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商标专用权
商标专用权
商标制度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虽然据历史记载,中国是世界上最早使用商标的国家,但只是一种商标使用的萌芽,是自然经济社会中出现的带有商业经济色彩的贸易行为的产物。
介绍
中国商标制度的真正发展是在中国改革开放政策实行后。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为中国商标制度的发展,特别是商标专用权的行政保护提供了基础和动力。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已为很多公众所熟悉。无论是商标法律理论的完善,商标法律意识的提高;还是商标法律制度的发展,商标执法力度的加大,中国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法律体系
定义
1.《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商标法》是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基本法,它由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制定,于1983年3月1日实施,力求使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注册和保护符合国际标准。为进一步加大对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中国立法机关在1993年对该法进行了修正,并将服务商标的保护列入该法的调整范围。与《商标法》相配套的是由国务院颁布的《商标法实施细则》。
内容
2.涉及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其他法律在其他法律中,也有有关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内容。这些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对商标权的性质及侵犯商标权的民事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刑法》中规定了涉及商标的犯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应的刑罚。《反不正当竞争法》着重对商标假冒行为进行了规定。
行政规章
3.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商标法》颁布实施后,制定了若干相配套的行政规章。主要有《商标印制管理办法》、《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商
标代理管理办法》等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商标局还就《商标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行政执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制定了许多规范性文件,其中包括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法律冲突的解决、服务商标的保护及行政执法措施等。
法规及规章
4.地方性法规及规章这些法规、规章是由地方立法机关、政府根据《商标法》的有关精神,结合地方工作的实际制定的。主要涉及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地方著名商标认定等。
5.有关的国际公约、多边及双边协定这主要包括《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马德里协定有关的议定书》、《尼斯协定》等国际公约及中国同美国等国家就知识产权保护签订的双边或多边协定。
涉及问题
第一,商标保护范围的扩大
目前的《商标法》只保护平面视觉商标,而对非传统的商标形式,如气味商标、声音商标、立体商标等未予规定。在修改《商标法》时将对这些商标形式加以考虑,选择适合中国国情的商标保护客体。
第二,商标注册程序的简化
在注册人范围上,将考虑允许以自然人的名义申请注册商标。同时,将根据《商标法条约》等国际条约的精神,对现行的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加以简化,如申请书件数量的减少、续展注册的非实质性审查等。第三,商标执法手段的多样化
处罚力度的趋重化。目前《商标法》赋予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手段过于简单,严重制约行政执法职能的发挥,如责令封存、侵权嫌疑人的主观要件要求等。《商标法》的修改将力求在这两方面有所突破。
特点
商标专用权
1.及时有效性行政保护相对于司法保护而言,突出的特点是效率高,这已被中外商标专用权人所认可。从受理案件数量来看,行政执法机关的受理量占案件总数的90%左右。特别是在采取处理措施方面,行政执法机
关有权责令侵权嫌疑人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这非常有利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在案件的处理结果方面,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时间一般均快于司法判决,即使涉及疑难问题,需要向上级行政机关请示,由于同属于一个系统,效率也很高。2.手段多样性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通过各种合法的行政执法手段对侵权嫌疑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如询问、检查、调查、责令封存等。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也体现了多样性的特点,包括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及罚款等。行政执法机关还可以就当事人提出的责令赔偿请求作出责令赔偿决定。
3.主动灵活性行政机关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实行“依职权主动保护”与“依投诉被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有权对商标使用人的商标使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侵权嫌疑时,有权采取相应的行政执法措施。
4.分级管理性对商标侵权假冒案件的查处,行政执法机关一般按照其管辖的行政区域范围进行。商标专用权人或普通消费者发现商标侵权假冒等商标违法行为,一般选择到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或检举。作为全国商标主管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一般不接受商标专用权人的直接投诉,而主要负责对全国商标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
措施
商标专用权
1.对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保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始终把对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行政保护作为工作重点,集中力量查处有影响的大案要案,有重点地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对有较高知名度且在全国范围内被侵权假冒严重的商标,实施了重点保护,编制了《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共收录中外商标专用权人的注册商标280件,其中包括24件日本企业的注册商标。同时,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其实际情况,开展了有针对性的专项保护活动。1999年,商标局直接组织查处了近20件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受到了商标专用权人的好评。2.加强对全国商标专用权行政保护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通过对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请示的批复;对地方司法机关咨询的答复;对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交办、督办大要案件;对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管理人员的培训等形式进行宏观指导。
3.对非法印制、买卖商标标识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整治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努力加强对商标印制环节的管理,开展商标印制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对商标印制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1999年,全年共查处非法印制和买卖
商标标识的案件3244件,堵住了侵权假冒商标标识的源头,有效地遏制了商标印制环节的违法行为。
4.拓宽商标监管的领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指导相关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重点商品交易市场实施商标监管,特别是对服装、日用小商品等市场进行了专项整治,并派员连续参加了中国广州出口商品交易会、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的商标监管工作,使侵权假冒商品在流通环节得到了遏制。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统一部署,分别确立了本辖区内商品交易市场商标监管工作的重点,在保护商标专用权方面做到了标本兼治。
5.加强对涉外商标案件的查处,注重保护国外投资者的权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高度重视涉外商标案件的查处,严厉查处了一批侵犯外国商标专用权人商标专用权的案件,涉及日本企业的有“YKK”拉链案、“SONY”VCD案、“松下”电池案和“花王”洗发液案等。
6.搞好商标法制宣传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坚持常抓不懈的原则,通过培训、座谈会、知识竞赛、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保护商标专用权的重要意义,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形成了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编辑本段现状分析
观点
(一)侵权嫌疑人主观状态的认定关于主观上的过错是否是商标侵权行为成立的构成要件,一种观点认为,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存在主观上的过错为前提,如果行为人无主观过错,则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侵权行为不一定必须要求行为人有主观上的过错,有时可以适用无过错原则,如《商标法》第38条第(1)项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第(2)项规定,均可以理解为适用无过错原则,而在承担法律责任时,可以适用过错原则,如无过错就不承担或减轻损害赔偿责任。如美国商标法中规定,只有在故意侵权时,被侵权人才可以要求赔偿。我们基本上同意后一种观点。然而,在很多情况下,对于主观过错的认定是非常困难的,如侵权嫌疑人拒不承认其“明知”,或根据事实,明显是属于“应知”的,但侵权嫌疑人拒不承认。
规定
(二)商标使用许可问题依据目前《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双方应在合同签订后
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并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予以公告。
改革开放政策
(三)委托加工问题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委托加工行为大量出现,很多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生产工厂,为其加工产品,进行出口或在中国销售。委托加工一般有两种情形:
一是受托方自己无权销售其为委托方加工的产品,这类行为比较容易管理,双方只需签订委托加工合同。一是受托方有权销售其为委托方生产的产品,双方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否则受托方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缺陷
(四)商标不正当注册问题近年来,商标不正当注册现象屡有发生,注册的数量及危害程度日趋严重,这一方面是由于现行的商标法律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另一方面也是社会公众法律意识淡漠的体现。我们认为,在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可操作性不强的情况下,应坚持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由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不正当注册行为。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
(五)责令赔偿问题商标侵权案件数量增加的同时,商标侵权损害赔偿也日趋复杂。在中国,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均可以处理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但目前的法律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损害赔偿行为的性质未予明确,因此而产生的诉讼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没有明确规定,容易使人产生误解,导致实际执行效果较差。商标侵权案件的查处,不仅包括行政意义上的处理,而且应包括民事权益上的维护。
权利冲突
(六)商标权和其他权利冲突的问题这个问题主要体现在商标专用权同其他知识产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如,商标权和著作权的权利冲突、商标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冲突等。这些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第一,法律未对相关问题进行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或规定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第二,各个权利的确定主体不同,相互之间在确权时缺少沟通;第三,公众法律观念的问题,如企业商标与商号不统一,不注册自己的商标,不正当注册他人商标等。我们认为,解决这些冲突应坚持诚实信用、保护在先权利、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调整范围
(七)服务商标保护问题1993年修正的《商标法》将服务商标纳入了其调整范围。自此以后,中国的服务商标注册数量不断上升,有关服务商标保护的问题也不断出现。
全球战略
(八)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进一步推进,商标这一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资源,其知名度的高低对于企业全球战略的实现来讲至关重要。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家对此也有深刻认识。近年来,中国涌现出一大批驰名商标,这也是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集中体现。如“海尔”、“同仁堂”等商标,已经具有相当的国际知名度。高新技术
(九)与网络有关的商标问题网络作为一种高新技术,对人类影响的深度和广度是前所未有的,它不再仅是信息传播的工具,而是影响人类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力量。可以预见,在不远的未来,网络虚拟社会将会像现实社会一样存在于地球之上。中国的网络普及迅速,目前全国的上网人数已达700万。网络服务的范围也越来越广,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非常看好。涉及网络的商标问题不断出现,从最初的域名和商标冲突问题,到网上广告、网上购物问题,均与商标专用权密切相关。法律的衔接问题
(十)与WTO及其相关法律的衔接问题在1999年,中国加入WTO工作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中国先后同美国、加拿大等WTO的重要成员国就中国加入WTO达成了双边协议,中国有望在今年成为WTO的正式成员,这将极大地促进中国商标专用权行政保护工作。WTO主要通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来保护知识产权,其主要内容是:相关标准、执行及争议解决。加入WTO,将对中国商标专用权的行政保护提出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在执法的稳定性、公开性方面。
第二篇:保护商标专用权之我见
保护商标专用权之我见
商标制度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虽然据历史记载,中国是世界上最早使用商标的国家,但只是一种商标使用的萌芽,是自然经济社会中出现的带有商业经济色彩的贸易行为的产物。
中国商标制度的真正发展是在中国改革开放政策实行后。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为中国商标制度的发展,特别是商标专用权的行政保护提供了基础和动力。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已为很多公众所熟悉。无论是商标法律理论的完善,商标法律意识的提高;还是商标法律制度的发展,商标执法力度的加大,中国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商标法》是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基本法,它由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制定,于1983年3月1日实施,力求使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注册和保护符合国际标准。为进一步加大对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中国立法机关在1993年对该法进进行了修正,并将服务商标的保护列入该法的调整范围。与《商标法》相配套的是由国务院颁布的《商标法实施细则》。
涉及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其他法律在其他法律中,也有有关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内容。这些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对商标权的性质及侵犯商标权的民事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刑法》中规定了涉及商标的犯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应的刑罚。《反不正当竞争法》着重对商标假冒行为进行了规定。
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商标法》颁布实施后,制定了若干相配套的行政规章。主要有《商标印制管理办法》、《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等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商标局还就《商标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行政执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制定了许多规范性文件,其中包括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法律冲突的解决、服务商标的保护及行政执法措施等。
地方性法规及规章这些法规、规章是由地方立法机关、政府根据《商标法》的有关精神,结合地方工作的实际制定的。主要涉及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地方著名商标认定等。
下面是我关于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六点看法:
一、对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保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始终把对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行政保护作为工作重点,集中力量查处有影响的大案要案,有重点地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对有较高知名度且在全国范围内被侵权假冒严重的商标,实施了重点保护,编制了《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共收录中外商标专用权人的注册商标280件,其中包括24件日本企业的注册商标。同时,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其实际情况,开展了有针对性的专项保护活动。1999年,商标局直接组织查处了近20件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受到了商标专用权人的好评。
二、加强对全国商标专用权行政保护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通过对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请示的批复;对地方司法机关咨询的答复;对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交办、督办大要案件;对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管理人员的培训等形式进行宏观指导。
三、对非法印制、买卖商标标识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整治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努力加强对商标印制环节的管理,开展商标印制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对商标印制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1999年,全年共查处非法印制和买卖商标标识的案件3244件,堵住了侵权假冒商标标识的源头,有效地遏制了商标印制环节的违法行为。
四、拓宽商标监管的领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指导相关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重点商品交易市场实施商标监管,特别是对服装、日用小商品等市场进行了专项整治,并派员连续参加了中国广州出口商品交易会、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的商标监管工作,使侵权假冒商品在流通环节得到了遏制。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统一部署,分别确立了本辖区内商品交易市场商标监管工作的重点,在保护商标专用权方面做到了标本兼治。
五、加强对涉外商标案件的查处,注重保护国外投资者的权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高度重视涉外商标案件的查处,严厉查处了一批侵犯外国商标专用权人商标专用权的案件,涉及日本企业的有“YKK”拉链案、“SONY”VCD案、“松下”电池案和“花王”洗发液案等。
六、搞好商标法制宣传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坚持常抓不懈的原则,通过培训、座谈会、知识竞赛、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保护商标专用权的重要意义,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形成了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第三篇: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
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安徽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辖内各支行及总行业务部门(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是指贷款人向本辖区内的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并以其合法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质押的贷款。
第四条 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必须以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专用权一并作为质押物。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不得作为质押物。
一个商标有2个或2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借款人为该商标的全体所有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
(一)借款人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
(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已过或贷款期限超过商标专用权
有效期的;
(三)商标专用权存有争议的;
(四)商标专用权已折价计入被质押的股权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贷款人应将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根据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在授信额度内发放。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七条 贷款对象:本辖区内持有《商标注册证》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
第八条 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的商标专用权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取得经国家商标局依法核准的《商标注册证》;(二)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获得安徽省著名商标;(三)商标注册证书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四)商标未被转让、注销或撤销。
二、借款人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必须是该商标专用权的合法所有人;
(二)企业的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原则上企业有连续三年以上的盈利记录,在行业中具备相当的生产经营规模,有稳定的产品或经营市场;
(三)商标专用权的价值经专门的商标讦估机构确认;(四)商标专用权法律手续齐全,无任何权利瑕疵;(五)恪守信誉,无任何信用不良记录,有还本付息的能力(六)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会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定。
第九条 贷款用途:借款只限用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条 贷款额度:中国驰名商标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商标认定价值的60%,安徽省著名商标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商标认定价值的的40%。
拟质押商标的价值可由借贷双方协商评估认定,也可由借款人委托贷款人认可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出具的商标价值评估报告认定。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商标专用权质押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一年,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三年,且不能超过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限。
第十二条 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利率档次、浮动范围等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上下浮动范围,每笔贷款利率将根据资金成本、风险状况、信用情况、金融竞争等实际情况,区别对待、灵活掌握、合理确定。具体情况依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币贷款利率定价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确定。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 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应按照:客户申请与受理→调查→审查→审批→贷款发放的业务操作流程进行办理。
第十四条 贷款人在进行贷前调查时,应对借款人的资料真实性、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以及拟质押商标的基本情况和实现质权的可行性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对借款人给予答复。
第十五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门为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的主审部门,风险部门在进行贷时审查时,应严格审查贷款的第一还款来源,审慎分析借款人的信贷风险和还款能力,合理核定申请人的贷款额度。
第十六条 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实行总行统一审批。第十七条 贷款审批通过后,贷款人凭借款人持有的商标价值评估报告和贷款人要求的相关材料与借款人签订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和借款合同。
第十八条 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后,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签订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持该合同和相关材料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办妥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并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后,方可发放贷款。
第二十条 商标专用权出质后,贷款人应要求出质人承诺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商标专用权。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得管理,应依据相关规定监督贷款资金使用用途;并应持续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以及被质押商标的市场价值变化情况,不定期向辖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征询借款商标专用权利状况等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提前偿还借款,须先征得贷款人同意(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贷款到期前,如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应提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且必须重新签订质押合同。展期批准权限比照贷款授权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形成不良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依据《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责任认定暂行办法》(皖农信联发〔202_〕51号)界定相关岗位责任人员责任,并采取措施开展清收处置。
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协商进行贷款重组。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农村商业银行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
出质人(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质权人(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根据《担保法》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为了_________,甲方将其已注册的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_________类_________商品上的第_________号_________商标质押给乙方,作为_________的担保。
商标图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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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根据国家工商局指定的_________商标评估机构的评估,该商标的实际价值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三、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履行期限
_________。
四、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_________。
五、质押期限为_________年__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六、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该质押商标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甲方可以将质押商标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但转让费不得低于该商标的评估价值。
无论转让或许可,甲方所得的转让费或许可费都应当用于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七、如甲方到期不能履行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债务,乙方有权将质押商标拍卖或者变卖,用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价款超过部分归甲方所有,不足部分由甲方承担。
八、其他事项
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第五篇: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
质权人名称(中文):
(英文):
法定代表人:
电话(含地区号):
地址:
邮政编码:
代理组织名称:
出质人名称(中文):
(英文):
法定代表人:
电话(含地区号):
地址:
邮政编码:
代理组织名称:
出质商标注册号:
担保债权数额:
质押期限:自
质权人章戳(签字):
代理人签字:至 代理组织章戳:代理人签字:
注:
1、未委托代理的,不需填写代理项目。
2、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申请出质的,填写时在注册号前加字母“G”以示区分,并标明类别。
3、共有商标申请出质的,“出质人”一栏需填写代表人名义,其他共有人填写附页。“质权人”为多人的,可另填写附页。
4、国内申请人不需要填写英文。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
质权人名称(中文):
(英文):
法定代表人:
电话(含地区号):
地址:
邮政编码:
代理组织名称:
出质人名称(中文):
(英文):
法定代表人:
电话(含地区号):
地址:
邮政编码:
代理组织名称: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编号:
申请变更事项:□质权人名称(姓名)□出质人名称(姓名)
□担保债权数额 □其他
变更前内容:
变更后内容:
质权人章戳(签字):出质人章戳(签字):
代理组织章戳:代理组织章戳:
代理人签字:代理人签字:
注:
1、未委托代理的,不需填写代理项目。
2、变更出质人或质权人名称(姓名)的,需提供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变更担保债权数额的,应提供相关补充协议。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书
质权人名称(中文):
(英文):
代理组织名称:
出质人名称(中文):
(英文):
代理组织名称: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编号:
原质押期限:自至
延期后质押截止期限至:
质权人章戳(签字):出质人章戳(签字):
代理组织章戳:代理组织章戳:
代理人签字:代理人签字:
注:
1、未委托代理的,不需填写代理项目。
2、共有商标申请出质延期的,“出质人”一栏需填写代表人名义,其他共有人填写附页。“质权人”为多人的,可另填写附页。
3、国内申请人不需要填写英文。
4、需提供关于质押合同延期的相关补充协议。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
质权人名称(中文):
(英文):
代理组织名称:
出质人名称(中文):
(英文):
代理组织名称:
注销原因:
注销质权登记证编号:
质权人章戳(签字):出质人章戳(签字):
代理组织章戳:代理组织章戳:
代理人签字:代理人签字:
注:
1、未委托代理的,不需填写代理项目。
2、共有商标申请注销的,“出质人”一栏需填写代表人名义,其他共有人填写附页。“质权人”为多人的,可另填写附页。
3、申请注销应同时交回原质权登记证,未交回原质权登记证的应说明原因。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补发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含地区号): 传真(含地区号): 代理组织名称:
原质权登记证编号:申请补证理由:
申请人章戳(签字):代理组织章戳: 代理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