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省纪委等七部门《关于严肃纪律确保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
中共福建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福 建 省 监 察 厅
福 建 省 财 政 厅
福 建 省 人 事 厅
福 建 省 审 计 厅
文件
闽纪发〔2006〕10号
关于严肃纪律确保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
分配秩序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纪委,党委组织部、编办,政府监察局、财政局、人事局、审计局,省直各单位纪检组(纪委)、监察室、组织人事财务部门:
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逐步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为严肃纪律,确保我省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工作(以下简称改革和规范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要讲政治、顾大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工资制度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决策部署,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贯彻中央有关文件精神,把握舆论导向,讲清政策规定,注重解疑释惑。对改革和规范工作中出现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做到令行禁止,确保中央政令畅通。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公务员队伍稳定,确保社会稳定。
二、严格遵守机构编制和组织人事工作纪律。要加强机构编制和职数管理,不得超编进人,不得把事业编制用于党政机关,不得擅自提高机构规格,不得超职数、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或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不得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得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冒占国家下达的行政编制、冒领财政资金。
三、严格执行国家工资福利政策。任何单位不得自行更改、变通国家工资福利政策,擅自提高工资福利待遇;不得自行制定工资制度、工资标准;不得放宽规定的工资套改条件;凡正式调入或录用的人员,不得将工资关系留在原单位,应及时转入现工作单位,并在现工
作单位参加工资套改;不得将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人员列入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对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或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以及刑事处罚的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降低其工资,不得保留原工资待遇;对自然减员、调离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要及时核销其工资或离退休费以及各类津贴补贴,不得套取财政资金;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中央对有关企业离退休人员、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专项补助资金,保证专款专用、按时足额发放。
四、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认真清理规范各类津贴补贴。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岗位津贴项目或调整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自行建立的岗位津贴以及在国家规定之外自行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的岗位津贴要一律取消。在清理规范各类津贴补贴工作中,要严格按规定进行归并,严禁借机提高津贴水平。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或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
五、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协调配合,严格监督管理,确保改革和规范工作顺利进行。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执行国家工资福利和津贴补贴政策情况的考察,要加强对于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机构编制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和职数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财务管理,强化对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严格预算约束;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工资管理和工资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工资和津贴补贴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严格执行纪律,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在改革和规范工作中发生的各种违规违纪问题。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监察厅、财政厅、人事厅、审计厅将联合对各地区各部门的改革和规范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严重违反规定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严重干扰改革和规范工作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六、本通知适用于列入公务员实施范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以及由财政预算拨款或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经费的其他事业单位。
中共福建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福 建 省 监 察 厅
福 建 省 财 政 厅
福 建 省 人 事 厅
福 建 省 审 计 厅
二00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第二篇:关于严肃纪律确保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定稿)
中共高密市纪委
关于严肃纪律确保村“两委”换届选举
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
各镇党委、各街道党工委,市经济开发区党工委,胶河疏港物流园区党工委,咸家工业区党工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部门党组、党委(总支、支部):
为确保全市村级“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工作环境。现就全市村“两委”换届的工作纪律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严肃政治纪律。要加强政策法规的宣传,认真做好对广大党员和村民、现任村干部和候选人的教育引导,严禁党员干部在群众中传播和散布不利于换届选举的言论;要严格执行换届选举程序,扎实做好每个环节的工作。对可能影响和妨碍选举的情况,要提前研究应对措施,确保不发生越级上访和群体性事件。
二要严格组织纪律。在换届期间,党员干部都要带头执行组织纪律和选举规定,严防在选举过程中弄虚作假、拉帮结派、收买选票、拉票贿选、扰乱秩序等破坏选举工作行为的发生。对违反纪律规定的,要给予严肃查处,构成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要严明工作纪律。要自觉做到“六个必须、六个严禁”:
一是必须做到依法依章参选,严禁以贿赂、欺骗、威胁、伪
造选票、撕毁选票、冲击选举会场等手段破坏选举;二是必
须做到有序竞选,严禁参与或指使他人操纵选举、跟踪监视、虚假委托、分发传单等不正当活动;三是必须做到公平竞争,严禁用诬告、造谣、诽谤等手段对参选人进行恶意中伤;四
是必须遵守村务民主管理规定,严禁突击花钱、私分公物
(款),切实加强村级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严防集体资产流
失,严防以权谋私;五是必须遵守党员管理有关规定,严禁
在换届前频繁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突击发展党员;六是必须
及时办理交接手续,严禁不交印章、不交账本、不交档案、不交事务。
四要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对换届选举工作中的违法
违纪行为特别是贿选行为,利用宗教、宗族、黑恶势力干扰
破坏选举行为等,做到发现一起、严查一起,情节严重触犯
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要认真落实换届工作领导责任
制,对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中共高密市纪委
2011年3月15日
主题词:纪检村“两委”选举纪律通知中共高密市纪委办公室2011年3月15日
(共印200份)
第三篇:关于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工作秩序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工
作秩序的通知
各部室:
为了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工作秩序,有效改变拖、乱、散等不良现象,树立勤思考、快节奏、抓业务、创效益的一流团队。现就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工作秩序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自身修养,自觉树立公司良好的形像。
1、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按时上下班。工作期间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情绪饱满、举止端庄、待人接物主动热情,自觉使用文明用语。
2、保持良好的办公工作环境。上班前对办公区域进行卫生清扫;整理文件及物品,保持办公桌面、地面、墙面的干净整洁;私人物品放入抽屉内;下班前将茶水、垃圾倒在公共垃圾桶,垃圾严禁隔夜,避免产生细菌和污染。
3、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严禁乱扔垃圾、乱吐痰、乱悬挂、乱张贴、乱涂画;严禁在办公区域内吸烟。
4、自觉维护办公室安全工作环境。员工下班前关闭电源、火源、门窗等,检查无误后方可离开。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如发现各自办公区域有未关闭的设备或最后一位离开的员工未锁好大门、关闭电源。
5、自觉树立公司良好形象。员工在工作期间、外出办事、培训、参加会议等要穿戴整洁,自觉树立公司内外的良好形像。上班时间和外出公务活动要注意仪容仪表,穿着整洁、得体、大方,不得穿背心、短裤、拖鞋、超短裙、低胸衫等有碍观瞻的服装。
6、保持安静有序的办公秩序。工作期间严禁窜岗闲聊、大声喧哗、严禁利用办公电脑聊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事项。
7、善于学习,提高创收本领。全体员工在全力完成本职业务,巩固创收目标的同时,要善于利用工作之余,钻研学习管理、经营和专业技能,以一流的管理、一流的服务、一流的专业,放开眼界、创新本领、驾驭风险,实现公司经济目标的持续增长。
二、加强督促,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
加强督查督办是确保公司的经营目标、职责、制度以及各项决策、工作 措施得以贯彻落实的有效方式,对于培养全体员工养成自觉、严谨、认真、及时完成工作任务具有的积极推动作用。推动公司的发展。
第四篇:某单位关于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工作秩序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工作秩序的通知
各县区(管委会)教育局(事务办),市直各学校、局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改进各级教育部门、市直学校(单位)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请示报告制度
1、重大事项报告。各县区(管委会)教育部门、市直各学校(单位)要严格执行报告制度,下列情况必须及时报告:贯彻省、市教育主管部门重大决策部署和落实的情况;每年工作要点和工作总结;重大专项工作和主办、承办重大活动情况;本级党委、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新出台的重大教育政策和重大教育政策调整、变动的情况;对上级新出台的政策、法规和重大政策调整变动的反映;其他需要上报的重大事项。
2、紧急情况报告。各县区(管委会)教育部门、市直各学校(单位)遇有紧急重大情况,要在及时处理的同时,立即向市教育局报告,并保持通讯畅通,随时续报事件的发展和处理情况。凡是迟报、漏报、瞒报紧急重大情况的,将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3、专项报告。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召开的会议、发布的文件,凡是明确要求报告时限的,要按时报告。工委、局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凡是要求报告结果的,有时限要求的严格按时限要求办结并报告;没有时限要求的,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报告;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查办时间的,要及时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
4、外出报告。市直各学校(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外出离开本市的,必须提前向市教育局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外出;其他领导外出,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请示报告。市直各学校(单位)组团外出考察的,要提前一周报市教育局审批,并按规定报市委反腐办备案。
二、加强日常办公管理
1、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各县区(管委会)教育部门、市直各学校(单位)要认真落实机关工作人员“四要四不得”要求,即要坚守岗位,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或脱岗、串岗;要尽职尽责,不得做与业务工作无关的事情,禁止使用办公设备娱乐(玩游戏、看影视片或小说等)、聊天、进行股票、基金、彩票交易和信息查询等;要热情服务,不得态度冷漠、作风简单粗暴;要务实高效,不得推诿扯皮、刁难或拖拉办事。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一律按照规定程序先予以效能告诫,再视情节轻重作其它处理。要认真执行福建省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十条禁令”,即:严禁截留、侵占、挪用、挤占、平调教育经费;严禁设立“小金库”或设置账外账;严禁用公款滥发福利、补贴;严禁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严禁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严禁强制、搭车收费和摊派钱物;严禁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捐资赞助费;严禁组织有偿办班补课;严禁擅自印制和征订教辅材料;严禁借代办费牟取个人和小团体利益。违反“十条禁令”者,经查实一律给予纪律处分或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各县区(管委会)教育部门、市直各学校(单位)要把做好信访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对待,切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要结合实际相应制定信访工作预案,坚决防止突发性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要看好自家门,管好自家人,对一些可能引发赴京赴榕上访的重点信访问题,要明确挂钩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做好防控、化解工作。对因化解不力、防控不到位或协访不及时、处置不得力酿成不良后果的,要“倒查责任”,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3、加强值班工作。各县区(管委会)教育部门、市直各学校(单位)值班电话必须安排专人值守,严禁出现值班电话无人接听现象;各县区(管委会)教育部门、市直各学
校(单位)主要领导和办公室主任必须保证个人通讯工具24小时开机。国家法定节假日,各单位、各校要安排人员认真做好值班工作,并按照上级要求,及时报告节假日期间有关情况;市直各学校要在每年寒暑假放假前一周主动上报寒暑假学校值班安排表。
4、严肃会风会纪。市委、市政府和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召开的各类会议,各县区(管委会)教育部门、市直各学校(单位)必须严格按会议通知要求派员参加,不得无故缺会,不得随意替会,更不得旷会;确因公事无法参加会议的,要在会前书面向会议主办单位请假。对无视会议纪律、无故缺席会议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通报。
5、规范各类邀请事项。各县区(管委会)教育部门、市直各学校(单位)开展的各项重大活动,需邀请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领导出席的,应按隶属关系正式行文请示,不得以请柬代替公文。各县区(管委会)教育部门、市直各学校(单位),直接向市教育局行文请示;其他各级各类学校,应经所属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以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名义向市教育局行文请示,市教育局不受理县区(管委会)所辖学校越级邀请事项。各级各类学校校庆活动,按照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学校校庆管理的通知》执行。
三、做好绩效管理工作
1、建立健全绩效管理制度。各县区(管委会)教育部门、市直各学校(单位)要结合实际,围绕本单位职能职责,建立健全包括绩效目标落实责任制、岗位责任制、绩效数据采集、分析制度、绩效评估制度、绩效激励与改进制度和绩效结果运用制度等为主要内容的绩效管理机制;要把绩效管理制度作为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努力建立以目标为导向、以实绩为核心的绩效评价体系。
2、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各县区(管委会)教育部门、市直各学校(单位)要在完善规章制度上下功夫,进一步修订完善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学习、考勤、值班、去向告知等制度,建立切实可行而又能持之以恒的长效制度, 确保管理上有章可依,有规可循。
3、切实增强纪律意识。各县区(管委会)教育部门、市直各学校(单位)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全面落实首问首接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对干部任用、职称评聘、收费以及入学、招生录取等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问题,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办事程序,增加工作透明度。
4、严格责任追究。各县区(管委会)、市直各学校(单位)要切实加强岗位管理、监督和考核,对串岗溜岗、消极怠工、敷衍应付等现象要及时发现、严肃处理。若因工作人员违反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导致市教育局绩效评估总分被扣
分,市教育局将要求有关单位主要领导作出书面说明;若因违反有关规定导致市教育局被“黄牌警告”,并在绩效评估等级认定上被降低评估等级的,市教育局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四、规范公文处理工作
1、规范文体格式。各县区(管委会)教育部门、市直各学校(单位)要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省、市有关规定,加强对制发公文的审核把关,不仅要把好公文的内容关,确保内容和观点正确;同时要把好公文的格式文字关,确保格式标准规范,文字通顺准确,文件印制清晰整洁,用纸用墨符合归档要求。要严格区分请示、报告等文种。凡向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请求指示、批准的事项,应当用“请示”上报,请示件应一文一事。向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询问,应当用“报告”。请示的问题不要夹杂在情况报告中,更不能以“简报”、“呈阅件”等形式请示问题。同时,要注意党的机关公文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在文种、格式等方面的区别,切实提高公文质量。
2、严格办文程序。各县区(管委会)教育部门、市直各学校(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行文。属于党务工作范畴的,以党委(党组、总支、党支部)名义行文;属于行政职权范围的,以局、校名义行文。各单位不
得公文直接报送领导个人,也不得以《呈阅件》、白头信函等形式直接报领导个人签批。对越级行文、多头请示、多头主送,既送组织又送个人及不按程序报送等不规范、不符合要求的公文,市教育局将按有关规定,作退文处理;并适时进行通报。
3、加强电子公文网络传输管理。各县区(管委会)教育部门、市直各学校(单位)要指定专人接收电子公文,每个工作日(含寒暑假)上、下午上班后半个小时、下班前半个小时各上网查看一次;收发人员的移动通讯工具必须保持24小时开机,以便及时接收紧急公文的提醒消息,确保电子公文传输的时效性。
年月日
第五篇:中共山西省纪委等部门部关于规范在并省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的通知
8-31
中共山西省纪委等部门部关于规范在并省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的通知 晋纪发[2007]15号
(2007年5月22日)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的政策精神,按照国办函[2007]16号《关于山西省规范在太原省直机关津贴补贴实施方案的复函》的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在并省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进行统一规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的总体要求,通过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管理制度,统一津贴补贴发放项目、标准和办法;通过强化政府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统一津贴补贴发放的资金来源。实现公务员津贴补贴水平与单位的国有资产和行政权力脱钩,消除在并省直机关各部门之间津贴补贴水平差距的目标。
(二)原则。
1.统一规范管理。在并省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的发放,在本次统一规范的基础上,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制度,即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人事部门,按照中央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统一出台津贴补贴政策,各部门、各单位一律执行统一的津贴补贴项目和发放水平,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名义和方式,擅自发放津贴补贴、有价证券和实物。
2.科学规范项目。科学规范,简化结构,合理设置统一的津贴补贴项目。
3.合理确定水平。依据国家规范津贴补贴的政策规定,综合考虑省级财力状况、省直机关津贴补贴现有发放水平,合理确定在并省直机关津贴补贴水平。
4.一步规范到位。本次在并省直机关津贴补贴的规范工作,实行一步到位的方式。
5.严格监督管理。津贴补贴政策集中统一管理后,要严格 监督管理,严禁和查处任何部门、单位以任何借口、名义、方式擅自发放津贴补贴、有价证券和实物的行为。
二、规范的范围。
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范围为省直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和人员,具体单位为:省委机关、省级人大机关、省级行政机关、省级政协机关、省级审判机关、省级检察机关、省级民 主党派机关、省级工商联机关以及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务员法》管理的省直单位。鉴于机关工勤人员在管理上与公务员是一个整体,有别于事业人员,其津贴补贴的规范工作,与在并省直机关公务员同时进行。
按照中央政策的规定,本次津贴补贴的规范,只是针对机关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对其他事业单位津贴补贴的规范,下一步中央将结合事业单位改革,制定全国统一的规范政策。因此,对经过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认定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将按照这次的规范政策执行;对其他事业单位,在中央统一的规范政策出台前,津贴补贴的发放与管理仍维持现状,按照现行的国家分配制度执行。
三、规范的主要内容和方式。
(一)规范津贴补贴项目。
1.取消违规的津贴补贴。各单位利用“小金库”资金、通过摊派向企业集中收入、违反规定利用政府非税收入等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一律予以取消;各单位超过规定范围和标准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部分,一律予以取消;未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批准建立的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以及在国家规定之外:自行扩大范围和标准发放的岗位津贴一律取消;各单位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中未按要求如实上报的津贴补贴,一律予以取消。
2.暂时保留的改革性补贴。各单位上报的已经发放的规定标准和范围内的改革性补贴,即根据规范职务消费和推进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发放的补贴暂时予以保留。暂时保留的改革性补贴包括房补(提租补贴)、取暖货币化、公积金、医疗保险补助、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项目5项,具体发放标准仍暂按原规定执行。
3.暂时保留的奖励性津贴补贴。对按照《山西省文明单位管理办法》发放的精神文明奖暂时予以保留,但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省财政厅和省人事厅重新确认后才能发放。
4.统一归并津贴补贴项目。以省直各单位清理上报的2004年津贴补贴所有项目为基准,扣除上述应当取消和暂时保留的津贴补贴项目,对剩余的其他津贴补贴项目进行统一归并。归并后,在职人员的津贴补贴项目,原则上划分为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两大类;离休人员的补贴项目统一为离休人员补贴,退休人员的补贴项目统一为退休人员补贴。
规范津贴补贴项目后,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与财政部批准建立的津贴补贴项目(以下称国定项目)、暂时保留项目以及归并后新设立的津贴补贴项目外,其他所有津贴补贴项目一律取消。对国定项目的认定,由省直各部门、各单位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人事厅审核认定后进行统一发放,具体认定根据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对在并省直继续执行中央出台津贴补贴项目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晋财综[2007]19号)执行。
(二)规范在职人员水平和标准。
1、在职人员水平的规范。按照中央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方案的精神,考虑到我省省直单位在职人员津贴补贴水平较低的现状,在现有归并水平的基础上,在国家规定的增幅范围内,确定在职人员津贴补贴规范的起步水平。
2.在职人员标准的确定。按照中央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方案的精神,将在职人员的津贴补贴水平按一定的比例划分为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两个项目。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按职级适当拉开档次,工作性津贴拉开的档次大于生活性补贴。
(三)确定离退休人员标准。
本次各职级离休人员的补贴发放标准,按照同职级在职人员的发放标准执行;各职级退休人员的补贴发放标准,按照同职级在职人员发放标准的80%确定。
(四)确定机关工勤人员标准。
对机关在职工勤人员标准的确定,以技术职称为依据,按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通工)五个档次,结合现行工勤人员与机关公务员工资(津贴补贴)水平比 例关系,确定在并省直机关工勤人员津贴补贴规范标准。
机关退休工勤人员的补贴规范标准,按照同职称在职人员规范标准的80%确定;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人员,其补贴规范标准,按照同职称在职人员的规范标准执行。
(五)适时提高津贴补贴水平。
今后,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由省政府提出申请,报经国务院批准后,适时提高在并省直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水平和标准。
(六)规范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和账户管理。
1.一个来源。
从2007年起,各部门、各单位用于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只有一条渠道——财政国库和财政专户。任何部门、单位都不得用任何其他渠道资金发放津贴、补贴。各部门、单位应将本部门、本单位职工的津贴、补贴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预算统一安排。
2.一个科目。
各部门必须按财库[2006]48号的规定设立津贴补贴会计科目,用于核算本部门发放的津贴补贴,其他科目一律不得再核算发放津贴补贴。
3.一个出口。
各部门、单位津贴补贴的发放统一于财政一个出口。省财政部门将津贴补贴纳入工资统一发放范围,统一打入卡内,不得发放现金,并依法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四、规范的配套措施。
(一)各部门、各单位执行的各项非税收入,均属财政性资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律上缴国库或省级财政专户,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财政部门要编制综合财政预算,实现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统筹安排,并按各部门履行职能需要合理核定支出标准,确保公务员工资和津贴补贴的发放及各部门正常开展工作的需要。
(二)省级财政部门要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实行统一管理,建立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具体办法另定。
(三)各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 格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对各单位开展 专项工作的各项收入,包括承办各种政府性或社会性的课题研究、专项调查、审阅编辑、培训所取得的收入,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的奖励收入,公务员履行工作职责所承担的课题研究、出书、讲课、咨询等所取得的收入,另行研究制定规范管理的具体办法。
五、驻并外省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的规范。
省直机关所属驻外地单位工作人员的津贴补贴发放标准,原则上按照在并省直机关津贴补贴起步水平50%左右的数额和所在地机关津贴补贴水平50%左右的数额测算确定。具体实施工作待下一步各市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水平确定后,再根据在并省直机关和各市的公务员津贴补贴规范水平,研究确定驻外地省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占规范水平和标准,办法另定。
六、关于在并省直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的发放。
根据晋劳险字[1997]250号文件的精神,企业离休人员(含符合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调整离休金,要按照国家机关的有关政策执行,不再执行企业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和补贴办法。因此,在并省直属企业离休人员,应按照在并省直机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标准执行。
七、规范的组织和实施。
(一)在并省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的规范工作,在省政府 统一领导下,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审计厅六部门按规范政策组织各单位执行。在并省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规范后,由省纪检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一要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公务员队伍稳定;二要严格按规范政策做好本部门的津贴补贴规范工作,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对违反规定超范围、超标准发放津贴补贴的行为,一经发现,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三)省直各执收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继续加强非税收入征管,确保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对不履行职责,应收不收、应罚不罚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严肃查处。
中共山西纪委等六部门关于严肃纪律确保规范在并省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
晋纪发[2007]15号
(2007年5月22日)
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并报经国务院批准,《山西省规范提高在并省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方案》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了做好规范在并省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现就严肃纪律,规范在并省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并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坚决维护国家公务员工资政策的严肃性,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在国家和省统一的津贴补贴政策以外自行设立津贴、补贴项目;不得擅自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不得擅自扩大有关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变相发放津贴、补贴;不得发放有价证券和实物;不得借规范津贴、补贴之机,突出花钱。对暂时保留的奖励性津贴、补贴,一律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在并省直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以本部门、本单位行政资产资源取得的收入,以及以政府其他名义取得的其他收入(出租出借收入、资产处置收入、从直属企事业单位集中的收入、行政资产经营收入、捐赠收入等),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和省级财政专户,由省财政统筹安排,部分收入将作为规范和提高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转移、隐瞒、坐支和截留应上缴财政的各项收入,不得违规多头开设银行账户,不得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不得因个人收入与单位占有国有资产和掌握的行政权利脱钩而蓄意减少收入。
三、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四、在并省直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要高度重视津贴补贴规范工作,加强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部门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执行规范津贴补贴规定情况的考察;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财务管理,严格按政策核拨相关经费;人事部门要加强对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检查;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津贴补贴发放情况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执行纪律,严肃查处津贴补贴方面的各种违纪行为。
五、本通知适用于省委机关、省级人大机关、省级行政机关、省级政协机关、省级审判机关、省级检察机关、省级民主党派机关以及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在并省直单位。
中共山西省纪委等六部门关于适当集中在并省直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用于发放津贴补贴的通知 晋纪发[2007]15号
(2007年5月22日)
为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从根本上切断各单位自行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实现个人收入与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和掌握的行政权利脱钩,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省人民政府《山西省规范在并省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方案》,经请示省政府批准,决定适当集中在并省直机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其他收入等用于发放公务员津贴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入集中范围。
这次收入集中的范围主要包括非税收人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和其他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彩票资金收入和罚没收入仍按现行规定安排和使用。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是指国家机关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赢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包括行政管理性收费收入、补偿性收费收入、证照性收费收人、资源性收费收入。行政管理性收费收入是指部门为加强社会和经济秩序的管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手续费、登记费、年检费、注册费、管理费等;补偿性收费收入是指部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有偿服务,为弥补其服务过程中的开支而收取的费用;证照性收费收入是指部门为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放各类证照而收
取的工本费;资源性收费收入是指为加强对公共资源的管理、利用、保护、建设而收取的费用。
(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部门转让、出租国有资产取得的扣除相应税费后的净收入,包括国有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收入、存款利息及有价证券利息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三)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主要是指部门经省财政部门批准集中的所属单位收入,包括提取的管理费、收入分成、上解资金等。
(四)其他收入,是指除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人和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外的部门取得的收入,包括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非定向捐赠收入、废旧物品变卖收入、其他杂项收入等。
二、在各部门补报2007年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等非税收入计划的基础上,重新核定在并省直机关2007年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入安排的支出预算,调整支出结构,压缩一般性支出。
为了确保在并省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的按时足额发放,省财政将对在并省直机关年初预算中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其他收入等纳入预算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重新核定,调整优化支出结构,重点压缩一般性支出。具体办法如下: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的支出结构调整:行政管理性收费收入按收入的20%压缩项目支出;补偿性收费收入按收入的15%压缩项目支出;证照性收费收入及资源性收费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原则上不压缩。具体收入类型的划分和压缩的项目支出由各有关部门提出,报经省财政审核确定后批复单位。集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将全部用于发放津贴补贴。
(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净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全部调整支出结构,由财政统筹安排,用于发放津贴补贴。
(三)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全部调整支出结构,由财政统筹安排,用于发放津贴补贴。
(四)其他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全部调整支出结构,由财政统筹安排,用于发放津贴补贴。
三、2008年及以后支出安排原则。
从2008年起,在并省直机关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其他收入,由省财政按照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的原则,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各部门首先按照一定比例调控出用于统筹发放津贴补贴的支出,由财政统一预留,然后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合理安排其他相关支出,实行彻底的“收支脱钩”管理。
四、津贴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由财政统筹安排的用于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各部门上缴省级财政国库或财政专户后,由省财政结合收入进度定期划入“公务员津贴补贴专户”,专项用于发放在并省直机关公务员的津贴补贴,不得挪作他用。
五、附表报送时间。
各部门于2007年5月31日前将所属单位的报表审核汇总、并附简要说明报送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处及预算处各一份。
关于清理清缴在并省直机关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等非税收入的通知 晋纪发[2007]15号
(2007年5月22日)
近年来,我省在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和基金收入等非税收入的收缴方式、收缴程序已逐步趋于完善和规范。从目前情况看,在并省直机关中属于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其收入基本上都能够按照收支两条线”和《省级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办法》的规定上缴省财政,但涉及到利用单位的资产、资金、设备等所获取的收益,大部分在并省直机关仍没有按规定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范畴,分配失控、坐支挪用、监督失灵、损失浪费等问题仍然存在,个别单位问题还比较严重。针对当前在并省直机关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结合省政府《山西省规范在并省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方案》的要求,现将在并省直机关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等非税收入纳入财政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既是严格执行国家《预算法》,严肃财经纪律,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客观要求,也是完善公务员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前提条件之一。在并省直机关(含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无论是按政策规定标准收取各项费用,还是以国有资产或政府其他名义获取的其他收入,都是政府非税收入的组成部分,应如数上缴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以彻底切断各单位为自行发放津贴补贴设立的“小金库”的资金来源,为平衡单位之间的收入分配水平,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提高公务员队伍整体收入水平打下可靠的基础。
二、除按规定标准收取各项费用外,在并省直机关以国有资产或资源获取的非税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财政,这些非税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租出借收入。指在并省直机关以出租单位资产、设备获取的收入。包括:房屋出租收入、场地出租收入、仪器设备出租收入、车辆出租收入、广告位出租收入、办公家具出租收入、图书出租收入、其他出租收入。
(二)资产处置收入。指在并省直机关以变卖、转让单位资产获取的收入。包括:房屋处置收入、场地处置收入、仪器设备处置收入、车辆处置收入、广告位处置收入、办公家具处置收入、图书报刊处置收入、其他处置收入。
(三)企事业单位上缴收入。包括管理收入、承包费收入、抵押收入、其他上缴收入。
(四)国有行政资产经营收入。包括投资收入、参股收入、产权转让收入、职能服务收入以及其他经营收入等。
(五)捐赠收入。指以单位名义获得的各种捐赠收入。
(六)无形资产收入。指在并省直机关以单位名义拥有的无形资产所获取的各种收入。
(七)其他收入。指上述收入项目以外的应当上缴财政的收入。
三、开展对在并省直机关非税收入的清理清缴工作。在并省直机关要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组织对本单位利用国有资产或资源获取的非税收入的核实清理工作。各单位要认真核查核实收人项目,未列入年初收入计划的项目,要补编收入计划,并将5月31日前的收入结余如数缴入省级财政专户。
6月1日起各项收入要及时缴人省级财政专户。清理清缴的期限为2007年6月底前。清理工作结束后要向省财政部门报送非税收入核查清理情况明细表(见附表1),对于不能及时报送的单位,要停拨津补贴资金。清理结果要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的单位要进行严肃处理。
四、省财政在各专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见附表2)都可作为在并省直机关各项资金上缴财政的指定账户。各项资金收缴管理按照《省级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办法》执行,统一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支票或现金,按直接缴库的方式缴人财政专户。
五、加强监督检查。省财政将建立健全非税收入咨询、举报、稽查、违规处罚和责任追究等监督检查制度,对在并省直机关非税收人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严肃纪律,确保在并省直机关非税收入收缴规范运行。对于隐瞒、私留、转移、坐支非税收入的单位,一经查实,要报请省政府和纪检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1号《违反行政事业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条例》中的纪律规定,对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