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
财政部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
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库[2006]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党中央有关部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武警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的会计核算管理,全面、准确地核算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业务活动,财政部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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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
有关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会计管理,全面、准确地核算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业务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单位发放给职工的工资(离退休费)、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及其他个人收入按本办法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工资是指行政单位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以及经国务院或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是指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费及经国务院或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地方(部门)津贴补贴是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出台的津贴补贴。
其他个人收入是指按国家规定发给个人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误餐费、夜餐费,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个人国外零用费,发放给个人的一次性奖励等。
使用工会经费发放给职工的相关收入应当由单位工会单独记账,另行反映。
第四条 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负债类科目下增设“211应付工资(离退休费)”、“212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213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211应付工资(离退休费)”科目,核算向职工发放的工资或离退休费;“212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科目,核算向职工发放的各类地方(部门)津贴补贴;“213
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核算向职工发放除“211应付工资(离退休费)”、“212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以外的其他个人收入。相应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负债部类”下列示“211应付工资(离退休费)”、“212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213应付其他个人收入”项目。
在“211应付工资(离退休费)”、“212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和“213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下按“在职人员”、“离休人员”、“退休人员”设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五条 单位发放工资(离退休费)、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其他个人收入时,借记相关支出科目,贷记“211应付工资(离退休费)”、“212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或“213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同时,借记“211应付工资(离退休费)”、“212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或“213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拨入经费(财政直接支付)”、“财政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或“现金”等科目。
第六条 增设上述科目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203暂存款”、《事业单位会计制度》“207其他应付款”科目不再核算新增科目核算的内容。
第七条 单位向职工发放工资(离退休费)和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中央和省级单位一律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
第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发放工资(离退休费)、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和其他个人收入情况在部门决算中单独反映。
第九条 对未按本办法核算、反映工资(离退休费)、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和其他个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第二篇:交通部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范文]
【发布单位】交通部
【发布文号】厅财字[2006]380号 【发布日期】2006-11-23 【生效日期】2006-11-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交通部
交通部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执行中有关问
题的复函的通知
(厅财字[2006]380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财办库[2006]29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
有关会计核算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财办库[2006]296号
教育部财务司:
你司《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执行过程中有关情况和意见的函》(教财司函[2006]192号)(以下简称《函》)收悉。经研究,现对《函》中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财库[2006]4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单位发放给职工的其他个人收入,借记相关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同时,借记“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即“其他个人收入”要在支出类科目和负债类科目同时核算,且不改变支出类科目的核算内容。“其他个人收入”涉及支出类科目的核算按照原规定执行,涉及负债类科目的核算按《办法》规定执行。
二、《办法》中所指的“职工”仅包括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两部分,不包括长期聘用人员、临时工、外籍专家、柔性引进人员、遗属人员、养老社员、回乡职工等。
三、《办法》要求增设的“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和“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的代码,是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事业单位通用会计科目”相对应的。对执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按《办法》的原则,相应增设、调整科目及其代码,除科目代码外,科目名称及核算内容应符合《办法》规定。
四、《办法》要求在负债类增设“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和“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以全面、集中核算反映单位向职工发放的工资、津贴补贴及其他个人收入情况,起归集作用,不改变现行收付实现制核算基础的主体地位。
五、《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明确规定了增设科目的核算内容及使用方法。“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和“应付其他个人收入”3个科目的贷方余额,分别反映应付未付的工资(离退休费)、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和其他个人收入。
六、由地方社保部门发放的离退休费不属于《办法》的核算范畴。
七、按照《办法》规定,中央和省级单位一律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工资(离退休费)和地方(部门)津贴补贴,不得发放现金。以银行卡形式发放确有困难的,可暂时发放现金,条件一旦具备,必须采用银行卡形式发放。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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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工资与薪酬,津贴与补贴
在现代企业的分配制度中,对人力资源(企业中任何一名员工)实行的是工资制,对人力资本(企业中的技术创新者和职业经理人)实行的是薪酬制。前者是由人事部门决定的,后者则是由董事会直接决定的。工资是人力资源作为劳动而享受的回报,而薪酬是人力资本作为资本享受的回报。
薪酬制度包括5大内容:岗位工资、年终奖、人力资本持股、职务消费及福利补贴。岗位工资只代表薪酬中的一部分。年终奖是本着责权利对称的原则,对在年终超额完成工作任务的部分给予的奖励。人力资本持股主要指期权和股权,它强调差别,区别于以社会保障为目的的员工持股,后者还是一种大锅饭思路。职务消费指由职务引发的消费,应计入薪酬制度中,而目前许多国内企业把它计入会计制度,会引出一大串弊病。对人力资本的福利补贴,通常表现是为特殊人才购买种类齐全的各种保险。
专家认为:中国的企业文化往往过多地强调平等,这不利于人力资本的发展。西方企业通常强调等级差别的理念,能力差别导致在企业中的分工差别,分工差别导致收入方式差别,收入方式差别导致收入水平差别。
区分工资和薪酬两个不同的概念,在企业实际操作中的意义表现为:通过实行不同的分配制度,达到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目的。
补贴和津贴
国家统计局政法司<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有如下解释:
第八条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一)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二)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第四篇: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
一、行政单位资产核算
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暂付款、库存材料和固定资产。资产计价和核算特点:
货币资金(现金和银行存款)按照实际收入和支出数入账。应收和预付账款按照实际发生额记账。一般情况下不计提坏账准备。存货:
随买随用的办公用品,可以在购入时直接列作当期支出;存货在取得时按照实际成本入账;发出时按照实际情况采用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确定当期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外投资:
事业单位在取得对外投资之后,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或者所转让非现金资产的评估价值入账。
固定资产:使用期限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以上、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的实物形态。一般分为: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成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单位价值虽然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一般不计提折旧。无形资产:
事业单位外购额无形资产,在取得时按照实际成本入账;自行开发的,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无形资产的摊销: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单位,在取得资产后一次性摊销,减少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并计入当期支出,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在收益期内平均摊销;按照摊销额减少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并计入当期支出。
(三)行政单位资产核算要点
1、行政单位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即暂付款,一般不计提坏账准备。
2、行政单位购入的材料应以购买价入账。材料采购、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运杂费等不能计入材料成本,而是要直接列入“经费支出”科目。
3、行政单位库存材料的盘盈、盘亏应查明原因,如属于正常溢出或损耗,应减少或增加“经费支出”科目。如属于非正常的毁损,应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处理。
4、行政单位的对外投资应通过“有价证券”科目核算,收到的利息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5、行政单位固定资产与固定基金的账面余额相等。
(五)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要点 *关于事业单位存货的核算
1.事业单位随买随用的零星办公用品不作为存货处理,而是在购进时直接计入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
2.事业单位领用的材料,应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材料”科目。
3.事业单位提供劳务、开展有偿服务及销售产品的收入,应贷记“经营收入”、“其他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4.事业单位盘盈、盘亏与毁损的存货,应冲减或增加当期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关于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核算
1.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与投资基金应当相互对应。
2.事业单位以银行存款、材料、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取得对外投资时,应同时编制两笔分录(但以固定资产投资有些特殊):
借:对外投资
贷:银行存款、材料等
同时,借: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注意:如果事业单位以固定资产取得对外投资时,也应同时编制两笔分录,但与上述分录不同:
借:对外投资
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同时,借:固定基金
贷:固定资产
.事业单位的债券投资不预计利息收入,实际收到利息收入时作为其他收入。4.事业单位转让投资的损益通过“其他收入”科目核算,同时,应将事业基金中的投资基金转作一般基金,共作两笔分录。*关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核算
1.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标准与企业不同。
2.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一般包括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
3.单位价值虽然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应当作为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如学校的课桌、课倚等。
4.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一般相互对应,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时先不增加固定基金,会导致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大于固定基金账面余额,但到租金结清时二者应当相等。
5.事业单位可用修购基金、结余资金、拨入专款购买固定资产,需要编制两笔分录:
借:专用基金――修购基金
事业支出
专款支出
贷:银行存款
同时,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6.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7.事业单位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增加或减少固定基金。8.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处置时,应冲减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对处置损益应增加或减少修购基金。
*关于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的核算
1.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的无形资产应一次摊销,计入事业支出。但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应分期平均摊销,计入经营支出。
2.事业单位出售无形资产的收入通常应计入“事业收入”科目;结转的无形资产摊余成本应计入“事业支出”科目。
(七)行政事业单位往来帐存在诸多问题
近年来,我们在对行政事业单位审计发现“暂存款”、“暂付款”等往来帐中存在问题不少,主要有:
1、将收费收入在往来帐核算,不上缴预算或财政专户,违反了“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如某校2004将学费、住宿费收入20万元放在“其他应付款”,并全部用于日常支出。
2、在往来帐中列收列支,不反映单位财务收支总规模。如某局2002年、2004年利用“暂存款”收入资料费20.27万元、支出10.98万元,未在财务报表反映。
3、利用往来帐强行平衡预算。如某局利用“暂存款—福利费”科目强行平衡专项事业收支,调整结余。2003隐瞒结余19.90万元,2004隐瞒超支1.77万元。从而给外部形成完成预算执行情况较好、收支完全平衡的印象。
4、出借帐户给他人,资金均在往来帐一收一付。如某单位将银行帐户提供给外部个人转款,再以现金多次提取,提供套现便利。
5、将代收款项与暂借款项在同一明细科目核算,混淆了两种不同经济业务。某局组织集体参展活动,集中代收参展费用放在“暂存款—参展费”科目,却将某经办人员借款直接冲减该科目,财务人员没有认真区别不同业务性质,把借款业务等同于支付费用业务,造成会计核算混乱,容易产生一定弊端
6、不少单位对于往来帐项长期不予清理,形成大量坏帐、死帐,成为历史遗留问题,并且越积越多越严重。如某校建楼,平时预付工程款,最终决算不认真,施工单位既没有预留质量保证金,也没提交完整的决算资料,帐面难以结清。又如由于历史原因,某局与所属企业发生大量经济往来,存在两头挂帐,财务帐面真假难辩。以上现象不仅反映了单位财务管理没有完全到位,还隐藏一些违规及弊端,应该引起有关部门足够的重视。
三、行政事业单位负债的核算(一)负债的概念和内容
1.行政单位负债
行政单位的负债是指行政单位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偿付的债务,包括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暂存款等。
2.事业单位负债
事业单位的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偿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和应交税金等。
(二)负债的计量和核算特点
1.负债的计量。
行政事业单位的负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额记账。2.负债的核算特点。
应缴款项包括应缴预算款和应缴财政专户款。应缴预算款是指按规定应缴入国家预算的款项,主要包括代收的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无主财物变价款、赃款和赃购物变价款,以及其他按预算管理规定应上缴预算的款项。应缴财政专户款是指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命。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范围按财政部规定办理。
行政事业单位代收的应缴入国家预算的款项和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在实际收到但尚未上缴时,应当作为负债入账。
(三)行政单位负债核算的要点
1.行政单位应缴预算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与事业单位相同):
(1)代收且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2)行政性收费
(3)罚没收入
(4)无主财物变价款
(5)赃款和赃物变价款 2.行政单位应缴财政专户款是指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3.行政单位的应付及预收款项,即暂存款,应通过“暂存款”科目核算。
4.行政单位发放给职工的工资(离退休费)、地方津补贴及其他个人收入应当按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发放给职工时,如以银行存款发放,应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实行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且由财政直接支付,应贷记“拨入经费”。
6.事业单位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及票据利息,应计入“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科目。
7.事业单位的应交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应计入“销售税金”科目;但计算出的应交所得税,应计入“结余分配”科目。
四、行政事业单位净资产的核算(一)净资产的概念和内容
1.行政单位净资产的概念和内容。
行政单位的净资产是指行政单位资产减负债和收入减支出的差额,包括固定基金、结余等。
2.事业单位净资产的概念和内容。
事业单位的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的差额,包括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结余等。
事业单位净资产具体包括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等。其中,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基金,主要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修购基金、住房基金等。
(二)净资产的计量和核算特点
1.净资产的计量。
行政事业单位的净资产,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2.净资产的核算特点
(1)固定基金
固定基金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所占用的基金。固定基金通常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余额的增减而发生相应的增减,两者金额通常相等;但是,在存在尚未付清租金的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情况下,两者的金额不同:固定资产应当在取得时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而固定基金应当在支付租金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入账。
(2)事业基金
①一般基金。事业单位的一般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滚存的结余资金,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从本单位当期期未分配结余转入;二是从拨入专款结余中按规定留归本单位使用的金额转入。
②投资基金。事业单位的投资基金是指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所占用的基金。投资基金应当按照对外投资账面余额的增减而发生相应的增减,两者金额应当相等。(3)结余
①行政单位的结余。行政单位的结余是指行政单位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行政单位的正常经费结余与专项资金结余应当分别核算。
②事业单位的结余。事业单位的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各项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主要包括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事业结余应当在年末转入结余分配;经营结余通常应当在年末转入结余分配,但如为亏损,则不予结转。
③事业单位的结余分配。事业单位当年实现的结余,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分配。结余分配的内容主要有两个:一是有所得税缴纳业务的事业单位计算应交所得税;二是事业单位计提专用基金。
(三)行政单位净资产核算的要点
1.行政单位净资产=(资产-负债)+(收入-支出)
2.行政的单位净资产主要包括固定基金和结余,即“一金一余”。
3.行政单位固定基金入账价值的确定方法应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1)购建固定资产时,按发生的实际成本入账。
(2)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按同类资产市价或有关凭据注明价值以及相关费用入账。
(3)盘盈固定资产时,按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4)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时,按实际支付的租金入账。
(5)盘亏、处置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冲减固定基金。
4.行政单位的结余=收入-支出。
5.行政单位的结余包括正常经费结余和专项资金结余,二者应当分别核算。
(五)事业单位净资产核算的要点 1.事业单位净资产=资产-负债
2.事业单位净资产包括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和事业结余、经营结余等,可简记为“三金二余”。
3.事业单位固定基金的核算与行政单位基本相同。事业单位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两个项目的数字应该相等,但具有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情况下,在尚未付清租赁费时这两个项目的数字并不相等。
4.事业单位事业基金分为一般资金和投资基金两部分内容。
一般基金是指滚存的结余资金,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从当年未分配结余中转入;二是从拨入专款形成的结余中转入。
投资基金是指对外投资形成的基金,投资基金也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时从固定基金中转入;二是用货币资金、材料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从一般基金中转入,但该部分来源实际上并未增加事业基金,只是将事业基金中的一般基金转为投资基金,在收回该项投资时,投资基金又要相应转做一般基金。
5.终了,事业单位应将当期未分配结余和已完成的拨入专款结余中按规定留归本单位使用的金额转入事业基金中的一般基金。即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结余分配
拨入专款
贷: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6.事业单位投资基金入账价值的确定方法应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1)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入账。
(2)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应按评估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入账。(3)用材料对外投资时,按合同协议价以及增值税销项税额入账。
(4)转让对外投资或对外投资到期兑付时,按对外投资的账面金额,冲减投资基金,并转入一般基金。
7.事业单位的专用基金是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修购基金、住房基金等。
8.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规定比例从当年结余中提取以及从其他渠道转入的资金。事业单位终了,按规定比例从当年结余计提职工福利基金时,借:结余分配――职工福利基金等
贷: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
9.事业单位提取医疗基金时,借: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
经营支出――社会保障费
贷:专用基金――医疗基金
10.事业单位提取修购基金时,借:事业支出―修缮费、设备购置费
经营支出――修缮费、设备购置费
贷:专用基金――修购基金
11.事业单位对于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应设置辅助账进行登记并核算其缴纳、使用及余存情况。
12.事业单位的结余是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主要包括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
13.事业结余=(财政补助收入+上缴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缴款+事业收入+其他收入)-(拨出经费+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非经营业务负担的销售税金+对附属单位补助)
经营结余=经营收入-(经营支出+经营业务负担的销售税金)14.事业单位应设置“事业结余”科目,终了,该科目余额应转入“结余分配”科目。之后,该科目无余额。
15.经营结余=经营收入-(经营支出+经营业务负担的销售税金)
16.事业单位应设置“经营结余”科目,终了,经营结余应转入“结余分配”科目,但“经营结余”可如为借方余额(亏损),则不予结转。
17.事业单位结余分配的内容主要包括两项:一是按经营结余计算应交所得税,二是按规定比例从当年结余中提取专用基金中的职工福利基金。即:
借:结余分配――应交所得税
――提取专用基金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专用基金
18.事业单位结余分配之后,对于当年未分配的结余,应全数从“结余分配”科目转入“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年终结账后,该科目无余额。即:
借:结余分配
贷: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五、行政事业单位收入和支出的核算
(一)收入
1.行政单位收入
行政单位的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拨入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其中,拨入经费是指行政单位按照经费领报关系,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预算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是指行政单位收到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
2.事业单位收入
事业单位的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和基本建设拨款收入等。其中,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按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应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捷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二)支出
1.行政单位支出
行政单位的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行政单位的支出根据资金管理要求分为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经常性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维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专项支出是行政单位为完成专项或特定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
2.事业单位支出
事业单位的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以及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开支,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上缴上级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等。其中,事业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各项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行政单位收入和支出核算的要点
1.行政单位收入核算的要点
(1)行政单位收入主要包括拨入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2)行政单位收入应当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各项收入应按实际发生额记账。
(3)行政单位收入应在“拨入经费”和“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各自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个二级科目下,均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项”级科目设置明细账。
(4)行政单位收到财政拨入经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经费
(5)行政单位收到预算外资金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算外资金收入
(6)行政单位终了结转收入时:
借:拨入经费 预算外资金收入
贷:结余
2.行政单位支出核算的要点
(1)行政单位支出包括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
(2)行政单位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支出数记账。
(3)行政单位应在“经费支出”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个二级科目下,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的“款”级科目设置明细账。
(4)行政单位如收回本已列为经费支出的款项,应冲减当年的经费支出。如收回以前已列为经费支出的款项,不得冲减当年经费支出。
(5)行政单位发生支出时:
借:经费支出
贷:银行存款等
(6)行政单位终了结转支出时:
借:结余
贷:经费支出
(五)事业单位收入和支出核算的要点 1.事业单位收入核算的要点
(1)事业单位收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①财政补助收入
②上级补助收入
③事业收入
④经营收入
⑤附属单位缴款
⑥其他收入
⑦基本建设拨款收入
(2)事业单位应在“财政补助收入”科目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个二级科目下,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设置明细账。
(3)会计期末,事业单位应将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等收入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将经营收入转入“经营结余”科目。
2.事业单位支出核算的要点
(1)事业单位支出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①事业支出
②经营支出
③对附属单位补助
④上缴上级支出
⑤基本建设支出等
(2)如果事业单位具有经营活动,应设置“销售税金”科目。(3)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应设置“成本费用”科目。(4)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均应设置“拨出经费”科目,但终了,行政单位应将该科目余额转入“结余”科目;事业单位应将该科目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
(5)如果事业单位具 有财政部门、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拨入的有指定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应当设置“拨入专款”、“拨出专款”和“专款支出”三个科目。但对于不具体使用专项资金的事业单位,则不必设置其中的“专款支出”科目;对于没有所属单位的事业单位,则不必设置其中的“拨出专款”科目。(6)事业单位年终结账时,应当对已完工项目使用或拨出的专项资金进行对冲。即:
借:拨入专款
贷:拨出专款 专款支出
(7)事业单位按规定将拨入专款留归本单位的,应将拨入专款转入“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即:
借:拨入专款
贷: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8)年终,事业单位对使用专项资金的未完工项目,不予结转
第五篇:公务员津贴补贴与教师绩效工资范文
公务员津贴补贴与教师绩效工资
根据中纪委、中组部等六部委文件精神,从2007年开始,我国逐步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对现行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项目、标准、资金来源、发放办法进行规范。
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公务员实行的是职级工资制,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三大块组成;事业单位执行的是岗位绩效工资制,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补贴构成。今年实施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以来,因教育等事业单位未纳入此次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范围,国务院关于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政策尚未出台,公务员津贴补贴和教师绩效工资成为教师议论的焦点话题。
《教师法》第六章25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1995年10月6日下发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指出:“《教师法》第二十五条所称的‘平均工资水平’是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的口径统计的平均工资额。各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当地教师平均工资水平高于当地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幅度及保障措施,并予以落实。”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所以,公务员增加的津贴补贴应包括在工资总额之内,“公务员增加津贴补贴不是增加工资”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永州市教师津贴补贴(或者称绩效工资)的发放正进入各县区政府的议事日程,广大教师十分关心。特别是听说只发放到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初中,引起了各县区高中教职工的强烈关注。现从互联网收集《利川市委市政府致全市广大人民教师的一封公开信》《恩施市教育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考核试行办法》,仅供参考。
恩施市教育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考核试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提高教师的待遇,规范学校的财务收支行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根据市政府对《恩施市财政局关于教育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发放意见的请示》(恩市财办文[2007]181号)的批复意见,结合我市教育事业单位的特点,特制定教育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考核试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积极推进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逐步形成内部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以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学校办学活力,提高办学质量。
二、试行原则
1、坚持思想领先,既要按劳分配,又要防止一切向钱看,大力提倡无私奉献、团结协作和主人翁精神。
2、打破平均主义,按工作责任、岗位目标完成情况,在考核的基础上,确定教师的绩效工资待遇。
3、绩效优先,重实绩,重贡献,重工作质量,多劳多得,优劳优酬,奖勤罚懒。
4、处理好历史与现实的关系,既要充分保护老教师的利益,又要让优秀的中青年教师脱颖而出。
5、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采取迈小步、不停步的方法,根据学校及教师的实际情况,逐步完善分配方案,努力提高教师待遇。
三、实施对象
全市教育事业单位在职教职工(非义务教育阶段单位在职教师除外)和全市教育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
四、绩效工资的构成教师绩效考核方面建议按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考核:
1、师德奖;
2、全勤奖;
3、教育、教学奖;
4、岗位津贴奖(课时津贴、工作量奖、班主任津贴、校长、中层等行政后勤岗位);
5、安全责任奖;
各学校根据年初学校管理方案,结合上述五个方面制定考核细则,将教师的工作量细化成考核分数,对教师绩效进行考核评分,然后以考核分数×资金计算。
五、发放办法:
1、总量控制。绩效工资实行总量控制。在职人员绩效工资总量=各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含资教生)人数×(按人月平300元﹢原月保留津补贴)×12﹢300元;离退休人员总量绩效工资总量=离退休人数×(按人月平150元﹢原月保留津补贴)×12﹢300元,上述两者之和计算到学校(核算单位)并予以公示。
2、突出绩效。离退休教师按月平均发放,在职教师按绩效工资的60%按月发放,40%部分在每学期结束后根据考核情况发放至教师手中。
3、财政统发。首先由学校根据教师绩效得分情况确定绩效工资分配数额,并编造成绩效工资发放名册,报市教育局汇总审核,再送市财政局审定后,通过国库直接支付到教师工资代发银行,再由银行分拨到教师个人工资卡上。
六、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人员绩效工资问题
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职教职工的绩效工资发放方案由学校制定,经市教育局、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市教育局所属二级单位在职职工的绩效工资暂参照2006一般性部门预算单位规定津补贴标准执行。
七、监督管理
学校不得自行出台其他津贴、补贴政策,若有违反,一经查实,全额追缴,并按相关规定处罚。
八、上级政府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明确后,按上级政府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