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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教育随想之一

法学本科教育随想之一



第一篇:法学本科教育随想之一

法学本科教育随想之一

━━法学本科不可取消,法律硕士不可取代法学本科

王仲兴

(2005年“4月24日,在‘清华大学法学院复建十周年法学教育研讨会’上,来自国内一些高校法学院的院长们聚集于法学教育中一个重要而基本的话题,就法学课程设置中存在的问

①题寻求解决方案,提出了许多真知灼见。”人民法院报记者张娜对这次会议进行了综述,并以

《法学教育的困惑与出路━━法学院院长暢谈法学课程设置》一文,发表在《人民法院报》2005年5月25日B1版。我以学习的态度十分认真地拜读了全文,诚如该文所说确有“许多真知灼见”,深受启发,颇有同感或者不同感,从而启动了本文的撰写。本文以该文的话语为引子,借题发挥,扩展性发表些赞同或者不赞同的意见,故曰“随想”。由于篇幅较长,故取专题系列形式。错谬之处自然难免,敬请同行教正。)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董茂云说:“按照我的想法,法律本科和法律硕士可以取其一种,如

②果采纳法律硕士,就把法律本科全部取消。”

有与无以及与之相类的存在与消亡、保留与取消等等,是带有根本性的一组哲学范畴,也是本系列专题论文立题的前提。因而,首当其冲的问题是,法学本科在我国可否取消?法律硕士可否取代法学本科。笔者的基本观点是,我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应当也不可能取消法学

③本科,法律硕士不可能取代法学本科。

一、放眼世界,法学本科学制历来是主流

放眼世界,法学无本科、法学教育起步于研究生的模式,只存在于美国,当属特例。大体说来,国外目前并存三种法学初级学位(也就是通过法律学习后获得的第一个法科学位)教育模式:第一种是欧洲四年制本科模式。目前在欧洲各国,都是学生高中毕业后直接进入法学院学习,采取的是四年本科教育模式。第二种是美国三年制研究生层次的教育模式。在美国,学生进入法学院,至少要有本科毕业的学历,本科所学专业则可不同。第三种是澳大利亚五年制双学位模式。在澳大利亚,学生可有三种途径入读法学院。一是已获其他学科本科学位的,进入法学院学习3年,毕业时可获法学学士学位;二是对于在读的本科生,有些大学允许其直接攻读法学学士学位,一般学制为4年;三是高中毕业后,学生直接进入法学院学习,但必须同时

④学习可获另一科本科学位的课程,此种学制一般为5年。从现有资料来看,在以上三种主要的法学初级学位教育模式中,欧洲四年制本科模式,是当今世界法学教育主流。亚洲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也采取法学本科模式。除了日本、韩国、朝鲜等国家和我国台湾、澳门地区等外,连属于英美法系的新加坡、菲律宾以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也实行法学本科模式。

即使在美国高等教育制度中,法学无本科、法学教育起步于研究生的模式,也属例外。从宏观看,本科教育仍然被置于美国大学教育的中心地位。这不仅可以从哈佛大学毕业典礼给予本科毕业生的特殊礼遇可以得出这一结论,更重要的是,可以从哈佛大学和美国其他大学的日

⑤常教育教学制度上也可以得出这一结论。① 见人民法院报记者张娜:《法学教育的困惑与出路━━法学院院长暢谈法学课程设置》篇首语,《人民法院报》2005年5月25日B1版。

② 见注①。该文最后注明:“以上言论未经本人审核,如有错误,敬请原谅”。这既反映了综述人谨慎负责的态度,也表明该文引述的言论确实不一定十分完整或者十分准确地表达了发言者的真实意思。尽管如此,笔者也仍然依文引用,因为类似观点在法学教育界是客观存在的。本文针对的是观点本身,不是具体人,敬请相关者(其中大多是熟人)谅解。以上声明,同样适用于其他引注。

③ 注①和注②所引之文均使用“法律本科”一词,但是,笔者认为,从教育部颁发的专业目录看,还是以“法学本科”的提法为宜。

④ 《关于法学教育的思考》,青岛新闻网2004-10-19 05:34:01,《青岛日报》。

⑤ 别敦荣:《美国大学教育观察》,《中国大学教学》2002年第2期。

二、中国近现代法学教育师承的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学本科教育制度

考察近现代史,我国法学教育师承的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学本科教育制度,长期以来实施的是法学本科教育模式。

①1.中国近现代法律属于大陆法系

中华法系的基本特征是,在理念上礼法合治,在体例上诸法合一,在内容上重刑轻民,在形式上编订法典,在时间上历经四千多年。中华法系是一个特定的历史概念,其本体随着清王朝的灭亡而消亡。随后的近现代中国法律却具有强烈的大陆法系特色,其原因主要有三:(1)由于中华法系早有成文法(或制定法)的历史传统,编订法典已有四千多年,从而使近现代中国法律制度参照大陆法系具备了深厚的文本型的形式条件。(2)中华法系与中国近代法制交替之际的清末法制变革,依照的是日本法律制度,而明治维新的法律变革基本上是移植德国的法律制度,而德国法律是典型的大陆法系,这样清末法制变革产生的法律文件理所当然具有大陆法系特色;清末变法修律造就了近代中国法律制度基本轮廓,之后在形式与体系上没有颠覆式的变化,所以近现代法律制度创立之初就具有大陆法系特色。(3)新中国学习的是前苏联法律制度,而前苏联法律制度不论其社会制度如何仍当属大陆法系,这样,使现代中国法律制度师承、强化、凝固了大陆法系特色。

2.法学本科的设立秉承了大陆法系法学教育传统

任何国家法学教育制度,都扎根于本国的法律制度的土壤。其中,法系传统对于法学教育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也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不同的法系的法律传统,决定着不同的法学教育模式。如前所说,中国近现代法律属于大陆法系。因而,我国法学本科的设立,秉承的是大陆法系法学教育传统。中国近现代高等法学教育是伴随着近现代高等教育的出现而诞生的。在戊戌变法新潮中,于1898年诞生的第一所高等学校━━京师大学堂,就在专门学第三门“高等政治学”内设有法律学课程。1902年,该校在大学专门分科政治科内设法律学目。1904年1月,②改大学专门分科为分科大学堂,在政法科大学堂内设法律学门,学制四年。从1904年1月起

至今,中国近现代法学教育与整个近现代高等教育一样,已百年有余;近现代法学教育中的法律课程、法学专业、法学本科、法律院系在中国存在也百年有余。期间,无论中国高等教育吸收和借鉴的样板,是欧洲模式、是美国模式、还是前苏联模式,甚至兼而取之,中国始终维持了法学本科教育模式。也就是说,中国的法学本科教育模式是在长达百年的历史中产生与成熟的,已经成为传统和习惯。

三、法学本科具有中心地位和中坚作用,法律硕士无法取代

1.法学本科在法学教育中具有中心地位和中坚作用 ① 德国K•茨威格特、H•克茨和法国达维等外国学者,将形式意义上的法系或法族和实质意义上的法律制度融合在一个层面上,认为存在社会主义法系,并且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等并列。对此,笔者深不以为然。严格意义上的法系,即法族,着眼于形式上的特征,如历史渊源与成文法、制定法、法典等形式渊源。不同的法系通常没有优劣之分,更多的是长期形成的习惯与传统。尽管形式与内容不可能截然分离,而且法系的差异也包含了内容上的差异,然而法系的差异仍然主要是形式上的差异。法制或者法律制度则着眼于内容上的特征,如性质分析、价值判断等,也包括通说中的阶级性。不同的法制或者法律制度通常有优劣之分,不的立场形成不同的价值观,也就产生了优劣不同的结论。笔者的观点有三:一是法系或法族与法制或者法律制度应当严格区分,不容混淆。二是在法系或法族体系中,根本不存在一个与大陆法系或者英美法系并列的社会主义法系,只有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属于法制或者法律制度范畴,其基础是社会制度,与大陆法系或者英美法系不属一个平台。属于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可以属于大陆法系,也可以属于英美法系。三是从逻辑角度看,所谓社会主义法系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不对称,不对应。

② 见《北京大学的法学教育史》,北京大学法学院网,更新日期:2005-4-11。另有一说,认为“1895年天津中西学堂首设律例科,延请美国教育家丁家立博士为总教习,仿效哈佛、耶鲁法学院教学模式,开启了中国近代正规高等法学教育之先河”(郑永流:《人有病,天知否?━━当代中国高等法学教育问答》,《政法评论》2001年卷)。有关资料显示,当时天津中西学堂分为头等、二等两校。律例是头等学堂所设的五科之一,学制4年,性质属于专科学校。而二等学堂为普通中学性质,学制也是4年,毕业后升入头等学堂。由此可见,中国近代意义上的高等法学教育到底源于何时?源于何校?有待进一步研究。

从宏观看,高等教育的主体和基础是本科教育,提高整个高等教育质量的重点和关键在本科教育,这应当是无庸置疑的话题。从微观看,法学本科在法学教育中同样具有中心地位和中坚作用。笔者认为,法学本科的中坚作用,至少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

(1)从学历结构看,法学本科毕业生在我国在职的法律人才中,是主要成份,占据主导地位。特别是从公务员的准入资格特别是公务员考试资格看,除了部分警察以及其他部分辅助性人员外,学历起点至少是本科生。专科生在目前实际上已经不再是招收公务员的起点学历条件①了。

(2)从观念结构看,对于我国大多数法律人才而言,其法学基本理念和法学思维方法始于大学本科,大学本科起着启蒙性和基础性作用。

(3)从技能结构看,大学本科越来越注重法律技能的培养,大学本科起着启动性作用。

(4)从知识结构看,对于我国大多数法律人才而言,其专业知识主要是在大学本科获得的,呈现基础性、全面性、系统性的特征。而法学硕士则攻读法学的二级学科,其专业性、深入性很强,不具备法学本科的全面性、系统性特征;法律硕士则相当于法律本科的浓缩与适度提高,当然也不具有法学本科的基础性与全面性特征。

(5)从关联结构看,法学本科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法学教育的主体和基础是本科教育。缺少了法学本科,就缺失了主体和基础,整个法学教育也将崩溃,将会引发全局性的整合,而这将弊大于利。

2.法律硕士无法取代法学本科

我国于1995年获准、1996年试点开办的法律硕士,是以法学教育职业化理念为指导的,②以美国的J.D.为模式的。法律硕士,全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翻译成的英文为JurisMaster,③简称JM。

时至今日,在我国出现的是三种类型的法律硕士:第一种是以非法律专业的应届本科生为生源的全日制法律硕士,第二种以具有一定工作经历的非法律专业本科生为生源的非全日制法律硕士,第三种是以具有在法律实务部门工作经历的法律专业本科生为主,以具有在法律实务部门工作经历的非法律专业本科生为补充的非全日制法律硕士。

从生源与学习方式上看,只有第一种法律硕士最接近于美国J.D.,但是它们每年招收的人数不多,具有很强的尝试性质,总体效果有待观察总结。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出现了用人单位不愿意要第一种法律硕士研究生的现象,理由是他们的本科不学法学专业,而法律硕士的年限与讲座型的讲授方法,使他们在法学专业上学习得既不系统又不深入。

第二种类型的法律硕士,比第一种类型的法律硕士具有两大优势:一是由于其生源具有一定工作经历,有一定实践经验,在理解能力与动手能力上要强许多;二是由于他们通常没有就业压力,学习实际时间的含金量也往往要高一些。但是,与法学硕士相比,甚至与其他两种类型的法律硕士相比,第二种类型的法律硕士不仅招生指标少,而且报考人数也少,还时常出现实际招收人数少于招生指标的情况,至于其总体效果仍然有待于观察总结。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包括中山大学在内的一些院校已经暂时停止招收这一类型的法律硕士。

第三种法律硕士是对美国J.D.的异化。尽管第三种法律硕士与美国J.D.同属高层次的法学教育。但是,他们不同之处甚多。(1)美国J.D.生源是非法律专业的本科生,而我国第三种法律硕士的生源基本上是法律专业的本科生;(2)美国J.D.的学习方式是全日制,而我国第三种法律硕士的学习方式是非全日制,大体上每个学期集中脱产学习一个月;(3)美国J.D.是法学初级学位获取的唯一路径,而我国第三种法律硕士一般不是法学初级学位获取的路径,更不是唯一路径。笔者认为,在我国法律硕士中,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第三种法律硕① 笔者始终认为,这样一刀切的做法,忽略了中国发展不平衡的基本国情。对于西部地区应当尽可能多地给予优惠政策。

② J.D.,是美国Juris Doctor的简称,中文译为法律博士。J.D.名为博士,然而在学位层次上,实则相当于我国的硕士,即前文所说的美国无本科、三年制研究层次的初级学位教育模式。严格意义上的博士,在美国称为Doctor of jurisprudence,简称S.J.D.,中文译为法学博士或者法律科学博士。

③ 佚名:《新世纪的中国法律硕士教育》,中国精品学习网,更新时间2005-1-27。

士无异占据着主导地位。第二种特别是第三种法律硕士已经不是美国J.D.意义上的法律硕士了。第三种法律硕士是针对我国法学教育实际的一种创新,是对目前法学教育制度的良性补充和发展。这是因为第三种法律硕士的生源是法律实务部门的在职工作人员,一般都得到本单位的同意和支持,不仅在时间上特许,而且在经费上有所补偿;不仅不存在就业问题,而且隐含着提拔的机会。对于第三种法律硕士而言,这样的学习在学位上是提升,在业务上是“加油”。说到底,法律硕士热门现象的经久不衰,其实,所体现的是第三种类型的法律硕士的价值。

如前所叙,第二种、第三种法律硕士不存在取代法学本科问题,因为这两种法律硕士是学位教育,而不是学历教育;是非全日制教育,而不是全日制教育;特别是第三种法律硕士更不是法学初级学位教育。至于第一种类型的法律硕士也是无法取代法学本科的。这是因为,(1)刚刚学过非法律专业的四年本科,再脱产读三年法律硕士,不仅在年限上有浪费资源之虞,更在于本科的非法律专业与硕士期间的法学专业之间缺乏有机联系,看不出在获得法学初级学位之前非要学习四年非法律专业的必要性。(2)从第二种类型的法律硕士的来源看,其理论功底与知识结构远不如法学本科毕业生,其实践经验乃至在理念思维方面不如有一定工作经历的非法律专业本科生即第二种法律硕士,更比不上有一定法律实务工作经验的第三种类型的法律硕士学生了。(3)课程讲授方式是讲座型的,在专业的系统性、深入性、时间性方面不如法学本科。(4)许多用人单位宁可要法学本科生,也不愿意要第三种类型的法律硕士毕业生。(5)报考学生的数量远未达到预期的设想。

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说:“尽管我们强调了法律硕士的教育,要把法律硕士办成一种

①复合型、宽口径的培养模式,但收效甚微。”总的来说,我大体上同意朱苏力教授的看法。法

律硕士在我国开办九年以来,已经取得一些进展,确实是对我国法学教育事业的补充与拓展。其中,对美国J.D.异化的第三种类型的法律硕士倒是意外收获,成绩斐然,已经成为我国法学教育事业蓬勃发展的一支生力军。但是,法律硕士仍然处于试验阶段,教育行政部门原先看好的第一种类型的法律硕士的前景堪忧,而第一种类型的法律硕士恐怕很难再有更大的作为。当然,我们可以总结经验,通过改革与发展,弥补缺陷,改进不足,以适应形势需要。但是,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与现状,使JM的内容与形式无法切合引进者的原旨,正所谓南桔北枳。

总之,在我国,法律硕士不仅不能占据法学教育的主导地位,更不能取代法学本科而成为获取法学初级学位的唯一途径。

四、我国国情也昭示,法律硕士无法取代法学本科

西北政法学院副院长贾宇十分客气反对取消法学本科,他说:“取消法律本科,抓法律硕士教育,这对于研究型大学来说,条件是具备的,我也觉得这样很好。但真正操作起来非常难。现在非常有名的几所研究性大学,把这个做起来是可以的,但这远远不能满足我国法治建设对于法律人才的大量需求。就说西北地区,每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数量是非常有限的,有的县法院就没有一个法学本科毕业生,成教的、自学考试的大专生在他们那儿都是业务骨干。所以,对于中国的情况来说,要根据不同区域、不同层次的实际情况,区别对待,搞好各个层次的法

②学教育,而不能一刀切。”

我赞同贾宇教授的看法,以法律硕士教育完全取代法学本科教育,是不符合我国国情的,至少不符合我国西部地区的情况。

在我国人事制度中,学历不仅成为公务员的准入学历,而且学历类别也成为必要条件。随着国家人事制度的变革与发展,学历等级和学历类别的限制在形式上正在解除,但是在职位有限,僧多粥少的情况下,学历等级和学历类别肯定潜在地继续起作用。法学本科毕业生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成为公务员准入学历的主流,应当是不争事实。但是,实际情况是,目前中国不但无法取消法学本科,甚至无法取消法学专科。我国地广人多,各个地区尤其是东西部地区在①见人民法院报记者张娜:《法学教育的困惑与出路━━法学院院长暢谈法学课程设置》,《人民法院报》2005年5月25日B1版。

② 见人民法院报记者张娜:《法学教育的困惑与出路━━法学院院长暢谈法学课程设置》,《人民法院报》2005年5月25日B1版。

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发展很不平衡,这是不容置疑的。根据我国发展不平衡的基本国情,目前不但不能取消法学本科,甚至连大专生也不能取消。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在法学专科教育依然存在的实际情况下,如果取消法学本科,则使拥有广大拥有专科学历的学生失去了在学历上进一步提升的空间。缺少了法学本科,则否定了专科升本科的制度与机制;没有法学本科,没有法学专科升本科制度,就缺少了将法学专科与法学硕士衔接的中介,使法学专科层次与法学硕士层次出现空白。至于贾宇所说的研究型大学,似乎也没有必要或者不宜取消法学本科。对于研究型大学而言,法学本科层次的存在,应当成为研究事业的基础,会使研究事业更加充满活力。

五、取代也并非绝对不可,关键是要取大利而舍小利

一般而言,大陆法系四年制或者五年制本科,直接吸纳高中毕业生,在法学教育中更讲求逻辑判断与思维,注重文本注释,强调理论色彩,由一般到个别,由抽象到具体,反映了大陆法系传统。在欧洲大陆,信奉“法律不但是技术也是科学”的格言,这凸显了大陆法系法学教育的精神。美国三年制J.D.研究生制,直接吸纳非法律专业研究生,在法学教育中更注重经验,采取案例教学法,实践性强,由个别到一般,由具体到抽象,反映了英美法系传统。美国大法官霍姆斯的名言是“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这彰显了英美法系法学教育的精神。其实,在我看来,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制度与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制度并无优劣之分。你不能说大陆法系的传统是只关注逻辑判断与思维,而拒绝经验;也不能说英美法系的传统是只注重经验,而摒弃逻辑判断与思维。事实上,两大法系只是渊源的不同,过程的侧重点不同,操作方法的不同。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既各自独立,区别明显,又相互借鉴、彼此融合,终极之,在结果上、在目标上是殊途同归。他们就像两条江河及其各自形成的水系一样,在陆地上自成系统,互不关联,最后却流入一水贯通的汪洋大海,相连一片。

从广阔豁达的眼光看,保留法学本科取消法律硕士也好,取消法学本科保留法律硕士也好,法学本科与法律硕士共存也好,都未尝不可。任何一种方式都各有利弊,只能采取相对主义思维,取大利舍小利,趋大利避大害,并且照顾历史传统与习惯。从我国现代法学教育的整体来看,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本科层次仍然具有主干和基础的地位,不可或缺,难以为包括法律硕士在内的其他学历形式所替代。当然,在以法学本科教育为主体的情况下,个别院校尝试JM为

①法学初级学位也未尝不可,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它无法成为主流,更无法取代法学本科教育

模式。

① 目前只有清华大学法学院未招收法学本科学生,但其研究生教育与美国J.D.不同,在整体上不是法学初级学位。因为,清华大学法学院硕士层次研究生的主体是法学硕士研究生,这当然不是J.D.;另一部分才是法律硕士即JM,如本文前面所分析的,其中只有很小一部分带有J.D.性质。

第二篇:法学本科自我鉴定

法学本科自我鉴定

作为一名应届生,也许我知识有限,也许我还太年轻,缺乏实践经验,也许在某些方面我无法像其他人一样工作自如,但年轻意味着热情与活力,有生理缺陷(从初中起我听力就逐渐减弱,但并不妨碍我学习、工作与生活,反而更能让我将注意力集中在一件事情上,而不易受到外界干扰,坚持自己的想法)并不代表我不行!自信能凭自己的能力和学习在毕业以后的工作学习与生活中克服各种困难,不时实现人生价值与追求的目标,法学本科自我鉴定。

大学的四年里,学习了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掌握法学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 解和掌握国家的主要法律法规 , 理解和掌握法律规则面前的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 , 并能运用法学理论 , 方法和思维分析问题 , 解决问题,自我鉴定《法学本科自我鉴定》。

书本的学习较有限,于是参与了很多社会实践和社团的工作,从事了大到组织谋划晚会、小到文秘接电话的工作,积累了很多了从失败到胜利的经验。认为实际操作能力和组织合作能力的学习更重要。对自己总体评价是为人热情乐观,真诚,工作踏实、易上手,遇到困难能迎难而上,不轻易放弃。

从大学一直下来,感觉我学到很多,特别是一些书本上学不到工作经验,虽然以前有过成功,也有过失败,从中我很多做事的原则和处事的经验对于现在来说,做事也变得成熟稳重了过去的工作中,做事认真负责,有团队合作精神,还有较好的交际能力。

法学毕业自我鉴定

?大学的四年里,学习了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掌握法学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了解和掌握国家的主要法律法规,理解和把握法律规则背后的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并能运用法学理论,方法和思维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但是书本的学习较有限,于是参加了很多社会实践和社团的工作,从事了大到组织策划晚会、小到文秘接电话的工作,积累了很多了从失败到成功的经验。我认为实际操作能力和组织合作能力的学习更重要。对自己总体评价是为人热情乐观,真诚,工作踏实、易上手,遇到困难能迎难而上,不轻易放弃。

?从大学一直下来,我感觉我学到了很多,特别是一些书本上学不到的工作经验,虽然以前有过成功,也有过失败,从中我的到的是很多做事的原则和处事的经验对于现在的我来说,做事也变得成熟稳重了。在过去的工作中,我做事认真负责,有团队合作精神,还有较好的交际能力。

?作为一名应届毕业生,也许我的知识有限,也许我还太年轻,缺乏实践经验,也许在某些方面我无法像其他人一样工作自如,但年轻意味着热情与活力,我有生理缺陷(从初中起我的听力就逐渐减弱,但并不妨碍我的学习、工作与生活,反而更能让我将注意力集中在一件事情上,而不易受到外界干扰,保持自己的想法)并不代表我不行!我自信能凭自己的能力和学习在毕业以后的工作学习与生活中克服各种困难,不断实现人生价值与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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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法学本科自我鉴定

法学本科自我鉴定1

从刚进大学时的懵懂到现在即将走出校门,我这大学四年收获了很多,进步了很多。在这大学四年中,我各方面的能力都得到了发展,可以说,经过大学四年的学习,我已经具备了适应社会工作的能力。四年的大学生活即将画上句点,蓦然回首,至少可以自信地说一声“我没有虚度”。在此给我大学四年的青春一个交待!

在学校期间,我充分利用了学校优越的学习条件和浓郁的学习氛围,认真学习了法律专业计划规定的相关内容,且在校期间取得良好的成绩,多次荣获校级奖学金及国家奖学金,具备了一定的理论知识基础。

在学好文化课程的同时,我也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暑期实践。无论担任班干部或进行市场调查、参加学生实践团等活动,我都积极投入,谦虚谨慎,团结同学,吃苦耐劳,很好地完成了各项任务,表现出较强的与团队密切合作的能力、领导和组织能力及良好的环境适应能力。

由于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我的学习及工作常常受到老师及同学们的好评与奖励。学习之余的我,是一个外向而热情的人。爱好广泛,音乐、书籍、电脑、舞蹈,运动等等都已经成为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正因为有了这些丰富的学习、生活经验和完美的生活习惯,让我具备了很强的学习能力,组织与协调能力;也是因为自身综合素质及能力得到了较大的提高,让我变成了一个更顽强的自己,变成了一个敢于为社会奉献的年轻人。

在面临毕业的重要阶段,将来的工作既是对我知识的检验,也是对我人生的挑战。我希望自己能够迈好踏入社会的第一步。我将以积极进取的工作态度走向社会,在工作中不断地完善自己,提高自己,用自己的行动让社会肯定我的能力。

常言道,不想当军官的士兵不是一个好士兵!当一个人满足于现状,那么这个人就不会再前进一步。我是一个喜欢上进的年轻人,也是一个朝气蓬勃、富有创新精神的年轻人,敢于拼搏、敢于冒险、敢于开拓自己的生活!安逸的生活并不能给我带来精神上的满足,只有不断的挑战自我,不断走向新的成功才会给自己更多的磨砺!我相信如果我做不到的,世界上也就不会有几个人可以做得到的。这就是我人生的理念!

法学本科自我鉴定2

大学生活马上就要结束了,回忆这大学求知的历程,曾经非常向往的象牙塔就要远去,而迎面而来的将是社会的锻炼,于是更加的怀念这个紧张而有序的大学生活,她给我留下了很多美好回忆,我孜孜不倦,勇于挑战自我,充实自己。我是一名文科专业的大四学生,大学结束之际回忆过去,收获良多,现在做一个自我鉴定如下。

在校期间,我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学好专业知识,通过紧张的学习生活,我已经熟悉并掌握了有关法律基础理论、基本法、部门法的相关知识。在学习之余,积极投身法律实践工作中,使自己在丰富理论知识的同时,增加了社会经验。四年中令我欣慰的是:连续两个学年,四次获得奖学金,顺利通过了大学大作文英语四级考试和计算机二级考试。我把这些作为向上的动力,朝着更高的目标奋斗。

最大的收获是心理的成熟,一千多个日子里曾悲伤过、失落过、苦恼过,委屈过。而现在懂得擦干眼泪,站起继续往前走,前面的荆棘,算不了什么,路上的阻碍,我每攀登跨越过一次,便离云端更近了一步。使自己的知识水平,思想品德,工作能力等方面都踏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大学不但教会了我知识,让我只是为人处事的方式,更磨练了我坚强的意志和必胜的信心。在这即将挥手告别美好的大学生活,踏上社会旅途的时候,我将以饱满的热情,坚定的信心,高度的责任感去迎接新的挑战,跨越新的高峰。

法学本科自我鉴定3

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我热爱法学专业并为其投入了巨大的热情和精力。在几年的学习生活中,系统学习了法理学、行政法模块、经济法模块等专业知识,通过实习积累了转丰富的工作经验。大学几年,经过老师的精心培养和我的个人努力,我已经完全具备了当代大学生应有的各方面素质和能力。在拥有较广博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面的基础上,我系统地掌握了法律学科的专业知识,而且通晓一定的理工科知识,精通外语,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在课余时间我努力学习英语,提高自己的英语能力,并使英语的听、说、读、写能力具有了较高的水平。我相信扎实的学业和成熟的心理使我有信心融入竞争激烈的社会。

锐意进取,永不自满是我的座右铭。在法学专业课之外我又辅修了许多跨专业选修课,它们使我获得了丰富的文学,社会学,英美文化等知识,并使英语的听、说、读、写能力具有了较高的水平,扎实的学业和成熟的心理使我有信心融入竞争激烈的社会。

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对于我来说同样重要。我在校期间积极参加社团活动,锻炼了组织与协调能力,利用课余时间作兼职家教、营销员,争取自强、自立。在寒、暑假期间,我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实习,并撰写了实习报告和论文,做到了理论联系实践。总之,我珍惜每一次实际工作的机会,积累了一定的社会经验。

法学本科自我鉴定4

从踏入学校的大门起,经过良师的精心指导以及自己的努力,我逐渐提高了自身的知识水平和文化素养,并为做一个知识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打下坚实的基础自参加法学专业学习以来,本人能正确处理工学矛盾,能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利用业余时间自学各门课程,积极参加集中面授和串讲,按时完成各项作业。通过三年学习,现已完成全部课程的学习并顺利通过各科考试,既适应了工作的需要,又完成了对自己人生的一次充电。

作为一名法学毕业的学生,在校期间,我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学好专业知识,通过紧张的学习生活,我已经熟悉并掌握了有关法律基础理论、基本法、部门法的相关知识。在学习之余,积极投身法律实践工作中,使自己在丰富理论知识的同时,增加了社会经验。三年来,本人获益匪浅,思想觉悟得到提高,法律意识和工作责任感得到加强,学到的知识填补了过去未曾涉足的空白。在如今这个文凭漫天飞的年代,让我深知“学历”与“学力”之间不能完全等同,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抛开“功利”的缰绳,扎扎实实的学知识,更好地开展自己的工作,将这三年来的所学融会贯通,学以致用,提高自己的“学力”,无愧于取得的“学历”,更好地服务于今后的工作。

朝夕耕耘,图春华秋实;十年寒窗,求学有所用。我将以“认认真真做人,踏踏实实工作”为准则,在实际工作中牢固树立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更好地为经济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法学本科自我鉴定5

光阴似箭,转眼间,三年的大学生活已接近尾声。回顾这三年的学习历程,在学校的严格要求和辅导老师的悉心指导下,使我在工作和生活中都能够不断地提高自己,同时培养了自己不断进取、坚持不懈的精神。

上课期间,我保持以往学生时代的历来风格,不迟到、不早退,勤做笔记,有要事则向班主任请假。在工作期间,我一边认真备课,一边把自己的本职工作做好,也不忘浙师的任课教授的嘱咐。充分利用自己的闲暇时间,把学的理论和实际工作相联系,把函授时不能作具体解说的书本知识理解消化。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学习上的毫不懈怠使我能从容应付每一次考试,并取得不错的成绩。

通过这三年的本科函授学习,本人在思想、学习、技能等方面都有较大的提高:

(一)在思想上:本人在函授学习期间,认真学习了学院开设的专业课,通过对学院开设的专业课程的学习,使我受益匪浅,本人明白了,合格的教师不仅关注学生的学习,更关注学生的心里,塑造健康的人格和培养乐观上进的心态是我们共同的目标。

(二)在学习上,凭着对未来生活的渴望与追求,我一向严于律己,刻苦钻研,勤奋好学,态度端正,目标明确,为把自己,变成一个掌握现代信息和职业技能的合格生,我牢固掌握了,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和技能,除此之外我还广泛猎取其他学科的知识,给自己更多的机会参加社会实践,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

(三)在专业技能上:在校通过学习让我学会了很多以前自己对法律上不足的地方,专业的法律知识,会对本人以后遇到在这方面的问题有了很大的帮助。

短暂的两年半学习过去了,我不仅学到了丰富的专业文化知识,也重温了快乐的大学生活,提高了自我学习能力,而且更加坚定自己的追求,我将充分发挥个人潜力,有效地服务于我的事业,服务于社会。

法学本科自我鉴定6

时间如白驹过隙,稍纵即逝。我的开放教育法学本科学习即将结束,在这两年的学习中,我认真的对待学习,严格要求自己,形成了敏锐的法律眼光和全面的法律思想,学会了运用法律价值观判断事物的是否曲直,同时,本人在思想觉悟、法律专业素养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回顾过去,现就两年的学习情况作如下评论:

一、政治思想方面。在这两年的时间里,无论是在学习上还是在工作上,精益求精,力求完美,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一是遵纪守法,用法律人的思想武装自己。通过法律知识的学习,树立了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同时,我的政治理论水平进一步加强。二是团结同学同事,很好的融洽同学们及同事们的关系。在校期间,我能和同学们很好的处理关系,互相帮助和照顾。回到单位,在工作上,我能够很好的和同事们处理工作上的关系,得到了同事们一致好评。

二、专业学习方面。古人云:“才须学也,非学无以广才,非志无以成才”,为此,我在几年前就对法律产生了浓厚的兴趣,由于自己对法律知识的挚爱,我更加珍惜这个好的学习机会,养成了课堂上系统的学习和课外理论实践相结合的学习方法,通个上网搜索、远程视频听课及周未现场

授课等多种渠道吸取法律养分,在学习期间,我严格要求自己,对待法律的学习力求臻善臻美,学习积极主动,虚心向老师、同学求教,不耻下问,为自己树立起良好的法律思维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能力培养方面。在学习之余,充分利用空闲时间,以学促学、活学活用。积极去筠连县的律师事务所和筠连县法院旁听相关案件审理,提高自己的法律实务能力。回到单位,利用学校课堂为学生讲解法律相关知识,并及时解答学生、同事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法律方面的问题,深得领导、同事和学生的认可。通过这一系列的法律实践,目前,我的法律思维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及法律理论水平明显提高。

四、存在的不足之处。因本人非正规全日制大学出身,仅仅靠自学,所以,我在法律的理论、制度等方面仍存在诸多的不足,希望自己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的学习强化学习,不断进步。

五、奋斗目标。毕业后,积极参加司法考试,争取早日成为一名法律职业人。

第四篇: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目 录

一、军婚概述

(一)军婚的概述·······································1

(二)军婚的法律适用条件·······························2

(三)军婚和普通婚姻的比较·····························3

二、我国军婚保护的现行立法及存在的问题

(一)军婚的现行立法···································4

1、民事立法············································4

2、刑事立法············································4

(二)军婚保护存在的问题·······························5

1、存在立法缺陷········································5

2、违反婚姻自由平等原则································6

3、导致公法和私法的冲突································7

4、与妇女权益保护相冲突································8

三、军婚保护的存在意义及相关建议

(一)军婚特殊保护的存在意义···························10

1、军婚保护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10

2、军婚保护有利于部队建设······························10

3、军婚保护符合立法要求································11

(二)完善军婚保护的建议·······························13

1、构建完善的军婚保护法律制度··························13

2、部队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15

3、加强妇女权益保护···································16

结语·················································17 参考文献·············································18

浅析我国婚姻法中对军婚的特殊保护

14秋法学本 丁 帆 学号:1461001253995

【摘要】军婚实行特别的法律保护,是我国极具特色且历史悠久的一项法律制度。今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影响和制约军人家庭稳定的因素增多。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是否稳定,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安定。经济、社会发展的多元化,使军人婚姻和家庭稳定面对越来越多的现实挑战,这直接关系到部队日常训练和作战能力。国家历来非常重视对军人家庭的婚姻给予特别的保护。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诠释了保护军婚重要性,完善了对军婚的民事保护,但仍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合理性。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地位逐渐提高,女性越来越重视个人尊严、自我追求和满足,权利意识也越来越强,开始对我国婚姻法中对军婚的民事保护产生不满和抵触。

【关键词】:婚姻法 军婚 军婚保护

妇女权益保护 必要保护

一、军婚概述

(一)军婚的概念

军婚,指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军人的婚姻关系。就是具有军籍的,正在人民解放军或者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现役军人(包括文职干部)具备了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进行了婚姻登记领取结婚证书,而产生的婚姻关系。其中退役军人、复员人员、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

夫妻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其婚姻关系虽然是军婚,但涉及民事保护时, 特殊地保护一方必将要伤害另一方,因此其婚姻关系视同为普通婚姻关系。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只对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

不得准予离婚。这里指的是非军人的配偶一方片意离婚的情形,而不是双方协议离婚。如果是双方协议离婚, 本身就表明军人同意非军人的离婚请求,就不发生《婚姻法》第3 条适用的问题。如果现役军人一方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和孩子扶养问题上不能与非军人配偶达成协议,非军人配偶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判决离婚。人民法院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法律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己破裂,而不是现役军人的主观愿望,否则,法律就成了一些人随意操纵的规则,同时也会损害军人配偶的合法权益。因此,人民法院审理现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案件,应首先征求军人的意见,如果军人同意离婚,则可以调解方式解除夫妻关系。如果军人不同意离婚,人民法院应教育非军人配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服从国家的整体利益,正确对待自己的题,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但是, 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确实不能维护夫妻关系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民法院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

(三)军婚和普通婚姻的比较

法学专业中曹诗权编写的教材《婚姻家庭法》将离婚分为三类,分别是单意离婚与合意离婚,诉讼离婚与非讼离婚,协议离婚与裁判离婚。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但《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或者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二是同居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配偶,却较长时间公开地或秘密地在一起共同生活,这种关系不仅以不正当两性关系为基础,往往有经济和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关系,而不同于一般的通奸关系。三是通奸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夫妻关系破裂严重后果的。其中长期通奸情节恶劣表现为致现役军人的配偶怀孕或者生育等,造成军人夫妻关系破裂的严重后果主要表现为:被告人挑拨、唆使现役军人的配偶闹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严重虐待现役军人,通奸行为发生后,现役军人或其配偶提出离婚的。

(二)军婚保护存在的问题

1、存在立法缺陷

对军人婚姻实行特殊保护,是我国自红军时期开始就有的传统。1934年4月8日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红军战士之妻离婚,须得其夫同意。”[2]至今已经过去整整八十年。新中国的军婚特别保护制度也在与祖国的同行中不断发展、完善。回顾这项制度所走的历程,我们从中聆听到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铿锵脚步声。但与此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婚姻法中军婚保护的一些问题开始显现,有人认为当初为了使现役军人在前方安心杀敌的婚姻保护政策,如今已无存在必要。

新《婚姻法》第33条的“但书”,宣布了对军婚内重大过错的军

会激发双方矛盾,影响双方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特殊保护原则,会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人们在择偶时对军人“敬而远之”,不敢轻易“以身相许”,以免将来婚姻自由受制于人,这无疑对军人群体选择配偶带来了负面影响。

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石,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婚姻法最基本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这是婚姻法对婚姻自由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3条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包办买卖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这是民法对婚姻自主权的规定。对军婚予以特殊保护违背宪法第49条、婚姻法第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3条确立的婚姻自由原则。婚姻毕竟是夫妻双方感情领域的私事,是否离婚必须充分尊重当事人双方而非一方的意愿,军婚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基本类型,军人的婚姻也应体现民法意义上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自由平等原则,否则就有悖于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乃至基本的人权要求。

3、导致公法和私法的冲突

对军婚予以特殊保护导致公法与私法冲突。军人由于履行特殊的义务而使自己比普通公民付出的更多,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军人就应该比普通公民享有更多的权利。如工资待遇高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军人干部转业优先安置、住房享受优惠等。实际上我国对提高军人的待遇上已经作到了非常大的努力,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军人

现役军人的配偶以女性居多,所以现行婚姻法中对军婚的保护与妇女权益相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第41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4]但是新婚姻法对军婚予以特殊保护就与以上规定相违背,也与人权精神相违背。在婚姻法律关系中军人是特殊群体,在政治经济社会家庭生活领域中,妇女也是特殊的保护群体,两部法律在法律效力上是同级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更关注妇女的权益保护,这当然包括与特殊军人群体婚姻的法律关系中,新婚姻法规定对军婚特殊保护,造成了俩部法律的适用问题,从当前的社会发展情况看,妇女的地位和各项权利的保障更加需要重视。

幸福美满的婚姻是每个人追求的目标,新婚姻法对军婚的特殊保护也正是为了追求这一目标而设定的。在婚姻质量上,如果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只有一般过错,如双方性格不和、价值观不同、文化背景相差太大等原因导致的夫妻双方无法继续生活下去,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而军人一方却不予理睬,法院又不能支持非军人的离婚请求,勉强维持这样的婚姻关系对社会也是一种不安定因素,不利于社会和谐,不利于法院作到案结事了。

法律有时会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实践中妇女不了解婚姻法或者在看到婚姻法有这样的规定的时候,从心理上对军婚产生一种畏惧,使他们对军婚望而却步,反而不利于对军婚的保护。

三、军婚保护的存在意义及相关建议

军婚之所以要保护,是由军队的特殊性质决定的。军队是执行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是国家安全和人民政权稳定的基础。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军人的婚姻家庭关系与普通公民的家庭关系有所不同。军人的婚姻家庭状况不仅关系军人的切身利益和家庭幸福,而目,还直接关系到军心的稳定,甚至会影响到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稳定。只有对军婚加以特殊保护,使军人们安心保家卫国,才能使已有的和平环境更加稳定。保护军婚,既反映了全军广大官兵的愿望,也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正是由于对军人婚姻依法实行了特别保护,从而顺应了军队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要求,加强了军队的婚姻管理,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保障了军人及军人家庭合法权益,保持了部队纯洁稳定;对于鼓励军人爱岗敬业,提高部队战斗力,巩固国防,促进部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对密切军民关系,增强军政军民团结,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3、军婚保护符合立法要求

军婚的保护虽然存在一定的立法缺陷,但总体上是符合我国的立法要求的。《婚姻法》是民法的一个重要分支,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关系,但这种关系也存在例外。一方面在身份法领域,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可能不是平等的,如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监护关系等。另一方面,随着现代民法对实质正义的强化,在形式平等之外,民法也强调对消费者、劳动者等弱势群体的保护,以兼顾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之间的协调。

1位使他们能够具备与其相对应的群体人体相当的抗衡能力,来实现实质上的平等。多数已婚军人与其配偶常年两地分居,在保障和维系自身婚姻关系稳定方而,与其他常年共同生活的夫妻相比,处于劣势地位。而这种情形的出现,是因为军人们响应国家号召,依法服兵役,为了保卫祖国和人民而无法避免的。因为只有在国家安定的前提下,国家和个人才可能寻求更好的发展。因此国家在法律的层面对军婚进行特别保护。

(二)完善军婚保护的建议

马克思说:“想要美好地度过一生,就只有两个人结合,因为半个球是无法滚动的,所以每个成年人的重要任务就是找到和自己相配的另一半。”[6]可见婚姻的缔结是大多数人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军人也一样。由于身份的特殊性,军婚的问题意义更加深远。军人的社会关系稳定、家庭的稳定、坚定军人的战斗意志、巩固解放军战斗力等都与军人的婚姻家庭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1、构建完善的军婚保护法律制度

在社会保障制度不发达的情况下,稳定的婚姻关系承担着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救助贫苦病弱的社会功能。当代社会,人们普遍追求实现自我价值,传统婚姻家庭观念日益受到挑战。现代社会以前,妇女是男权的附庸,具有人身依附性。妇女或被限制离婚的权利,或在离婚中被剥夺权利。只有当社会发展到以人格独立为理念的时候,才会尊重每个人,尤其是妇女的自主权利。婚姻自由是公民的宪法权利,这一权利有赖于具体制度的保障。

3第四,从军队内部规范性文件方面给予军婚特殊保护。通过下发相关文件,规定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要不违反法令,不败坏道德,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通过使军人离婚程序的规范化,达到完善军婚法律保护制度的目的。

2、部队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部队应当作好后勤保障工作,在部队的一定层次范围内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对部队军官战士的衣食住行医等有关生活方面需求进行保障,为军人营造一个良好的婚姻环境。

夫妻之间的交流能够促进相互理解、化解矛盾,但是距离会成为夫妻双方交流的障碍。笔者认为距离不能产生美,它能产生的只能是心的距离。军人婚姻的不稳定多半是由于夫妻双方长期分居两地造成的,因此在部队建设中应在军人家属楼上狠下工夫,逐步争取所有士兵和干部的家属都可以随军。只有提高夫妻双方的生活质量,尽可能地解决军人的后顾之忧,才能体现对军人婚姻实行特殊保护的意义,这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有研究显示,自美国发动伊拉克战争以来,美军中夫妻双方有一方被派往前线的婚姻的离婚率高达21%。为此,美国军方已已投入200万美元用于制定一系列挽救士兵婚姻破裂的计划,该计划包括向感情濒临破裂的夫妻传授如何沟通,如何宽容对待彼此的方法。我们国家除了也应该向军人及配偶开设类似的课程,例如部队通过宣传法制教育,引导干部、战士学习婚姻法律制度

5嫂的地位也将相应地得到提高。

结语:

世界范围看,对军婚的特殊保护制度是我国婚姻制度的一个特色;从我国发展历史上看,它源于革命战争年代,是我党领导下的立法工作在特定条件下的产物,有着浓厚的“革命情节”。笔者认为存在即合理,当前的国情决定了对军婚实行特别保护具有它存在的意义。

军人是国家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的捍卫者,为了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他们舍小家为大家,无怨无悔地坚守自己的岗位。我国目前的军婚民事保护制度有其正当性基础,其出发点和目的是为了维护军婚的稳定,有效保护现役军人的权益,在实践过程中也发挥了一定作用。所以,在新婚姻法中保留军婚特殊保护的相关条款,对于军人来讲,可以说是一件好事。但是我国现行的军婚民事保护制度仍然存在不合理之处,要以促进夫妻感情为纽带,寻求建立一个促进夫妻关系良性发展,确实有效地保护军婚和谐稳定的综合法律制度体系。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不断发展、完善,体现我国宪法平等精神和人权精神的独具中国特色的军婚保护制度也必将不断完善,并继续发挥其特殊重要的作用。

718-

第五篇:法学本科调查报告模版

南开区八里台派出所辖区治安状况调查

(宋体、二号、加粗、居中)

调查人_______

年级________

专业________

分校________

指导教师______

(宋体小三加粗)

南开区八里台派出所辖区治安状况调查

(宋体、三号、加粗、居中)

一、前言部分(宋体、四号、加粗)

(200字左右介绍进行该调查的意义)

调查人:

调查时间:(为期至少3周,写出具体时间)

调查地点:(具体地址和电话)

调查方法:(如采访、问卷、读卷等)

(※要将问卷、读卷的材料附在档案中)

二、事实部分

介绍通过调查获得的有关信息、数字、图表等事实内容。要求详细和具体,要求用数字说话。

三、分析部分

针对上述事实,进行分析原因(1、2、3……)

指出解决的对策和方法(1、2、3……)

(宋体、四号、每页25行、每行30字、A4纸打印、左侧装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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