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苏州工业园区招聘简章
招聘简章
受华硕、达方、三星等苏州工业园区电子厂委托,现面向各大高校招收暑假工。这些公司长期与世界知名公司合作,主要产品包括笔记本计算机﹑服务器、鼠标、键盘、导光板、硬盘、液晶电视机等电子产品。目前每厂在职员工达16000多人,随着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急需各类生产线作业员, 欢迎各类诚实肯干﹑健康向上之优秀毕业生来厂工作。
一、工作岗位:车间作业员
二、福利待遇:
1.实得收入=底薪+加班费+岗位津贴+夜班津贴-个人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签实习协议书上最低保证2100元/月)。
(1)、底薪:1190元/月(包含基本工资1140元/月和全勤奖50元/月)。
(2)、加 班 费:正常工作时间(8小时/日)以外的劳动时间均算加班时间。周一至周五按1.5倍支付;周六、周日按2倍支付; 法定节日按3倍支付;
(3)、岗位津贴:0~300元/月。
(4)、夜班津贴:7.0元/日。
(5)、月总收入2100-3000以上。
2、免费两顿工作餐。
3.公司免费提供住宿,宿舍内配有空调,衣柜、鞋柜、洗衣机、淋浴等。
4.对于实习期学生,公司为其购买商业保险,以保障各类员工的安全。
5.生活区设有员工餐厅、员工医疗保健服务、超市、网吧等。
三、报名条件
1、年龄:18-26周岁;
2、性别:男女比例1:1,女生优先
3、视力:视力E字表≥1.0,无色弱/色盲;
4、学历:中专以上(含)学历,电子、机械类专业均可,5、身体健康,服从意识强、纪律性强,积极上进,吃苦耐劳;
6、无染发、无纹身,无不良嗜好,品行端正。
7、要求工作日至少50天,低于15天者没有工资.8、最好是6月30号放假之前的,但不得晚于7月5号。
需交报名费240元(包括车费、体检费)
身份证复印件2张(正反两面)一寸免冠照片8张
注:学生报名交费时,签订暑假工协议书或在校学生实习协议书。
第二篇:2012年苏州事业单位招聘简章
2012年苏州市市属事业单位第一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简章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年6号令)、《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意见》和苏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办发[2011]27号)有关规定,苏州市部分市属事业单位定于2012年1月14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共 768名,其中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招聘 103名,参照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公益类事业单位招聘227名,实行管办分离、管理与作业分开、法人代表任期责任制改革的事业单位招聘399名,其它事业单位招聘39名。现将《简章》公布如下:
一、招聘范围和对象
凡符合本次公开招聘的基本条件及招聘岗位所需专业技能、身体条件等资格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
二、招聘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并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身体条件和招聘岗位所规定的具体资格条件。
(二)2012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下应届毕业生须为苏州市区生源,其中本科毕业生须具有学士学位。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的应届毕业生须为苏州市生源,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的应届毕业生不受生源地的限制。
(三)学历条件为本科及以下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为中级及以下的应聘人员,年龄须在35周岁及以下(1976年1月14日后出生),且户籍和人事档案关系均须在苏州市区(在苏高校学生集体户口不能视作苏州市区户籍)。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应聘人员,年龄须在40周岁及以下(1971年1月14日后出生),且户籍和人事档案关系均须在苏州市。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应聘人员不受户籍地的限制,年龄须在45周岁及以下(1966年1月14日后出生)。
(四)目前尚未办理就业派遣手续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生和持各类成人教育毕业证书应聘的人员按在职人员的资格条件报考。2011年7月1日后毕业至今尚未就业的归国留学人员按2012年应届毕业生的资格条件报考,其他归国留学人员按在职人员资格条件报考。
(五)符合政策性安置或照顾条件的报名者(如:夫妻分居两地、父母身边无子女、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等),不受户籍或生源地的限制。对通过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统一组织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相关选拔程序到苏州市所辖各市(县)、区基层村或社区工作至今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不受户籍的限制。
(六)附表中对招聘岗位基本条件和其他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招聘岗位其他条件中有工作经历要求的,是指截止2012年1月14日前,在各类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累计工作经历。如2年及以上工作经历要求的,即起算时间为2010年1月14日前,以此类推。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的人员,也可视为具有工作经历。在全日制院校就读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三、招聘岗位、人数及条件详见《附表》。
四、报名方式和注意事项
(一)报名时间和地点
1、报名时间:2012年1月14日(星期六)8:30——15:302、报名地点:苏州市人才市场(干将西路288号)
(二)报名程序
1、应聘人员选择岗位。报名者根据本《简章》公布的招聘岗位及条件选定应聘岗位后,向招聘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招聘单位)出示应聘材料的原件(交复印件)。
2、招聘单位资格初审。经招聘单位初审,符合规定条件的报名者领取《2012年苏州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现场报名资格审查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2份,将《登记表》中“报名者填写内容”填写完整并加贴照片后交招聘单位签字(盖章)。
3、人社部门验证登记。经初审合格的报名者持《登记表》和应聘材料原件,分别到指定的“验证登记处”进行验证。验证合格的报名者当场办理登记和缴费手续,并将《登记表》1份交登记处(另附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个人近期同底1寸证件照1张)),另1份《登记表》返还招聘单位。
(三)报名注意事项1、2012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所在院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和《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注:空白协议书)以及在校期间所学课程的成绩单,应聘岗位所需的其它相关资格证书(件),个人近期同底1寸证件照3张。
2、社会在职人员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户口簿)、学历(学位)证书、人事(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劳动手册、社保手册或档案关系托管证明等)、应聘岗位所需的其它相关资格证书(件),个人近期同底1寸证件照3张。
3、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另须出示驻军所在部队师以上政治部门同意随军的批文;夫妻两地分居的,另须出示结婚证书和在苏州市市区一方配偶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工作经历证明或档案关系托管证明;照顾父母身边无子女的,另须出示父母双方同在苏州市市区的户籍证明和身边无子女的证明。
4、归国留学人员,除出示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工作经历证明或档案关系托管证明和应聘岗位所需的其它相关资格证书(件)外,另须出示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尚未取得《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可以先凭苏州市人才服务中心(苏州市海外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留学人员学历学位资格验证证明》办理报名手续,待考试、体检、考核后,凭《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办理录取聘用的相关手续。
5、目前尚未办理就业派遣手续的往届毕业生按社会在职人员办理。
6、本人不能到现场报名的,可委托家人或亲友代为报名。相关材料和证书(件)须符合本《简章》的规定要求,代报名人另须出示其身份证。
7、因本次招聘将统一组织笔试,因此每个报名者限报一个岗位。本次招聘笔试A类岗位设定开考比例为3:1。报名结束后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岗位,由人社部门核减招考计划,直至取消该岗位,并由人社考试部门通知考生办理退费手续。B类岗位笔试不设开考比例。
8、报名者与招聘单位领导人员构成回避关系的,不得报名。
9、报名者须对照本《简章》规定的招聘岗位和招聘条件如实申报,所提供的应聘材料必须齐全且真实有效。在整个招聘过程中,报名者凡有弄虚作假或重复报名等违反本《简章》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随时取消应聘和录取资格,责任由报名者自负。
10、根据苏州市物价局、财政局《转发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明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收费政策的复函〉的通知》(苏价费字[2007]204号、苏财综字[2007]44号)规定,苏州市人事考试中心对所有资格审查合格参加笔试的考生收取笔试费100元/人,并对通过笔试进入面试的A类考生收取面试费100元/人。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贫困家庭的考生,可凭县(市)、区以上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或县(市)、区以上农村扶贫机构出具的特困证明等(复印件)减免考试费。
五、笔试
(一)笔试的时间、地点和形式、内容
1、笔试时间为2012年2月11日(星期六),具体时间和地点详见《准考证》。
考生于2012年2月9日—2月10日上午9:00—下午16:00到苏州市人事考试中心(地址:东大街288号)凭本人身份证和《交费收据》领取《准考证》。考生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并随身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
2、笔试的形式和内容。笔试采取闭卷笔试法,考试试卷分A、B类,按招聘岗位类别区分。科目为综合能力测试(一张试卷)。笔试考试内容包括哲学、政治、经济、法律、公文、事业单位改革与管理、公民道德建设、时政市情、科学技术、国情国力、数量关系、言语理解与表达、判断推理、资料分析等内容,具体内容详见《苏州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共科目笔试考试大纲》(试行)。笔试不指定复习教材。
(二)笔试成绩计算
笔试成绩以百分制计算,设60分为合格分数线。在合格分数线以上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A类岗位按3:1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30%。B类岗位按5:1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50%。
(三)笔试成绩公示
笔试成绩查询时间:2012年2月17日09:00—2月20日17:00。
笔试成绩查询网址:苏州市人事考试网(http://)。
六、面试
(一)A类岗位
1、面试通知发放。时间:2012年2月23日—2月24日9:00——16:00。地点:苏州市人事考试中心(地址:东大街288号)。
2、所有进入面试的考生凭《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现场领取《面试通知》并缴纳面试费100元/人。
3、面试的时间和地点:2012年2月25日(星期六)。具体时间和地点详见《面试通知》。
4、面试形式和内容。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形式进行。面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政治思想倾向、逻辑思维能力、综合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组织应变能力、计划协调能力、人际关系与合作能力、岗位匹配能力、责任感和进取心、个性稳定性等。
5、面试成绩的计算。以百分制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小数,第二位四舍五入。设60分为合格分数线,面试成绩不合格者不计算总成绩。面试成绩占招聘考试总成绩的70%。面试成绩当场公布。如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面试成绩高者在前。
6、面试成绩和考试总成绩在面试结束后当天在面试考点张榜公布,网上公示时间:2012年2月27日—2月29日;网址:苏州市人事考试网(http://)。
(二)B类岗位
面试通知发放。B类岗位面试通知由各单位负责发放,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面试的内容以考察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为主。面试时间和地点详见《面试通知》。
面试成绩以百分制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小数,第二位四舍五入。设60分为合格分数线,面试成绩不合格者不计算总成绩。面试成绩占招聘考试总成绩的50%,面试成绩当场公布。如招聘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面试成绩高者在前。面试成绩和招聘考试总成绩在面试结束后当天在各面试考点张榜公布,并随后在各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网站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七、体检
进入体检的人选在面试成绩合格分数线以上人员中按招聘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根据招聘计划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招聘岗位、人数及条件中对身体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次招聘实行一次性体检,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理。
八、考核和资格复查
招聘单位对通过考试并且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进行政审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在招聘单位申报录取和聘用手续前,因考生体检、考核和资格复查不合格以及因自动放弃录取资格而出现缺额时,可在报考同一岗位的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一次性替补。
九、录取和聘用
各招聘岗位拟录取人员名单,在招聘单位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有关聘用材料经招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并办理录取或签约、鉴证的相关手续。对不符合《简章》规定的本次公开招聘的基本条件及招聘岗位所需专业、技能条件等资格条件的人员,取消其录取资格。
录取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与招聘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协议书》。因应聘人员个人原因逾期未办理录取或签约、鉴证相关手续的,取消其录取资格。录取人员的聘用手续和用工管理按《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新进人员聘用手续和用工管理的几个具体问题的答复口径〉的通知》(苏人办[2004]119号)有关规定执行。
十、纪律与监督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招聘规程一经查实的,按国家、省、市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中纪律与监督的有关规定处理。为方便群众和社会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监督举报电话:68610323、65210095。
十一、本《简章》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512-65210129、6521837
3十二、卫生系统医生、护士岗位和教育系统教师岗位招聘详见卫生和教育系统分简章。
附:《2012年苏州市市属事业单位第一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人数及条件》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三篇:苏州工业园区[模版]
苏州工业园区有关资料
苏州工业园区于1994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同年5月实施启动。行政区划288平方公里,其中,中新合作区80平方公里,下辖娄葑、唯亭、胜浦等三个镇,户籍人口31.5万(常住人口61万)。苏州工业园区的发展目标是:建设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科技工业园区和现代化、国际化、信息化的创新型、生态型新城区。
园区广泛借鉴国内外先进地区成功经验,以超前规划引领发展、以完善建设保障发展、以生态优化提升内涵品位,明确“凡是符合改革方向的可在园区先行,一时看不准的也可在园区试行”,为园区创造了“不特有特、比特更特”的发展环境。开发建设一直保持着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态势,主要经济指标年均增幅超过30%,累计上交各类税收近1030亿元(含海关收入),引进合同外资349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155亿美元、注册内资1356亿元,创造就业岗位51万个。2008年,园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001.5亿元,地方一般预算收入95.1亿元,进出口总额625亿美元,其中出口311亿美元,新增注册外资30.2亿美元,到帐外资18亿美元,综合发展指数位居全国国家级开发区第二位。目前,园区土地和人口分别占全市3.4%和5%,SO2和COD排放总量分别占1%和2%,但完成的GDP、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和固定资产投资则占到全市的15%左右,注册外资、到帐外资和进出口总额占到25%左右,已成为苏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增长极。近年来园区发展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转型发展初显成效。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更 1
加注重资源集约、生态环保与民生和谐,转型发展起步较早、力度较大、步伐较快、成效较好。先进产业高度集聚,79家世界500强企业在区内投资了126个项目,全区投资上亿美元项目100个,其中10亿美元以上项目6个,欧美项目占比达49%,并在IC、TFT-LCD、汽车及航空零部件等方面形成了具有一定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业集群。经济结构明显优化,积极推进“腾笼换凤”、“优二进三”、“退低进高”工程,连续三年新增科技项目与服务业项目超过制造业项目,2008年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比重、服务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分别比上年提高了0.8个和
2.1个百分点,国际知名品牌服务业项目日益增加,形成了国家服务外包示范基地、综合保税区等一批新的功能亮点。发展质量持续提高,万元GDP能耗0.36吨标准煤,万元GDP的COD、SO2排放量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18和1/40,资源集约、生态环保等走在了全国开发区的前列。
2.创新活力显著增强。积极实施科教兴区战略,加大政策资金重点聚焦力度,科技三项经费连续三年翻番增长,R&D投入占GDP比重每年提高0.5个百分点、2008年达3.9%。创新资源日益丰富,国际科技园、生物纳米园、创意产业园、中新生态科技城、独墅湖高教区等创新载体建设集群推进,总面积达300万平方米,其中建成面积150万平方米,形成了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等9大国家级创新基地。创新功能加快完善,建成了IC设计、软件评测、生物医药、动漫影视等10多个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集聚各类创投机构达52家,创投资金规模超160亿元,形成了较为完整的风险创投、产业投资、融资担保资金扶持体系。创新主体快速集聚,拥有各类研发机构131个、高新技术企业384家,中科院创
新工程三期—中科纳米所揭牌投运,全国第三个国家级创新园——国家纳米技术国际创新园挂牌成立,100余项国家级科技攻关项目在区内实施,专利申请和授权量均以每年50%以上速度增长,创新型园区建设实现跨越发展。
3.东部新城快速崛起。主动融入苏州中心城市发展,高标准推进环金鸡湖金融商贸区、独墅湖科教创新区、综合保税区、旅游度假区等功能板块建设,东部新城初具雏形。基础设施功能更加完备,园区从一开始就秉承“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与“执法从严”、“适度超前”的开发理念,按照“九通一平”标准高质量完成了主要基础设施的开发。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680亿元,动迁民房5万多户,建成道路478公里,铺设管网1633公里,集中建设了污水处理厂、自来水厂、供热厂等源厂设施,基础设施承载能力不断增强。重点实事工程全面推进,累计开工建设各类建筑5266万平方米,竣工3529万平方米,国际博览中心、科技文化艺术中心等地标工程相继建成,多幢超高层建筑开始启动,城市大型地下商业载体—星海街地下商业广场、综合性商业地产项目—时代广场、水上摩天轮主题公园、滨水国际化娱乐休闲街区—月光码头等重点商贸工程快速推进,利福国际、九龙仓、新鸿基等知名品牌与总部项目纷纷落户。城市环境面貌日益优化,金鸡湖大型激光音乐喷泉、李公堤夜景灯光工程先后建成,东环路改造初见成效,累计新增绿地3421万平方米,绿地覆盖率超45%,区域环境整体通过ISO14000认证,成为全国首批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并创造了环保基础设施全覆盖、绿色乡镇全覆盖、ISO14001贯标企业最密集等多个全国开发区之最,生态环境更加优美。
4.中新合作持续深化。始终高举中新合作旗帜,深入推进中外经济技术互利合作,被两国领导人誉为中新合作典范。借鉴新加坡经验取得积极成效,累计派出2000多人次赴新加坡学习培训,先后编制实施了80余项新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确立了全新的“亲商、亲民、亲环境”理念,优化了“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服务体系,构建了“公开、公正、公平”和透明规范的法制化环境,初步建立了“精简、统一、效能”的服务型政府。先行先试探索不断加强。率先在全国开发区中设立了首家保税物流中心(B型)、首个SZV空陆联程通关模式、首个中外合作办学试点,并成为全国首个综合保税区、首批出口加工区及首个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试点等。全国首个国际电子产品交易基地获批建设,全国首个“虚拟口岸直通放行”模式开始运作,与太仓港“区港联动”也全面实施,极大地优化提升了投资软环境。园区经验加快辐射,国家商务部去年专门发文推广园区发展和借鉴新加坡软件的经验,江苏省南北共建项目—苏宿工业园开发初见成效,“借鉴创新、圆融共赢”的园区经验成为苏州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三大法宝之一。
5.各项事业和谐共进。始终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方针,统筹推进经济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城乡发展更趋协调,大力发展镇域经济,加快推进老镇区改造、新镇区建设以及燃气入户等实事工程,居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达3.77万元和1.5万元。社会事业更趋繁荣,教育现代化水平跃居全省前列,独墅湖科教创新区内已有10所海内外高校正式运作、师生规模近4万。此外,社区工作站模式成功运作,邻里中心功能不断拓展,医疗卫生服务网点实现全覆盖,居民生活便利度和舒适度不断提升。党的建设更趋加强,重视开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型社区党建工作,基层党建实现了“全覆盖”。重视加强廉政建设,通过完善责任体系、健全监督网络,重点规范财务管理、政府采购、建筑有形市场招投标与土地公开拍卖等各项制度,有效提高了党风廉政建设水平。
权威评价:
2004年6月,胡锦涛在苏州工业园区成立十周年之际会见李光耀时表示:“希望中新双方把工业园区合作的成功经验,运用到新的合作领域,不断扩大合作成果,努力把中新互利友好合作关系提高到新的更高的水平。”
2007年11月,温家宝在新加坡国立大学演讲时指出:苏州工业园区不仅成为中新合作的亮点,也成为中国工业园区中的亮点。
2004年5月,新加坡李显龙总理表示:“苏州工业园是新中之间最重要和值得骄傲的合作项目。”
美国《新闻周刊》、《远东经济评论》和《华尔界日报》分别载文将苏州列为全球九大新兴技术城市之
一、全球经济高科技前哨城市,并突出强调了园区所起的巨大作用。
法国《信息报》称园区为一个新硅谷。
英国《企业测位》报告书中把苏州工业园区列为亚洲顶级工业区。
日本《产经新闻》投资动向调查显示,拥有苏州工业园区的大苏州地区已成为日本企业生产基地外迁首选之地。
第四篇:苏州工业园区
苏州工业园区
苏州工业园区于1994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同年5月实施启动,行政区划面积278平方公里,其中,中新合作区80平方公里,下辖四个街道,常住人口约76.2万。
2013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900亿元,增长9.4%;公共财政预算收入206.9亿元,增长11.8%;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78.5亿元,增长16.2%;实际利用外资19.6亿美元,完成进出口总额804.6亿美元,完成固定资产投资742.2亿元,均保持稳定;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达4.9万元、3.09万元,增长9.2%、12%。
今年以来,园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以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效益为中心,坚持“稳中求进、转中求好”总基调,突出创新引领,致力改革突破,经济社会保持持续健康较好发展态势,1-5月,全区实现公共财政预算收入103亿元,同比增长11%;规模以上工业产值1530亿元;进出口总额319亿美元,增长1.6%;实际利用外资12.1亿美元,保持稳定;固定资产投资266亿元,保持较大规模;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27.3亿元,增长15.7%。
目前,园区以占苏州市3.4%的土地、5.2%的人口创造了15%左右的经济总量,并连续多年名列“中国城市最具竞争力开发区”排序榜首,综合发展指数位居国家级开发区第二位,在国家级高新区排名居全省第一位。
近年来,园区在转型发展方面重点抓了以下工作:
1、推进产业优化升级。积极抢抓全球产业布局调整机遇,大力开展择商选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发展质效。提升高端制造能级,累计吸引外资项目超5000个,实际利用外资247亿美元,其中91家世界500强企业在区内投资了150个项目;全区投资上亿美元项目136个,其中10亿美元以上项目7个,在电子信息、机械制造等方面形成了具有一定竞争力的产业集群,首期投资30亿美元的三星高世代液晶面板项目竣工投产。壮大新兴产业规模,实施生物医药、纳米技术应用、云计算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计划,2013年实现新兴产业产值2213亿元,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达56.3%,成为全国唯一的“国家纳米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提升集约发展水平,坚持集约节约发展,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有效利用,万元GDP能耗为0.272吨标准煤,COD和SO2排放量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18和1/40,生态环保指标连续4年列全国开发区首位,成为全国首批“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2、聚焦科技自主创新。以独墅湖科教创新区为主阵地,大力推进“科技跨越计划”和“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园区。丰富创新资源,R&D经费支出占GDP比重达3.29%(科技部火炬中心口径为5%),累计建成各类科技载体超380万平方米、公共技术服务平台20多个、国家级创新基地20多个,国际科技园、创意产业园、中新生态科技城、苏州纳米城等创新集群基本形成。集聚创新主体,每年新增科技项目约500个,拥有各类研发机构356个、国家高新技术企业568家;中科院苏州纳米所、国家纳米技术国际创新园等国家级创新工程加快推进;苏州纳米科技协同创新中心入选全国首批“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专利申请年均增长50%,其中发明专利占比约50%,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超40件;上市公司总数达11家。发展科技金融,国内首个“千人计划”创投中心暨东沙湖股权投资中心加快建设,管理资金规模超430亿元,国内规模最大的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母基金(国创母基金)运作顺利,一批科技支行、科技保险机构、小贷公司、科技金融超市、融资租赁公司落户,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更加完善。
3、加快建设综合商务城。按照苏州中心城市“一核四城”发展定位,加快城市建设,促进城市繁荣。不断完善城市功能,坚持以高起点规划引领高水平开发,金融商贸区、科教创新区、国际商务区、旅游度假区等重点板块加快建设,东方之门、苏州中心、中南中心等多幢地标建筑加快推进,环金鸡湖区域正在成为苏州新的商业商务和文化中心,园区成为全
国首个“国家商务旅游示范区”,阳澄湖半岛旅游度假区获批为“省级旅游度假区”。倍增发展服务产业,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2013年达39.7%;集聚金融和准金融机构超500家,其中外资金融机构26家,成为“省商贸金融集聚示范区”;2013年实现服务外包合同额39亿美元、离岸外包执行金额26亿美元,分别增长45%、47%,成为“中国服务外包十强园区”;国际商务区获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试点。不断提升信息化水平,启动实施了数字城管、智能公交、智慧环保、智慧医疗等一批重点信息化项目,政务信息化、社会信息化、公众信息化、企业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入选全国首批智慧城市试点,成为全国首个“数字城市建设示范区”、全省首个“两化融合示范区”。不断优化城市环境,积极实施美化亮化绿化工程,建成白塘植物园等一批开放式生态公园,绿地覆盖率达45%,加强对阳澄湖等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区域环境质量综合指数达97.4,整体通过ISO14000认证。
4、大力构筑人才高地。积极实施“科教兴区”战略,创新人才工作机制,强化人才支撑。加强招校引研工作,独墅湖科教创新区引进美国加州伯克利大学、乔治华盛顿大学、加拿大滑铁卢大学、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新加坡国立大学等一批世界名校资源,24所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入驻,在校学生规模超7.5万人,其中硕士研究生以上近2万人,成为全国唯一的“国家高等教育国际化示范区”。加速集聚高端人才,园区科技领军人才工程成功评选七届,共评选出606个领军项目;累计95人入选国家“千人计划”,88人入选“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计划”,138人入选“姑苏创新创业领军工程”,均居苏州首位。在园区就业的外籍人才近6000名,累计引进外国专家1000多名,4000名海外归国人才创办了400多家企业,大专以上人才总量列国家级开发区第一位,被评为国家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不断优化人才环境,创新设立了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培训管理中心,重点加强对创新创业型企业和人才的服务;专门设立2亿元的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以留学人员联谊会、博士联谊会等高层次人才组织建设为抓手,努力从创业扶持、薪酬待遇、住房优惠、社会保障、子女入学等多方面为人才创造一流的环境。
5、持续改善社会民生。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放在重要位置,努力使全体居民更好地分享园区开发成果。快区域一体化发展进程加,推进撤镇建街道改革,“老镇城市更新、动迁社区改造提升、社区干部培训”三大计划扎实推进;累计动迁民房5.72万户,建设动迁房1300多万平方米。加快发展社会事业,教育均衡发展,率先实现教育一体化管理,教育现代化水平跃居全省前列;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新建了一批学校、医院、保障房等民生工程;社区建设不断加强,建立了以邻里中心和社区工作站为依托的新型社区服务管理体系,提高居民群众的归宿感、满意度。不断提升文化软实力,积极弘扬开放包容、现代时尚、精致和谐、创新创优的园区圆融文化,文化艺术中心、美术馆、文化馆等一批文化亮点项目纷纷落成,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开展,成为苏州市首批文明城市示范城区。
6、注重创新体制机制。加强先行先试探索,不断增创发展优势。持续深化中新合作,坚持“合作中有特色、学习中有发展、借鉴中有创新”,推动中新双方合作迈上新台阶,园区获得了第一届新加坡“通商中国”企业奖,园区成为首个中新社会管理合作试点单位。不断加强改革探索,在物流通关、现代服务业、科技创新和生态环保等方面创造了多个全国“第一”和“唯一”,例如:全国首个综合保税区、首个“服务贸易创新示范基地”、首个“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试点”、首个“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较好地发挥了改革开放“试验田”功能。持续壮大国资实力,着力优化调整国资产业结构、股权结构、治理结构、人才结构,创新市场运作模式,推进国企股权多元化、资产证券化,国企总资产超1500亿元。加快辐射园区经验,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园区—相城合作经济开发区加快推进,苏宿工业园在全省南北共建工业园区考核中名列第一,苏通科技产业园首期基础设施建设提前完成,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援建项目加快推进,苏滁现代产业园稳步推进,辐
射带动能力得到增强。全面加强党的建设,高度重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型社区党建工作,基层党建实现“有效覆盖”,湖西社区党委获“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园区检察院被评为“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
当前,园区进入了加快转型升级、推进二次创业的关键时期。下一步,园区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持续深化中新合作,坚持高端引领,强化创新驱动,提升质量效益,聚焦新人才、新产业、新技术、新模式,进一步赋予园区经验新内涵、营造核心竞争新优势、构筑科学发展新高地,确保实现平稳较好增长,更加注重创新协调发展,在巩固提升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成果基础上,全力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推向新阶段,加快把园区打造成为传统文化和现代文明交相辉映、东方文明和西方文化相互融合、经济繁荣与生活宜居相得益彰的新天堂,积极争当苏南现代化建设先导区。
一是致力创新体制机制。大力弘扬园区经验,深化中新合作,加强先行先试探索,大力推进“开放创新综合改革”,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行政管理职能转型、社会管理模式创新。
二是致力促进高端集聚。实施电子信息、装备制造及生物医药、纳米技术应用、云计算等产业发展计划,加快构筑高端产业发展新格局;以国际商务区、东沙湖股权投资中心、金鸡湖5A景区、阳澄湖半岛旅游度假区等为依托,加快打造长三角科技金融服务集聚区、苏南总部经济集聚区;以集聚“国家千人”、“省双创”、“市姑苏”、“园区领军”等高端人才为重点,加快建设国际化人才示范区。
三是致力提升创新能力。坚持把科技创新作为区域发展的核心战略,更加注重技术溢出、人才溢出,推进协同创新,着力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紧密结合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实施自主品牌企业培育计划,不断提高区域科技进步贡献率、人均劳动生产率、每万人劳动力中研发人员数和高技能人员数,努力争创开放创新示范区。
四是致力优化生态环境。按照“生态宜居、紧凑集约、低碳节能、智慧智能”的要求,提升城市规划设计、承载能力、建设水准。坚持形象提升与内涵建设并举,推进“退二进三”、“腾笼换鸟”,促进资源精细开发、深度整合、优化配置、高效利用,推动可持续发展。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水体整治、河道疏浚、扬尘治理、绿化美化等工程,创新城市管理,营造优美环境,积极创建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园区。
五是致力改善社会民生。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切实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积极推进居民收入倍增。加大财政倾斜力度,切实办好惠民实事,加快打造住有宜居、劳有厚得、学有优教、病有良医、老有颐养“五有工程”,构建均衡教育、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医疗服务、住房保障和养老服务“六大体系”,让群众更好分享园区发展成果。
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
2014年6月
第五篇: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征缴和基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征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园区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包括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住房基金,下同)的征收、缴纳以及基金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园区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为园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员工):
(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园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 园区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员工应当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并按照规定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参保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五条 园区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分别纳入相关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第六条 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第二章 征缴管理
第七条 园区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其中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注销手续时,应当先缴清社会保险费。园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员工向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员工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本单位员工工资总额、员工工资收入和缴费比例向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本条前款规定的参保员工工资收入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员工本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收入等)。
第十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按照该单位上月(或上)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当月(或当)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十一条 园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按照江苏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参保员工工资收入超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的部分,不计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参保员工工资收入低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应当按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缴纳;参保员工工资收入在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的,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工资基数。
每年园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由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报园区管委会批准后公布。第十二条 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按照社会保障计划类型分别设置缴费比例:
(一)甲类计划的缴费比例为47%,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员工工资总额的28%,员工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9%。
甲类计划的住房保障基金实行浮动缴费,由用人单位和员工协商缴纳,浮动缴费部分不强制征缴。住房浮动缴费比例上限为参保员工缴费工资基数的8%,由用人单位和参保员工对等缴交。住房浮动缴费比例上限标准,今后将根据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适时调整。
(二)乙类计划的缴费比例为3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员工工资总额的20%,员工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
园区社会保险缴费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省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并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对园区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进行适时调整,报园区管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参保员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在15日内向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该员工社会保险关系减少手续。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与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单位开户银行签订社会保险费征缴协议,由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征收。征收社会保险费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一)未依法申报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二)申报的社会保险费数据不实的;
(三)不设置账簿的;
(四)账簿账目混乱、原始凭证残缺不全,难以计算的;
(五)拒不提供财务、劳动分配资料或者销毁账簿、凭证的。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因解散、破产、撤销而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应当优先安排偿还所欠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在分立、合并、被兼并时,应当到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明确继续缴纳的责任,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审核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得不核、少核、漏核,并做好个人账户的记录和管理工作,保存缴费和支付记录资料,并保证其完整、安全。
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须每年定期向缴费员工发送社会保险(公积金)个人权益记录单,反映参保员工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当缴费情况以及医疗、住房等支付情况。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十九条 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和住房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第二十条 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按照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类型和账户设置,分别设置账户入账比例。本规定实施后的各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账户入账比例分别如下:
(一)甲类计划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入账比例分别为:养老个人账户8%(含养老补充账户6%)、医疗个人账户3%、住房个人账户16%,养老统筹账户1%、医疗统筹账户2%、工伤统筹账户1%、失业统筹账户1%、生育统筹账户1%以及特殊补充账户14%。
甲类计划参保员工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记入其社会保险(公积金)个人账户,其中养老个人账户8%(含养老补充账户6%),医疗个人账户3%,住房个人账户8%;用人单位缴费部分除记入住房个人账户8%以外,其余部分均按甲类计划社会统筹账户比例分别入账。甲类计划的住房浮动缴费部分全部记入参保员工住房个人账户。
(二)乙类计划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入账比例分别为:养老个人账户8%、医疗个人账户3%,养老统筹账户15%、医疗统筹账户2%、工伤统筹账户1%、失业统筹账户1%以及生育统筹账户1%。
乙类计划参保员工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记入其社会保险(公积金)个人账户,其中养老个人账户8%,医疗个人账户3%;用人单位缴费部分均按乙类计划社会统筹账户比例分别入账。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实施后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市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并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对社会保险各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账户入账比例进行适时调整,报园区管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实施后的参保员工社会保险(公积金)个人账户存储额实行分账计息:
(一)养老个人账户存储额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二)医疗个人账户存储余额按照以下办法计息:当结余额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累计结余额按居民三个月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三)住房个人账户存储余额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利率计息。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管理。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进行投资运营以实现保值增值。
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公积金)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第二十五条 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二十六条 园区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七条 园区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分析,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下列信息:
(一)涉及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信息;
(二)涉及个人权益的信息;
(三)涉及举报人和投诉人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等行为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员工与所在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员工社会保险权益的,员工也可以向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给予处罚:
(一)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二)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
(三)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