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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周末班车安全责任书[五篇模版]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周末班车安全责任书[五篇模版]



第一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周末班车安全责任书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周末班车安全管理

责任书

甲方(学校):

乙方(公司):

经协商,甲方与乙方就学生接送车服务达成一致。为严格学生接送车安全管理,确保乘车学生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6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浙江省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60号)、《松阳县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方案》(松政办发〔2013〕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甲方责任:

1.指派专人参与学生接送车安全管理,负责与乙方对接。

2.建立学生乘车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学生在学校校园内上车前的组织管理工作,确保候车学生的安全;发车前务必做好与驾驶员车次运送名单(台账)的签字确认工作;务必注意前后班次车辆和线路、站点的运送时间间隔,若有前后时间间隔异常,坚决推迟发车,以防发生超载现象。

3.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周末班车安全乘坐知识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开展应急疏散演练;要求学生按秩序上车,不追车、跳车;教育学生行车时不将头、手等身体其它部位伸出窗外,做到文明乘车。严禁干扰周末班车驾驶员工作。

4.根据乙方所提供的资料,健全完善学生接送车安全管理档案,实现一车一档。

二、乙方责任:

1.建立健全学生周末班车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学生周末班车出车前的安全技术条件检查,按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运管部门的法律法规规定,定期进行车辆安全检测和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学生周末班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对于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周末班车,及时停运,并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继续用于运送学生。学生周末班车使用许可、学生接送车标牌超出有效期前应及时重新申请取得学生接送车使用许可。

2.保证学生周末班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配备逃生锤、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必须有效期内),按照规定安装GPS和实时视频监控装臵,建立健全使用监控设备的管理制度、安全工作台账。

3.加强对学生周末班车驾驶员的管理,定期对周末班车驾驶员开展安全教育,督促驾驶员强化安全意识,遵守交通规则和学生周末班车驾驶要求,严禁超载、超速、酒后驾驶、疲劳驾驶、逆向超车等交通违法行为。督促组织学生周末班车驾驶员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配合甲方组织开展学生周末班车应急疏散演练。配合相关部门定期对学生周末班车驾驶员进行资格审查和体检,确保驾驶人身体健康良好。

4.保证提供服务的学生周末班车和其驾驶员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如有需要,应主动向甲方如实提供能够证明周末班车和其驾驶员条件的有关证件、资料。乙方因提供变造、伪造证件、资料造成后果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5.学生周末班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学生周末班车标牌载明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时,应另选择安全的线路并告知甲方。若需变更行驶线路,应重新取得学生周末班车使用许可和标牌。

6.遇学生周末班车运送学生期间发生故障或道路交通事故的,乙方应当会同甲方及时进行处臵,安全转运学生,并配合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做好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

7.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学生周末班车标牌。学生周末班车未运送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周末班车标牌。学生周末班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学生运送使用的,乙方应当将学生周末班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8.本责任书所载学生周末班车因故不能运送学生时,乙方应调配其他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

三、其他:

1.如在本责任书有效期内,乙方提供的周末班车或驾驶员出现不符合本责任书规定的情况时,甲方有权向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报告并终止乙方运送学生服务。

2.本责任书一年一签,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并交局安全科备份一份。本责任书有效期为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控辍责任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临沭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控制中小学辍学工作的通知》,依法控制辍学,确保适龄儿童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学校与各班班主任签订此控制辍学目标责任书.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班主任全面负责本班的控制辍学工作,为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班控辍工作负总则。

二、班主任要进一步更新人才质量观,改革教育评价制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确保教育教学工作顺利开展。

三、各班要广泛开展教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充分利用班队会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做好家长的思想工作,共同为孩子接受义务教育提供条件。

四、建立和完善减负监督机制,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心理负担和经济负担。改革课堂教学方式,开展有益的教学活动,促进学生健康发展。尊重学生人格,严禁体罚、变相体罚学生。

五、班主任对经济困难的学生,要采取捐资助学,热心帮助,不得擅自责令学生停课退学,确保学生顺利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六,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要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编印资料现象,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七、实行控辍工作一票否决制。控辍工作不力、有辍学学生的班级及责任人,不得进行评先树优,提职晋级等。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

校长签字:

班主任签字:

第三篇:周末留校学生安全责任书

剑河县观么中学周末留校住宿生安全责任书

一、学校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周末(假期)留校,确实因特殊原因假期不回家,要求继续留在学校的学生(结合我校实际,只允许翻滚、大田坝及外乡镇随亲就读的学生周末留校,特殊情况除外),由该班班主任把当周留校学生名单上报周末值班守校的教师进行登记,方可住宿,否则学校不予安排。

二、周末留校住宿学生,每天晚上9:00以前必须按时返校,9:30准时就寝,否则按学校有关管理制度处理(夜不归宿处理)。不准在校外住宿,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回校者,必须持书面假条向周末值班守校的老师请假,签字同意后方可离校,否则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三、学生宿舍不允许留宿外人(包括同学、老乡、家人、及翻滚、大田坝、外乡镇随亲就读的周末留校的学生等,特殊情况除外),更不允许留宿异性。

四、爱护公共财物、讲究公共卫生,不得乱串宿舍,不得私开电灯,不得在楼道内追逐打闹,服从值周守校的人员管理,违者严格按照学校相关制度进行处理,甚至取消周末留校住宿的资格。

五、学生宿舍严禁违章用火、用电,严禁私拉乱接,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热毯、煤油炉、点蜡烛等;严禁在宿舍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物品;严禁酗酒和赌博。

六、白天外出,应注意交通安全,注意饮食卫生。避免与社会上的人发生冲突,增强自身防范意识。

七、凡留校住宿学生必须自觉履行学校有关规定和安全责任书要求的事项,注意个人人身及财物安全,主动承担安全责任,对自己负责、对学校负责。凡违反规定者,一切后果由学生及监护人全部负责,与学校无关。

八、本责任书一式三份,学校、班主任、学生监护人各执一份,未尽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学校盖章:留校学生班主任签名:

留校学生签名:留校学生监护人签名

年月日

第四篇:班车司机安全责任书(范文模版)

学校与班车驾驶员

签定交通安全责任书

根据北京市大兴区教委有关学校班车交通安全管理的工作要求,为确保乘坐班车教师的交通安全,学校与班车驾驶员签定交通安全责任书如下:

1.班车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方面的法律法规,服从交通民警的指挥,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2.严格遵守交通信号、交通标线、交通标志,中速行驶,安全礼让,严格按照车辆核定载客人数乘坐。

3.班车驾驶员要经常对车辆进行保养,确保车辆的制动、转向、刹车、雨刷、安全带、灯光等设备安全状况良好,杜绝带病车上路。4.按规定参加车辆的检验,杜绝开报废车上路。

5.杜绝酒后开车、闯红灯、涉牌、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最近三年内不发生致人死亡负同等责任以上或者致人重伤负主要责任以上的交通事故。在最近三年内任一计分周期,交通违法记分不能超过12分。

本交通安全责任书有效期一年。

学校领导签字:班车驾驶员签字:

学校盖章:

2011年9月15日2011年9月15日

第五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报告书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报告书

报字[ 2014 ]第01 号四郎镇人民政府:

张志善(监护人姓名)的被监护人张璐于014 年2月16日辍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之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我校向张志善(监护人姓名)送达义务教育劝学书(义教字[2014]第 01 号),张志善(监护人姓名)未在限定的时间送被监护人复学。张志善(监护人姓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之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之规定,建议对 张志善(监护人姓名)进行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罚,并责令张志善监护人姓名)送被监护人 张璐复学接受义务教育。

学校(盖章):洋县四郎镇中心小学

2014年 4月7 日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报告书

报字[2014 ]第01 号四郎 镇人民政府:

张志善(监护人姓名)的被监护人张璐于2014 年2月 16 日辍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之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我校向 张志善(监护人姓名)送达义务教育劝学书(义教字[2014]第 01号),张志善(监护人姓名)未在限定的时间送被监护人复学。张志善(监护人姓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之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之规定,建议对 张志善(监护人姓名)进行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罚,并责令 张志善(监护人姓名)送被监护人 张璐复学接受义务教育。

学校(盖章):洋县四郎镇中心小学

2014年4 月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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