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中冶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法制工作新三年目标进展情况的总结报告
中冶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法制工作新三年目标进展
情况的总结报告
致:集团办公厅法律事务办公室
国资委于2008年5月提出了中央企业法制工作新三年目标,明确要求以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核心,力争用三年时间在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全面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把关率达到100%,因违法经营发生的新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杜绝,历史遗留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解决。新三年目标提出以来,公司积极贯彻落实,各项工作取得显著进展。根据集团办公厅中冶集办[2010]32号文的要求,特此将法制工作新三年目标的进展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情况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考虑,未设置总法律顾问;但是,公司根据企业法制工作新三年目标的要求加强了公司法制建设;目前,公司有专职的法律事务工作人员两名,专门从事法律风险防范。
二、规章制度、重要决策法律审核情况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公司相继出台了《财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公司印章管理规定》、《合同专用章管理规定》、《MCCTR-OM2007-15合同管理操作规范》、《MCCTR-OM2007-16ERP操作规范》,做到了法律风险防范和处置有制度可依,有程序可循,完善了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实现风险管理的规范化、体系化和制度化;同时,公司成立了重大项目风险评估委员会,由公司领导、关键部门经理和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组成,对公司的重大项目实行事前风险评估,事中风险防控,事后认真总结,做好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
三、经济合同法律审核情况
公司专门制定并出台了《合同管理规定》,并通过ERP系统理顺了合同审批流程,从合同方的选择、定价、合同条款的起草、谈判直到合同的签订进行全过程管控。经统计,签订合同数量为1208个,法律审核数量1208个,经济合同法律审核率达到100%;另外,对于重大经济合同的谈判、起草、签订工作均有专门的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全程参与,提供法律意见。
建立了经济合同授权委托管理制度,合同金额<人民币50万元,各部门经理签字后即可盖章;人民币50万元≤合同金额<人民币200万元,由各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后盖章。人民币200万元≤合同金额<人民币500万元,由总经理签字后盖章。合同金额≥人民币500万元,由董事长签字后盖章。各部门应通过ERP系统按上述权限要求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才可前来盖章。建立了经济合同标准文本制度,囊括
了《采购合同》、《销售合同》、《保证合同》、《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和《国际购销合同》等。
四、根据相关情况分析,公司法制工作新三年目标进展取得了一些成绩
1、公司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方面已基本实现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管理,对照国资委有关文件的要求,公司执行得比较好。
2、在贯彻落实集团三年法制工作计划过程中,公司探索形成了一些好的做法。公司专门成立了法律事务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法律事务归口管理的责任部门,并有两名专职的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公司每年年底均对以前年度颁布实施的各类规章制度进行梳理,并将各类规章重新汇总,编印《公司规章制度汇编》或者进行修订。
3、公司设置了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在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中发挥了积极而又重要的作用。但在人员的配置和职能的发挥上还需进一步加强;重要子企业设置总法律顾问还需要逐步的落实和推进。
4、公司未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但同时,潜在的法律风险的防范和新的经济纠纷案件的处理需要进一步加强。
中冶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
第二篇:国有公司法制工作新三年目标落实情况总结报告
公司法制工作新三年目标落实情况报告
按照 年 月 日集团 部下发的《通知》要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法制工作新三年目标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如下。
一、公司法制工作现状
在 集团的监督指导下,公司高度重视法制工作,不断完善公司规章制度,强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和依法决策的理念,基本形成了较好的法制工作环境和氛围,保障了各项相关工作在法律框架内的平稳顺利进行。
(一)完善公司规章制度
在规章制度建设方面,坚持“合法、规范、统一、科学”的原则,形成与新形势相适应,与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相配套的规章制度体系,根据制度不同内容及性质进行分类,形成制度汇编。
公司于 年 月至 月按照集团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办法》进行修改多次完善,坚持依法依规进行决策的原则,建立健全集体议事决策制度,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严格遵循决策程序。坚持科学决策原则,完善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二)坚持经营决策事项的事前法律论证程序
为了防范公司重大经营决策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公司项目经营决策严格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办法》执行,并且公司各项业务的决策程序过程均由 聘用律师提供法律意见再提交集团审批或备案。
年公司启动两个新项目xx,分别是xx,都经过认真考察调研草拟完成新项目的组建方案、可行性报告、投资协议书等相关材料,之后由 律师 师进行审查并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进行合法性论证,为公司领导最终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报送集团进行审批或备案。
二、妥善处理法律纠纷
(一)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纠纷
2016年上半年公司出现2件劳动纠纷案件,律师对案件进行梳理并给出意见,在 律师的协助下,公司以《劳动法》及国家其它相关法律为准则,本着对员工诉求尊重的原则,圆满解决了两起劳动纠纷案件。
(二)妥善处理经济纠纷 xxxxx
三、公司法制工作存在不足之处及改进措施
公司重大项目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则,决策前经过合法性论证,决策时严格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办法》执行,重要经济合同及投资协议等通过律师审核、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后方可签订并且及时向集团报告。
通过不断努力,公司法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尚有不足之处,公司的规章制度在起草时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为准则,以集团制度为范本,草拟完成后通过党支部委员会审核和集团党委审核,还应由法务人员进行审核。
针对公司法制工作不完备之处,制定了改进措施。第一、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补充专职或者兼职法务人员;第二、根据公司各个部门工作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普法教育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加强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第三、继续加强重要项目、重要经济合同、投资协议、规章制度等法律审核工作。
在今后的工作中,公司将继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通过对以上工作的改进,在集团的正确指导下,争取在法制工作的下一个三年中,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律风险防控系统,进一步做好普法教育宣传和培训工作,减少法律纠纷,保证公司合法性权益。
第三篇: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第二个三年法制工作总结专题
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第二个三年法制工作目标总结
2009年—2011年,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有色集团和自治区国资委的领导下,法制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企业员工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已初步形成,基本完成了第二个三年法制目标工作任务,为进一步健全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完善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提高公司依法治企能力和水平,实现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现就公司在第二个三年法制工作阶段期间所做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企业领导法律意识明显提高,法制工作组织领导得到加强。公司领导班子不断强化自身法律意识,带头营造依法治企的经营管理环境。公司要求各子分公司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带头撰写学法用法文章,为牢固树立依法治企理念作出表率。公司成立法律风险防范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定期“议风险、谈风险、防风险”工作制度,积极推进全员重视法律风险防范工作。
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不断完善。公司聘任总经理助理担任企业总法律顾问,明确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高管的定位。总法律顾问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重大经济合同、重要经营决策充分听取总法律顾问的意见,真正发挥总法律顾问保障依法决策的职责作用,提高总法律顾问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中的地位。此外,公司总法律顾问还担任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议,保障董事会依法决策的合法性。
三、法律事务机构进一步健全,企业法律顾问队伍不断壮大。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由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并配备专职法律工作人员,负责公司日常法律事务。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聘请外部律师事务所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重大法律纠纷进行全面把关。公司还探索在重要出资企业逐步建立法律事务机构,不断壮大公司法律顾问队伍。
四、加强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法律审核,全面推进法律意见书制度。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如对外投资、股权转让、技术引进等重大事项法律事务部及外聘律师均全程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及重大经济合同均由法律事务部或外聘律师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及重大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核率达到100%。
五、合同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有效的降低和规避了法律风险。公司制定下发了《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及《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由公司法律事务部统一归口审核各子、分公司合同,并针对各子、分公司产品种类、市场地位及客户的信用等级,逐步建立标准合同文本库。此外,公司 还利用OA办公系统,逐步建立合同网络审批流程,简化合同审批手续。2009年-2011年,公司法律事务部共审核各类经济合同700余份,出具法律意见书200余份,合同总金额达26亿元,有效的防范了合同法律风险。
六、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制度进一步得到完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理。公司法律事务部统一处理子、分公司法律纠纷,并于每月月底将子、分公司法律纠纷进展情况归纳汇总,报中国有色集团和自治区国资委。2009年—2011年,公司法律事务部共处理法律纠纷16起,涉案金额9700万元,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有效的维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近三年,公司未发生新的重大诉讼案件,历史遗留案件逐步得到清理和解决。
七、公司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逐步深入。公司不断健全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制订了《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设立了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明确了知识产权管理范围,积极开展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的维权和保护,并不断强化企业品牌建设。截至2011年年底,公司共申请专利100余项,70余项专利得到批准。公司“宝山”注册商标还被评为第七届宁夏著名商标。
八、坚持深入开展普法工作,将普法工作与法制工作有效融合。公司成立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年初下发普法规划,年中组织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活动,年末对各子、分公司普法工作进行考核验收。通过采取灵活多样的普法形式,公司领导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得到了提高,广大职工的依法维权意识得到了增强,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高,为公司法制工作的开展营造了良好的内部环境。
通过公司各级部门的共同努力,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制已逐步建立,法律意见书制度得到普遍的推广和应用,重大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率大为提升,法律纠纷案件整体数量呈下降趋势,因违法违规导致的重大法律纠纷已基本杜绝,新发生的诉讼明显减少,企业法制工作迈上了新台阶,但距离中国有色集团和自治区国资委对我们的要求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如:公司法律事务部的作用发挥不够重视,在岗法律专职人员较少,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制度尚未建立,法律顾问持证上岗率需进一步提升,公司还未制定规章制度法律审核办法,重要子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亟待加强。
在今后的工作中,公司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一、健全总法律顾问制度,将总法律顾问职责进一步制度化。公司将完善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流程和制度,制定有关总法律顾问职责的相关办法,从制度层面明确了总法律顾问在法律咨询决策、法律审核把关、法律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职责,保证其作为决策成员出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 公会议以及其他涉及重要经济活动的决策会议,使总法律顾问成为企业决策层的当然成员,真正发挥其保障依法决策的职责作用。
二、全面提高法律顾问队伍素质,进一步充实配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人员,为公司三年法制规划提供组织保障。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及产业链的延伸,公司面临的法律风险也日趋复杂,对企业法律顾问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将采取各种措施,督促没有专业资格的在岗法律人员积极参加执业资格考试,为优秀法律顾问的成长拓宽职务、职级和专业技术等级的提升通道,建立健全法律顾问的评价发现、选拔任用、保障激励机制,稳定法律顾问骨干队伍。
三、将企业法制工作目标要求延伸到重要子企业。从制度和机制入手,将重要子企业作为开展法制工作的重点领域。通过建立健全重要子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法律管理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使三年法制工作目标的各项要求落实到重要子企业,从而形成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完整链条。通过全面实行重要子企业法律纠纷案件备案制度,强化公司法制工作的纵向监督和检查。
四、重视企业规章制度体系建设,大力增强企业制度的执行力,促进企业从决策者、管理者到全体员工都能自觉运用法律手段,依法依规处理好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涉法业务。要围绕企业投资管理、对外贸易、招投标等重点领 域,切实加大法律审核把关力度,提高法律审核质量,强化法律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各种违规违章行为。
五、探索建立法律顾问会诊制度及法律风险评估、警示制度。针对公司各单位及出资企业存在的共性法律问题,整合各级法律顾问及外聘律师,共同研究提出解决方案,进一步提高法律顾问审核把关的质量。针对公司内部出现的疑难法律问题,增强法律顾问之间的沟通交流和学习借鉴,及时作出评估和预警,有效杜绝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
六、根据企业发展要求,及时更新企业法制工作理念。公司将根据企业外部法律环境的不断变化,及时把握企业法制工作面临的内外部形势,有针对性地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培育企业合规文化,提出“市场竞争,法律先行”、“加强法制工作同样可以创造经济效益”等一系列法制工作新理念。
公司将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全面总结第二个三年法制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不足,进一步健全完善总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法律管理工作体系,提高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素质和企业依法治企能力,不断开创企业法制工作新局面,为经济发展提供坚强法律后盾。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第四篇:法制工作新三年(2012--2014)工作计划
法制工作新三年(2012--2014)工作计划
****新三年法制工作目标的总体要求是:围绕***科学发展、扭亏解困的工作中心,在2012—2014三年期间,完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努力实现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率达100%;巩固法律风险防范成果,实现企业自身违法违规引发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杜绝;基本形成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完整链条;创新法律管理模式,形成有效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根据***法制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的实际,今后三年法制工作将围绕以下五个方面重点展开:
(一)组织体系建设
1、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我所作为集团三级企业,目前没有设置法务专职人员,今后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法律顾问。
2、加强法律事务兼职队伍建设。从提高法律事务兼职人员专业素质出发,加强法律事务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以内外部培训相结合的形式着力提高相应的专业素质。
(二)法律事务管理
1、提高规章制度法律审核把关率:按照要求,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核率应达到100%,我所在2012年底前制订《规章制度制订程序管理办法》,落实规章制度法律审核环节,全面开展规章制度合法性审查工作,确保规章制度法律审查率达100%。
2、提高经济合同法律审核把关率:贯彻落实集团和总院的法制工作目标要求,进一步细化合同签约审核流程,将100%合同审查率作为合同审核工作强制性规定,使合同法律审查成为不可逾越的环节,确保合同签订率、送审率和审核率达到100%。
3、提高重要决策法律审核把关率:我所将强化重要决策事项的法律审核把关,通过相应的法律论证、尽职调查、风险分析与提示等方式,通过参加会议、发表书面意见和会签文件等途径,保证重要决策法律审核把关率达到100%。
(三)法制宣传教育
以深入开展“六五”普法活动,培育***特色法律文化为中心任务,重点抓好我所特色主题教育。在健全职能体系方面,坚持“五个加强”,即: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目标管理,加强法律咨询论证工作,加强普法工作检查督导,加强普法领导小组和职能部门的自身建设;在普法阵地建设方面,拓展“六个平台”,即:拓展主题活动平台,拓展平面媒体平台,拓展影视媒体平台,拓展网络媒体平台,拓展文艺活动平台,拓展法制课堂平台;在强化普法教育方面,抓好“六个结合”,即:将法制宣传教育与形势任务教育相结合,将法制宣传教育与职业道德教育相结合,将法制宣传
教育与党风廉政建设教育相结合,将法制宣传教育与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相结合,将法制宣传教育与健全企业管理制度相结合,将法制宣传教育与推进***所务公开、党务公开相结合。通过各项具体措施,全面提升***法律风险防控能力。
(四)法律风险管理
1、加强法律政策研究,建立以防控为主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按照“完善以防范控制为主的科研部经营风险法律保障体系”的思路,对***各专业领域内的法律风险因素和控制点做出分析和判断,按照风险识别、防范、处理和控制的运作流程,建立起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切实维护好***的利益。
2、全面管理和有效防控分布于科研、经营、建设、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中的一般法律风险和重大法律风险,不断提高***法律风险预警和应对能力。
(五)全面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保障法制工作目标全面落实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法制工作三年目标的本质是确立有限目标,不断加强和改进法律事务工作,这是拓展业务、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应对能力的必然要求。实现这一目标,关键是领导重视。我所在法制工作方面加强组织领导,营造有利于法律事务工作开展的良好环境和条件。
2、分解指标,落实计划
***要结合本所实际,按照认真负责、严格量化的原则,进一步细化工作指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本所法制工作现状,与三年目标的差距和薄弱环节;实现三年目标的具体措施和时间安排等。
3、检查反馈
***要结合内控检查和财务审计等工作,将规章制度法律审核把关率、经济合同签订率、送审率及法律审查把关率、重要决策法律审核把关率100%纳入检查考核内容。
第五篇:法制工作三年目标简报4
(第4期)
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编者按: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领导高度重视法制工作新三年目标的落实工作。2009年10月,该集团召开了整合后的第一次全集团的法制工作会议,重新制定了《中航工业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并就落实工作进行了部署。
2009年11月30日,国务院国资委为全面分析 “后危机时代”中央企业法制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深入研讨加强企业法制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部署下一阶段主要工作,召开了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研讨会。
本期简报将主要介绍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研讨会的基本情况,以及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在落实三年目标方面的活动和举措,供大家参考。
坚持法制工作与创造价值相结合
中航工业全面推进落实企业法制建设三年目标
中航工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以两个集团重组整合为契机,开拓创新,努力超越,力保2010年企业法制建设三年目标在中航工业的全面实现。
一、法律事务工作成效显著,实现三年目标基础坚实 根据国资委的指导和部署,在原中航一、二集团公司多年不懈的努力和推动下,为集团公司的法制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奠定了较高的起点。1994年,航空企业开始探索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有10家企业进行了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2003年,原中国一航、中航二集团参加国资委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2008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在原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和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基础上组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属中央管理的国有特大型企业。下设防务、飞机、发动机等十余个产业板块,下辖近200家企事业单位,有20多家上市公司。此次整合后,中航工业继续稳步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由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徐占斌兼任,成立了独立的法律事务职能部门---政策与法律事务部,下设法律事务和规章等处室,专职法律顾问编制达5人,全面负责全集团法制建设工作。集团公司下属重要子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也蓬勃发展,截至2009年10月,集团公司(含原一、二集团)共批复了54家企事业单位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占集团公司所有重要子企业的90%以上。其中西控公司、洪都公司等单位将具有法律专业资格的人员任命为副总经理级的总法律顾问,进入领导班子,设立了独立的法律顾问机构,配备了专业能力强的法律顾问人员,实现了“岗位、机构、职责”三个到位,并能在企业经营和决策中充分发挥职能和作用,为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起到了表率作用。截至目前,集团公司共有专职法律顾问300余名,其中具有法律专业资格的法律顾问占73%。集团公司已建立起一支业务能力较强、实践经验丰富、能为企业的改革发展、经营生产、科研型号及后勤保障各条战线保驾护航的法律顾问队伍,其法律事务工作体系也已基本形成。
二、集团公司领导高度重视,实现三年目标上下齐心 2009年10月初中航工业召开了整合后的第一次法制工作大会,120多家单位的200多名代表参加了会议。中航工业党组书记、总经理林左鸣出席会议并做重要讲话,中航工业党组成员、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徐占斌做工作报告。
林左鸣强调,面对新形势、新战略、新任务,中航工业的法制工作必须实现四个转变,主动适应、积极跟上、发挥作用,更好地支撑集团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工作目标上,要进一步探索由偏重利益保护型向价值创造型并重转变。企业法制工作不仅要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更要发挥其巨大的价值创造能力,为企业开拓疆土、提升价值,从而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组成部分。在工作重点上,进一步落实由偏重事后补救型向事前防范型为主转变。各单位必须建立机制、创造条件,让法制工作部门能够全过程参与单位的重大事项决策、实施和管理,及时甄别出法律风险,在决策和管理中予以有效规避。在工作格局上,进一步推动由偏重独立分散型向系统集成型转变。法制工作系统要加强研究,根据集团公司法制工作的特点,通过适当的形式整合行业力量,建立工作机制、工作标准和工作体系,加快建立法制工作的“集团军”。在管理体系上,进一步加快由偏重专业事务型向管理融合型转变。各单位要让法制工作部门成为参与管理和决策的重要一环,让法制工作有机融入到单位管理业务之中,实现对企业法律风险的全方位防范和动态化监控,从管理上防范法律风险的产生。
徐占斌表示,中航工业要结合集团公司改革发展的实际,进一步细化各单位的具体目标,制定科学、合理制定工作计划,确保2010年底前实现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三年目标,2017年底前使中航工业的法制工作水平位于中央企业前列。
三、出台有力新举措,确保三年目标全面落实
中航工业针对集团公司成立后新筹建的一些直属单位尚未完全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已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部分单位中存在专职总法律顾问比率较低、法律事务机构作为独立职能部门的比例较低、法律顾问骨干人才培养缓慢等等诸多问题,经过前期的充分调研和论证,在第一次法制工作会议之后,结合中央企业法制建设三年目标的要求,重新制定了《中航工业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在全集团推行实施,《实施方案》具有以下特点:
1.紧扣企业法制建设三年目标。《实施方案》以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为载体,以企业法制建设三年目标的“一个核心,三项目标”为主线,贯穿企业法制建设三年目标的各项内容和要求,如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作为独立部门的比例、总法律顾问的专职率、法律人员中具有法律顾问资格的比例等指标都是各阶段企业达标的重点考核内容。《实施方案》的推行确保了企业法制建设三年目标在中航工业全面完成。
2.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范围大幅增加。集团公司从法制建设的长远发展着眼,自我加码,高标准要求,规定集团公司下属企事业单位中必须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单位范围远远超出国资委要求的“重要子企业”的范畴,将重点事业单位和特殊金融企业都纳入实施范围,使2010年底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单位总数由原定的64家增加到76家。并提出了2017年底集团公司所有单位全部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长远目标。
3.远近目标结合,分段实施。中航工业将集团公司法制建设划分为2010年、2013年、2017年三个建设阶段,将达到国资委要求的法制工作三年目标作为第一目标,2010年底前实现;2013年底前使集团公司各项法制建设工作更进一步;到2017年底前,集团公司全面构建比较完善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和法律事务工作体系,完全适应集团公司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空大集团的需要。每个阶段都有具体标准和实现措施,近期目标和远期目标既有延续性,又能体现从量到质的变化。
4.对完成三年目标不力的企业一把手实行问责。针对企业一把手往往是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成败的关键因素,《实施方案》明确规定“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第一责任人,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情况将纳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绩效考核内容。对无故不按本方案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单位进行通报和批评,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将与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若发生重大经营决策失误、因违法经营产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法律责任追究”。从而把总法律顾问制度推进和三年目标的完成真正转化成“一把手工程”,保证了任务落到实处,责任落到实处。
距离完成中央企业法制建设三年目标的时间仅有短短一年,需要做的工作仍头绪繁多,中航工业的法制建设工作任重而道远。我们有信心按照林左鸣总经理提出的“使法制工作成为企业开疆拓土、提升价值、创造财富的利器,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组成部分”的要求,以时不我待的精神,在全面实现企业法制建设三年目标工作中做到“米秒不差”。
国务院国资委召开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研讨会
2009年11月30日,国务院国资委召开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研讨会,全面分析 “后危机时代”中央企业法制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深入研讨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对下一阶段的主要工作进行部署。国务院国资委李荣融主任对会议作出重要批示,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以来,一直重视高度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分别于2004年和2008年提出两个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三年目标。2007年底,第一个三年目标顺利实现,150户中央企业中,146户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占97.3%;53户大型中央企业全部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2008年5月,国资委提出中央企业法制工作新三年目标,要求到2011年年中在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全部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把关率达到100%,因违法经营发生的新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杜绝,历史遗留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解决,企业法制工作在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和发展壮大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集团中的保障促进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新三年目标提出一年多来,中央企业结合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取得了明显进展和成效。截至到今年10月底,132户中央企业已有99户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职责进一步得到落实。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制度体系日趋完善,据统计,目前中央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决策法律审核把关率达到100%的,分别有81户、113户和72户,分别占全部中央企业的61%、85%和54%。同时,中央企业法制工作逐步向重要子企业延伸。据统计,中央企业的1200户重要子企业中,截止到今年10月底,已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有556户,占46%。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等14户中央企业已在全部重要子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中央企业积极发挥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功能,针对企业经营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进一步梳理法律风险源点,确保企业合同和对外投资等未发生重大纠纷案件,为保障中央企业稳健经营和国有资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李荣融主任的批示指出,加强中央企业法制工作,是依法保障中央企业全面提升企业竞争力、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手段。在“后危机时代”,中央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调整结构、做强主业、增强实力的任务十分繁重,企业各种法律需求明显增加。李荣融主任要求,中央企业法制工作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加快提高自身能力和水平,为实现中央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打造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集团做出更大的贡献。
黄淑和副主任在讲话中充分肯定了一年多来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取得的新进展和新成效,同时提出中央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对重点难点问题的研究和突破,努力提高法律管理的质量和水平,积极应对“后危机时代”对中央企业法制工作提出的严峻挑战,正确把握和有效满足中央企业改革发展中的内在法律需求,加快促进法律管理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有效融合,进一步创新中央企业全系统法律管理模式,健全完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要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继续开拓进取,不断探索创新,努力把中央企业法制工作水平推上一个新台阶,为依法保障和促进中央企业改革发展中心工作的顺利完成,继续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会上,国务院国资委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产权管理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就企业法律顾问应关注的财务、产权问题作了专题讲座。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港中旅集团公司就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境外投资并购法律风险防范等主题作了经验交流。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出席了此次会议。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及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地方国资委法规工作负责人、部分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等近350名代表参加了会议。
报:国务院国资委主任、副主任,党委委员 发: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各中央企业
委内抄送:办公厅 企干一局 企干二局 人事局
2009年11月30日印发 共印17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