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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112

工商行政管理112



第一篇:工商行政管理112

《工商行政管理》模拟试卷二

考试形式:闭卷考试时间:90分钟

站点:_________姓名: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成绩:_________

一、名词解释4题每题3分共12分

1、市场心理承受力

2、土贡政策:土贡政策起源于周代的诸侯国向周天子的朝贡。后来演变为:由封建王朝指定,各地区都将当地的土特产和奢侈品(这些贡品价值一般很高)编为贡品目录,年年上贡于朝廷,具体由当地地方官来执行,私人不得随便买卖。“一骑红尘妃子笑,无人知是荔枝来”,就是土贡政策的具体写照。土贡政策作为封建社会的一项垄断性的经济政策既加重了当地老百姓的负担也不利于商品贸易,商人很难从中获利,从而达到抑商的目的。

3、商标管理:是指国家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对商标的注册、使用、转让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称。广义的商标管理是指国家主管机关和企业对商标注册和商标使用所依法进行管理,既包括国家主管机关对商标的行政管理,也包括企业对商标的经营管理。狭义的商标管理仅指国家主管机关对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行政管理。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管理是指狭义的商标管理。

4、登记注册事项:是指申请登记时,需要由登记主管机关审核登记的主要内容,是确认企业法人资格的实体要件。包括以下事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等。

二、简答题6题每题9分共54分

1、商标与通用标志的区别模拟试卷一

2、广告的含义模拟试卷四

3、广告活动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模拟试卷四

4、联合商标模拟试卷四

5、商标注册的形式审查模拟试卷四

6、市场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以商品的买卖合同为中心展开的一一系列购买和销售的行为即选择交易对象.对各项交易条件(商品的品质、数量、价格、支付、包装、运输等)进行洽谈

三、分析题2题每题17分共34分

1、商标权的终止模拟试卷四

2、市场观念体系 模拟试卷一

第二篇:工商行政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论文

浅论工商行政管理效能建设的现实困境及路径选择

社会 095 叶星 51号 【摘要】行政效能作为行政管理和现代政府能力的体现,是行政学理论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也是行政管理实践的一个重要目标。加强行政效能建设,有利于提高政府的执政能力,有利于实现政府的行政目标,一直是各级政府关注的重点。工商部门作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政府职能部门,处于执法监管的第一线,其行政效能状况关系着政府的形象,关系着政府行政目标的实现程度。

关键词:行政效能现实困境管理体制路径选择

一、工商行政管理效能的内涵及评价标准

(一)工商行政管理效能的内涵

结合工商行政管理活动的具体特点,所谓工商行政管理效能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活动时,消耗人、财、物等行政资源,实现工 商行政管理目标的程度。这里包含了两方面的含义:

1、工商行政管理效能是工商部门在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从事工商行政管理活动时产生的行政效能。这就把工商行政管理效能界定在外部监管和行政执 法范围内,排除了内部管理等其他活动。

2、工商行政管理效能是行政产出与行政投入之间的比率关系,当行政目标正确时,投入越少,产出越多,则效能越高;反之,则效能越低。所谓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效能,就是要以最小的人财物投入实现市场秩序的最优化、经济增长的 最大化,即要以最小的投入最好地实现工商行政管理目标。

(二)工商行政管理效能的评价指标

建立科学合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效能评价指标体系,是工商行政管理效能建设 的前提和基础。衡量工商行政管理效能的指标主要有:

1、.质量指标。如上所述,工商行政管理效能是量与质的统一体,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商行政管理结果都不能称之为“效能”。因此,考察工商行政管理效能首先有一个质量标准,质量指标是衡量工商行政管理效能的首要和最为重要的指标。所谓工商行政管理效能的质量标准,就是指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质量标准,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的、政策的、经济的、社会的要求,具体包括:①是否符合1

市场经济发展要求;②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③是否有利于促进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2、.数量指标。所谓衡量工商行政管理效能的数量指标,是指一定条件下所完成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量,也就是前面所说的行政产出。数量标准是衡量工商 行政管理效能的重要指标,它可以用一系列的数据来表示,如:市场主体的增长率、违法行为的查处率、市场巡查量、消费调解率、无照经营率等等。

3、费用指标。所谓衡量工商行政管理效能的费用指标,是指完成一定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量所消耗的人、财、物的总和,也就是行政投入量。人力的消耗表现为工资的支付量,物力的消耗表现为行政设备等物质条件的使用量,财力的消耗表现为行政费用的投入量。

4、时效指标。所谓衡量工商行政管理效能的时效指标,是指完成一定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量所需要的时间数量。行政效能最终可以用时间效率表示,以最短时间完成工商行政管理目标的,则工商行政管理效能高;反之,则工商行政管理效能低。在目前工商部门中,办事拖拉、互相推诿等现象屡见不鲜。

二、工商行政管理效能建设的现实困境

工商行政管理效能的提升表现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质量和数量的提高,以及 费用和时间的降低。由于体制、文化、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效能建设面临着五大现实困境。

(一)效能文化缺失是工商行政管理效能建设的文化困境

工商行政管理效能建设首先是管理理念的创新和突破,倡导的是以“公民本位”为基点的新型行政文化。但由于受传统“政府本位”、“官本位”等统治行政和管制行政观念的影响,工商行政管理效能建设的文化环境难以形成,成了制约工商行政管理效能建设的文化瓶颈。“官本位”思想源于我国儒家传统文化。而“政府本位”、“部门本位”思想则源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初期,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效能建设的影响更为深刻。

(二)法律法规不完善是工商行政管理效能建设的法制困境

工商行政法律法规是工商部门履行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我们加快了市场法制建设的步伐,工商行政管理法律体系框架基本形成,但是与市场经济要求还有一定距离,法律体系仍不健全,有的可操作性不强,进而造成执法效果不佳,没有体现法律的公正、公平原则,在一定程度

2工商行政管理论文

上制约了工商职责的履行,是影响工商行政管理效能建设的又一个重要原因。面对新的市场监管难点、热点以及盲点,工商法律规定还不完善,法制化的程度、制度与制度之间的配套以及衔接还有待加强。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商行政管理效能的提升。

(三)管理体制制约是工商行政管理效能建设的体制困境

工商行政管理体制对工商行政管理效能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设置合理,则工商行政管理效能就高;反之,则易出现推诿、内耗等现象,必然造成工商行政管理效能低下。从工商部门外部的管理体制看,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的是垂直管理,业务和干部由上级工商部门管理,而财政仍由地方政府统一调配。从工商部门内部的管理体制看,现行的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结构脱胎于计 划经济“六管一打”时期,“市场”、“合同”、“商标”、“广告”等以市场要素配置的职能之间相互割离、交叉、重叠,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工商行政管理效能的提升。

(四)干部素质不高是工商行政管理效能建设的内源困境

工商干部是工商行政管理的主体,是提升工商行政管理效能的关键。近年来,各级工商部门采取了多种措施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逐步实现了干部队伍的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但不可否认,目前工商干部的整体素质离效能建设的要求仍有一定的差距,方法上失当、工作中失效现象仍有存在。具体表现为:适应市场监管需要的知识化程度有待提高。面对市场主体多元化、市场行为多样化、流通形式现代化的新局势,工商干部明显表现为能力不足,市场监管出现滞后现象。

三、工商行政管理效能建设的路径选择

工商行政管理效能建设要从效果、效率、效益相统一的角度,充分发挥工商 行政管理各要素、各环节的作用。

(一)以文化建设为先导,树立效能观念

思想观念对人的行为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只有具备了效能观念,才能在日常工作中贯彻效能原则,采取效能措施,提高行政效能。工商部门要摒弃长期以来形成的“官本位”、“政府本位”、“部门本位”思想,从观念上实现三个转变:一是从“官本位”向“民本位”转变,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来实施工商行政管理。做到执政为民,掌权为民。二是要从“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正确好监管与服务的关系,把监督、管理职能寓于服务之

3中,着力打造服务型政府。三是从“权力政府”向“责任政府”转变,牢记权为民所授,积极回应市场监管需求,认真履行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保障市场秩 序的正常运行。

(二)以队伍建设为基础,重塑效能主体

工商行政管理的主体是人,提高工商部门的行政效能,关键在于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建立一支高效能的工商干部队伍不仅是提升工商行政管理效能的必要保证,也是工商行政管理效能建设的重要内容。要加强干部培训,制订培训计划,提出培训的要求和具体内容。强调专业化与综合化的结合,突出专业化,以培养出对工商核心业务深入理解的工作骨干;要制定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注重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积极性,鼓励干部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和作用,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效能;要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加强对各级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和个人,特别是领导干部加强监督,以制度保证行政效能的提升。

(三)以体制转型为节点,破除效能障碍

工商行政管理体制设置是否合理,是影响工商部门行政效能的组织因素。改革工商行政管理体制内部的组织结构和权力结构,是提高组织信息有效性、实现组织资源优化和重塑组织权威结构的重要举措,对提升工商部门的行政效能具有重要意义。工商行政管理体制转型的目标是建立一个以治理市场秩序为中心,以市场经济需求为取向,各职能之间相互联系、有机统一,各层级之间相互协调、政令畅通的行政管理体系。要合理划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权限,下放监督检查权,强化基层的监管执法职能;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围绕注册登记管理、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行政服务三方面的职能,按统一设置、相应对口、同类合并、因地制宜的要求,进行内设机构调整:要以信息化为支撑再造各 项工作流程,对企业注册登记流程、消费维权调解流程、案件查处等各项业务流程进行重新排列和整合。

(四)以机制创新为支撑,创新效能载体

效能是成本——收益的比例关系,提升行政效能是提高行政产出,同时也是降低行政成本的过程。创新工商行政管理机制,有利于以最小的时间、费用投入获取最大的产出,是工商行政管理效能建设的前提条件。要以责任区监管为基础、信息技术为支撑、行政指导为手段,创新执法手段、服务举措、消费途径,实现监管方式的转变、服务形式的创新、消保模式的提升,实现收费型、处罚型、管

4工商行政管理论文

制型向规则型、法制型、服务型工商转变,从而达到提升工商行政管理效能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吴怀福 浅谈工商行政管理效能建设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2_年10期

[2]冯靖 浅论中国政府行政效能提升的路径选择 西安社会科学;202_年04期

[3]高军 向达 中国行政监督体制改革新探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_年01期

[4]余妍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2_年第07期

第三篇:工商行政管理

兰州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202_年9月课程考试《工商行政管理》论文卷纸

要求:1.满分100分。

2.论文字数在1500字以上。无错别字。

3.抄袭、不按规定题目写作的论文以“0”分记。

4.有明确、具体的内容,分析清楚;作用定性分析要清楚;

论点、论据充分、确实,结论完整;

评定成绩

评语:

题目:工商行政管理制度实证分析

《工商行政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

第四篇:工商行政管理

一.简述工商行政管理的特点。

答:

1、工商行政管理的内容具有综合性;

2、工商行政管理的管理领域覆盖整个市场;

3、工商行政管理的过程是整体合一的系统管理过程;

4、管理程序的规范性;

5、管理方式的间接性;

6、工商行政管理的超脱性。

二.为什么说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维护必须有政府外在力量的作用?

答:工商行政管理在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不仅要求所有市场经营主体都能同意那些约束他们相互关系的一般条件,而且也同意那些强迫其遵从共同接受的条件而设证的制度和方法。显然只有政府的外在力量才能实现这一要求。

一、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维护必须有政府外在力量的作用

(一)市场经济秩序下不能自动行成从上述的分析中可以发现,市场经济秩序的所有规范,都是靠外在力量——主要是国家政府的力量来建立和维护的,即使是市场经济伦理道德的软性约束,也正日益被法律、法规、规章的硬性约束所取代。那么,为什么在市场经济中,需要运用政府的外在力量来构造市场经济秩序呢?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基本因素:(1)人们对于自身经济利益的不同追求,必然产生行为方式上差异。就是说,不同条件下市场经营主体为了实现自身最大经济利益,客观上存在着不同的行为方式和手段。有些方式可能是正当的,是人们所能普遍接受的;有些方式则可能是非正当的,是不为人们所普遍接受的。(2)人们对各种经济行为的认识,存在着价值观念上的差异,从而导致对行为方式的取向不趋一致。例如,巨额有奖销售行为,也许有人认为是正当的,是促销的一种手段,因而认为是可取的,但也会有许多人认为这是不公平的,是一种有损广大消费者利益的,因而认为是不可取的。这就决定了必须依靠外在力理,将这些市场值取向不一的认识强制的统一起来,形成能普遍为大众所接受的市场经济伦理价值观念,从而达到协调统一市场行为方式的目的。(3)近代经济社会市场结构的自动调节功能受到损害。自动调节难以实现,因而由“看不见的手”引导的秩序不能形成。近代社会的市场结构,是一种垄断与竞争并存的结构。在这样的结构里,垄断支配了市场,竞争屈从于垄断,市场自动调节的竞争条件受到很大程度的破坏。因此,所谓的“秩序”难以自发地形成。即使形成了秩序,也只能是体现垄断者意志的秩序,如大企业支配约束小企业的行为方式。这样的秩序是不可能为社会所普遍接受的。(4)各国、各地区在政治制度、经济条件以及社会经济伦理道德等方面存在着差异,导致市场经济行为方式的异同,从而不能自动形成国际经济交往中所需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市场经济秩序。

(二)市场经济秩序也不能自动起作用即使是建立了一套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它也不可能自动对经济运行的约束效力。因为还存在着影响市场经济秩序有效运行的客观因素,就其本质来说,最终要归于经济利益等因素,即为追求极大经济利益,驱使各市场经济主体从事各种市场行为。(1)从市场的供需状况看,市场供需关系的显著不平衡,对于市场经济秩序有较大的影响。实践表明,一般地,如果是充分的买方市场(即供大于求的市场)。必然出现商品生产经营者间的过度竞争,因而不正当竞争(如以次充好,假冒伪劣)行为泛滥,经济秩序发生混乱。如果是充分的卖方市场(即求大于供的市场),则又必然发生投机倒把、乱涨价、坑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这种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在此条件下的市场经济秩序也就不可能自动起约束作用。(2)从市场的竞争方式和手段看,虽然竞争状况最终是由市场的供需矛盾所决定,但在其竞争的方式和手段上,对市场经济秩序却表现出特殊的影响。市场竞争的方式和手段是千变万化的,市场经济秩序不可能将其全部纳入规范约束中,有的甚至是始料不及的。市场经济越发展,新的竞争方式手段就越多越复杂,市场经济秩序也就不能自动起作用。这是只有依靠外在力量,参照秩序所确立的基本标准和原则加以动态的规范约束。(3)从市场行为决策者和执行者的个人因素看,市场行为总是由一定人员作出决策和由一定人员去执行的,这些人员个人的政治法律水平、政治觉悟、伦理道德观念以及价值标准、文化素养、知识程度等,都会对市场行为的种类和方式产生决定性作用。如果没有法制观念,所采取的市场行为就会置法律约束

于不顾;如果知识水平技术素质低下,就不可能创造有利于自身也有利社会经济的经营手段,而只能在诸如“假冒”等方式上做文章。因此,如果离开了外力的强制性约束,市场经济秩序是不可能对人们的行为方式自动起到约束作用的。大量的案例表明,影响市场秩序的行这往往是由个人因素所造成的。

(三)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维护必须有政府外在力量的作用对于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作用外力的选择,不外乎这样几个方面:社会组织(如消费者)外力,社会舆论外力和政府外力。然而,社会组织外力和社会舆论外力毕竟是不强大的,因为它们既缺乏合法的广泛的控制权力。也缺乏强有力的执行手段。因此,对于政府外力的选择,是客观而又历史地决定的。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不仅要求所有市场经营主体都能同意那些约束他们相互关系的一般条件,而且也同意那些强迫其遵从共同接受的条件而设计的制度和方法,这就是选择政府外力的根本原因。工商行政管理是政府在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作用的具体体现。

二、工商行政管理是政府在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作用的具体体现纵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践,不难发现,工商行政管理实际上就是政府在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作用的具体表现,它不仅是作为一个决定市场经济秩序规范的准立法部门,而且也是作为监督执行这些规范实施的行政执法部门,同时还是作为解释规范的权威裁决者。它在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是:(1)运用国家和政府的权力,全面地规范市场经营主体及市场经济活动,建立起秩序规范。(2)根据经济运行的态势,适时科学而合理地修正秩序规范。(3)运用政府的权威,调解和裁决市场主体在解释秩序规范意义时所发生的意见分歧。(4)运用法律手段,强迫那些少数的市场经营主体顺从秩序规则,维护好市场经济秩序。因些,工商行政管理是政府在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作用的具体体现,是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者和维护者。

三.简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经营主体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经营主体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1、监督市场经营主体按规定及时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2、督促市场经营主体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合同从事经营活动;

3、监督市场经营主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4、监督企业按照规定办理检验;

5、制止和查处市场经营主体的违法经营活动,保护市场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制止和查处市场经营主体的违法经营活动,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运用法律手段监督市场经营主体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方面,其最终目的也是为了保护市场经营主体自身的合法权益.四.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危害及其产生的原因。

答:以下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假冒行为;

2、虚假宣传行为;

3、公用企业或者依法具有独站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的行为;

4、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5、商业贿赂行为;

6、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7、低于成本价格的销售行为;8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

9、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10、商业诽谤行为;

11、串通招、投标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主要表现为:

1、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导致经济资源的不合理配置,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2、损害了其他经营者或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

3、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在不同程度上败坏了社会风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5、影响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改革开放的进程;

6、破坏了社会技术进步机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原因:

1、经济利益驱动;

2、部分生产经营者商业道德意识差,法制观念淡漠;

3、竞争规则不健全,立法滞后,社会控制不力。

五.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哪些权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消费者权利中负有哪些职责?

答: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九项基本权利,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九项权利是:

1、人身、财产安全权。《消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知悉权。《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

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自主选择权。《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选择提供商品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公平交易权。《消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求偿权。《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消法》第十二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受教育权。《消法》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8、受尊重权。《消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权。《消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法律虽然赋予消费者种种权利,但是也要求消费者不得滥用权利。法律要求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要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经营者的劳动和服务。在挑选商品时要爱护商品,正确使用。出现问题投诉时,要事实求是,并提供有关的证据。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消费者权利的主要职责是:

1、通过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制止违法经营,防止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发生;

2、通过对各类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各种市场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为消费者提供公平,安全的消费环境;

3、通过对广告的监督管理,查处虚假广告和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维护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合权益;

4、通过商标管理,查处商标假冒行为,为消费者选购优质商品创造条件;

5、通过制止各种不当竞争行为,打击和查处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业;

6、指导消费者协会的工作。

六.我国目前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性审查,主要从哪些方面进行的?

答: 实质审查是对商标能否确认的实质性要件进行的审查。实质性审查是决定申请注册的商标能否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最重要一环,是保护注册在先商标权的主要内容。实质性审查主要从商标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的条款、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否与已注册商标混同等三方面进行的.七.广告违法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是如何查处的?

答:广告违法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无照经营;

2、超越经营范围或国家许可的范围;

3、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4、虚假广告;

5、不履行广告证明和广告审查管理制度;

6、损害未成年人的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7、新闻广告;

8、其他广告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违法行为有以下几种查处:

1、行政法律责任有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公开更正;通报批评;停止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

2、民事法律责任指广告违法人因实施广告违法行为损害了他人财产权或人身权利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处罚手段主要有赔偿金;违约金;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3、刑事法律责任是当事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由当事人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八.试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监管的主要内容.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同法制的宣传指导开展合同的法制宣传是合同监管工作中一项长期性任务。宣传的主要对象是企业法定代表

人,合同专管、兼管人员,以及其他合同的当事人。

(二)、做好合同范文本印刷、发放和运用工作 合同示范文本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订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机关联合制定的,有主要条款和式样的具有指导性的规范性合同文本格式。合同示范文本具有以下特点:

1、规范性;

2、完备性;

3、可靠性;

4、适应性。

(三)、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 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的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标准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企业领导带头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合同法规,增强法律意识,依法签订和履行合同;

2、企业有专兼职机构和人员管理合同,有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

3、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除不可抗力、对方违约以及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以外,合同履约率达到100%;

4、企业对外合同的签约率在同行业中较高;

5、企业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计划的行为和后果;

6、企业在同行业中经济效益较好。

(四)、合同鉴证; 合同鉴证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合同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律、法规,审查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加以证明的一种监督管理制度。合同通过鉴证,能避免和减少纠纷;促使双方认真履行合同,完善合同主要条款,明确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能监督落实和完成国家计划;发现和制止违法合同,也能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掌握情况,以便加强对合同的监督管理。

(五)、对企业动产抵押物进行登记管理; 所谓抵押物登记,就是由抵押物登记部门对抵押物依法进行审查和登记的一项抵押制度,是抵押合同生效的法定程序。《担保法》每四十二条对不同类型的抵押物分别规定了不同的部门负责登记,其中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由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六)、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合同争议行政调解,是由第三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国家法律和原订合同的内容,就双方当事人对事件或问题的争议居间进行调解的活动。因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既是合同的管理机关,又是合同的审查、鉴证、监督和检查机关,对各当事人的状况及其之间签订的合同,从订立、履行直至变更等情况最为了解,有利于及时、公正地调解合同争议。在调解合同争议时遵循以下原则:

1、自愿原则;

2、公平、合理、合法原则;

3、不公开原则。

第五篇:工商行政管理114(定稿)

《工商行政管理》模拟试卷四

考试形式:闭卷考试时间:90分钟

站点: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成绩:_________

一、名词解释4题每题3分共12分

1、坊市:当商品交换发展到一定规模,商品交易就需要一个相对固定的场所长期进行,这一相对固定的场所古时称为“市”,今天的“市场”一词就由古时的“市”演变而来。

古时的“市”与“城”同时出现,“城市”一词也因此而来。据《考工记》记载,西周时的城市被纵横的道路划分为一个个方形里坊。市位于城中,也呈方形,其实就是一种特殊的里坊,与普通里坊相比,区别仅在于坊内置宅而不设店,市内设店交易而不置宅,这样的市称为坊市。

2、土贡政策:土贡政策起源于周代的诸侯国向周天子的朝贡。后来演变为:由封建王朝指定,各地区都将当地的土特产和奢侈品(这些贡品价值一般很高)编为贡品目录,年年上贡于朝廷,具体由当地地方官来执行,私人不得随便买卖。“一骑红尘妃子笑,无人知是荔枝来”,就是土贡政策的具体写照。土贡政策作为封建社会的一项垄断性的经济政策既加重了当地老百姓的负担也不利于商品贸易,商人很难从中获利,从而达到抑商的目的。

3、商标管理:是指国家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对商标的注册、使用、转让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称。广义的商标管理是指国家主管机关和企业对商标注册和商标使用所依法进行管理,既包括国家主管机关对商标的行政管理,也包括企业对商标的经营管理。狭义的商标管理仅指国家主管机关对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行政管理。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管理是指狭义的商标管理。

4、登记注册事项:是指申请登记时,需要由登记主管机关审核登记的主要内容,是确认企业法人资格的实体要件。包括以下事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等。

二、简答题6题每题9分共54分

1、商标与通用标志的区别模拟试卷一

2、广告的含义:所谓广告,从汉语的字面意义理解,就是“广而告之”,即向公众通知某一件事,或劝告大众遵守某一规定。但这并不是广告的定义,而是对广告的一种广义的解释,说明广告是向大众传播信息的一种手段。从狭义解释,广告则是一种付费用的宣传。为了某种特定的需要,通过一定形式的媒体,公开而广泛地向公众传递信息的宣传手段。

3、广告活动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我国广告法合法性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广告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规范的标准。遵守国家法律规范既包括广告法,又包括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经济合同法等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广告活动的合法性原则具体地体现在三个方面:广告活动形式合法、广告宣传内容合法、广告媒体设置合法。

1、广告活动形式的合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衡量:

(1)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要取得合法经营广告的资格;

(2)广告主通过广告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自己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

(3)广告活动主体之间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必须具备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对此,广告主有提供的义务,广告经营者有查验的职责;

(5)有些广告在发布前必须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如药品、医疗器械、农药等广告应按规定进行审查。

2、广告内容合法的标准是应遵从广告发法的禁止性规范,其主要的环节有:

(1)一般商品或服务的一般禁止性规定。这些规定集中在广告法的第七条至第十三条。如第七条第二项,广告禁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它是对任何一种商品或服务的禁止;

(2)个别商品的特殊禁止性规定。个别商品是指药品、农药、烟草、食品、酒类、化妆品等等,广告法对之都有特殊的规定。

3、广告媒体设置要合法。

广告媒体也叫广告载体,使广告内容的物质表现形式。我国广告法对广告媒体的设置也有严格的规定,比如不得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广告;不得设置影响市政公共设施的广告等等。日常生活中经常见到的损害市容的乱贴广告行为也是广告法所禁止的。

4、联合商标:是指某一个商标所有者,在相同的商品上注册几个近似的商标,或在同一类别的不同商品上注册几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些相互近似的商标称为联合商标。这些商标中首先注册的或者主要使用的为主商标,其余的则为联合商标。因联合商标作用和功能的特殊性,其中的某个商标闲置不用,不致被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撤销。由于联合商标相互近似的整体作用,因此,联合商标不得跨类分割使用或转让。

1、联合商标主体亦是正商标所有人,两者应当一致。联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正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并且,联合商标应与正商标在音、形、义上相近似。

2、联合商标注册不是为了使用,而是形成主商标的防护围。

3、联合商标可以分别获得注册,但其中每一个商标都不得单独转让,而必须整个联合商标一同转让,联合商标使用许可也如此。

4、联合商标中每一个商标都具有相对独立性,其中一个商标被撤销或被终止,不影响其他商标的效力

5、商标注册的形式审查:形式审查,是指商标局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的规章,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形式要件合法性进行审核的行为。形式要件,是指《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的规章在申请人主体、申请日期、商品或服务及其所在类别、规费及其缴纳方式等方面所规定的要求和条件。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申请形式要件进行的审查所依据的法律及其法条主要有:《商标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三条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条款和其他规章的规定。经过形式审查,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形式要件的,则进入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申请所做的实质审查。

6、市场交易行为模拟试卷二

三、分析题2题每题17分共34分

1、商标权的终止:

商标权的终止,是指由于法定事由的发生,注册商标所有人丧失其商标权,法律不再对该注册商标给予保护。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因注销和撤销而导致商标专用权终止。

(一)注销

注销是指商标局对注册商标所有人自愿放弃或因故不能使用注册商标的事实的确认行为。注销注册商标须由商标局备案,并予以公告。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商标主管机关可将其注册商标从《商标注册簿》中注销:

1、自动申请注销,即注册商标所有人自愿申请放弃其商标权,并向商标局办理注销手续的情形。

2、过期注销,即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届满,并且在规定的宽展期内商标注册人仍未申请续展注册或是虽然提出续展注册申请但未获批准,因此由商标局注销其注册商标的情形。

3、无人继承注销,即注册商标有效期内,因注册商标所有人被撤销、解散、破产及其他原因而关闭,或者因注册商标所有人死亡而在法定期限内无人继承的,由商标局注销其注册商标。

(二)撤销

撤销是指商标主管机关或商标仲裁机关对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的程序。依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撤销的事由主要有以下三种:

1、违法撤销,即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因而被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的情形。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4条、45条的规定,违法撤销的事由有:(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4)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5)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2、不当注册撤销,即商标注册不当,因而被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或者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商标的情形。

3、争议撤销,指在先注册的商标对已经注册但核准不满5年的商标有争议的,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商标的情形。

撤销注册商标,该商标权即归于消灭。为慎重起见,商标法允许商标注册人充分陈述其意见或理由。凡对商标局撤销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为了防止发生商品出处的混淆,《商标法》第46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这样规定并非保护已被撤销的或注销的商标,而是从保证商标功能和维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出发,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混淆。如果被撤销的注册商标是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则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无论是注销还是撤销,都应由商标主管机关收缴其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其商标权即告终止。两者的区别是:(1)商标权终止的原因不同。注销注册商标是当事人自动终止其商标权,发生注销情形时,商标权从注销公告之日起终止,注销公告以前的商标权是有效的;(2)商标权终止的时间不同。撤销注册商标是有关机关采取强制手段终止其商标权,发生不正当注册撤销情形时,其商标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发生违法撤销情形时,则从撤销之日起终止其商标权。

2、工商行政管理活动产生的条件p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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