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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商场物业管理之我见

如何做好商场物业管理之我见



第一篇:如何做好商场物业管理之我见

如何做好商场物业管理之我见

摘要:商场物业是指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商场、市场等。由于商场物业的特殊性,给商场物业的管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也给物业管理带来了机遇和挑战。笔者长期从事商场物业管理工作,本文对商场物业的基础工作以及困难和对策提出了一些建议。

什么是商场物业?笔者认为主要是指从事各类商品交易活动的商场、市场、购物中心等。然而由于商场物业的特殊性,一般说来客流量大、时间性强、服务繁多、结构复杂、功能齐全,设备设施较为高档,这就对物业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正因如此,既给物业管理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笔者下面就如何做好商场物业管理工作,谈谈自己的体会。

基础管理是商场物业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个人要做成一件大事,离不开从基础做起;一个企业要创造出辉煌的业绩,也离不开基础工作。笔者认为,要管理好商场这个十分复杂而特殊的物业,做好商场的基础管理工作是重中之重。

一,商场管理要规范化、制度化。首先,要结合商场实际制定一套完善而又可行的商场管理的管理守则、规章制度和服务规范。对商场的业主和经营户进行统一的规范管理和服务,做到有章可行。笫二,有了好的制度和规范关键在落实,除要求业主和经营户遵守外,更重要的就是抓好物业管理内部责任到人到岗,要求管理人员做到位。第三,及时解决业主、经营户和顾客的求助、投诉,为他们排忧解难。第四,商场物业功

能具有多样性,其营业时间也长短不一,因此每个商场根据其功能和实际对上班时间要作统一规定,以维持商场整体形象和信誉。据笔者所知,某地就曾有这样的一个商场,本来一个好端端、生意兴隆的商场,就是因为管理不善,业主和经营户各行其是,管理服务人员态度粗暴,服务不规范,“想开门就开门,想关门就关门”而得罪了顾客,渐渐来此购物的顾客越来越少,从而导致了该商场的最后关门而转作它用。

二,保持设备设施完好和安全可靠运行。要针对商场设备设施管理的特点,建立和完善“以维修调度为中心,专人定点巡查检修与部门报修相结合,日常维修保养与计划检修相结合”的设备设施维修保养体系。维修调度中心,实行 24 小时值班负责制。负责当值的运行管理、维修调度、检查记录及检修统计工作,保证维修的及时性与合格率。制定各设备系统和建筑设施的巡查点和巡查内容,根据各系统的不同情况,规定每时、每班、每日、每周、每月、每半年巡检制,使设备故障隐患及早发现,以便将故障隐患扼杀在萌芽状态之中,从而保证设备完好运行。对关键和常用备件制定备件卡片,保持合理的库存量,确保维修及时率。每年对重要供方进行评审,淘汰不合格供方,确保备件质量和维修合格率。根据商场的经营特点,实行平时见缝插针的检修保养与大检修相结合的设备计划检修方式,确保设备系统完好运行可靠。尤其是对消防设备设施的检查维修更是要常抓不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绝不能“拖”,彻底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业主、经营户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营造良好的商业服务环境。市场环境是否优美、清洁

等,不仅直接影响着顾客的购物欲望和在商场的逗留时间,会给顾客留下深刻的印象,也影响商场的社会形象和商业竞争力。因而要做好商场周边环境、绿化和日常清洁卫生保洁工作,创造整洁优美、和谐怡人的商业氛围,给业主、经营户和顾客提供一个舒适、轻松、愉快的经营环境和购物环境。为此员工和业主、经营户要带头注重环境、讲卫生,只有用这样的氛围,才能迎来更多的顾客。虽然看似一件小事,实则并非小事,因此营造良好的商业服务环境,应引起物业管理的高度重视。

四,维护好商场经营秩序。商业秩序的维护,保持内部通道、外部道路的畅通,维持业主和经营户在允许范围内商业服务的有序进行,对商场的正常经营和顾客吸引进来都非常重要。要搞好商场经营秩序,特别是要杜绝个别占道经营的现象发生,因为它的危害既破坏整个商场秩序,给顾客一个“商场乱”的不良印象,又给其他业主和经营户带来“不平衡心态”,从而引发“你占我也占”的纠纷,产生系列矛盾。最为严重的是,如果商场一旦发生火灾等事故,无法紧急疏散和转移人员,埋下不和谐和无序的、不安全的隐患。

商场物业管理经常遇到的几个问题和解决办法

在对多年商场物业的管理中,笔者经常遇到一些十分棘手的问题,不过在处理这些问题中,也积累了一些解决办法,特作如下介绍,与同行共同探讨。

一是交通问题。由于开发商在建造商场时,大多没有设计专用停车场,致使业主、经营户等供货车无法进入商场,给他们的进货带来了许多困难。同时一些有车顾客到了商场门前,本想进去购货,但因就地无法停车,只好离去另择其它商场。正因如此,一些本来地理位置不错、人流量也大的商场,却难以引进商家,迎接顾客,致使商场在经营上冷冷清清。如某商场就曾有如此遭遇,然而经过物业管理公司不惜花钱整修了直抵商场的临街马路,让供货车辆直接进入市场,顾客的车也可在商场边停放,如今商场“起死回生”,业主、经营户入住率达到了 98%。

二是招商难、入驻率低问题。虽然商场地理位置不错,其它功能也较为齐全,但因一些说不清道不明的原因,就是招不进商家,引不进顾客,空置门面十分严重,从而造成业主资产闲置、经营户无钱可赚、物业管理公司收不起物业管理费的局面。然而某商场物业管理,为了扭转上述颓势,别出心裁的想出新招,在加大力度组织推广宣传、扩大知名度和改善周边环境的同时帮助业主统一招商盘活资产,协助他们科学策划、精心布置、改善环境、吸引顾客,并用心服务、方便商家经营,使他们在这里做得安心、做得放心、有钱可赚,如今客户由原来的 100 多家,发展到现在的 300 多家,达到了业主、商家和物业管理公司多赢的效果和目的。

三是防偷防盗问题。商场、市场业主、经营者的货物被偷、被盗之事是经常发生的,然而目前却没有一个彻底杜绝此类事情发生的“良方妙药”。虽然很多商场、市场都安装有监控系统,保安也在不停地巡逻,但也难以杜绝盗窃案件的发生。不过笔者认为,在加强安防、技防的同时,加强业主、经营户的自我防范和商场全体人员的共防意识是预防此类问题的关键,以此形成一个共防网络,让盗贼无可乘之机,为商场货物的安

全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让业主、经营户在这做得安心、放心。如某商场,以前曾多次发生被偷被盗事件,通过以上方法后,到现在还没发生偷盗之事。

第二篇:物业管理之我见

江苏中合新农农产品有限公司

物业管理之我见

物业管理是服务行业,需要有较强的服务意识。职业经理必须将以管为主的观念转向以客为先、以服务为核心,才能摆正工作重心,将物业管理目标投向客户满意。物业管理的一切工作都应围绕着客户,通过服务去体现,向客户负责,将客户满意作为检验物业管理工作最重要的评价指标,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需求。

丹阳市中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后,在公司领导的大力支持下,目前物业部各项工作正有序进行,朝着公司的预定目标稳步推进。以下是经过市场调研后对物业管理的个人看法和理解:

1、物业管理过程中应当认识到,我们的每一位员工都是我们最重要的资源。物业管理提供的服务是无形产品,每项工作都是通过员工的服务来完成的,留住人,用好人,用事业感召人,用情感凝聚人。物业管理要明确团队的经营理念及价值观,尽力使全体员工了解、认同、支持并执行共同的经营理念和价值观。建立有效率的组织机构和制度体系,明确岗位职责,细化到每一位员工个体;再次,就是建立招聘、培训、考核、业绩评估等程序。

具体落实到我们新农农产品市场,我们应培养一批有激情有战斗力的物业管理人员,使他们对市场的运营模式详记于心,并灵活的运用。客户就是上帝,最终市场和客户商户的沟通,绝大部分是由物业部来完成的,可以说,等市场正式运营后,物业部就是市场的一面镜子,是整个市场运营过程中最重要的部分,代表着整个市场的荣誉。

2、物业管理工作,看似千篇一律。但在实际操作中,管理的内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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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不同,其效果也大不一样。每个市场的物业管理模式其实都是千变万化的,只有在理论和实际管理工作中不断的自我完善和更新,才能把物业管理工作做的更好。

细节决定成败,物业管理同样如此。市场的物业,由于规模大,经营项目比较全,业主和租户定会很多,他们之间难免会因商业利益或其他原因而发生纠纷,因此,我们应尽力协调矛盾,使他们和睦相处。从而,来保证商户和租客的正常经营,让他们可以不分心地徜徉于市场内。这正需要一个优秀的物业管理团队紧密配合共同完成。

反之,若物业管理不到位,整个市场就会是一盘散沙,无序而混乱。很可能滋生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发生。例如,偷窃、抢劫、拉帮结派甚至是黑社会势力的出现。因此,需要全体物业的所有员工共同努力,把我们市场打造成文明、有序及充满活力的农产品市场。

3、物业管理,说到底就是处理人际关系的一种艺术。要有全心全意为业主服务的意识。为业主服务要全心全意,不能半心半意,更不能以管理者自居。去年物权法有了明确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叫物业服务企业,强调是物业是对业主的服务,不是对业主的管理。我们要全心全意为业主服务,是我们的立业之本,我们的服务让业主满意,是我们每个员工工作追求的目标,是我们企业价值追求的最高境界,只有业主的满意,我们收费才好收,我们才有利润可言,只有业主满意,我们才有良好的口碑,有了好的口碑,对于我们的市场开拓就十分有利。我们不仅自己要有全心全意为业主服务的意识,还要教育我们的丹阳市中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中合新农农产品有限公司

员工全心全意为业主服务的思想,要切实告诉员工,只要业主提出的问题,都要想办法去解决,不能因为事小而不为,不要推卸责任。

我相信,在公司领导的运筹帷幄之下,通过物业管理团队的努力,必定能让我们的业主和租户们满意,让他们能够容身于一个安全文明,更有发展潜力的市场而感到舒心,并充满幸福感。

丹阳市中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篇:物业管理之我见

一、那么,什么是物业管理呢?

广义的物业管理是指在物业的寿命周期内,为发挥物业的经济价值,管理者采取多种科学技术方法与管理手段,对各类物业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并为物业所有者或使用者提供有效周到的服务。广义物业管理的范畴相当大,它涉及物业全部寿命周期内的多种管理与服务。如物业的开发建设管理、租售管理、装修管理、修缮管理,以及物业使用者的经营、生产、居住而提供的多种形式的服务。

狭义的物业管理是指专业组织或机构,受业主委托,按合同或契约,运用现代经营手段和修缮技术对已建物业及其业主或用户进行管理,对房屋周围攻的环境、清洁卫生、安全保卫、公共绿化、公用设施、道路养护统一实施工队专业化,并向住用人提供多方面的经营服务。随着我国物业管理的进一步发展,广义范畴的物业管理将呈现发展的趋势。

二、物业管理在房产营销中的作用。

物业管理自80年代初引入我国以来,可以说这一行业是伴随着房地产行业的高速发展而不断走向成熟的。好的楼盘需要好的物业管理,好的物业管理又需要好的楼盘作支撑,二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共同发展。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地之所以出现了那么多的高素质知名楼盘,物业管理功不可没。现在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可以说对物业管理非常重视,在房地产建设销售阶段引进国内知名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并以此在销售上塑造卖点。但也有一些房地产公司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仍沿袭过去“老子生儿子”的办法自己成立物业公司,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选聘,房屋售完之后就万事大吉,对后续物业管理并没有高度重视,这实际上是一种很明显的“短视”行为,最终会影响公司的长远发展。购房消费者普遍关注物业管理,这已成为不争的事实。那么作为开发商如何利用物业管理这一利器有效促进销售呢?物业管理在房地产营销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呢?

(一)、物业管理前期介入“建议”很重要。

就房地产开发而言,在项目前期,特别是在规划设计阶段,请物业管理有关专家参与论证很有必要。现在“人性化”的设计观念很流行,但真正做到位却不容易。再好的规划设计单位与开发商在考虑方便住户设计装修、生活居住等方便总有不周全之处。笔者曾见过不少设计规格、建设档次较高的小区,但在装修阶段却搞得千疮百孔,让人为之婉惜。比如空调孔没有预留或留错了位置,管线设计不合理,影响了小区的外观形象等等,这是谁的错?可以说再好的设计都存在瑕疵,这方面谁可以弥补?物业管理却可以发挥很好的作用。比较专业并富有经验的物业管理人员,更能从业主的角度发现规划设计上的一些问题并进行纠正,从而为建设更高素质的物业做出贡献。这项工作做好了自然会对销售产生积极的影响。

(二)、交房阶段对销售的促进非常重要。

当开发商正式按合同约定把房屋交给购房客户,这期间物业管理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这其中有两个关键环节,一个是验房与整改,一个是装潢管理。验房与整改如果处理不好,很容易引起开发单位(或销售单位)与购房客户的纠纷,那么作为与开发商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物业公司如何处理这方面的纠纷就显得很重要了。是维护开发商的利益,还是维护购房客户的利益?很显然应该维护两方业主的利益,加强沟通与协调,促使问题尽快得到解决。从营销的角度来看,我们及时认真地为购房客解决了问题,既维护了开发商及所开发物业的形象,也维护了物业管理公司的形象,很容易使本楼盘在市场上形成良好的口碑效应,从而有效地促进楼盘的销售。在某市的一个楼盘,因交房阶段购房客户与开发商出现纠纷,引起媒体关注,开发商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结果该楼盘很快由畅销变成滞销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

关于另外一个环节――装潢管理也非常重要。比如对空调机位的管理、太阳能热水器的管理(很多小区是禁止安装的)、防盗网的管理、装潢垃圾的管理等,这些问题处理不好,会严重影响小区的形象,使欲购房客户对本物业的信心下降,从而影响楼盘销售。

(三)、物业管理对树立房地产品牌发挥重要作用。

一个专业素质高、管理经验丰富、运作规范的物业管理公司对树立物业形象将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可以说从物业公司进驻某个小区或大厦开始,物业公司在楼盘形象的塑造与维护中就发挥作用了。如果说在规划设计阶段物业公司的参与和入住阶段的物业管理能有效促进销售的话,那么物业公司对一个成熟小区的规范化管理将可以使开发商及其开发的物业扬名。万科房产只所以名扬国内,除了楼盘自身素质之外,我们不能低估万科物业管理所发挥的作用。打个不甚恰当的比喻,开发商与物业管理一个是打天下,一个是守天下,“天下”打得好,还要守得牢,守得好,这样才能提升品牌的含金量。有的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上不仅管得好,服务得好,而且在创新上做足了文章,许多“名誉”或“称号”接踵而来,确实让开发商占尽风光。这也许是比较好的例证了。

三.利用物业管理品牌,促进物业营销。(1).突出品牌物业管理在未来居住生活中的重要价值。目前,不少购房者不仅对自己所购房屋的质量感兴趣,也对未来自己的居住质量,即物业管理服务的情况十分在意。同时,他们一般也都比较爱讲面子。社区的品牌,物业管理的品牌都是他们乐于谈出的话题。事实上,他们也真能从品牌物业管理中获得生活上、工作上、学习上、自尊上、发展上、享受上的方便与好处。营销中突出品牌物业管理在未来居住生活中的重要价值,对他们确实能够构成为一个极大的吸引力。

(2).突出品牌物业公司的雄厚管理实力。物业公司的雄厚管理实力主要体现在物业公司的技术力量、专业装备水平、注册资金以及管理人员的职称、从业年数与专业管理水平等等。品牌物业公司的雄厚管理实力能够给人一种理性上的认同与信任,为客户在思想上、行动上接受物业项目、接受品牌物业公司打下坚实的基础,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

(3).突出品牌物业公司的骄人管理业绩。品牌物业公司的管理业绩主要体现在管理项目的多少(建筑面积、种类)、管理效果的好坏(取得部级、市级、地区级先进称号的情况等等)、社会反映(业主、住户及业主管理委员会的反映、媒体报道的情况、政府方面的意见、同行的评价等等)。品牌物业公司的骄人管理业绩能够给人一种感性上的认可与憧憬,让购房者感受到实实在在的物业管理服务,并对自己的未来产生联想和希望。(4).突出品牌物业公司的人情味与人本管理理念。一般来说,购房者不希望未来的物业公司是高高在上的主人,也不希望未来的物业公司是亦步亦趋、唯命是从的仆人。他们喜欢那种愿意为自己着想、尊重自己而又不巴结自己的朋友式的物业公司。品牌物业公司的人情味与人本管理理念让人觉得亲切、自然,缩短了客户与物业公司的距离,让客户更容易接受物业管理,从而接受和购买物业。

利用好物业管理品牌,物业营销必然如鱼得水;反之,如果在利用物业管理品牌时措施失当,就可能会出现相反的效果。所以,在利用物业管理品牌进行物业项目营销时,还要注意以下问题:第一,要把物业管理的高品位与较低收费联系起来宣传。目前人们收入不是很高的情况下,高标准的物业管理,让人在联想高收费的同时,容易对物业产生一种畏惧感。第二,要把物业管理服务的大众性与特殊性突出出来,让购房者对物业管理产生一种亲近感的同时,对物业管理有一种向往与憧憬的空间。第三,物业管理品牌宣传中,要突出物业公司的形象和企业信誉,确实给购房者一个具体的品牌化身,让他们从化身中感受真实,树立信心。

四、建立新型的物业管理服务理念

(一)建立物业公司的人情味与人本管理理念

“物业管理的根本宗旨是为全体业主和用户提供及保持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并尽可能地满足他们的合理要求。”在实际操作中,物业管理服务按物业工程周期可分为两部分,即交付使用前后两种服务。物业交付使用前,管理公司的服务对象是大业主,即发展商或投资商。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服务对象是个体业主和用户。一般来说,购房者不希望未来的物业公司是高高在上的主人,也不希望未来的物业公司是亦步亦趋、唯命是从的仆人。他们喜欢那种愿意为自己着想、尊重自己而又不巴结自己的朋友式的物业公司。品牌物业公司的人情味与人本管理理念让人觉得亲切、自然,缩短了客户与物业公司的距离,让客户更容易接受物业管理,从而接受和购买物业。

(二)缔造物业管理新概念

零干扰服务:汽车开到住宅区门口,门就自动开了,主人走到楼门口。楼道门也应声而开,路口电子屏流动显示着当天的天气预报和社区内特别通知等需要让住户们了解的当天信息。抄表、收费、浇花这些也全是“无人化”的。1999年出现在景田城市花园的“零干扰服务”是物业管理的一种新突破。

氛围管理:在住宅区内用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营造出温馨的服务氛围,传播文明、现代的生活方式,从而感染、教育和约束在此氛围中生活的人们。由中海物业首先实践的“氛围管理”迅速被许多住宅区接受并加以弘扬,给深圳住宅区增添了传统与现代相结合的文化魅力。

个性化服务:在万科俊园率先采用的“个性化服务”能根据不同的住户提供不同的服务,体现了物业管理“以人为本”的宗旨。这些全新的服务告诉我们,我们身边的物业管理服务能达到多么好的程度。

“管理报告”制:我们缴的管理费都用在了什么地方?所花的钱值不值?当不当?1999年3月万科物业推出“管理报告”制度,每季向业主细说管理费如何花销、住宅区管理得好不好。

(三)树立以“住户需求”为中心的经营思想和理念

物业管理既然成为营销的一部分,那就同样存在着定位的问题。在当今的房地产项目推广中,物业管理已经占据了极其重要的位置,人们既买物业又买服务的认识在迅速提高。因此,物业管理对物业推广的促进作用正与日俱增,尤其是写字楼,物业管理服务的重要性更加突出。物业管理定位要与项目定位以及目标客户的身份、品味相协调,否则就会帮倒忙。比如,项目定位是高级别墅,而物业管理费每户每月只收50元,这样就牛头不对马嘴了。反之,低价位普通住宅又说是“酒店式”管理,那人家还敢买吗?

所以,物业管理企业要紧贴市场,了解市场动态,调查住户的现实和潜在需求,分析住户的行为动机、住户的承受能力和水平,并对住户的习惯、兴趣、爱好等方面有一个清晰的理解,以便物业管理企业能在服务管理全过程中满足住户的需求。这样,市场需要什么,住户需要什么,企业就提供什么服务,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住户服务,使物业管理企业能在激烈的物业管理市场竞争中不败之地。

(四)进行智能化管理,加大物业管理的科技含量

随着网络系统的普及及人类生活水平的日渐提升,人们对居住办公及经商环境的要求相应提高。智能化的居住环境亦成为现代人士的选择,传统式的物业管理模式已变得不合时宜。智能化的物业管理可提高服务效率而且节省人力及降低物业管理的营运成本,对传统的物业管理企业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由于居民都希望享有一个简单便捷的家居环境,如“三表出户”(即水电气自动化读表、计算及收费系统)、“一卡通”(电脑磁卡用作出入证及缴费记账卡)及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便居民出入、上网、缴费等免除入户抄表产生滋拢等的设施甚受欢迎。因此,物业管理企业就应充分利用自动化设施,加大管理智能化的科技含量,更有效地实施各方面的管理服务,如在保安防盗方面,利用可视对讲控制、紧急报警、电子巡逻系统、边界防卫、防灾报警等方式,提供更全面、快捷、稳妥服务;在物业服务方面,利用电子抄表、自动化停车场管理、自动化公共照明、电子通告及广告、背景音乐及语音广播、公共设备的自动监控、自动化的文档系统等,使物业管理达到更有系统、更体贴,更便捷的效果;在物业管理网络信息方面,通过增加上网速度、专用电子邮箱、视频等手段,以及综合布线或有线电视网改造,管理服务所提供服务的范围可以从地区性拓展至无地域界限,可提供比以前更多的服务及娱乐。四)运用物业管理TCS战略,推行优质服务运用物业管理企业TCS战略,就是把住户的需求(包括潜在的需求)作为物业管理企业进行服务管理的源头,在物业管理服务的功能及价格的设定、服务环节的建立以及完善的服务管理系统等方面,以便利住户的原则,最大限度使住户感到满意。顾客完全满意战略(即TCS战略),实行多元化的全方位优质服务。提高住户满意度的途径有很多,如提高物业的内在质量,提高物业富有创意的其他附加值(如物业良好的环境保护意识、物业高层次的文化观、集娱乐、休闲、健身于一体的会所等)。因此要做到:主动服务、及时服务、满意服务、等偿服务、成本服务、有偿服务。总之,过去的物业管理主要是满足人们的生理需求,而现在的物业管理更多的是满足人们心理需求、精神需求。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建立新型的物业管理服务理念是消费升级时的的必然要求。今天的物业管理绝不仅仅是保安、保洁,而是更加无微不至的人性化关怀。

第四篇:商场物业管理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甲方):广州市正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28号正佳广场

邮政编码:510620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承租方(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租赁广州市正佳企业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正佳广场与甲方就商铺物业管理事宜订立本《正佳广场物业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甲方作为广州正佳广场的物业管理人已经与广州市正佳企业有限公司订立了《正佳广场委托管理合同书》,受托管理正佳广场。乙方作为承租人已经与广州市正佳企业有限公司订立了《正佳广场租赁合同》,租赁使用正佳广场的商铺。

第一条 定义

除另有说明外,下列用语在本合同及附件中使用时具有如下的含义:

1.1 本合同:指甲方和乙方订立的本合同,包括本合同主文、所有附件及双方就修订本合同而做出的任何书面补充协议。

1.2 正佳广场:指广州市正佳企业有限公司拥有独立产权、位于广州市天河路228号的地产项目,四至分别为:东临体育东路,南临天河南路,西临正佳大街,北临天河路。

1.3 购物中心:指“正佳广场”中的商业部分,总建筑面积约30万平方米。

1.4 该商铺: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的出租商铺。

1.5 物业保证金:指乙方依据本合同向甲方交付的保证金,该保证金不是乙方预付的物业管理费或推广费,仅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保证。

1.6 管理费:指广州市正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维护整个正佳广场的正常运作,而对正佳广场的公共区域执行保安、清洁、维修等工作而发生的必要费用以及该公共区域本身的水、电、空调费(含店铺内空调费)等费用。

1.7 起租日:免租装修期结束之次日或乙方营业之日(两者取其早)。

1.8 书面形式:指信件、信函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9 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条 出租商铺

2.1 甲方将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正佳广场 号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出租给乙方使用。

2.2 该商铺的具体位置在本合同附件一(商铺位置示意图)中以红色予以标注,该红色标注只作位置确定及方便鉴别之用。

2.3 该商铺的承租建筑面积约为平方米。

2.4 面积误差:面积误差若在±2%以内,甲乙双方对物业管理费以及推广费误差部分互不计价,超出±2%部分的面积依租赁单价计算增减相关的物业管理费以及推广费。

2.5 面积异议:若甲乙双方就上述承租建筑面积发生异议,以市房地产管理局测绘部门确认的面积为准。

第三条 租赁期限

3.1 租期:本合同的租期为 年 月 日,即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2 续约:本合同在租期届满时自动终止。若乙方希望继续承租或以其它方式继续经营,需在租期届满3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在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就合作条件达成一致时可另行签订合同。

第四条 商铺用途

4.1 该商铺只供乙方作 品牌 经营之用,甲方保证该商铺能够作为该用途使用。

4.2 乙方将该商铺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它用途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改变该商铺用途的报批手续,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但所需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3 乙方在该商铺内进行经营活动前,应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如法律、法规要求),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照该等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4.4 乙方必须以正当手法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做出对甲方或正佳广场的商誉及名声有不良影响的行为。

4.5 乙方在该商铺内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禁物品或进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保证甲方不因乙方在该商铺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而受到任何第三方的投诉或索赔。

4.6 在任何时候,乙方须保证该商铺内的任何商品均有合法使用 商标的权利且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对于该商标的任何权利。

第五条 物业管理费用及支付方式

5.1 物业保证金

5.1.1 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相当于 个月的物业管理费及推广费数额的物业保证金,该物业保证金不是乙方预付的物业管理费及推广费,仅是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保证。

5.1.2 物业保证金为 元,由乙方于签署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交纳。

5.1.3 该商铺的面积最终确定后,甲乙双方应计算租赁保证金的实际数额;如乙方已经交纳的物业保证金多于该实际数额,甲方应在5日内向乙方退还该多余部分,如乙方已经交纳的物业保证金少于该实际数额,乙方应在5日内向甲方补足该不足部分。

5.1.4 租赁期间,如果乙方有违反或不履行本合同的行为,并给甲方造成损失或者损害,在甲方发出要求乙方纠正该等行为并赔偿甲方损失的书面通知后7天内,乙方拒不纠正该等行为并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抵扣乙方向其交纳的物业保证金(不影响甲方对乙方该等行为可行使的任何其它权利或补救方法),以补偿甲方因乙方该等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害,但甲方应在抵扣行为发生后3日内书面告知乙方。

5.1.5 乙方应在收到前款所述书面抵扣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把被甲方扣除部分的物业保证金重新补足并存放于甲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商铺,剩余的物业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甲方损失超过剩余物业保证金的,仍有权追索。

5.1.6 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本合同且甲方同意退还物业保证金的,甲方应在乙方依约交还该商铺,且双方就租赁该商铺而产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清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向乙方退还物业保证金。

5.2 管理费

5.2.1 乙方应交纳的管理服务费按该商铺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 米 元,公共水电分摊费按该商铺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 米 元在免租装修期内,管理费为 元每月每建筑面积平方米。

5.2.2 首月管理费于商铺交付之日支付,其余月份管理费于每月第5日前支付;如该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则支付日期顺延。

首月管理费以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自商铺交付日起至该月月底)乘以日管理费计算,首月日管理费为商铺建筑面积乘以 元除以30天的得数。

最后一个月的管理费以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自该月第1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乘以日管理费计算,最后一个月的日管理费为该商铺建筑面积乘以

元除以30天的得数。

5.2.3 空调的正常供应时间为全年每天上午10:00时起至晚上10:00时止。如乙方需于空调正常供应时间以外使用空调,应支付额外空调费,额外空调费的收费标准为每小时 元每建筑面积平方米,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建筑面积低于500平方米按 元每小时收取。

5.3 推广费

5.3.1 甲方将不时代广州市正佳企业有限公司为正佳广场进行商业推广活动,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代广州市正佳企业有限公司进行的商业推广活动并承诺为此向甲方代广州市正佳企业有限公司收取按月支付的推广费。

5.3.2 乙方应交纳的推广费按该商铺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 元。

5.3.3 首月推广费于商铺交付之日支付,其余月份推广费于每月第5日前支付;如该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则支付日期顺延。

首月推广费以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自商铺交付日起至该月月底)乘以日推广费计算,首月日推广费为商铺建筑面积乘以 元除以 30天的得数。

最后一个月的推广费以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自该月第1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乘以日推广费计算,最后一个月的日推广费为该商铺建筑面积乘以 元除以30天的得数。

5.3.4 租赁期间,如乙方欲在正佳广场内、租赁区域外组织商业推广活动,事先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向甲方支付必要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届时协商确定。

5.4 其它费用

5.4.1 乙方须自行负担与该商铺使用有关的电话费、水费、电费、燃气费及其它费用。

5.4.2 乙方须按该商铺独立记录表所示,或按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缴费通知单,在收到该等记录表或账单后缴纳所有因使用该商铺而产生的水、电、燃气、电话费用及其它费用。缴款时间按5.2.2条管理费交纳时间执行。

5.5 乙方依据本合同应支付的管理费、推广费及其它费用可以以银行转账方式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但应向甲方提交相关转账凭据,以便甲方核实),或将支票送至甲方法定住所或甲方书面通知的其它地址,甲方核实收妥乙方交纳款项后,应向乙方出具发票。甲方有权变更上述账号,但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应按新账号缴交。

甲方的银行账号如下:

收款人名称:广州市正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广州天河支行

银行地址:广州市天河东路102号

人民币银行账号:

港币银行账号:

美元银行账号:

5.6 甲方出具的结算单仅作为双方对账凭证,乙方不得以未收到结算单为由拖延或者拒绝付款。

5.7 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从其向甲方缴纳的物业保证金或合同约定的其它保证金、押金中,抵扣其必须向甲方缴纳的管理费及推广费和其它款项。

5.8 乙方不得因甲方有不能完成或拖延完成修理、或不能及时提供服务设施等任何其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义务,而减少或停止支付管理费或其它根据本合同须支付的费用。

5.9 甲方接受乙方的管理费,不得被视作甲方放弃其向乙方追究乙方违反、不遵守、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乙方须遵守及履行的任何协议、条文、规定及条件的权利。

5.10 合同终止当月的结算比正常结算时间延后一个月。

5.11 涉及跨租赁当月总费用(包括管理费、推广费等)的结算,采用分段计算后汇总作为当月总费用。即分别按当最后一个月及次第一个月收费标准除以当月实际天数(自然月天数)作为日管理费或推广费,乘以当月分属两个租赁实际租赁天数计算后汇总作为当月总费用;

涉及基本租金与销售额扣点取高的,应按上述方式对分属两个租赁的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取高后汇总作为当月总费用。

第六条 商铺交付与验收

6.1 该商铺的交付日期为 年 月 日,具体交付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6.2 乙方有权并应该在交付日期前详细查看该商铺现有装修、设施及正佳广场的公共部分。

6.3 双方依据本合同附件二(《商铺交付条件》)组织验收,验收完毕由双方共同签署交接凭据,交接凭据应当载明交接日期及该商铺之状况,交接凭据签署之日期即为商铺交付日;如现场与《商铺交付条件》不符,乙方应当场提出异议并书面记录、签字。如乙方未当场提出或提出交铺条件以外的异议,则无论乙方是否签署交接凭据,均视为甲方已按《商铺交付条件》完成交付义务,验收当日即为交铺日。

6.4 乙方接收该铺位时,应当谨慎和适当检查该商铺;如乙方认为该商铺存在缺陷并影响乙方装修,甲乙双方应书面记录该等缺陷并签字确认。甲方应于该商铺交付之日起21日内对缺陷进行必要的修复,修复完毕双方应予书面确认。

6.5 甲方应于该商铺交付时向乙方提供《商户手册》及《商户装修指南》,说明乙方承租该商铺建筑物的状况及装修、使用等注意事项。

6.6 若乙方原因,乙方没有在 年 月 日前与甲方办理该商铺的验收、交接手续,则乙方应被视为在 年 月 日办理了该商铺的验收、交接手续,年 月 日视为交付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自 年 月 日起支付在正常交付情况下乙方应当支付的费用,如管理费、推广费等。

6.7 若乙方原因,乙方超过 年 月 日一个月后仍未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没收物业保证金,并有权追索因乙方的该等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6.8 甲方迟延交付的责任见本合同第十八条中的规定。

第七条 免租装修期

7.1 乙方有 天的免租装修期,自该商铺交付之次日起起算。

7.2 免租装修期内,乙方需承担管理费、推广费以及装修和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政府税费及其它费用(如水、电、燃气、电话费等)。

7.3 免租装修期内,本合同及附件规定的其它义务均不免除。

7.4 乙方需在该商铺交付日向甲方支付装修押金和装修垃圾运输费等,装修押金为该商铺建筑面积 元每平方米,合计 元;装修垃圾运输费为该商铺建筑面积 元每平方米,合计 元。

7.5 如乙方没有违反本合同及有关装修的规定,于免租装修期届满,且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甲方应向乙方无息返还前款所述的装修押金。

7.6 如因乙方原因,自该商铺交付之次日起30天内仍未开始进行装修工程,甲方有权收回出租商铺,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乙方已缴纳的物业保证金不予退还,甲方损失超过物业保证金的,甲方仍有权追索。

7.7 若乙方于免租装修期结束之前完成装修工程,则不论乙方是否进行经营活动,乙方依然需于起租日开始向甲方支付管理费及推广费。

7.8 若因乙方原因,于免租装修期届满后第一个月内未能完成装修并开业,乙方可继续装修,但须向甲方支付管理费、推广费及其它实际发生的费用。

7.9 若因乙方原因,于免租装修期届满后第二个月内未能完成装修并开业,乙方可继续装修,但须向甲方支付管理费、推广费及其它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此之外,甲方还有权于免租装修期届满后第二个月起每日向乙方收取当月管理费及推广费的2‰作为违约金,直至乙方完成装修并开业。

7.10 若因乙方原因,于免租装修期届满后第二个月后仍未能完成装修并开业,则甲方有权收回商铺,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乙方须对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被扣除物业保证金在内的责任,且无权要求甲方赔偿任何装修费用,或就商铺内的装修、设施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主张、补偿或索赔。合同解除后,甲方因清理乙方的装修而支付的费用亦由乙方承担。

7.11 若因甲方原因,乙方于免租装修期内未能进行装修或乙方免租装修期不 足 天的,乙方的装修免租期应相应的予以延长。

第八条 商铺装修

8.1 乙方对该商铺进行内部装修、分隔、修建、安装设备或改建,必须:

8.1.1 该商铺内之建筑、装修及有关机电工程,所有室内设计图、平面间隔、机械及电力需求,以及各装修物料之挑选,事先报甲方会审(甲方应于收到乙方提交的会审材料15天内出具书面会审意见,逾期未答复者,视为甲方同意乙方的意见);

8.1.2 获得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执照或许可证;

8.1.3 保证该等内部装修、分隔、修建、安装设备或改进不得影响整个正佳广场结构安全及其它租户的正常经营活动;

8.1.4 即使乙方对该商铺进行内部装修、分隔、修建、安装设备或改建的申请书,由甲方代为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乙方仍须支付一切为符合本条规定而引起的费用,且乙方须独自承担因政府有关部门拒绝、修改乙方装修工程申请书或因此而引起的延迟及损失的后果;

8.1.5 乙方如对该商铺进行机电系统、消防系统或其它影响或可能影响正佳广场整体机电系统的工程,必须聘用甲方书面指定的施工单位名单中的一家,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除前述工程以外,乙方有权自行聘请符合资质的施工单位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对该商铺进行装修,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

8.2 甲方在会审乙方的装修申请时,有义务向乙方说明该商铺的装修标准,并向乙方提供《商户装修指南》,乙方需按照甲方提供的《商户装修指南》进行装修,以确保装修安全。

8.3 在没有获得甲方的书面认可或同意前,乙方在装修时,不得开展以下工作:

8.3.1 在该商铺或正佳广场任何部分搭建、安装、拆除或改装任何固件、分隔物、建筑和设施;

8.3.2 改装、增加或允许他人改装、增加电气设施、燃气设施、空调设备、下水管道、消防或火警监测或保安系统;

8.3.3 安装或允许他人安装任何需要附加电气或燃气、市电布线或管道、或不通过分表计量的电或燃气、或其重量超过了地面设计载重的设备、机器;

8.3.4 在该商铺的门窗、天花板、墙面、横梁、地板、结构件、卫生设施、空调设备、消防或火警监测设备上装钉、插入或允许他人装钉、插入任何钉子、螺丝钉、金属钩、托架或类似物件;损坏、损伤、钻入、划伤、毁损或允许他人损坏、损伤、钻入、划伤、毁损上述物品的表面;

8.3.5 铺设或使用任何可能损坏或穿透地板的覆盖物。

8.4 除非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且广州市消防部门指定安装消防铁门,乙方不得使用密封式铁门,不得改装消防出口现有之门锁、门闩及装配。

8.5 甲方有权就乙方对该商铺的装修、分隔、修建、安装设备或改建行为进行管理,包括对乙方施工人员的进出、材料运输、施工时间、施工安全等事宜进行合理管理,以保障正佳广场整体的运作安全及顺畅,避免因乙方的行为给正佳广场其它商铺的使用人、业主、租户造成滋扰。乙方应服从甲方的规范及管理。

8.6 在装修期内,甲方应乙方的事先书面要求,为乙方在该商铺内的装修提供临时用水及用电,但乙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

8.7 乙方必须自行承担费用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在租赁期内的任何时间拆除该商铺内任何乙方建造的不合规格的结构物、建筑物、分隔物及其它改建物,无论该等结构物、建筑物、分隔物及其它改建物建立时是否得到或未得到甲方的同意,甲方对乙方因此蒙受的损失概不负责。

8.8 如乙方对该商铺做出任何修建,或安装任何附属物、装置、附加物,即使该等装修、改建或安装已得到甲方的同意,甲方仍可要求乙方在合同终止交还该商铺时,复原、移去或拆走该等改建、附属物、装置及附加物或其任何部分,且乙方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8.9 合同期限内,甲方确因合理原因而需对该商铺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应提前30天获得乙方书面同意,并报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可进行。

第九条 商铺修缮

9.1 在该商铺使用过程中,如非乙方原因,该商铺及内部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1日内进行维修。乙方无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拒不维修的,乙方可经公证机关公证后代为维修。有关维修的费用(包括乙方代为维修)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怠于通知造成任何第三方人(含甲方工作人员)员伤害、伤亡事故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9.2 租赁期内,乙方应正常使用并爱护该商铺内部的各项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地板、墙面、所有店面、门窗、电气设施、燃气设施、给排水设施、消防设施、空调设施、线缆和管道等,并确保其处于正常租用的使用状态。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该商铺及其内部的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赔偿。乙方拒不维修或赔偿,可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由甲方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9.3 租赁期间,甲方应尽力确保该商铺屋顶、墙壁、主要供水管道以及动力电缆处于符合国家安全规范状态。

9.4 租赁期间,甲方应自行尽最大努力保证正佳广场中的电梯、消防或火警监测系统、空调系统及其它各种设施处于良好的正常工作状态。

9.5 租赁期间,甲方有权进入该商铺视察该商铺的维修状态,检查该商铺内的电气、燃气、给排水等设备的运作情况,进行必要的修缮和保养工作,但甲方进行维修保养工作前,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以选择合适的时间,并避免因此而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9.6 租赁期间,遇到火灾等紧急事态时,甲方或其授权代表可在无通知的情况下强行进入该商铺,且甲方不需赔偿因强行进入该商铺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坏,甲方有过失的除外。

9.7 无论乙方是否购买相应的保险,亦无论是否因乙方的疏忽,或因乙方不能控制的原因而导致该商铺的窗户或玻璃破裂、毁坏,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或偿还因甲更换该商铺所有破损的窗户和玻璃而引起的一切费用。

9.8 乙方对下列行为和事件引起的损失和损害,必须进行赔偿。该等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修理、维修费用,以及任何其它人士因下述情形向甲方索赔或主张其权益而导致甲方支出的任何款项,和甲方因向乙方索赔所发生的一切开支和费用(包括律师费用):

9.8.1 因该商铺内任何电器装置、电器用品、电线等的故障、失修、危险而导致甲方及任何其它人或任何物品的损害;

9.8.2 因乙方原因而导致该商铺水管通道、厕所、器具堵塞、损坏或停止运作而造成甲方及任何其它人或任何物品的损失;

9.8.3 因乙方原因而导致火、烟雾在该商铺内扩散或任何来源的水(包括风暴或雨水)在该商铺或其任何部分泄漏或满泄而造成甲方及任何其它人或任何物品的损害。

9.9 因甲方原因而导致火、烟雾在该商铺内扩散或任何来源的水(包括风暴或雨水)在该商铺或其任何部分泄漏或满泄而造成乙方的人员或任何物品的损害,甲方应负责赔偿乙方的损失。

9.10 乙方在该商铺内添置、安装的任何设施、设备,乙方自行负责维护或维修、保养。

第十条 转租和续租

10.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能转租、分租、委任或特许第三方经营和管理该商铺。经甲方同意转租的,转租合同终止期不得超过本合同的终止期,乙方应保证其受转租人不将转租商铺再行转租。

10.2 转租期间,乙方除可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外,还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10.3 转租期间,本合同发生变更、解除或终止时,转租合同也应随之相应变更、解除或终止。

10.4 经甲方同意转租的商铺,如乙方因转租行为而获取收益的,则甲方有权分享该收益 的 %。

10.5 发生下述各项行为及事件时,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视为乙方违反本合同对转租的约定:

ø 乙方为公司,而公司发生收购、重组、合并、清算;

ø 乙方的名称发生变更;

ø 法定继承事实发生,致使该商铺的使用人发生变更。

10.6 本合同有效期限届满,乙方需继续租用该商铺的,应于有效期届满之日前3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要求,乙方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视为乙方放弃续租权。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应重新订立合同。

10.7 若乙方未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对该商铺续租,则甲方有权携同该商铺的潜在租户或有关人士在租赁期满前或提前终止前的3个月内的所有合理时间内,预先通知乙方后视察该商铺,但甲方的该等行为不得干扰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保险

11.1 乙方应当在商铺交付完成以前或最迟不超过商铺交付完成之日自费为该商铺在装修期间可能遇到的风险购买保险,该等保险的险种至少应包括装修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期间为开始装修之日起至开始正式营业后两个月止。

11.2 乙方应当于开业前的15日自费为该商铺可能遇到的风险购买保险,该等保险的责任期间从乙方开业日起至本合同所述的租期届满之日止,该等险种至少应包括财产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11.3 乙方所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不应少于100万元,且应以甲方为共同受益人。

11.4 在甲方提出要求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和出示前述保险保单及最后一次支付保险金的收据,以及保险公司发出该等保单是全数缴足的及在各方面均有效及存在的证明。

11.5 乙方不得做出任何行为、事件,导致正佳广场或该商铺以外的其它任何部分的保险无效;乙方亦不得做出或容许乙方所雇佣的相关人员和承包商做出任何行为、事件,致使正佳广场或该商铺以外的其它任何部分的保险风险增加。

11.6 若本合同第11.5条所述保险风险增加,并导致保险金增加,甲方有权在不影响其任何其它权利和补救的前提下,要求乙方立即补足因此而增加的保险金,而不论该等保险的投保人是甲方或其它第三者。

11.7 如因乙方原因,发生涉及甲方损失的保险事故,乙方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款应当首先用于赔偿甲方的损失;如乙方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款不足以赔偿甲方的损失,则差额部分由乙方赔偿予甲方。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

12.1 乙方同意并接受下述安排:甲方负责包括正佳广场在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事项。

12.2 甲方保留不时制订、引进、修改、废除任何其认为经营和维持正佳广场作为一流购物中心所必要的一切规章制度的权利。该等规章制度由甲方向乙方做出书面通知后即生效,但该等规章制度不得专门针对乙方做出,并因此而侵害乙方的合法权益。

12.3 上述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在任何方面均不得减损本合同的效力。如果上述规章制度和本合同发生歧义,须以本合同的条文为准。

12.4 乙方须遵守甲方依据本合同不时采用的规章、制度、规定(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规定”);该等物业管理规定在该商铺所在建筑物之醒目位置公示后立即生效。

12.5 甲方可将本合同书载明之权利行使,于行使权利时需知会乙方。

12.6 甲、乙双方现就下列事项特别约定如下:

12.6.1 在获得甲方同意的前提下,乙方有权以甲方指定的统一格式,在正佳广场的指示牌(如有)上展示乙方的名称。

12.6.2 乙方有权自费在该商铺入口处或其门上,安置经甲方批准设计的店铺招牌。

12.6.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目的使用正佳广场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图片、声明及画像。

12.6.4 乙方须把该商铺的普通垃圾、废物,以甲方指定的废物箱盛载,在甲方或广州市正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地点倒卸。

12.6.5 乙方的废旧报纸、纸箱(皮)、木箱、潲水(餐饮)以及其它特定行业的商业垃圾应由甲方指定人员统一收取或处理,乙方不得随意聘用其它人员收取或处理。

12.6.6 乙方如需聘请专门的清洁公司进行该商铺的清洁工作,应聘请甲方指定的清洁公司或自行聘请有地方法规资质的清洁公司,且有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2.6.7 乙方不得在正佳广场任何进出口、楼梯、平台、通道、大堂或其它公共地方铺设、安装、竖立、附加任何电线、电缆或其它物件,亦不得将货品或其它任何东西摆设或堆放在该商铺之外。

12.6.8 甲方有权在没有发出通知的情形下,以甲方认为妥当的办法,清理及处置乙方在该商场公共区域内留下或未处理好的任何装箱、纸盒、垃圾或其它任何种类或性质的障碍物,因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且甲方无须向乙方或任何其它人士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必须向甲方赔偿因其执行本条规定而引起的所有损失、开支或费用。

12.6.9 乙方应采取必要的有效措施防止该商铺免受台风、暴雨或类似事件的破坏,除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应保持该商铺的外窗始终处于关闭状态。

12.6.10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正佳广场屋顶、天花板、墙壁等地方安装任何天线、接收器、管道、附属物、遮阳物、凉蓬或其它任何类型、性质的安装物和附属物。

12.6.11 乙方不得破坏、损毁或涂污正佳广场结构的任何部分,或正佳广场的公共地方、楼梯、电梯、自动楼梯的任何装饰外貌,包括正佳广场内的任何树木、植物及灌木。

12.6.12 甲方有权在不影响乙方正常营业的前提下,在正佳广场任何部分安装或固定甲方认为适合的机器、设备、标记、广告架及其它设施并有权维修、拆除、更换该等设备和设施。甲方应尽量减少干扰乙方。

12.6.13 除非获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该商铺、窗框、玻璃外墙、玻璃或墙壁的内面或外面涂漆、喷漆、使用或黏贴任何东西、物件或悬挂霓虹灯广告。

12.6.14 乙方应以甲方满意的风格和方式布置该商铺店面玻璃及陈列橱窗,在收到甲方对其展示提出反对意见的书面通知后,立即改变或更换有关摆设。

12.6.15 除非乙方向甲方申请并获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以固定物料或不透明物品遮挡该商铺的橱窗以及面对外街、走廊、行人通道或入口大堂的橱窗玻璃。

12.6.16 乙方必须使用甲方指定的货物装卸区、出入口处及货物电梯,并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装卸货物。

12.6.17 乙方需遵守甲方制定的,有关专用停车场、车辆进出通道或用来装货、卸货的场地的使用规定。

12.6.18 乙方在任何情形下,不得以客户电梯或电动楼梯作运货用途。

12.6.19 乙方不得在正佳广场的任何电梯内放置任何重量超过该电梯的最大载重的物件。

12.6.20 乙方应在正佳广场规定的正常营业时间内进行商业活动,正佳广场的正常营业时间为每天上午10:00时至晚上22:00时。如甲方营业时间根据经营需要有所变更,乙方必须遵照执行,如有违反甲方可予以1,000元每次的处罚。

12.6.21 乙方应自行承担费用,在正佳广场正常营业时间内,使该商铺营业标志、店面和窗户保持照明;为达到理想的视觉效果,乙方应允许甲方控制该商铺的营业标志、店面及窗户电路。

12.6.22 乙方不得在该商铺或正佳广场内进行任何拍卖或类似的促销活动,经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12.6.23 乙方不得在该商铺或正佳广场内利用不道德或不合法的商业手法进行商业活动。

12.6.24 乙方不得在正佳广场的公共区域内进行任何兜售、招徕行为;亦不得分发各种宣传性的小册子及广告资料,甲方同意者除外。

12.6.25 除根据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该商铺而生产、制造或加工物品外,乙方不得在该商铺进行生产、制造或加工任何其它货物或商品。

12.6.26 乙方在任何时候不得在该商铺内放置或贮存任何武器、弹药、火药、硝石、煤油或其它可引起爆炸、燃烧的物品或危险货物。

12.6.27 乙方不得在该商铺内产生、向外渗透、泄漏或容许在该商铺内产生、向外渗透、泄漏有毒及有害的气体或气味。

12.6.28 除本合同约定乙方可在该商铺内经营餐饮行业外,乙方不得在该商铺内预备食物或饮食,亦不得使用器具烹煮或加热任何食物。

12.6.29 乙方不得在该商铺饲养任何动物、宠物,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2.6.30 乙方须自费采取所有甲方要求的步骤及预防措施,以防止白蚁、老鼠、蟑螂或其它害虫、寄生虫在该商铺内滋生。

12.6.31 乙方不得在该商铺内居住或容许他人居住。

12.6.32 正常营业时间内,不论甲方在该商场内设置保安人员或安装电子防盗系统与否,甲方对该商铺及其内部财物不负任何保安及保管责任。非营业时间内,如因甲方工作人员失职行为造成该商铺及其内部财物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因甲方过错致使乙方遭受损失,甲方应予以赔偿。

12.6.33 甲方须尽力保持保持该商场的屋顶、主要结构、墙壁、水管通道及电缆电线在良好的使用状态。

12.6.34 甲方须尽力保持保持该商场的公共地方清洁及妥当的状态。

12.6.35 甲方须尽力保持保持该商场内任何电梯、自动楼梯、消防及保安设备、空调设施及其它设备在妥当及可运作的状态。

12.6.36 甲方应在正常营业时间内向该商铺提供空调服务。若乙方要求甲方在前述时间外提供额外空调服务,须预先向甲方申请并缴付相应的收费。

12.6.37 甲方在收到乙方需要在额外空调服务的合理通知后,应向乙方提供该等空调服务。

第十三条 经营条款

13.1 甲方有权对正佳广场进行统一的物业管理。甲方拥有正佳广场公共部位的使用权、经营权及管理权,包括但不限于正佳广场的机房、设备间、地下室、墙面、地面、门窗、楼梯、电梯、消防设施、消防及运货专用通道、各类公用设备及设施等。

13.2 甲方有权让任何人或任何组织根据甲方认为合适的条件,在正佳广场的公共区域及其任何部位举行活动、展览或商品展销。甲方有权在广场公共区域的任何地点悬挂、张贴以及摆放“正佳广场”标志或相关宣传品。

13.3 甲方拥有对“正佳广场”名称及其标志的所有权的委托管理权,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改变、替换或取消该名称及标志的权利,而无需给予乙方任何补偿,但甲方应提前15日通知乙方。

13.4 甲方有权对该商铺所在建筑物的中庭、屋顶、车库、广场、通讯网络使用和获取收益。

13.5 甲方为统一宣传正佳广场,在对外宣传品或任何广告中有使用乙方所经营品牌商标或标志的权利,而不需支付任何费用,但应提前通知乙方。

13.6 若乙方需要在正佳广场公共部位悬挂、张贴或摆放其经营品牌的广告,应征得甲方的同意并按甲方要求支付费用,政府部门依法征收的广告管理或许可证费用应由乙方负责缴纳。乙方应保证该广告不侵犯任何人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或赔偿由乙方承担。

13.7 甲方有权在正佳广场公共区域内安装扩音系统以播放、转播和广播等,甲方有权许可他人播音、转播或广播音乐及公告等。

13.8 乙方自行负责经营所需许可证件的办理。本合同签订时或后3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关证件原件供甲方查验并留存加盖乙方公章的复印件供甲方存档。相关资料如有变更或终止,乙方应在该变更或终止后10日内书面通知甲方。该相关证件包括以下:

ø 营业执照副本

ø 组织机构代码证

ø 税务登记证副本

ø 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持牌人身份证明)

ø 印鉴卡

ø 品牌代理特许经营授权证明

ø 其它

13.9 乙方应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注册手续,其往来的所有发票应依法取得,乙方应自备销售及顾客所需之发票。

13.10 乙方应服从甲方对正佳广场营业时间的安排,不得于正常营业时间内无故停止营业、撤离派驻人员或商品,乙方并应配合甲方对整个正佳广场进行的推广活动的时间安排。

13.11 营业时间内,乙方及陈列橱窗应按甲方的规定保持灯光明亮,灯光照度不低于每平方米400 lux(四百勒克斯)。乙方如有特殊要求,必须事先获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调整店铺照明亮度。

13.12 乙方不得聘用甲方辞退或者从甲方辞职不满2年的员工。

13.13 乙方应严格管理乙方员工,乙方员工违反本合同或有关管理规定,视为乙方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不合格或严重违规的店铺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税费

14.1 与本合同有关的税费等将由甲方和乙方各自按政府有关规定负担,如果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负担方法的,则由双方各半负担。

14.2 除法律规定或经双方协议由甲方代扣代缴的以外,乙方须自行向政府有关部门支付因租赁及经营该商铺而产生的一切政府税费。如果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负担方法的,由甲乙双方各半负担。

14.3 各方因签署本合同而发生的律师费,由双方各自负担。

第十五条 商铺交还

15.1 交还日期及适用范围

15.1.1 乙方应当于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满之日起不超过5日内交还该商铺。

15.1.2 除租赁期限届满合同正常终止外,如甲方或乙方依据本合同或法律、法规的规定单方面解除合同,或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等其它原因致使本合同提前终止的,则乙方应当在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不超过3日内交还该商铺。

15.2 交还状况及装修和附属设施或设备的归属

15.2.1 合同终止(不论基于何种原因),乙方应自费将该商铺内的所有动产(附属设施或设备除外)搬离该商铺,商铺之装修及所有附属设施或设备属甲方所有,甲方无须给予乙方补偿,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商铺的装修或附属设施或设备遭到破坏,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由此导致的损失。如乙方确需拆除其加装的设备、设施,须征得甲方同意并恢复至进场交铺时的原始状态。

15.2.2 如果该商铺交还时之状况不符合前项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一切措施或自行采取措施,使得该商铺之状况符合前项规定,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开支由乙方负担。

15.3 交还通知、查验及接收

15.3.1 合同终止(不论基于何种原因),各方均应提前3日通知对方交还或收回该商铺的具体日期,甲方应当按照该等通知查验及接收该商铺。

15.3.2 甲方应当依照通常合理的标准及本合同第15.2条规定查验该商铺。

15.3.3 在符合本合同第15.2条规定的情形下,甲乙双方应当签署一份交还凭据,交还凭据一经签署,乙方交还该商铺的义务立即完成。

15.4 如果乙方未依照本合同第15.1条的规定交还该商铺,则甲方有权在公证机关的公证下选择采用下述方法之一收回商铺,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16.4.1 该商铺内的一切动产搬离该商铺,该商铺之装修及所有附属设施或设备属甲方所有,甲方无须给予乙方补偿。

16.4.2 将该商铺内的一切动产搬离该商铺,并将该商铺内的一切装修、附属设备或设施拆除。

15.5 乙方逾期交还商铺,除应当依照合同最后一个月的标准交付逾期期间的管理费及推广费等各项费用外,每天还应按照合同最后一个月的每日管理费及推广费的1.5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乙方交还该商铺或甲方依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回该商铺。

第十六条 双方相互承诺和保证

16.1甲乙双方相互声明、承诺并保证如下:

16.1.1 有权签署本合同并有能力履行其于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将签署一切必须的文件并采取一切所需的行动以使本合同规定的条款顺利履行。

16.1.2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的签署及履行不会导致违反、取消或终止任何协议、承诺或其它正式文件的任何条款和条件,或构成任何协议、承诺或者其它正式文件下的违约事项;亦不会违反任何法院的判决、裁定,或任何管理机关、政府组织的规定、决定。

16.2 甲方向乙方声明、承诺并保证如下:

16.2.1 在乙方按照本合同规定交纳管理费及推广费及遵守和履行所有本合同项下的承诺、规定的前提下,乙方有权在租赁期内使用及享用该商铺,而不受到甲方或其代表的不合法的干扰。

16.2.2 甲方对该商铺享有完全的收取管理费及推广费的权利,在租赁期间,乙方对运营该商铺享有完全收益之权利,如遇有法院扣押、处分或强制执行,甲方应负责排除并绝不影响乙方依约使用该商铺的权利(但法院的该等行为系由乙方原因造成的除外),否则,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受到的一切损失。

19.6 甲方根据本合同,要求或收取违约金,并不损害及影响甲方行使任何本合同赋予的其它权利和补救的权利(包括收回该商铺的权利)。

19.7 甲方因向乙方催付管理费及推广费或其它费用而引起的损失,及甲方因行使本合同项下其它任何权利而引起的所有费用、开支,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讨该等费用、开支。

19.8 甲方一次或多次原谅、宽恕乙方违反或不履行任何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不得构成甲方放弃追究对乙方任何日后持续违反或不履行义务的依据,亦不得在任何方面减损或影响甲方追究乙方任何日后持续违反或不履行的义务的权利,除非甲方以书面方式作如此表示。

19.9 甲方对乙方做出的任何同意,只构成甲方对某一特别事件的同意,并不构成放弃追究或豁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执行,亦不得理解为甲方在日后同类型事件中放弃须获得其特别同意的要求,除非甲方以书面作如此表示。

第二十条 不可抗力

20.1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它天灾、战争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20.2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该事件的性质、发生日期、预计持续时间等有关的细节,以及该事件阻碍通知方履行其于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程度。

20.3 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定期及时地告知对方不可抗力事件的现状,如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20.4 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暂行中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消除为止,并且无需为此而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尽最大努力克服该事件,减轻其负面的影响。

20.5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向对方提供事件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或其它适当机构)出具的证实不可抗力事件的合法证明,如其不能提供该等证明,对方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通知与送达

21.1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由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发出的任何文件、通知及其它通讯往来,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送达至下述地址或双方书面通知的其它地址。任何一方变更通信地址后未及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书面通知对方的,对方按照如下联络方式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怠于通知一方自行承担送达不能的不利后果。

甲方:广州市正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28号正佳广场七层夹层

电话:

邮编:

联系人:

乙方:

地址:

电话:

邮编:

联系人:

21.2 任何文件、通知或其它通讯往来,如以挂号邮寄的方式,在寄出后第3个工作日将被视为已送达,邮政局出具的挂号投送收据,将作为有效证明;如以手递的方式,则于对方签收时视作已送达,收条将作为有效证明。

21.3 甲方在乙方租赁商铺门口或其它醒目位置张贴的与日常正佳广场管理有关的通知或文件,即视为已合理通知乙方。

第二十二条 法律适用

22.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法向该商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2.2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及受其管辖。

第二十三条 其它约定

23.1 待乙方就本合同项下 号商铺办妥工商登记等政府规定事项并提交完整商户资料后,本合同项下乙方权利、义务可全部转让给乙方正佳广场店(必须为乙方分公司或子公司或以签约自然人名义办理的营业结构),但乙方或乙方担保公司应就乙方正佳广场店履行本合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合同效力

24.1 本合同构成甲方和乙方就有关本合同所涉事项的全部协议,并且取代有关本合同的所载的各事项先前的所有口头及书面协议。

24.2 本合同附件:

(附件一 号商铺位置示意图

附件二 号商铺交付条件

附件三 号商铺商务条件

附件五 号商铺补充协议)

所列明的内容为本合同双方就本合同有关条款内容所作之补充、修正、解释及说明,为本合同双方所确认及同意,亦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4.3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的公章之日起生效。

24.4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各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24.5 本合同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参阅而设,不得用于解释合同条款。

24.6 本合同条款业经双方协商和谈判而达成,不构成任何一方的格式条款。

24.7 本合同以中文书写,如其它文字文本与中文文本不符,以中文文本为准。

(以下空白)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签章):

第五篇:商场物业管理合同

商场物业管理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条例》,在自愿、平等、协商一玫的基础上,甲方将_______(物业名称)委托乙方实和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

座落位置:____市____区____路(街道)____号: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

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商户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商户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委托管理事项

第四条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层、屋顶、外墙面、承重墙体、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等。

第五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污水管、共用照明、中央空调、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____、____、____。

第六条 公共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泵房、停车场、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公共部位环境卫生的管理。

第八条 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所____、____。

第九条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____、____、____。

第十条 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十一条 维持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____、____。

第十二条 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三条 委托管理费用及保证金:

1.管理费用标准:

2.保洁费:________

3.保安费:________

4.房屋设备运行费:________

5.维修养护费:________

第十四条 商户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须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十五条 对商户物业使用人违反《卖场管理规定》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____等措施。

第十六条 其他委托事项

第三章 委托管理期限

第十七条 委托管理期限为____年。自___

第四章 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享有对对该场地实施统一经营管理、物业管理的权利,对管理范围的场地、设备、设施、环境卫生、治安消防、经营秩序及各项经营活动等事务全权实施日常管理,维护商场的正常运行。

2. 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商场的各项规章制度。

3. 乙方享有依法向甲方收取物业管理费、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经营行为保证金、公共能源及相关费用等权利。甲方不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每逾期一天3‰的滞纳金,逾期20天不缴纳的,乙方不再有义务提供各种管理服务,对所欠费用可采取催缴措施,直至诉送法律。

4. 尊重甲方自主经营的权利,不干涉甲方正当的经营活动。

5. 有权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制止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和经营管理协议之行为。

6. 在不影响整体经营布局的情况下,可利用部分空地报请乙方同意从事场外促销活动。

7. 依法行使政府职能部门委托的权利,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接受物业使用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听取合理化建议和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8. 乙方可委托专业物业管理公司从事部分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依法享有经营范围内的依法自主经营权,服从乙方统一管理及整体的业态的统一规划、统一布局,自觉配合乙方组织的促销活动,维护商场的整体形象。

2. 自觉遵守商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办法和规定,按时足额向乙方缴纳物业管理费及各种相关费用。

3. 严格遵守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执证经营,依法纳税、交缴工商行政管理费。

4. 积极参加乙方组织的消防演练和培训,确保经营区域的消防安全,并承担相应的消防责任。

5. 对经营销售的商品自觉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销售商品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6. 对店铺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商场管理制度所造成的损失、损害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 自觉配合乙方做好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工作。

第二十条各项费用标准及交纳办法

1、装修保证金

甲方如需要对店铺进行装修,必须按商场《装修管理规定》执行,缴纳装修保证金,装修需经乙方验收合格后方可无息退还装修保证金给乙方。

2、物管费

按元/平方米/月(按建筑面积收取)每月度支付一次,提前日收取。

3、自用水、电费按乙方自挂表抄数收取独立上缴;公共能源费按实际发生费用根据经营建筑面积比例据实分摊。实行月计交缴。

4、市场推广费

根据实际需要,由乙方制定推广、促销方案,乙方代收的推广费全部用于商场整体的营销推广。计 元/平方米/月(按建筑面积收取)。

5、空调使用费

除甲方独立安装使用的情况外,由乙方根据空调使用当月总费用结合甲方场地面积大小,按比例收取。

6、其他费用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违约责任

凡有违反有关规定,甲方须向乙方支付100元-1000违约金并承担全额赔偿责任。超过规定期限加收滞纳金(3‰/日),超过三天未交清款项的,乙方可以终止对甲方的物业服务项目。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自乙方使用期满完清有关手续退出商场当日为止。

第二十三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条附则

《装修管理规定》、《卖场管理规定》、《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装修协议书》为本协议有效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乙 方:

代表人簦章:代表人签章:

联系地址:联系地址: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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