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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实施细则

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篇: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实施细则

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实施细则

为增强学生社会适应能力,提升学生就业的核心竞争力,为学生今后的职业生涯发展奠定坚实基础,根据《职业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和我校学生的实际情况,2013年12月4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组织2012级学生到企业参加为期三个月(2013年12月中旬到2014年12月中旬)的社会实践活动。本次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本着学生自愿、家长支持、学校同意的原则,按学生本人申请、家长签字同意、班主任审核,学校统一组织实施的程序进行。为了切实抓好我校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工作,顺利完成本次社会实践活动任务,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下设办公室:(招生就业处)

主任:

成员:

二、工作职责

1、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本次学生社会实践工作;负责制定本次社会实践活动管理方案;协调各部门为本次活动保驾护航;负责对学生的政治思想教育、资格审查、学生在社会实践活动期间的安全管理等相关工作。

2、年级组及相关班主任负责对学生和学生家长的宣传动员工作,收集学生身份证及复印件,填报相关表册。活动中保持与学生的联系,配合带队教师解决和处理好出现的问题,活动结束后,做好学生的返校工作和活动总结。

3、招生就业处负责对本次培训活动的组织和实施,联系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单位;收集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所需要的相关资料;负责与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企业衔接;根据企业的要求确定学生到企业、返校的时间、线路、车次等相关工作;协助年级组班主任带队教师护送学生到社会实践企业和返回学校。

4、生产实习处确定参加本次培训活动的专业和学生人数,负责对学生的资格审查。负责对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岗后总结。

5、教务处、政教处负责调整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完成对参加本次社会实践活动学生的组织动员工作和行为习惯、基本礼仪教育,并作出鉴定。

6、xx同志负责本次活动的所有材料和后期材料的整理报送工作。

三、时间安排1、12月5日,下午课外活动时间召开高二年级全体科任教师会议,统一认识,统一口径,统一行动。

2、12月5日晚自习时间召开高二年级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学生大会,由招生就业办、政教处、教务处、年级组负责组织动员,程校长讲解职业教育的总体要求及学校组织本次社会实践活动的必要性和具体要求,教务处讲解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目的意义,政教处讲解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要求,年级组讲解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重要性,招生就业办公室介绍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企业的基本情况,讲解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具体安排。

3、12月6日,班主任布置学生回家准备身份证(如无二代身份证到户籍辖区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并加盖鲜章)、一寸照片6张,招生就业办公室印发《xx县xx职业技术学校社会实践活动协议书》《xx县xx职业技术学校社会实践活动申请表》及《给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学生家长的一封信》,学生完善相关内容并由家长或监护人签字,12月8日晚自习时将学生身份证(户籍证明)、《协议书》、《申请表》、照片、42元体检费(学生先预交,企业第一个月发放工资时一并打入学生的工资卡中)交班主任后到招生就业处汇总。

4、12月9日汇总学生资料,确定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具体人员,与企业沟通,购买火车票或者联系车辆;

4、12月10日下午由年级组、政教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办、带队教师对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学生进行岗前培训;

5、12月11日下午放假,学生整理行李和日常生活用品,12月12日晚自习收假;

6、12月13日学生出发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7、2014年3月中旬学生返回学校继续学习。

四、管理

1、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期间,学校委派富有工作经验\责任心强\思想素质高的老师担任这次活动的带队教师。带队教师负责将学生安全带出平安带回。原则上上班时间的安全和管理由企业负责,下班时间的安全和管理由带队老师和企业人力资源部共同负责。实践结束由单位出具《社会实践鉴定表》。实践期间,学生与实践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劳动法》和实践单位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实践单位的领导和管理。实践期间学生要互相帮助、互相关心,要时时处处维护学校在实践单位的形象,时时事事展示现代中职生的素质。对于影响学校和实践单位形象、违犯纪律和制度的行为,学校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实践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造成经济损失或触犯法律的,学校不予发放毕业证书,并按照程序追究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2、实践期间福利待遇。学生按照实践单位的福利待遇执行,带队教师除享受企业给予的福利待遇外,根据工作业绩享受学校相关奖励和处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学生在社会实践期间与企业员工同工同酬。学生与同期在校学生同样享受国家助学金补助(如在学校已享受国家助学金满两年的则不再享受,若未满两年的则享受到满两年为止)。在学生完清学校所有费用的前提下学校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3,实践期间的安全责任由实习单位和带队老师负责。学生违反纪律、不服从管理、违反操作规程或在管理之外的时间造成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包括经济民事责任的由学生自己承担,触犯法律的,按照法律程序依法处理。学生在工作期间造成伤害事故的由实践单位按照法律程序解决,学校负责与实践单位协调。

五、、奖惩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结束后,学校设置安全奖、效益奖、巩固奖考核各部门及个人履职尽责情况和实际效果进行奖惩。

xx县xx职业技术学校

第二篇:安全监理实施细

重庆市园博园巴渝园工程

安 全 监 理 实 施 细 则

重庆联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园博园项目监理部

一、安全监理的依据:

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已批准的《监理规划》; 3.施工组织设计。

二、安全监理的具体工作:

1.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

2.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3.督促施工单位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

4.审核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

5.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落实分部、分项工程或各工序的安全防护措施;

6.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冬季防寒、夏季防暑、文明施工、卫生防疫等各项工作;

7.进行质量安全综合检查。发现违章冒险作业的要责令其停止作业,发现安全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责令停工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8.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人员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程序

1.审查施工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 ⑴《营业执照》; ⑵《施工许可证》; ⑶《安全资质证书》; ⑷《建筑施工安全监督书》;

⑸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安全专业人员的配备等; ⑹ 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管理体系; ⑺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⑻ 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及管理情况; ⑼ 各工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⑽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技术性能及安全条件。

2.审核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和证明文件(总包单位要统一管理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3.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⑴ 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写、审批: ① 安全技术措施应由施工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写;

② 安全技术措施应由施工企业技术、质量、安全、工会、设备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审;

③ 安全技术措施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④ 安全技术措施应由施工企业报建设单位审批认可;

⑤ 安全技术措施变更或修改时,应按原程序由原编制审批人员批准。⑵ 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① 土方工程:

A 地上障碍物的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B 地下隐蔽物的保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C 相临建筑物的保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D 场区的排水防洪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E 土方开挖时的施工组织及施工机械的安全生产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F 基坑的边坡的稳定支护措施和计算书是否齐全完整; G 基坑四周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② 脚手架:

A 脚手架设计方案(图)是否齐全完整可行; B 脚手架设计验算书是否正确齐全完整; C 脚手架施工方案及验收方案是否齐全完整; D 脚手架使用安全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E 脚手架拆除方案是否齐全完整。③ 模板施工;

A 模板结构设计计算书的荷载取值是否符合工程实际,计算方法是否正确; B 模板设计应包过支撑系统自身及支撑模板的楼、地面承受能力的强度等; C 模板设计图包过结构构件大样及支撑系统体系,连接件等的设计是否安全合理,图纸是否齐全; D 模板设计中安全措施是否周全。④高处作业:

A 临边作业的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B 洞口作业的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C 悬空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⑤ 交叉作业:

A 交叉作业时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B 安全防护棚的设置是否满足安全要求; C 安全防护棚的搭设方案是否完整齐全。⑥ 临时用电:

A 电源的进线、总配电箱的装设位置和线路走向是否合理; B 负荷计算是否正确完整;

C 选择的导线截面和电气设备的类型规格是否正确; D 电气平面图、接线系统图是否正确完整; E 施工用电是否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F 是否实行“一机一闸”制,是否满足分级分段漏电保护; G 照明用电措施是否满足安全要求。⑦安全文明管理:

检查现场挂牌制度、封闭管理制度、现场围挡措施、总平面布置、现场宿舍、生活设施、保健急救、垃圾污水、放火、宣传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是否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

4.审核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专业管理人员资格;

5.审核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的使用安全技术方案及安全措施; 6.审核安全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控制措施; 施工单位应提供安全设施的产地、厂址以及出厂合格证书 7.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8.现场监督与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时及时下达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

① 日常现场跟踪监理,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监理人员对各工序安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现场检查、验证施工人员是否按照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和操作规程操作施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下达监理通知,责令施工企业整改; ② 对主要结构、关键部位的安全状况,除日常跟踪检查外,视施工情况,必要时可做抽检和检测工作;

③ 每日将安全检查情况记录在《监理日记》;

④ 及时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沟通,汇报施工现场安全情况,必要时,以书面形式汇报,并作好汇报记录。

9.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如遇到下列情况,监理人员要直接下达暂停施工令,并及时向项目总监和建设单位汇报:

1.施工中出现安全异常,经提出后,施工单位未采取改进措施或改进措施不符合要求时;

2.对已发生的工程事故未进行有效处理而继续作业时; 3.安全措施未经自检而擅自使用时; 4.擅自变更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时; 5.使用没有合格证明的材料或擅自替换、变更工程材料时; 6.未经安全资质审查的分包单位的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施工时; 7.出现安全事故时。

2010年12月1日

第三篇:南国商学院学生欠费管理办法实施细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学生欠费管理办法》(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学费、是每位学生应尽的义务。为规范此项工作,敦促欠费学生缴清学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欠费性质认定

1、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凭当地乡(镇、街道)级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证明材料(低保)且按照有关要求办理了缓交学费申请的视为贫困学生。

2、对不申请缓缴学费或未获批准缓交学费的学生视为欠费学生。

3、超过缴费承诺日期仍拒缴欠费或不足额缴费的学生以及不按规定日期偿还贷款的学生视为不诚信欠费学生。

二、学籍注册

(一)新生学籍注册

新生办理各项入学手续、交纳规定费用并经过资格审查合格后,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并颁发学生证;

因疾病等其他特殊情况并履行请假手续准予缓期入学者,可相应缓期注册。一般情况下缓期注册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因家庭贫困、天灾人祸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等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交纳各项费用者,凭当地乡(镇、街道)级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证明材料向资助中心提交缓缴学费的书面申请,通过新生“绿色通道”,领取《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缓交费用申请表》,经主管院长批准缓交费用后,进行临时注册;注册单应注明“临时注册”字样;临时注册学生入学时至少应缴纳教材费、住宿费、被品费、军训服装费及部分学费;交纳学费超过应交数额三分之一者,发给学生证。提前或按时交清所欠款项者,可从交清款项之日起,履行注册手续、转为正式注册学生;第二学期开学时仍不能履行正式注册手续者,将注册为跟读生;跟读时间满一年后,按休学或放弃学籍做退学处理。

(二)在校生学籍注册

在校生实行学期注册制度。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按规定程序注册;不符合学院注册条件或未经学院批准而不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超过规定期限未注册又

无正当理由者,由学籍管理部门出具《学籍变更通知单》,转为跟读生或通知有关部门劝其离开学院,休学一年。

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每学年开学前为集中缴费时间,学生缴费均采取指定银行卡转扣的方式进行,原则上不收取现金。财务处于开学两周内以电子文档和财务处盖章的纸质材料形式把学生缴费情况反馈到学生处、教务处、各系。各系根据财务处提供的学生缴费情况审核,审核后由辅导员或委托班级干部带本班符合注册条件学生的学生证到学生处学生科集体注册。学生处学生科核对名单无误后在学生证相应位置加盖注册章并在教学管理系统进行学籍注册;无学生证者不予注册;

第二学期注册:学生返校后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系部履行报到登记手续。辅导员审核学生缴费情况后,将符合注册条件学生的学生证按上述程序到学生处集体注册。欠费生须由辅导员审核欠费学生《缓缴学费申请表》执行情况及费用交纳凭据无误后,补盖第一学期注册章。

未注册的学生:

1.不能参加通选课程和辅修课程的学习; 2.不能享受学生生活补助金;

3.不能参加各种奖学金、优秀学生等荣誉的评比; 4.不能按期正常毕业;

三、缓交学费申请、办理程序

1、每学年开学报到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凭当地乡(镇、街道)级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证明材料向资助中心提交缓缴学费的书面申请,并领取《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缓交费用申请表》。

2、开学后2个工作日内,申请学生将填写好的《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缓交学费申请表》交系(辅导员)初审。原则上缓缴学费期限不得超过当学年,应在缓缴期限内重新提出申请,并由辅导员签署建议,系主任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以电子表格报送;

3、学生资助中心收到《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缓学费申请表》后,对申请学生情况进行复审,并签署意见以及建立《缓交学费学生档案》。

4、学生持《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缓学费申请表》到财务处核定缓交金额,办理相关手续,并由财务处做好欠费记录。

四、欠费学生档案管理

1、每学年10月1日和4月1日前,财务处向学生资助中心提供包含欠费学生姓名、班级、欠费金额等信息的《欠费学生名单》(电子文档和财务处盖章的纸质材料)。

2、资助中心将《缓交学费学生档案》与《欠费学生名单》进行核对,对欠费学生进行欠费性质认定,并建立《欠费学生档案》。

3、审批结果报送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院职能部门及系部,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欠费学生本人。

五、对欠费学生的处理办法

1、对不诚信欠费学生,在其交清欠费前,按未注册学生处理。

2、对恶意欠费学生、不诚信欠费学生和达到期限又不重新作出缴费承诺的学生,教务处及系部将不予注册,不得参加考试,建议先休学,筹够学费后再复学,待交清欠费后方可恢复学籍。否则,根据有关规定作自动退学处理,3、不能参加选修课和辅修课程的学习、考试,由教务处根据财务处的名单办理。

4、学生处、各系给学生家长邮寄学生在校欠缴学费情况通知书。

5、对于毕业前有各种借、欠费(包括学费、住宿费、水电费等)的应届毕业生应于毕业当年5月1日前进行清缴。否则,不予申请学位答辩;保卫处不予办理户口迁移;毕业后两学年内仍然欠费的学生,由学院办公室通过法律的方式追回欠款。

六、强化欠费学生教育

每学年5月和12月,由学生处组织欠费学生集中,进行学生公民意识教育、诚信教育和法纪教育。

七、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八、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处。

对故意、恶意欠费的学生,除按照《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学生欠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处理外,同时予以其他处理至交清学费:

1、暂停校园网络使用;

2、暂缓其参加期末考试;

3、将该生欠费情况通报学生家长。

第四篇:国有企业公文处理实施细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适应日常办公需要,推进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的公文是本单位在行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国家、自治区、电力公司的方针、政策,发布规章和工作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本单位各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专人负责,不断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和质量。

第六条 行政办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七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

也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方法。

(十)纪要

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八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 “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二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三条 行文关系应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能越级行文,确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同时抄送越过的上级机关;向下级单位的重要行文,应抄送其直接上级机关。

第十四条 行文规则

(一)本企业可以对所属部门部署工作,可以向上级领导和主管部门请示、报告工作,可以同政府各委、办、局相互行文,也可以根据政府的授权和有关规定,答复有关政府机构提出的业务问题,但无权对其下命令、作指示。

(二)管理部门在主管业务范围内,可以本部门名义向所属各部门行文,由行政办统一印制文头,由各部门负责人签发,各部门文书负责编号,编号为“XX„20XX‟X号”,加盖部门印章,行政办不负责核稿。此类公文只能对局属单位行文,不能对局外部行文。各部门之间不互相行文。多个部门联合发文,发文字号取主办部门发文字号。

(三)上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查意见等业务性较强的公文,在报请上级审批的同时,可抄送下级机关及有关单位。

(四)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

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行政收文由行政办文书签收;机要件、党委收文由党委工作处文书签收。代表本企业参加会议带回的重要文件和各部门收到给本企业的公文,应对口交行政办、党委文书处理。

(三)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电子公文在办公自动化系统中填写收文登记簿。

(四)拟办。文书部门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并根据公文内容提出拟办意见。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批办。由文书依据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行政办文书呈送局领导、各部门传阅的文件,在传阅时不得积压、不得横传。

(五)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根据批办意见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主办部门应主动承办,会办部门应协同配合。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

第五篇:关于关于黑龙江省实施《婚姻登记办法》细

黑龙江省实施《婚姻登记办法》细则

(黑龙江省民政厅 1987年8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复婚登记。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或复婚,应依照《婚姻登记办法》和本细则进行登记。

依法履行登记的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各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对合法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如实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并有责任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情况,协助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婚姻登记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婚姻登记机关

第五条 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在农村是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距离婚姻登记机关路程较远,交通不便,人口较多的农场、林场,由省民政厅批准设立代办机构,业务工作受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领导。

第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员由民政助理员或专职民政部担任;代办机构的登记员由所在单位指定专人担任。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员应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婚姻登记员证书》后,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第七条 办理婚姻登记使用的各种证件,均由省民政厅按照民政部规定的式样统一印制(哈尔滨除外),由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盖印章后方可使用。婚姻登记机关使用的婚姻登记专用章(钢印),由省民政厅统一刻制。

第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结婚证》、《离婚证》或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时,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由市、县民政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章 结婚登记

第九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应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并应持下列证件: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二、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三、男女双方免冠半身二寸合影照片三张;

四、离过婚的申请结婚登记,还应持离婚证件,婚姻登记机关在发给《结婚证》的同时,收回离婚证件。

第十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对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了解的情况,应如实提供。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了解,对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规定的,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第十一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取不到所需证件时,婚姻登记机关应查明情况,对符合婚姻法的,写出调查材料,报主管民政部门批准,发给《结婚证》,并将调查情况在《结婚申请书》的“提供证件情况”栏内注明。

第十二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或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结婚,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麻疯病或性病未治愈的。

第四章 离婚、复婚登记

第十三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应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持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和《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情况后,应准予离婚,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

男女双方或一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未达成协议的,或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的要求离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男女双方领得《结婚证》后未同居要求撤销结婚登记的,按离婚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双方应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发给《结婚证》,收回《离婚证》。

第五章 现役军人的婚姻登记

第十六条 军队干部、超期服役战士和志愿兵申请结婚登记,应持所在单位的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男女双方亲自到一方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超期服役战士和自愿兵,在探亲期间申请结婚登记的,如来不及到原部队开具证明时,也可持当地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出具的证明,男女双方亲自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离过婚的申请结婚时,还应持《离婚证》。

第十七条 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登记,应持所在单位的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男女双方共同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第六章 涉外婚姻登记

第十八条 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同本省公民的婚姻登记,由各市、县民政部门介绍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涉外婚姻登记机关,按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省涉外婚姻登记机关设在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牡丹江、伊春、绥化、北安市的民政部门,其他婚姻登记机关不准办理涉外婚姻登记。

第七章 婚姻登记档案

第二十条 县、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民政部门设立婚姻档案室,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婚姻档案和出具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结婚证》、《离婚证》丢失不予补发,可办理《夫妻关系证明书》和《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婚姻登记档案可向需要了解情况的公安、司法等机关出具婚姻当事人依法登记的婚姻证明。

第八章 处罚

第二十二条 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或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婚姻证书(结婚证书、离婚证书、复婚证书)的,应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婚姻证书;拒不交回婚姻证书的,由婚姻登记机关向婚姻当事人所在单位和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发出缴销婚姻登记的书面通知,责令交回婚姻证书,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婚姻登记员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涂改户口及有关证件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当地领导批准的违法婚姻登记,婚姻登记员有权拒绝。对该领导应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婚姻登记员出具假证,私自销毁,涂改档案材料的,应调离该工作岗位,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不登记而同居的非法婚姻,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并动员其分居,待符合婚姻条件时,再办理登记手续。

罚款一律上缴当地财政。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执行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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