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中国国情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范文]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立足国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又指出:要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
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结合。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政治和法律制度保障。这些论述,科学地分析了我国的法治建设之路,就是要立足国情,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之路。
一、我国的基本国情
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目前,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从社会性质和社会发展阶段上对中国国情所做的全局性、总体性判断。是我们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而提出的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科学论断。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党坚持立足于中国实践,带领全国人民进行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人民生活日益改善,总体达到小康水平。然而我国的生产力还不发达,区域发展不平衡,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依然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我们发展面临的机遇前所未有,面对的挑战也前所未有。在国际上,世界的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趋势深入发展,国际环境复杂多变。西方反华势力利用各种手段,进行西化和分化,破坏社会的稳定,企图遏制中国的发展。在国内,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给我国发展带来了巨大活力,也必然带来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因此,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当今世界和当代中国发展的大趋势,科学分析我国全面参与经济全球化的新机遇新挑战,深刻把握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形势下我国各项事业发展面临的新课题新矛盾,全面把握我国发展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牢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以邓小平理论和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解放思想,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开放,坚定不移地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坚定不移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奋斗。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程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经过革命、建设、改革和发展,逐步走上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大至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社会主义法制的初创时期。从1949年到20世纪50年代中期。这一时期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其他一系列法律、法令,对巩固新生的共和国政权,维护社会秩序和恢复国民经济,起到了重要作用。195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随后制定的有关法律,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规范了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确立了国家法制的基本原则,初步奠定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础。
第二阶段: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时期。从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我们的党在总结历史经验,作出把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重大决策,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并明确了一定要靠法制治理国家的原则。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使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成为改革开放新时期法治建设的基本理念。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指引下,现行宪法以及《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一批基本法律出台,中国的法治建设进入了全新发展阶段。
第三阶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期。20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全面推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997年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并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任务。1999年,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中国的法治建设揭开了新篇章。
第四阶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期。进入21世纪,中国的法治建设继续向前推进。2002年党的十六大将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2004年,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2007年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
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
新中国成立近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具体体现在七个方面:
一是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治国理政基本方略和全社会共识。以依法治国为核心内容、以执法为民为本质要求、以公平
正义为价值追求、以服务大局为重要使命、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根本保证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逐步确立。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普遍增强,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正在形成。
二是党的依法执政能力显著增强。我们的党不断增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同时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通过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不断巩固。
三是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在现行宪法基础上,制定并完善了一大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法律体系日趋完备,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和立法质量不断提高,法律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各项权利、确保国家权力正确行使等方面的作用不断增强。
四是人权得到可靠的法制保障。在通过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同时,国家高度重视通过宪法和法律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随着法律规定、司法体制、维护权益机制的不断完善,人权在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得到了更加充分的保障,人权事业全面发展,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得到切实尊重和全面保障。
五是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法治环境不断改善。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中国建立健全了一系列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和制度,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
六是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水平不断提高。通过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司法的组织机制和工作机制,保证了行政和司法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政立法和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各类公开办事制度不断完善,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推进。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和实现司法公正和权威。
七是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得到加强。不断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已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监督体系和监督制度,监督合力和实效不断增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人民政协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监督行为逐步制度化、规范化。公众和新闻舆论对政府及司法工作的监督渠道不断拓宽。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日益健全,保证了对国家公务人员的监督有力有效。
三、目前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影响
伴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特别是在司法领域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对法治的稳步推进产生了一些消极影响,具体表现在:
1、两审终审制原则没有得到贯彻落实。两审终审制,是我国宪法以及程序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对于确保各类案件快速及时高效的审结提供了法律保障。然而在实际的司法过程中,案件通过一审二审审结后,往往有很多途径进行再审,有的案件甚至多次“翻烧饼”,多达十余个判决书仍未结案,导致案件长期不能结案。其带来的消极影响显而易见,一是严重浪费了审判资源;二是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三是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四是助长了当事人胜诉的饶幸心理,拖延诉讼。现在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严格了案件再审的条件和程序,但在实际操作中的效果如何,还有待实践检验。
2、对司法职能的扩大化,造成一些案件社会效果不佳。有一个时期,我们片面的扩大司法的职能,强调依靠诉讼来解决社会矛盾,把一些属于国家政策调整的问题如城镇拆迁、普九教育欠款、村级债务等问题都纳入诉讼解决途径,但实践证明,这些案件虽然法院判决了,但是执行起来非常困难,有的虽执行了,却形成了涉法信访案件,社会效果不好。
3、社会的法律意识,远未达到法治国家的要求。主要表现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不强,仍然停留依靠行政命令等手段管理行政事务。司法机关的职业责任、职业纪律、职业素养、职业能力,与法治国家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距离。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不知法懂法,更有甚者,一部分当事人将市场经济中的经营风险,通过诉讼方式转嫁给法院,向法院讨债要帐已习以为常,一旦案件不能执行,便到处上访告状。目前大量的法律文书白条,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严重影响了法院的权威。
4、坐堂问案,以判代调,使调解这种积极化解矛盾纠纷的方式被谈化。无可否认,通过这几年审判方式的改革,使法官摆脱了奔波调查取证的困境,全心地投入到案件质量上,大大提高了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推动了全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但是我们也清楚地看到:一是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心态明显,在证人作证环节表现犹为突出,证人不作证、不敢作证问题屡见不鲜,一个案件的证人向当事人双方提供两个截然相反的证言也十分常见,使坐堂问案的法官真假难辩。二是法官对案件认识的不同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使一些案件的判决结果迥然不同,上诉案件和上诉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数量的增多,充分说明了这一问题。三是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激烈言词辩论,有利于查清案情,但不利于当事人化解矛盾,这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表现明显。
调解作为我国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在我国的法制过程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诞生了马锡武审判方式。调解作为一种解决案件的方式的积极作用在我国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已经得到了充分的证明。但是,目前调解制度逐渐淡化,调解结案在结案方式上所占比重也在下降。究其原因:一是调解工作费时费力,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做大量的工作,也相应延长了办案时间,因此,我们的法官不喜欢用;二是法官数量不足、人员少、任务重,无暇花费过多的时间去调解案件;三是调解机制不健全,影响了调解效能的发挥。因此探索和运用调解方式解决人民群众的诉讼问题,也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四、坚持“三个至上”,不断推进我国法治建设进程
新的历史时期,作为法官,面对纷繁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我们应始终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认清形势,肩负使命,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不断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
1、明确方向,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
法治不等于政治,但法治是为政治服务的,是为实现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任务服务的,是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进步服务的。全体法官必须要高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旗帜鲜明地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担负起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神圣使命。要把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最重要、最紧迫的政治任务来抓,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把握和领会精神实质。要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服务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的动力,转化为服务党和国家大局的推力,转化为服务社会稳定的活力。
2、立足国情,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总结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积极吸收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我们要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最大限度地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好社会公平正义,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要。我们不能动摇司法制度的根本,决不能以西方国家的司法理念、司法模式来评判我国的司法制度。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毫不动摇地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这一根本政治制度;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要结合国情,用符合现阶段实际的司法制度解决现阶段的问题,不能超越阶段提出过高要求。
3、以民为本,把维护人民的权益放在司法实践的首位
要把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法院工作的根本发出点和落脚点。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新期待。因此,要切实转变作风,把维护人民权益提到更加突出的地位,注重解决民生问题,切实解决司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更加鲜明地为人民安居乐业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善于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要更进一步强化调解职能,以化解矛盾为主线,以定分止争为目标,认真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重视运用调解手段解决民事案件和执行问题,积极推行行政诉讼案件的协调化解机制,最大限度地转化消极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抗;要积极探索为民、便民、惠民的法院工作机制,实行诉讼救济,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保护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着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要求,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社会主义司法的温暖、方便、公正、高效;要坚决克服法院工作特殊的片面认识,把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法院工作的根本标准,从人民群众需要做的事情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事情改起,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4、加强队伍建设,确保法院队伍能够担当历史使命
队伍建设,关系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落实,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势性的发挥。因此,必须下大力气抓队伍建设。要做到抓住关键,把握灵魂,提高能力,健全机制,完善组织。要抓住领导班子建设这个关键,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勤于学习,善于思考的表率;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表率;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表率;解放思想,改革创新表率;严于律已,廉政勤政的表率;抓好班子、带好队伍的表率。把握灵魂,就是在法院干警队伍中,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强化“五个意识”,做到“四个忠于”,守住公平正义的生命线。提高能力,就是大力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司法水平,使干警成为服务党和国家大局,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的行家里手。健全机制,就是建立和完善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司法政务管理和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使审判权的运作得到有效监督,“不愿为、不能为、不敢为”的反腐倡廉机制得到有效发挥。完善组织就是要建立适应审判执行工作要求组织机构,特别是要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充分发挥党员干警的模范带头作用,全面推进法院的各项事业,忠实地履行好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工作任务。
第二篇:中国农民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国国情与青年的历史责任”课专题之一
中国农民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中国国情与青年的历史责任”课专题之一
郭书田 2011年9月
(一)中国是以农立国的国家,以农民为主体的农业社会,有五千多年的历史。从采集到种植,从狩猎到饲养,从捕捞到养殖,产生了农耕文明(黄色)、游牧文明(白色)、海洋文明(蓝色),创造了丰富的农业文明,成为东方农业文化的发源地之一,留下了许多重要的农业文化遗产,对世界农业文化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但是在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由于帝国主义的入侵,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农民受着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的深重压迫和残酷剥削,处于水深火热之中。为改变农民这种状况,一些先辈们开展了可歌可泣的抗争,包括洪秀全领导的太平天国,康有为、梁启超领导的戊戌变法以及孙中山领导的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辛亥革命,特别是辛亥革命,推翻了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制度,提出“平均地权”和“耕者有其田”的主张,为解决农民问题指明了方向,但由于这个革命失败,使这个主张在胎中夭折。1917年列宁领导的苏联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中国送来了马克思主义,有了“五四”运动的启蒙,在北李(大钊)南陈(独秀)等策动下,诞生了中国共产党。党依靠农民建立农村革命根据地,以农民为主体的红军、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经历了28年的艰苦卓绝的斗争,取得了土地革命、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的胜利,推翻了三座大山的统治,于1949年建立了新中国,开辟了中国历史的新纪元。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党依靠农民提供工业化的原始积累,建立起独立的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为改变“一穷二白” 的面貌奠定了物质技术基础。在“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两次全局性的失误中,党依靠农民坚持生产,保证了城市的食品供应与国家安全。自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党依靠农民把农村作为突破口,取得成效,推进城市乃至整个国民经济体制的改革,取得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使中国的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二)回顾党的90年历史,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是从中国国情出发探索与创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是依靠农民奋斗不息战胜一个又一个取得一次又一次胜利的历史,也是农民作出重大贡献与牺牲的历史。
一、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后,面对“武装到牙齿”的强大帝国主义与国内反动派,没有走苏联武装工人夺取城市的道路,而是从中国国情出发,选择了反动统治薄弱的农村,由农民组织起来建立农民协会和以农民为主体的中华苏维埃政权,实行土地革命,使农民获得了土地,促进了生产的发展。然后把农民武装起来,建立起农村革命根据地,实行农村包围城市的战略,用“小米加步枪”打败了日本帝国主义和由美国飞机大炮武装起来的800万国民党军队,取得了抗日战争与解放战争的胜利。党的领导、统一战线、武装斗争,是在革命战争年代战胜敌人的“三大法宝”,以农民为主体的革命武装反对反革命的武装是中国革命的特点,也是优点。这是第一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胜利,也就是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毛泽东思想的胜利。这个胜利是来之不易的,因为毛泽东受到不相信中国农民力量的第三国际与党内左倾机会主义者的排斥和打击,加之在第一次国共合作中的右倾思想,使革命力量在苏区损失了90%,在白区损失了100%,导致了大革命的失败。毛泽东相信农 民依靠农民的思想,突出表现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这篇名著中列举了农民运动创造的十四件大事①,这是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思想形成的基础。在抗日战争中,为扩大爱国抗日的统一战线,在农村实行土地的减租减息政策。为了支援前线,农民承担了巨大的后勤保障任务,涌现出一大批支前劳动模范。陈毅元帅在总结解放战争三大战役之一的淮海战役的经验时特别指出,如果没有沂蒙山区的广大农民用手推车提供给养,不会取得这场战争的胜利,对农民的贡献作了高度评价。
二、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建立了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体。党的工作重心由农村转移到城市,这是党的工作战略性转变。毛泽东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的报告中特别强调指出:“城乡必须兼顾,必须使城市工作和乡村工作,使工人和农民,使工业和农业,紧密地联系起来。绝不可以丢掉农村,仅顾城市,如果这样想,那是完全错误的”②。农民问题的核心是土地问题,在全国解放以后不失时机地开展了土地改革运动,成为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土地改革三大运动之一,使农民真正实现了孙中山梦寐以求的“耕者有其田”的理想。在新中国成立前的老解放区已有1.6亿农民的地区完成了土地改革。新中国成立以后,于1950年颁布了《土地改革法》,在3亿人口的农村实行了土地改革,使无地少地农民分得了6.15亿亩土地,每年免交谷物地租3500万吨。土地改革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放了生产力,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民生活有了初步改善。农业总产值由1949年的326亿元增加至1952年的484亿元,年均增长14.1%,加上广泛开展爱国丰产运动和推广新式农具等,使国民经济迅速恢复到战前水平。有人以台湾对地主
① 《毛泽东选集》第24—44页,人民出版社,1964年。
② 《毛泽东选集》第1428页,人民出版社,1964年。实行赎买政策发展工商业的经验非议大陆的土地改革是不切实际的,这种由农民起来自己实现“耕者有其田”而不是“恩赐”,是走群众路线的成功举措,而且当时国家的财力也无力支付巨额的赎买资金。
三、从互助组到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由小生产的农业过渡到社会化大生产的农业,只有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走合作制的道路,这是马克思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思想。在完成土地改革任务后,不失时机地让农民组织起来,走上互助合作的道路。互助组包括季节性的临时互助组与常年性的固定互助组。在此基础上组织起来以土地入股为特征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以及供销合作社与信用合作社,形成“三足鼎立”的合作社体系,到1955年底加入互助组和初级合作社的农户分别占农户总数的50%与14%。也就是土地由私有私营转变为私有公营,发挥了统一经营的优势,促进了生产的发展。从1953年起实行“一化(工
业化)三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过渡时期总路线和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由于实行社会主义工业化史无前例,只有以俄为师,向苏联学习,并在他们的援助下,开展了以发展重工业为主的工业化建设,通过实行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的政策,由农民提供了9494亿元(压低农产品价格8019亿元,提高工业品价格1475亿元)①①巨额的“原始积累”(斯大林称之为“超额税”),建立起强大的工业体系,奠定了工业现代化的基础,增强了国家的经济实力与国防能力,“两弹一星”就是在这个工业化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我们在回顾中国工业化发展历程时,千万不能忘记农民所做的重大贡献。
四、由于实行有计划按比例发展国民经济的计划经济体制,在工业化过程中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对粮食等农产品的需求也随着增加。但在自 ① 王更今、张宣三编:《我国农业化与积累问题研究》,山西经济出版社,1983年,第75页。由贸易的情况下,一些粮食私商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投机倒把,扰乱市场,影响社会安定。对此在粮食部长章乃器的倡议下,经中央同意实行粮食的统购统销政策,即由国家粮食部门按照国家定的收购价格统一收购农民的余粮,同时统一按国家规定的销售价格,并按定量向城市居民销售粮食,购销差额由财政承担,简称粮食的“统购统销”。以后由粮食扩展到棉花、油料、糖料等。这项政策为稳定物价,保证供应起了重要作用,是不能全盘否定的。尤其是农民积极生产和销售余粮,对解决城市粮食供应问题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由此产生两种不同的户籍制度,形成城乡二元的社会结构,使农民变成“面朝黄土背朝天”的“世袭农民”,特别是在“反右派”当中,把反对“统购统销”作为反党反社会主义的“罪状”,则显然是错误的。这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平反冤假错案同时得到纠正。
五、1956年在党的第八次代表大会的决议中,特别指出社会的主要矛盾是先进的生产关系与落后的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因此应大力发展生产力,这是符合中国实际的判断。但是随后不久,毛泽东提出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总路线,农业在初级生产合作社尚未完全巩固的情况下,急
速地推进将土地私有变为集体所有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土地除宅基地外成为公有公营。农民成为单纯拿工分的劳动力,供销合作社变为第二国营商业,信用合作社变为农业银行的附属物,使合作制变了型走了样。时隔不久,于1958年提出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三面红旗,由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转变为政社合一、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实行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三级所有以生产队为基础,把土地、劳力、牲畜、农具四固定到生产队的制度,同时开展了农业学大寨运动,一直持续了20年。1962年在修改人民公社条例60条时又将宅基地变为集体所有。在这期间 发生了“大跃进”与“文化大革命”两次全局性的严重失误。由于不断开展批判右倾机会主义和走资本主义道路的斗争,在干部中产生了“宁左勿右”的心态。在这个过程中,农民既是受害者,特别是在刮“五风”(高指标、瞎指挥、浮夸、平调、强迫命令)以及不讲条件扩大核算单位的“穷过渡”等形势下,加上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减产,一些地方农村征购过头粮,出现了非正常死亡的不幸事件①①。但同时农民又是提供农产品的承担者,为保证农产品的基本供应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在“文革”中除了河北保定和广西柳州农村有些“武斗”外,基本上坚持生产。批判“唯生产力论”与“唯条件论”在农村没有市场。全国粮食产量由1958年的2亿吨上升到1978年的3亿吨,人均粮食由200公斤上升为300公斤。其中在“十年**”期间,粮食是增产的。1975年与1965年相比,粮食播种面积由17.94亿亩扩大为18.15亿亩,亩产量由108公斤上升为156公斤,总产量由3890亿斤增加为5469亿斤,人均产量由272公斤上升为311公斤。这是农民坚持生产辛勤劳动的结果,为保证城市粮食供应与国家安全做出的突出贡献。因此不能说“十年**”使农业也走上“崩溃的边缘”。
六、值得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正确分析“大跃进”与“文化大革命”两次全局性失误中的农民状况,把失误造成的损失与农民辛勤劳动和奉献区别开
来。一是在“大跃进”中“大办水利”,兴修了一大批水库,增加了灌溉面积和保证城市与工业用水。除了有些劳民伤财的“豆腐渣”工程外,多数保留下来的有效工程,增加了灌溉面积,这为改革开放后农业的高速发展,粮食由1978年的3亿吨上升到1984年的4亿吨,奠定了物质基础。①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年鉴》资料,1958年全国农村人口为55273万,1959年为54836万,比上年减少437万;1960年为53134万,比上年减少1702万;1961年为53152万,比上年增加18万;1962年为55635万,比上年增加2483万。在实行“以粮为纲”和“大炼钢铁”过程中森林遭受严重破坏,导致水土流失,使水库大量淤塞,以及移民问题未能妥善解决,是个极大教训。二是农业学大寨有负面作用,如宣传大寨的大队核算,标兵分工,取消自留地,消灭家庭副业,封闭农贸市场,割“资本主义尾巴”以及虚报产量等,是错误的。国务院在1970年召开的北方农业会议上,周恩来总理抵制了这种错误,减少了负面作用。但大寨的爱国家爱集体的共产主义风格和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革命精神,特别是投入大量劳力修筑梯田,加强农田基本建设,保持水土,大量施用高温堆肥,提高土壤有机质,形成“海绵田”,能够持续高产,则是科学的,是不能否定的。河南省林县在以杨贵为首的县委领导下,发扬“愚公移山”的精神,带领全县农民修建了著名的“红旗渠”,增加灌溉面积,增强抗旱能力,在水利建设上创造了一项奇迹。三是在人民公社里保留了自留地和家庭副业,建立敬老院,实行“五保户”,配备“赤脚医生”以及建立公益金与公积金制度等,农民是欢迎的。1995年2月在斯德哥尔摩参加“提高人口质量”的国际人类发展会议,讲了人民公社的上述五件事,引起强烈反响,写到会议纪要之中。四是在“文革”中有1000多万名城市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虽然有影响学习的负面作用,但是接触农村社会,与农民同呼吸共命运,对他们的健康成长的积极作用是不可低估的。现在从中央到地方的不少出色领导人来自于插队或生产建设兵团。与此同时国家投入了巨额资金为生产建设兵团和农建师兴办工业,装备农业,提高了国营农场农业机械化水平。五是在“文革”中中央决定从国外引进13套年产30万吨合成氨化肥厂以及农业科技人员培育的“双杂”粮食作物(杂交水稻、杂交玉米),为改革开放以后的粮食大幅度增长和农业的高速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六是在人民公社中产生的社队企业,被毛泽东誉为农村光明灿烂的希望所在。社队企业的产供销全靠市场调节,成为市场经济的先导力量,是改革开放后“异军突起”的 乡镇企业迅速发展起来的基础。七是以“农业八字宪法”(土、水、肥、种、密、保、工、管)为内容的《农业发展纲要》40条,对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七、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了农村改革的序幕。在粉碎“四人帮”以后,邓小平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实行改革开放以农村作为突破口,连续发了五个1号文件,取得经验,带动城市乃至整个国民经济体制的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是第二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胜利,也是邓小平理论的胜利。勤劳勇敢的农民为了生存与发展在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突破一个又一个禁区,创造了极为宝贵的经验:一是土地的包干到户,也称土地大包干,即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其余都是自己的,直来直去不拐弯。比实行工分制的包产到户利益更为直接,方法更为简便,颇受农民欢迎,势如破竹,一泻千里,迅速在全国推开。土地成为公有私营。把一个复杂的问题用一个简单的方法解决,是农民智慧的集中表现。在此基础上建立与形成了以分户经营为基础与统一经营相结合的双重经营体制。诺贝尔经济学奖金获得者舒尔茨说,土地包干制是农村社会进步的第一推动力。二是异军突起的乡镇企业,其前身为社队企业,使农业劳动力“离土不离乡”就地转至非农产业,成为家庭收入的重要来源,还承担以工补农、建农、促农和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任务,创造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工业化道路。被一位国际知名政要说成是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秘密武器”。三是民主政治建设的“村民自治”,实行四大民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使农民真正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美国前总统卡特说农民找到了做主人的“诀窍”。四是进城的农民工,“离土又离乡”,成为城市建设和服务业的主力军,解决了农村劳动力就业问题,增加了农民的工资性收入。农民由“世袭农民”变为“两栖农民”。农民工在抵御国际金融危机中做出突出的牺牲与贡献,受到国际的高度赞扬。美国《时代》周刊在年终封面刊登照片,向“背井离乡”的他们致敬。五是在产权制度改革上的突破,创造了集体所有制经济(包括土地与企业)的有效实现形式——股份合作制,推动了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农村改革的过程可以归纳为解放思想——群众创造——专家总结——领导认可——政府规范。坚持的原则:一是尊重农民的意愿与选择;二是因地制宜多样化,不一刀切;三是循序渐进,摸着石头过河。其效果是成本低,效益好,风险小。
八、党的十六大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使中国进入新的历史发展阶段。特别是首次提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任务”。接着提出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这是治国理念的重大变化。采取了包括取消农业税费、实施粮食等四项补贴、推行合作医疗、九年义务制教育免收学杂费、实行养老保险和最低生活费、增加对“三农”的财政投入等惠及农民利益的一系列措施,受到农民的热烈欢迎。中央提出“三农”工作是全党和政府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连续发了八个1号文件。提出以“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为内容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在“十二五”规划中强调在工业化与城镇化快速发展过程中要与农业现代化同步,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三)9 90年来,党依靠农民奋斗不息,取得了辉煌成就,也有过失误,能够加以修正,使农村发生了历史性巨大变化。一是以占世界9%的耕地解决了占世界22%人口的吃饭问题,粮食产量由1949年的1亿吨上升到5亿吨,在人口翻番的情况下,人均粮食产量由200公斤上升为400公斤,使认为中国历届政府都解决不了庞大人口吃饭问题的预言彻底破产。二是在粮食生产大幅增加的同时,棉、油、糖各种经济作物和水果、蔬菜以及肉奶蛋畜产品和水产品成倍增长,人均占有肉类54公斤,奶类28公斤,蛋类20公斤,水产品37公斤。由于设施农业的发展和流通条件的改善,“菜篮子”丰富,季节性与区域性差别缩小,食品结构显著变化,生活水平大幅提高。三是农村温饱问题基本解决,贫困人口大幅度减少,贫困率下降到2%以下,反贫困的斗争取得重大胜利,受到国际社会的赞扬。四是县医疗院——乡镇医疗所——村医疗室体系普遍建立,合作医疗基本覆盖农村,人口的期望寿命翻了一番。五是农村文盲基本消除,受教育年限普遍提高,九年制义务教育基本普及。六是农村经济结构中二、三产业占3/4,占全国国内生产总值的1/3,工业、建筑、交通、商业、服务业“五业并举”,乡办、村办、个体、私营“四轮驱力”,有2.5亿劳动力(其中1.5亿为进城的农民工,由“世袭农民”转为“两栖农民”,成为城市建筑业与服务业的主力军)转移到非农产业,工资性收入占家庭收入50%以上。与此同时农户的就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纯农户和以农业为主的第一兼营户占2.4亿户的32%;纯非农业户和以非农业为主的第二兼营户占68%。七是农民收入大幅度增加,2010年人均纯收入达5919元,比上年增长10.8%,超过城市居民增长幅度,恩格尔系数下降为43%。八是农村住房、交通、水、电等基础设施普遍改善,电话、电视、广播等文化事业基本普及。九是农业科技服务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与保障体系显著加强,科技服务队伍壮大,农业科技贡献率上升为52%,农业综合机械化率达到50%以上,农产品加工率大幅上升,农工商一体化经营规模扩大。十是农业法治体系基本形成,全国人大颁布有关农业法律15部,国务院颁布有关农业的法规25件,农业部发布的行政法规156件。以县为单位的综合执法大队逐步建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格局正在形成。十一是村民的自治制度逐步完善,农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日益增强。十二是出现了年收入亿元以上的村1万多个,10亿元以上的村100多个,100亿元以上的村20多个,最高的华西村达500亿元,展示了中国农村的辉煌前景。十三是农村党的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干部的骨干带头作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以及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的作用正常发挥,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和思想政治工作更加务实有效。
(四)90年来,党依靠农民奋斗不息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经验,反映了党与农民的智慧,在马克思主义的宝库中增添了新的花杂。一是中国农民问题始终是中国革命与建设的根本问题。农业、农村、农民“三农”问题说到底是个农民问题。1936年毛泽东在延安回答美国记者斯诺关于农民与土地问题时说过:“在中国,谁解决土地问题,谁就会赢得农民,谁赢得了农民,谁就会赢得中国”①①农民是中国最大的群体,是革命与建设最大的主体,是党最大的依靠力量,维护与保障农民的权益,是党的工作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同一切侵犯和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斗争是党的一项基本任务。二是农民是为人类提供生存发展必需农产品的劳动者,他的财产应受到法律保护,不论是“无偿或有偿”,“暴力或非暴力”,是不能剥夺的。消灭私有制不是消灭劳动农民的私有制。这是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②、① 洛易斯·惠勒·斯诺编:《斯诺眼中的中国》,王恩光等译,中国学术出版社,1982年,第47页。
②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265页和267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和《法德农民问题》①、列宁在《关于农村工作的报告》②等著作中十分强调的基本原则,是不能违背的。三是农民是小生产者,为实现社会化大生产,就必须走合作化的道路,这是马克思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而这种合作化是自愿互利的,是通过示范和社会帮助实现的,既不能采取强迫命令的办法,更不能侵害他们的利益。在合作化过程中因违反自愿互利原则而产生的闹退社、牢杀母猪、砍树等现象就是农民对错误做法的反抗。四是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粮食是农业的基础,也就是“基础的基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农业是“中心的中心”。农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社会稳定、国家安全的特殊产业,具有强烈的社会功能。农民是确保粮食安全、食品安全、生态安全的承担者。为此,国家必须把把发展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在计划安排上,必须以农业——轻工业——重工业为序,增加对农业的投入。五是农业又是生物性产业,生产周期长,是自然再生产与经济再生产紧密结合的产业,既受市场风险的影响,又受气候风险的制约。
这就要在资源与要素配臵中市场起基础性作用的同时,健全政府宏观调控的机制,采取切实有效保护农民利益的政策措施。六是农业是比较效益低的产业,农产品价格经历了计划价格——双轨价格——市场价格——保护价格——补贴价格的多种形态,在尊重市场供求规律的前提与WTO框架下,增加财政补贴,是提高农业比较效益、调动农民积极性与增加农民收益的必然选择。七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社会保障以及公民权益等方面实现城乡均等化,是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和促进社会和谐与安定的重要基础,也是党的一项重大任务。八是把农业转移到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把传统农业的精华与现代农 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217页,第四卷310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
《列宁选集》第三卷第217页-804页,人民出版社,1960年。② 业的技术结合起来,是实现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与增强竞争力的根本途径,特别是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现代农民”是改变农民弱势地位的重大措施。这种文化既包括以汉族为主体的传统文化,又包括55个少数民族的优秀文化。九是由“世袭农民”——“两栖农民”——“现代农民”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进城的农民工绝大多数将转为城市居民,并逐步融入城市社会,在各方面与原有市民享有同等的权利,其余少数返乡第二次创业,会成为“现代农民”,大批大学生下乡当“村官”,也会有一部分留在农村转为“现代农民”。通过在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成一批种田大户,成为“现代农民”。十是在推进民主政治建设与文化建设中,继续完善村民自治的同时,通过集体资产(土地、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探索有效的实现形式,特别是通过股份制与股份合作制,使农民既是劳动者又是有产者——股东,不仅增加财产性收入,更能行使知情话语权、决策参与权、资产处臵权、收益分配权、管理人员选择权等五项当家作主的权利,使农民在生产资料共同享有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成为“联合体的自由人”①。十一,中国地大物博,资源丰富,但是由于人口庞大,人均占有资源短缺。因此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和提高生态文明水平,是实行科学发展观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
根本任务。前车之鉴,绝不能再走以损害和破坏环境为代价而追求经济高速发展的老路,这应成为检验各级领导政绩的基本依据。
如何正确对待农民,是科学社会主义与农业社会主义的分水岭,具有国际性质。苏联在十月革命胜利后,处于“战时共产主义”时期,曾经对农民实行“余粮收集制”,与农民发生尖锐的矛盾,引起农民强烈不满。1921年列宁决定实行新经济政策,将余粮收集制改为粮食税,农民纳税后 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共产党宣言》,第273页。的余粮由农民自己支配,可以自由出售,促进了粮食生产的发展,迅速恢复到战前的水平。列宁为此发表了《论粮食税》和《论合作制》①总结了这项改革的经验。但在30年代,斯大林推行全盘集体化运动,出现了违背自愿原则的强迫命令问题,把宅旁园地、住宅、自用奶牛、小牲畜和家禽等都实行共有,越过合作性质的劳动组合,直接进入集体农庄。斯大林在《胜利冲昏头脑》中虽然严厉批评了“左”的过火行为,但未根本改变对农民“竭泽而渔”的政策。
我国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合作化运动中,出现了过早消灭农民私有财产的错误。早在1951年山西省委提出为“战胜农民的自发趋势”,动摇、削弱、否定“私有基础”的主张,受到华北局与刘少奇的批评,指出这是空想社会主义,但受到毛泽东的肯定与支持。随后在人民公社化运动中,毛泽东在“一大二公”思想下提出核算单位由生产队——生产大队——公社的过渡,由集体所有——全民所有的过渡,由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共产主义全民所有过渡的理想,成为由新民主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纲领,表面上看似乎具有发展的逻辑性,实际上违背了经济发展规律,不自觉地重蹈农业社会主义的覆辙,导致了农村政策的失误。
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论》是从中国处于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实际出发提出的重要理论,形成毛泽东思想,是对马克思主义的重大发展。邓小平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总结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是对毛泽东思想的发展。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②中指出,社会主义是
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从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转变的过渡时期,不可避免地保留包括资产阶级法权在内的资本主义痕迹。我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① 《列宁选集》第四卷,第503-540页和681-688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1-25页。② 是马克思提出的初级阶段的初级阶段,符合中国的实际国情,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要经历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生产关系的变革必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不能犯急性病,违反历史发展规律。
(五)中国共产党依靠和领导农民在革命、建设、改革开放三个不同的历史阶段取得巨大成就有目共睹。我们为此而高兴和自豪。中国农业由自给半自给型转向商品型,由传统型转向现代型,由封闭型转向开放型,由计划型转向市场型,由短缺型转向丰裕型,对在这五个转型中取得巨大进展,我们为此感到欣慰。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农民不仅是中国最大的弱势群体,也是世界最大的弱势群体。我们必须有强烈的忧患意识,居安思危。正如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城乡二元结构深层次矛盾突出,农业基础仍然薄弱,农村发展仍然滞后,农民增收仍然困难。这是符合实际的科学判断,特别明显的是城乡差别仍然很大。平均主义不是社会主义,而贫富悬殊甚至两极分化更不是社会主义。尤其是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过程中不仅未与农业现代化同步,而且土地、劳力、资金大量流入城市,农村出现“农业副业化、农业劳动力老龄化”问题,十分突出,在“大拆大迁”中农民的土地权益又一次受到严重侵犯,正在引起各级党组织的高度关注。希望在“十二五”期间会有大的改变。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回顾历史满怀激情,展望未来充满信心。我们为中国革命与建设英勇牺牲的烈士表示深切的怀念和崇高的敬意,他们的光辉业绩永垂不朽!我们在党中央领导下,高举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臶,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党的理论结合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三大优良作风,实现第三次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始终坚持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的思想路线,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 村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中,创造新的辉煌业绩,为人类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今年是辛亥革命100周年。孙中山是伟大的民主主义先行者,他领导的辛亥革命,使中国进入了一个实行共和体制新的历史阶段。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是辛亥革命的继续和发展。孙中山晚年提出包括“扶助农工”在内的三大政策,实现了第一次的国共合作,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他提出的“顺应世界潮流,合乎人心需要”符合历史发展的规律。他在遗嘱中留下“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须努力”的警语仍有现实意义。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 周年时,与纪念辛亥革命100周年联系起来,更能发扬以史为鉴振兴中华的教育作用,增强海内外华人的凝聚力,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奋斗。
(六)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提出两项宏伟目标:一是建党100周年(2021年)时建成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二是新中国成立100周年(2049年)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这两个宏伟目标的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总书记还指出党和人民对青年寄予厚望,青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也是我们党的未来和希望。要求关注青年、关心青年、关爱青年,倾听青年的心声,鼓励青年成长,支持青年创业。希望青年真正做到学以立德、学以增智、学以创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青年肩负着历史的重任。农村是青年大有作为的广阔天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青年创业的极好机遇,也是大学生就业的重要阵地。“十二五”规划提出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过程中同步实现农业现代化。实现农业现代化需要大量的人才。目前,在农村当“村官”的大学生有20多万,作为培养后备干部的 重要措施。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呈现一体化的推进,农村对大学生的需求会日益增加。有的村庄由于经济的发展,吸纳数百名各种专业的大学毕业生,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骨干力量。这里,介绍几位在农村创业的前辈:一是早在上个世纪30年代,在山东邹平推行乡村建设实验的梁漱溟先生;二是河北定县推行平民教育的晏阳初先生;三是在牛津大学以“江村经济”为博士论文的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四是发展经济学的奠基人张培刚先生。他们是从西方学成回国在农村创业的先驱者,是我们学习的榜样。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在50年代,毛泽东提倡知识青年下乡,树立了两名典型:一是城市下乡青年侯隽;二是反向青年邢燕子。在“文化大革命”中,在毛泽东的号召下,有1000多万城市知识青年下乡,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尽管对这件事有不同的评价,但使他们接触作为衣食父母的农民,体察中国的基本国情,对一生产生重大影响。现在有不少在中央与地方党政领导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领导人曾经是插队或在生产建设兵团劳动锻炼的知识青年,这段经历对他们是一生难忘的。虽然目前,由于城乡差别过大,大学生到农村就业还有许多困难,相信会逐步解决的。农村有3万多个乡镇、60多万个行政村、400多万个自然村、2.4亿农户,可以容纳一大批大学毕业生。我衷心希望,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去、到农村去,到最广阔的天地去创业,为祖国的繁荣富强建功立业。
第三篇: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
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4年10月23日)
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2015年2月2日)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2015年3月24日)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2016年12月9日)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4年10月23日)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一条贯穿全篇的红线,这就是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管总的东西。具体讲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恩格斯说过:“一个新的纲领毕竟总是一面公开树立起来的旗帜,而外界就根据它来判断这个党。”推进任何一项工作,只要我们党旗帜鲜明了,全党都行动起来了,全社会就会跟着走。一个政党执政,最怕的是在重大问题上态度不坚定,结果社会上对有关问题沸沸扬扬、莫衷一是,别有用心的人趁机煽风点火、蛊惑搅和,最终没有不出事的!所以,道路问题不能含糊,必须向全社会释放正确而又明确的信号。
这次全会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在治国理政上的自我完善、自我提高,不是在别人压力下做的。在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个根本问题上,我们要树立自信、保持定力。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重大课题,有许多东西需要深入探索,但基本的东西必须长期坚持。
第一,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提出来的,把依法治国上升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我们党提出来的,而且党一直带领人民在实践中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决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题中应有之义。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坚持党的领导,不是一句空的口号,必须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一方面,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依法治国各领域工作,确保党的主张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另一方面,要改善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党既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又要发挥好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在依法治国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要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
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
第三,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方面。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任何人违反宪法法律都要受到追究,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现在,一些党员、干部仍然存在人治思想和长官意识,认为依法办事条条框框多、束缚手脚,凡事都要自己说了算,根本不知道有法律存在,大搞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这种现象不改变,依法治国就难以真正落实。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首先解决好思想观念问题,引导各级干部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
我们必须认认真真讲法治、老老实实抓法治。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如果在抓法治建设上喊口号、练虚功、摆花架,只是叶公好龙,并不真抓实干,短时间内可能看不出什么大的危害,一旦问题到了积重难返的地步,后果就是灾难性的。对各级领导干部,不管什么人,不管涉及谁,只要违反法律就要依法追究责任,绝不允许出现执法和司法的“空挡”。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依据。
第四,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发挥好法律的规范作用,必须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一方面,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只有那些合乎道德、具有深厚道德基础的法律才能为更多人所自觉遵行。另一方面,法律是道德的保障,可以通过强制性规范人们行为、惩罚违法行为来引领道德风尚。要注意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使法律法规更多体现道德理念和人文关怀,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强化道德作用、确保道德底线,推动全社会道德素质提升。
发挥好道德的教化作用,必须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再多再好的法律,必须转化为人们内心自觉才能真正为人们所遵行。“不知耻者,无所不为。”没有道德滋养,法治文化就缺乏源头活水,法律实施就缺乏坚实社会基础。在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必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水平,为依法治国创造良好人文环境。
第五,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坚持从实际出发,就是要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要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不断丰富和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我们的先人们早就开始探索如何驾驭人类自身这个重大课题,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汉唐时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典。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
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但是,学习借鉴不等于是简单的拿来主义,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不能搞“全盘西化”,不能搞“全面移植”,不能照搬照抄。
扎扎实实把全会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这次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全面部署,提出的重大举措有180多项,涵盖了依法治国各个方面。全党要以只争朝夕的精神和善作善成的作风,扎扎实实把全会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第一,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贯穿决定全篇的一条主线,既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突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和总抓手,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纲举目张的意义。
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全面推进总目标来部署、来展开。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落实全会部署,必须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要坚持立法先行,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加快完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体系,完善包括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在内的社会规范体系,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基本遵循。要加快建设包括宪法实施和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的体制机制,坚持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确保宪法法律全面有效实施。要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要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构建以党章为根本、若干配套党内法规为支撑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党章等党规对党员的要求比法律要求更高,党员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而且要严格遵守党章等党规,对自己提出更高要求。
第二,准确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工作布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在共同推进上着力,在一体建设上用劲。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依法治国是我国宪法确定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而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我们要增强依法执政意识,坚持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开展工作,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推进依法执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方式,各级政府必须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各有侧重、相辅相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需要全社会法治观念增强,必须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要在全社会树立法律权威,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培育社会成员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良好环境,自觉抵制违法行为,自觉维护法治权威。
第三,准确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点任务,着力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目前法治工作基本格局出发,突出重点任务,扎实有序推进。推进科学立法,关键是完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优化立法职权配置,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执行性、可操作性。要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及时反映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人民群众关切期待,对涉及全面深化改革、推动经济发展、完善社会治理、保障人民生活、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抓紧制订、及时修改。
推进严格执法,重点是解决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要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要严格执法资质、完善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确保法律公正、有效实施。
推进公正司法,要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为重点,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制度安排。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要旗帜鲜明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绝不容许利用职权干预司法。“举直错诸枉,则民服;举枉错诸直,则民不服。”司法人员要刚正不阿,勇于担当,敢于依法排除来自司法机关内部和外部的干扰,坚守公正司法的底线。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杜绝暗箱操作,坚决遏制司法腐败。推进全民守法,必须着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要坚持法治教育从娃娃抓起,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由易到难、循序渐进不断增强青少年的规则意识。要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第四,着力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至关重要。我国专门的法治队伍主要包括在人大和政府从事立法工作的人员,在行政机关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在司法机关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先要把这几支队伍建设好。
立法、执法、司法这3支队伍既有共性又有个性,都十分重要。立法是为国家定规矩、为社会定方圆的神圣工作,立法人员必须具有很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具备遵循规律、发扬民主、加强协调、凝聚共识的能力。执法是把纸面上的法律变为现实生活中活的法律的关键环节,执法人员必须忠于法律、捍卫法律,严格执法、敢于担当。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人员必须信仰法律、坚守法治,端稳天平、握牢法槌,铁面无私、秉公司法。要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教育和引导立法、执法、司法工作者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恪守职业道德,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要大力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第五,坚定不移推进法治领域改革,坚决破除束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体制机制障碍。解决法治领域的突出问题,根本途径在于改革。如果完全停留在旧的体制机制框架内,用老办法应对新情况新问题,或者用零敲碎打的方式来修修补补,是解决不了大问题的。在决定起草时我就说过,如果做了一个不痛不痒的决定,那还不如不做。全会决定必须直面问题、聚焦问题,针对法治领域广大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回应社会各方面关切。
这次全会研究和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虽然不像三中全会那样涉及方方面面,但也不可避免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领域,涉及面、覆盖面都不小。这次全会提出了180多项重要改革举措,许多都是涉及利益关系和权力格局调整的“硬骨头”。凡是这次写进决定的改革举措,都是我们看准了的事情,都是必须改的。这就需要我们拿出自我革新的勇气,一个一个问题解决,一项一项抓好落实。
法治领域改革涉及的主要是公检法司等国家政权机关和强力部门,社会关注度高,改革难度大,更需要自我革新的胸襟。如果心中只有自己的“一亩三分地”,拘泥于部门权限和利益,甚至在一些具体问题上讨价还价,必然是磕磕绊绊、难有作为。改革哪有不触动现有职能、权限、利益的?需要触动的就要敢于触动,各方面都要服从大局。各部门各方面一定要增强大局意识,自觉在大局下思考、在大局下行动,跳出部门框框,做到相互支持、相互配合。要把解决了多少实际问题、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作为评价改革成效的标准。只要有利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有利于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有利于维护人民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不管遇到什么阻力和干扰,都要坚定不移向前推进,决不能避重就轻、拣易怕难、互相推诿、久拖不决。
法治领域改革有一个特点,就是很多问题都涉及法律规定。改革要于法有据,但也不能因为现行法律规定就不敢越雷池一步,那是无法推进改革的,正所谓“苟利于民不必法古,苟周于事不必循旧”。需要推进的改革,将来可以先修改法律规定再推进。对涉及改革的事项,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要认真研究和督办。
同志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必须加强党对法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要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履行对本地区本部门法治工作的领导责任,找准工作着力点,抓紧制定贯彻落实全会精神的具体意见和实施方案。要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放在基层,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和法治队伍建设,教育引导基层广大党员、干部增强法治观念、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努力把全会提出的各项工作和举措落实到基层。
——这是习近平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讲话的一部分
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2015年2月2日)
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带动全党全国一起努力,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上不断见到新成效。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在现实生活中,一些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比较淡薄,有的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徇私枉法等问题,影响了党和国家的形象和威信,损害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领域的正常秩序。所有领导干部都要警醒起来、行动起来,坚决纠正和解决法治不彰问题。
各级领导干部的信念、决心、行动,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领导干部要做尊法的模范,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做学法的模范,带头了解法律、掌握法律;做守法的模范,带头遵纪守法、捍卫法治;做用法的模范,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
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对各种危害法治、破坏法治、践踏法治的行为要挺身而出、坚决斗争。对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从其踏入干部队伍的那一天起就要开始抓,加强教育、培养自觉,加强管理、强化监督。学法懂法是守法用法的前提。要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准确把握我们党处理法治问题的基本立场。首要的是学习宪法,还要学习同自己所担负的领导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各级领导干部尤其要弄明白法律规定我们怎么用权,什么事能干、什么事不能干,心中高悬法律的明镜,手中紧握法律的戒尺,知晓为官做事的尺度。各级党委要重视法治培训,完善学法制度。领导干部要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执行法律,带头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谋划工作要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要运用法治方式,说话做事要先考虑一下是不是合法。领导干部要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党纪国法不能成为“橡皮泥”、“稻草人”,违纪违法都要受到追究。
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用人导向最重要、最根本、也最管用。法治素养是干部德才的重要内容。要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要抓紧对领导干部推进法治建设实绩的考核制度进行设计,对考核结果运用作出规定。要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此提出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使其早日形成,早日发挥作用。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向要正确,政治保证要坚强。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我们要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我们要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处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地位。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就是党的领导力量的体现。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我们就是在不折不扣贯彻着以宪法为核心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我们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是要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
——这是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要点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2015年3月24日)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公正司法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坚持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坚持符合国情和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勇于攻坚克难,坚定信心,凝聚共识,锐意进取,破解难题,坚定不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我国司法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在长期实践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总体上与我国国情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是适应的。同时,由于多种因素影响,司法活动中也存在一些司法不公、冤假错案、司法腐败以及金钱案、权力案、人情案等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抓紧解决,就会严重影响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司法体制改革高度重视,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紧紧围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抓紧落实有关改革举措,取得了重要进展。
司法制度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走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特征和政治优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
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说一千道一万,要由人民来评判,归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不是提高了。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深入了解一线司法实际情况、了解人民群众到底在期待什么,把解决了多少问题、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作为评判改革成效的标准。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凡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的,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法官、检察官要有审案判案的权力,也要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制约,把对司法权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落实到位,保证法官、检察官做到“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把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进人民心田,让老百姓看到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
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同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持我们自己的特色和优势。我们要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但不能照搬照抄国外司法制度。完善司法制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的要求。司法体制改革事关全局,要加强顶层设计,自上而下有序推进。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结合不同地区、不同层级司法机关实际情况积极实践,推动制度创新。
问题是工作的导向,也是改革的突破口。要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重大问题和关键问题,增强改革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司法体制改革任务,都是看准了的事情,都是必须改的,要坚定不移落实到位。中央政法委和各牵头单位要规划好各项改革出台的时机、方式、节奏,不断推出一批群众认可的硬招实招。中央政法单位要带好头,无论是制度、方案的设计,还是配套措施的推出,都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从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出发。各地区各部门要大力支持司法体制改革,抓好工作任务落实。对已经出台的改革举措,要加强改革效果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注意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要下功夫凝聚共识,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推进改革的强大力量。——这是习近平在主持中共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要点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2016年12月9日)
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执政基本方式落实好,把法治中国建设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条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这既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对治国理政规律的深刻把握。要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就要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为全面依法治国创造良好人文环境。要在道德体系中体现法治要求,发挥道德对法治的滋养作用,努力使道德体系同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衔接、相协调、相促进。要在道德教育中突出法治内涵,注重培育人们的法律信仰、法治观念、规则意识,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营造全社会都讲法治、守法治的文化环境。
要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制度支撑。法律法规要树立鲜明道德导向,弘扬美德义行,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都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要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要坚持严格执法,弘扬真善美、打击假恶丑。要坚持公正司法,发挥司法断案惩恶扬善功能。
要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法律是底线的道德,也是道德的保障。要加强相关立法工作,明确对失德行为的惩戒措施。要依法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失德行为的整治。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对见利忘义、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让败德违法者受到惩治、付出代价。
要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和道德自觉。法律要发挥作用,首先全社会要信仰法律;道德要得到遵守,必须提高全体人民道德素质。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使人们发自内心信仰和崇敬宪法法律;同时要加强道德建设,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提升全社会思想道德素质。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全民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使全体人民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要深入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良好道德风尚,争做社会主义道德的示范者、良好风尚的维护者。
要发挥领导干部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中的关键作用。领导干部既应该做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也应该做道德建设的积极倡导者、示范者。要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推动领导干部学法经常化、制度化。以德修身、以德立威、以德服众,是干部成长成才的重要因素。领导干部要努力成为全社会的道德楷模,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注重家庭、家教、家风,保持共产党人的高尚品格和廉洁操守,以实际行动带动全社会崇德向善、尊法守法。
——这是习近平在主持中共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要点
第四篇: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定稿)
授课时间:2012.12.18
授课地点:四楼会议室
授课人:田志兵
授课内容: 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
一 当前新农村建设中面临的法治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后,我国农村法治建设取得了不小的成就,但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制约我国新农村建设的扎实稳步推进。
(一)发展现代农业的法治问题(1)农业生产方式粗放;(2)农业结构调整的步伐缓慢;
(3)农业发展缺乏必要的资金支持;(4)耕地用途改变和农业劳动力转移潜伏着危机
(二)农村发展的法治问题(1)城乡二元结构的制度安排尚未破除;(2)农村市场培育的法律机制比较欠缺;(3)农村人居环境的改善缺乏充分的法治保障;(4)乡村治理机制有待创新
(三)农民权益保障的法治问题(1)农民权益“空置”和“落空”并存;(2)农民土地承
包经营权的保护不充分;(3)农民收入的提高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持
二 新农村建设对法治发展的新要求
新农村建设必须致力于“三农”问题的解决,而“三农”问题的有效解决,不仅要靠政策,更要靠法律,通过法律制度的创新进行积极的回应,基于这一思路,新农村建设必然要对法治发展提出一些要求。
(一)必须维护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性地位,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需要通过
法律加以确认和维护,才能或得稳定长期的保障。
(二)必须把国家对农业的干预纳入法制化轨道。
(三)必须构建农村与城市协调发展的法治环境
(四)必须关注农民的正当权益保障
三 建立和完善新农村建设的相关法律制度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制度;
(二)农村产权法律制度(1)规范农村产权交易关系、(2)充分保障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
(三)农村市场交易法律制度;
(四)农村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五)农村分配法律制度:
(六)农村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度
第五篇:浅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模版]
浅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随着信息传递的加快,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感到我们社会的冷漠、道德的丧失。虽然我们对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进行弘扬和宣传,但是社会上一些让人心寒的事件还时有发生。因而我国更应该加强法治的建设,我国的社会主义应当不仅是人民当家作主、道德健全的国家,而且应当是实行法治的国家。
关键词:法治,道德建设,法律体系
一、什么是“法治”
“法治”是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是一种社会意识。而所谓“依法治国”,就是人民群众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从而保证国家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二、为什么要进行“法治”
自古以来,中国是一个依靠德治来治理的国家,从孔子的“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孟子的“仁政”思想到现在的“八荣八耻”,都显示出我国正努力地建设道德健全的社会。
1)“法治”是“德治”的保障
而今社会上道德腐败现象严重,有些人通过利用人们对弱者同情心来索求钱财。06年南京 “彭宇案”的发生让我们不得不正视现在社会上存在的道德问题。扶起跌倒老人本应是中国传统美德所提倡的行为,但事件主人公彭宇却因好心搀扶起跌倒老人而被告上法院并被要求进行赔偿,这不仅让搀扶老人的年轻人彭宇受到不公正待遇,而且也在社会上造成很坏的影响。自“彭宇案”后,各地陆续发生年轻人看到跌倒的老人和孩子却不敢上前搀扶,导致老人或者孩子死亡的事件。同年,还是在南京,两名大学生在雨天看到万元却不敢捡起,用书包和衣物将钱财包裹后躲到一两米外的地方守着等待施主;2011年两岁女童小悦悦被两车碾压,18人路过却不对其进行施救等类似事件的发生,正是“彭宇案”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人们不敢单纯的去救助弱者,以免陷入官司的泥潭。
由此可见,道德的约束力是有限的,仅仅通过道德来治理国家的力度是不够的。如果我们对政府官员的贪污腐败,公司、企业上层管理人员等有权势的人对平民的不公正的欺压仅仅通过道德谴责,并不能真正使他们得到警醒,甚至有可能依旧我行我素。所以道德的弘扬是需要通过法律的奖惩来维护,建立一个公正、公平的法治社会迫在眉睫。
2)法治能有效的约束政府官员的行为
在社会法治建设的同时,我国的法律体系也可以得到完善,从而有利于巩固“人民当家作主”的立国之本,保障公民的权利,进而推动社会事业的发展,规范社会组织。
长期以来,政府贪污腐败现象一直存在,从近日的雷政富不雅照到之前汶川地震捐款被层层官员克扣,许多官员甚至一边提拔,一边腐败。建国以来,自张青山、刘子善之后,尽管死刑高悬,但贪腐现象并未消除,这对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给国家利益造成了重大的损失。因此,我们需要通过法律来约束贪腐官员的行为,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制约,从而保障人民的权益。
3)法治能使我们的行为更加规范
09年,南京张明宝醉酒驾车造成5死4伤,引起社会高度关注。自此次事件后,执法
大队高度重视醉酒驾车行为,加强了对酒后驾车的管制力度,使得酒后驾车的事件减少,得到了很多市民的好评。
在张明宝事件发生前,执法人员对酒后驾车的惩处检查力度不足,除了双休以及节假日期间,几乎没有执法人员对酒后驾车行为进行检查及惩处,致使许多驾车者抱着侥幸心理。当张明宝事件发生后,执法人员才加大了对酒后驾车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从以前的仅在休息日检查到几乎每天都有执法人员在路口对驾车者进行酒精测试,惩处手段也从单一的罚款变为吊销驾驶证及治安拘留,使得驾车者不敢酒后驾车,逐渐的规范了自己的驾车行为。由此可知,法治力度的加强能够很好的规范我们的行为。执法力度的加强,让群众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
三、如何建立一个法治社会
1)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是对执法官员要求按照“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包含“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来执行任务。对于普通百姓,更需要做到“知法、懂法”,能够学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保障自己的正当权益。
2)加快法治政党的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有助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力、决策科学的行政管理体制。能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既是纠正、制裁违法行为,有效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形成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机制和制度,使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使社会矛盾得到有效的防范和化解。
3)加快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加强法律制约的力度
在政府执法的同时,也需要对它们进行监督管制来确保权力的正确执行。这就需要我们公民能够做到“知法、懂法、用法”,从而对政府部门进行有效的监督与制约。同时,可以扩大部分媒体的监督职能,对执法部门进行有效的监管;政府部门自己也应做到透明化,让群众知道政府做了什么,从而更好的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设法治国家的灵魂。特别是在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坚持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