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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设备等采购规定[五篇模版]

医疗设备等采购规定[五篇模版]



第一篇:医疗设备等采购规定

医院药品、器械、医疗设备采购管理制度规定药品、器械采购严格按照市纪委、公司纪委有关要求和淮安市药品、器械采购管理中心规定执行。药品、器械采购全过程由公司纪检监察管理部门参与、院长负责、专人分管的多人把关原则。药品、器械采购每月一次,药房人员根据药房、药库药品、器械的库存数量和上月药品、器械消耗情况制定出当月药品、器械采购计划后,进入市药品、器械采购管理中心进行招标,由供应商密封报价,经纪检监察管理部门人员拆封和医院相关人员现场比价,确定中标单位,双方签订供货协议,报市药品、器械采购管理中心审批后,中标单位开票送货。药品、器械入库时,药库保管员要严格按照药品、器械购进计划、发票随货联对药品、器械的质量、数量、价格、生产批号、有效期及生产厂家进行认真核对,无误后方可接收,并及时入账,分类存放。药房、药库人员对所保管的药品、器械每月盘点一次,做到账物相符,对近效期的药品、器械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发放和使用,防止过期失效。大型医疗设备的购买,由院长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调研论证,确定设备名称、型号、可供价格,报公司领导审批,再由公司纪检监察管理部门、物资管理部门、医院三方进入淮安市药品、器械采购管理中心或公司招议标领导小组组织进行招标,确认具备有一定资质和良好售后服务的供应商后,双方签订购货协议,中标单位方能开票送货。对所购买的大型医疗设备,应邀请有关专家协助医院专业技术人员开箱验收,确认其各项技术参数达到规定要求后,方能接收使用。对过期失效、变质、破损的药品、器械及老化的医疗设备要及时报告院长,按公司有关

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第二篇:关于加强医疗设备采购中科学论证的规定

关于加强医疗设备采购中科学论证的规定

按照国家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和医院对医疗设备采购管理的要求,为规范采购行为,保障医疗设备质量,降低采购价格,降低医疗成本,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杜绝暗箱操作,体现医疗设备采购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医疗设备的效能,保证医疗设备采购管理的科学化、公开化、透明度。医院现制定设备购置申报管理规定如下:

1、严格执行医院《宁阳县第二人民医院设备部采购管理工作制度》、《宁阳县第二人民医院医疗设备招标采购试行办法》、《宁阳县第二人民医院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等文件,严格采购纪律和采购流程,坚决杜绝无预算、无计划、无参数、无论证的临时采购计划申报。

2、设备部在分管院长领导下负责全院医疗设备购前综合论证工作,协同临床科室进行医疗设备的规划调研、立项论证、申报审批等相关工作。

3、凡申报价值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购置,要充分进行购前论证,必须由科主任组织科室内部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论证、评议,科室全部副高以上人员签署意见后方可进行采购计划申报。

4、招标采购前,科室所需设备的技术参数,由科室负责人和本科室副高以上级专业人员集体讨论,并签署意见后,会同设备购前论证报告一起交设备部进行汇总,设备部负责拟购医疗设备的技术审核,实行专人技术负责。如科室提供的技术参数缺少本科室副高级以

上人员集体签字,设备部不予受理。

6、医院医疗设备委员会每年初召开,医疗设备购前论证会由医院设备委员会委员、申报科室负责人参家。根据医院情况,下半年可再次召开医院医疗设备委员会,讨论需追加计划。

申购科室在申请购置医疗设备论证会上,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证阐述:①应用论证:重点说明学科、临床应用必需理由;②市场论证:重点描述所申购设备的市场应用状况;③配置论证:提供详细的需求配置清单及功能要求;④人员和场地基本条件论证;⑤效益论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7、为保证设备采购的公正、公开和透明,医疗设备招标采购时,本院专家评委由医院招标办公室抽取相关专业副高以人员担任。

宁阳县第二人民医院办公设备配备管理办法(暂行)

为加强对医院办公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医院办公设备的分配和管理实行统一标准、优化配置、节约开支的原则,根 据医院和科室工作的实际需要,严格按照办公设备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维修等工作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相关手续,实行岗位责任制,提高办公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充分发挥办公设备的最大效益,更好地为医院各项工作服务。

二、配置标准:

院领导配置台式计算机一台,打印机一台和笔记本一台。

行政各部门、临床各科室主任配台式计算机一台,打印机一台(兼职只配一套)。

行政工作人员(包括各部门,科室副职)原则上按照编制每2人配台式计算机一台,每个部门配打印机一台。部门工作人员编制不足2人时,暂时不配计算机。如因工作需要,可按照申请程序审批另外申请。

临床各科室工作人员的办公设备配置,按工作需要量,根据专用或共用的实际情况,配备到科室。

办公设备配置以满足工作需要为目的,一般为兼容机型,不得超范围配置品牌机、激光打印机、娱乐性设施等。如确需超标准配置,须有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请院长办公会批准。

三、设备管理:

因工作需要,确需配置购买的办公设备由当事人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办公设备申购表,由设备部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后,由设备部负责购买。现有办公设备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原则上不予更新。人为的损坏、丢失由当事人

负责赔偿后,方可更新。

设备部负责办公设备的管理,应对办公设备分类标记,登记上卡,造册,统一管理。领用单位应有相应的设备登记卡。

办公设备属国家固定资产类,由设备部负责汇总,报送国有资产办公室,统一管理,设备部负责配备,领用单位和领用人负责保管专用。不准私自挪为他用或擅自调换,更不允许损坏,丢失。

领用人应当认真点清数量,检查质量,不合格者可予以调换。领用人应爱护使用,妥善保管,出现问题应及时向设备部反映,尽快解决。

领用人因工作变动,可根据配备标准作相应的调整,如调离医院,调离人员应办理手续,交还相应办公设备,在无损坏,无缺件的情况下,由设备部签章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四、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关于加强医疗设备采购中科学论证的规定

关于加强医疗设备采购中科学论证的规定

按照国家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和医院对医疗设备采购管理的要求,为规范采购行为,保障医疗设备质量,降低采购价格,降低医疗成本,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杜绝暗箱操作,体现医疗设备采购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医疗设备的效能,保证医疗设备采购管理的科学化、公开化、透明度。医院现制定设备购置申报管理规定如下:

1、严格执行医院《宁阳县第二人民医院器械科采购管理工作制度》、《宁阳县第二人民医院医院医疗设备购置管理办法》、《宁阳县第二人民医院医院医用高耗品管理办法》、《宁阳县第二人民医院医院医用低耗品管理办法》、《宁阳县第二人民医院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等文件,严格采购纪律和采购流程,坚决杜绝无预算、无计划、无参数、无论证的临时采购计划申报。

2、器械科在分管院长领导下负责全院医疗设备购前综合论证工作,协同临床科室进行医疗设备的规划调研、立项论证、申报审批等相关工作。

3、凡申报价值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购置,要充分进行购前论证,必须由科主任组织科室内部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论证、评议,科室全部中级以上人员签署意见后方可进行采购计划申报。

4、招标采购前,科室所需设备的技术参数,由科室负责人和本科室中级以上级专业人员集体讨论,并签署意见后,会同设备购前论证报告一起交器械科进行汇总,器械科负责拟购医疗设备的技术审核,实行专人技术负责。如科室提供的技术参数缺少本科室中级以上人员集体签字,器械科不予受理。

6、医院医疗设备委员会每年初召开,医疗设备购前论证会由医院设备委员会委员、申报科室负责人参家。根据医院情况,下半年可再次召开医院医疗设备委员会,讨论需追加计划。

申请科室在申请购置医疗设备论证会上,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证阐述:①应用论证:重点说明学科、临床应用必需理由;②市场论证:重点描述所申请设备的市场应用状况;③配置论证:提供详细的需求配置清单及功能要求;④人员和场地基本条件论证;⑤效益论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7、为保证设备采购的公正、公开和透明,医疗设备招标采购时,本院专家评委由医院器械科抽取相关专业中级以人员担任。

宁阳县第二人民医院办公设备配备管理办法(暂行)

为加强对医院办公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医院办公设备的分配和管理实行统一标准、优化配置、节约开支的原则,根 据医院和科室工作的实际需要,严格按照办公设备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维修等工作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相关手续,实行岗位责任制,提高办公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充分发挥办公设备的最大效益,更好地为医院各项工作服务。

二、配置标准:

院领导配置台式计算机一台,打印机一台和笔记本一台。

行政各部门、临床各科室主任配台式计算机一台,打印机一台(兼职只配一套)。

行政工作人员(包括各部门,科室副职)原则上按照编制每2人配台式计算机一台,每个部门配打印机一台。部门工作人员编制不足2人时,暂时不配计算机。如因工作需要,可按照申请程序审批另外申请。

临床各科室工作人员的办公设备配置,按工作需要量,根据专用或共用的实际情况,配备到科室。

办公设备配置以满足工作需要为目的,一般为兼容机型,不得超范围配置品牌机、激光打印机、娱乐性设施等。如确需超标准配置,须有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请院长办公会批准。

三、设备管理:

因工作需要,确需配置购买的办公设备由当事人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办公设备申请表,由器械科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器械科负责购买。现有办公设备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原则上不予更新。人为的损坏、丢失由当事人负责赔偿后,方可更新。

器械科负责办公设备的管理,应对办公设备分类标记,登记上卡,造册,统一管理。领用单位应有相应的设备登记卡。

办公设备属国家固定资产类,由器械科负责汇总,报送国有资产办公室,统一管理,器械科负责配备,领用单位和领用人负责保管专用。不准私自挪为他用或擅自调换,更不允许损坏,丢失。

领用人应当认真点清数量,检查质量,不合格者可予以调换。领用人应爱护使用,妥善保管,出现问题应及时向器械科反映,尽快解决。

领用人因工作变动,可根据配备标准作相应的调整,如调离医院,调离人员应办理手续,交还相应办公设备,在无损坏,无缺件的情况下,由器械科签章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四、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关于规范医院医疗设备采购的规定

关于规范医院医疗设备采购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医院医疗设备的采购行为,提高医疗设备购置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实用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经院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规范医疗设备采购行为如下:

一、采购原则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统一领导、归口管理、集体采购的原则,确保所购设备质优价廉。

二、成立医疗设备采购领导小组

(1)由XXX同志任组长,XXX同志任副组长;

(2)小组成员:XXX、XXX、XXX、XXX及所购设备相关科室科主任。

三、采购实施办法

凡价格在一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先由相关科室向设备股提出书面申请,经院办公会集体研究同意,报请县卫生局审批后方可实行采购。

(1)一万元以上至五万元以下医疗设备,由设备股根据申购科室报告报请分管副院长审批后组织实施采购;

(2)五万以上至十万元以下的医疗设备,由设备股提出申请,报告分管副院长,并由分管副院长报请院长同意后组织相关人员实行集体采购;

(3)十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的医疗设备,由设备股提出申请,分管副院长牵头,组织采购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科室人员在医院内实行竞标采购;

(4)凡五十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由设备股提出申请,经医院设备采购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后,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面向社会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5)凡国家规定甲乙类大型医疗设备,由设备股提出申请,经医院设备采购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获取购置许可证后,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标采购。

以上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00九年四月八日

第五篇:医疗设备采购合同格式

第四部分合同格式

合同编号:政府采购方式:

采购人(以下称甲方)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云南云创招标有限公司的采购结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

第二条 合同总价款本合同项下货物总价款为元(大写)人民币,分项价款在“项目报价表”中有明确规定。

本合同总价款是货物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安装及验收合格之前及保修期内备品备件发生的所有费用。

本合同总价款还包含乙方应当提供的伴随服务/售后服务费用。

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款不变。

第三条 组成本合同的有关文件下列关于的采购文件或与本次采购活动方式相适应的文件及有关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提供的响应性文件和报价;(2)技术规格响应表;

(3)报价承诺;(4)服务承诺;

(5)成交通知书;(6)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文件。

第四条 权利保证

1、乙方应保证为甲方提供的任何产品的全部或部分、硬件或软件等,均不得侵犯第三方合法拥有的知识产权。

2、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第三方软件,乙方保证已为甲方取得符合合同目的的合法授权。

3、乙方为甲方设计、开发的任何软件的著作权、方案等归双方所有。

第五条 质量保证

4-1 供应商:(以下称乙方)

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及所附的“技术规格响应表”相一致;若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

2、乙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具有良好的性能。货物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所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包装要求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该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2、每一包装单元内应附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凭证。

第七条 交货和验收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或招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交付货物,交货地点由甲方指定。

2、乙方交付的货物应当完全符合本合同或者采购文件所规定的货物、数量和规格要求。乙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采购文件和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货物,由此引起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3、货物的到货验收包括:型号、规格、数量、外观质量、及货物包装是否完好。

4、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及配件、随机工具等交付给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和工具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乙方负责补齐,因此导致逾期交付的,由乙方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

5、甲方应当在到货后的30个工作日内对货物进行验收;需要乙方对货物或系统进行安装调试的,甲方应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后进行系统联调,运行结束甲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甲方签署验收单并加盖单位公章。采购文件对检验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购人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和/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乙方直接损失。

6、货物和系统调试验收的标准:按行业通行标准、厂方出厂标准、谈判文件要求和乙方文件的承诺(详见合同附件载明的标准,并不低于国家相关标准)。

第八条 伴随服务/售后服务

1、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包”规定以及合同所附的“服务承诺”提

供服务。

2、除前款规定外,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和/或启动监督;

(2)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及维护等对甲方人员进行培训。

3、若采购文件中不包含有关伴随服务或售后服务的承诺,双方作如下约定:

3.1 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培训服务,并指派专人负责与甲方联系售后服务事宜。主要培训内容为货物的基本结构、性能、主要部件的构造及处理,日常使用操作、保养与管理、常见故障的排除、紧急情况的处理等,如甲方未使用过同类型货物,乙方还需就货物的功能对甲方人员进行相应的技术培训,培训地点按谈判响应文件为准。

3.2 所购货物按乙方承诺提供免费维护和质量保证,保修费用计入总价。

3.3 保修期内,乙方负责对其提供的货物整机进行维修和系统维护,不再收取任何费用,但不可抗力(如火灾、雷击等)造成的故障除外。

3.4 货物故障报修的响应时间按乙方承诺执行。

3.5 所有货物保修服务方式均为乙方上门保修,即由乙方派员到货物使用现场维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6 保修期后的货物维护由双方协商再定。

第九条 履约保证金

1、按业主方规定执行。

第十条 货款支付

1、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均以人民币支付。

2、本合同项下的采购资金由甲方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支付,乙方向甲方开具发票,按照以下约定付款。

3、付款方式:货到验收后按业主方程序付款。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拒付货物款的,由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的5%违约金。

2、如乙方不能交付货物,甲方有权扣留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3、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每逾期1天,乙方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5‰的滞纳金。如乙方逾期交货达(3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到达乙方时生效。

4、乙方所交付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甲方拒收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货款总额5%的违约金。

5、在乙方承诺的或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取两者中最长的期限),如经乙方两次维修或更换,货物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应退回全部货款,并按第3款处理,同时,乙方还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6、乙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和“服务承诺”提供伴随服务/售后服务的,应按合同总价款的5%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7、乙方在承担上述3-6款一项或多项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解除合同的除外)。甲方未能及时追究乙方的任何一项违约责任并不表明甲方放弃追究乙方该项或其他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除《政府采购法》第49条、第50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第十三条 合同的转让

乙方不得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采取以下的方式解决争议:

(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昆明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申请仲裁。

3、在仲裁期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四份,以中文书写,买方一份,卖方一份,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一份,云南云创招标有限公司一份。

3、公司为甲方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根据甲方的授权代其采购确定乙方为中标单位,但不承担本合同规定的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甲方(采购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乙方(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单位地址:

日期:

年月

开户银行:帐号:单位地址:日期: 年月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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