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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交易市场和社区商业调研报告

商品交易市场和社区商业调研报告



第一篇:商品交易市场和社区商业调研报告

为了全面掌握我县商品交易市场和社区商业基础信息,摸清底数,加强行业管理规范,促进商品市场、商业网点健康持续发展,更好地为企业服务,我局于近日对我县商品交易市场和社区商业现状情况进场了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市场建设情况

我县由于人口少,城市规模小,市场建设滞后。目前,成型的商品交易市场仅有3个,即:县农贸市场、县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和农贸市场。

1、县农贸市场。建于202_年,占地1300平方米,经营面积1100平方米,年交易额约1000万元,主要经营:干鲜蔬菜、肉类、活禽、水产等,满足县城区居民生活需要。

2、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建于202_年,占地6100平方米,经营面积3500平方米,市场内有:门面房60间,1100平方米的综合超市1个。目前,主要经营:农副土特产品、日用品、服装、电器等,形成一个综合市场。年交易额约4500万元。

3、农贸市场。建于202_年底,占地2700平方米,经营面积1800平方米,目前投入试营。主要经营:干鲜蔬菜、肉类、活禽、水产等。

(二)社区商业情况

我县只有一个商业社区,即袁家庄社区。

截止6月底社区总人口约(含流动人口)10000人,城市人均消费5000元/人、年;各类商业网点108个,从业人员233人;营业面积4122m2,营业收入2692万元(不含金融网点)。

二、存在的问题

从总体上看,近几年我市商贸流通业取得了较快发展,但同其他城市相比还存着很大的差距和不足,突出表现在:一是现代商业企业发展缓慢,龙头企业、大企业数量少,商贸流通企业规模小、档次低,批发零售和餐饮业主要以个体、私营为主,规模效益体现不出来。要素市场发展缓慢,传统流通业仍占主体,新型业态、新型营销方式尚在起步阶段。二是在市场建设方面,除几个农贸市场、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外,几乎没有成型的商品交易市场,更谈不上统一核算、集中收银、配送。三是物流业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没有专门的物流企业。四社区商业网点布局不合理,规划约束力低,市场的形成还停留在自发阶段。

三、建议

1、进一步完善已建市场。重点是城区商贸综合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首先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各类市场经营秩序、交易环境和交易行为;其次,扩大市场规模,增加交易市场商品品种,提升市场档次,充分发挥市场多功能作用。

2、加大对贫困山区县商贸流通业的投入力度。为促进服务业发展,建议上级部门从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倾斜,尤其是对现有扶持政策,适当降低对承办企业规模的限制,因地制宜,扶持一批符合山区小县人口规模、经济水平的商贸项目,比如镇超工程、县超工程等,通过项目带动我县流通业发展。县级政府也要对重要商品储备、农贸市场、定点屠宰等流通业基础设施,通过公共投入方式加强建设;对于农村市场网络和社区商业设施的建设,应运用财政贴息、税收调节等措施,引导社会资金的投向,支持具有社会公益特征的流通领域建设。

3、积极培育大型商业企业集团。培育龙头企业,是促进我县商贸流通业发展的重要举措。一是对有实力的商业企业予以重点扶持,帮助他们做大做强。二是积极引进现代商业管理模式和管理经验,加快传统商业向现代商业转变。三是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商业企业在我县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商业企业与国内外大型商业企业合作,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带动我县现代商业企业发展。

第二篇:社区商业调研报告

芗城区社区商业调研工作报告

芗城区位于福建省东南部,地处九龙江西、北溪下游,面积26

4.59平方公里,人口44.48万人,辖区4个镇、6个街道办事处和1个省级经济开发区,是漳州市的中心城区,也是漳州市政治、经济、交通、文化中心。芗城区在紧紧围绕做大做强中心城区,大力实施“工业兴区、开放强区、商贸富区”的战略指导下,在快速推进工业发展的同时,充分发挥城区优势,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不断推进社区商业服务工作的发展。截止202_年10月份,全区三产营销额达到139.81亿元,三产增加值27.66亿元,拥有闽南商业批发市场、新城综合大市场、新城茶叶大市场、东南摩托车市场、东南艺术古玩市场等大大小小13个专业、综合商品市场,年贸易额达

12.1亿元。商品贸易日益繁荣,沃尔玛、吉马超市、香港岛内价超市、中闽百货等一批零售企业相继落户,超市、连锁店、专卖店、购物中心、日用小百货专柜等星罗棋布,极大方便了人民群众的生活,中心城区的经济地位日益突显。

一、现状分析

近年来,随着芗城区旧城改造、城市扩容步伐的加快,城市居民居住环境有了较大变化,社区服务功能大幅提升,社区商业得到了较快发展,社区商业网点数量不断增加,经营业态和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从调查看,目前,芗城区共有社区69个;各类社区商业网点近1000个,经营方式有餐饮、超市、各类中介、便利店、物流、食杂店、洗衣店、维修店、回收站、书店、冲印店、药店、家庭服务站、大众浴池等。社区商业发展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1、社区商业网点发展迅速,“双进工程”服务对象不断扩大。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中心城区的不断扩大,社区商业服务对象也不断拓展,服务对象不仅面向广大居民,更侧重于为老人、儿童、残疾人、优抚等社会弱势群体服务,以及为下岗、失业人员的提供再就业服务。

2、社区商业网点呈多业态发展趋势。社区商业过去以商业零售业网点为主,仅限于食品、日用百货、美容美发等行业,近年来,一批新兴业态的社区商业网点应运而生,现已发展到几十个服务项目,如保姆、清洁维修、物业绿化、家教、技能培训、网络服务、婚庆礼仪、餐饮、保健、社区医疗、代理、中介服务等多个门类的便民利民服务项目。

3、新社区的各项配套服务设施、功能较为齐全。随着中心城区范围不断扩大,加速了新社区的建设,新社区的建设又带动了社区商业的发展以及周边商业中心的发展,其商业设施、网点分布、商品结构与服务功能均较为齐全,明显优于老社区。

4、传统商业和服务业在社区商业建设中得到了充分发展。近年来,流通领域的市场化进程不断加快,社区商业应市场需求得到快速发展,大大小小的商业网点渗透到社区的大街小巷,并在社区内及其周边形成一定规模。同时,社区沿街各类小型商品市场得到发展,有蔬菜市场、干果市场、水产品市场等,为社区居民消费购物提供了便利。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社区商业发展缺乏科学规划和有效指导。目前,社区商业在发展中较多的商业网点与社区住宅混在一起,严重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并造成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其中建在居民楼底层或楼内的餐馆、酒店以及各类服务机构影响较大,形成的民企纠纷较多。社区商业与区域性商业中心在功能定位方面缺乏科学规划、合理分工和有效监督。

2、社区商业发展不平衡,老社区商业网点发展慢、基础差。在这次调查中看到,一些老社区商业设施简陋,功能不全,一般是利用自有房屋,或者临时搭建,甚至是违章建筑开办的。这些小店小铺以经营副食为主,商品单

一、质量低劣,购物环境和卫生状况较差,造成社区居民购物不便,许多日常消费需要跑较远的路,且社区的服务功能不健全,与建设“便利消费进社区,便民服务进家庭”双进工程提出的社区商业发展目标差距较大。

3、社区商业基础设施较差,现代服务业不够发达。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消费需求普遍提高,呈现出多样性、多层次的消费特点,社区商业低水平、低层次的服务状况与之不相适应,亟待改善。在调查中,有的反应社区没有停车场,车辆乱停乱放现象比较严重;有的反应社区没有蔬菜市场,居民买菜不方便;有的反应家政服务业没有形成,居民寻求家政服务很不方便;有的反应社区商业网点不能仅依靠小店小辅、小商小贩提供商品和服务,要提高档次,保证质量等等。从反应的情况看,社区商业的服务功能普遍滞后于居民的消费需求。因此,加强社区商业基础设施的规划

和建设,拓展社区商业服务功能,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完成社区双进工程的重点工作。

三、推进措施和发展方向设想

1、应合理规划,完善社区商业业态。应由政府牵头,会同商务、规划、建设、房管、财政、城区、工商、税务等部门,研究制定网点改造规划。如:对社区商业的规模、结构、布局及标准、分类等做出明确规定;业态业种10种左右,建议包括配送餐饮连锁店、小型超市、菜市场、食杂店、美容美发店、维修店、洗染店、照相馆、旧货废弃物回收站、家庭服务、书籍音像店、药店等。

2、应采用公开招标等形式,确定有实力的企业参与社区商业建设。一是选择、培育有实力的配送餐饮企业(由中心厨房统一配送至社区连锁店)进入社区商业示范区,实施包括“早餐工程”在内的大众化餐饮,保证居民在社区内就能够方便地吃到有保障、质量较好的早餐、快餐;二是鼓励农副产品流通企业在社区新建和改造放心肉、放心豆制品、无公害蔬菜瓜果连锁店,建设生活保障型的商品配送中心,解决居民生活不方便、消费不放心、不安全的问题;三是支持连锁企业进入社区新建或改造便民家庭服务网点,搭载各类便民、利民服务项目,让社区居民在家门口就能解决维修、美容美发、洗衣、家庭服务等多方面的生活需要;四是支持和引导再生资源回收龙头企业进入社区,形成以社区、回收企业和集散市场为载体,符合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布局合理、网络健全、服务功能齐全、管理科学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五是采取切实可行措施,通过资金、网点等一系列支持政策,鼓励企业采取收购、兼并、特许加

盟等多种形式整合分散的社区商业资源,规范社区内的小型门店,实现资源共享,综合利用。

3、应鼓励和支持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创新服务体系。积极建设面向社区服务的信息服务平台,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利用信息技术开展社区便民服务,发展网上交易、网上服务,补充现有网点的不足;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客户需求信息系统,及时采集、分析、储存客户信息,为居民提供定向、快捷、周到的服务。大力提倡社区骨干企业开展送货上门、送餐上门、修理上门的“三上门”服务,延伸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提倡和鼓励社区商业企业组建专职的便民综合服务小分队入户服务,同社区居委会、社区居民建立稳定、畅通的联系渠道,开展以为社区居民排忧解难为宗旨的便民有偿服务。

4、加强小区建设配套设施,在规划小区建设时就进行一些社区商贸配套服务的建设,特别是对居住环境影响较大的酒店、餐饮业,应规划餐饮一条街,对经营场所统一设计环保设施,如油烟、污水、噪音等的处理、排放设施,解决餐饮、住宅混杂扰民问题。根据便民利民原则,在小区建成后可以通过招商引资,引导多业态,服务功能齐全的商业、服务业进驻设点开店,建立齐全的社区商贸配套。

202_年11月14日

第三篇:社区商业调研报告

芗城区社区商业调研工作报告

芗城区位于福建省东南部,地处九龙江西、北溪下游,面积26

4.59平方公里,人口44.48万人,辖区4个镇、6个街道办事处和1个省级经济开发区,是漳州市的中心城区,也是漳州市政治、经济、交通、文化中心。芗城区在紧紧围绕做大做强中心城区,大力实施“工业兴区、开放强区、商贸富区”的战略指导下,在快速推进工业发展的同时,充分发挥城区优势,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不断推进社区商业服务工作的发展。截止202_年10月份,全区三产营销额达到139.81亿元,三产增加值27.66亿元,拥有闽南商业批发市场、新城综合大市场、新城茶叶大市场、东南摩托车市场、东南艺术古玩市场等大大小小13个专业、综合商品市场,年贸易额达

12.1亿元。商品贸易日益繁荣,沃尔玛、吉马超市、香港岛内价超市、中闽百货等一批零售企业相继落户,超市、连锁店、专卖店、购物中心、日用小百货专柜等星罗棋布,极大方便了人民群众的生活,中心城区的经济地位日益突显。

一、现状分析

近年来,随着芗城区旧城改造、城市扩容步伐的加快,城市居民居住环境有了较大变化,社区服务功能大幅提升,社区商业得到了较快发展,社区商业网点数量不断增加,经营业态和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从调查看,目前,芗城区共有社区69个;各类社区商业网点近1000个,经营方式有餐饮、超市、各类中介、便利店、物流、食杂店、洗衣店、维修店、回收站、书店、冲印店、药店、家庭服务站、大众浴池等。社区商业发展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1、社区商业网点发展迅速,“双进工程”服务对象不断扩大。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中心城区的不断扩大,社区商业服务对象也不断拓展,服务对象不仅面向广大居民,更侧重于为老人、儿童、残疾人、优抚等社会弱势群体服务,以及为下岗、失业人员的提供再就业服务。

2、社区商业网点呈多业态发展趋势。社区商业过去以商业零售业网点为主,仅限于食品、日用百货、美容美发等行业,近年来,一批新兴业态的社区商业网点应运而生,现已发展到几十个服务项目,如保姆、清洁维修、物业绿化、家教、技能培训、网络服务、婚庆礼仪、餐饮、保健、社区医疗、代理、中介服务等多个门类的便民利民服务项目。

3、新社区的各项配套服务设施、功能较为齐全。随着中心城区范围不断扩大,加速了新社区的建设,新社区的建设又带动了社区商业的发展以及周边商业中心的发展,其商业设施、网点分布、商品结构与服务功能均较为齐全,明显优于老社区。

4、传统商业和服务业在社区商业建设中得到了充分发展。近年来,流通领域的市场化进程不断加快,社区商业应市场需求得到快速发展,大大小小的商业网点渗透到社区的大街小巷,并在社区内及其周边形成一定规模。同时,社区沿街各类小型商品市场得到发展,有蔬菜市场、干果市场、水产品市场等,为社区居民消费购物提供了便利。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社区商业发展缺乏科学规划和有效指导。目前,社区商业在发展中较多的商业网点与社区住宅混在一起,严重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并造成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其中建在居民楼底层或楼内的餐馆、酒店以及各类服务机构影响较大,形成的民企纠纷较多。社区商业与区域性商业中心在功能定位方面缺乏科学规划、合理分工和有效监督。

2、社区商业发展不平衡,老社区商业网点发展慢、基础差。在这次调查中看到,一些老社区商业设施简陋,功能不全,一般是利用自有房屋,或者临时搭建,甚至是违章建筑开办的。这些小店小铺以经营副食为主,商品单

一、质量低劣,购物环境和卫生状况较差,造成社区居民购物不便,许多日常消费需要跑较远的路,且社区的服务功能不健全,与建设“便利消费进社区,便民服务进家庭”双进工程提出的社区商业发展目标差距较大。

3、社区商业基础设施较差,现代服务业不够发达。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消费需求普遍提高,呈现出多样性、多层次的消费特点,社区商业低水平、低层次的服务状况与之不相适应,亟待改善。在调查中,有的反应社区没有停车场,车辆乱停乱放现象比较严重;有的反应社区没有蔬菜市场,居民买菜不方便;有的反应家政服务业没有形成,居民寻求家政服务很不方便;有的反应社区商业网点不能仅依靠小店小辅、小商小贩提供商品和服务,要提高档次,保证质量等等。从反应的情况看,社区商业的服务功能普遍滞后于居民的消费需求。因此,加强社区商业基础设施的规划

和建设,拓展社区商业服务功能,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完成社区双进工程的重点工作。

三、推进措施和发展方向设想

1、应合理规划,完善社区商业业态。应由政府牵头,会同商务、规划、建设、房管、财政、城区、工商、税务等部门,研究制定网点改造规划。如:对社区商业的规模、结构、布局及标准、分类等做出明确规定;业态业种10种左右,建议包括配送餐饮连锁店、小型超市、菜市场、食杂店、美容美发店、维修店、洗染店、照相馆、旧货废弃物回收站、家庭服务、书籍音像店、药店等。

2、应采用公开招标等形式,确定有实力的企业参与社区商业建设。一是选择、培育有实力的配送餐饮企业(由中心厨房统一配送至社区连锁店)进入社区商业示范区,实施包括“早餐工程”在内的大众化餐饮,保证居民在社区内就能够方便地吃到有保障、质量较好的早餐、快餐;二是鼓励农副产品流通企业在社区新建和改造放心肉、放心豆制品、无公害蔬菜瓜果连锁店,建设生活保障型的商品配送中心,解决居民生活不方便、消费不放心、不安全的问题;三是支持连锁企业进入社区新建或改造便民家庭服务网点,搭载各类便民、利民服务项目,让社区居民在家门口就能解决维修、美容美发、洗衣、家庭服务等多方面的生活需要;四是支持和引导再生资源回收龙头企业进入社区,形成以社区、回收企业和集散市场为载体,符合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布局合理、网络健全、服务功能齐全、管理科学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五是采取切实可行措施,通过资金、网点等一系列支持政策,鼓励企业采取收购、兼并、特许加

盟等多种形式整合分散的社区商业资源,规范社区内的小型门店,实现资源共享,综合利用。

3、应鼓励和支持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创新服务体系。积极建设面向社区服务的信息服务平台,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利用信息技术开展社区便民服务,发展网上交易、网上服务,补充现有网点的不足;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客户需求信息系统,及时采集、分析、储存客户信息,为居民提供定向、快捷、周到的服务。大力提倡社区骨干企业开展送货上门、送餐上门、修理上门的“三上门”服务,延伸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提倡和鼓励社区商业企业组建专职的便民综合服务小分队入户服务,同社区居委会、社区居民建立稳定、畅通的联系渠道,开展以为社区居民排忧解难为宗旨的便民有偿服务。

4、加强小区建设配套设施,在规划小区建设时就进行一些社区商贸配套服务的建设,特别是对居住环境影响较大的酒店、餐饮业,应规划餐饮一条街,对经营场所统一设计环保设施,如油烟、污水、噪音等的处理、排放设施,解决餐饮、住宅混杂扰民问题。根据便民利民原则,在小区建成后可以通过招商引资,引导多业态,服务功能齐全的商业、服务业进驻设点开店,建立齐全的社区商贸配套。

202_年11月14日

第四篇:社区商业工作调研报告

一、现状分析

近年来,随着XX城区旧城改造、城市扩容步伐的加快,城市居民居住环境有了较大变化,社区服务功能大幅提升,社区商业得到了较快发展,社区商业网点数量不断增加,经营业态和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从调查看,目前,XX城区共有社区XX个;各类社区商业网点近XXXX个,经营方式有餐饮、超市、各类中介、便利店、物流、食杂店、洗衣店、维修店、回收站、书店、冲印店、药店、家庭服务站、大众浴池等。社区商业发展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1、社区商业网点发展迅速,“双进工程”服务对象不断扩大。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中心城区的不断扩大,社区商业服务对象也不断拓展,服务对象不仅面向广大居民,更侧重于为老人、儿童、残疾人、优抚等社会弱势群体服务,以及为下岗、失业人员的提供再就业服务。

2、社区商业网点呈多业态发展趋势。社区商业过去以商业零售业网点为主,仅限于食品、日用百货、美容美发等行业,近年来,一批新兴业态的社区商业网点应运而生,现已发展到几十个服务项目,如保姆、清洁维修、物业绿化、家教、技能培训、网络服务、婚庆礼仪、餐饮、保健、社区医疗、代理、中介服务等多个门类的便民利民服务项目。

3、新社区的各项配套服务设施、功能较为齐全。随着中心城区范围不断扩大,加速了新社区的建设,新社区的建设又带动了社区商业的发展以及周边商业中心的发展,其商业设施、网点分布、商品结构与服务功能均较为齐全,明显优于老社区。

4、传统商业和服务业在社区商业建设中得到了充分发展。近年来,流通领域的市场化进程不断加快,社区商业应市场需求得到快速发展,大大小小的商业网点渗透到社区的大街小巷,并在社区内及其周边形成一定规模。同时,社区沿街各类小型商品市场得到发展,有蔬菜市场、干果市场、水产品市场等,为社区居民消费购物提供了便利。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社区商业发展缺乏科学规划和有效指导。目前,社区商业在发展中较多的商业网点与社区住宅混在一起,严重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并造成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其中建在居民楼底层或楼内的餐馆、酒店以及各类服务机构影响较大,形成的民企纠纷较多。社区商业与区域性商业中心在功能定位方面缺乏科学规划、合理分工和有效监督。

2、社区商业发展不平衡,老社区商业网点发展慢、基础差。在这次调查中看到,一些老社区商业设施简陋,功能不全,一般是利用自有房屋,或者临时搭建,甚至是违章建筑开办的。这些小店小铺以经营副食为主,商品单

一、质量低劣,购物环境和卫生状况较差,造成社区居民购物不便,许多日常消费需要跑较远的路,且社区的服务功能不健全,与建设“便利消费进社区,便民服务进家庭”双进工程提出的社区商业发展目标差距较大。

3、社区商业基础设施较差,现代服务业不够发达。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消费需求普遍提高,呈现出多样性、多层次的消费特点,社区商业低水平、低层次的服务状况与之不相适应,亟待改善。在调查中,有的反应社区没有停车场,车辆乱停乱放现象比较严重;有的反应社区没有蔬菜市场,居民买菜不方便;有的反应家政服务业没有形成,居民寻求家政服务很不方便;有的反应社区商业网点不能仅依靠小店小辅、小商小贩提供商品和服务,要提高档次,保证质量等等。从反应的情况看,社区商业的服务功能普遍滞后于居民的消费需求。因此,加强社区商业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拓展社区商业服务功能,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完成社区双进工程的重点工作。

三、推进措施和发展方向设想

1、应合理规划,完善社区商业业态。应由政府牵头,会同商务、规划、建设、房管、财政、城区、工商、税务等部门,研究制定网点改造规划。如:对社区商业的规模、结构、布局及标准、分类等做出明确规定;业态业种10种左右,建议包括配送餐饮连锁店、小型超市、菜市场、食杂店、美容美发店、维修店、洗染店、照相馆、旧货废弃物回收站、家庭服务、书籍音像店、药店等。

2、应采用公开招标等形式,确定有实力的企业参与社区商业建设。一是选择、培育有实力的配送餐饮企业(由中心厨房统一配送至社区连锁店)进入社区商业示范区,实施包括“早餐工程”在内的大众化餐饮,保证居民在社区内就能够方便地吃到有保障、质量较好的早餐、快餐;二是鼓励农副产品流通企业在社区新建和改造放心肉、放心豆制品、无公害蔬菜瓜果连锁店,建设生活保障型的商品配送中心,解决居民生活不方便、消费不放心、不安全的问题;三是支持连锁企业进入社区新建或改造便民家庭服务网点,搭载各类便民、利民服务项目,让社区居民在家门口就能解决维修、美容美发、洗衣、家庭服务等多方面的生活需要;四是支持和引导再生资源回收龙头企业进入社区,形成以社区、回收企业和集散市场为载体,符合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布局合理、网络健全、服务功能齐全、管理科学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五是采取切实可行措施,通过资金、网点等一系列支持政策,鼓励企业采取收购、兼并、特许加盟等多种形式整合分散的社区商业资源,规范社区内的小型门店,实现资源共享,综合利用。

3、应鼓励和支持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创新服务体系。积极建设面向社区服务的信息服务平台,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利用信息技术开展社区便民服务,发展网上交易、网上服务,补充现有网点的不足;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客户需求信息系统,及时采集、分析、储存客户信息,为居民提供定向、快捷、周到的服务。大力提倡社区骨干企业开展送货上门、送餐上门、修理上门的“三上门”服务,延伸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提倡和鼓励社区商业企业组建专职的便民综合服务小分队入户服务,同社区居委会、社区居民建立稳定、畅通的联系渠道,开展以为社区居民排忧解难为宗旨的便民有偿服务。

4、加强小区建设配套设施,在规划小区建设时就进行一些社区商贸配套服务的建设,特别是对居住环境影响较大的酒店、餐饮业,应规划餐饮一条街,对经营场所统一设计环保设施,如油烟、污水、噪音等的处理、排放设施,解决餐饮、住宅混杂扰民问题。根据便民利民原则,在小区建成后可以通过招商引资,引导多业态,服务功能齐全的商业、服务业进驻设点开店,建立齐全的社区商贸配套。

第五篇: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7月2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7月24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场的开办和登记

第三章 市场经营者及经营行为

第四章 市场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护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有固定的场地和设施及经营管理服务机构,按规定登记注册,各经营者独立从事生产、生活资料现货交易活动的市场。

各类商品展销(交易)会、交流会,以出租柜台为主的商场(店)等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规划、建设部门,应当从当地资源、经济发展、交通条件和环境保护等实际情况出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有计划地建设商品交易市场;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市场建设。

禁止在铁路、公路和城市道路上占道开办市场。对于历史形成的以路为市、以街为市阻碍交通的市场要加强管理,结合市场建设有计划地搬迁。

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市场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公安、税务、物价、技术监督、文化、卫生、建设、环境保护、土地管理、林业、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等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邮电、金融、保险等部门,应当为市场建设和发展提供服务。

第五条 在市场内从事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经营。

正当的商品交易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章 市场的开办和登记

第六条 凡符合国家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可以依法独立或者联合开办市场。

(一)符合城市、村镇建设规划;

(二)有相应场地、设施和资金;

(三)具备必要的交通、治安、卫生、环境保护条件并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农村开办市场的条件可以放宽,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办法予以扶持。

第七条 开办市场实行登记注册制度。开办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证件: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的证件;

(二)市场开办者的身份证明;

(三)申请报告和可行性论证报告;

(四)消防监督机构的审查意见;

(五)土地、房屋使用权证明;

(六)联合开办市场的,应当同时提交联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提交的其他证件。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市场开办者申请后,应当进行全面审查,符合条件的,30日内发给市场登记证;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市场日常管理工作,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服务;

(二)建立、健全市场交易、卫生、治安、消防等制度;

(三)负责市场经营场所、通道、卫生和安全消防等设施的建设和维修;

(四)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监督管理机关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五)其他与市场相关的管理服务事务。

第十条 市场开办者为经营者提供摊位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规定核发摊位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市场开办者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向经营者收取市场设施(摊位)租赁费,并依法纳税。

第十一条 市场扩建、迁移、合并、分立、撤销及负责人变更,改变登记注册事项的,开办者应当在实施前30日内,向原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三章 市场经营者及经营行为

第十二条 经营者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经营活动。

农民进入市场出售自产农副产品的,不需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经营者只能在核定的摊位或者指定的场地经营。

经营者转让、转租摊位的,应当经市场开办者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市场开办者应为农民进入市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划定区域和提供方便。

第十四条 有固定摊位的经营者,应当在摊位上悬挂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的商品,还应当悬挂许可证;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明码

标价。

第十五条 下列物品禁止交易:

(一)走私贩私物品;

(二)国家和本省规定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三)反动、淫秽、封建迷信的出版物、音像制品和其他非法出版物;

(四)有毒、有害、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病死、毒死的动物及其制品;

(五)伪劣的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以及过期失效的商品;

(六)印有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物、注册商标标识;

(七)国家规定不准交易的文物;

(八)国家和本省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物品。

第十六条 除国家指定或者经有权机关批准的经营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下列物品:

(一)爆破器材;

(二)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警用及保安器械;

(三)易燃、易爆、剧毒及其他化学危险品;

(四)麻醉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放射性物品;

(五)金、银、有价证券、外国货币;

(六)其他特定的专营专卖商品。

第十七条 市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垄断货源、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骗买骗卖、哄抬物价;

(二)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三)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和销售不足量商品;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监督管理,依法纳税和缴纳市场管理费。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集资和摊派,经营者有权拒绝。

第四章 市场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及其他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坚持文明执法和热情服务。

(一)在监督管理中,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结果,接受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监督;

(二)着装整洁、语言文明、态度和蔼;

(三)为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消费者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咨询服务;

(四)为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消费者组织传授有关商品知识和技能培训。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能:

(一)宣传、贯彻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审核并办理市场开办登记注册及检验;

(三)对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调解开办者、经营者、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出现的纠纷;

(四)依法查处市场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根据市场管理的需要,设置相应的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或者

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下列标准收取市场管理费并使用专用票据,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

(一)农副产品按照成交额的0.5-1.5%收取;

(二)日用工业品、大牲畜按照成交额的1%收取;

(三)生产资料的收取标准不超过成交额的0.5%。

农民销售自产农副产品,日成交额不足100元的免收市场管理费。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违章行为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法调查和询问行为人;

(二)查阅、复制、拍照、扣留、封存与违法违章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文书和其他有关资料;

(三)封存、扣留与违法违章行为有关的商品和资金;

(四)按规定程序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与违法违章行为有关的往来款项和帐务;

(五)监督处理违法违章经营的商品;

(六)扣留或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行使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的营业执照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法扣留或者吊销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扣留或者收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权限规定进行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开办市场的;不按时办理变更、改变登记注册事项的,限期补办手续或者责令停止交易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对市场开办者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二)对向市场登记机关提供假证件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02_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市场登记证》。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转让、转租摊位、摊位证牟利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不按规定缴纳市场管理费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警告,令其限期缴纳,并可以按照应缴管理费金额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由公安、税务、技术监督、文化、卫生、林业、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扣留收缴经营者营业执照,给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分别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行政执法机关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所管辖的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在国家规定之外乱收费、乱罚款的;

(三)不使用罚款票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的;

(四)在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钱物或者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的问题由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条例公布之前已经开办未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市场,开办者应当于1996年12月31日前办理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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