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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法学派述评

历史法学派述评



第一篇:历史法学派述评

18世纪末19世纪初,在德国形成了以胡果和萨维尼等为首的历史法学派(Historische

Rechtsschule)。该学派诞生之初代表了德国封建贵族的利益,在以后的发展中逐步演变成为资产阶级的重要法学流派之一,并统治欧洲法学界长达近一个世纪。在19世纪,历史法学派基本上代表了法学思想发展的主流。〔1〕

历史法学派的先驱者是霍伯特(Hauboldt)和贝克曼(Beckmann),而历史法学派的创始人则是胡果。胡果(Gustav

Hugo,1764

~1844)的主要著作是《作为实定法哲学的自然法》(1798)、《市民法教科书》(全7卷,1792~1802)、《查士丁尼罗马法教科书》(1832)等。历史法学派的核心人物是胡果的学生、德国著名私法学家萨维尼(F.C.von

Savigny,1779~1861),主要作品有《占有权论》(1803)、《论立法及法学的现代使命》(1814)、《中世纪罗马法史》(1815~1831)和《现代罗马法的体系》(1840~1849)等。继胡果和萨维尼之后,历史法学派的另一位主要代表是萨维尼的学生普赫塔(GeorgFriedrich puchta,1798~1846),其主要著作有《习惯法》(全2

卷,1828~1837)、《潘德克顿教科书》(1838)、《教会法入门》(1840)和《法理学教程》(全2卷,1841~1847)等。除胡果、萨维尼和普赫塔外,历史法学派的代表还有艾希霍恩(K.F.Eichhorn,1781~1854)、温德海得、耶林、格林、祁克等。

胡果最先将历史性的实用主义批判引入法学领域,他在对“历史性的”自然法理论表示赞同的同时,反对纯理论的自然法学和法典化了的自然法思想。他在《作为实定法哲学的自然法》中认为,由于法学家从事的是文科研究,并不进行任何实验,所以他们的一般性的思索对立法没有价值。他指出,一定民族的各种法规、法律,不会顾及一般性的自然法,如同医生在开处方时,总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不会顾及医学的一般原则一样。因此,历史主义的个别化的观察方法与一般化的认识方法是对立的。

基于上述理由,胡果批判了启蒙主义立法者对法发展的僭越。他指出,“将自己的意见提供给统治者的法学家,一般而言,并不比同时代的其他人贤明多少。”〔2〕他们试图将法纳入各种法律之中的努力,完全是荒谬的,法的本质之源是习惯法。从现存的历史和比较观察中,必然导致出将来应发生的事情。而与此相对,自然法并不是追求正确的、合目的的事物的标准。当然,在这一点上,胡果还不是站在民族精神的意识上,而只是站在由孟德斯鸠在继承法国道德论过程中确立起来的经验主义立场上对自然法理论进行了批判。〔3〕

系统论述历史法学派之基本观点的是萨维尼。他通过对法的产生、法的本质和法的基础三个问题的阐述,表达了该学派的代表性理论。萨维尼认为,“法律只能是土生土长和几乎是盲目地发展,不能通过正式理性的立法手段来创建。”〔4〕他指出:“一个民族的法律制度,象艺术和音乐一样,都是他们的文化的自然体现,不能从外部强加给他们”。“在任何地方,法律都是由内部的力量推动的,而不是由立法者的专断意志推动。”〔5〕法律如同语言一样,没有绝对停息的时候,它同其他的民族意识一样,总是在运动和发展中。“法律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壮大而壮大,当这一民族丧失其个性时,法便趋于消逝。”〔6〕

萨维尼认为,法的发展呈现几个阶段:第一阶段,法直接存在于民族的共同意识之中,并表现为习惯法。第二阶段,法表现在法学家的意识中,出现了学术法。此时,法具有两重性质:一方面是民族生活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又是法学家手中一门特殊的科学。当然,能够促使该阶段法发展的法学家,必须是那种具有敏锐的历史眼光,又有渊博知识的人,而这样的法学家现在在德国还很少,所以,在德国还未具备开展统一立法的条件。第三阶段就是编纂法典。但即使是到了此阶段,也要谨慎立法。

对法的本质,萨维尼认为,法并不是立法者有意创制的,而是世代相传的“民族精神”的体现;只有“民族精神”或“民族共同意识”,才是实在法的真正创造者。在《现代罗马法的体系》中,萨维尼指出,法律的存在与民族的存在以及民族的特征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在人类的早期阶段,法就已经有了其固有的特征,就如同他们的语言、风俗和建筑有自己的特征一样。“在所有每个人中同样地、生气勃勃地活动着的民族精神(Volksgeist),是产生实定法的土壤。因此,对各个人的意识而言,实定法并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的,是一种同一的法。”〔7〕这种同一的法,反映的是一个民族的共同意识和信念。因此,立法者不能修改法律,正如他们不能修改语言和文法一样。立法者的任务只是帮助人们揭示了“民族精神”,帮助发现了“民族意识”中已经存在的东西。

最后,萨维尼对法的基础作了阐述。他指出,法的最好来源不是立法,而是习惯,只有在人民中活着的法才是唯一合理的法;习惯法是最有生命力的,其地位远远超过立法;只有习惯法最容易达到法律规范的固定性和明确性。它是体现民族意识的最好的法律。

继胡果、萨维尼之后,普赫塔在《习惯法》这部著作中运用费希特(J.G.Fichte,1762~1814)和黑格尔的历史哲学、辩证法的技巧,对从罗马法主义的民族精神转向专家支配的过程进行了分析。他继承并发挥了萨维尼在《论立法与法学的现代使命》中提出法的发展三阶段的学说,认为法的进化经历了“朴素的时期”、“多样性时期”(即经验性的判例时期)和多样性与学问性结合的“高层次统一性时期”(即学者性的法律家统治时

期)三个阶段。而在这最后一个时期,只有学者性的法律家才能制定法律。普赫塔认为,作为民族的“机关”的这种法律家,在学说和判例中的法形成中占有特殊的地位。

在《潘德克顿教科书》中,普赫塔依据的是后期历史法学派提倡的理性法理论的演绎方法,即不是从各种法律、命题以及判例中概括、抽象出概念,而是从概念中演绎出教条式的命题和判例。这种方法虽被后来耶林批评为是“倒置法”,但却为后期历史法学派中“潘德克顿法学”的繁荣奠定了方法论基础。〔8〕

随着历史法学派的发展,在该学派的内部也出现了分化,即尽管大家都强调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法学研究的首要任务应是对历史上的法律渊源的发掘和阐述,但在哪一种法体现了德意志民族的精神、哪一种法最为优越这一点上产生了分歧。因此,便形成了强调罗马法是德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法律渊源的罗马学派(Romanisten)和认为体现德意志民族精神的是德国历史上的日耳曼习惯法(德意志法),强调应加强古代日耳曼法的研究的日耳曼学派(Germanistik)。

罗马学派的代表人物,除了胡果、萨维尼和普赫塔外,还有温德海得(B.Windscheid,1817~1892)和耶林等人。

该学派强调当前德国法学家的任务,是对德国历史上的罗马法穷根究底,进行深入的研究,发现其中内含的原理,区别其中哪些是有生命力的,哪些是已经死亡了的。胡果和萨维尼,都试图在研究罗马法的基础上构造一门概念清楚、体系完整的民法学学科,正是在他们的努力下,罗马学派开始向概念法学发展。

19世纪中叶以后,罗马学派又分为两派,一派以温德海得等人为代表,在研究《学说汇纂》的基础上,使概念法学发展得更为充分、更加系统化,从而形成了“潘德克顿法学”(pandektenwissenschaft)。另一派则以耶林为首,逐步意识到概念法学的弊端,主张对法不应当仅仅作历史的、概念的研究,还必须从法的目的、技术、文化等角度来研究。

历史法学派中的罗马学派转变为“潘德克顿法学”,是当时德国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19世纪中叶以后,德国开始出现统一的趋势,统治阶级开始认识到,统一的德国对于其挤入帝国主义列强是必要的。为此,在德国出现了统一立法的趋势。1848年以后,《德意志一般票据条例》开始在德意志关税同盟的绝大多数盟国实施。60年代,《德意志一般商法典》在绝大部分德意志同盟成员国实行。其后制定民法典的呼声也甚高。而在这些现象的背后,则体现了国家的意志。这无疑刺激了“潘德克顿法学”的成文法至上主义。

“潘德克顿法学”的体系,由专事研究《学说汇纂》的学者海塞(Heise)创立,而最有代表性的是温德海得。

温德海得既是“潘德克顿法学”的核心人物,也是后期历史法学派的主要代表。温德海得的代表作品有:《关于前提的罗马法理论》(1850)、《条件成就的效力》(1851)以及《潘德克顿教科书》。温德海得的理论主要集中在后者中。该书是德国“潘德克顿法学”的集大成。首先,该书在对所有“潘德克顿法学”文献进行概括、整理和阐明内容的同时,站在客观的立场上对其进行了公正的批判;其次,该书体系完整、理论结构严密,不仅在各项制度研究上运用了由概念的形式逻辑性操作构成的系统的法学方法,而且将其推广到了整个私法学领域;第三,传统的“潘德克顿法学”作品,或偏向于理论或偏向于实用,而本书则第一次将理论和实用结合在一起。它是对以往“德国普通法”理论的集大成,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具有极大的权威,不仅支配了整个德国的民法学,而且也深深地影响了1900年《德国民法典》(1888年的民法典第一草案就曾被说成是“小温德海得”。)。〔9〕

“潘德克顿法学”的特点,一是对概念的分析、阐述非常完善;二是注重构造法律的结构体系,尤其是温德海得在《潘德克顿教科书》中确立的五编制民法学体系,成为1900年《德国民法典》(包括后来的日本和旧中国等的民法典)的渊源;三是以罗马《学说汇纂》作为其理论体系和概念术语的历史基础。“潘德克顿法学”,顾名思义,它是《学说汇纂》(pandekten之音译)的注释学,这是近代德国民法学明显区别于《法国民法典》的地方(后者以查士丁尼《法学阶梯》为蓝本);四是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脱离现实、从概念到概念、从条文到条文的倾向。

在温德海得将“潘德克顿法学”发展至顶峰的同时,以耶林为首的“目的(利益)法学”(功利主义法学)也在罗马学派内部形成。耶林的主要作品有《罗马法的精神》(全4卷,1852~1863)、《为权利而斗争》(1872)、《法的目的》(全2卷。1877~1884)。

在这三本书中,耶林对“潘德克顿法学”只注重概念、脱离社会现实利益(权利)斗争、脱离社会法的目的的倾向进行了批判。在《罗马法的精神》一书中,耶林首先分析了权利概念。萨维尼将权利定义为“意思的力”,耶林主张将权利定义为“在法律上受到保护的利益”。〔10〕在《法的目的》中,耶林又对人的目的和动机作了研究,这种目的或动机形成两个大的系列即个人的和社会的。个人对社会行为的利己动机有两种:报答(Lohn)和力(Zwang);

社会动机也有两种:义务的观念和爱的观念。〔11〕这一学说为强调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相结合的新功利主义法学出台创造了条件:目的是法的创造者,而目的就是利益,利益又有个人的和社会的,两者不可偏废等等。这些思想,对以后的社会学法学的勃兴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历史法学派中另一个学派日耳曼学派,其特点是埋头于德国本民族法(日耳曼习惯法)史料的收集、整理和研究。其创始人是艾希霍恩,代表人物有米特麦尔(K.J.A.Mittermaier,1787~1867)、阿尔普莱希(W.Albrecht,现、反对编纂统一法典而否定该学派对世界法学发展的整体贡献。

第四,即使是萨维尼,笔者认为也是应当肯定的。这里涉及的问题是:

一、萨维尼的作品《中世纪罗马法史》和《现代罗马法的体系》,对近代民法学的诞生所起的作用,是任何其他法学家的著作所不可替代的。

二、萨维尼提出的“法源自民族精神”的观点,如同自然法学派认为法起源于人的理性一样,是人类在认识法的形成方面作出的努力之一。它拓宽了人们的视野,促使人们在比较虚无的“人类理性”之外,去寻找法的起源的途径。正是受了萨维尼这种历史主义的、民俗学的法学研究的启发,后人便进一步将社会学、文化学、经济学的方法引入了法学之中,从而创立了法社会学、法文化学、法经济学等,丰富了人类认识法这一社会现象的手段。萨维尼的观点是人类试图科学地认识法的起源的无数智慧链条中的一环,不能全盘否定。

三、至于萨维尼的政治立场,由于其出身贵族,加上他反对自然法学派和反对编纂法典等,人们往往将其视为是代表了大封建主的利益,是反动保守的。但从他的学术成果,以及他从政时表现来分析(1842年他担任普鲁士政府的司法大臣后,曾专心于改革贵族制度、拥护城市自治、淡化婚姻法中的宗教色彩、确保出版自由、制定德意志普通票据条例和德意志普通商法典等),说19世纪40年代后的萨维尼是一名资产阶级政治改革家和法学家也并不过分。

注释:

〔1〕R.庞德著,曹士堂、杨知译:《法律史解释》,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作者前言”。

〔2〕〔3〕〔8〕F.Wieacker著、铃木禄弥译:《近世私法史》,创文社1978年版(日文),第470、471、483页。

〔4〕〔5〕见《美国百科全书》第24卷(1978年英文版)第312

页。引自张宏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369页。

〔6〕见萨维尼:《论立法及法学的现代使命》第11页。引自山田升著:《德国的历史法学》,载尾高朝雄等编:《法哲学讲座》第4

卷,有斐阁1957年版(日文),第44页。

〔7〕萨维尼著,小桥一郎译:《现代罗马法的体系》第1卷,成文堂1993年版(日文),第42页。

〔9〕奥田昌道:《温德海得》,载伊藤正己编:《法学者——人与作品》,日本评论社1985年版(日文),第20页。

〔10〕村上淳一:《耶林》,载伊藤正己编:《法学者——人与作品》,日本评论社1985年版(日文),第28页。

〔11〕Sir John Macdonell and Edward Manson,Great Juristsof the

World,p595。

〔12〕〔13〕〔14〕〔15〕〔16〕〔17〕〔18〕〔19〕〔20〕〔21〕石田文次郎:《祁克》,三省堂1935年版(日文),第174、178、180、221、199—200、213—214、76、77、78—79、73页。

〔22〕见拙文:《十九世纪法国注释法学派述评》,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5年秋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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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中国古代法的几个基本问题述评

关于中国古代法的基本理论,古代学者和政治家有着不少的论述。综合这些论述,或许能更接近地勾勒出我国古代法的真实,辨析出我国法治早期时代的一些历史和特点。

一、法的产生—“民众而奸邪生,故立法制为度量以禁之”

先秦的学者认为,在国家和法律没有产生之前,远古的中国社会“天下之乱,若禽兽然”。商秧说,“民众而奸邪生,故立法制为度量以禁之。是故有君臣之义,五官之分,法制之禁”。百姓多了,不免产生奸邪,于是,作为度量奸邪、禁绝奸邪的法制得以产生。墨子分析说,天下之所以乱,其原因在于没有“政长”。于是选出天子,置立三公,划分“万国”,分立国君,置立政长。实际上是以地域划分国家,建立国家机构,实施国家统治。

满清入关前,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入关后,“人民既众,情伪多端。每遇奏谳,轻重出入,(世祖)颇烦拟议”。世祖福临命人制定了《大清律集解附例》。

从这些记述中可以看出,1、中国古代法律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民众而奸邪生”、“人民既众,情伪多端”。正是治理天下混乱的需要促成了法律的产生;

2、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动力来自于统治者,并且是统治者(圣人)建立不世功勋,基本安定天下之后。这些圣人凭借自己极大的权威和功业,为了巩固和稳定统治,开始重视法制的作用,进而发政令、制法律,推行法制。

二、法的地位、作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

中国古代法律只是“主”、“上”统治天下、管理百姓的一种工具和手段。它是用来管别人的,服务于君主统治,服从于君主意志的。在齐国变法的管仲说,“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法设之于官府,甚至不让百姓知道。郑国子产铸鼎公布法律,引起包括孔子在内的不少人的反对。

中国古代知识分子也认识到,法有其缺点,不是万能的。司马迁说,“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长用也,故曰严而少恩”。法同样是一把双刃剑,并不是单单凭法就可以解决所有问题的。在秦嬴政之前,商鞅、吴起变法,一方面使国家强盛,另一方面自己落了个悲惨的下场(法家思想之集大成者韩非的学说甚至还没有被秦嬴政实施,就被谗言害死)。秦嬴政采用韩非的法律思想治国,征服了六国,建立了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但是,因为过于依赖法制,苛刑峻法,很快就灭亡了。鉴于秦的教训,汉初用黄老学说无为而治以休养生息。自汉武帝之后,德主刑辅成为历代统治思想,法律站在了辅助性的地位上经久不变。

一切法都是经济利益的反映。法律,就是利益的保护和分配,使矛盾和斗争的统治者制定法律,体现了他们的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法律中,他们享有种种特权,如“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可以赎金抵罪等等。而一旦实施中,触及了他们的利益和意志,他们就利用手中的权势和影响,加以制止和阻碍。于是出现“法之不行,自上乱之”的情形,结果施行法制者往往身败名裂。

三、礼法关系—“相辅而行,不可缺一”

最初的“礼”,原是人们供奉鬼神的一种习俗。礼逐渐由祭祀仪式发展成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随着社会的发展,礼逐步完善详备,成为兼容并包的庞大的体系。《汉书*礼乐志》叙述得较为详细:“人性有男女之情,妒忌之别,为制婚姻之礼;有交接长幼之序,为制乡饮之礼;有哀死思远之情,为制丧祭之礼;有尊尊敬上之心,为制朝觐之礼。…

从治国的角度看,礼与法有着相似的起源、作用和地位。他们相辅相成,共同维护着统治者的利益和统治秩序。张岱年、魏长海说,荀子“既不同意只讲礼治、德治,不讲法治;也不同意只讲法治,不讲礼治、德治。荀况注重礼法的主张,兼采儒法两家政治理论之长,纠正儒法两家之短,这是从总结战国时期的历史经验中获得的。到清末宣统元年,江苏提学使劳乃宣上书言,“且夫国之有刑,所以弼教,一国之民有不遵礼教者,以刑齐之。所谓礼防未然,刑禁已然,相辅而行,不可缺一者也”。

关于礼法关系,当代学者杨鹤皋有一段总结性的叙述:在战国之前,法在内容上与“礼”相通,指对人们进行引导和禁止的条文规定;在使用上与“刑”同义,指表现为伤害体肤的惩罚规定和措施。战国之后,随着成文法的制定公布和变法的开展,礼与法日益对立,法与刑逐渐区分。在内容上,法将传统道德、习惯以及个人的言论等排除在外,专指由君主和官府颁布的命令,从而有别于礼。需要补充的是,法与刑虽然形式上分开了,但他们仍然有着共同的目的和作用,仍然共同为统治秩序的维护而服务。

四、德法关系—“国之有刑,所以弼教”

秦朝灭亡的教训,使得后代治国者不得不进行反思。汉初董仲舒认为, “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务德教而省刑罚。刑罚不可任以治世,犹阴之不可任以成岁也。今废先王之德教,独用执法之吏治民,而欲德化被四海,故难成也。是故古之王者莫不以教化为大务,立大学以教于国,设庠序以化于邑。教化已明,习俗已成,天下尝无一人之狱矣”。他重视儒教的传统,开始强调德在治国方略中的主导地位,并逐渐被统治者所采纳。刘向说得更为明白,“且教化,所恃以为治也,刑法所以助治也”。

到了唐代,“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逐渐成为治国的共识。唐太宗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为国之道,必须抚之以仁义,示之以威信”的主张,就是推行德治,施刑罚。比较正确地处理了德与法的关系。唐太宗认为,这两者的完美结合,可以移风易俗,由乱至治。他谆谆告诫大臣们应“以仁为宗,以刑为助”。为避免重蹈亡秦和亡隋严刑峻法的覆辙,他认为必须废除严刑苛法。因而,太宗时修订的法律比隋朝时“削烦去蠹,变重为轻”。太宗虽然提倡德法兼用,但他也看到了在维护封建统治过程中刑罚的必不可少。(参见王德明:《唐太宗的“德治”思想》)。

到元代官修《宋史》时,这种思想仍是正统。《宋史*刑法》

第三篇:年鉴学派

浅析法国年鉴学派的发展

20世纪的西方史学史一个从传统史学向新史学转变的时代。整个19世纪,以兰克学派为代表的传统史学称霸西方史坛。传统史学宣扬影响史观和神学史观。兰克学派认为,“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不是客观的,而是神意的体现,而神意是由精英的思想和行动贯彻的。”(1)因此历史学家只关注于杰出人物的思想和行动,将历史等同于伟大人物的传记,从而妨碍了史学家对史学客体作科学的界定。这种忽略社会大众是历史的决定者的言论,忽略社会、经济、文化等对历史的推进作用的理论,必然导致传统史学陷入困境。20世纪初,一个以宣称“历史学是关于人的科学,是关于人类过去的科学。”(1)的学派悄然崛起,这个学派要求冲破英雄史观和神学史观的束缚,反对以兰克为代表的旧的史学传统,主张把新的观念和新的方法引人历史研究领域。它就是年鉴学派。

所谓年鉴学派,是法国自1929年以来主持、编纂《经济与社会史年鉴》的几代历史学家。年鉴学派缘起于1929年在斯特拉斯堡大学任教的吕西安·费弗尔和马克·布洛赫所发行的《社会经济史学报》,他们承接贝尔的《历史社会杂志》与涂尔干的《社会学报》,创立了一份新风格、新内容的史学杂志《经济与社会史年鉴》,这标志着年鉴学派的诞生。这是年鉴学派发展的第一个阶段。从20世纪30年代学派开始萌芽,到40、50年代中期开始形成的一个法国史学流派。这个阶段其经历了两件大事,第一件是是以费弗尔为中心的《年鉴》杂志改组,把杂志更名为《经济、社会和文明年鉴》,学派的研究视野进一步扩大。第二件事是,在年鉴学派的努力下,法国政府在1947年于国内高等研究实验学院内设立了独立的第六系,即经济和社会科学系,由费弗尔任主任,主要开展经济、社会、历史等跨学科研究。60年代后发展为有世界性影响力的学派。这一阶段是年鉴学派的分化和扩散阶段,它已由第三代学者执掌。新一代的学者力求突破学派的局限,将学派扩展为运动,1978年,勒高夫正是提出“新史学”这一名称,并主编了《新史学》百科辞典。主要阐述“历史的间断性是决定一切的因素,否认各种历史事件间的联系,研究一些历史上孤立的现象”(2)。此外他们还致力于心态史的研究,使心态史从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就成为法国的史学主流。

美国历史学家托斯诺维奇曾说:“年鉴学派对史学研究和历史方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在20世纪的任何一个国家里,没有任何一个学者团体能够望其项背。”(3)他们的理论不仅震撼了法国的史学界,而且深刻影响了整个现代西方史学的发展,“成为了今天全世界历史学家进行科学性历史研究的典范。”(4)

其实对年鉴学派的产生、影响最大的当推法国历史学家亨利·贝尔(1871—1954)。贝尔于1900年创办了《历史综合评论》杂志。一方面他认为要打破以兰克为首的传统史学的束缚,创立一种新的史学,要拓宽历史研究的领域,历史学家不仅要注意政治史、军事史,也要注意社会其他方面的历史。他提倡历史学家打破过分专门化所造成的历史研究的狭隘性,主动同其他学科的专家进行合作,运用历史学、哲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多学科相结合的方法解释历史。另一方面,他主张以史学为中心统一人类知识,史学应该是人类全部经验的总结。但是贝尔的思想还是有其局限性的。虽然贝尔迈出了跨学科综合研究第一步,但这一步无疑是不大胆的,他只是梦想把历史学同社会学结合起来,而对经济学却一无所知。而这一遗留工作后来就由他的编辑费弗尔和布洛克完成的。1929年,费弗尔和布洛克退出了《历史综合评论》编辑部,联合创办《经济与社会史年鉴》,从此开创了一个与传统史学截然不同的年鉴流派。

参考文献:(1)雍正江,《也谈法国年鉴学派》,《淮阴师范学报》2002年2月

(2)丁厚雷,《年鉴学派的历史演进评析》,《广西师大学报》,2001年4月

(3)叶明勇,田强,《年鉴学派简评》,《湖北三峡学院学报》,1997年2期

(4)伊戈尔斯,《欧洲史学新方向》,华夏出版社。1989年

第四篇:新精神分析学派

新精神分析学派

作者:佚名 心理文章来源:lansin 点击数:191 更新时间:2007-7-7

新精神分析学派(Neopsychoanalytic School)从精神分析运动中分离出来的一个心理学流派,又称精神分析文化学派或社会学派。G。科里认为,这一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七位:C。荣格、A。阿德勒、H。S。沙利文、K。霍妮、E。弗罗姆、E。埃里克森和W。赖克。他们均受到过S。弗洛伊德的影响,但反对弗洛伊德学说中的本能论,抛弃了里比多概念和人格结构说,发展了弗洛伊德学说中的某些基本概念,创导了有关人格理论和心理治疗方面的一些新概念,从而在某些方面超越了弗洛伊德。在这七位心理学家中间,前五位提出了与弗洛伊德正统精神分析观点直接相违的理论。虽然他们中大多数人都接受这样一种观点,即早期的童年经历对一个人现时的心理活动和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但他们都反对这样一种观点,即人格是对早先经历的固恋,并由早先经历所决定。虽然他们也承认无意识因素的存在,但并不过分强调无意识因素与人格的关系,但认为文化、社会条件和人际关系在形成人格方面具有决定性意义。由于这五位心理学家在与正统的精神分析发生基本分歧,背离了正统的精神分析路线,因此经过普遍的同意,被逐出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体系。而另外两位心理学家E。埃里克森和W。赖克,虽然也被史家列为新精神分析学派的成员,但他们基本上仍被认为是正统精神分析学派中的“圈内”人物。下面简要介绍前五位心理学家的观点。

荣格对弗洛伊德发生兴趣是在他读了被誉为名著的《梦的解释》之后,为此他根据实践体会写成《早发性痴呆心理学》一书。他与弗洛伊德的挚友关系保持了7年之久,后来因为对里比多能量的解释不同,遂发生分歧,以致决裂。弗洛伊德认为里比多主要是由性和攻击性能量构成的。他把由被压抑的性欲和攻击性的奋争所产生的能量看作为人格的内驱力,而荣格觉得这种观点太狭隘,相反,他认为里比多是问题产生时就被集中运用到这些问题上的普遍的生物的生命能量,它从本质上讲不是性欲和攻击,而是一种能用于延续个人心理生长的创造性生命力。在体现文化学派或社会学派的观点方面,荣格强调意图和目标的作用。在他看来,人们不仅受到他们对未来所要追求的东西的影响,而且也受到他们对未来所要追求的东西的影响,这可以从他划分的发展阶段上看出:(1)童年期,即从出生到青春期。这一阶段为早期,里比多能量用于学习行走,交谈和其他各种生存所必需的技能上。5岁以后,里比多越来越多地指向性活动,在青春期达到预峰。(2)成人早期。即从青春期到40岁左右。在这一阶段中,里比多能量指向职业、结婚、抚养孩子、社交等方面。这阶段的个体具有开朗、精力充沛、感情易冲动和激昂豪放的特点。(3)中年期,即大约40岁到晚年。这是一个最重要的发展阶段,是从一个精力充沛的、外倾的和注重生物功能的人转变到具有更成熟的文化、哲理和高尚价值观的个体。这阶段应当满足的需要不再囿于职业、配偶等,而是寻求继续生活的根本意义。上述三个发展阶段围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个体在自己的发展过程中不断追求着生活目标。荣格认为,生活目标是精神的和谐。个体一旦了解自己精神的不同部分,把各个组成部分提示出来,那就会萌发一种对它们进行整合的趋向。这种趋向称作“超越功能”,它是一种对人格的统一、完善和整合的永恒追求。换句话说,个体只有熟知自己的全部精神结构,并用超越功能进行完美的协调,才能达到自身展现。由此可见,荣格关注人性的乐观和创造的一面,把注意力集中在为完善而奋斗,为目的和意义而生活的作用上。

阿德勒的个体心理学与弗洛伊德的学说在诸如性的因素、人格、无意识、梦、快乐与痛苦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上都存有分歧。个体心理学的核心是强调社会因素决定人格。在阿德勒看来,个人的精神生活总有一个不断追求的总目标,这个总目标就是追求优越。人对优越的渴望导源于人的自卑感。一切人在开始比自己强的人相比感到极其无能,从而产生自卑感。有些人患有器官疾病,或视力不济,事消化功能差,或天生心脏有毛病,或肢体残疾,这些生理缺陷由于环境给予的压力在个人生活中产生了不少问题,从而产生自卑感。这种自卑的情感激起个体追求补偿的力量,正是这种补偿成了个体追求优越的基本动力。由于人与人之间有着不同的背景和条件,因此个体在追求优越的过程中逐渐形成自己的风格,那就是生活风格。这种生活风格的差异主要受家庭环境和家庭气氛的影响。家庭环境指影响每一家庭成员的社会事实,包括出生顺序,双亲还是单亲家庭等。家庭气氛指家庭成员之间的情绪关系的性质,如追求优越时的主动和被动,建设性和破坏性等。而且,个体在追求优越的过程中,开始是为个人目的去奋争的,后来由于社会文化因素的影响,使个体与别人交往时产生情感和自居作用的潜能得以发挥,从而产生社会兴趣。这种社会兴趣不仅指个体对所爱者和朋友的直接一致的感情,而且包括了对现在和未来的全人类感情。社会兴趣可以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一是平时,甚至在困难时可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一是平时,甚至在困难时与别人合作和帮助别人的准备状况;二是在对待别人时保持了多予少取的倾向,三是对别人的思想、感情和经验的一种设身处地的理解能力。当个体带着社会兴趣去追求优越时,完美社会的现实作为首要动机取代了个体的完美化。正如科里所概括的那样。在阿德勒看来,个体基本上是因社会刺激而被激发起来的,行为是有意图并指向目标的;个体为克服自卑感的需要所推动,并为追求优越所牵制。因此,个体试图通过补偿,也即通过发展一种目的在于寻求成功的独特的带有社会兴趣的生活风格,来克服这些基本的失助感。

沙利文一生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亲眼目睹了经济危机席卷资本主义国家,深刻体验了战争的残酷和社会的**,面对由这些因素造成的精神病发病率的大大增高,作为一名精神病医生,他在医疗实践中体会到弗洛伊德本能论和泛性说的不切实际,转而注意社会和文化因素的作用,形成他的精神分析的人际关系说。沙利文认为,一个人的人格乃是一个人在人际关系的交互作用中发展起来的一种日趋完善的相对持久的模型或完形。在这种模型或完形中,有两种基本的倾向或需要:一是对满足的追求,一是对安全的追求。前者为生物方面的,后者为心理方面的。人从幼年时,在与环境的交互作用中,便不断为满足这两种需要而努力,从而形成一种心理组织,称之为自我系统。在自我系统中包含着各种功能和次功能。动能是有自我意识的功能,他们可以在个体涉及自身生存的重要时刻,探究人际关系间的重要意义,执行防御机制的功能,缓解情绪上的困难,防止焦虑的发生。沙利文还特别重视人格发展中的认知因素,认为儿童随着年龄的增长,逐渐具备在文化环境中应付各种符号化的能力,从而先后获得三种人际经验模式,未分化模式,不完善反应模式和综合模式。未分化模式是指个体在人际情境中不能区分自己追求的生理满足和心理安全与别人追求的生理满足和心理安全,往往认为别人的追求跟自己的追求不一样,或者相反,认为自己的追求跟别人的追求一样,这说明个体在人际情境中尚未形成自我系统。不完善反应模式是指个体在自我系统形成后,把自我系统作为对人际关系的知觉和概念的一个过滤器或参照系,使其带有一种明显的防御性质。当外界事物或评价与自相符合时,就会产生焦虑,对自我产生不正确的评价,陷自我于矛盾之中。这时自我系统就会出来干预,把这种不相符合的现象归咎于他人或事物,认为是别人不理解他或嫉妒他,或认为是外界事物妨碍了他,这就是不完善反应模式,综合模式是指自我系统中的各种动能和次动能综合发挥作用,这些作用有积极的如升华,也有消极的如分裂和情动性反应错乱,目的是为了获得安全感。例如,当个体经常遇到否定或谴责,就会因其生理需要和心理安全受到社会环境的压力而产生焦虑。为了减轻焦虑,他就会发挥动能的功能,或调节自己的自我系统去迎合他人的评价,或企图回避导致焦虑的人际情境,或对他人的评价作出歪曲的反应,等等。

霍妮从更广泛的社会联系中来探讨人格的形成和精神神经病的病因问题。她认为,弗洛伊德论及文化与神经症之间的关系仅为一种量的关系,这是错误的。两者之间应该是一种质的关系,是文化倾向的性质与个人冲突的性质之间的关系。一个人出生以后,就面临一个充满敌意的世界。如果家庭环境不顺遂,父母对待儿童不公平,或由于父母本人的身心不健康,都会使儿童的情绪受到压抑,形成基本焦虑,结果导致病态人格。与基本焦虑相对立的是基本安全,只有个人寻求安全的需要才是人格发展的动力。个体为了克服焦虑,就会在行为中采取种种防御策略。这些策略久而久之就变成了人格的固定部分,也即精神神经病需要。霍妮列举了十种精神神经病需要:(1)爱和称赞的需要;(2)同伴的需要;(3)限制自己生活于狭窄范围内的需要;(4)权力的需要;(5)剥削别人的需要;(6)社会承认和特权的需要;(7)个人羡慕的需要;(8)个人野心的需要;(9)自足和独立的需要;(10)完善的需要。这十种需要又被归为三类:即趋向接近人的类型,对人们采取屈从态度(“如果你爱我,你就不会伤害我”);趋向反对人的类型,对人们采取攻击态度(“如果我有权力,我就不会受到伤害”);趋向脱离人的类型,对人们采取退避态度(“如果我避开,什么都伤害不了我”)。霍妮认为,这三种类型,在正常人身上也有表现,但他们根据客观情况灵活应用。然而,在有严重焦虑的个体身上,三种类型同时发生,只能使他陷入冲突之中,加深了已有的焦虑。这就是所谓的基本冲突。为了解决这种基本冲突,个体可以不自觉地把以上三种类型中的两种压抑入无意识,只让剩下的一种占支配地位。但是,这种压抑并未真正解决问题,于是个体便在无意识中创造了一个理想化的意象或自我,以求获得一种综合性的解决瞎种理想 化的自我意象包括着想象的成分,以一种色彩美化一切,使一切矛盾化为和谐。实际上,这是一个人把本误码发挥金如土自已潜能力量的自我变为专门追求理想化实现,使理想的自我与真正的自我之间产生矛盾。这便是导致精神神经病的主因。

弗罗姆反对弗洛伊德的本能说和泛性论,强调束整个社会经济制度和文化对人的精神的决定性作用。弗罗姆的《逃避自由》一书,可以看作是背离正统精神分析路线的代表作,其中心思想是:人因为与自然界和其他人逐渐隔离,所以产生寂寞和孤独之感。人从早期的进化过程中,通过本身的特殊化即个性化过程,向着与动物不同的方向发展,逐渐获得了自我知觉、推理和想象的能力。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人要比动物有着更多的自由。但是,同时也意味着人与大自然的其余部分日益。人们获得的自由越多,随之而来的不安全也就越大。在弗罗姆看来,从社会发展的过程来考察现代人的性格形成也是如此。人类从原始社会,经过中世纪封建社会,直到资本主义社会,获得了更多的自由,但由于面临现代社会中剥削与竞争的冷酷现实和病态的社会现象,湮没了人们彼此合作与互相翔的爱的本性,反而产生孤独、恐惧和迷惘之感,逃避自由。现代人面临的最根本的矛盾是:生与死的矛盾;人的长远想象与人的短暂生命的矛盾;人虽超越了自由,但深藏着“孤独感”和“分离感”。为了克服这些矛盾,人渴望获得下述几种心理需要:(1)关属性需要,包括与别人的关联和自恋。健康的人通过广泛的爱,包括亲子之爱,男女的爱恋之之情,对自己的爱,以及与他人的团结友爱,以满足心理上关属性的需要;不健康的人则顺从别人或以强力支配别人,将安全依赖于别人的不同表现形式,结果产生非理性的自恋。(2)超越性需要,包括创造性和破坏性。健康的人在超越动物、摆脱被动性和偶然性的过程中,进入了有目的的和自由的领域,变成自己生命的创造者,包括活动和关怀,对自己的创制口怀有深切的爱;不健康的人不仅不能创造生命,而且破坏生命,把毁灭生命也看作是一种超越。(3)根植性需要,包括母爱和亲缘关系。健康的人渴望不与自然分离,不与母亲、血亲和大地分离,因为这是省略的源泉,扎根的所在;不健康的人只爱少数人,只对少数人产生友谊,他们尽力保持和延长亲子关系以致大力依附于家庭等,歪曲了根植性的本来含义。(4)同一感需要,包括独立性和顺从性。健康的人知道自己是什么样的人,是干什么的,是与别人有所区别的,从而保持自己的独立性,同时为了与集体取得一致甚至不惜放弃所爱,以致甘冒生命危险;不健康的人对一切都采取遵奉态度,盲目顺从,在集体中湮没了自己的个性,因而达不到自我的充分实现。(5)倾向性构架需要,包括理性和非理性。健康的人通过自己的理性与客观现实相接触,全面地解释生活,客观地把握世界;不健康的人则用不健康的方法建造构架,不管它是真是假,以主观代替客观,把幻想当作现实,结果失去了与客观世界的接触,生活于想象之中。由此可见,弗罗姆把解决矛盾的期望寄托于人本主义的实现。

第五篇:年鉴学派

年鉴学派
年鉴派的创始人被共认是吕西安·费弗尔和马克·布洛赫,他们在 1929 年初创办了 《经济社会史年鉴》(后屡经更名,并于 1946 年定名为 《经 济·社会·文化年鉴》),成为半个多世纪以来持相同主张的史学家们的主 要阵地,年鉴学派便因此得名。而费弗尔和布洛赫则被视为年鉴派第一代 的主要代表。编辑本段发展过程 编辑本段 发展过程 第一代 费弗尔和布洛赫是在斯特拉斯堡大学任教授时创办《年鉴》杂志的,正是在那里,他们在学术上受到其他社会科学家的鼓励,是他们主张融合 地理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人类学、语言学等各门社会科学甚至 自然科学为一体的重要原因。在他们那里,历史不再是政治史,而是社会 的历史,是“总体史”。在费弗尔所著《为历史而战》中,基本表明了他 们的主张:重理论、重解释、重综合。这些都为第二代乃至以后的年鉴派 史学家的研究奠定了基本方向。第二代 尽管第二次世界大战打断了第一代年鉴派史学家的努力,布洛赫又因 参加抵抗运动而被德军枪杀,但这一基本方向却在战后为第二代年鉴派史 学家所遵循。其标志不仅是作为多学科综合研究中心的高等实验研究院第 六部的建立和《年鉴》领导班子的改组,更重要的是勃罗代尔的《腓力二 世时代的地中海和地中海世界》一书的出版,提出了关于三种历史时段(长 时段、中时段、短时段)的设想,成为年鉴派在历史认识论上的重要贡献。与此同时,心态史学和计量史学成为年鉴派的另两项突出成就,伏维尔、阿里埃斯、芒德鲁等是前者的专家,而菲雷、肖努等则是后者的代表人物。第三代 到 1969 年,《年鉴》杂志的领导班子再次改组,这标志着该学派进入 第三代,其主要代表人物有雅克·勒高夫、埃马努埃尔·勒华·拉迪里、马 克·费罗等人。他们不仅继续发展经济史和社会史方面的研究,而且大力 倡导与人类学的对话。他们不再象第一代那样排斥政治史、人物研究,轻

视描述,也不同意第二代那样专注于几乎静止的长时段因素的做法,但却 仍然倡导总体史,倡导跨学科合作。第四代 进入 70 年代,年鉴派已出现了第四代史学家,他们则倡导“问题史 学”,主张历史研究就是要回答现实提出的各类问题。总之,年鉴学派的 理论、方法论及史学编纂实践都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巨大影响,但逐渐也 从反模式的角色转变为一种模式,故亦有僵化停滞之危险。如果它真象自 称的那样“学派性”不强,而只是一种倡导史学创新的“运动”,那么它 的存在就会为历史学的发展继续做出贡献。编辑本段年鉴学派的意

义 编辑本段 年鉴学派的意义 年鉴学派出现的意义在于传统史学中历史的那种一成不变的节奏已经 被地理时间、社会时间和个人时间三种节奏所取代,而在这三种时间中,尤其突出社会时间的重要性.“全面的历史”也就是一种“整体的历史”,它强 调历史是包罗人类活动各个领域的“整体”,是在这些领域之间相互关联、彼此作用所形成的结构和功能关系中得以体现的。要反映出这个“整体”,要反映出其内部的结构-功能关系,因果性的思维逻辑是不能胜任的,必 须借鉴经济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的方法,从横向关系进行研究。这种研 究方法是“共时性的”,与传统史学的那种“历时性的”研究方法截然不同。因此,摈弃传统史学的观念和方法,就十分合乎逻辑。但“共时性”的研究 需要一个相对静止的操作平台,“社会时间”扮演了这个角色。一方面,社 会时间相对于地理时间变化较快,这使其能体现历史的流变性质;另一方 面,社会时间相对于个人时间变化又较慢,这又使其能满足“整体历史学” 所要求的“共时性”研究取向。所谓年鉴学派,是指法国自 1929 年以来主持、编纂《经济与社会史年鉴》(这 份学报先后有四个刊名,经济与社会史年鉴、社会史年鉴、社会史论丛、年鉴: 经济/社会/文明)的几代历史学家。这些历史学家反对以兰克为代表的旧的史学 传统,主张把新的观念和新的方法引人历史研究领域。他们以反对传统以政治事 件为主题、编年体和纪事体的历史而著称,注重历史中社会、经济、心态史、生 活史层次的研究,使得历史学研究与社会科学联系更加紧密。

一、年鉴学派的历史渊源 年鉴学派在法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 18 世纪的伏尔泰。伏尔泰主张历史不应当是君主和伟人的历史,而应当是所有人的历史。他的《路 易十四时代》是近代西方第一部文化史著作。19 世纪中期的米什列在《法兰西 史》序言中指出,传统的历史有两大主题:在物质方面,它只看到人的出身和地

位,看不到地理、气候、食物、人的影响;在精神方面,它只谈君主和政治行为,而忽视观念、习俗以及民族灵魂的内在作用。米什列之后的西米昂在《历史方法 与社会科学》一文中指出,历史学的发展必须打破传统史学的三个偶像:一是政 治偶像,即把研究重点放在政治事件上,夸大战争等政治因素的重要性;二是个 人偶像,即孤立地描写某个历史人物,而不把历史人物同当时的制度和社会现象 联系起来; 三是年表偶像,即把历史事件按年表排列,不去对典型事实进行分析。1900 年亨利·贝尔创办了《历史综合评论》杂志。他主

主张拓宽历史研究的领 域,历史学家不仅要注意政治史、军事史,也要注意社会其他方面的历史;提倡 历史学家打破过分专门化所造成的历史研究的狭隘性,主动同其他学科的专家进 行合作,运用历史学、历史哲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多学科的方法解释历史;坚 持史学研究必须依靠理论的指导。贝尔虽然迈出了可贵的第一步,但由于自身的 局限,并没有达到自己所期望的那样。1929 年,吕·费弗尔(Lucien Fever)和马·布 洛克(Marc Bloch)创办《经济与社会史年鉴》,从此开创了一个与传统史学截然 不同的新史学流派——年鉴学派。

二、年鉴学派的历史分期 年鉴学派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 1929 年一 1945 年;第 二阶段从 1945 年一 1968 年;第三阶段从 1968 年至今。吕西安·费弗尔和马克·布洛克是第一阶段年鉴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费弗尔 的主要著作有《腓力二世与孔德省:政治、宗教和社会史研究》、《地理历史学 导论》、《马丁·路德:一种命运》、《16 世纪的不信神问题:拉伯雷的宗教》。此外,他还出版了一本名为《为历史而战斗》论文集。此书汇集了他 1929 年后 在年鉴杂志上发表的大量关于史学理论的文章,全面系统地表达了年鉴学派的观 点。布洛克的主要著作有《创造奇迹的国王们》、《欧洲社会历史的比较研究》、《法国农村史的独特性质》、《封建社会》。年鉴学派第一代学者的历史研究有如下五个特点:一是提倡总体历史学(histoire totale),把研究的触角伸人到人类历史的每一个细节;二是提倡对历史 学进行跨学科综合研究,广泛应用社会学方法、心理学方法、计量方法和比较方 法,并注意开拓史料来源;三是重视经济史、社会史和心理史的研究;四是强调 历史学与现实的联系和历史学家的不断进取精神; 五是用问题史学代替传统的叙 述史学,所谓问题史学即不是让史料自己说话,而是史学家带着现实中提出的问 题进行研究。在语言表达形式上也由描述转向解释和分析。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年鉴学派进人其发展的第二阶段。其标志是原来的 《经济与社会史年鉴》改名为《经济、社会与文明年鉴》,这一阶段的主要代表 人物是费尔南德·布罗代尔(Fernand Braudel)。布罗代尔的著作很多,其中有 3 部 史学巨著为扛鼎之作: 《地中海与菲利浦二世时期(1551-1598)的地中海世界》、《15—18 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和《法兰西的特性》。除布罗代 尔外,还有厄内斯特·拉布鲁斯,主要研究经济史,著有《18 世纪法国物价与收 人的变动》;罗伯尔·芒德录和米歇尔·弗费尔主要研究精神状

态史;路易·昂利和 比埃尔·古贝尔主要研究人口史等。年鉴学派第二代学者除了继承第一代学者的一些特征(如总体史学、跨学科 综合研究、重视理论建设与指导等)外,还有如下一些特点:一是比第一代学者

具有更多的开放性,如广泛接纳不同流派的学者参加工作;在年鉴杂志上刊登不 同观点,甚至反年鉴学派的文章;积极开展学术交流。他们加强对历史著作的宣 传,注意研究成果的信息反馈,不断调整研究的目的和方向,注重研究者和使用 者的挂钩。1968 年,布罗代尔辞去了年鉴杂志主编的职务,由年轻一代的史学家雅 克·勒高夫和勒瓦·拉杜里接任,这标志着年鉴学派进人了第三个阶段。勒高夫著 有《中世纪的商人和银行家》、《中世纪的知识分子》、《中世纪的西方文明》 等。拉杜里出版有《朗格多克的农民》、《蒙塔尤:1294—1324 年的奥克乡村》、《罗马人的狂欢节》 此外。拉杜里还有两本关于史学理论和史学方法的论文集,分别是《历史学家的领域》和《在历史学家中间》。年鉴学派第三学者不同于第二代学者,他们具有如下一些特征:一是否认 各种历史事件之间有任何联系,认为历史的间断性是决定一切的因素;二是传统 的政治史和人物史也开始复兴,以至于许多人反对把第三代学者划人年鉴派范 围,而笼统称为“新史学”;三是历史人类学研究得到重视,精神形态史也有了进 一步发展,跨学科的研究倾向得到进一步加强。

三、年鉴学派的集大成者:布罗代尔 布罗代尔最著名、最有代表性的著作是《地中海与腓力浦二世时期(1551—1598)的地中海世界》。此书出版后,费弗尔亲自撰写了题为《走向另 一种历史》的书评,指出此书“为我们开辟了新的事业,它在这个意义上具有革 命的性质”。全书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题为“环境的作用”,主要描写地中海地区 10 个国家的地理环境,包括山脉、平原、海岸、岛屿、气候、城市、交通等,力图 说明地理与历史、空间与时间的辩证关系;第二部分题为“集体的命运和总的趋 势”,主要研究 16 世纪地中海地区的社会和经济状况,包括人口、劳动力、货币 流通、物价、商业、财政。交通、人民生活、宗教等;第三部分题为“事件、政 治和人”,涉及 16 世纪地中海地区的政治、军事史,主要描述土耳其和西班牙两 大帝国争霸地中海的过程。在该书的序言中,布罗代尔这样解释他的撰写结构和 意图:“本书分为三个部分,每个部分自成一篇总体说明的论文。……这样我们 便把历史分解为几个层次,或者说,把历史时间区分为一个地理时间,一个

社会 时间,一个个体时间”。布罗代尔的这种写作方式,深刻反映了他的历史观,这 就是长时段的理论。1958 年,布罗代尔发表了一篇重要论文,《历史与社会科学: 题为 长时段》,从理论上阐述了不同层次的历史时间在总体史研究上的意义。他认为,历史学所 以不同于其他社会科学,主要体现在时间概念上。历史时间就像电波一样,有短 波、中波和长波之分,布罗代尔分别称为短时段、中时段和长时段。所谓短时段,也叫事件或政治时间,主要是历史上突发的现象,如革命、战争。地震等等;所 谓中时段,也叫局势或社会时间,是在一定时期内发生变化形成一定周期和结构 的现象,如人口的消长、物价的升降、生产的增减;所谓长时段,也叫结构或自 然时间,主要指历史上在几个世纪中长期不变和变化极慢的现象,如地理气候、生态环境、社会组织、思想传统等等。他认为短时段现象只构成了历史的表面层 次,它转瞬即逝,对整个历史进程只起微小的作用。中时段现象对历史进程起着

直接和重要的作用。只有长时段现象才构成历史的深层结构,构成整个历史发展 的基础,对历史进程起着决定性和根本的作用。因此,历史学家只有借助长时段 的观点,研究长时段的历史现象,才能从根本上把握历史的总体。这一观点成为 布罗代尔全部历史思想的出发点。布罗代尔晚年主要有两部著作,第一部是《15—18 世纪的物质文明与资本 主义》。这部书共分三卷,第一卷题为《日常生活的结构:可能和不可能》,主 要讨论 15—18 世纪人类的物质文明,也就是人们的日常生活,包括这一时期人 们衣食住行的各个方面和细节。除此之外,布罗代尔还谈到了人口、气候、耕作 技术、能源状况等等。总之,这一卷是全书的重点。布罗代尔说,他的目的就是 要把过去被传统史学所忽视的日常生活引人历史研究领域。第二卷题为《形形色 色的交换》,主要讨论市场经济,包括生产、交换、经济组织等等。第三卷题为 《世界的时间》,主要谈资本主义的产生和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按地区和年代 顺序,从意大利的威尼斯开始,直到英国工业革命结束。布罗代尔晚年的另一部著作是《法国史》,原计划写三卷(即《法兰西的 特性》、《法兰西的诞生》、《法兰西的命运》),但到逝世时只完成了第一卷。第一卷又分两部分,第一部分叫《空间与历史》,第二部分叫《人与物》。在这 部著作中,布罗代尔主要表达了两个观点:首先,他认为法国的民族特性只能从 长时段的深层历史中去寻找,象农业、村落、人口、种族、语言、习俗等

长时段 现象在新石器时代就存在了,因此,他非常重视法国新石器时代的历史。其次,他不认为法国人应当对法国在历史上的命运负责,法国在二战中的迅速败北和二 战以后的迅速繁荣,都不是人的行为所能决定的,而是法国长时段的深层结构和 中时段的局势演变的结果。因此,首先是历史创造了人,然后人才能创造历史,历史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四、年鉴学派的影响 50 年代以后,年鉴学派的理论和方法开始渗透到欧美各国,在一定程度上 导致了整个西方史学的变革。在德国,一批战后成长起来的年轻史学家接受了年 鉴派的主张,创办《历史与社会》杂志,宣传年鉴派的观点,倡导作为整体的社 会史研究。在英国,社会史学派利用计量方法研究历史人类学和社会结构史。在 美国,年鉴派的观点得到了历史学界的高度评价,先后出版了研究年鉴派的著作: 伊格尔斯的《欧洲史学新方向》、斯多雅诺维奇的《法国史学方法:年鉴模式》。总之,年鉴学派所开创的新史**流已经遍及整个西方,乃至世界。受年鉴学派的影响产生了一大批非常著名的史学巨著,如斯塔夫里阿诺斯 的《全球通史》和黄仁宇的《万历十五年》等等。
当然,年鉴学派也存在一些缺陷:他们反对和排斥历史哲学,片面追求方法论的革新; 然 年鉴学派也存在一些缺陷:他们反对和排斥历史哲学,片面追求方法论的革新; 忽视政治史,片面追求结构和长时段的研究;对古代史、忽视政治史,片面追求结构和长时段的研究;对古代史、现代史和对欧洲以外的历史涉及 不多;用不变的观点看待历史,忽视对人物和事件的研究。不多;用不变的观点看待历史,忽视对人物和事件的研究。50 年代以后,年鉴学派的理论和方法开始渗透到欧美各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整个 西方史学的变革。在德国,一批战后成长起来的年轻史学家接受了年鉴派的主张,创办《历 史与社会》杂志,宣传年鉴派的观点,倡导作为整体的社会史研究。在英国,社会史学派和 年鉴学派保持了密切联系,利用计量方法研究历史人类学和社会结构史。在美国,年鉴派的

观点得到了历史学界的高度评价,著名的研究年鉴派的著作有伊格尔斯的《欧洲史学新方 向》、斯多雅诺维奇的《法国史学方法:年鉴模式》,都是在 70 年代出版的;在纽约州立 大学还成立了布罗代尔研究中心。斯多雅诺维奇认为,年鉴学派对史学研究和历史方法作出 的重大贡献,在 20 世纪任何一个国家,没有任何一个团体能望其项背。在日本、拉美,在 东欧的波兰,年鉴派都扩大了自己的影响。总之,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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