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西华师范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
《西华师范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学习问答
《西华师范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学习问答
关于学习问答的说明:
1、在本问答中对《西华师范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试行)》表述为《规定》。
2、在本问答中对关于处分界限和幅度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在内。
1、问:我校《规定》是何时正式出台实施的?
答:我校《规定》正式出台实施的日期是2005年9月1日。
2、问:制定《规定》的宗旨和依据是什么?
答:制定《规定》的宗旨是为维护西华师范大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规定》依据教育部2005年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
3、问:《规定》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答:《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4、问:《规定》中写明的学生在校期间享受的权利有哪些?
答:
(一)参加学校按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5、问:《规定》中写明的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答: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时应当承担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6、问:学校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形式有哪些?
答:学校将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各级学生会、学生代表提案、校长信箱等多种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7、问:学生成立社团、参加社团活动有哪些要求?
答: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必须按《西华师范大学学生团体管理章程》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8、问:学校在哪些方面对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其形式有哪些?
答: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
9、问:学生退学的情况有哪些?
答: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10、问:学生办理退学应履行哪些手续?
答:学生因各种原因退学应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属处理行为的也可由所属学院提交报告及相关材料),主管院长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核,报请校长会议批准(自主退学的除外)。经批准退学的学生,须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
故无法直接送交本人的按法定视为有效送达的方式办理),并在一周内办清离校手续。自正式通知退学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
11、问:学生退学后应办理哪些后续事宜?
答: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所在地落户。入学前是国家在职职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性病患者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至少学满一学年且已取得规定的必修课学分)发给肄业证书。
12、问:对因出国而退学的学生,可以保留复学资格吗?
答:因自费出国留学而退学者,离校后一年内可保留其复学的资格。
13、问: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坚持哪些原则?
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14、问:纪律处分的种类有哪些?
答:纪律处分的种类由轻到重依次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共5种。
15、问:学生违纪后,从轻或减轻处分的前提有哪些?
答:
(一)违纪后主动承认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的;
(二)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16、问:学生擅自夜不归宿或在校外租房应受到什么处分?
答:应当在校居住的学生未经学校批准夜不归宿或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校外租房居住,违反有关规定,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7、问:对男女交往过程中的违纪应如何界定?
答:学校倡导男女同学文明交往,对在男女交往中行为不当,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学生,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8、问:对有偷窃、诈骗财物行为的学生,学校会怎样处理?
答:
(一)偷窃、诈骗价值不满500元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偷窃、诈骗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尚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屡次偷窃、诈骗或偷窃、诈骗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对偷窃、诈骗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除按国家法律处理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9、问:对使用网络过程中的违纪行为,学校会怎样处理?
答:对违反国家关于计算机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及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网络上撰写或传播具有歪曲事实或侮辱诽谤他人人格、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破坏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帐号,危害网络安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0、问:对有打架、斗殴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会怎样处理?
答:组织、策划或参与打架、斗殴,尚未构成犯罪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含受害者的医药费、护理费、必需的营养费等费用)责任以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斗殴、打架的策划者、肇事者,给予记过处分;其中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给予记过处分。
21、问:对有旷课行为的学生,学校会怎样处理?
答:一学期累计旷课不满30学时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旷课达30学时以上(含30学时)尚不满60学时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旷课达到60学时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予以退学。
22、问:对有作弊行为的学生,学校会怎样处理?
答:对在考试中违反规定的学生,学校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以下作弊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答卷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2)夹带、传递或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课本、笔记、复习材料、纸条或他人答卷等;
(3)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
(4)违反考场规定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储存功能的计算器;
(5)违反考场规定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在考试中途故意将试卷带出考场;
(6)用不正当手段提前获得考试内容。
(二)有以下作弊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其中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
(2)组织作弊;
(3)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4)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23、问:对有剽窃、抄袭行为的学生,学校会怎样处理?
答:为惩治学术腐败,保持校园良好的学风和学术氛围,对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行为的学生,学校将视情节的严重性,给予最高可达开除学籍级别的处分。
24、问:对有伪造证件行为的学生,学校会怎样处理?
答:弄虚作假,伪造证件,欺骗组织,蒙骗他人,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5、问:学校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加重处分的情况有哪些?
答:在留校察看期内,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解除留校察看期后,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加重一级处分。
26、问:对未取得学籍的新生,怎样执行处分决定?
答:新生入学后尚未取得学籍,若其违纪行为应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参照相应处分条款执行;若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作取消其入学资格处理。
27、问:对学生进行处分的流程是什么?
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执行下列程序:
(一)学生所在学院或有关部门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二)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四)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建议,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五)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或其代理人。
28、问:处分决定书应包含哪些内容?
答: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29、问:解除留校察看期有哪些条件?未能解除留校察看期的毕业生应如何毕业?
答:学生留校察看期为一年,从发文之日计算。对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学院应当定期进行考察,及时帮助教育。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显著悔改表现,可提前解除对其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期满者,学校应视其表现,及时作出按期解除对其留校察看或延长留校察看期的决定。到期未作出延后解除规定的,应视为自动解除。
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在毕业前未能解除察看,学校对其作结业处理。待其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其确已改正错误的,学校可换发毕业证书。
30、问:对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如何离校?
答: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31、问: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如何归档?
答: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32、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能和构成是什么?
答:为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维护校园秩序,建立规范的申诉制度,学校成立西华师范大学本科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本科生对学校作出的纪律处分以及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所提出的申诉。
本科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由分管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33、问:学生申诉的受理机关及相应职能是什么?
答:校学生工作处是学生对纪律处分提出申诉的受理机关;校教务处是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提出申诉的受理机关。
34、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的职能是什么?
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负责接收学生的申诉书,并将学生申诉书送达相关的学生申诉受理机关,秘书处设在仙林校区B1楼130室。
35、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学生申诉的范围是什么?
答:(1)对学生本人作出的纪律处分;(2)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
36、问:学生提出申诉的时间是否有要求?
答:学生须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从处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37、问:学生能否委托其代理人提出申诉?
答:申诉人可以委托律师、申诉人的近亲属以及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其申诉代理人。
38、问:学生提出申诉应向受理机关递交哪些材料?
答: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的受理机关递交申诉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要求及理由;
(3)提出申诉的日期;
(4)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39、问:申诉受理机关应如何受理学生申诉?
答: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
(二)对不属于申诉范围的申诉,或者申诉人提出的申诉材料不齐备而拒不补正的,不予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
40、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如何处理学生申诉?
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在自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采取书面审查或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处理,作出申诉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
41、问:学生申诉复查结论的内容应如何作出?
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复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复查结论:
(一)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分或处理决定;
(二)需要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42、问:学生申诉复查结论应如何送达申诉人或代理人?
答:学生申诉受理机关负责送达学生申诉复查结论。送交方式可采取申诉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签收或按申诉书通讯地址邮寄,通过邮寄送交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3、问:学生在申诉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停止执行吗?
答:在申诉期间,学生的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44、问:学生如何撤回申诉?
答:在学校未作出复查决定前,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可以书面形式撤回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决定是否同意其撤回申诉。
45、问:学生如何向学校上级部门提出申诉?
答: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篇:西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校发【2009】教字3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维护我校正常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体现因材施教理念,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办学实际和实行学分制的具体情况,现对《西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校发【2005】教字23号)进行修订,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西北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西北大学录取通知书》和我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所在院(系)书面或电话请假。未经请假超过入学时间两周者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 对于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文中“医院”均指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未取得学籍,不享受有籍在校学生的任何待遇,并应立即离校回家治疗。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学校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事故一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向学校教务处提出入学申请(附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书),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申请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办理注册手续。
(一)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持学生证到所在院(系)报到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须向所在院(系)办理请假手续。
未请假、超过开学注册时间两周者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学生应按时交纳学费,未办理交费手续者不予注册。超过学校开学注册日期两周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学校核准可以申请学费减免、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
学生成绩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每学期修读的全部课程,都要进行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二)凡一门课程分几学期讲授的,按学期进行单独考核,每学期均按独立课程计算。
(三)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实践性教学任务,均应进行考核。对于独立的实践课程,按一门课程计算。
(四)课程成绩的评定,由期末考核成绩、期中考核成绩和平时成绩三部分按一定比例构成,除采取考试方式外,还应重点考查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习纪律、课堂表现、课程作业、课程论文、课程实践等方面的内容。
(五)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总学时的1/4者不得参加该课程期末考核和补考,应随下一年级重修该课程;请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课程学时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和补考,应随下一年级重修该课程;无故缺课与请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课程学时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和补考,应随下一年级重修该课程。
(六)除体育课、实验课、社会调查、实习和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外,其余各门课程的考核均由学校统一安排时间进行。
第八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各类学校规定的考核。凡因病、因事或修读课程考试时间安排冲突不能参加者,必须在考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者应持医院的诊断证明,因事者应持请假报告,因时间安排冲突应出具学生所在院(系)证明材料,经主考院(系)主管领导审批,办理缓考手续,缓考学生可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
第九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体育课为通修课,考试的项目和标准,按照《高等学校普通体育课教学大纲》的要求执行。对于病残、体弱学生,任课教师可对其区别对待,允许选、免修部分项目,特别严重的,可免修体育课。
病残、体弱的学生选修、免修部分项目或体育课的,必须由本人在每学期第一周内提出申请,经医院诊断证明,所在院(系)和体育教研部共同审查批准,并送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考核方式分笔试、口试、论文、报告、实验技能测试等形式。对于非通修课程,若采用非笔试考核形式,应由任课教师提出,院(系)审批确定;对于通修课程,若采用非笔试考核形式,应由任课教师提出,院(系)审核并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一条 考核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实践性课程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评定,采用四级制(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记分。在学生学业成绩表上,成绩与学分同时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因参加课外学术活动所取得的创新学分(即创新类课外附加学分)可以充抵专业选修课学分。
第十三条 对外交流计划生、体育特长生、民族生的成绩考核办法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政策另行规定。
第四章 课程补考与重修
第十四条 凡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以申请补考,补考仅安排在原课程开课学期的下一学期开学第二周,补考学生须在开学第一周内向所在院(系)教务办公室递交补考申请。补考不合格者,须随低一年级进行重修。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补考。(一)通识课程考试不合格者;(二)毕业学期的课程不及格者;(三)无故旷考者;(四)违反考试纪律者。
第十六条 凡补考不合格的学生,应于补考成绩公布一周内到所在院系办理重修手续。逾期不办理者,不允许参加下一年该门课程重修考试。
课程考核不合格者的补考成绩记载在成绩表的重修成绩栏中,成绩合格后,统一记60分;缓考者的补考成绩记载在成绩表的原始成绩栏中,按实际考试成绩记录。
第十七条 各院(系)应于每学期第五周前把重修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各院(系)根据教学计划安排重修学生随下一年级听课。当重修学生的教学计划与下一年级发生冲突时,可采用自学方式进行,但须到所在院(系)登记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一门课程多次重修,该门课程重修学分只计算一次,不累积计算。重修课程的考试成绩记载在成绩表的重修成绩栏中,成绩合格后,按照实际重修成绩记录,成绩不合格时,多次重修的课程成绩以最高分记。
第十九条 因开课计划变更或专业设置调整而无法开设的重修课程,可安排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毕业前重修考试,考试不合格者,应办理结业手续或延长学制手续。
第二十条 有重修机会而故意不参加重修及毕业前有3门以上(含3门)不合格课程的应届毕业生,不得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毕业前重修考试,应办理结业手续或延长学制手续。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学和转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学和转专业。
(一)经学校考核认可,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或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校医院核准,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学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确有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学校可根据学生自愿原则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非第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我校或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四)艺术类专业转入非艺术类专业者;
(五)因学业问题留级者;
(六)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专业记录者;
(七)在休学期间者;
(八)非基地专业学生申请转入基地专业者(实行普通本科专业与基地专业双向交流的仍按原细则执行);
(九)其他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校内转专业,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政治思想表现良好,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居本专业前二分之一);
(二)国家级、省级、校级学科竞赛活动获奖者,或在正式刊物上发表相关学科论文者或有2名以上相关学科教授联名推荐者。
第二十四条 转专业于每学年第二学期第14周开始办理,具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根据学校公布的转专业计划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由院(系)负责对学生进行资格审查;
(二)教务处汇总各院(系)申请转专业学生名单,进行资格复审并组织考核,确定符合申请资格学生名单;
(三)接收院(系)对符合申请资格学生进行专业审核,确定接收学生名单;
(四)教务处根据院(系)考核结果,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五条 转专业的学生,应按照转入专业和年级缴纳学费,必须修够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科核心课程的学分和总学分,方可毕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按教育部、陕西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章 休学、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制度。学生在校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留级和延长学制)在学生所在专业学制年限的基础上延长两年的总学习时间,即四年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最多不得超过六年,五年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七年。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病或因事要求暂时中断其学业者,经学校批准,可办理休学手续。学生申请休学的期限一次为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到退役后一年,超过一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则不再保留学籍。
第三十条 休学手续办理后,学生应离开学校,不得继续滞留在校。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休学期间,学生不得返校上课、考试。
休学期间,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有关待遇;不享受学杂费减免、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等待遇。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复学时应持父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写实性表现证明材料(含遵纪守法情况),并附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各院(系)对申请复学的学生,要进行严格的审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三)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下一年级若无原专业时,编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对学生休学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事故一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七章 退学、肄业与留级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休学期满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二)经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其他意外伤残疾病,无法在校学习者;
(三)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五)本人申请退学者;
(六)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内仍未修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者;
(七)在校期间个人申请出国留学者(学校对外交流计划生除外)。第三十四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委托的主管校长及主管部门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退学的学生,要按学校规定期限(接到退学决定书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接到退学决定书两周后,不办理离校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退学学生离校前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明(学满一年以上者),未办理肄业证明者,离校后不再补发。未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明。
(四)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五条 学生补考后一学期重修学分达10个(含10个)以上者,或一学年重修学分总和达到本学年所开课程总学分1/2(含1/2)者,或在校期间必修课重修总学分累计达到20个(含20个学分)以上者,学校将予以学业警示,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在校期间多次受到学业警示或警示后无效者,学校将予以强制留级。
第三十六条 凡一、二、三年级学生一学年必修课不合格课程的学分总和达到本学年所开必修课总学分1/2(含1/2)者(体育课除外),或在校期间必修课重修总学分累计达到30个(含30个学分)以上者,必须留级,随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下一年级若无原专业时,编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七条 留级学生学籍变动至下一年级,应修读下一年级的教学计划。留级前一年未合格的课程学分不记入重修总学分,已合格的与下一年级相同课程可申请免修。
第三十八条 学生因学业困难,可自愿申请留级,随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申请留级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留级的学生(一年级新生不得申请留级)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初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批后执行。
(二)留级学生学费、住宿费按下一级同专业标准收取。
第八章 毕业、结业和弹性学制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含课外附加学分),全部课程达到合格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西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者,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含课外附加学分),但部分课程未合格,未申请延长学制者,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离校后,于第二年四月返校参加换证考试,考试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但不授予学士学位。不合格者,不再安排换证考试。
学生在学校学习时间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仍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发给结业证书,予以退学,并不得参加换证考试。
第四十一条 提前毕业与延长学制
(一)学生如能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并取得规定的课外附加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二)申请提前毕业者应在每学年的第二学期初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审批。
(三)应届毕业生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于毕业当年按照学校通知规定的时间办理申请手续。
(四)学生延长学制的期限一次为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五)延长学制学生为有学籍在校生,享有在校生相同待遇,应按时交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按时注册,接受学校管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科学生的必修课程包括通修课程、学科核心课程、学科方向课程、实践教学环节四部分。
第四十三条 其他相关教学管理办法中与本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规定为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原《西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校发【2005】教字第23号)、《西北大学在校本科生转专业暂行管理办法》(校发【2001】教字第11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西华师范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西华师范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西华师大校〔2013〕27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施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一期简称“质量工程”、二期简称“本科教学工程”),是坚持科学发展,强化学校内涵发展,提高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学校决定设立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经费。
第二条 为加强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该项工程建设顺利实施并取得实效,根据《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376号)、《西华师范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西华师大教[2009]12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和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质量工程”项目包括:质量工程Ⅰ、质量工程Ⅱ、质量工程Ⅲ等三个方面的国家级、省级、校级项目。
第四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包括:专业综合改革类项目、课程建设类项目、实践创新能力培养类项目、教师教学能力提升类项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列出的相关项目等五个方面的国家级、省级、校级建设项目。
第五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原则:统一规划,分年实施;统一预算、分年拨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绩效考评。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学校各类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的经费管理。
第二章 主要内容及资金来源
第七条 质量工程项目的主要内容:
(一)质量工程Ⅰ:新专业建设、教改教研项目、教材建设(含精品教材、规划教材)。
(二)质量工程Ⅱ:特色专业、精品课程、教学团队、教学名师、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综合实验区等标志性教学成果的建设和申报。
(三)质量工程Ⅲ(简称“大学生科技创新工程”):设立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大学生科技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鼓励大学生科技创新。
第八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的主要内容:
(一)专业综合改革类项目:新专业建设、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项目、专业综合改革项目。
(二)课程建设类项目:精品资源共享课程、视频公开课程、教材建设(含精品教材、规划教材)。校级规划教材经费资助单列,资助额度参见《西华师范大学教材建设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西华师大校[2009]256号)。
(三)实践创新能力培养类项目: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项目、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学科专业竞赛项目。
(四)教师教学能力提升类项目:教师教学发展示范中心、青年教师教学能力培训计划项目。
(五)其他项目:学校设立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列出的相关项目。第九条 项目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部、教育部、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的财政拨款;
(二)学校自筹的专项经费;
(三)国家级和省级立项的“质量工程”、“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学校根据相关文件精神一次性给予经费配套资助(但不重复配套,立项为省级及以上的校级项目建设经费计入配套经费),配套经费从项目立项的第二年开始拨付;
(四)校级“质量工程”、“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由学校安排专项经费,对校级项目进行培育和建设;
(五)主要项目及项目资助建设经费按当年资金下达计划执行,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项目经费按照“统一预算、单独核算、分年拨付、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教务处、实验设备处、校团委等部门根据“质量工程”、“本科教学工程”建设目标,项目申报立项、评审情况,提出经费安排建议方案,计划财务处按照学校“统一规划、分年实施”的管理原则纳入年初财务预算。
第十一条 教务处、实验设备处、校团委等部门按照其管理的子项目类别,根据经费预算安排将项目经费划拨到各实施子项目的明细项目。计划财务处按照“质量工程”、“本科教学工程”设立子项目类别,在各子项目类别下设立明细项目,按照子项目类别实行“项目账”核算和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专项经费的年初预算定额标准。
(一)国家级、省级项目的预算定额标准,按照每年中央财政、省级财政下达的预算定额标准执行。
(二)校级项目的定额预算标准按照校长办公会议的决定执行。第十三条 项目专项考评奖励的预算定额标准。
(一)为鼓励教师和教学单位积极申报该项工程建设项目,学校对评为校级、省级和国家级的建设项目,除资助经费外,还设立专项经费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项目奖励标准:按照《西华师范大学教学工作奖励暂行办法(试行)》(西华师大校[2013]1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结题经费的预算管理。
(一)质量工程专项中预留20%的经费用于结题;
(二)项目检查合格,方可启动下一建设经费;
(三)项目单位在向教务处提交项目结题报告的同时,应提交项目决算明细表。第十五条 项目预算经费的划拨管理。
(一)项目经费在学校综合财务预算形成之后下达,项目经费的划拨一般在下半年安排。
(二)教务处根据项目立项情况一次性或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分安排项目经费,并按项目经费预算计划分配到责任单位和项目责任人。
(三)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的要求,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项目经费,切实保证经费用于项目的各项支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项目专项经费的使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项目专项经费的使用,凡应实施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使用项目专项经费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统一管理,合理使用。
第十九条 项目专项经费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年初下达的预算经费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按照校长办公会的决定办理。第二十条 项目专项经费预算应确保按期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对预算未完成部分,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但不得挪作他用;超支部分自筹解决。相关职能部门管理的项目经费结余,不予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专项经费的开支,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与开展“质量工程”、“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活动无关的经济活动。
(一)开展该类业务活动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销,不得使用假发票。
(二)必须按照实际开展的业务活动据实支出,不得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票据套取该项经费。
第二十二条 “质量工程”、“本科教学工程”各子项目的明细项目负责人为该专项经费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该项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专项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西华师范大学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公务卡强制结算的范围为日常公用和零星购买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专用燃料费、委托业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和其他交通费等18项公务卡信用额度限额内的零星商品购买支出等。
(二)凡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支出事项,按规定应使用公务卡结算,也可使用对公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两种结算方式只能选择其一,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三)持卡人在履行公务活动消费时,应先咨询服务商是否支持公务卡刷卡消费或对公银行转账方式结算,服务商若不能或不愿提供公务卡或对公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的,持卡人原则上不能在该服务商处消费。
(四)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向教职工个人办理个人公务卡信用额度限额内的现金借款。特殊事项,经计划财务处负责人批准可以办理5,000元以内的借款。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专项经费的具体开支内容如下:
(一)人员经费:包括项目成员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稿费等(不超过20%)。
(二)差旅费:包括项目组成员和外聘专家参加会议、调研的差旅费和交通费。差旅费按照《西华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会议费:包括项目组召开的研讨会、论证会、评审会、结题费等支出。
(四)资料费:包括购买必要的书籍和资料的费用。
(五)办公费:包括日常办公文印费用以及文具、配件、耗材等支出的费用(不超过20%)。
(六)设备购置:用于项目研究、演示等必备设备的采购费用,软件购置费用。设备购置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的相关程序办理。
(七)设备维修费:教学仪器设备维修(含人工费)、实验室零星维修。
(八)成果费:包括论文版面费、教材或著作出版费、成果鉴定费等。
(九)教学资源、网页制作建设维护费:主要包括项目的相关网页建设、教学资源建设费用及网络课程维护费用。
(十)项目团队师资培训费用。
(十一)其他与质量工程、本科教学工程直接有关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实践创新能力培养类项目(质量工程Ⅲ-大学生科技创新工程;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学科专业竞赛)经费开支范围:
(一)组织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
1、组织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的差旅费;差旅费按照《西华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2、组织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的参赛报名费、图书资料费、复印费、打印费、邮寄费、耗材费及其他材料购置费、摄影摄像相关费用等;
3、组织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的专家指导费、评审费、训练补助、误餐费(20元/餐)或补助等。
4、其他与组织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的相关费用。
(二)划拨给团委专项使用的“质量工程Ⅲ-大学生科技创新工程;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立项建设经费。
1、该项经费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用于学生的学习资料、实验器材(主要是耗材)购置、论文版面费和调研差旅等;
2、指导教师和管理人员不得使用该项经费或挪作它用。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审批人及审批权限的管理规定。
(一)项目经费审批人的管理规定
1、归口教务处管理的“质量工程”、“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经费支出在10,000元(不含)以下的,须经项目负责人初审签字、项目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教务处处长和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批签字;
2、归口实验设备处管理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项目,经费支出在10,000元(不含)以下的,须经示范中心负责人初审签字、示范中心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实验设备处处长和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批签字;
3、归口校团委管理的质量工程Ⅲ-大学生科技创新工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支出在10,000元(不含)以下的,由校团委主要负责人和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批签字;
4、教师教学发展示范中心项目,经费支出在10,000元(不含)以下的,须经示范中心项目负责人初审签字、示范中心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批签字;
5、质量工程项目、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经费支出在10,000元(含)以上的还须分管校领导审批签字。
(二)经费使用审批权限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保证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建立健全责任制,立项项目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经费,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关于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财政,学校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及时纠正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中期评估。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估的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学校将逐步对质量工程项目实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以批准立项的建设任务书或相关文件为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篇:广西师范大学本科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小文档网推荐)
广西师范大学本科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接收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报到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应按照录取通知书上的报到日期到校报到注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规定时间报到注册的,需在规定报到日期前提交书面申请,传真或邮件告知学校,超过规定报到时间15天而未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到校后,应及时持护照、录取通知书、JW201或202表、6张免冠彩色照片(3.3cmX4.8cm)到学校国际交流处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办理报到手续。
第三条
新生持留学生管理办公室提供的报到证,五个工作日之内须到相关学院报到。
第四条
新生到校后一星期内需到桂林市检验检疫局进行身体检查,如患有疾病的,经学校指定的医院(二级甲等以上)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和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离校治疗。一年之内如治疗康复,经学校制定的医院复查合格后,可编入当新生序列并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在开学两周内缴纳学费、住宿费、住宿押金、保险等相关费用,未按规定时间缴纳费用的,不予注册。如有特殊原因晚交的,需书面提出申请,请留学生主管领导签字后交给国际交流处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存档。如无正当理由拖欠费用的,按相关规定收取滞纳金。
第六条
在校学生应按时返校并在开学两周内持学生证、本学期/学年缴费(学费、住宿费、住宿押金)发票到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学生两周内未到校报到者,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 考勤与学习纪律
第一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及其他活动。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做到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考试不违纪或作弊。
第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其选定课程的各项教学活动。学生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席,以旷课论。
第三条 学生因病或者其它原因不能上课时,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请假原因和请假时间。请病假,应当出具医院证明,特殊情况的,可事后补办请假手续;请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学生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的,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批;请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内(含一周)的,由主管教学工作院领导审批;请假一周以上的,由院长审批。学生请假离校的,要到留学生管理科领取离校表格填写,交给教学秘书备案。学生请假由教学秘书及时通知任课教师。
第四条 在校上课的学生,旷课时数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实习或是学院组织的其它活动,缺勤一天按4学时计算。每迟到3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成绩以零分记,不能参加该课程补考,只能重修。如属公费学生,则同时向上级机构建议停发或取消其
奖学金资格:
(一)某门课程缺课时数达到该课程教学计划时数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缺交平时作业或实践报告三分之一以上;平时作业、实践报告三分之一以上不合格的;
(三)违反考场纪律或者考试作弊的。
第六条 对学期旷课总学时达30学时(包括30学时)的学生,由班主任或辅导员进行批评教育;学期旷课总学时超过30学时的,则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报告学院,学院以书面形式报告国际交流处留学生管理科处理。
第七条 学期累计旷课达到60学时的,取消该学期各门课程的考核资格,各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不能参加各门课程的补考,只能重修。如属公费学生,则同时向上级机构建议停发或取消其奖学金资格。
第三章 课程选修、考核及成绩评定
第一条 学生应该按照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课程选修,按要求进行考核,成绩合格,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二条 课程修读实行选课制。在教师指导下,学生依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选课,学生选课时应优先选择必修课程。对教学内容有先后顺序要求的课程,应按先后顺序修读。学生每学期修读主修专业的学分一般控制在15~35学分。
课程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得变动。所选定的课程是学生参加课程考核、成绩记载等各项教学活动及结算课程学费的依据。如确因选定课程不当,可在新学期开学两周内到本学院教学秘书处改选、退选。
鉴于外国留学生的特殊性,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外国留学生可免修部分学分。按目前学校公布的各专业的标准,留学生可以免修各专业培养方案中“通识素质教育平台”课程的所有学分以及“集中实践教育环节”中的社会实践2学分。外国留学生比同专业的中国学生少修的学分数由各专业培养方案决定
第三条 考核成绩不合格而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学生若需要重新学习该课程,可重新选课和修读。重修课程应该按照相应的学分缴纳重修费。
第四条 学生因所选课程上课时间有冲突的,可提出免听申请;有材料证明所选修的课程已有一定基础或学习成绩优秀、通过自学能够达到教学要求,可提出免修申请。
学生可在每学期开学3周内提出免听或免修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开课学院审批后,报国际交流处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备案。获准免听的课程,学生须按要求完成作业、实验,参加课程考核;获准免修的课程,学生须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学生每学期申请免听或免修的课程一般不超过一门。获准免听或免修的课程仍须按规定缴费。
第五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必修课程累计超过20学分(含20学分),留学生所在学院给予学业警示。受到学业警示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指导学生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合理选课。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根据自身发展的需求和学校转专业的相关规定申请转专业。
第二条 学生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可从我校转到外校或从外校转入我校学习,其转学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我校学生申请转学到外校的,须经我校同意和拟转入学校同意,一般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办理,新学期开学前办清。
(二)其他学校在校生申请转入我校学习,转出学校应事先征得我校同意,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各类奖学金生;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章 修业年限、休学与复学
第一条 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的基本学制为4年,在校修业年限(含休学)为3~6年,学生可以依据学校相关的管理办法,在我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休学:
(一)因伤或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且时间连续计算超过一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含)以上的;
(二)一个学期内请事假、病假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数三分之一(含)的;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书面申请休学的;
(四)由于学生本人原因,经学校审定必须休学的。
第三条 休学期限为一学期或者一学年,累计休学年限一般不能超过两学年。学生休学起迄时间以学校核定的为准。
第四条 学生申请休学,应提交本人的书面休学申请(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须有医院证明并经校医院审核),经所在学院审核批准, 报国际交流处留学生办公室备案,办理离校相关手续,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并离校。
第五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注册学生待遇, 也不提供办理签证服务。
第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交书面复学申请,经所在学院对其进行复查审核后,提交国际交流处留学生办公室备案,方可复学。因伤、病休学的,须附医院健康诊断证明,经学校医院审核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六章 退 学
第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规定的最长在校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的;
(二)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在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内未到校注册且无正当事由的;
(五)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90学时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条
除本人申请退学外,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文件,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送达学生本人(如本人不签收或其他原因无法送达的,以在校内公布二十五天视为送达)。
第四条
退学的学生,应当在退学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 留学签证予以注销。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一条 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并取得相应学分。鉴于外国留学生的特殊性,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外国留学生可免修部分学分。按目前学校公布的各专业的标准,留学生可以免修各专业培养方案中“通识素质教育平台”课程的所有学分以及“集中实践教育环节”中的社会实践2学分。外国留学生比同专业的中国学生少修的学分数由各专业培养方案决定。
第二条 汉语言本科专业外国留学生汉语水平达到国家汉语水平考试(HSK)五级(含五级)以上,非汉语本科专业类留学生汉语水平达到国家汉语水平考试(HSK)四级(含四级)以上,体育、艺术类留学生汉语水平达到国家汉语水平考试(HSK)三级(含三级)以上,或者通过由广西师范大学组织的相当级别的水平考试。
第三条 同时满足1、2项要求的学生,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含休学),如四年未修够规定学分,则最多只能延长一年学籍,且必须按补修的学分数缴纳学费。
第五条 学生在三年内修完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必须在第三学年的上学期(秋季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向所在学院申请,同时填写《广西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提前毕业申请表》;学生所在学院对其学业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学校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备案。学生提前毕业必须按规定交够所修学分的学费。
第六条 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所获得的学分达到教学计划毕业要求总学分的90%以上(含)者,可申请结业,并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结业生在获得结业证书三年内,可回校申请考试,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给予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落款日期,按换发时间填写。在最长修业年限内,由结业证换发毕业证者,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未达到结业要求的,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按照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将颁发的毕(结)业及学位证书进行电子注册。
第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本规定由教务处和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从2014级本科留学生开始实施。
第五篇:暨南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暨南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2005级秋季新生入学教育学分制学籍管理制度讲解稿)
一、学分制及其相关概念
1. 课程
高等学校的课程与中小学课程存在很大不同,它不再是指定的、必修的教学科目和活动的总称。一般而言,高等学校的课程体系由必修课和选修课两个部分组成,必修课是“必须修习的课程”的简称,选修课则是“可以选择修习的课程”的简称。在暨南大学,必修课由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以及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实习和毕业设计等)组成,选修课由专业选修课和全校公共选修课(因其多数在晚上开课,简称“晚选课”)组成;学生还可以按照规定选择非本专业的必修课课程、专业选修课程作为选修课,也可以选择石牌六校联合选修的课程。2. 人才培养方案
高校的人才培养方案(即教学计划)实际上是专业培养方案,用以指导每个专业的教学活动,其核心是专业培养目标,课程围绕目标来设定以保证目标的实现。从内容上看,每份人才培养方案都包括:
(1)课程结构。在暨南大学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必修课学分一般不超过毕业和取得学位要求的总学分的70%,选修课约占毕业和取得学位要求的总学分的30%。具体规定以各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为准。
(2)主要教学形式。如课堂讲授、课堂讨论、习题课、教学实习、毕业设计等。
(3)时间分配。它反映每门课程、每种教学形式所占用的教学时数。(4)学年编制(简称校历)。它反映学年、学期、课程教学形式的起迄日期。我校每学年分成两学期,并在暑假期间开设一些课程供学生修读。新生入学第一学期为18周,上课14周;其他各学期20周,前16周为教学周,第17、18周为复习、答疑周,第19、20周用于考试。3.学分
学分是用于计量学生学习量和学习进度的单位。计算学分的课程均要进 行考试或考核,考试达到60分或考核达到及格等次才可取得学分。每门课程学分的计量,原则上与周学时数相对应,即以上课学时数为标准,每学期每周上课1学时计1学分。
实验课、制图练习课、设计课等实践性强的课程,每学期每周2学时计1学分。原则上,毕业实习学分计算与实践性强的课程学分计算相同,但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有具体规定的,以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为准。
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不少于10周,学分由各学院具体规定,为必修学分。入学教育、毕业鉴定等环节,以及属于补习性质的课程,均不计学分。《暨南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学籍管理规定》)对不同学制的学分总数有不同的规定,四年制本科学生应修满的总学分为160学分(护理学专业192学分),五年制本科学生应修满的总学分为240学分,六年制为288学分。国际学院各专业的学分另行规定。4.“标准学分制”
学分制是一种以选课制为基础,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规定和计量学生的学习量、学习进程的弹性的教学管理制度。
暨南大学是中国大陆较早实行学分制的学校之一,经过不断的探索和总结,现实行比较合理和相对完善的“标准学分制”模式。“标准学分”是将毕业要求修满的总学分按学制分解得出的每学年应修习的学分数。4年制本科学生每学年的标准学分为40学分,五年制、六年制每学年的标准学分为48学分。学生按规定交纳学费后,按标准学分修读。
学生可根据本人学业情况低于或超过标准学分修读。低于标准学分修读的,每学期所修学分不得低于15学分;超标准学分修读要受学分绩点的限制,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3.0的不得超标准学分修读;超标准学分修读还受重修学分的影响,凡有必修课程不及格者,必须先重修未及格课程,剩余的学分才允许用于修度新课程。
所有修读课程,均需按学分交费。5. 绩点、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与总平均学分绩点
学分是对学生学习数量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讲,它不能单独作为评定 学生学习质量的依据,因而,学分制教学管理需要引入表示学习质量的方法,我校采用学分绩点的办法。
(1)绩点。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成绩采用百分制,然后转换成绩点。百分 制与绩点的转换规定为:90~100分记为4.0~5.0绩点(90分为4.0,91分为4.1绩点,依次类推);80~89分记为3.0~3.9绩点,70~79分记为2.0~2.9绩点,60~69分记为1.0~1.9绩点。不能量化的课程和考核的课程,评定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或不及格等次,其中优秀等次折合4.5绩点,良好折合3.5绩点,中等折合2.5绩点,及格折合1.5绩点。考试不足60分,或考核成绩为不及格等次课程的绩点均计为0。
(2)学分绩点、总学分绩点。某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绩点×学分。学生在某段学习期间修读的各门课程所得学分绩点之和即为该学生在该段学习期间的学分绩点,学生修读本科课程全部课程所取得学分绩点之和即为该学生修读本科期间所取得的总学分绩点。
例1 在人才培养方案中,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的学分规定为4学分,在考试中,学生甲的考试成绩为90分。那么,先把他的成绩的绩点计为4.0,然后我们即可以计算他的学分绩点:4.0×4=16。
例2 在教学计划中,法律基础课程计为2学分,在考试中学生甲的成绩为85分。那么,他的法律基础课程的绩点为3.5,他的法律基础课程的学分绩点计为:3.5×2=7。
(3)平均学分绩点与总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学生在某段修读期间所得的学分绩点÷同期修读的学分;总平均学分绩点=学生修读本科所得的总学分绩点÷总学分。总平均学分绩点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从小数点后第三位开始舍去,不四舍五入)。
例3 在某一学期内,学生甲修习了7门课程,这7门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学分规定分别为4、4、3、2、2、1、4,这7门课程的总学分为20。他的考试考核成绩分别为80、83、85、90、75、69、84,在这一学期内的总学分绩点为:3.0×4+3.3×4+3.5×3+4.0×2+2.5×2+1.9×1+3.4×4=64.2。那么,在这一学期内,学生甲的平均学分绩点为:64.2÷20=3.21。(4)平均学分绩点与总平均学分绩点的作用。平均学分绩点用于评价学生各学期的学习状况,直接关系到学生是否具有超标准学分选课、辅修其他专业或申请双学位、评优(如校长免费学分奖励金、优异生选拔)、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推荐国际交换学生等。总平均学分绩点是用于学业结束后审核是否授予学位的条件之一,总平均学分绩点没有达到1.80,不能取得学位。
二.学分制学籍管理相关规定
1.如何取得学籍。报到、体检、注册取得学籍;缴费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到校,亲自持学生证和交费收据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对不请假或超假者均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逾期2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如复查不合格,由学校区别情况给予不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2.毕业与授予学位的条件。
(1)毕业条件:有正式学籍,德、智、体合格,修读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必修课学分和总学分。
(2)授予学位的条件:总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或超过1.8的毕业生,无考试作弊行为,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确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
请注意,操行评定不及格者,按照结业处理,只能发给结业证书。3.选课与重修
(1)选课的相关规定。
选课原则:学生应参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导师的指导,根据本人学习状况和能力选择课程;选课范围包括所有必修课和选修课;公共选修课每学期只能选修两门(包括石牌六校联合选修的课程,校外选课记入标准学分且累计不得超过6学分);学生选课和退选只能在教务处综合教务管理系统中操作,未经选课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和考试(考核),选课完成后不得中途退出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否则该课程计为不及格,不得取得相应学分。
选课过程:分为预选阶段和退补改选阶段两个过程。所有选课均在网上进行。
A.选课时间安排。学生在入校后的第一学期按规定课表修读,从第二学期开始,可在导师指导下根据教学计划选修课程。学生每学期的第17周至18周在与校园网连接的计算机上进行预选课,学生优先选择本专业所安排的课程;第19周和下学期第一周到第二周,学生可对已选课程进行退、补和改选课程。学生可实时在网上浏览教务处公布的学生选课情况。选课的最终结果以第二阶段系统关闭后的数据为准,考虑到选课期间课程会有变动,学生应在最后阶段确认选课,系统关闭后不得作任何修改。关于选课的具体操作程序,请仔细阅读《暨南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B.选课权利和责任。学生必须首先熟悉选课相关规定,并主动接受导师指导,听取导师意见。必须妥善保管好综合教务系统的密码,如因密码泄露而造成差错的,一律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2)学有余力的学生可辅修其他专业或申请双学位。有关规定请认真阅读《暨南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至第二十四条。(3)重修。考试或考核不及格的必修课程必须重修;凡有先修后续关系的 课程,前期课程不及格者,必须重修合格后,方能修读后续课程;对考试成绩不满意者,允许重修该课程以刷新成绩。
重修课程的考试成绩按实际得分记载,选修课程若不及格,可以重修也可以另选其他学分相同的同类选修课程代替;总学分修满后,可以在毕业前申请取消不合格或不满意的选修课的成绩。毕业后,所修课程一律不许再取消。
任何一门课程在校期间的重修次数最多不得超过3次,必修课重修超过3次者,根据实际情况劝其转专业或退学。有课程经3次重修仍不及格者,连续2学期有2门或2门以上课程需要重修,重修一次后仍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
4、选专业、转专业、转学及国际交换生学籍管理
(1)选专业相关规定。实行大平台招生的学院,学生在1年半或2年内平台课程结束后,学生可以选择专业。但不是随意选择,而是按照学分绩点排序(内、外招生分别排队),学分绩点高的学生享有优先选择权,某一专业计划名额满后,其他学生只能选择其他专业。具体规定请参阅《暨南大学“大平台”招生学院学生选择专业暂行管理办法》以及各学院的相关规定。
(2)转专业相关规定。学生转专业,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由本人申请,经转出、转入两方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转专业以学期为起点,并须在第18周至下一学期开学第1周提出申请,其他时间概不受理。关于申请转换专业的条件请参阅《暨南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如欲从非英语专业转入外语专业,则须通过接受专业的考试才能办理。转入不同专业的学生,凡未修读过的必修课程要补修,已修读过的同类课程及格的,可承认其所得学分。
(3)转学相关规定。请参阅《暨南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其转专业、转学不予批准:新生入学未满1学期者、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或无正当理由者。
(4)国际交换生学籍管理。凡没有进行大平台选专业即出国留学的交换生,回国后可根据在国外修读的课程优先选择相关专业。其他具体规定,请参阅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印发的《暨南大学交换学生手册》。
5、考勤、考试和考核规定
(1)缺勤的计算与处理。自开学第一天起开始考勤,学生必须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学院、系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批准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未请假而不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实习、社会调查和公益劳动者,每天按旷课4学时计算。进入选课阶段,教务处正式公布选课一览表后,学生必须按所选课程的安排跟班听课,参加考勤、考试,不参加考试者以零分记载。
(2)关于考试纪律。凡是擅自缺考、作弊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的,其 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对考试违纪和作弊者,按照《暨南大学处理考试作弊的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
(3)考试考核的成绩计算。考勤和作业都要计入考试成绩,具体计算办法请参阅第三十一条。
三、特别注意事项
1.考试不得作弊。有考试作弊行为者,按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并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不授予学位。
2.学生凭自己的帐号、密码进入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个人信息栏中准确填写自己的英文名称(内招生填写汉语拼音)。英文名称将要在英文成绩单、英文证书、英文在学证明中使用。
3.选课要求。选课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在综合教务管理系统上进行,学生选课结果以网上数据为准;学生未上网成功选课,教师在点名册上自行添加学生姓名的,教务处不承认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学生应保管好自己的密码,凡因密码泄露导致选课数据被其他人修改,后果自负。应严格对照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要求选课,优先选择本专业的课程,尤其应保证按规定修读必修课。原则上,除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必修课和全校公共必修课外,其他所有课程都是选修课,不能替代本专业的必修课程。在选修课程之前,学生应认真听取导师的指导意见。
因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变更,使得少数课程被取消。学生重修时,可以用同类课程取代,但院系必须给出意见,不能由学生自行指定。
4.实际修读总学分达不到毕业要求的总学分,或总学分达到要求但必修学分没有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不能毕业,也不能取得学位;总学分达到要求,但总平均学分绩点达不到要求(达到或超过1.80),不能取得学位。
5.一门课程的重修次数不得超过三次,否则将劝其转专业或退学。6.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成绩以零分计。平时欠交某门课程作业、不参加实验累计1/3或缺课累计超过教学时数1/3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7.学习年限的相对灵活并不意味着学习年限没有限定,四年制本科不得超过8年,五年制不得超过9年,六年制不得超过10年。
四、我校近期在教学管理制度方面进行的重大改革
1.“大平台”招生与学生自主选择专业。我校自2003年秋季起,开始在部分学院实行“大平台”招生和教学制度,即这些学院新生入学时不分专业,在校学习一年半至两年基础课程后,由学生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自主选择专业。希望同学们注意的是,选择专业前必须取得选择专业的资格,不能如期取得资格的必须等到取得资格后才能参加选择专业。另外,即使取得了选择专业的资格选择专业也不是随意的,各专业按学生平均学分绩由高到低排名(内、外招生分别排名),在网上选择专业。由排名靠前的学生优先选择专业,某一专业计划的人数满额后,其他学生只能选择其他专业。
2. 构建“平台+模块”的课程体系。2004级教学计划与以前的教学计划不同,其显著特点是采用“平台+模块”形式构建课程体系。其目的是为了拓宽专业口径、增强专业适应性以及增大学生的选择空间,并力求通过课程结构本身引导学生选课,避免出现学生随意选课导致知识割裂、疏离的现象。请大家认真阅读人才培养方案,熟悉相关专业的课程结构以及对选修课程的规定。
3.实施校长免费学分奖励制度。为鼓励学生努力学习,我校已经出台 了《暨南大学校长免费学分奖励金评选办法(试行),每学年对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本专业学生中学习成绩排名在15%以内(国家基地班、名牌专业按18%进行)的学生,可按等级奖励免费学分,并颁发荣誉证书。
4.实行本科学生导师制。我校从2003年10月开始在全校全面实行本科学生导师制,为每位学生配备导师,每位导师指导的学生总人数一般不超过20人。导师由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学校要求导师充分了解人才培养方案和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应主动联系学生并给予有效的指导。导师职责是对学生进行“导向”、“导学”和“导心”,以导学为主,尤其要在入学教育、学生选课、重修、转专业、学习规划、学习方法等方面给予有效的指导。导师每次指导学生,应有明确的指导目的,应力争首先解决学生关心的问题,应督促接受指导的学生在《暨南大学本科学生导师指导内容登记表》上签名,以作为导师业绩考核的依据。实行的主要目的是希望通过导师对学生的热情关怀和严格要求,达到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开发学生的智力和潜能,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目的。学生应主动积极地与导师联系,尤其是在熟悉学分制管理规定和选课等方面,应听从导师的建议。
5.推进“学生评教”制度。为确保课堂教学质量,提升人才培养的整体水平,我校从1993年开始,实行校院系领导、同行教师、学生教师共同对教师课堂教学进行评估的“三重评估”制度。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每学期期末,学生对教师课堂教学的评价在网上进行,要求学生凭学生证号进入系统,对照评估指标,对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进行评分。为确保统计样本的有效性,以及统计信息的全面、真实,要求所有学生必须参与对自己的授课教师的评价,凡是没有参与评估的学生不能参加下一学期的选课。由于学生评价教师的根本目的是保证课堂教学质量,因此,要求学生充分认识到对进行教师客观公正的评价最大的受益者是学生自己,参与对教师的评价是对学生权益的维护。同样,要求学生对教师评价必须客观公正,也是对教师权益的维护,因为学生的评分是对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的认定,学生的评价分数将作为教师业绩考核的依据,并与教师工资挂钩。不公正的评价不仅损害教师的权益,而且损害学生的利益。
学生评教制度还包括每学年结束时,学生对导师的业绩的评价。与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一样,学生对导师的评价关系到学校整体的教学质量,关系到学生和导师的权益,因此,也要求对导师进行评定时,必须尊重事实,客观公正。尤其应避免平时拒绝接受导师指导,评估时随意评分的倾向。
6.本科学生创新工程。为加强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我校实行本科学生创新工程,具体规定,请参阅学校和各学院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