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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模版)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模版)



第一篇: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模版)

20020428(颁布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1.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202_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进口商品的检验

第三章 出口商品的检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主管部门】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商检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 【检验机构】商检机构和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第四条 【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制定原则】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第五条 【必须检验商品】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

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进出口商品,其中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申请,经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予检验。

第六条 【检验内容及程序】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

第七条 【检验标准】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八条 【商品鉴定】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第九条 【其他检验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或者检验项目,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提供信息及保密义务】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应当及时收集和向有关方面提供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信息。

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职责中,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进口商品的检验

第十一条 【进口商品的验放】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

理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商检机构报检。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证明验放。

第十二条 【进口商品检验证单】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接受商检机构对进口商品的检验。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

第十三条 【出证索赔】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需要由商检机构出证索赔的,应当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

第十四条 【装运前检验】对重要的进口商品和大型的成套设备,收货人应当依据对外贸易合同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商检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派出检验人员参加。

第三章 出口商品的检验

第十五条 【出口商品的报检】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检。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

对本法规定必须实施检验的出口商品,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证明验放。

第十六条 【按期出口】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发给检验证单的出口商品,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报关出口;超过期限的,应当重新报检。

第十七条 【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第十八条 【易腐烂变质食品】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的船舱和集装箱,承运人或者装箱单位必须在装货前申请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装运。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抽查】商检机构对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国家商检部门可以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或者向有关部门通报抽查检验情况。

第二十条 【质量监管】商检机构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对列入目录的出口商品进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

第二十一条 【登记注册】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的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进行注册登记;办理报检手续时应当向商检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二条 【委托检验】国家商检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考核,许可符合条件的国内外检验机构承担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第二十三条 【监督受托机构】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依法对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可以对其检验的商品抽查检验。

第二十四条 【认证管理】国家商检部门根据国家统一的认证制度,对有关的进出口商品实施认证管理。

第二十五条 【认证标志】商检机构可以根据国家商检部门同外国有关机构签订的协议或者接受外国有关机构的委托进行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工作,准许在认证合格的进出口商品上使用质量认证标志。

第二十六条 【验证管理】商检机构依照本法对实施许可制度的进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查验单证,核对证货是否相符。

第二十七条 【标志、封识】商检机构根据需要,对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可以加施商检标志或者封识。

第二十八条 【复验】进出口商品的报检人对商检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

商检机构或者其上级商检机构以至国家商检部门申请复验,由受理复验的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及时作出复验结论。

第二十九条 【救济措施】当事人对商检机构、国家商检部门作出的复验结论不服或者对商检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条 【商检人员的职业道德】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履行职责,必须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严格执法,接受监督。

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加强队伍建设,使商检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商检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接受业务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执行职务。

商检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文明服务,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三十一条 【内部监督】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商检机构内部负责受理报检、检验、出证放行等主要岗位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三十二条 【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检举。收到控告、检举的机关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查处,并为控告人、检举人保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未报经检验商品】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未许可业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擅自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虚假商品】进口或者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冒充合格进出口商品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 【违法获得标志、文件】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商检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商检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泄密】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渎职】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的,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验出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收费】商检机构和其他检验机构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检验和办理检验鉴定业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四十条 【实施条例】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 【生效日期】本法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修正)

(相关资料: 法律2篇 行政法规3篇 部门规章365篇 其他规范性文件1篇 地方法规42篇 最高法公报案例1篇 裁判文书18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17篇 实务指南 修订沿革3篇 条文释义1篇 实务指南3篇 英文译本)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进口商品的检验

第三章 出口商品的检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法。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第二条 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商检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第三条 商检机构和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2篇)

第四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1篇)

第五条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

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进出口商品,其中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申请,经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予检验。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裁判文书6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1篇)

第六条 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1篇)

第七条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

第八条 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条文释义)

第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或者检验项目,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实务指南)

第十条 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应当及时收集和向有关方面提供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信息。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职责中,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2篇 实务指南)

第二章 进口商品的检验

第十一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商检机构报检。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证明验放。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实务指南)

第十二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接受商检机构对进口商品的检验。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

(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 实务指南)

第十三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需要由商检机构出证索赔的,应当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实务指南)

第十四条 对重要的进口商品和大型的成套设备,收货人应当依据对外贸易合同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商检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派出检验人员参加。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实务指南)

第三章 出口商品的检验

第十五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检。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

对本法规定必须实施检验的出口商品,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证明验放。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第十六条 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发给检验证单的出口商品,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报关出口;超过期限的,应当重新报检。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实务指南)

第十七条 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地方法规1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实务指南)

第十八条 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的船舱和集装箱,承运人或者装箱单位必须在装货前申请检验。

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装运。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实务指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商检机构对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国家商检部门可以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或者向有关部门通报抽查检验情况。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实务指南)

第二十条 商检机构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对列入目录的出口商品进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实务指南)

第二十一条 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的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进行注册登记;办理报检手续时应当向商检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条文释义 实务指南)

第二十二条 国家商检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考核,许可符合条件的国内外检验机构承担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第二十三条 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依法对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可以对其检验的商品抽查检验。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实务指南)

第二十四条 国家商检部门根据国家统一的认证制度,对有关的进出口商品实施认证管理。(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 实务指南)

第二十五条 商检机构可以根据国家商检部门同外国有关机构签订的协议或者接受外国有关机构的委托进行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工作,准许在认证合格的进出口商品上使用质量认证标志。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实务指南)

第二十六条 商检机构依照本法对实施许可制度的进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查验单证,核对证货是否相符。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条文释义)

第二十七条 商检机构根据需要,对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可以加施商检标志或者封识。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第二十八条 进出口商品的报检人对商检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商检机构或者其上级商检机构以至国家商检部门申请复验,由受理复验的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及时作出复验结论。(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商检机构、国家商检部门作出的复验结论不服或者对商检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第三十条 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履行职责,必须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严格执法,接受监督。

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加强队伍建设,使商检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商检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接受业务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执行职务。商检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文明服务,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

第三十一条 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商检机构内部负责受理报检、检验、出证放行等主要岗位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检举。收到控告、检举的机关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查处,并为控告人、检举人保密。(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实务指南)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擅自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

第三十五条 进口或者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冒充合格进出口商品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3篇 条文释义)

第三十六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商检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商检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实务指南)

第三十七条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2篇)

第三十八条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的,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验出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商检机构和其他检验机构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检验和办理检验鉴定业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第四十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 本法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

第三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2_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2_修正)

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_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_年6月29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202_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进口商品的检验

第三章 出口商品的检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商检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国家商检部门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 商检机构和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第四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第五条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

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进出口商品,其中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申请,经国家商检部门审可以免予检验。

第六条 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

第七条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八条 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

第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或者检验项目,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十条 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应当及时收集和向有关方面提供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信息。

第二章 进口商品的检验 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职责中,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商检机构报检。

第十二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机构对进口商品的检验。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

第十三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由商检机构出证索赔的,应当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

第十四条 对重要的进口商品和大型的成套设备,收货人应当依据对外贸易合同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

第三章 出口商品的检验 装,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商检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派出检验人员参加。

第十五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构报检。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

第十六条 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发给检验证单的出口商品,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报关出口;超过期限的,应检。

第十七条 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第十八条 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的船舱和集装箱,承运人或者装箱单位必须在装货前申请检验。未经检验合格

第四章 监 督 管 理 装运。

第十九条 商检机构对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国家商检部门可以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或者向有关部门通报抽查检验情况。

第二十条 商检机构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对列入目录的出口商品进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 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的代理人办理报检手续时应当向商检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商检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考核,许可符合条件的国内外检验机构承担委托的进出口商定业务。

第二十三条 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依法对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活动进行监对其检验的商品抽查检验。

第二十四条 国家商检部门根据国家统一的认证制度,对有关的进出口商品实施认证管理。

第二十五条 商检机构可以根据国家商检部门同外国有关机构签订的协议或者接受外国有关机构的委托进行进出口商证工作,准许在认证合格的进出口商品上使用质量认证标志。

第二十六条 商检机构依照本法对实施许可制度的进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查验单证,核对证货是否相符。

第二十七条 商检机构根据需要,对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可以加施商检标志或者封识。

第二十八条 进出口商品的报检人对商检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商检机构或者其上级商检机构以至部门申请复验,由受理复验的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及时作出复验结论。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商检机构、国家商检部门作出的复验结论不服或者对商检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履行职责,必须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严格执法。

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加强队伍建设,使商检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作人员应当定期接受业务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执行职务。

商检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文明服务,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三十一条 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商检机构内部负责受理报检、检验、出证放行等主要岗位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检举。收

第五章 法 律 责 任 检举的机关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查处,并为控告人、检举人保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擅自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停止非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进口或者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冒充合格进出口商品检机构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任。第三十六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商检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罚的,由商检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的,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或者玩忽职

第六章 附

则 检验出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商检机构和其他检验机构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检验和办理检验鉴定业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第四十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 本法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学习指导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202_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会议对《商检法》进行了修正。《商检法》是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律依据,也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重要执法依据。《商检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制度的形成。《商检法》分为总则、进口商品的检验、出口商品的检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六章,共41条。

第一章 主要规定了《商检法》的立法目的、法定体制、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目标、范围、内容和依据。

1、《商检法》的立法目的共有四项,分别为: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

2、《商检法》规定的法定体制有两项,一是规定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分别管理全国和所辖地区的商检工作,二是规定商检机构和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3、《商检法》规定了商检的五项法定目标,分别是: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

4、进出口商品检验分为法定检验和抽查检验,法定检验商品的范围,由国家商检部门通过制定、调整法检目录划定。目录内商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经申请并获批准,可以免予检验。

5、《商检法》规定了商检的内容为合格评定活动,商检的依据是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未制定强制性要求之前,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二章 规定了进口商品检验的具体制度。

1、法检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商检机构报检。

2、法检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接受商检机构对进口商品的检验。

3、商检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

4、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证明验放。

5、法检商品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需要由商检机构出证索赔的,应当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

6、重要的进口商品和大型的成套设备,在出口国装运前应当进行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商检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派出检验人员参加。

第三章 规定了出口商品检验的具体制度。

1、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检。

2、商检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

3、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证明验放。

4、经检验合格发给检验证单的出口商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关出口;超过期限的应当重新报检。

5、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6、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的船舱和集装箱,必须在装货前申请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装运。

第四章 规定了商检监督管理制度。

具体为:对非法检商品的抽查检验、出口商品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报检代理人的管理、对经许可的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认证管理、使用质量认证标志、验证管理、加施商检标志和封识、复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商检机构和商检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第五章 规定了六种违反《商检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具体为:(1)对法检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使用的以及对法检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2)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3)进口或者出口属于假冒伪劣商品的;(4)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商检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的;(5)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6)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的,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验出证的。并分别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六章 规定了其他事项。

具体为:商检机构和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和办理检验鉴定业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国务院根据《商检法》制定实施条例、《商检法》的开始施行日期为1989年8月1日。

第五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试题9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实施条例

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1、1929年,工商部()商品检验局成立,这是中国第一家由国家设立的官方商品检验局。

A、北京

B.南京

C.上海

D.广州

2、()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A.1986

B.1988

C.1989

D.19913、全国人大九届一次会议批准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和国家卫生检疫局合并组建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并于()年4月成立,这就是统称的“三检合一”。

A.1997

B.1998

C.1999

D.20004、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加强对进口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对相关的国外生产企业的(),是采用符合国外通行的技术贸易壁垒的做法,以合理的技术规范和措施保护国内产业和国家经济的顺利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健康与合法权益。

A.注册登记

B.监督管理

C.注册登记与监督管理

D.既不用注册登记,也不用监督管理

5、为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对外信誉,只有对重要的出口商品实施必要的()检验检疫,才能保证质量、规格、包装等符合进口国法规要求。

A.强制性

B.一般性

C.集中性

D.服务性

6、对国家允许作为原料进口的废物,实施()检验制度,防止境外有害废物向我国转运。

A.装运前

B.装运后

C.报关时

D.加工时

7、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实行危包出口质量()制度,危险货物包装容器须经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后,方能生产和使用。

A.许可

B.登记

C.卫生注册

D.卫生登记

8、收货人与发货人签订的废物原料进口贸易合同中,必须订明所进口的废物原料须符合中国()的要求,并约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运。

A.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B.危险品

C.《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D.《食品卫生法》

9、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由()

A.国家质检总局制定

B.国家发改委

C.国家质检总局、财政部

D、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10、对商品进行归类时,品目条文所列的商品,应包括该项商品的非完整品或未制成品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这些非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

A.基本功能

B.相同用途

C.本质特征

D、核心组成部件

11、出境货物受理电子报检后,报检人应按受理报检信息的要求,在()随附单据。

A.实施检验检疫前

B.实施检验检疫时

C.通关放行时

D.通关放行后

12、下列不属于H.S编码设立品目依据的是()。

A.产品的用途

B.产品的基本特征

C.产品的加工程度

D.产品的加工工艺

13、进口涂料经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累计()不合格的,由备案机构吊销《进口涂料备案书》。

A.2次

B.3次

C.4次

D.一般项目3次、有害物质含量2次

14、进境动物产品检疫审批的有效期为()。

A.1个月

B.3个月

C.半年

D.一年

15、检验检疫机构对快件运营人实行()。

A.出口质量许可制度

B.分类管理制度

C.备案登记制度

D.审批认证制度

16、食品标签的审核、批准、发证工作由()负责。

A、国家质检总局

B.国家认监委

C、国家质检总局指定检验检疫机构

D.食品卫生监督所

17、携带用于人体的特殊物品出入境,必须事先向()申请办理检疫审批。

A.国家质检总局

B.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验检疫局

C.出入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

D.出入境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局分支机构

18、邮寄物入境后,邮政部门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进境邮寄物清单,由检验检疫人员实施现场检疫。现场检疫时,对需拆验的邮寄物,由检验检疫人员和()双方共同拆包。

A.海关人员

B.公安人员

C.邮政人员

D.收件人

19、装运经国家批准进口的废物原料的集装箱,应当由()实施检验检疫。

A、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

B.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C.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

D.合同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

20、进口供拆船用的废旧钢船、入境修理的船舶以及我国淘汰的远洋废旧钢船,不论是否来自动植物疫区,一律由()实施检疫。

A.直属检验检疫机构

B.地方检疫部门

C.当地环保部门

D.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21、以下关于预报检表述正确的是()。

A.需要分批装运出口的货物,不得申请整批货物的预报检

B.为便于易腐烂变质货物的及时出口,可以申请预报检

C.出口货物预报检时,可不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D.检验检疫机构对预报检的出境货物实施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22、生产危险货物出口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

A.性能检验,使用鉴定

B.使用鉴定,性能检验

C.性能检验,性能鉴定

D.使用检验,使用鉴定

23、国家对出口电池产品实行()和()专项检测制度。

A.审批,铅含量

B.备案,汞含量

C、备案,铅含量

D.审批,汞含量

24、已办理检验检疫手续的出口货物,因故需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

A,应重新报检

B.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的,应重新报检

C.无须重新报检

D.不能再更改输入国家或地区

25、为提高我国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的质量,促进贸易发展,保障运输及消费者人身安全,自202_年6月1日起,对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实行()。

A.抽查检验

B.凭货主申请检验

C.法定检验

D.以上三者视情况不同而定

26、出口小家电产品生产企业实行登记制度,首次登记的企业应将随机抽取并封存的样品送至()指定的实验室进行型式试验。

A.国家质检总局

B.国家认监委

C.国家环保总局

D.外经贸委

2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入境物的,必须提供()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

A.农业部

B.商务部

C.卫生部

D.国家质检总局

28、在国内购买进口汽车的用户办理正式牌证前,应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作为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正式牌证的依据。

A.《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

B.《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

C.《入境货物通关单》

D.《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29、报检单填写货物用途有9个选项,以下哪一个不是()

A.种用

B;食用

C.奶用

D.工业用

30、进口商品需对外索赔出证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向到货口岸或货物到达地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

A.7日

B.10日

C.15日

D.20日

二、多项选择题

1、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等法律的行政执法机构。

A.《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2、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不符合安全卫生条件的商品、物品、包装和运输工具,有权禁止进口,或视情况在进行()的措施等无害化处理并重验合格后,方准进口。

A.消毒

B.灭菌

C.杀虫

D.或其他排除安全隐患

3、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A.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当事人的B.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C.玩忽职守,延误检验出证的D.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的4、下列属于申请电子报检的报检企业应具备的条件的有()

A.遵守报检的有关管理规定

B.已在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人登记备案或注册登记手续

C.具备开展电子报检的软硬件条件和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报检员

D.在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机构办理电子业务开户手续

5、安徽合肥某公司第一次出口花露水,拟从宁波港启运,下列描述正确的是()

A.报检时应提交《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书》以及相关资料申请标签审核

B.申请化妆品标签审核时,应提供产品配方

C.其产品经检验检疫合格后,必须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D.该公司应在安徽检验检疫局取得通关单后,到宁波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6、报检人申请复验应当保持原报检商品的()完好,并保证其质量、重量、数量符合检验或复验时的状态。

A.检疫物

B.封识

C.标志

D.包装

7、下列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免验申请的有()

A.食品

B.动植物及其产品

C.散装运输的商品

D.危险品包装

8、当事人对商检机构、国家商检部门作出的复验结论不服或者对商检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

A.向监察机关举报

B.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C.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控告

D.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合格评定程序包括:()。

A.抽样、检验和检查

B.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

C.注册、认可和批准

D.复验、审批和备案

10、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下列()可以免予检验。

A.样品

B.礼品

C.物品

D.暂准进出境的货物

附:标准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 2C 3B 4C 5A 6A 7A 8A 9D 10C 11B 12D 13B 14B 15C 16A 17C 18C 19B 20D 21D 22A 23B 24B 25C 26A 27D 28A 29D 30D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2ABCD 3ABCD 4ABCD 5ABC 6BCD 7ABCD 8BD 9ABC 10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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