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基层法医病理检验的思考
【关键词】法医病理;组织病理;标准化;规范化
【中图分类号】d919.
4【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6)03—0222—0
2随着社会发展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要求尸体
检验的人数逐年增加,同时,社会对公安机关尸体检
验中各个方面的要求也在逐渐提高,但在我国特别是
欠
发达的基层公安机关,法医病理检验仍存在很多问
题,笔者就几个主要问题展开讨论。
一、基层法医病理检验存在问题
问题1。没有理解法医病理中法与医的关系,只强
调医的内容,忽略“为法服务”是“医”的目的。基层的法医工作者大部分从中专卫校毕业或其他与医疗有
关的单位调入,如军队卫生队。没有严格法医专业教
育培训,且大部分至今从未参加过一次法医专业知识的培训,几乎均以“师承”的方式学习法医,所以在一
定程度上造成基层法医对法医病理学没有全面系统的理解,没有法医病理的思维和意识。例如,死因鉴定
这一最基本法医病理问题,笔者曾复核过一尸体,原
法医在头颅没有解剖的情况下,根据腹膜后血肿(血
肿不是很大)鉴定为失血性休克死亡。但从鉴定书到
尸体照片都没有大失血的证据,试问能肯定是失血性
休克致死亡吗?依据是什么?法医病理学是为解决与
案件有关伤亡专门性问题,运用病理方面的理论和技
术进行检验、分析并做出结论,为侦查、起诉、审判提
供证据。所以基层法医工作者在学习病理知识时,要
有证据意识,要有为侦查破案服务的意识,要有为解
决实际问题服务的意识。只有在这种意识下,基层法
医才能知道每一步工作的实际意义,不会造成错误。
只有在这种意识下提高自己的专业理论和实际技能
水平才有实际的意义和价值,才真正能够提高理论和
实际技能水平,才能胜任工作。
问题2,尸体现象和病理改变方面的知识不扎实,只会解剖操作,充当一名“解剖工”,缺乏在解剖中正
确认识和发现病理改变的知识和能力。例如,不认识
蛛网膜颗粒,错误认为是结核病中的结核球,并把其
定为死亡的主要原因。不能把死后鸡脂样血凝块与心
腔内血栓区分开,把死后鸡脂样血凝块认定是心脏血
栓病死亡,这种错误的死亡原因直接导致的后果是错
误的死亡方式,错误的案件性质认定,可以想象这种
后果是多么严重。
问题3,法医解剖和物证提取包装方面没有标准
化、规范化的意识。法医病理在解剖操作,病理检验,物证提取、包装、送检等方面都有严格规范的行业标
准,不同的尸体案件有不同的行业标准,这些标准是
法医顺利工作的保障。但基层法医存在的问题是:要
么不知道这些行业标准;要么知道这些标准,但错误
理解或没有严格遵照执行,主观地改变或者省略一些
步骤。这在解剖方面和物证提取、包装、送检方面表现
尤为突出。错误操作使异常现象遭到破坏或没有被发
【作者简介13~(1976一),汉族,新疆人,大学本科,主要从事法医病理和法医临床损伤检验和研究。e—mail:tcxzdd@163.com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年第13卷(第3期)
现.如,把硬膜外血肿刮掉的错误操作造成不能照相
固定;失误操作导致舌骨骨折,无形中增加区分生前
或死后骨折的工作量等。随意省略一些步骤方面,如,某男和别人互相推打后突然死亡,首先基层法医尸检
未发现异常。无法肯定死因,只知道外伤轻微,不足以
致命。后提取心脏和大脑送上级检验,公安厅在常规
检验心脏冠状动脉时发现有新形成的血栓,保证了案
件准确定性。又如问题1中所举,省略头部解剖,使死
因存在疑问。物证提取包装送检方面,如笔者遇见一
存在伤与病关系的尸体检验案件,办案单位很全面系
统作了尸体病理检验。但律师提出病理检材是否存在提取准确,包装保管是否正确、是否污染等问题,公诉
机关没有给出让人信服的回答,导致尸体检验存疑。
类似这种非标准化、规范化的工作程序在基层特别突
出.所以基层应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否则不利于法医
鉴定水平的提高,不利于案件的交流,不利于案件的复核检验。更不利于与国际接轨。
问题4.基层公安机关都没有自己的组织病理实
验室.都习惯性地送往有病理科的当地医院检验。虽
然临床病理检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公安机关法医
病理技术不足的缺陷。但笔者认为。法医病理虽然广
泛应用一般病理的知识、理论和技能,但所要鉴定的问题及其某些应用性基础理论在病理学书籍
中并不
进行论述。法医病理与临床病理是不同的,只掌握一
般病理学和i临床病理学的理论和知识,还不能胜任法
医学鉴定任务。所以,法医病理的工作为一般病理和
其他各医学学科既有关联却又不是其他学科所能取
代或覆盖的。另外,临床病理医师在死亡概念、证据意
识及损伤性病理改变等知识的认识方面与法医不同。
决定临床病理的工作态度、要求、程序、技术条件、切
片的技术标准及数量等都是不同的。运用临床组织病
理检验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对送检的检材仅是随机取样,仍然按照临
床习惯检验。没有系统的大量的检验,这样做的结果
不能发现致命性镜下组织病理改变。例如,笔者检验
一位牧民被打后4小时后死亡的案件。尸体解剖除头
部有两处小片状皮下出血外。其他未见任何异常改
变。第一次医院病理随机取了心、肺、肾和脑皮质检
验.结果未发现病理改变:第二次法医说明找到伤病
关系的病理改变对案件定性很重要后。又对脑干连续
取材。制成近乎60个片子的检验。最后发现脑干有出
血点。有力证明了死亡与外伤是有关系的。
第二。临床病理染色技术单一。几乎全部是he染
色。没有特殊的染色技术,使某些有价值病理改变没
· 223 ·
能显示出来。例如没有勒痕处皮肤检材的特殊染色,所以不能区分是生前勒死还是死后伪装悬勒。再如对
心脏传导系统的特殊染色的检验,可以区分功能性或
器质性病变等。
第三.对检材的充分利用度、节约保管度等意识
不强.有随意摆放、丢弃现象,除非法医特别提醒说
明。
出现上述不足的原因,在于i临床病理医师不了解
法医工作的态度、目的及责任心程度。i临床病理是从
病的角度发现、确诊和阐明一种病理改变。法医病理
是从法和证据角度阐明病理改变,法医病理的目的是
发现异常.区别伤与病的关系。i临床病理多数只是肯
定病的存在与否。不强调与外伤情况,更不用说病理
改变的时间性等问题了。
二、对基层法医病理检验的建议
综上。基层法医病理出现的问题是多方面的,不
难想象。这些问题导致的后果更严重。所以基层部门
要从公安发展的角度来认识提高基层法医病理技术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笔者认为基层法医要做以下几项
工作:
第一。有鉴于基层目前的现状,不可能重新更换
高素质的专业法医人才,所以公安机关加强基层法医的解剖操作和病理学知识培训是当前的第一要务。同
时,基层法医工作者可以通过总结经验教训、互相交
流和查阅科学期刊杂志等途径来提高自己解剖和病
理学的技能
第二,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建立公安部、公安厅
和地区(市)三层次的法医病理实验室,并且使各级实
验室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特别强调的是加强实验室管
理。向管理要效益,这是提高办案质量和同国际接轨的需要
第三.在资金和人员无法保障建立公安机关的组
织病理检验技术情况下,基层公安机关和医院协作,笔者认为是目前最有效的解决途径。法医应和医疗单
位病理医师加强交流.让他们了解法医病理与一般病
理以及临床病理的不同之外。以便在接到公安机关送
检的检材时.知道法医组织病理工作的程序和所要求的技术情况,特殊对待,特别处理。为此,公、检、法机
关应与医院协商.让其达到法医组织病理检验的技术
标准。并给予资质认证和有偿服务资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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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2006—01—24:修回:2006—06—09)
第二篇:影响法医病理检验的因素
【摘要】法医尸检过程中难辨或易混尸体现象、操作中人为现象均影响病理解剖结论的正确性和客观性,总
结尸体搬运、生前抢救、尸体腐败及解剖、切片制作观察过程中造成的常见人为现象及难辨尸体现象,并提出相应干
预措施以期得出合理的鉴定结论。
【关键词】法医;尸检;人为现象
【中文图书号】d919.
4【文献标识
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7)04—0308—0
3the factors influencing forensic pathologic analysis.guo shoo币 l,n chen xiao-gang, department of
forensic patholosy ofhuaxi preclinical and forensic medic&n college ofsichuan university,610041.
【abstract】 e correct and objective conclusion after forensic pathologic autopsy is often influenced by the ambigu—
ous or dificult—identified postmortem phenomena and artifact.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frequent artifact and postmortem
phenomenon which have been made during transportation,rescuing,putrefaction and autopsy and,slide making and observ—
ing,then suggests some measures to prevent in order to make a reasonable conclusion.
【key word】forensic medicine,autopsy,artifact
尸体剖验是法医病理检验的重要技术手段,其
操作直接影响鉴定结论,并最终对案件的定性起到
重要作用。尸体解剖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均很强的工作,不仅要求操作者具有高度的责任心,且要对尸
体解剖操作、各种尸体现象、人工假象等有充分的认
识,才能准确、客观的完成尸体检验工作。当前,由于
对尸体上各种现象以及尸体剖验中的人工现象认识
不足,导致鉴定结论出现分歧的现象时有发生。作者
就对尸解中人为现象进行评价,以供同仁参考。
一、与尸体剖验操作无关的尸体现象
与尸体剖验操作无关的尸体现象主要有以下
3种情况:
1.尸体搬运过程中形成的损伤:常表现为双肘
外侧的皮肤擦挫伤,主要是尸体碰撞冻尸冰柜所致。
其次为双足跟擦挫伤,主要是死者身长过长,双侧足
跟嵌在抬尸板上。甚至有搬运尸体时掉落造成颅骨
骨折,头部剖验时无生活反应,仅见单纯骨折。此类
损伤缺乏生前损伤特征,分布部位特殊,易于做出正
确的解释
2.抢救过程造成的损伤:死者在临死前抢救造
成的损伤,电外科手术所致烧伤误认为枪弹伤遗留
痕迹【lj,心肺复苏造成侧胸壁、上腹壁擦挫伤易被误
认为意外或故意伤害。[21胸外按摩主要造成肋骨骨
折、胸骨骨折,甚至心脏破裂肺大泡破裂.胃破裂或
气管插管导致咽喉部的损伤。raven,kathy等[31人在50例进行复苏插管引起的咽喉部损伤的尸检材料
进行统计分析,其中74%气管插管产生直接损伤,包括口腔损伤(28%),咽后壁损伤(16%),会厌损伤
(22%),梨状隐窝损伤(12%),喉头和气管粘膜损伤
(64%),舌肌出血(14%),颈部皮下损伤(4%)。医源
性损伤均为濒死期形成,均有生前伤的特征。其分布
及表现均有特征性 但是在一些医患纠纷案例中,易
于引起医患双方的争论。
3.尸体现象:腐败尸体头面部青紫肿胀、口鼻血
性液体溢出被误认为是中毒,或粘膜出血被误认为
机械性窒息,腰背的尸斑被误认为是打伤,阴囊皮肤
皮革样化被误认为擦挫伤,因尸体仰卧时间过长出
现小脑扁桃体压迹而诊断为小脑扁桃体疝。由于腐
败产生的大量气体导致组织内压或腹内压明显增高
致新近愈合创口再度裂开、小肠经膈肌疝入胸腔。
[作者简介]郭少蜂(1980一),女,汉族,山西省长冶市,从事法医病理学研究。tel:+86—28—85434525/
85501553;
e-mml:gshaoeng2004@126.com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14卷(第4期)
解剖腹部时.误把胆囊中胆汁死后浸润周围组织误
认为胆汁性腹膜炎.把小肠因坠积尸斑节段发紫或
变黑误认为肠坏死。或粗暴取脾脏导致脾门破裂误
认为外伤性脾破裂。高坠死者颈部骨折及
软
组织挫伤出血发生率较高『5j,易被误认为机械
性窒息,可通过案情及进一步解剖明确。
二、尸体解剖操作过程中形成的假象
解剖头部时,由于用力扳颅骨致头顶部硬脑膜
下桥静脉破裂,去处颅盖骨后顶部硬膜下可见少量
出血。解剖颈部时,损伤血管(颈外动脉、颈静脉)导
致出血。解剖胸部时,解离胸锁关节前应先检查胸
腔,防止因取下胸骨时的血液进人胸腔而被误认为
是胸腔积血。解剖时损伤颈动脉或主动脉,导致脑底
动脉环或冠状动脉内出现空气泡,易误认为脑、心空
气栓塞。上述现象一旦出现,对于观察和解释工作造
成干扰,严格按照操作流程操作可以有效避免。
三、组织学检查过程中的人工现象
主要是在大体标本的取材以及显微镜下观察时
对于一些人工现象和尸体现象的分辨。
1.取材部位:取材部位对于组织学诊断起着至
关重要的作用。对于取材部位的大体分布状况缺乏
了解,容易做出错误的组织学诊断。如双肺背侧血液
坠积区域取材,显微镜下显示为肺间质淤血水肿:心
脏室间隔近中心纤维体处可见纤维间质穿插分隔心
肌纤维,易被误认为瘢痕灶。心瓣膜粘液性变易误诊
为粘液脱垂;小肠血液坠积部位,显微镜显示水肿充
血,血液细胞漏出,易误诊为坏死性肠炎。
2.显微镜观察:对于各种生理、病理表现缺乏足
够的了解,影响病理诊断。显微镜下少量炎细胞出现
诊断为脑膜炎、心肌炎、支气管炎;或在同外界接触的组织中发现淋巴组织诊断为支气管、胃肠炎、肝
炎。年龄增加,窦房结有脂肪细胞增多,诊断为脂肪
浸润;冠状动脉内膜略增厚,诊断为冠心病。或脑血
管壁因切片制作原因诊断为脑血管瘤.或脾切片过
染,诊断为脾出血。或脑血管高度淤血掩盖血管壁,而诊断为多灶性挫伤出血。
四、预防及干预措施
尸体检验中各种干扰因素有些是难以避免的.
有些则可以避免。根据案件尸体处理程序从以下几
方面进行讨论:
1.尸体搬运:尸体由法医或者其它人员如殡仪
员搬运,在采取措施移动尸体时有可能在尸体搬运
部位形成一些损伤或印痕。曾报道2例在尸体运送
· 309 ·
过程中由于抱尸体颈部或者用细带样物悬吊尸体颈
部搬运,造成的甲状软骨角骨折。后询问殡仪员明
确。闾其次在移动腐败尸体尤其是高度腐败膨胀从
有限空间内移出时,造成体表擦挫伤甚至骨折。记录
尸体移动前的征象,小心移动尸体,必要时与殡仪员
了解情况可以避免错误诊断。
2.掌握基本尸体现象:尸体现象的发生难以避
免。关键在于对尸体现象的识别.结合案情了解死者
生前抢救情况合理解释尸体现象。腐败尸体组织发
生降解,产生腐尸体特有的尸体现象尸绿、腐败巨人
观、腐败气泡、腐败静脉网及内脏组织的极度自溶腐
败,皆是腐败尸体所特有的现象。由于组织降解组织
学观察和描述受到显著影响,通常意义不大。对于腐
败尸体不能明确的现象详细了解死者生前疾病治疗
情况『
4、7j及结合案情调查可以得到合理解释。尸体解
剖中发现胆汁浸染周围组织、内脏血液坠积形成肺
脏背侧淤血,心脏底面及侧面颜色深染.肝脏后面及
小肠节段性淤血等内脏尸斑,当这些部位出现病变
或损伤时,通过显微镜观察可以区别。经过抢救的死
者,咽喉部、气管、颈部及胸部遗留不同程度的擦挫
伤甚至骨折,气管插管在咽喉部形成的损伤形态表
现为瘀点到挫伤不等.胸外心脏按压导致皮肤挫伤、肋骨骨折刺破心脏和肝脏表面.通过遗留有特殊印
痕、住院病历及损伤部位衣着比对【 1可以鉴别损伤
与复苏。此外心肺复苏可造成颜面部及结膜出血点;
[31口对口人工呼吸使得颈部肌肉挫伤,甲状软骨、舌
骨骨折极为少见,与机械性窒息(扼颈、勒死)不同。
3.详细了解解剖目的,分清主次,采取适宜的的解剖步骤:尸体解剖主要解决的问题或者双方争议的焦点即为解剖的重点所在。在分离器管前进行常
规脏器检查,避免出血后影响观察视野。疑为机械性
窒息或者颈部受伤。为避免血液对颈部出血及骨折的观察,采取胸腔、腹腔、盆腔、颅腔最后解剖颈部的顺序,使血液流尽以保持颈部干净。胸腔积血的检查
应在解剖锯断第一肋和分离胸锁关节之前进行。避
免颈部血管破裂血液流人胸腔造成干扰。怀疑气胸
者则应在切肋软骨之前进行气胸实验。打开胸腹腔
后先进行脏器检查,胰腺是否出血、肝脾是否破裂、肠管是否坏死等。对于怀疑空气栓塞者,如尸体尚未
腐败则可以在剪破血管前水下检查是否有气泡溢
出.如水下检查胸腔内肺动脉空气栓塞。[81对于特殊
身份如潜水员还应考虑到减压病,记录潜水深度及
溺死水深。[9
14.尸检操作规范谨慎:如外科手术一样,尸体解
· 31u ·
剖也应按照规范操作,不能因为操作对象是尸体,无
关生死即动作粗糙或幅度过大,致使脏器损伤或延
长扩大原有损伤尤其是肝脾质脆的器官及原有骨折
部位。尤其是遇到腐败尸体,也应详细检查并记录而
不应草草检查敷衍了事。
5.正确提取、固定尸体检材,制备高质量切片:
常规采取内脏器官联合取出,保持各内脏器官血管
之间的联系便于观察和病变联系。但在某些情况下
因条件限制,原位取材,既要保证重要脏器不遗漏又
要尽可能减少对脏器的人为损伤。提取的尸体检材
应立即用10%福而马林固定。固定液的量应大于尸
检标本体积十倍以上,肺脏及脂肪组织可用重物或
在固定物表面覆盖纸张,使脏器完全浸没于固定液
中。大块或者全器官标本规范切开后再予以固定。避
免因固定液浓度及量不足影响切片染色。组织取材
时,病变与正常组织各取一部分形成对照,并对具体
取材部位进行详细记录,切片观察中出现损伤疾病
无法解释的现象时.考虑是否由于取材部位尸体现
象影响所致。
6.积累经验,提高组织病理观察能力:组织病理
学观察是法医病理中最重要的诊断手段之一。具备
基本的组织病理观察能力外。还应了解尸体组织切
片因自溶及尸体腐败影响的特点。常规he切片观
察结合特殊染色及电镜、免疫组化等方法。致死性疾
病的组织学变化要形成量变最终发生质变,冠状动
脉粥样硬化可以作为独立死因但应观察粥样硬化致
冠脉狭载程度。镜下易混淆的组织学现象,出血及炎
症改变属漏出性或者是渗出性。某些器官中正常散
在淋巴组织或与外界相通腔道内少许炎细胞均不应
认为是炎性浸润。
五、小结
法医病理检验不同于单纯的病理学剖验需要与
案情相结合,某些情况下可采取适当的干预措施。软
组织广泛挫伤致挤压伤综合症,病理剖验除观察广
泛的皮下、肌肉出血外,重点在于肾脏的检查和提
取,而在部分法医检案或者送检的会诊组织中出现
未提取肾脏器官.因而不能从根本上明确损伤的严
重程度明确死因。尸体剖验中硬膜外及硬膜下出血,较为明确而直接的观察是在解剖开颅及剪破硬脑膜
时,难以留取确切的组织学证据,即使是照相或录像
也需准确及时方可记录留取证据,案情与尸检结论
相吻合需通过照片比对。诸如此类在做出鉴定结论
时要慎重考虑,理由充分才可下确定结论.否则只作
死因分析。在尸体解剖前进行全身或系统的影像学
检查对于发现细小骨折及出血血肿较有帮助,应用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14卷(第4期)
msct(muhislice computed tomography)和mr/(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的高敏感性,将二者相结合尸检前对颈部检查有助于发现微小肌肉出血及骨
折,㈣mr/ 在检查颅内血肿具有优势,从而与尸体
解剖相互补充。『l1】但是鉴于实际工作环境及工作条
件未能得到普遍开展。
总之,法医尸检中的人为现象需要具体分析不
断积累经验,客观合理认识尸检中常见人为现象,减
少法医尸检中操作所致人为现象的发生,积极采取
干预手段保留证据,提高对不同尸体现象尤其是易
混尸体现象的识别能力,才可能作出公正合理的鉴
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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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2006—09—27;修回:2006一10-16)
第三篇:法医检验相关
法医检验 千岛湖“3??31”惨案 1994年3月31日晚,浙江黄泥岭水域水面上,“海瑞号”高级游船升腾起浓浓火焰。船上搭载了24名台胞,2名导游和6名船员。事发后,在17余平米大、1.5米高的底舱内发现三十二具焦尸,男性靠门的多,女性靠内的多,从人员分布来看,呈一种自发的保护态势。千岛湖黄泥岭水域1 千岛湖黄泥岭水域2 尸体检验情况 死亡原因:死者均系生前烧死,吸入性窒息。许多尸体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浓度高达40%-60%,肺和其它器官中存在燃烧烟尘和碳末,系一氧化碳中毒致死。衣着检验:有九人将财物置于异常部位,或放在鞋袜里,或藏于内衣裤中,甚至在袖管内,现场发现手表等物。法医分析结果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主任法医师陈世贤进行现场勘查和尸体检验后,分析如下: 从尸检记录分析,有九人将财物匿于异常位置,说明罪犯未能搜身,可判断罪犯人数不多,难以控制局面,综合其它情况,可能是两三个人的团伙作案。能够将32个人同时控制住,罪犯必须持有具有威慑力的武器,可能是刀或枪,否则不会无人反抗。法医分析结果 作案过程中,罪犯定有欺骗行为,如承诺只要交出钱,就能活命等,有人因此将钱财藏匿起来想蒙混过关。并且,在一女尸身上发现尺、桡骨同时骨折,分析可能是下底舱楼梯时紧张而摔倒所致。案件定性:是一起抢劫、纵火、杀人的特大刑事案件 案件告破 4月17日案件告破。案犯吴黎宏、胡志瀚、余爱军系千岛湖当地居民,三人乘摩托艇登上“海瑞号”后,持两支猎枪和一把斧头威胁众人,并以只要钱物不害性命欺骗,将32人诱入底舱,纵火杀人后逃离现场。一位部领导由衷称赞:“千岛湖一案的侦破,法医功不可没!” 第一节 绪论
一、法医学概念 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及其他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并解决涉及法律上有关人身伤亡问题的一门科学。简而言之,是为法律服务的医学。法医学分支学科 法医病理学、法医临床学、法医物证学(含DNA分析技术)、法医毒理学、法医人类学、法医精神病学等等。
二、法医学的研究内容
1、现场勘查 避开现场这一特定的环境,孤立地进行尸体、活体、物证的检验及其分析结果,往往会得出不全面或者是错误的结论。广西北流大风门派出所案
二、法医学的研究内容
2、尸体检验 目的 判明死亡原因 推断死亡时间 推断致伤物、致伤方式等 推断案件性质 个人识别 方法:衣着检验、尸表检验、尸体解剖、组织病理学检验
二、法医学的研究内容:
3、活体检验 又称法医临床检验,涉及的问题包括: 损伤性质、损伤程度、损伤时间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劳动能力或伤残鉴定 性问题检验 精神鉴定 其他如年龄、生长发育情况等。法医学检验确定案件性质 法医学检验确定案件性质
二、法医学的研究内容:
4、法医生物物证检验 对案件有关的人体或动物的组织、分泌物、排泄物进行检验,识别其种属及个人特征。包括常规生物物证检验和法医DNA检验技术 案情概述 2003年3月27日凌晨,在吉尔吉斯共和国比什凯克至喀什公路260公里处发生一起公共汽车中国公民被杀案件。3月28日,中央和部领导作出批示 3月31日,由公安部一局牵头三部成员赴吉专家组离京转道乌鲁木齐飞赴吉首都比什凯克。客车全貌图 DNA鉴定情况 4-05:尸体检材送到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4-06:DNA提取及性别成功确认 4-07:在吉/在新疆亲属血样采集 4-10:中方18名死者身份全部得到确认 4-17:DNA确认最后3名吉国死者身份
二、法医学的研究内容
5、文证审查 包括与案件有关的调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死亡证明书、尸体检验或活体检验记录、鉴定书、证明书、医院的诊疗书及各种检查报告等。
三、法医学的地位和现状 法医检验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举足轻重:
1、为侦查提供线索
2、为审判提供证据
3、参与民事纠纷、医疗纠纷的调解和处理
三、法医学的地位和现状 法医学鉴定现状:
1、从定性到定量
2、从常量到微量、超微量
3、从肉眼和光学显微镜的观察到超微结构 满足了对付新型、高智能犯罪的需要,以及侦查和审判的需要。第二节
死亡与尸体现象
一、死亡1
1、死亡的确定 法医勘查命案现场要解决的一个首要问题。法医学上要确定死亡必须出现尸斑、尸僵等尸体现象。
一、死亡2
2、脑死亡: 定义:指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完全不可逆转的丧失。诊断标准: 脑死亡的现实意义: 停止无谓的复苏 器官移植的需要
二、尸体现象:
(一)肌肉松弛
1、表现
2、意义 推断死亡时的体位 推断尸体有无被移尸 皮肤印痕
二、尸体现象
(二)尸冷
1、定义
2、影响因素
3、意义:推断死亡时间。环境温度在0~30℃,尸体温度的下降是有规律性的。
(二)尸冷 尸温下降的大致规律: t(37℃-直肠温度)A/0.83(A为常数,春秋季为1,夏季为1.4,冬季为0.7)死后10小时内,每小时下降1℃,死后10~18小时,每小时下降0.5℃。
二、尸体现象
(三)尸斑
1、部位: 分布在尸体低下未受压处。仰卧位尸斑 俯卧位尸斑
(三)尸斑
2、发展规律 一般在死后2~4小时开始出现。大致分为坠积期、扩散期及浸润期三个阶段。扩散期尸斑
(三)尸斑
3、尸斑的颜色: 通常为暗紫红色; 鲜红色:CO中毒、氰化物中毒、冻死或冰库中保存尸体 褐色:氯酸钾中毒、亚硝酸盐中毒 CO中毒尸斑 尸斑的颜色与死亡原因 尸斑和皮肤出血
(三)尸斑
6、意义 确证死亡 估计死亡时间 推断死因 推断死亡时的体位和姿势、推断尸体有无被移尸
二、尸体现象
(四)尸僵
1、定义: 死后肌肉先松弛,再收缩强直。断肢一样可发生尸僵。
2、发展和缓解 均遵循自上而下的顺序。
(四)尸僵 发展规律: 1~3小时开始出现,咬肌、颈肌和颜面肌僵硬,下颌关节开始固定; 6~8小时发展至全身; 12~24小时发展至顶峰; 24~48小时开始缓解,关节稍可转动; 3~7d完全缓解 尸僵形成
(四)尸僵
3、影响因素
4、意义 确证死亡 估计死亡时间 推断死因 推断死亡时的体位和姿势、推断尸体有无被移尸
(四)尸僵
5、尸体痉挛 定义:人死后肌肉未经松弛期立即发生强直,是一种特殊的尸僵。能将死亡时局部或全身的姿势和表情不加改变地保留下来。意义:推断死因和死亡性质。
二、尸体现象
(五)尸体局部干燥/皮革样化
1、常见部位: 皮肤黏膜较薄嫩、湿润的部位及皮肤皱褶处; 表皮剥脱处、创面 巩膜黑斑
2、意义
二、尸体现象
(六)角膜混浊
1、发展 6~12h轻度混浊;12~24h中度混浊;24~48h高度混浊
2、影响因素
3、意义 角膜混浊
二、尸体现象
(七)自溶
1、定义:
2、意义:
二、尸体现象:
(八)腐败
1、定义
2、表现:尸臭、尸绿、腐败血管网、腐败水气泡、腐败巨人观等等
3、影响因素:温度、湿度、空气、年龄、死因等 腐败水气泡和腐败静脉网 腐败巨人观
二、尸体现象:
(九)白骨化
(十)保存型尸体现象
1、尸体干化
2、尸体蜡化
3、泥炭鞣尸
4、其他保存型尸体现象 白骨化 尸体干化 尸体蜡化 尸体发霉
三、死亡时间的法医学推断 现场易于伪装,因此,尸体往往能比现场提供更准确的信息。死亡时间:死亡到尸体检验的时间。
(一)根据尸体现象推断 在尸体未腐败之前,根据各种尸体现象的发生发展规律综合判断。
三、死亡时间的法医学推断
(二)根据蝇蛆的生长发育情况推断 夏季,每日生长0.24~0.3cm; 春秋季,每日生长0.1cm。夏季,约1周左右破壳为蛹; 春秋季,约2周左右破壳为蛹。在尸体周围看见蛹壳,夏天,尸体至少已暴露2周;春秋季,则已4周。
三、死亡时间的法医学推断
(三)根据胃内容物的消化程度及排空情况推断最后一次进餐距离死亡的时间
(四)根据死后尸体化学变化
(五)根据超生反应推断
(六)其他
1、膀胱内液体量
2、毛发生长规律
3、衣着、血迹颜色、植物生长规律等等
三、死亡时间的法医学推断 推断死亡时间方法多是经验性的,而且这些方法受多种复杂因素的影响,死亡时间越长,推断死亡时间的误差越大,因此,只有通过综合性的分析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第三节 机械性损伤
一、机械性损伤的基本形态 机械性损伤的形态受作用力、致伤物的特性和受伤部位人体组织结构三个基本因素的互相影响。一 表皮剥脱:
1、定义: 擦伤包含表皮剥脱。二者常被通用。一 表皮剥脱
2、意义: 指示外力作用点。反映外力作用的方向:游离缘指向附着缘的方向 反映物体打击面的形态特征。大致反映损伤经过时间。擦伤
(二)软组织挫伤
1、定义: 钝器作用、闭合性损伤。
2、形态: 常表现为表皮剥脱、皮肤出血(包括皮内出血及皮下出血)、组织挫碎、肌肉出血等形式。
(二)软组织挫伤
3、意义: 标志暴力作用点 推断致伤物作用面形状 分布情况可以反映作案意图,性质 推断损伤经过时间 推断致伤物作用面形状 推断致伤物作用面形状 分布情况反映作案意图
(三)创
1、定义:皮肤裂开称为创。
2、组成:创口、创缘、创腔、创壁、创底、创角。组织间桥:钝器创在两创壁或两创缘之间未完全断裂的血管、神经及结缔组织。创的构成
(三)创
3、意义: 表明着力部位 反映暴力作用的方向和次数 推断致伤物大小和接触面形态
(三)创 根据致伤物的类型,创有锐器创、钝器创和枪弹创三种类型:
1、锐器创: 锐器创和钝器创的根本区别是后者有组织间桥。按致伤物的作用方式分砍创、刺创、切创、剪创等。砍创 组织损伤严重,创腔深出血多,常伤及骨质。非垂直砍击,一侧创缘常有表皮剥脱和皮下出血。砍创 切割创 创口长。创角尖锐,收刀一端常有浅表的延长拖刀痕。自杀者可在自杀切创起始端或创缘上方见数条与主创平行的浅表切创(试切
第四篇:第八章法医病理司法鉴定
第八章
法医病理司法鉴定
本章重点内容:
本章主要介绍法医病理鉴定的概念、主要任务、检验对象、鉴定工和程序和鉴定方法,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制作要求以及法医病鉴定意见的表述方法和评价要求。
本章学习要求:
学习本章内容,应当熟悉法医病理鉴定的检验对象和主要工作任务;掌握法医病理鉴定实施程序、鉴定方法;了解法医病理检材送检及保存要求。掌握法医病理鉴定文书制作的基本要求;熟悉法医病理鉴定意见的表述方法。学时:2小时
第一节
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概述
一、法医病理鉴定的概念
法医病理学是应用病理学及其他医学、自然科学等理论与技术,研究与法律有关的人死亡原因、方式和发展规律及其检验鉴定的一门应用科学。
其研究范围包括:
1、死亡与死亡学说。
2、尸体变化及现象。
3、各种暴力因素引起的死亡。
4、非暴力性死亡尸体(猝死及其发生机制)。
5、涉及医疗纠纷死亡的尸体。
6、涉及事故造成的中毒、伤亡或危害公众的烈性传染病死亡的尸体。
7、吸毒死亡的尸体。
8、实施人工流产或非法堕胎死亡的尸体。
9、其他可能涉及法律问题的伤亡人群。
法医病理鉴定是指法医病理鉴定人运用法医病理学相关理论、知识和技术方法对诉讼过程中有关伤亡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并作出科学结论的过程,其目的是运用相关的医学专业知识解决有关暴力性和非暴力性死亡的死亡征象、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死亡地点、个人识别以及致伤物的推断和确定,最终为审理暴力性案件提供医学证据。
在实际工作中,法医病理鉴定人是应用医学知识和理论来解释和论证个案中的死亡过程和机制。
二、法医病理鉴定的任务
在实践中,法医病理鉴定的任务主要是通过确定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推断死亡时间和个人识别等,阐明死亡是否涉及违法事件或帮助分清导致死亡的因素。同时,还应证实或揭露隐藏在“正常死亡”中的虚假行为;区别暴力性死亡或非暴力性死亡;研究各种暴力所引起的损伤或窒息的形态学改变及其特征;推断和认定致伤工具,判明不同的凶器致伤的程度;鉴别死前和死后伤;区分损伤与疾病、损伤与中毒、中毒与疾病之间关系;区分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对尸体的破坏;研究在不同环境下,尸体组织器官结构的改变和体液中化学成分的变化等。
上述问题的鉴定不仅涉及诉讼和裁定,还关系到劳保待遇以及医源性损伤和医疗纠纷等问题的处理。
由于法医病理鉴定主要为诉讼活动服务,有时根据委托要求,还需要对致伤方式、损伤经历时间等问题进行鉴定,有时根据诉讼需要,还要依据尸检所见并结合现场勘查和调查,确定死亡当时的情况。
三、法医病理鉴定的检验对象
法医病理鉴定的检验对象主要是尸体,通过对尸体的研究获取医学证据,查清案件的真相。有时亦须对离体的器官组织进行检验。
四、法医病理鉴定的主要程序
在不同的类型的案件、不同诉讼阶段中决定委托鉴定的主体有所不同。如根据诉讼的不同阶段(侦查、起诉、审判阶段),法医病理鉴定分别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
院的委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法医病理鉴定:
1、暴力性死亡尸体;
2、各种灾害和交通事故死亡的尸体;
3、自杀死亡的尸体;
4、猝死或死因不明的尸体;
5、无名或无合法死亡证明书的尸体;
6、狱中死亡的尸体;
7、公安、司法机关监护下死亡的尸体;
8、电流、高温或低温引起死亡的尸体;
9、非法流产引起死亡的尸体;
10、断离尸体(碎尸);
11、恶劣工作环境引起中毒或疾病引起死亡的尸体;
12、涉及医疗纠纷或事故死亡的尸体;
13、烈性传染病死亡的尸体;
14、毒品滥用引起死亡的尸体。
在诉讼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有权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申请。鉴定委托是法医病理鉴定的必经程序。不同案件类型、不同诉讼阶段决定委托鉴定的主体。鉴定机构应当依法接受委托,并根据本鉴定机构的力量决定受理与否。法医病理鉴定需要现场勘验、尸体解剖的,应通知公安、司法机关派人到场并要在勘验、解剖记录上签名或盖章;如通知不到场的,可根据委托要求在不影响现场勘验尸体解剖的条件下进行,但需要把此情况记录在案。司法鉴定人在做各项检验、鉴定时,应全面、严格、细致地进行技术操作,对鉴定过程中的每一项检验结果均应认真做好记录(必要时拍照备案)。检查记录、实验记录等不能替代鉴定文书,鉴定、检验过程的有关记录应随档案存档。
五、法医病理鉴定的档案及标本管理
法医病理鉴定的档案包括委托书、现场勘验记录、尸体解剖记录、法医病理鉴定书、照片、底片、声像材料等,必要时应附上案情调查记录、预审笔录、病史及其他有关材料。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现今法医病理学档案管理已应用电子计算机将资料建成数据库,并利用摄像机、照相机或扫描仪,将照片和病理切片图像等输入电子计算机保存。
法医病理学的标本包括器官大标本、石腊组织块、组织切片、电子显微镜标本等。《解剖尸体规则》第7条规定:“凡病理解剖法医解剖的尸体,可以留取部分组织或器官作为诊断及研究之用。但应尽量保持外形完整为原则。如有损坏外形的必要时,应征得家属或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同意。”法医尸体解剖后应保留必要的标本,以备有要求时出示或供重新鉴定。大体标本由于体积较大,除某些特殊案例必须留作证据外,多在解剖后放回尸体体腔内,保存到诉讼结束或保留5年。组织切片体积较小,可以大量长期保存。作为证据的标本必须妥善保管,不能毁坏或丢失。尸体解剖后不得将其他尸体的器官放入此次解剖尸体内,这在嫌疑为他杀者或存在纠纷的案件中尤为重要。
第二节
法医病理司法鉴定的方法
法医病理司法鉴定的方法包括现场勘查、法医学尸表检验、法医学尸体解剖、法医病理学的组织取材、固定、送检及证据保存、特殊类型尸体检查。
一、现场勘查
法医病理鉴定人现场勘查的任务是了解案件的发生经过,观察发现尸体的现场情况及尸体与周围环境的关系,收集包括血痕、呕吐物、服剩的药物或毒物以及其他与死亡有关的物证,进行尸体外表检查和记录。
现场勘查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1、发案时间、地点。参加现场勘查的人员、在场人及旁证人等。
2、案情经过。应记录提供案情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与死者的关系;目击者叙述的案件经过情况;死者临终前的情况及可能与死亡有关的因素;发现尸体的经过及尸体位置等。
3、现场情况。主要包括尸体所在环境情况的描述(注明是否原始现场),尸体在现场的状态、位置及其与周围物体的关系(应有准确的距离测量),尸体周围能说明案
情的物品情况(可疑的致伤物、电源、热源、痕迹、呕吐物、药瓶、注射器、饮料或食品容器等)。现场除尸体以外的有关物品,如药瓶、饮料或食物容器、衣袋内容物、尸体佩戴的装饰物等,均应由法医与公安、司法人员或家属共同清点列单,并共同签名,注明由何部门负责保管。
现场必须从各个不同的角度和距离拍照,以显示尸体的情况及与尸体现周围物品的关系。
二、法医学尸表检验
在脱去衣服检查尸体之前,应仔细检查尸体的衣着情况。确定衣服上的撕裂口或其他破孔与尸体的损伤是否相符并记录所见。若衣服上有留有血迹、油漆等污物,则应规范提取备检。初检后即可解开衣扣、拉链及衣钩,脱去衣服,不能将衣服撕扯或铰断,记录并标记每一件衣服。为进一步检查,应将标记好的衣服妥善保存。
尸体外表检查应记录尸体的死后变化(即尸体现象)、尸体的特殊体位及形态变化、体表个人特征、体表附着物、体表血痕及损伤情况。头、颈、胸、腹、生殖器及四肢均需按顺序全面描述。如有多个损伤时应逐个用文字说明其大小、方向、与解剖学标志的关系以及损伤种类或程度。尸体在不同时间进行检查,应分别记录,分别照相。各次检验可能结果不同。
尸表检查的具体操作按照《法医学尸表检验》GA/T149-1996的规定进行。
三、法医学尸体解剖
尸体解剖是法医病理鉴定的基础。尸体解剖不仅包括系统的大体解剖,还应对器官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如需要,还应进行毒物分析、法医生物学、微生物学、尸体化学等检验。
尸体解剖的具体操作按照《法医学尸体解剖》GA/T147-1996的规定进行。
法医病理尸体解剖时应按操作程序进行规范化尸解。但因不同案件的要求不同,其操作程序可有区别。常用的解剖术式包括:直线切法、T字弧形切法、Y字形切开法、倒Y字型切开法等;尸体解剖程序主要分为:腹腔-盆腔-颈部-胸腔-颅腔,腹腔-盆腔-胸腔-颅腔颈部,颈部-胸腔-腹腔-盆腔-颅腔等。上述几种不同解剖术式和程序,在特殊情况下,尸解者可以灵活应用,以不破坏损伤和病变,有利于寻找致死原因和死亡机制、确定致死方式为原则。
尸体解剖记录是编写法医学鉴定书的依据。除体表检查所见外应注明解剖的时间、地点、在场人。解剖的步骤及所见体内情况可用事先拟定的备有空格的已成文的记录纸,按解剖所见逐项填入。
四、特殊类型尸体检查
(一)无名尸体检查
无名尸体检查与法医学一般尸体检查方法基本相同,但应重点检查以下内容:(1)根据尸体现象推测死亡经过时间。
(2)根据身长、发色、面部皱纹、牙齿萌出、生长情况及牙齿磨耗度,骨骼发育生长情况等推测死者年龄。
(3)根据人体穿戴衣物、随身物品,手足、皮肤状态、指甲磨损情况,甲缝、甲沟及皮肤皱壁中污垢残留物的性状和特点,局部肌肉的发育状态,有无职业病特征等推测生前职业。
(4)根据人外貌、五官特征,发式衣着特点,佩戴的装饰品的差异等特征推测生前居住地区。如南方农民常赤脚、足底皮肤厚、粗糙;风沙大的地区,面色黑;少数民族穿着打扮有民族特色;高氟地区有氟齿。
(5)其他个人特征。检查死者容貌特征,如面颅、五官形状、皮肤特征,发型,胡须特征,牙齿情况,有无口腔疾病;全身有无痣、疤痕、纹身,色素沉着、瘢痕、肿瘤及其特征及分布,有无畸形、生理缺陷,体内有无异物,取血液进行
DNA分型,捺印死者指纹等,备做个人识别用。
(二)碎尸检查
法医病理碎尸检验有种情况:(1)犯罪行为人杀人毁证将尸体离断或粉碎,隐藏丢弃,即所谓碎尸案。(2)意外灾害致肢体断离,如交通事故、飞机失事、爆炸、高层建筑灾害等。(3)动物对尸体的毁坏。(4)丢弃的手术截肢和解剖器官。碎尸检查有意义的是碎尸案和意外灾害造成的支离断碎尸体。碎尸一般为无名尸体,检查除按无名尸体检查进行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1、详细调查案情及现场情况,注意排除非犯罪原因所致的肢体断离,对碎尸现场特点仔细检查,重点是包装物或容器,查记有无标记,号码、绳索、结扎及特征,进行拍照。
2、碎尸的个体识别除按无名尸体检查方法外,还应根据碎尸块形态特征及断端间的吻合程度,确定其部位;尸块是否属同一个体,应进行DNA鉴定。并判断身长、体重、发育营养、性别、年龄、血型、职业、个人特征等。
3、根据碎尸断端创面特点、性状、附着物、遗留物推测碎尸的方法、手段、作案工具等。
4、检查方法按一般法医学尸体检查常规,对碎尸各部位进行检查,必要时进行组织学检查,以确定死亡原因。
5、根据尸体现象及其他检验,还要判明生前伤与死后伤。各尸块发现时间可能不同,各弃尸现场自然条件可能差别较大,尸块死后变化差别也较大。帮推测死亡和碎尸经过时要考虑上述因素的影响。
(三)尸体发掘(开棺检验)
尸体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完全或对原鉴定有怀疑时,将已埋葬的尸体挖出进行检查,称为尸体发掘或称开棺检验。
尸体发掘及检验应按法律程序进行并应注意以下情况:
(1)死者生前健康状态、病史、死亡经过、尸体当时情况、埋葬时情况,衣着、装饰、时间、地点、深度,棺材质料、形状、厚度,周围环境情况。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检验重点及取材部位和数量。
(2)请参加埋葬人员及死者亲属参加,以确认埋葬地点和死者。
(3)尸体检查一般就地进行。怀疑外伤者着重检查头部、内部器官有无损伤、穿孔、破裂、出血、骨折;疑为窒息者详查颈部软组织、舌骨、甲状软骨和环状软骨;怀疑溺死者检查硅藻;疑为中毒者提取器官、组织块进行毒物检验并提取棺周泥土作对照检查;尸体软组织腐败消失时,查骨骼、牙齿、毛发有无损伤,并取材检验。
(4)从开始到结束每一过程均应照相并记录,如墓穴方位、外貌、墓碑、棺及尸体外貌,尸解发现等。
(5)结束工作前复查有无遗漏检查部位、检材、清点工具。
(四)死胎及新生儿尸体检验
死胎及新生儿体征具有特异性,有些检验方法与成人不同。应注意以下几点:
1、案情调查及现场尸体检查了解婴儿母亲健康状况,婚姻、生育史、妊娠及分娩情况,出生时及生后情况,病史及死亡经过,查尸体包裹物及衣着情况。
2、根据肺和胃肠浮沉试验和肺组织学检查判定死、活产,死胎应查皮肤有无浸软表现,检查成熟度,判定月龄、确定性别。
3、根据肺扩张程度、新生儿黄疸程度、脐带变化等判断婴儿存活时间;根据尸体现象及其他检查判定死亡时间,尸体现象有时有助于死因分析。
4、注意调查和检查母体是否存在疾病、中毒、外伤等;若分娩时死亡应注意检查形成
宫内胎儿窒息的因素和征象,产程中有无产伤;分娩后死亡者应检查有无疾病、损伤、窒息,注意区别暴力死和非暴力死。
(五)传染病尸体检查
由于传染病的传染特点及其对人类的危害性,故应引起法医工作者的高度重视,既要做好自身防护工作,也要防止传染他人。尸体解剖时,除应按常规进行检验外,要做好自身防护。
1、了解案情时要关注临床病史和个人生活史,分析是否可能患有传染病。
2、对任何疑为传染病死亡的尸体进行法医检验时,一定要做好有关防护准备工作。
3、尸检者应精通业务、技术熟练、动作轻柔,勿使液体、组织外溅、减少地面和空气污染,避免自身损伤;应尽量使用器械操作,减少不必要的身体接触。
(六)群体性事故的尸体检验
群体性的重大事故,由于情况复查、伤亡人员多,给法医学尸体检验增加了检验难度和工作强度。检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群体性事故因伤亡人数多、工作量大,法医检验时要统一组织安排、分工合作。
2、尸检时,除按常规方法对各个尸体进行检验并进行个人识别外,还要将所收集的不同尸块按照解剖部位拼拢查对。若死亡人数多、尸块较小难以合拼时,应将不同尸块分别包装、编号存放,并绘简图标明发现地点,这对于飞机失事案件尤为重要。
3、采取检材、物证时除应注意收集与查明死因、死亡方式有关的检材、物证外,还应注意发现和收集与事故的性质有关的检材和物证。
五、法医病理学的组织取材、固定、送检及证据保存
一个完整系统的尸体解剖除了肉眼检查外,组织病理学检查应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原则上,每一例尸检的各个器官和重要组织,无论大体检查有无病变,都应取材备查。
组织病理学检材取材过程由两个步骤组成:尸体解剖时从器官上可能有病变或外伤处切下小的组织块,放入福尔马林中固定;从固定后组织块上再提取制片用的组织块,以适合于制片、染色的要求。
第三节法医病理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
一、死因鉴定与死亡时间推断
死因是指直接或间接促进死亡的疾病或损伤,即导致死亡发生的疾病、暴力或衰老等因素。死因分析、鉴定是法医病理学的核心,关系到当事人(死者或嫌疑人)的名誉,甚至罪与非罪的问题。
死因可分为根本死因、直接死因、辅助死因、诱因、联合死因等。
根本死因是指引起死亡的原发性自然性疾病或暴力性损伤,如晚期恶性肿瘤致死,冠心病心肌梗死致死等。
直接死因是指直接引起死亡的原因。如果根本死因不经过中间环节直接引起死亡的,则此死因既是根本死因,又是直接死因,也是唯一死因;若根本死因没有立即致死,而是由其继发的后果或合并症致死,则后者为直接死因。在法医学中常见的直接死因主要有感染、出血、栓塞、中毒、全身衰竭等。
辅助死因是根本死因以外的自然性疾病或暴力性损伤。这些疾病或损伤本身不足以致命,但在死亡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例如严重脂肪肝患者因酒精中毒死亡,则酒精中毒为根
本死因而脂肪肝为辅助死因。
诱因是诱发身体原有潜在疾病恶化而引起死亡的因素,包括各种精神情绪因素、劳累过度、吸烟、外伤、大量饮酒、性交、过度饱食、饥饿、寒冷等,这些因素对健康人一般不会致命,但对某些重要器官有潜在性病变的人,却能诱发疾病恶化而引起死亡。
联合死因,又称合并死因,是两种或两种以上原因在同一案件中联合在一起共同引起死亡的因素,包括病与病联合致死、病与暴力联合致死、暴力与暴力联合致死等。暴力死如何得以实现,称为死亡方式。死亡方式的鉴定是法医病理学工作者的重要任务之一,是确定刑事侦查方向和审判中罪与非罪的重要证据,对民事调解、灾害赔偿同样也具有重要意义。通常可分为以下几种:自杀死、他杀死、意外死、不能确定的死亡方式、安乐死等。
死亡时间推断也是法医病理鉴定实际工作中常遇到的重要问题,对划定侦查范围、确定犯罪嫌疑人和排除嫌疑对象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法医学上往往根据死亡后尸体变化发生规律推断死亡时间。依据尸体变化发生的先后及法医学实践的需求,将死亡时间推断按时候分为早期死亡时间推断、晚期(腐败)尸体死亡时间推断及白骨化尸体死亡时间推断三个阶段。
二、损伤时间推断
操作时间推断是法医病理鉴定中的主要事项之一,是运用形态学或其他检测技术推测损伤形成的时间,主要包括生前伤与死后伤的鉴别、伤后存活时间的推断。
三、机械性损伤
机械性损伤是指机体受到机械性暴力作用后使组织和器官的结构破坏或功能障碍,如打、踢、咬、刺、切、砍、射击、爆炸和交通损伤等。机械性损伤常可涉及违法犯罪活动或疑有违法犯罪行为,其发生率和死亡率皆高,是法医病理鉴定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根据法医学的特点,机械性损伤按以下几个方面分类:
(1)按致伤物的种类,可将其分为钝器伤、锐器伤、火器伤、交通伤。(2)按死亡方式,可将其分为自杀死、他杀死、意外死等。(3)按损伤发生时间,可将其分为生前伤、濒死伤和死后伤。
四、机械性窒息
机械性窒息是指因暴力作用引起的呼吸障碍所致的窒息。主要包括缢死,勒死、扼死、压迫胸腹部所致窒息、捂死和闷死、哽死、性窒息、体位性窒息、溺死等。
五、高温与低温损伤
高温与低温所致的损伤与死亡属于特殊的外因性损伤和死亡,常被怀疑可能与其他死因合并存在,因此鉴定时需特别注意。一般高温损伤,包括中暑和中暑死、烧伤和烧死、烫伤和烫死;低温所致损伤主要是冻伤与冻死。
六、电流损伤
电流通过人体引起可感知的物理效应,称为电击。电流通过人体所引起皮肤及其他组织器官的损伤称为电损伤。因电流作用导致人体死亡称为电击死。雷电属超高压直流电,故雷电损伤也属于电流损伤。
七、杀婴及虐待儿童死亡
杀婴是指非法用暴力手段,加害分娩过程中或娩出后不久的已具有生活能力的新生儿生命的犯罪行为。胎儿或新生儿因其本身的疾病或母亲的疾病或在分娩过程中遭受损伤而死亡属于自然死亡,不属于杀婴的范围。新生儿尸体的法医学鉴定,必须确定该婴儿是否新生儿、有无生活能力,活产还是死产、分娩后存活时间以及死亡原因。其中以有无生活能力和死亡原因最为重要。
虐待儿童是指对儿童有义务抚养、监管及有操纵权的人作出的足以对儿童的健康、生存、生长发育及尊严造成实际的或潜在的伤害行为,包括各种形式的躯体和(或)情感虐待、性
虐待、忽视以及对其进行经济性剥削。
八、猝死
猝死是指貌似健康的人,由于机体潜在的疾病或重要器官急性功能障碍导致的意外的突然死亡。猝死的最根本属性就是它的自然性(非暴力性)。判定猝死,必须排除暴力因素,因为猝死的根本原因在于潜在的、能致人死亡的、器质性的病理改变和生命器官的急性功能性障碍。同时猝死应具有死亡的急骤性、意外性和潜在性等特点。猝死常见的诱因有精神因素、外伤、冷热刺激、过度疲劳、暴饮暴食等。
猝死者因死亡突然且出人意外,易被疑为中毒或其他暴力性死亡,特别是案情复杂或疑有他杀嫌疑时,查明死亡原因显得尤为重要。鉴定时,应详细了解死者的既往史、家族史、死前的状态和死亡时间等;必须进行详细的现场勘查,寻找有无他人遗留的痕迹,有无挣扎、搏斗迹象,有无血迹,有无嫌疑的中毒遗留物(包括药品、食物、呕吐物)等。
尸体解剖是判断猝死、查明死因的关键。大部分猝死通过解剖均可查获病变作为鉴定依据。因此必须全面、细致、系统地进行尸体解剖工作,并取材进行组织学检查。
九、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
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的鉴定是法医病理鉴定的主要任务之一。
医疗纠纷是指患方因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医疗后果及其产生的原因与医方认识不一致而发生纠纷和争议,要求追求医方责任和赔偿,而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或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的案件。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非法行医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没有取得当地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医生执业资格和营业许可证(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医疗活动。
为了做好医疗纠纷、医疗事故、非法行医的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时,应注意:(1)尸体解剖前应向医患双方了解有关情况,同时听取双方对纠纷中提出问题的陈述,以明了尸体解剖的重点。(2)尸体解剖前要获得有关病历资料,查阅主要材料,核对双方的陈述及审查病历材料的可靠性,并复印其中重点部分以备查。(3)尸体解剖时要求双方代表见证尸体解剖全过程,以示公平、公开、公正。(4)尸体解剖时注意正确撮有鉴定价值的检材,并进行病理组织学、细菌学、免疫学、理化检验或毒物分析,必要时还应注意做相关的检查,如空气栓塞、肺动脉栓塞、气胸等。
第四节 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 第五节 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的评价
法医病理学检验意见书
法医病理学检验意见书
[20l0]法医病理XXX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单位:湖南省岳阳市XXXXXX 委托鉴定事项:死亡原因及与外伤的关系 受理日期:2010年2月10日
鉴定材料:委托鉴定书1页,岳阳市XX医院病历复印件22页,岳阳市XX人民医院首次住院病历复印件19页、第二次住院病历复印件10页,湘雅XX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5页,岳阳市XX司法鉴定报告书复印件5页、尸体检验记录复印件3页,有关起诉书、民事诉状和答辩状6页,死者XXX的脑、心、肺、脾、肾等器官 鉴定日期:2010年2月10日 鉴定地点:XXXXXX 在场人员:XXXXXX
被鉴定人:XXX,男,52岁,湖南岳阳人
二、检案摘要
据送检材料综合:2009年2月6日,被鉴定人XXX在岳阳市洞庭湖大桥前路段驾驶三轮车时因车祸致伤头和腰部等处,伤后昏迷,醒后感头晕、头痛,被急送岳阳市XX医院住院治疗,次日转至岳阳市XX医院,住院1l6天后于6月2日出院。9月3日在湘雅XX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被鉴定为脑挫伤综合征;9月29日在岳阳市XX司法鉴定所被鉴定为轻伤(偏重)。2010年1月31日在家因突发头痛、右侧肢体活动乏力伴呕吐再次入住岳阳市XX医院,抢救无效,于2月7日23时15分死亡。2月9日岳阳市XX司法鉴定所法医在当地进行尸检后,为查明死因及与外伤的关系,提取脑、心、肺、脾、肾等器官送我中心进行法医病理学检验。
岳阳市XX医院出院记录(住院号6507)载:因车祸致头痛、头晕、活动性渗血1小时伴短暂昏迷、呕吐2次急诊入院。患者因车祸致伤头部、胸腹、腰部及右小腿。当时有短暂昏迷史。醒后感头痛、头晕、恶心、呕吐2次。入院查体:T36.8℃,P92次/分,R18次/分,Bpl62/110mmHg;神清,急性痛苦病容,头顶部及右颞顶部分别可见长约5cm伤口,活动性出血,深达颅骨,伤口挫伤严重,局部可扪及血肿包块,颈部轻度抵抗感,右侧胸部平胸骨角水平压痛明显,胸部挤压征(+),全腹轻度压痛,脊柱胸腰段压痛,腰椎活动受限,右小腿后侧软组织肿胀、压痛。入院后予清创缝合、抗炎、护脑、脱水、心电监护等处理,当日仍呕吐较剧烈。经治疗,患者症状明显减轻,生命体征渐平稳。颅脑CT(7476号)报告:右侧环池内高密度影原因待查,左侧颞顶部头皮血肿。X线检查(487号)报告:胸部平片未见异常,L1椎体稍变扁。出院诊断:(1)颅脑损伤:头皮挫裂伤,头皮血肿,脑震荡;(2)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3)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
岳阳市XX人民医院(住院号865650)病历记录单记载:入、出院日期: 2009年2月7日、6月2日。入院诊断:(1)中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弥漫性轴索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血肿;(2)胸12椎压缩性骨折,腰2横突骨折。患者因车祸致头部及腰部受伤后入院。查体:Bpl37/85mmHg,P90次/分,神清,精神差,头部伤口已缝合包扎,胸前区、上腹部、腰部疼痛明显。本院头部CT示:弥漫性轴索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血肿。外院X线片示:胸12压缩性骨折。入院后予完善相关检查,并给予护脑、促醒、抗炎、改善循环、营养神经及对症支持治疗。治疗中又因血压升高而予降压处理。经处理后,患者病情稳定。出院情况:一般情况可,诉偶有头晕、头痛。出院诊断:(1)中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弥漫性轴索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血肿;(2)胸12椎压缩性骨折,腰2横突骨折;(3)继发性高血压;(4)陈旧性视网膜炎。2月20日常规脑电图监测(2 009022003号)报告:正常范围脑电图;经颅多普勒报告单(466号)报告:双侧MCA供血不足,VBA供血不足。住院病历记录单3月18日记载:患者近2天血压控制欠佳,心内科会诊考虑外伤性高血压。3月21日记载:患者仍诉头痛、头晕,较前未见明显好转,无呕吐、抽搐等症,精神差。3月17日会诊单载:患者因车祸于2月7日入院。近2天来测血压出现145/98mmhg、181/85 mmhg、170/93 mmhg,既往无高血压史。会诊意见:心内科考虑:症状性高血压,与外伤有关。处理:镇静、镇痛,对症支持(治疗)。9月24日X线检查报告单(162078号)载:T12、L1、L2横突骨折,建议进一步检查。
9月9日,湘雅XX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2009]精鉴字第276号)记载:根据提供的材料悉,被鉴定人既往体健,无精神异常史,车祸前一直从事蔬菜生意。被鉴定人的家属反映,其外伤后出现生活自理能力差,吃饭需要督促,晚上易惊醒,记忆力差,常诉头晕头痛。检查时意识清晰,交谈接触被动,合作差,能理解医生问话意思,言语表达能力尚可。未查及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智力检查不合作,存在近似回答,记忆力稍减退。无明显的交流障碍。鉴定意见:根据材料及检查,被鉴定人XXX目前诊断为脑挫裂伤后综合征。
9月29日,岳阳市XX司法鉴定所法医学司法鉴定报告书(XX司鉴 [2009]法临检字第388号)记载:检查情况:一般情况可,精神萎靡,少言寡语,自
诉经常头痛头昏,有时难以忍受,记忆力下降,逆行遗忘。参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八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构成轻伤(偏重)。
岳阳市XX人民医院第二次住院病历(住院号888936)病程记录单2010年1月31日载:患者以“突起头痛、右侧肢体活动乏力6小时,加重2小时,伴呕吐”入院,1月30日18时左右,患者吃饭时突发右侧颞顶部剧烈头痛,呈持续性伴右侧肢体活动乏力,行走困难,在家未作处理。晚10时左右突发呕吐,呈喷射性,呕吐物为胃内容物;右侧肢体活动乏力进行性加重,站立困难,不能行走,有小便失禁,无头晕,四肢抽搐,急送我院。头部CT示:右顶叶出血。以“头痛待查入院"。既往史:2009年2月8日因车祸致头部受伤入院。2009年患“高血压病”,未规律服药。个人史:无烟酒等特殊嗜好,无毒物及疫水接触史。家族史:无特殊遗传病史。查体:T36.8℃,P82次/分,R19次/分,Bp209/104mmHg;昏睡状,双瞳孔等大,双眼球向左凝视,左侧鼻唇沟变浅,伸舌左偏,颈软,左侧肌张力低、肌力0级,左侧巴氏征阳性。呼吸音稍粗,心律齐。入院诊断:右顶叶脑出血,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补充诊断:蛛网膜下腔出血,肺部感染。cT扫描报告单1月30日报告(76630号):右顶叶出血;1月31日报告(76596号):右顶叶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2月2日X线检查报告(CP3098号):右中下肺及左下肺感染。2月8日死亡记录载:入院日期;1月31日零时20分,死亡日期:2月7日23时l 5分。患者入院后即告病危,请神经外科会诊建议手术治疗,家属表示要求内科治疗。1月31日复查CT示脑出血量明显增加,血常规示WBCl 3.3×1 09/L。2月2日胸片示右中下肺及左下肺感染。2月4日15时SPO2下降(85%左右波动)。2月7日病情再次加重,SP02下降至68%左右,Bp85/4 5mmHg;22时30分出现点头样呼吸,节律不规则,口唇发绀,22时45分呼吸停止,心跳微弱,抢救无效,于2月7日23时l5分宣告临床死亡。最后诊断:右顶叶脑出血,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蛛网膜下腔出血,肺部感染。死亡原因:脑疝形成。
2010年2月9日,岳阳市XX司法鉴定所法医在岳阳市殡仪馆对其进行尸检。其尸体检验记录载:左顶枕部见愈合伤痕长3.5cm,后枕部见愈合伤痕2cm,头右顶部见愈合伤痕长0.6cm。右下、左下中切牙脱落。腹部明显凹陷。解剖见两肺呈黑色,胸腔内有液体约300ml,切开颅骨见右侧硬脑膜下有凝血,范围5.5×6.5cm大小。
三、检验过程
检验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GA/T148—1996)及湖北省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作业指导书》(TJFY/QM3-BL-5)进行。(一)法医病理学检查
脑重1457g,大脑右颞叶7×1.5cm范围见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颞、枕叶脑买质出血,大小为10.5cm×6cm×2.8cm;基底动脉轻度粥样硬化;镜下见脑组织轻度淤血、水肿灶、片状出血,有的神经细胞变性坏死;有的血管旁漏出性出血,有的血管壁及血管旁见少量淋巴细胞浸润;蛛网膜下腔淤血、出血,有的血管壁轻度增厚。
心重366g,左、右心室壁分别厚1.2cm和0.2cm,心腔内见较多的鸡脂样凝血块,各心腔及心瓣膜未见异常;心瓣膜周径:二尖瓣9.7cm,三尖瓣10.2cm,主动脉瓣5.8cm,肺动脉瓣7.6cm;冠状动脉检查:开口未见异常,左主干长1.2cm,左前降支见3级动脉粥样硬化斑块,右主支病变2级。镜下见心外膜点灶状出血,心肌纤维断裂,心肌间质淤血、点灶状出血、纤维结缔组织轻度增多;冠状动脉左前降支内膜环形加,偏心性增厚,管腔狭窄约60%,右主支内膜轻度环形增厚,管腔狭窄约40%。左、右肺分别重603g和624g。表面和切面见较多的黑色炭末沉着,切面淤血,部分切面质实。镜下见肺重度淤血、水肿,伴灶性出血,有的部位的细小支气管及周围肺泡腔内见较多的中性粒细胞渗出,有的肺泡内可见脱落的肺泡上皮。
双肾重242.5g,表面未见异常,切面皮质厚度0.5cm。镜下见肾重度淤血,近曲小管上皮细胞自溶,有的部位的被膜下见少量淋巴细胞浸润。脾重103g,表面未见异常,切面淤血;镜下见脾重度淤血,小动脉管壁轻度增厚。肾上腺肉眼观未见异常;镜下见淤血,皮质上皮细胞内脂质脱失。胃大体观未见异常,镜下见胃粘膜自溶、粘膜下血管淤血。(二)法医病理学诊断
1.大脑右颞、枕叶脑出血,神经细胞变性坏死,脑轻度淤血、水肿,蛛网膜下腔淤血、出血;
2.冠心病(心重366g,左前降支病变3级,右主支2级,心肌间质纤维结缔组织增多);
3.轻度支气管肺炎,肺重度淤血、水肿,伴灶性出血; 4.脾重度淤血,小动脉管壁轻度增厚; 5.肾重度淤血,近曲小管上皮细胞自溶,6.胃淤血,粘膜自溶。
四、分析说明
1.根据对送检XXX主要器官的法医病理学检查结果,见右颞部蛛网膜下腔出血(7cm×1.5cm),大脑右颞叶、枕叶见10.5cm×6cm×2.8cm的脑出血:镜检见脑组织轻度淤血、水肿灶、片状出血,有的神经细胞变性坏死;其它器官除见冠心病和轻度支气管肺炎外,未见明显病变。因此认为,死者符合大面积脑出血引起颅内高压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2.通过审核送检文证资料,2009年2月6日被鉴定人XXX因车祸致伤头部等处的外伤史明确,其伤后有昏迷,头顶部及右颞顶部均有约5cm长的伤口,深达颅骨,伤口处挫伤严重;医院诊断为“中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弥漫性轴索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血肿),胸12椎压缩性骨折,腰2横突骨折,继发性高血压”;说明其当时受伤较重。虽经住院治疗,但仍常有头晕头痛,精神萎靡,少言寡语,记忆力下降,生活自理能力差。9月9日被鉴定为脑挫裂伤后综合征;9月29日被鉴定为轻伤(偏重)。提示其伤后恢复不佳。3.病理检查除见脾中央动脉管壁和大脑蛛网膜下腔有的管壁轻度增厚外,全身细小动脉管壁未见明显增厚和玻璃样变;脑组织检查未见动脉瘤和动静脉畸形,但在小血管壁及血管旁见少量淋巴细胞浸润,提示脑血管有一定的慢性炎症病变;联系其出血主要位于右颞部和颞顶部颞枕部脑组织,与当时头部受伤部位基本一致。伤后第一次入院检查血压为l62/110mmHg:次日在岳阳市第二医院血压为137/85mmHg;2010年1月3 0日1 8时左右,患者在家突发头痛、右侧肢体活动乏力,伴呕吐再次入院,查体:昏睡状,血压209/l 04mmHg;头部CT报告为右顶叶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在内科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是发生在因车祸受伤的一年后。说明其死亡系自发性脑出血所致,可能与高血压所致的脑血管破裂有关,但不能排除因车祸致脑组织和脑血管损伤的影响。因此,综合分析认为,XXX因脑出血致死与生前车祸所致严重的颅脑损伤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五:鉴定意见
根据法医病理学检查结果,结合案情、临床病例资料及死亡经过综合分析,认为XXX系因脑出血引起颅内高压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其脑出血主要与高血压所致的自发性脑血管破裂有关,但与生前车祸所致的严重颅脑损伤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鉴定人:
XXX XXX 复核人:
XXX XXX
二○一○年四月七日
案例
(一):
2007年5月24日,XXX(男、58岁)在某饭馆吃饭,由于饭菜问题与饭馆伙计发生口角,随后二人发生相互拉扯动作,在此过程中,XXX突然倒地,意识丧失,急送医院抢救,抢救无效死亡。据公安人员调查:有人看见饭馆伙计用拳头击打XXX头部;饭馆伙计称二人只是相互轻微推搡,自己并无动手殴打对方;死者家属认为死者是被饭馆伙计殴打致死,因家属发现死者头部有血肿,医院急诊记录也证明死者后枕部有头皮血肿。为查明死者死亡原因,xx市公安局委托我所对死者尸体进行法医病理学检验鉴定。检验结果如下:
体表检验:死者后枕部可及片状头皮血肿,其余未见明显损伤痕迹。
内部检验:后枕部头皮血肿,枕骨无骨折,打开颅骨,硬脑膜外及硬脑膜下无出血,蛛网膜下腔无出血。颈部逐层暴露皮下及各深、浅肌群,未见出血等异常改变。胸腔内纵隔居中,胸腔内少量液体,左肺与胸壁粘连,气管及支气管内未见异物;打开心包,心包腔内少量淡黄色液体,心脏表面多量脂肪,心脏较死者拳头大。腹腔内脏器正常。
组织病理学检验:冠心病(冠状动脉Ⅲ级狭窄),高血压病,慢性肺炎,脑水肿,全身多脏器淤血。
毒物分析:未检出常规毒物,血液中乙醇浓度低于饮酒标准。
鉴定分析:(1)死者体表检验发现后枕部头皮血肿,但内部检验未见颅骨骨折、血肿形成及脑组织损伤表现,仅表现为脑水肿,我们分析认为其头皮血肿为濒死期跌倒形成。体表检验及内部检验,未发现有致死性外伤,可以排除外伤性暴力致死。(2)毒物检验未检出常规毒物,血液中乙醇浓度低于饮酒标准,故可以排除常规毒物中毒及酒精中毒致死的可能。(3)组织病理学检验发现死者患有严重冠心病(冠状动脉Ⅲ级狭窄)、高血压病。我们分析认为死者原患有冠心病、高血压,由于吵架并相互拉扯,情绪激动,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而猝死。死者本身疾患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吵架并相互拉扯是促使其疾病发作的诱因。鉴定结论:死者XXX因吵架致冠心病急性发作而猝死。
第五篇:法医临床、法医病理工作汇报
法医临床、法医病理两专业
半年工作汇报
支队长办公会:
刑科所法医临床、法医病理两专业经过多年发展,通过几代人共同努力,正逐步走向规范化建设。多年来一直以热情、及时服务一线实战单位,获得良好评价。随着2010年法医人员工作的调整,目前仅有三名正式法医人员。在这种情况下,法医人员仍顶着巨大压力,任劳任怨。截止六月底,共出具伤情鉴定100余份,伤残等临床法医学鉴定270余份,尚有各类鉴定50余份未发,总计420余份。各种尸体检验52具,尸体检报告。现场勘查15次,非工作时间出现场5次,同时参加各类值班备勤,如长期参加反扒、治安巡逻、交通高峰期参加治安维护,夜间治安设卡等。法医人员平均每周就要出具鉴定书,检验尸体具,这么大的工作量,已经远远超出公安部规定的法医人员人均年办案不得超过100-120起的好几倍!
法医人员一方面克服人员严重不足,事情繁重的现实,无怨无悔埋头苦干,但又深感忧虑。因为超额的工作量带来的直接负面效应就是事情积压,不能及时发放鉴定书,易引起当事人不满。鉴定质量控制粗糙。再则,根据公安部规范化实验室建设和地级市实验室仪器配备要求,两专业亦有较
大差距,在发展上存在许多困难。亟待解决的问题有:
一、损伤检验仪器急需补充
如对于目前损伤鉴定存在较大争议的听力问题、视力问题,本所法医对伤者提供的鉴定材料只能进行简单的审核,对其可靠性无法予以甄别。
没有固定检验损伤情况的基本设备,如照相机、摄像机、谈话录音设备等。
对于尸体的骨折检验,无便携式X光机可用,只能依靠检查者扪诊,不能作客观检查;对其内脏的损伤,也无便携式B超机可用,只能凭经验笼统下胸腹部损伤的结论。
二、未建立有效的专家顾问制度
过去针对疑难复杂的鉴定,若需解决其中专门性的问题,都是以通过熟人关系或他人介绍,才能向市人民医院、市职工总医院等单位的有关专家进行咨询;但这也仅限于咨询,因为咨询专家是不提供书面的专家咨询意见等证明材料的。
三、案件商请制度未建立
过去针对疑难复杂的鉴定,邀请市检察院、区检察院及外地专家会诊,只是电话联系,没有正规的函件,专家来会诊也仅限于案件讨论,不出具正式的专家会诊意见书。
四、办公地点人员混乱,人员安全得不到保障、鉴定材料得不到妥善保管
现法医鉴定门诊部各类鉴定材料一起堆放,无专人保管鉴定材料;且社会闲杂人员及无关人员随意出入,级易造成鉴定材料丢失和产生纠纷矛盾。
六、再学习再培训落后
长期以来,再学习、再培训落后,法医人员只是啃在学校的老本,凭经验办事。对新知识、新技能只能听说了解,有些甚至都不能听到,就更谈不上掌握了。法医专业人员陷于一般的日常性工作,泛泛而为,无创造性思维,提不出独到见解,攻坚克难的本领不足。
七、法医专业人员不能固守专业岗位,荒废专业
法医人员工作量巨大,还要不停参加各种大量非专业活动,其精力必然分散。专业人员不能固守专业岗位,必然荒废专业,更不用说检验水平快速提高,整个法医队伍发展壮大了。
以上汇报不足的地方。恳请领导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