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变更验资资料(小文档网整理)
变 更 验 资
事务所所需:
1、被审验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股东会作出的变更注册资本的决议;
3、政府有关部门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变更等事宜的批准文件;
4、经批准的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前后的协议、合同、章程;
5、注册资本变更前的营业执照;
6、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变更后的批准证书;
7、以往的验资报告及相关资料;
8、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前最近一期的会计报表;
9、被审验单位提供的有关以前各期出资已到位、出资者抽回出资的书面声明;
10、以货币、事务、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增加注册资本的相关资料(同设立验资);
11、与合并、分立有关的协议、方案、资产负债表、财务清单;
12、与减资有关的公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13、与合并或分立有关的公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14、出资者以其债权转增资本的有关协议;
15、有关股权转让的协议、决议、批准文件,证明股权转让的律师意见书或公证书等法定文件及办理股款交割的凭证;
16、相关的会计处理资料;
17、被审验单位确认的注册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
工商局所需: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4、关于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或者决定;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曾诺书》;
8、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0、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11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第二篇:外资企业设立、变更验资所需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验资应提供的资料
一、公司设立应提供的一般资料
1、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
4、IC卡、财政登记证(卡)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银行开户许可证
3、公司章程、合同、董事会决议
6、会计帐薄、会计凭证及上月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二、公司设立按出资方式不同需提供的资料
1、货币出资(核对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
(1)银行进帐单、汇入行(汇出行)划款通知单、银行对帐单、涉外收入申报单、银行出具的英文报文,并盖银行章,不盖章无效(原件-必要)
(2)银行询证函(客户盖章一式两份)、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客户盖章一式两份)
(3)折算汇率确定的文件(若有)
2、实物出资
(1)中方以实物出资的,需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若为国有资产需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书
(2)外方以实物出资的,需出具商检部门《财产价值鉴定书》、购货证明及报关单(原件)
(3)各投资方对评估结果及价值鉴定的确认书(原件)
(4)实物交接及验收清单
(5)有产权证的实物,出具变更后的产权证
(6)有关实物出资折算汇率确定的文件
3、无形资产出资
(1)中方投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需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国有资产的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书
(2)中方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政府和主管部门对评估结果的确认书,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转让书、土地使用权证书
(3)外方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需出具作价依据
(4)各投资方对评估结果及资产价值的确认书(原件)
(5)交接及验收清单
(6)有专利证书的,出具变更后的专利证书
(7)有关无形资产出资折算汇率的确定文件
三、变更验资提供的资料
变更验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如下资料:
1、董事会变更注册资本的决议
2、有关部门批准变更的文件
3、变更前后营业执照、批准证书
4、变更前后公司章程、合同
5、公司变更前的验资报告(原件)、审计报告
6、转让双方的协议及相关票据
7、截止变更时的会计报表(原件)、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
注:上述资料若不特别说明,均需复印件
第三篇:变更验资应提供以下资料
变更验资应提供以下资料:
1、被审验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的变更注册资本的决议;
3、全体出资者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和委托文件、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4、政府有关部门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变更等事宜的批准文件;
5、经批准的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前后的协议、合同、章程;
6、注册资本变更前的营业执照;
7、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变更后的批准证书;
8、以往的验资报告及相关资料;
9、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前最近一期的会计报表;
10、被审验单位提供的有关以前各期出资已到位、出资者未抽回出资的书面声明;
11、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增加注册资本的相关资料:
12、与合并、分立有关的协议、方案、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
13、与减资有关的公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14、与合并或分立有关的公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15、出资者以其债权转增资本的有关协议;
16、有关股权转让的协议、决议、批准文件,证明股权转让的律师意见书或公证书等法定文件及办理股款交割的凭证。
17、相关会计处理资料;
18、被审验单位确认的注册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
19、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四篇:会计师事务所变更验资提交资料
变更验资提供资料清单
:
承委托办理贵公司之有关财务会计公证业务,我所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等法规进行公证工作。为使业务工作顺利进行,兹需贵公司配合并提供如下有关资料,多谢合作。
(一)变更验资业务,一般应当提供:
(1)被审验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被审验单位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的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决议;
(3)政付有关部门对被审单位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等事宜的批准文件(需要审批的);
(4)经批准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增加或减少前后的协议、章程;
(5)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前的营业执照;
(6)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后的批准证书;
(7)以往的验资报告及相关资料;
(8)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增加或减少前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9)被审验单位提供的有关以前各期出资已到位、出资者未抽逃或未抽回出资的书面志声明;
(10)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相关资料?(同设立验资);
(11)与合并和分立有关的协议、批准文件方案、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
(12)与减资有关的报纸公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13)与合并或分立有关的通知、报纸公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14)有关股权转让的协议、决议、批准文件,证明股权转让的法律意见书或公证书等法定文件及办理股款交割的凭证;
(15)相关会计处理资料;
(16)被审验单位签署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
(17)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执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验资业务,还应当提供:
1.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含配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供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2.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含配股)的,还应当提供股款划转凭据、股票发行费用清单。如果委托证券承销机构办理,还应当提供委托承销协议、承销报告、募股清单、证券登记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3.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票股利、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还需要提供证券登记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广州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年月日
第五篇:企业变更验资---资料清单
验资底稿
变更验资资料的取证
1、一般取证
(1)被审验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被审验单位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的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决议;
(3)政府有关部门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等事宜的批准文件(需要审批的);
(4)经批准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增加或减少前后的协议、章程;
(5)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前的营业执照;
(6)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后的批准证书;
(7)以往的验资报告及相关资料;
(8)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增加或减少前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9)被审验单位提供的有关以前各期出资已到位、出资者未抽逃或未抽回出资的书面声明;
(10)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相关资料(同设立验资);
(11)与合并和分立有关的协议、批准文件方案、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
(12)与减资有关的报纸公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13)与合并或分立有关的通知、报纸公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14)有关股权转让的协议、决议、批准文件,证明股权转让的法律意见书或公证书等法定文件及办理股款交割的凭证;
(15)相关会计处理资料;
(16)被审验单位签署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
(17)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2、特殊取证
(1)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含配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取得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2)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含配股)的,还应当取得股款划转凭据、股票发行费用清单。如果委托证券承销机构办理,还应当取得委托承销协议、承销报告、募股清单、证券登记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3)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票股利、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还需要取得证券登记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