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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四川省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第一篇:四川省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四川省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四川省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现将四川省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发布如下:

一、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1、丧葬费:3个月的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当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不便计算时,可以死者本人平均工资计算。

2、一次性抚恤金:死者生前7个月的工资。

3、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生活困难情况,酌情补助。

二、离退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见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一)离休人员

1、丧葬费: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其中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死亡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个月计发。

2、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

(二)退休和个体参保人员:

1、丧葬费:按本人死亡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个月计发。

2、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计发。

第二篇:0大连市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待遇标准

大连市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待遇标准

大劳险字[1996]239号、大劳发[202_]138号、大劳发[202_]85号。

202_年6月30日前,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202_年7月1日后,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的计发标准,按在职职工死亡时全市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计发月数和办法不变。

202_年12月31日前,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202_年1月1日后,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的救济费标准,按照企业所在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和退养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大劳发〔202_〕85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和退养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对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和退养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做如下调整:

一、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的救济费标准,按照《转发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发〔202_〕18号)规定执行。

二、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的救济费标准,按照企业所在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并随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而相应调整。

三、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增加3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增加2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增加10元。

四、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按月领取的救济费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

五、对我市七十年代末社街转制退养人员和“文革期间”社街工业下乡人员(含原市房产服务队、原燃料公司送煤队、原商业局合作店、原周水子大队等退养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原标准调整为按照其单位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上述标准调整后,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本通知自202_年1月1日起执行。

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有关待遇

企业离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照国家机关离休人员死亡的有关待遇支付:

1.丧葬费按202_元一次性发给。

2.一次性救济费按10个月本人基本离休金(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发给。

3.根据大劳险字[202_]14号文件规定,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按月享受遗属生活

困难补助费。补助标准:

(1)非农业人口按高于居住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元掌握,农业人口由各市自行确定补助标准。

(2)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所列标准基础上增加5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所列标准基础上增加3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所列标准基础上增加15元。

供养直系亲属认定核准程序

1.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当月,由各区退管中心(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人员由企业)持《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申请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供养直系亲属收入证明、供养直系亲属户口簿,到退休待遇核准部认定供养资格。

2.退休待遇核准部对经核准符合供养条件的,在《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申请表》上加盖印章。

3.各区退管中心或企业持核准的《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申请表》到支付管理部(社保中心)办理支付手续。

丧葬费和遗属生活救济费发放程序

1.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社区或企业(离休和外埠人员)应于每月10前,持死亡证明原件(死亡医学证明或火化证明)、死亡人员的个人编号、存折,到社保经办机构支付部办理停发养老金手续。(建制退休人员死亡暂时还需原单位负责办理领取丧葬待遇的手续)每月15-24日到所在区支付部审核窗口计算丧葬费,经复核窗口复核后,由支付窗口生成支付台帐,到出纳窗口领取丧葬待遇。

2.死亡离退休人员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填写《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申请表》到待遇核准部门审批。

持供养直系亲属核准表到遗属窗口填写《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档案卡》《大连市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领取证》经复核后录入,按月发放生活救济费。异地居住的需提供所在地的邮编、地址、收款人姓名。

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我市企业离休人员和事业单位成建制改为企业前已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供养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的救济费标准,按辽宁省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省委老干部局《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辽人发

[1999]14号)规定,并结合《关于印发大连市提高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民救发[1999]135号)中的有关规定,一并执行。调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列支渠道解决。

我局《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大劳险字[1996]239号)中规定的企业离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同时废止。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二)为保证新老计发办法平稳过渡,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行5年过渡期。即202_年1月1日至202_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我市老办法(大劳险字[202_]73号,下同)计发数额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老办法计发

数额61元以下的部分据实发给,超过61元以上的部分,实行分按不同比例计算确定增加额的办法计发,即202_年1月1日至202_年12月31日退休的,再发给10%;202_年1月1日至202_年12月31日退休的,再发给30%;202_年1月1日至202_年12月31日退休的,再发给50%;202_年1月1日至202_年12月31日退休的,再发给70%;202_年1月1日至202_年12月31日退休的,再发给90%。202_年以后按新办法据实计发。

(三)本通知施行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四、有关政策规定

(一)202_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仍按原办法执行。

(二)缴费月数和缴费指数的计算。

1、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及缴费年限计算到月,每月按1/12年计算。

2、从事有毒有害、井下、高(低)温等特殊工种工作的职工退休,在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对1993年12月31日前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可按照国家规定折算,折算增加的年限最多不超过5年。折算增加的年限,不作为计发基础养老金的年限。

3、计算个人历年缴费指数时,个人缴费工资超过当年缴费基数上限部分不作为计算基数。

4、202_及其以前社会保险仍使用当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费指数,202_社会保险以后使用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费指数。

5、历年缴费指数及平均缴费指数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

(三)事转企单位五年过渡期内退休人员,在202_年1月1日至202_年12月31日期间,先按新办法与我市老办法进行对比计算基本养老金,再与按事业单位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进行对比,计发待遇差。

(四)职工退职年龄不足40岁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按计发月数表中40岁所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职工退休(职)时,年龄介于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中两个年龄之间的,按上一个年龄(计发月数小的年龄)所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

(五)本通知施行后,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提前退休(职)人员以及按照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军转干部,按本通知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退职金)时,不再减发。新老办法对比时,按老办法有关规定计算的养老金仍相应予以减发。

(六)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时,要转移个人历年实际缴费指数及缴费工资。

(七)职工被企业开除、除名、辞退或辞职、自动离职的,其参加养老保险制度前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大劳险字[202_]93号第五条规定自行废止,此前已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休人员不再重新处理。

(八)企业在职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的计发标准,按在职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时全市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计发月数和办法不变。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财政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三篇:关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经济补偿

关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对象的批复

粤劳薪[1997]233号

惠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是否按供养关系给予的请示》(惠市劳薪[1997]7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第十条规定的死亡抚恤待遇标准,是在国家《劳动保险条例》规定标准的基础上调整提高的,同时增加了一次性抚恤金待遇。一次性抚恤金是对死亡职工直系亲属的慰问,因此发放对象应是死者的直系亲属。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必须是与死者生前有供养关系的直系亲属才能享受。

此复。

广东省劳动厅一九九七年八月五日

广东省劳动厅

粤劳薪[1997]115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劳薪[1997]115号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我厅制订的《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为了适应劳动制度改革需要,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制订本规定。

一、企业在以下法定节日,应依法安排职工休假:

(一)元旦放假1天;

(二)春节放假3天;

(三)国际劳动节放假1天;

(四)国庆节放假2天。

二、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时间按本企业工龄计算: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

三、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岁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四、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五、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应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其中,国有单位职工探亲时,年休假天数不

足于原规定的探亲假天数部分可给予补齐。旅途车船费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六、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七、职工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期间,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其中,参加了生育保险的企业,女职工产假工资,可按当地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发给。

八、按国家规定可出国、出境探亲的职工,其探亲假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九、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十、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

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十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由企业发给丧葬补助费,标准一个半月工资。

十二、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十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今后国家有新规定,按国家的新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三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二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日期】:202_-10-9

【法律文号】:劳社部函[202_]171号【执行日期】:202_-1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社部函[202_]17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

发有关问题的复函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贯彻落实劳社部发[202_]13号文件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问题的请示》(豫劳险[202_]35号)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劳动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

[202_]13号)规定的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中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减发办法,适用于企业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和按111个“优化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破产工业企业的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即每提前一年减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减发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及各种补贴)×(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帐户养老金。提前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

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复函不一致的,以本复函为准。已按原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的,不再改变。【颁发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文号】:粤府办[202_]6号【颁布日期】:202_-1-29 【执行日期】:202_-1-29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2_]6号

关于调整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基数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调整机制,健全我省社会养老保险制

度,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后如下:

202_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被保险人,过渡性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算: 以202_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期,按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办法计算出计发基数,以后与被保

险人所在地企业过渡性养老金调整比例同步调整,计算出当年实际应发过渡性养老金数额。过渡性养老金的其他计发办法仍继续按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第十条 规定执行。

第四篇:202_年山东省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

202_年山东省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

日期:202_-06-30 来源:临沂劳动争议律师网 作者:临沂劳动争议律师网 阅读:9457次

202_年山东省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

临沂劳动争议网按:202_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行,因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该法为落实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改变了以往适用1952年的劳动保险条例的状况。但新法实行后,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并未有明具体的规定。山东省范围内的在职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仍适用以住的规定。因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全国各省的规范性文件各有不同。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_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_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政秘字134号命令(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发布,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发布)]

第十四条 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兹决定仍作为草案公布试行并自一九五三年一月一日起有效。第二十三条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二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

202_年山东省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

1.丧葬补助费

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临沂市标准为1000元)2.一次性救济费

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临沂市标准为10个月全省上月平均工资)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460元、410元、360元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

(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202_年临沂市三区为460元;其它九县为360元)附山东省规范性文件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2_〕92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保局: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基金支付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以下统称在职死亡)的,按下列规定将有关死亡待遇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一)按鲁劳社〔202_〕53号文件规定的丧葬补助费,全额纳入统筹。

(二)按鲁劳发〔1993〕343号文件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其余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

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在职死亡的,按鲁人社办发〔202_〕74号文件等规定的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仍按原渠道列支。

三、参保人员在职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发放;其中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由企业报省社保局审核发放。

对于未纳入统筹基金支付、仍按原渠道列支的部分待遇,有关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积极筹措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四、本通知自202_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_年9月30日。国家政策规定出台后,改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按本通知规定纳入统筹的待遇标准,如低于今后国家规定标准,按国家规定标准予以补齐。

202_年7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在职死亡的参保人员,参照本通知规定将有关待遇纳入统筹。已由企业发放的,不得重复享受。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

202_年9月2日

附山东省规范性文件二: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2_〕53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二、企业为逝世职工举行遗体告别的费用,包括租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开支,由企业据实报销。

三、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和鲁革发〔1972〕143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亦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2_年9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山东省规范性文件三:

《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

各市、地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工会办事处),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近年来,各地反映物价上涨幅度较大,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明显偏低,已不能保证其基本生活,鉴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同类人员今年已作了调整,企业职工反响较大。经研究,决定对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待遇作如下调整:

一、职工死亡后,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其标准为:

(一)职工因工死亡的,发给20个月全省上月平均工资的抚恤金。

(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二、职工因工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期,分别调整为:

(一)红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75元、73元、70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60元、58元、55元。

(二)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65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50元。

三、按本通知第二条 规定领取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供养直系亲属,凡是孤独一人者,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发10元。

四、上述费用,已纳入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没有纳入社会统筹的,企业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六、非国有企业,凡是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均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山东省规范性文件四: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文件、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2_〕74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已明显偏低,为解决遗属的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460元、410元、360元(详见附表)。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

(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三、这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资金,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纳入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四、本通知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五、本通知自202_年8月7日起实行,有效期至下次调整待遇为止。本次调整待遇日期为202_年7月1日起计算。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附件: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 单位:元/月/人

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

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

淄博市: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 东营市所辖县(区)

烟台市: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莱州区、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

威海市所辖市(区)

济南市:长青区、章丘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 青岛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胶南市、莱西市 淄博市: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 枣庄市:市中区、滕州市

烟台市:牟平区、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 潍坊市:所辖县(市、区)

济宁市: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区、邹城市、曲阜市、微山县 泰安市: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 日照市所辖县(区)莱芜市所辖区

临沂市: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 滨州市:滨城区、博山县、邹平县 淄博市:沂源县、高青县

枣庄市:薛城区、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

济宁市: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泗水县、梁山县

标准

460

410

360 泰安市: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

临沂市:沂南县、郯城县、沂水县、苍山县、费县、平邑县、莒南县、蒙阴县、临沭县

德州市所辖县(市、区)聊城市所辖县(市、区)

滨州市:沾化县、无棣县、阳新县、惠民县 菏泽市所辖县(市、区)

第五篇: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2个月本企业平均工资;如为实行土葬的回族、维吾尔族等10个少数民族职工,再增加50%;

2、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按死者在职时的原工资计发。其中:供养直系亲属1人的,为6个月;供养直系亲属2人的,为9个月;供养直系亲属3人或3人以上的,为12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202_年4月起,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25元;如为孤身一人的,可增加30%。从202_年7月开始,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统筹支付。

另外,对于工伤1-4级职工,后因病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本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统计局日前发出通知:202_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46757元,月平均工资为3896元,比上年增长9.3%。

关于印发《关于将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2_)24号):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申领生活困难补助费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2_)29号】:自202_年4月1日起,将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从每人每月4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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