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下关区法律援助温暖工程实施情况
下关区法律援助温暖工程实施情况
近年来,我区按照上级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全面落实法律援助工作,切实保障经济困难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为他们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一、法律援助温暖工程实施情况
1、完善机构设置,提高法律援助覆盖面。区法律援助中心下设六个工作站,及妇女
儿童维权、残疾人维权、老年人维权和维护国防利益四个分部,区援助中心负责全区的法律援助工作管理与实施以及“148”法律服务专线电话的接待,工作站负责接待咨询和申请的初审,分部负责接待调解工作范围内的援助事项。此外下有三个律师事务所和四个法律服务所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有34人的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为困难群众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
3、克服重重困难,保障法律援助经费落实。我区有低保户和下岗职工数万人,随着法律援助影响力的扩大,法律援助申请和受理数量逐年增加,带来的最直接的问题就是法律援助经费的不足,为此我们在积极筹措法律援助经费的同时加强对经费的管理,保障有限的经费落到实处。一是积极寻求财政支持,在我区财力薄弱的情况下,自2000年起我区就把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2005年财政预算已增至4万元。二是从局办公费用中弥补法律援助经费的不足,将财政拨款都用来保障法律援助个案补偿,而法律援助的其他费用都从局办公费用中支出,较好地保障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三是加强法律援助资金的管理,区成立财务结算中心后,虽然撤销了法律援助帐户,但我们坚持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对历年来社会对法律援助的捐款全部用于弥补近年来法律援助经费的不足,从而保障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进行。
4、加强规范化管理,提高法律援助水平。为了更好地为群众服务,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质量,我们结合实际,完善援助机构的办公场所设置,满足法律援助机构工作需要,经与政府有关部分多次协调,现已在政府服务大厅设立接待室,基本达到了上级要求的标准,方便了群众。
在加强机构设置的同时,我们着重抓好制度落实,主要从五个方面入手:一是完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从申请、审查、受理、指派、办案到归档建立工作标准和操作规程,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同时遵循亲民、便民、效率的原则,使符合援助条件的人做到应援尽援。二是建立办案监督制度,通过重点案件跟踪、一般案件抽查、派员出庭听审、征求受援人及主办检察官、法官意见等方法,掌握办案质量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三是坚持援助案件指派到所,实行行疑难案件集体讨论案件制度。法律援助是政府行为,所有办案人员都必须对受援人、对政府绝对负责,集体讨论案件可有效防止承办人马虎办案,并集思广益,更有效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四是建立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对涉及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的群众投诉要认真一查到底。无论是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还是法律服务执业人员,只要损害受援人利益,违反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都要按规定作出处理,决不姑息放纵。五是坚持办案质量与核拨办案补贴挂钩,对援助案件的质量年终进行集体评审,根据质量评定等级,对有质量问题的案件缓发或停发、扣发办案补贴。在做好法律援助服务工作的同时,我们积极开展特色服务,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一切从群众的利益出发,坚持做到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推诿,不搪塞,只要群众找
到法律援助中心,就负责到底,让群众满意。对于不属于我们处理的问题,就耐心地解释,并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由于工作热情、负责,群众都愿意通过援助中心来找其他部门解决问题,这样虽然增加了工作量,但从群众热情的赞誉声中,体现了法律援助工作的价值。文秘114版权所有
二、主要社会成效2、2004年受理法律援助案件50件,为受援人避免经济损失20万元。2005年1-4月受理法律援助案件21件,为受援人避免经济损失5万余元。
3、2004年以来组织法律进社区咨询活动13次,现场为群众提供咨询服务800余人次。组织法律援助志愿者为困难群众提供免费法律服务120人次。本文章共2页,当前在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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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下关区法律援助温暖工程实施情况
下关区法律援助温暖工程实施情况
近年来,我区按照上级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全面落实法律援助工作,切实保障经济困难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为他们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一、法律援助温暖工程实施情况
1、完善机构设置,提高法律援助覆盖面。区法律援助中心下设六个工作站,及妇女
儿童维权、残疾人维权、老年人维权和维护国防利益四个分部,区援助中心负责全区的法律援助工作管理与实施以及“148”法律服务专线电话的接待,工作站负责接待咨询和申请的初审,分部负责接待调解工作范围内的援助事项。此外下有三个律师事务所和四个法律服务所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有34人的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为困难群众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
2、加大宣传力度,让群众全面了解法律援助制度。一是充分利用法律咨询接待和广场法律咨询宣传法律援助制度,2004年以来发放自编和上级下发的法律援助宣传资料1500余份,法律援助联系卡200余份,在全区扩大了法律援助的影响。二是充分发挥街道司法所既法律援助工作站面对面贴近群众的特点,开展法律进社区,每月组织一次社区法律询活动,使群众感受到法律援助就在身边,感受到政府关怀。三是向党政有关部门宣传法律援助制度,使各级党政部门更加重视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现在许多部门开展为群众服务活动,都会邀请法律援助中心参加。通过广泛宣传,使社会各界积极支持法律援助工作,使法律援助和法律援助工作者深刻认识和理解自身责任,切实履行职责,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加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
3、克服重重困难,保障法律援助经费落实。我区有低保户和下岗职工数万人,随着法律援助影响力的扩大,法律援助申请和受理数量逐年增加,带来的最直接的问题就是法律援助经费的不足,为此我们在积极筹措法律援助经费的同时加强对经费的管理,保障有限的经费落到实处。一是积极寻求财政支持,在我区财力薄弱的情况下,自2000年起我区就把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2005年财政预算已增至4万元。二是从局办公费用中弥补法律援助经费的不足,将财政拨款都用来保障法律援助个案补偿,而法律援助的其他费用都从局办公费用中支出,较好地保障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三是加强法律援助资金的管理,区成立财务结算中心后,虽然撤销了法律援助帐户,但我们坚持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对历年来社会对法律援助的捐款全部用于弥补近年来法律援助经费的不足,从而保障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进行。
4、加强规范化管理,提高法律援助水平。为了更好地为群众服务,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质量,我们结合实际,完善援助机构的办公场所设置,满足法律援助机构工作需要,经与政府有关部分多次协调,现已在政府服务大厅设立接待室,基本达到了上级要求的标准,方便了群众。
在加强机构设置的同时,我们着重抓好制度落实,主要从五个方面入手:一是完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从申请、审查、受理、指派、办案到归档建立工作标准和操作规程,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同时遵循亲民、便民、效率的原则,使符合援助条件的人做到应援尽援。二是建立办案监督制度,通过重点案件跟踪、一般案件抽查、派员出庭听审、征求受援人及主办检察官、法官意见等方法,掌握办案质量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三是坚持援助案件指派到所,实行行疑难案件集体讨论案件制度。法律援助是政府行为,所有办案人员都必须对受援人、对政府绝对负责,集体讨论案件可有效防止承办人马虎办案,并集思广益,更有效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四是建立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对涉及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的群众投诉要认真一查到底。无论是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还是法律服务执业人员,只要损害受援人利益,违反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都要按规定作出处理,决不姑息放纵。五是坚持办案质量与核拨办案补贴挂钩,对援助案件的质量年终进行集体评审,根据质量评定等级,对有质量问题的案件缓发或停发、扣发办案补贴。
5、充分享用资源,扩大法律援助服务范围。在开展法律援助活动中,我们不仅单纯的办理仲裁和诉讼案件,更注意通过法律援助的延伸服务,更广泛地为群众解难,为政府分忧。一是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网络的作用,通过司法所协助做好审查、调查、调解、和稳定工作,对于来访群众反映的问题,涉及家庭矛盾和影响社会稳定的,我们及时向基层通报,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居委会进行了解和及时调解。2004年以来通过基层为群众调解解决纠纷十余起,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二是发挥法律援助志愿者的作用,扩大法律援助的服务范围。每月组织志愿者轮流参加法律服务社区活动,开展广泛的法律咨询服务,弥补了法律援助中心人手不足的现状。为最大限度地为群众服务,我们组织志愿者中法律服务工作者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又经济困难的群众代拟法律文书,每年都为困难群众义务代书法律文书百余份,受到群众
第三篇:下关区
下关区“敬老月”活动总结
今年全国老龄委首次在重阳节期间组织开展以“关爱老人,构建和谐”为主题的“敬老月”活动,在市老龄委的统一部署下,我区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工作方针,积极动员,周密部署,扎实推进,精心组织了一系列异彩纷呈的活动。丰富了老年群众的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浓厚了全社会尊老敬老爱老助老氛围,推动了全区老龄事业的发展。现将我区“敬老月”活动汇报如下:
一、提升高度,开展“敬老月”活动与推动老龄事业发展紧密结合。
今年区老龄委把加强统筹规划、强化服务、摘掉老龄工作落后的帽子作为今年工作的重点。全国关于开展“敬老月”活动的通知下发后,区召开了老龄委成员单位会议,传达了上级“敬老月”活动要求,并部署了我区的“敬老月”活动方案。区委副书记、区老龄委主任史先荣同志指示,要以开展“敬老月”活动为推手,推进全区老龄事业的跨越发展。
区老龄办召开了各街道老龄工作人员会议,要求各街道、社区,从实际出发,结合各自特点,开展各具特色的敬老、爱老、助老活动。并在“敬老月”活动期间梳理全年老龄奋斗目标完成情况,拾遗补漏,力争圆满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二、增加热度,把“敬老月”活动与动员社会支持老龄事业和开展群众性的文体活动结合起来。
1、为老年群体办实事、办好事、献爱心。
10月16日,陈维建副市长在市民政局长和区领导的陪同下慰问了我区百岁老人王懋忠和区福利院,看望了老人并送上了慰问金。“敬老月”期间,区政协慰问了我区6名百岁老人,每人400元慰问金,区民政局慰问了全区100名特困独居老人,每人500元慰问金。各街道社区也开展了对高龄独居、特困、残疾老人的广泛的走访慰问活动,共计慰问人数3969人,慰问金额 20.37万元。“敬老月”期间,以每人每月100元标准,为824名90周岁老人发放高龄补贴82.4万元。两个军休所为50名年满70、75、80周岁的老人开展集体祝寿活动,各街道开展各种形式的祝寿会40余场次,惠及10925名老人。
2、搭建平台,扩大老年群体的社会参与度。充分发挥社区老龄协会、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学校的平台作用,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各部门、街道开展了各类登高、游园活动30场,参加人数6609人次;举办不同层次的各类演出68场,参加人数20497人次;举办老年书画展23场次,参加人数2963人。由区委、区政府主办,区老龄办承办,区人保局、区文明办、区文化局协办的,以“关爱老人,构建和谐”为主题的大型广场演出,于10月15日在静海寺广场举办,约有1000名老人观看了8支老年文艺团队的精彩表演。区老年书画研究院在绣球公园长寿阁举办了“庆重阳书画展”,参展作品65幅。今年在首届省老年书画展中,我区老年书画研究院王自能老同志的画作《人民的总理》获得一等奖,东井亭社区老年学校选送的《心宽能益寿,体健抵万金》书画作品获得了三等奖。今年区体育局承办市老年人体育节羽毛球团体赛和乒乓球选拨赛,丰富了老年人的体育生活。
3、评选表彰老龄先进。在“敬老月”活动中,为了激励在全区老龄事业发展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区老龄委表彰了区人保局等10个老龄工作先进单位、姜秀云等10名孝亲敬老之星、左长平等10名老有所为之星、姜家园社区等10个先进老年人协会及孟鑫华等10名协会会长。并对先进单位和人物的事迹进行整理和宣传。
4、开展老年维权活动。各部门、街道开展老年法律维权知识讲座,举办讲座24场次。10月份“市老年人法律援助服务站”授牌及签约仪式在我区线路新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举行,市、区老龄办及法律援助中心相关领导参加了签约仪式,法律援助服务站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宣传讲座、调解纠纷、为困难老人代理官司等服务。今年我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待老人咨询122次,法律援助36人。
5、开展助老结对志愿服务。组织对社区空巢、独居、孤寡、高龄老人常年开展结对志愿服务,上门陪老人聊天、做家务、代缴水电气费等,重阳节期间发动社区党员、骨干上门为老人“办实事、献爱心”活动。军休一所原海军“四一四”医院的退休干部组成的“军旅医疗队”为社区老人进行义诊。学生及青年志愿者走进福利院为老人提供心理疏导、法律维权等志愿服务。全区480名助老志愿者为985名老人提供了服务。
6、开展老龄宣传活动。利用“敬老月”平台,加大对人口老龄化形式的宣传力度,让全社会都来关注老年群体;宣传老龄事业发展成就,宣传老龄工作“六个老有”工作目标,让老年群体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发展老龄事业的决心。利用社区板报、画廊等各种宣传形式,大力营造尊老敬老助老的舆论氛围,强化全社会的爱老敬老意识。向社会宣扬“孝亲敬老之星”、“老有所为之星”等模范老人的先进事迹,树立敬老楷模。下关百岁老人的媳妇肖利平的敬老事迹感人,多次被《扬子晚报》等媒体报道,区老龄办推荐其申报全国孝亲敬老模范。敬老月”期间及时向社会媒体宣传下关老龄工作成果,先后在《南京日报》、《扬子晚报》、《老年周报》刊发信息8篇;加强网络宣传,及时在南京下关网站民政动态中更新,录用信息6条。发放“安康通”、“人寿民安”老人意外伤害保险宣传册,加强服务宣传力度。
三、拓宽深度,把“敬老月”活动同加强自身建设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结合起来。
1、调整老龄委组成单位成员。“敬老月”期间,结合领导干部人事调整,区政府及时调整老龄委组成单位成员,召开了老龄委成员单位会议,研究布置在新形势下的老龄工作任务,在会上传达了宁委发25号文《关于加快全市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再次修订了《下关区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明确了成员单位在新时期发展老龄事业的任务要求。建立老龄委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加强各成员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系。
2、进一步推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今年我区老龄重点项目是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区老龄办今年深入30个社区进行调研,区政府出台了《下关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实施方案》和《关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的指导意见》,对硬件和软件都做了明确规定。7月份全区召开了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推进会。9月底,省老龄办到我区小市街道线路新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验收后,确定为“省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示范点”。在“敬老月”活动中,区老龄办组织各街道参观线路新村社区“示范点”,并对三个特色鲜明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的建设经验进行了交流,强调在各中心(站)要因地制宜,围绕为老服务主题,充分发挥现有老年团队的优势,塑造本社区特有的品牌。目前全区已经建成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39家,其中6家按省3A级标准建设。
总之,今年在全国首次“敬老月”活动中,我区开展了一系列的“尊老、敬老、助老”活动,为老年人办实事、做好事、献爱心,让广大老年人切实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进一步宣传了老龄工作和老龄化的严峻形势,增强了全社会的老龄意识和敬老意识,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推动了全区老龄事业的发展。
第四篇:巴塘县2011年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实施意见
巴塘县2011年法律援助民生工程
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
实施法律援助民生工程是贯彻省委九届八次会议和全县法律援助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举措;是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是推动法律援助事业又快又好发展的良好机遇。法律援助纳入全县十项民生工程并列入县政府对各乡镇党委政府目标绩效考核,充分表明党委政府对司法行政和法律援助工作的高度重视。各司法所应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加强规范化建设、努力提升法律援助工作质量和水平,让广大困难群众切实感受到党的富民惠民政策。
二、目标任务
全年实现法律援助服务受援人群300人(次);根据各司法所具体情况、2010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全县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目标任务分解见附表
三、工作标准
服务受援人群300人包括: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包括诉讼、仲裁)10件,每件案件按服务2人(次)计算,核算20人(次);办理其他法律援助事项(包括法律咨询、代书各类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调查取证等)280件,每件事项按服务1人(次)计算,核算280人(次)。
四、目标考核
目标责任:各乡镇党委政府为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目标责任单位,单位主要责任人为第一责任人,由县司法局对其进行考核。
五、考核方式
各乡(镇)司法所在每月1日前将上月实施情况报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6月10日前上报半年工作总结。12月1日前完成自查并上报《xx乡(镇)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目标完成自查报告》。各乡(镇)司法所完成法律援助民生工程任务作为该司法所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各乡(镇)要加强组织领导,逐项抓好落实,确保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工作专人负责的工作格局。
(二)、拓展服务领域,突出重点服务对象,扩大覆盖面。要密切关注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继续推动将民生问题紧密相关的权益保护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建立法律援助介入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依法妥善处理和化解群体性纠纷、突发事件。
(三)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果。适应困难群众实际需要,推行电话申请、网络申请、邮寄申请、上门受理等服务方式。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方便当事人异地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降低维权成本。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引导当事人采取调解、和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努力实现案结事了。要强化对办案过程的监督,切实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努力推进法律援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把全面建立和使用信息管理系统和便民服务、规范管理有机结合起来,推行网络申请,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查、指派等办案流程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作制度体系,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五)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队伍素质。切实加强业务能力建设,更好的适应法律援助工作的专业化要求;着力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善于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引导群众;着力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准确把握处置突发事件的原则方法。
(六)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法律援助影响力。重点抓好法律援助化解矛盾和典型案件的宣传报道,扩大影响、提高法律援助的公众知晓度。
第五篇:芜湖市法律援助实施意见
芜湖市法律援助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使法律援助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打造平安芜湖的具体实践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及经费
1、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条例》规定,成立法律援助机构。并视情在同级工会、妇联、残联等弱势群体相对集中的部门或团体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
2、县区法律援助中心应进一步将法律援助的服务范围向基层延伸,在所属镇或街道办事处设立法律援助联络站。
3、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积极争取将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4、法律援助经费应专款专用,并随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5、鼓励并提倡全市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对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捐助。
二、法律援助范围
6、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给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7、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了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8、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接受人民法院指派为其辩护。
三、法律援助申请与审查
9、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援助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县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其他案件材料。
10、申请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格;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11、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12、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四、法律援助实施
13、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或者经司法行政部门复审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法律援助。
14、法律援助机构收到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律师办理。
15、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不得索取、收受受援人钱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16、法律援助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得私自委托他人办理或者无故拖延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未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任何人不得终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17、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1)受援人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2)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3)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4)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18、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人员待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报告,并将法律援助案件卷宗一并送法律援助机构存档。
19、法律援助机构在接到结案报告和案件卷宗后,应当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案件办理补贴费。(具体标准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
20、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大力加强自身规范化建设,采取一切措施全面提高人员素质,严把案件质量关。通过质量检查、评比,树立典型,表彰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