财产方面的传统优势依然存在;这种情况也为妇女在家庭中财产权利的受侵害留下了极大的隐患。
二、妇女法贯彻执行中的认识误区和突出的难点问题
——对妇女法执法主体和参与部门的认识差异较大
被访问的七个相关机构负责人中有42.8%(777人)认为妇女法的执法主体是“司法部门”,24.6%的人认为是“妇联”,20.6%的人认为是“各级妇儿工委”,另有10.2%的认为是“公安部门”。分部门看,对司法部门认同比例最高的是法院系统的负责人,为54.3%,认同比例最低的是妇联的负责人,为37.9%。认为“各级妇儿工委”是妇女法执法主体的,妇联系统负责人比例最高,为34.0%。
对保障妇女权益主要应有哪些部门参加的问题,七个相关机构的负责人四项中选率合计排在前4位的分别是妇联、法院、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妇儿工委排在第五位,如果从首选考察,排在前四位的分别是公安、妇联、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妇儿工委仍排在第五位。
——妇女法贯彻执行过程中存在着突出的难点问题
在问卷中我们针对妇女法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一些难题设计了若干选项。调查结果显示,首选项和三项中选率合计上表现出较大的差异。首选项排在前三位的难点问题是:“执法主体不明确”、“立法不完善”和“法律的可操作性差”,且省、地级的首选率高于区县和乡镇/街道两级。三项中选率之和排在前三位的是:“群众的法律意识差”、“法律宣传不够”和“法律的可操作性差”,区县级以下机构的选择比例较高。
以上数据显示,对相关机构来说,妇女法本身的缺陷是影响执行
对 策 和 建 议 通过调查看出,1992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保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十年来妇女各项权益保障的总体情况是好的。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生活的变化,妇女权益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在一定人群和某些领域中仍时有发生,而且有些问题还比较严重。比如,公众问卷显示,在六项基本权益中,妇女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最严重,婚姻家庭领域中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发生率最高,政治权益中女干部比例偏低的情况最普遍。这些问题无论是按首选还是合计中选率统计都高居前列。有关部门应对调查数据所反映出的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妇女权益问题给予足够的关注,充分认识它们给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所带来的不利影响,认真研究问题发生的原因,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更有利于妇女法贯彻实施的社会环境
公众和司法、执法机关本身的法律素质和对法律内容的认知程度是影响妇女法有效贯彻执行的首要原因,也是立法、司法、执法和依法维权的前提,是法律能否在社会上得以有效实施的基础。因此,应将这部法律列入各地“四五”普法规划的内容,加大向全社会宣传的力度。在此基础上,为了提高法制宣传的实效性,在总结以往法制宣传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此次调查反映出的情况和问题,应采取针对重点人群开展宣传的策略: ——加强对公务人员的培训。调查表明,目前仍有部分执法人员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行为性质认识不清。因此,要在继续加强对各单位主要领导培训的同时,将宣传培训面扩大到各相关机构的司法、执法人员当中,提高他们的性别平等观念、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加深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理解,并切实落实到司法、执法工作当中。
——开展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宣传教育。近年来,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和非公企业的不断发展,大量妇女流向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企业主凭借劳动用工关系中的主动地位,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的现象比较严重。部分国有企业中的此类现象也不容忽视。为了从根本上减少和杜绝这类现象,应当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宣传教育,并把这项工作作为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的管理和监督的重点之一。——进一步发挥媒体在法制宣传中的作用。调查发现,在各类普法宣传手段中,大众传媒已成为当今法制宣传、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主渠道。在今后的普法宣传中应将有限的资源向最有效的宣传方式倾斜,注意提高大众传媒从业人员的男女平等意识,充分利用大众传媒,特别是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进一步宣传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文明进步的性别平等观念,营造男女两性互相尊重、平等发展的社会环境。
二、加大执法力度,重点解决当前妇女权益保护中的难点问题
严格执法是法律得以贯彻实施的关键。针对此次调查所反映的重点难点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推进。
——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意识和能力。最根本的也是首要的基础性工作是要加强基础教育,普遍提高妇女的受教育水平,奠定她们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文化基础。此外,还要着力培养广大基层妇女的参政意识,鼓励她们从关心社区、单位、乡村的公共事务开始,逐步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增强参政议政的能力。当前要抓住今年年底和明年年初领导班子换届的机会,争取女干部、女代表比例有所提高,缩小两性差异。
——优化妇女就业的社会环境。一方面要采取更为积极的政策措施,增加就业岗位,除了发展适合女性就业的第三产业外,还应当鼓励妇女在更广阔的领域寻求就业机会。同时努力避免和减少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保护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利。另一方面要落实社会保障制度,扩大社会保障范围,增加社会保障的受益人群,缩小因企业性质不同而造成的两性在享受社会保障水平上的差距。再有就是进一步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保护妇女在工作场所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加大劳动监察力度,预防和及时纠正各种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的行为。
——进一步保障妇女的人身权利及婚姻家庭权益。要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把预防作为重点。通过法制宣传和思想道德教育,树立群众的法制观念,倡导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各级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应切实承担起保护公民权益的职责,努力探索建立保障妇女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的长效机制。
三、完善立法,加强法律监督,优化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制环境
法律的健全和完善对于妇女权益的保护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此次调查共收到修改妇女法的建议355条,其中排在第一位的是“增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可操作性规定”,占所提建议总数的24.5%。其次是“妇女权益保障法应该明确执法主体”,占建议总数的21.4%。排在第三位的是“进一步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权益的相关规定,加大惩处侵犯妇女权益的力度,明确违法责任”,占建议总数的20.1%。对于近期有无修改妇女法的必要这个问题,有近三分之一的相关机构负责人持肯定态度,且机构级别越高赞成修改妇女法的比例越高,省级机构负责人赞成修改的占61.1%。可以看出,对怎样修改妇女法,大家的意见是比较统一的,主要集中在增强可操作性,明确执法主体,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相关规定等方面。据此,我们建议:全国人大适时组织调查研究,将修改完善妇女法列入工作计划;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继续加强对妇女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促使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这部法律;同时,在各项立法过程中充分重视妇女法的地位,贯彻落实妇女法的原则,关注妇女权益问题。
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办公室 2002年11月
第四篇:农村法律援助情况调查报告
农村法律援助情况调查报告
为了了解农村法律援助现状,将所学法学知识应用于社会实践,用法学思维认识生活中的社会法律现象,提高自己的社会实践能力,我在通过两年的理论学习后,于2013年1月16日至2013年3月26日在在乡司法所参加社会实践期间,对乡法律援助情况进行了调查。作为法科学子,除了认真学习法学理论之外,了解农村的法律现状,关注农村的法律运行,理应成为重要课程之一。法律援助是国家设立的旨在保障经济困难公民获得必要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救济和保院制度,是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保障公民享有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人权保障机制的重要举措,是一项政府责任,我国法律援助工作基本上覆盖了整个社会弱势群体,实行法律援助,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一、调查目的:
1、了解法律援助组织机构及程序;
2、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现状;
3、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4、探索如何加强和改进农村法律援助机制;
二、调查时间:2013年1月16日-----2013年3月26日。
三、调查对象及方法:
1、调查对象:乡司法机构及居住乡农村农民群体。
2、调查方法:通过在乡司法所实践期间,深入了解司法系统内部结构与职责及服务范围的基础上,对农村开展法律援助的宣传、服务形式、群众知晓意识、法律援助障碍等一系列问题进行深入结致的调查了解和分析,总结形成书面报告。
四、调查内容:
1、农村法律援助的基本情况;
2、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现状;
3、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开展遇到的主要问题。
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法律援助机 构是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及实施本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统称“法律援助中心”,市及各区、县均应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暂未设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区县,由各区县司法所指定职能部门代行法律援助中心职责。法律援助所指的是法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乡司法所及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社会咨询服务机构。乡司法所即属于法律援助所性质。
(一)农村法律援助的基本情况
l、自然情况及经济发展状况(I)自然慨况
乡位于县城北部,离县城54公里,距毕节市45公里。全乡所辖8个自然行政村,96个村民小组,共8442户28632人,苗族人口占全乡总人口数的30.2%。全乡人口总体上科学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较淡薄,但随着科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人们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正在逐步提高。
(2)经济现状
国土面积103.47平方公里,耕地面积1809公顷,林地面积2460公顷,人均耕地占有少。粮食作物以水稻、玉米、小麦等农作物为主,经济作物有中草药、油菜、高梁等,人均收入较低。人们的大部分收入主要用于生产投入、子女教育、生活开支等,用于其他消费如法律咨询、娱乐的开支甚少。
2、农村法律援助前期分析
(1)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案件多。由于历史习惯、观念意识、经济发展等诸多原因的影响,发生在农村或农民身上的案件有许多属于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比如,在农村请求给付瞻养费、抚养费、农民工的权益保障、拖欠农民工工资、林权所在、工作条件悲劣及安全措施不当导致农民工受伤的情况等情况。在大多数情况下农民是无助的,这时候他们需要法律援助。
(2)农民寻求法律援助的情况却较少。比如在近二年以来,除了经调解后当事人双方和解的案件外,乡司法所所受理的案件通过诉讼解决的很少,2011年受理案件为3件、2012年受理案件为4件。以上受理的案件,大多数案件类型主要是土地纠纷、宅基地纠纷、婚姻纠纷等。群众遇到问题,大部分寻求调解和诉讼渠道解决。据统计,几年来群众经调解解决的占80%,通过诉讼解决的占20%。
3、农民对法律援助的知晓情况 农民对法律援助了解甚少,一旦他们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他们不知道求助于法律援助机构或法律服务者,又缺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意识,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去维护自身权益,从而引发了更多的社会问题,容易引发上访案件的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二)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现状
1、乡镇司法所基本情况
人员少,经费少,工作质量运行不够高。经费来源靠乡财政,很难落实。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的专业人员情况是:获得律师资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有少。
2、农民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情况 乡司法所本着扩大受援面、应援尽援的原则,降低门槛,多收案,多办案。当事人只要交齐相关的证明和材料,一般就能够获得免交代理费等法律援助。
3、农村获得法律援助的条件审查
对农民申请法律援助,条件降低。当事人只要持身份证明和村委会山具的经济困难证明就能获得法律援助。
4、对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现状的基本估计
由于广大群众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援助的需求者越来越多,但由于目前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能够用于法律援助的资源有限,受人力、财力等条件的限制,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范围还相当有限,仅局限于经济特别困难的当事人寻求法律援助的案件,其他许多依法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的事项,还不能予以满足。
(三)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l、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识还不够到位。有的部门和单位对法律援助工作重视程度不够高,对法律援助制度和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还不够大,不少困难群众还不知道法律援助,有些符合条件的受援人是通过上访才了解到有法律援助这一途径。
2、经费不足,仅依靠财政的经费不能满足法律援助工作的需要。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有效实施和法律援助工作社会知晓率的不断提高,申请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逐年递增,而财政经费投入不足,致使法律援助经费与法律援助需求的矛盾日益突出,难以满足符合条件的受援对象对法律援助的需求,制约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进行取证、了解时往往需要深入基层,时间长,工作量大,经费开支较大,有的甚至要跨县、市、省援助,其往返经费开销更大,经费问题得不到很好地解决阻碍了工作人员办案积极性。
3、信息上报工作流通不畅,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和“法律援助联络员”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不能及时上报材料,以致不能及时掌握基层法律援助的工作动态。
4、法律援助队伍整体业务水平有待提高。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变化,其严峻的形式对法律援助工作提出新的要求,现有法律援助队伍的素质不能完全适应变化的社会需求。
5、受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想的不良影响,出现些道德失范,不恪守执业纪律等现象。有的法律援助工作者未能忠实地履行职责,缺乏社会责任感,敷衍塞责,应付受援人,给予无偿法律服务时不自觉的降低了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对极少部分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来讲,少量的办案补贴也使得自己的行为愧疚感减少甚至理直气壮。
(四)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对策建议 L、建立经费保障机制
法律援助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并随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以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水平相协调,但目前在农村法律援助中没有足够的财力作支撑,很难保证农村法律援助工作落到实处。
2、强化农村法律援助宣传工作
法律援助是国家的义务和政府的职责,是一项法律专业性很强的群众工作。法律援助工作面向杜会,面向人民群众,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但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毕竟远处在起步阶段,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因此要加大对《法律援助条例》的宣传力度,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刊物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各界大力宣传法律援助的基本知识,一方面,让领导干部认识到法律援助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能够体现党和政府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爱,是政府的行为和职责,从而对法律援助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与支持。另一方而,执法部门通过宣传学习,就可以更好地贯彻落实《条例》的有关规定,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改进作风,更好地方便群众,提高服务质量,努力干好法律援助这项为人民服务的事业,极大限度地满足困难群体的法律请求。无论是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还是非诉讼事项、解答咨询,都要认真严谨,尽职尽责,严格按照《条例》规范的程序办事,确保法律援助办案质量。
3、创新形式,加大力度,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和法律援助工作的不断深入,各级政府要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为广大农民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在法律援助实践中,法律援助机构要不断创新援助形式和方法,创造性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发挥乡镇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作用,把服务窗口延伸到基层。采取法律咨询、法律讲座等形式,为农民提供帮助。同时,还要运用调解等非诉讼形式,为当事人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建立健全村级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将人民调解作为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的主要万式,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使之成为构建新农村的“调节器”,因此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加强同各级调解组织的联系,尽可能运用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平息矛盾。要不断加大法律援助工作的力度,开辟法律咨询专线,畅通法律援助的求助渠道,增设法律援助服务接待窗口,为困难群众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服务。进一步采取便民措施,加大办案力度,努力做到“应援尽援”,重点做好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农民等社会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
通过两个多月的实践学习,不仅让我将所学的知识学以致用,同时使我对工作更加有责任感,使我意识到,基层农民群众生活是多么的不容易,作为基层服务窗口人员,要积极地,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中,脚踏实地为人民群众服务好,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与此同时,还使我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不论是与同事相处还是与群众沟通,以及如何保质保量高效地开展好司法服务工作方面都得到了很大提升。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我要加强学习,用理论指导实践,在实践中巩固自我,不断总结,努力提高自已用法律知识来解决生产、生活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五篇:留守妇女调查报告
留守妇女调查报告
近年来,随着大量农民工外出打工,给经济社会带来发展的同时,也导致农民家庭夫妻分居,留守妇女生产生活困难的一系列问题。最近,我利用暑期时间对我们村留守妇女的生存状况进行了调查。通过调查,我深深地体会到留守妇女的艰辛和不易,她们柔弱的双肩既承担赡养老人、照顾小孩的重任,又承担着家庭生产的艰辛,为了一家人的生计和希望,默默地支承家庭的负荷。
一、留守妇女的基本情况
2011年.全村总人口数人,其中:外出务工人员人,留守妇女人,女劳动力人。
1、在文化程度方面,大部分留守妇女文化偏低。从调查的情况看,85%以上的留守妇女为初中及以下学历,30岁以下的留守妇女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较多,31—40岁的具有初中和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较多,40岁以上的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较多。
2、从年龄结构上来看,留守妇女主要分布在30岁以上。30岁以下的留守妇女主要是因为生育、照顾幼小子女而暂时没有出门打工,占总数的15%左右,40岁以上的占到15%,30-40岁的留守妇女是较为集中的年龄段,这一阶段的妇女上有日益年迈的父母,下有正在成长的孩子。
3、从留守妇女的留守原因来看,主要原因是大部分的留守妇女因为家庭不支持其外出打工或者自身不愿意外出打工,客观原因是需要她们留守家里照顾家庭、抚育孩子、照顾农业生产。双重原因使得她们既向往外出打工又自我回避的矛盾心态,这一现象在30岁以下的留守妇女身上表现得更加为明显。
二、留守妇女生存的现状及问题
1、劳动强度大,身体受损。留守妇女既要承担繁重的农业生产劳动,又要料理家庭琐事,有时还要照顾年迈的老人,教育未成年的孩子,留守妇女的体力大幅度透支。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大部分“留守妇女”需要每人独立承担将近5亩地左右的农业生产和养鸡望过上稳定的家庭生活,而其中又有半数以上的妇女表示“一个人难以单独承担农活”,“希望过上安稳的家庭生活”。而那些身体不好的留守妇女,遇到的困难则更大。如我们村留守妇女沈某,家里有5口人,有两个孩子上学,一个读高中,一个幼儿,有一位体弱多病的婆婆,还有4亩责任田的耕种,全部由她一人承担。由于多年辛劳,积劳成疾,还患上了腰椎病,用她自己的话说“有时累得鞋都不想脱,就想爬到床上睡觉,可是家里小孩还要自己照顾”。而问到腰椎病治疗的情况时,她说丈夫打工挣的钱,要给孩子买奶粉和交学费,还有婆婆需要照顾,所剩不多,自己的病只能支撑下去。说着说着,她已泣不成声。
2、精神负担重,安全感下降。由于丈夫常年在外,留守妇女精神负担明显加重,安全感下降。主要表现:一是出现婚姻危机。留守妇女大多是中青年,一些长期分居的留守妇女因为丈夫长期在他乡打工,夫妻之间缺乏沟通,双方互相猜疑,再加上自我精神生活空虚,自我控制力不强,易导致感情危机。在调查中,我发现“打工婚姻”不稳定,聚少离多。二是财产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男性劳动力外出后,农村只剩下老人、儿童和妇女,在这种人口结构的变化,致使农村治安防范力量减弱,使农村社会治安隐患增加,农村留守家庭的小偷小摸现象增多,留守妇女的安全感大大降低。70%的留守妇女面临着巨大的生存的压力和心理压力,并且无人倾诉,既要操心孩子,又要担心在外的丈夫,还害怕流言蜚语。其中一位妇女告诉我,她家鸡子常常被偷,小狗也被偷走。
3、婆媳关系难处理,对子女疏于教育。自古以来,婆媳关系都不好处理,尤其现在的丈夫不在家的情况下,处理好婆媳关系更是难上加难。调查中我们发现多例存在婆媳关系没有处理好导致家庭矛盾激化的现象。不少留守妇女本身文化水平比较低,除了在经济、生活上能为子女提供一定的支持外,无力在子女学习上、做人做事上给予有效教育与监管,只能
听之任之,只是希望子女不要惹麻烦。由与80%左右的留守妇女认为对子女的教育就是拿钱给他们上学,只要他们在学校听老师话,顺利完成学习任务就行。有近50%的妇女几乎从未同子女谈理想与抱负,有近65%的妇女不知道平时孩子想什么、干什么,对于孩子的教育和培养主要表现在吃饭穿衣上。我还发现有的妇女由于自身只有小学文化水平,子女上初中后不能对其进行辅导和监管。
三、留守妇女问题的解决建议
留守妇女是目前农村最大的劳动力资源,是新农村建设主力军,关系到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针对留守妇女面临的压力和困难,需要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开展帮扶活动,营造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密切配合,共同关爱留守妇女的社会氛围。
1、高度重视,创造关爱留守妇女的良好环境。关爱农村留守妇女是一项重要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高度重视,需要社会发挥各方优势,做到资源共享、优势 互补、协调配合、共同推进。要提高思想认识,形成各部们齐抓共管、共同关心的局面。要出台相应的硬性帮扶政策和措施。如相关部门要深入基层传授技术、以村为单位建立“农家书屋”、定期或巡回开展“三下乡”活动、建立“妇女健康之家”、帮助有条件的农村妇女给予信贷扶持和项目扶持等。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妇女的思想道德素质。利用农闲时节或“三八”妇女节等,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活动,丰富留守妇女的精神生活,提高生活质量。以“平安活动”建设为载体,以评选“平安家庭”、“好婆婆”、“好媳妇”、“好妯娌”、“好邻居”、“五好文明家庭”等形式,大力弘扬尊老爱幼、夫妻和睦、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大力宣传知法守法、做合发公民的重要意义;引导妇女相信科学,发对迷信,崇尚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社会的安定和谐。严厉打击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犯罪活动,打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加强对留守妇女的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加大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教育,提高妇女的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2、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有志青年回乡创业。要多引进劳动密集型企业,让青壮年劳动力在本地就业,从根本上解决劳动力大量外出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要拓展农村致富渠道,制定优惠政策,动员和鼓励外出务工青年积累经验,更新观念,帮扶他们回乡创业,推动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3、加强对留守妇女的技能培训和资金扶持,鼓励留守妇女自主创业。继续大力加强妇女技术培训,举办留守妇女技术培训班,让留守妇女懂得更多的农业生产技术,科学种田,科学致富,提高依靠科技增收致富的能力;继续创办示范家长学校,深入开展“争当合格父母,培养合格人才”活动,引导更多的家长特别是留守妇女为国教子、以德育人;劳动、妇联等部门要继续坚持积极为留守妇女提供项目信息和 致富门路,推广科技含量高、覆盖面广、投资少见效快的增收致富项目;要大力扶持留守妇女创业项目,在用地、资金、技术等方面给及政策优惠,使其能够敢创业、会创业、创成业。同时、政府要尽快建立土地流转机制,在农村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适当合理流转土地,使农村留守妇女从繁重的土地劳务中解脱出来。
4、积极探索有特色的农村妇女协会组织,充分发挥妇女群体自身互帮互助的作用。在“政府支持”的前提下,成立乡镇农村妇女协会或农村妇女合作小组,“生产联合互助组”以减轻劳动强度;“生活联合互助组”以相互关心实现情感上得诉求;“文化活动联合组”以共同分享娱乐等。同时,鼓励她们利用协会或互助组定期或不定期地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亲情之旅”等亲情互动活动,加强留守妇女夫妻间的情感交流。
但是,通过上述途径来解决留守妇女的问题,在短期内是不可能实现的。所以,我认为目前最为重要的、能切实起到作用的时为留守妇女提供所需的援助和支持。在流出地,要充分发挥村委会功能,开展针对留守妇女所需要的村委公共服务,增强她们的社会参与意识。子女的教育问题是她们面临最大的困难,村委可以建立家教咨询站,由寒暑假大学生提供服
务。这样,农村留守妇女的问题可以逐一改善甚至解决,加快新农村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