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管理暂行办法
江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监督管理,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411 号令)、中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编办〔2005〕15 号)和《公务员法》、《关于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兼职问题的若干规定》(浙纪发〔2004〕18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代表事业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第四条事业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经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第五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该事业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三)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生的事业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不得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第六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确因工作需要由公务员兼任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有关部门批准,但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第七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在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法人组织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第八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经核准登记后,应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业务培训。第九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并提交前任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第十一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于每年1 月1 日至3 月 31 日,督促相关人员向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及有关文件材料,主动接受年度检验。第十二条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对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和履行职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外,还应通知举办单位,由举办单位重新审查其法定代表人的资格。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文号】财政部令第36号 【发布日期】2006-06-07 【生效日期】2006-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财政部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36号 2006年6月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研究制定本级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组织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四)推进本级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七)研究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八)监督、指导本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四)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七)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六)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
第三章 资产配置及使用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根据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四条 对于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的财政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包括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部门预算编制前,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部门预算,并在上报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申请项目经费的,有关部门在下达经费前,应当将所涉及的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财政部门重新安排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是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授权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或者授权部门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二条 《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由财政部统一印制。
事业单位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应当出具《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事业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事业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和变更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工作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第四十四条 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七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
第四十七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编制和安排事业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维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一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五十二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第五十三条 主管部门在配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照国家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地方财政部门制定的本地区和本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应当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五十八条 境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以及经国家批准的特定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装警察部队和有关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行业特点突出,需要制定行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中有关资产配置、处置事项的“规定限额”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另行确定。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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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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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事业单位的是()。A.公立医院 B.公立学校 C.税务局
D.人才服务中心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税务局属于行政单位,C选项不正确。A B C D 2.我国()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问题作出了全面规定。A.《公司法》 B.《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C.《政府采购法》 D.《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我国《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问题作出了全面规定。A B C D 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的是()。A.管理机构及职责 B.资产配置及使用 C.资产处置 D.对外借款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A B C D 4.事业单位的下列情形中,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是()。A.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B.合并、分立、清算
C.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D.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事业单位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根据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的,可以不进行评估。A B C D 5.根据有关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事业单位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情形是()。
A.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 B.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C.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资产无偿划转 D.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资产置换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应当进行资产评估。A B C D 6.下列各项中,属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可以不进行评估的情形有()。A.整体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B.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C.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资产置换 D.经批准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根据规定,经批准事业单位资产无偿划转的,可以不进行评估。A B C D 7.根据规定,事业单位进行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A.占有产权登记 B.变更产权登记 C.注销产权登记 D.不需任何登记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产权登记。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产权登记。A B C D 8.主管部门在配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规定的,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A. 罚款 B.警告 C.注销 D.罚金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主管部门在配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A B C D 9.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的事业单位,应当办理().A.占有产权登记 B.撤销产权登记 C.变更产权登记 D.注销产权登记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事业单位产权登记。A B C D 10.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依据()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A.《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B.《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C.《政府采购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A A B C D 11.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
A.内部转让 B.拍卖 C.无偿划转 D.协议转让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A B C D 12.事业单位的货币性资产损失无论金额大小,都要按照财务制度和《办法》的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审批后,方可核销。A.财政部门 B.人民法院 C.人民银行 D.税务机关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货币性资产损失无论金额大小,都要按照财务制度和《办法》的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核销。A B C D 13.下列属于事业单位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是()。A.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B.经批准对事业单位整体资产无偿划转
C.发生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的 D.经批准对事业单位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A A B C D 14.下列事业单位发生的业务中,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是()。A.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B.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C.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D.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D A B C D 15.下列属于事业单位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是()。A.经批准对事业单位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B.经批准对事业单位整体资产无偿划转 C.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置换 D.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D A B C D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属于事业单位应该办理变更产权登记的是()。A.新设立的事业单位
B.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 C.单位名称发生变化的
D.整体改制的事业单位被清算、注销的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的相关规定。选项A应该办理占有产权登记;选项D应办理注销产权登记。A B C D 2.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事业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是()。A.合并、分立、清算 B.确定诉讼资产价值
C.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D.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1)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2)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3)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A B C D 3.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事业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是()。A.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B.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C.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D.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ABC A B C D 4.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事业单位的下列行为中,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的是()。A.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B.国有资产的出租 C.国有资产的出借
D.利用国有资产进行担保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ABCD A B C D 5.下列属于事业单位应该办理变更产权登记的是()。A.新设立的事业单位
B.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 C.单位名称发生变化的
D.整体改制的事业单位被清算、注销的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的相关规定。选项A应该办理占有产权登记;选项D应办理注销产权登记。A B C D 6.下列各项中,属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可以不进行评估的情形有()。A.整体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B.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C.经批准整体资产无偿划转 D.经批准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根据规定,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的,可以不进行评估。A B C D 7.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包括()。A.流动资产 B.固定资产 C.无形资产 D.对外投资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以上四项均属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A B C D 8.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A.核准制 B.审批制 C.备案制 D.登记制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A B C D 9.事业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与()相结合的原则。A.资产管理 B.统一管理 C.分级管理 D.预算管理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A B C D 10.下列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
B.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可以暂不办理产权登记
C.事业单位发生分立的,需要办理变更产权登记,但是部分改制为企业的,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D.单位性质和主管部门属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因此选项B的说法是错误的;事业单位部分改制为企业的,也需要办理变更产权登记,因此选项C的说法是错误的。A B C D 11.下列属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是()。A.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B.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 C.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取得的收入 D.利用国有资产提供担保取得的收入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或提供担保等取得的收入,不包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取得的收入。A B C D 1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特点包括()。A.进一步明确了管理机构及其管理职责。
B.体现了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的新理念。C.体现了资源整合和共享共用的新理念。
D.强化了国有资产收益的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监管不严,是导致收入分配秩序混乱的根源之一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ABCD A B C D 13.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管理活动的管理原则包括()。A.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B.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C.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D.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ABCD A B C D 1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包括()。A.国家统一所有 B.政府分级监管 C.单位占有使用 D.谁的产权归谁所有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ABC A B C D 15.事业资产处置收入管理的意义在于()。A.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需要 B.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要求 C.改革收入分配制度的要求 D.规范资产处置的要求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ABCD A B C D
三、判断题
1.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对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的相关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对 错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统一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错
答案解析: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对 错
3.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对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事业单位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情形。对 错
4.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可以不进行国有资产评估。()【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错
答案解析: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属于应当进行评估的情形。对 错
5.财政部门可以结合实际设定审批限额标准,在限额标准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财政部门备案。()【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对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事业单位资产的使用。对 错
6.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资产的信息不得进行披露。()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错
答案解析: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对 错
7.对于事业单位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只能报共同上一级的财政部门批准。()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错
答案解析:对于事业单位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的财政部门批准。对 错
8.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不需批准,可以自行处置。()【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错
答案解析: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对 错
9.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事业单位,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对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事业单位的产权登记。对 错
10.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对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对 错
11.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对 对 错
1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对 对 错
13.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两方当事人先行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向同级或者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裁定。财政部门无法调解或裁定的,事业单位可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对 对 错
14.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对 对 错
15.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和变更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对 对 错
第四篇: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大洼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同志系 主要行政负责人,其身份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有关法定代表人的规定:(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系该事业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3)非其他单位人员、离退休人员、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人员。
特此证明。
主管部门负责人:
主 管 部 门:
年 月 日
第五篇: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2017
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完善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符合好干部标准的高素质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以上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自然科学和技术领域科研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法律法规对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坚持从严管理监督与激励关怀相结合,注意体现科研事业单位开放度高、探索性强、创新活跃等特点,不简单套用党政领导干部管理模式,公道公平公正地对待、评价和使用领导人员,充分调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科技繁荣发展。
第四条 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五条 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重视政治理论学习,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自觉践行创新科技、服务国家、造福人民的价值理念,认真贯彻科技工作方针政策,牢固树立政治意
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熟悉科研业务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尊重科研工作规律,弘扬科学精神,业界声誉好。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有全局观念,自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有战略眼光、科研规划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能够科学决策,注重沟通协调、团结合作。
(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积极献身科技事业,敢于担当,求真务实,忠于职守,勤勉尽责,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实绩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严于律己,廉洁从业。
第六条 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从副职提任正职的,一般应当具有副职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一般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直接提任领导人员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和一定的科研管理工作经历。其中:
(一)提任五级、六级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应当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两年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提任四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应当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第八条 从企业、社会组织、国(境)外著名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选聘的领导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一般应当具有在科技研发关键岗位工作或者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的经历。
第九条 对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必须从严掌握。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十条 选拔任用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充分发挥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严格标准条件和程序,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精准科学选人用人,注重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增强班子整体功能。注意拓宽视野,打破身份等限制,吸引优秀人才。
第十一条 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选拔任用工作启动意见,在综合研判、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形成工作方案,并按照组织考察、会议决定等有关程序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选拔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采取单位内部推选、外部选派、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探索其他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拔方式。
从企业、社会组织、国(境)外著名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打破身份等限制选拔领导人员的,一般采取公开选拔(聘)方式。
第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综合考虑工作需要、人选德才条件、一贯表现、人岗相适和征求意见等情况,防止简单以票、以分或者以学历、职称、论文等取人偏向。
因造假、剽窃、篡改等科研不端行为受到查处,在科研项目安排、经费使用等方面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受到责任追究,以及具有其他有关政策规定明确限制情形的,不得作为考察对象。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考察制度,依据任职资格条件和岗位职责要求,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表现,着重了解政治品格、作风品行、廉洁自律等情况,深入了解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学术道德和推动科技创新工作实绩等情况,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作出评价,防止“带病提拔”。
第十五条 任用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
对行政领导人员,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在条件成熟的单位,可以对行政领导人员全部实行聘任制。对打破身份等限制选拔的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聘任制。
第十六条 实行聘任制的领导人员,以聘任通知、聘任书、聘任合同等形式确定聘任关系,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聘任期满,因工作需要继续聘任的,经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本人愿意且未达到最高任职年限,按照有关程序办理续聘手续。
第十七条 提任领导人员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提任非选举产生领导人员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
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第十九条 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
行政领导人员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党组织领导人员的任期,按照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领导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延长任职年限。
第二十条 科研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应当根据单位职能定位,围绕紧跟科技发展前沿、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等需要制定,体现科技成果产出和转化、创新平台建设、科技交流合作、服务社会公益、支撑产业发展、人才队伍建设和党的建设等内容。
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科研事业单位,任期目标应当以提升原始创新能力为核心,注重学术水平、科学贡献和创新源头供给;主要从事前沿技术研究的科研事
业单位,任期目标应当以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为导向,注重基础科技和关键技术领域的创新;主要从事社会公益研究的科研事业单位,任期目标应当以改善民生和支撑产业发展为重点,注重社会效益和共性技术产出。
领导人员的任期目标,根据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岗位职责确定。
第二十二条 制定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应当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科技人员代表等方面意见。
任期目标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一般应当报经主管机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不涉密的在单位内公布。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三条 完善体现科研事业单位特点的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和鞭策作用,推动领导人员树立正确业绩观,勇挑重担、锐意进取、积极作为。
第二十四条 对科研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实行考核和任期考核。第二十五条 考核评价应当以任期目标为依据,注重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注意与创新绩效评价工作相衔接。
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实行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可以与考核等结合进行,重点了解科研事业单位党组织履行抓党建主体责任、党组织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职责范围内党建责任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根据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研究等不同类型科研事业单位特点,科学合理确定考核评价指标,积极推进分类考核。
结合行业特点和科研事业单位实际,注意改进方法,简化程序,提高考核工作质量和效率,营造宽松的科研环境。
第二十七条 领导班子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考核评价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向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反馈,并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
第二十九条 完善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充分利用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机构,重点加强理想信念、党性修养、政治理论、科技政策法规、国情形势、管理能力、科研诚信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有针对性地开展国(境)外培训和学习考察,着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提高领导能力专业化水平。
第三十条 完善领导人员交流轮岗制度,积极推进分管人财物领导人员轮岗和同类别、同领域科研事业单位之间领导人员交流。根据领导班子建设需要,开展科研事业单位与高等学校、国有企业、党政机关之间领导人员交流。鼓励支持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到科技企业、国际组织任职。
第三十一条 领导人员经批准可以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副职领导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并经批准可以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或者参与合作举办的社会服务机构兼职,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领导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活动,按照中央关于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完善领导人员后续职业发展制度,对任期结束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适合继续从事科研工作的,在科研经费安排、科研团队建设、学术交流培训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其他退出领导岗位人员,根据本人实际和工作需要,作出适当安排。
第三十四条 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完善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办法,根据单位类别和实际,结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水平,使其收入与履职情况和单位发展相联系。
领导人员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科技成果转化奖励。
实行聘任制的领导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可以试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分配办法。
第三十五条 领导人员在推动科技创新、承担专项重要工作、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等方面表现突出、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主管机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探索行之有效的表彰奖励措施,激励领导人员干事创业。
第三十六条 落实科研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职称评定、绩效工资分配、设备采购、项目经费及科技成果管理等方面自主权,支持领导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加强人文关怀,关心身心健康,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第三十七条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领导人员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营造鼓励探索、支持创新的氛围,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者担当,为敢于负责者负责。正确对待犯错误的领导人员,不得混淆错误性质或者夸大错误程度作出不适当的处理,不得利用其所犯错误泄私愤、打击报复。
第七章 监督约束
第三十八条 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科研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的作用,督促引导领导人员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履行政治责任、行使职责权力、加强作风建设等方面的监督,重点监督贯彻执行科技工作方针政策,加强党的建设,依法依规办事,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职业操守,廉洁自律等情况。
根据行业特点,聚焦突出问题,加大对职务(职称)评聘、科研经费使用、物资采购、资源配置、成果处置、收益管理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力度。
第四十条 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责述廉、民主生活会、谈心谈话等方式,对科研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
充分发挥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作用,党员领导人员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坚持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营造党内民主监督环境。
第四十一条 完善科研事业单位内部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实行权力清单制度,明确权力运行程序、规则和权责关系,公开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健全不当用权问责机制。
推进院(所)务公开,注意发挥学术委员会、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在单位民主管理方面的作用,畅通职工群众参与讨论单位事务的途径,拓宽表达意见的渠道。对学科发展、职称评定、学术管理、科研奖励等事项,应当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相关组织的意见。
对领导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兼职取酬情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四十二条 领导人员应当正确对待监督,主动接受监督,习惯在监督下开展工作,自觉检查和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八章 退 出
第四十三条 完善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退出机制,促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增强队伍生机活力。
第四十四条 领导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免职(退休)手续。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四十五条 领导人员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四十六条 领导人员因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一)贯彻执行科技工作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科研不端行为受到查处,或者有其他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四)存在其他问题需要调整或者处理的。
第四十七条 领导人员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第四十八条 实行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科技部负责解释。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