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怎样治理商业贿赂
治理商业贿赂,是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部署的一项重点任务。这是一场“攻坚战”,序幕已拉开,如何将这项引向深入,笔者结合实际谈几点粗浅看法。
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及主要特征
商业贿赂在某些行业和领域比较突出。商业贿赂行为大都发生在竞争激烈的行业,如医疗卫生、电信、电力、金融、建筑领域等。这些行业垄断性强,对外交往的业务较多,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商业贿赂的“沃土”,或“重灾区”。不法谋利者通常借商业贿赂对交易行为施加不正当影响,使自己在竞争中居于优势地位。在商业贿赂中,行贿主体通常是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者,也就是那些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种特定的行贿主体是商业贿赂区别于其他贿赂的一个重要特征。
商业贿赂已被一些人默认为“行规”。目前,商业贿赂歪风比较严重,在一些地方、一些行业已发展为“行规”,或企业运行的“潜规则”,有的还甚至被作为“行业惯例”。商业贿赂现象在个别地区和行业已渐趋普遍化、公开化,不仅被“认同”,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被“接受”。
商业贿赂大多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商业贿赂行为人在主观上出自故意,大多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客观上一般表现为通过秘密方式向单位或个人支付财物,而且通常以伪造财务会计账册等非法形式进行掩盖。经营者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目的是希望在经营活动中排斥正当竞争,获取交易机会,从而将自己的产品或服务销售出去,或以更优惠的条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这应是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
商业贿赂手段呈多样性,犯罪方式比较隐蔽。相当一部分商业贿赂是以付信息费、科研费、中介费、促销费、手续费、劳务费、咨询费、赞助费等方式发放的“奖金”、“提成”,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为由,付给对方单位或个人以现金和实物。当前,商业贿赂犯罪已向社会多行业、多领域渗透,从简单地送钱物发展到送技术服务费、代投保险、安排出国考察、帮助迁移户口、安排子女到国(境)外读书、就业,甚至是提供性服务等。还有的贿赂直接在境外进行,或者由行贿方把钱直接打入受贿方在境外设立的账户中。
商业贿赂案件比较复杂,查处比较艰巨。商业贿赂往往与部分国家人员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贪赃枉法、腐化堕落直接相关,既侵犯了国家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又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商业贿赂大多采取“一对一”的方式进行,作案后通常也不会留下明显痕迹,局外人即使怀疑,也很难知内情。由于商业贿赂中的行贿、受贿方均从中获取了利益,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往往会共同隐瞒相关情况,订立攻守同盟,一般情况下很难突破。由于商业贿赂名目繁多,无账可查或账目虚假,且商业贿赂手段比较隐蔽,不仅增加了案件复杂性,而且增加了查处商业贿赂的艰巨性。
产生商业贿赂的原因
唯利是图、牟取暴利,是产生商业贿赂的主观动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参与竞争的经营者为了走“捷径”,往往违背正当的竞争规则,利用少数人贪财心理,暗中以金钱或其他好处贿赂交易对方的负责人或对交易有影响的人,其目的就是为了取得交易机会,获取更多利润。
供求失衡,是商业贿赂产生的市场因素。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商品市场已由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商品短缺的卖方市场,逐渐转变为今天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品种、数量繁多的买方市场。尤其是国外商品大量进入国内市场后,现在已很难发现买不到的商品。在这种供求失衡的状态下,如果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不健全,商家缺少商业道德,“暗箱操作”难免会产生,商业贿赂自然也就有了市场条件。
行业垄断、滥用特权,是商业贿赂滋生蔓延的前提条件。现阶段,一些公用企业以及具有特殊服务职能的部门,在附带从事商品经营时,往往利用其“独家”服务的优势、行业垄断的特权,肆无忌惮地与供货方串通,在貌似“公平、合理”的幌子下,大量获取回扣、好处等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由于商业贿赂行为的存在,一些企业经营人员、采购人员、供销人员以及政府官员利用之便,收受贿赂、损公肥私,不仅败坏了商业风气,也腐蚀了干部队伍。
社会风气不正、对商业贿赂行为认识不清、查处不力,是商业贿赂产生的重要原因。由于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有些人总认为收受回扣、手续费、好处费等行为属于“商业惯例”,是内部“行规”和“潜规则”,是正常的。还有的甚至认为查处商业贿赂会影响企业发展和当地投资环境。由于治理商业贿赂的执法、监管部门较多,谁都管,谁又都不管,不仅使行业内的商业贿赂案件得不到及时查处,而且导致不同部门在查处中的标准、尺度不一,造成混乱状况。即使查处,也多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虽然商业贿赂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行政执法机关也查处了不少
商业贿赂案件,但由于缺乏有效的衔接机制,最终被审判定罪的商业贿赂案件却不是很多。
治理商业贿赂当前应突出抓好以下几方面
要同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的三项主要。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是治理商业贿赂的三项主要,是一个有机整体,要同步进行,整体推进。要抓住重点行业和领域进行专项治理。治理商业贿赂要围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开展,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和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要严肃查处涉及行政机关人员在商业活动中收受贿赂的行为。要着力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问题。要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重点查办大案要案,通过专项治理,坚决遏制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同时,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企业行为和行政权力,坚决纠正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进行不正当交易行为,逐步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有效机制。
要建立查处商业贿赂的协作机制。在查处商业贿赂违法案件中,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建立信息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机制和联席会议机制,明确案件移送的标准及责任,形成治理商业贿赂的合力。同时,要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职能分工,各司其职,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要建立健全财会信用制度,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加大对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处和经济处罚力度。没有完善的信用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不可能真正建立起来。因此,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法人及个人信用管理制度,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体制,强化内部管理,完善内控机制,健全金融管理制度,规范和减少商业活动中的现金交易,使商业诚信纳入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促进各商业主体加强商业自律,更加自觉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从现有的规定看,我国对商业贿赂的制裁偏重于刑事立法,轻于经济制裁。一些涉案公司常常采取“丢卒保车”的手段,以个人做替罪羊而保全公司利益。这就要求立法机关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对商业贿赂经济制裁的规定,进一步加大对商业贿赂的经济处罚力度,以增加商业贿赂的违法成本。
要健全法律法规,深化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会议上强调指出:“治理商业贿赂根本要靠法制,依法治理要贯彻全过程。”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商业贿赂的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的规定有一定局限性,导致其可操作性不够,从而给主管部门的执法带来了困难。从目前我国的基本国情看,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立法经验,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通过对相关规定的分析评价,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进一步整合、修改、完善其中的有关规定,通过扩大商业贿赂的犯罪主体、犯罪对象范围,将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及其人员、收受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控范围,扩大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的适用范围,增设剥夺、限制从业资格刑,完善资格刑设置等。但是,从长远来看,关键还是要制定出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或者在拟制定的《反贪污贿赂法》中作出专章规定,以填补这一法律体系中的缺陷。同时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管理体制、投资体制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范行政行为,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制度,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健全投资监管体系和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制度。
商业贿赂案件,但由于缺乏有效的衔接机制,最终被审判定罪的商业贿赂案件却不是很多。
治理商业贿赂当前应突出抓好以下几方面
要同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的三项主要。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是治理商业贿赂的三项主要,是一个有机整体,要同步进行,整体推进。要抓住重点行业和领域进行专项治理。治理商业贿赂要围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开展,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和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要严肃查处涉及行政机关人员在商业活动中收受贿赂的行为。要着力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问题。要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重点查办大案要案,通过专项治理,坚决遏制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同时,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企业行为和行政权力,坚决纠正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进行不正当交易行为,逐步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有效机制。
要建立查处商业贿赂的协作机制。在查处商业贿赂违法案件中,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建立信息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机制和联席会议机制,明确案件移送的标准及责任,形成治理商业贿赂的合力。同时,要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职能分工,各司其职,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要建立健全财会信用制度,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加大对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处和经济处罚力度。没有完善的信用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不可能真正建立起来。因此,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法人及个人信用管理制度,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体制,强化内部管理,完善内控机制,健全金融管理制度,规范和减少商业活动中的现金交易,使商业诚信纳入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促进各商业主体加强商业自律,更加自觉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从现有的规定看,我国对商业贿赂的制裁偏重于刑事立法,轻于经济制裁。一些涉案公司常常采取“丢卒保车”的手段,以个人做替罪羊而保全公司利益。这就要求立法机关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对商业贿赂经济制裁的规定,进一步加大对商业贿赂的经济处罚力度,以增加商业贿赂的违法成本。
要健全法律法规,深化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会议上强调指出:“治理商业贿赂根本要靠法制,依法治理要贯彻全过程。”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商业贿赂的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的规定有一定局限性,导致其可操作性不够,从而给主管部门的执法带来了困难。从目前我国的基本国情看,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立法经验,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通过对相关规定的分析评价,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进一步整合、修改、完善其中的有关规定,通过扩大商业贿赂的犯罪主体、犯罪对象范围,将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及其人员、收受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控范围,扩大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的适用范围,增设剥夺、限制从业资格刑,完善资格刑设置等。但是,从长远来看,关键还是要制定出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或者在拟制定的《反贪污贿赂法》中作出专章规定,以填补这一法律体系中的缺陷。同时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管理体制、投资体制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范行政行为,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制度,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健全投资监管体系和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制度。
第二篇:怎样治理商业贿赂[定稿]
治理商业贿赂,是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部署的一项重点任务。这是一场“攻坚战”,序幕已拉开,如何将这项工作引向深入,笔者结合实际谈几点粗浅看法。
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及主要特征
商业贿赂在某些行业和领域比较突出。商业贿赂行为大都发生在竞争激烈的行业,如医疗卫生、电信、电力、金融、建筑领域等。这些行业垄断性强,对外交往的业务较多,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商业贿赂的“沃土”,或“重灾区”。不法谋利者通常借商业贿赂对交易行为施加不正当影响,使自己在竞争中居于优势地位。在商业贿赂中,行贿主体通常是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者,也就是那些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种特定的行贿主体是商业贿赂区别于其他贿赂的一个重要特征。
商业贿赂已被一些人默认为“行规”。目前,商业贿赂歪风比较严重,在一些地方、一些行业已发展为“行规”,或企业运行的“潜规则”,有的还甚至被作为“行业惯例”。商业贿赂现象在个别地区和行业已渐趋普遍化、公开化,不仅被“认同”,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被“接受”。
商业贿赂大多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商业贿赂行为人在主观上出自故意,大多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客观上一般表现为通过秘密方式向单位或个人支付财物,而且通常以伪造财务会计账册等非法形式进行掩盖。经营者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目的是希望在经营活动中排斥正当竞争,获取交易机会,从而将自己的产品或服务销售出去,或以更优惠的条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这应是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
商业贿赂手段呈多样性,犯罪方式比较隐蔽。相当一部分商业贿赂是以付信息费、科研费、中介费、促销费、手续费、劳务费、咨询费、赞助费等方式发放的“奖金”、“提成”,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为由,付给对方单位或个人以现金和实物。当前,商业贿赂犯罪已向社会多行业、多领域渗透,从简单地送钱物发展到送技术服务费、代投保险、安排出国考察、帮助迁移户口、安排子女到国(境)外读书、就业,甚至是提供性服务等。还有的贿赂直接在境外进行,或者由行贿方把钱直接打入受贿方在境外设立的账户中。
商业贿赂案件比较复杂,查处比较艰巨。商业贿赂往往与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贪赃枉法、腐化堕落直接相关,既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又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商业贿赂大多采取“一对一”的方式进行,作案后通常也不会留下明显痕迹,局外人即使怀疑,也很难知内情。由于商业贿赂中的行贿、受贿方均从中获取了利益,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往往会共同隐瞒相关情况,订立攻守同盟,一般情况下很难突破。由于商业贿赂名目繁多,无账可查或账目虚假,且商业贿赂手段比较隐蔽,不仅增加了案件复杂性,而且增加了查处商业贿赂的艰巨性。
产生商业贿赂的原因
唯利是图、牟取暴利,是产生商业贿赂的主观动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参与竞争的经营者为了走“捷径”,往往违背正当的竞争规则,利用少数人贪财心理,暗中以金钱或其他好处贿赂交易对方的负责人或对交易有影响的人,其目的就是为了取得交易机会,获取更多利润。
供求失衡,是商业贿赂产生的市场因素。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商品市场已由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商品短缺的卖方市场,逐渐转变为今天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品种、数量繁多的买方市场。尤其是国外商品大量进入国内市场后,现在已很难发现买不到的商品。在这种供求失衡的状态下,如果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不健全,商家缺少商业道德,“暗箱操作”难免会产生,商业贿赂自然也就有了市场条件。
行业垄断、滥用特权,是商业贿赂滋生蔓延的前提条件。现阶段,一些公用企业以及具有特殊服务职能的部门,在附带从事商品经营时,往往利用其“独家”服务的优势、行业垄断的特权,肆无忌惮地与供货方串通,在貌似“公平、合理”的幌子下,大量获取回扣、好处等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由于商业贿赂行为的存在,一些企业经营人员、采购人员、供销人员以及政府官员利用工作之便,收受贿赂、损公肥私,不仅败坏了商业风气,也腐蚀了干部队伍。
社会风气不正、对商业贿赂行为认识不清、查处不力,是商业贿赂产生的重要原因。由于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有些人总认为收受回扣、手续费、好处费等行为属于“商业惯例”,是内部“行规”和“潜规则”,是正常的。还有的甚至认为查处商业贿赂会影响企业发展和当地投资环境。由于治理商业贿赂的执法、监管部门较多,谁都管,谁又都不管,不仅使行业内的商业贿赂案件得不到及时查处,而且导致不同部门在查处中的标准、尺度不一,造成混乱状况。即使查处,也多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虽然商业贿赂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行政执法机关也查处了不少商
业贿赂案件,但由于缺乏有效的衔接机制,最终被审判定罪的商业贿赂案件却不是很多。
治理商业贿赂当前应突出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要同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的三项主要工作。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是治理商业贿赂的三项主要工作,是一个有机整体,要同步进行,整体推进。要
抓住重点行业和领域进行专项治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要围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开展,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和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要严肃查处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商业活动中收受贿赂的行为。要着力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问题。要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重点查办大案要案,通过专项治理,坚决遏制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同时,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企业行为和行政权力,坚决纠正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进行不正当交易行为,逐步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有效机制。
要建立查处商业贿赂的协作机制。在查处商业贿赂违法案件中,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建立信息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机制和联席会议机制,明确案件移送的标准及责任,形成治理商业贿赂的合力。同时,要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明确职能分工,各司其职,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要建立健全财会信用制度,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加大对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处和经济处罚力度。没有完善的信用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不可能真正建立起来。因此,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法人及个人信用管理制度,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体制,强化内部管理,完善内控机制,健全金融管理制度,规范和减少商业活动中的现金交易,使商业诚信纳入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促进各商业主体加强商业自律,更加自觉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从现有的规定看,我国对商业贿赂的制裁偏重于刑事立法,轻于经济制裁。一些涉案公司常常采取“丢卒保车”的手段,以个人做替罪羊而保全公司利益。这就要求立法机关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对商业贿赂经济制裁的规定,进一步加大对商业贿赂的经济处罚力度,以增加商业贿赂的违法成本。
要健全法律法规,深化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治理商业贿赂根本要靠法制,依法治理要贯彻全过程。”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商业贿赂的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的规定有一定局限性,导致其可操作性不够,从而给主管部门的执法带来了困难。从目前我国的基本国情看,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立法经验,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通过对相关规定的分析评价,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进一步整合、修改、完善其中的有关规定,通过扩大商业贿赂的犯罪主体、犯罪对象范围,将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及其人员、收受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控范围,扩大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的适用范围,增设剥夺、限制从业资格刑,完善资格刑设置等。但是,从长远来看,关键还是要制定出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或者在拟制定的《反贪污贿赂法》中作出专章规定,以填补这一法律体系中的缺陷。同时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管理体制、投资体制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范行政行为,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制度,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健全投资监管体系和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制度。
第三篇:怎样治理商业贿赂
治理商业贿赂,是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部署的一项重点任务。这是一场“攻坚战”,序幕已拉开,如何将这项工作引向深入,笔者结合实际谈几点粗浅看法。
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及主要特征
商业贿赂在某些行业和领域比较突出。商业贿赂行为大都发生在竞争激烈的行业,如医疗卫生、电信、电力、金融、建筑领域等。这些行业垄断性强,对外交往的业务较多,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商业贿赂的“沃土”,或“重灾区”。不法谋利者通常借商业贿赂对交易行为施加不正当影响,使自己在竞争中居于优势地位。在商业贿赂中,行贿主体通常是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者,也就是那些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种特定的行贿主体是商业贿赂区别于其他贿赂的一个重要特征。
商业贿赂已被一些人默认为“行规”。目前,商业贿赂歪风比较严重,在一些地方、一些行业已发展为“行规”,或企业运行的“潜规则”,有的还甚至被作为“行业惯例”。商业贿赂现象在个别地区和行业已渐趋普遍化、公开化,不仅被“认同”,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被“接受”。
商业贿赂大多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商业贿赂行为人在主观上出自故意,大多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客观上一般表现为通过秘密方式向单位或个人支付财物,而且通常以伪造财务会计账册等非法形式进行掩盖。经营者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目的是希望在经营活动中排斥正当竞争,获取交易机会,从而将自己的产品或服务销售出去,或以更优惠的条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这应是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
商业贿赂手段呈多样性,犯罪方式比较隐蔽。相当一部分商业贿赂是以付信息费、科研费、中介费、促销费、手续费、劳务费、咨询费、赞助费等方式发放的“奖金”、“提成”,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为由,付给对方单位或个人以现金和实物。当前,商业贿赂犯罪已向社会多行业、多领域渗透,从简单地送钱物发展到送技术服务费、代投保险、安排出国考察、帮助迁移户口、安排子女到国(境)外读书、就业,甚至是提供性服务等。还有的贿赂直接在境外进行,或者由行贿方把钱直接打入受贿方在境外设立的账户中。
商业贿赂案件比较复杂,查处比较艰巨。商业贿赂往往与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贪赃枉法、腐化堕落直接相关,既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又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商业贿赂大多采取“一对一”的方式进行,作案后通常也不会留下明显痕迹,局外人即使怀疑,也很难知内情。由于商业贿赂中的行贿、受贿方均从中获取了利益,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往往会共同隐瞒相关情况,订立攻守同盟,一般情况下很难突破。由于商业贿赂名目繁多,无账可查或账目虚假,且商业贿赂手段比较隐蔽,不仅增加了案件复杂性,而且增加了查处商业贿赂的艰巨性。
产生商业贿赂的原因
唯利是图、牟取暴利,是产生商业贿赂的主观动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参与竞争的经营者为了走“捷径”,往往违背正当的竞争规则,利用少数人贪财心理,暗中以金钱或其他好处贿赂交易对方的负责人或对交易有影响的人,其目的就是为了取得交易机会,获取更多利润。
供求失衡,是商业贿赂产生的市场因素。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商品市场已由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商品短缺的卖方市场,逐渐转变为今天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品种、数量繁多的买方市场。尤其是国外商品大量进入国内市场后,现在已很难发现买不到的商品。在这种供求失衡的状态下,如果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不健全,商家缺少商业道德,“暗箱操作”难免会产生,商业贿赂自然也就有了市场条件。
行业垄断、滥用特权,是商业贿赂滋生蔓延的前提条件。现阶段,一些公用企业以及具有特殊服务职能的部门,在附带从事商品经营时,往往利用其“独家”服务的优势、行业垄断的特权,肆无忌惮地与供货方串通,在貌似“公平、合理”的幌子下,大量获取回扣、好处等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由于商业贿赂行为的存在,一些企业经营人员、采购人员、供销人员以及政府官员利用工作之便,收受贿赂、损公肥私,不仅败坏了商业风气,也腐蚀了干部队伍。
社会风气不正、对商业贿赂行为认识不清、查处不力,是商业贿赂产生的重要原因。由于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有些人总认为收受回扣、手续费、好处费等行为属于“商业惯例”,是内部“行规”和“潜规则”,是正常的。还有的甚至认为查处商业贿赂会影响企业发展和当地投资环境。由于治理商业贿赂的执法、监管部门较多,谁都管,谁又都不管,不仅使行业内的商业贿赂案件得不到及时查处,而且导致不同部门在查处中的标准、尺度不一,造成混乱状况。即使查处,也多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虽然商业贿赂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行政执法机关也查处了不少
第四篇:治理商业贿赂
中共仙峰乡委员会
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情况汇报
县纪委:
按照省、市、县关于202_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我乡认真扎实开展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在治理范围、治理重点、时间安排和具体措施上,条块结合,有计划、有步骤地深入开展,确保治理工作的各项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取得了初步成效。现根据梓治贿办([202_]1号)文件要求,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开展情况
(一)完善治理网络。我乡及时成立了由乡党委书记任组长,乡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乡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乡纪委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组织落实好日常工作。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格局,切实加强领导,为扎实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乡党委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有关工作,办公室也召开了办公室工作会议安排部署日常工作。根据县治贿赂办的有关文件会议精神,结合本乡实际和部门、行业特点,制定下发了《仙峰乡202_年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实施意见》、明确各阶段工作目标和任务,力求做到早计划、早部署、早行动。
(二)明确工作重点和目标。我乡始终坚持把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当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心,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重点部署,在调查研究基础上,进一步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明确了治理重点和目标、落实了责任。着重查处灾后重建、扩大内需、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十大民生工程”等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商业贿赂问题,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遏制“潜规则”等腐败现象的产生和蔓延,努力铲除滋生商业贿赂的土壤和条件。
(三)建立完善“四体系”。一是深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体系。把治理和防范商业贿赂内容纳入全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对于治理工作不落实,不扎实,发生商业贿赂问题的,视情追究各村主要领导相应责任。同时层层签订了责任书,明确了责任追究。二是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完善权利监督制约体系。三是建立效能督查制度,促进干部高效廉洁履行事权;四是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最大程度降低权钱交易机率,最大限度挤压权利寻租空间。五是抓好四个结合、深化五项教育,建立和完善思想教育体系。与开展廉政文化六进(进机关、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进学校、进社区)活动、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权利观与从政道德主题教育月活动和案件查办等四项工作有机结合,在全乡各村、各单位、各阶层深入开展廉洁教育、职业道德教育、荣辱教育、法纪教育和警示教育
等五项教育,提高全体党员干部、全社会群众的廉洁意识、职业道德意识、荣辱意识和法律纪律意识。六是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信用管理体系。及时收集在监管交易活动中生成的经营者实施、接受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的相关信息,形成比较完备的企业信用基本资料和数据,对存在严重商业贿赂行为的违法违规企业,取消其参与招投标等市场准入资格,从而加大惩戒力度,消除其再次进行商业贿赂的条件,促进经营者依法规范经营。
(四)狠抓落实“四抓手”。为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我乡狠抓学习动员、工作交流和督促指导等工作,把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一是抓学习动员、深化认识。组织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决定,学习贯彻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精神,提高对开展专项工作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同时通过召开会议等形式,在全乡动员发动、营造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二是抓工作交流、相互促进。对开展专项工作的基本做法和进度进行通报交流,适时公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有关情况。三是抓整改、建章立制。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分析把握各自领域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和规律特点。特别是发生过商业贿赂被查处的,通过认真开展剖析活动,查摆原因,深挖根源,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和应对措施,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四是抓督促指
导、全面提高。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常下到村社检查,指导各村、各单位更好的开展工作。
(五)重拳出击查案件。不重拳出击查案件,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就没有影响力和震慑力,宣传教育就起不到好的效果。为此,我乡始终强化查办大案要案意识,坚决查办各类商业贿赂案件,有利于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管的威慑力。
(六)加强宣传力度。以法律法规宣传、典型案例公示、表现形式说明等为重点方式,通过广播、板报等各类形式向社会大力宣传商业贿赂的特点、表现和危害,把中央整治商业贿赂的决心落实到具体的宣传当中,精心营造一个政府严厉打击、重拳出击的舆论氛围,大力构建反商业贿赂的社会环境,营造全社会反商业贿赂的高压态势。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认识上有差距。有些人认为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是一阵风,“轰轰烈烈开场,热热闹闹收场”。少数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二是处理上有轻重、治理工作不平衡。专项治理工作不平衡,有的对怎么治理商业贿赂想得不多、用心不够、办法不活,工作相对滞缓,没有很好的开展起来。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危害性、紧迫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市、县的要求上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扎扎实实地抓好治理工作。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机构人员到位和工作落实到位,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进一步自查自纠。以自查自纠为抓手,进一步巩固工作成果。切实做好案件查办工作,进一步加大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力度;着力抓好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促进行业自律;以改革和发展的理念,进一步推进制度规范建设;切实加强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防治商业贿赂的意识;努力探索廉洁商业文化建设,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环境。
(三)进一步注重长效机制建设。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力求从机制上、制度上解决问题,从源头上治理商业贿赂。针对治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调研,及时提出应对措施,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强化责任分解,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五篇:治理商业贿赂
申论热点每周评析(第6期)
治理商业贿赂
作者:长河政府管理和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
商业贿赂已成为当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败坏社会风气的顽疾。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战略和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党和国家在反腐败的统一框架下,把开展治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六大领域作为202_年专项治理商业贿赂行为的重点,也自然就在情理之中。准确把握现阶段商业贿赂的特点,积极探索反商业贿赂对策,不仅是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而且也是将反腐败斗争不断引向深入、促进社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本期,我们对商业贿赂的重点案例及如何治理商业贿赂进行解读和分析。而且,相对其他几年以来一直在讨论的社会热点问题,商业贿赂是今年才被社会各界关注的话题。大家需要重点掌握的是解决商业贿赂问题的对策方案即如何治理商业贿赂。
一、商业贿赂的重点案例解读
国家药监局商业贿赂大案
《京华时报》202_年2月7日版报道了一则爆炸性新闻:《国家药监局多名官员涉嫌经济犯罪被刑事拘留》。
该新闻中说:
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医疗器械司原司长郝和平涉嫌受贿案发后,与之有相关联系的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司长曹文庄,卢爱英(药品注册司助理巡视员、注册司化药处原处长)、王国荣(国家药典委员会秘书长、中国药品生物制
品检定所原副所长)及另外3位药品注册司的处级干部,因涉嫌经济犯罪,被检察机关刑事拘留。
检察院一次便抓走了国家药监局6名重要官员。看来,这绝非国家药监局个别官员的个案,而是一烂烂一窝的商业贿赂大案。
发生在国家药监局的商业贿赂大案,202_年便已初露端倪。
202_年6月22日,中组部宣布,免去国家药监局局长、党组书记郑筱萸的职务,其职务由邵明立接任。
202_年7月,医疗器械司司长郝和平因涉嫌受贿被检察院刑拘。
此案东窗事发于白云山制药公司举报郝和平收受20万欧元的巨额贿赂。目前此案已经在检察院侦办完毕,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同时,郝和平之妻曾经也在国家药监局工作,后调入原国家医药管理局直管的中国医疗器械工业总公司。而郝和平所在的SFDA医疗器械司的工作职责之一,正是负责国产三类和进口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广告和出口证明等各类审批件的受理、形式审查和发证等工作。
郝和平落马之后,中国药学会咨询培训部主任刘玉辉相继“出事”。据知情人士称,刘玉辉持有白云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400万元注册资本中49%的股权,此外他还涉嫌挪用中国药学会资金。
专业从事商业贿赂的新行业
国家药监局的商业贿赂大案东窗事发于202_年11月间,广州天之骄药物开发有限公司总裁张平被检察机关刑事拘留。
有人透露说,此人交待出了一份在药品注册报批过程中,涉嫌受贿的官员及专家名单。“涉案金额之大、涉嫌人员之多,令人咋舌。”据说,此人在数年内敛财数额超过两亿元。
那么,广州天之骄药物开发公司是家什么公司?
该公司创建于1992年,注册资金202_万元,主要业务范围包括中药新药研发、申报注册、技术转让、咨询服务等。
仅看看这个公司的业务范围,你就会明白,它与国家药监局的关系何等密切。实际上,它几乎是专为制药企业与国家药监局之间,从事商业贿赂的掮客及职业行贿人。
“天之骄”是广东省新药报批数量最大的企业,近四年来发了大财,它暴发于202_年的“地标”转“国标”。
自202_年开始,药监局开始推进地方药品标准转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工作,并于202_、202_年,完成了所有地方标准品种转国家标准品种工作,所有药品统一使用“国药准字号”,这意味着企业必须重新在药监局进行药品注册工作。而“天之骄”的业务主要集中在中药注射液的报批,在“地标”转“国标”的过程中,主要从事改剂型、改包装的工作。
仅202_年,“天之骄”就累计“自主研发和投资开发”新药100余项,申报专利150项,新药项目技术交易总额达2.8亿元。
医药企业手里的药品没有获得注册批文,就不能上市销售。所以,对于医药企业来说,负责审批药品批文的注册大权的政府部门,掌握着这些企业的“命根子”。
按照药监局正常的注册收费,一、二类新药从临床试验到生产许可审批,总费用是4.8万元。
正常情况下,一个新药批文从研发到审评通过,并投入市场,至少需要5年时间,这已经是很快很快了。
在美国及欧盟等发达国家,这个过程会长达十年,投资会超过十亿美金。而在中国会十分容易,并十分“廉价”。这一过程被商业贿赂压缩了。
在中国,巨大的市场需求和暴利如雨催生了一个巨大的地下批文黑市。
这几年,中国的医药市场上,涌现出了大量药品报批公司或机构,它明显地是在制药企业与国家药监局之间,从事商业贿赂的掮客。他们把政府官员和业内专家聘为该公司的顾问,按月或按项目给他们巨额提成,甚至参股分红。
在他们那里,搞一个新药批文的速度,竟能快到从一个星期到几个月不等,批文的价格都不一样。价格低则数百万元,高则上千万元。
商业贿赂所导致的腐败,危害的不仅仅是医疗业的上层管理机关,还直接面对老百姓,使老百姓深受其害。
二、治理商业贿赂的对策
第一,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
在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方面,最重要的是确立严格而明确的市场准入条件和作为这种条件的体现市场主体的经营资格。只有取得了经营资格的主体,才能够在某一核定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建立市场退出制度方面,主要是要做到将那些
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极差,以及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市场主体强制性清退出市场。
第二,建立与完善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体系
(一)加快市场主体信用档案管理立法步伐
(二)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
在建立与完善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体系后,就可以通过对存在行贿记录等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进行严格监管,甚至将一些信用极差的市场主体强制性清退出市场,减少商业贿赂产生的源头,有效遏制商业贿赂的发生。
第三、完善举报制度
针对商业贿赂隐蔽性强、取证困难的特点,要完善举报制度,畅通发现案件线索的渠道。
1.完善举报人保护制度
2.严惩侵害举报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3.改进举报人奖励制度
第四,建立健全商业贿赂高发领域的行政监管体系
从已经发生的商业贿赂案件来看,相关领域行政监管的缺失,是商业贿赂得以肆虐的重要原因。建立健全商业贿赂高发领域的行政监管体系,已经成为治理商业贿赂的当务之急。
1、完善商业贿赂高发领域的行政监管法律法规;
2、健全监管机构;
3、将监管职责落到实处。
第五,构建反商业贿赂的法律体系
商业贿赂不仅涉及面广,而且存在着极其复杂的情况,仅仅依靠某一种或者某一类法律难以从根本上解决这类问题。因此,需要建立反商业贿赂的法律体系。
1.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在目前涉及到商业贿赂的立法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内容比较笼统,而一些部门规章,法律层级太低,法律效力较弱。这些都限制了立法在遏制商业贿赂方面的作用。所以,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整合现有立法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
2.完善刑事惩罚法律。要在刑法中明确规定对于商业贿赂罪的刑事责任,增大这类行为的成本,遏制犯罪者从中牟利的现象。
3.制定行政法规并将前述的行政监管法规也纳入统一的体系之中.在颁布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之后,要通过国务院行政法规,细化《反商业贿赂法》中的有关内容,解决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反商业贿赂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